2022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实施方案

时间:2022-07-13 16:25:02  阅读: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物工作系列重要论述精神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8〕54号)《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实施方案》(宁党办〔2019〕140号)要求,切实加强我市文物保护利用改革工作,不断完善文物保护利用体系,提升文物保护质量,为建设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示范市提供内生动力和文化支撑。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到2025年,全市文物事业发展体制机制更加健全,文物依法保护水平显著提高,文物保护利用传承体系基本建成,文物领域社会参与更加广泛,文物机构队伍更加优化,文物安全形势明显好转,基本形成以银川历史城区为核心,贺兰山历史文化线路、黄河特色文化线路、明长城文化线路为基干的“一核三线”文物保护利用工作总体格局,进一步发挥文物资源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文物保护利用成果更多更好地惠及人民群众。

二、主要任务

(一)夯实文物工作基础

1.加强文物保护单位基础工作,组织开展市县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标志碑(牌)、公告公示牌安装及县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及一般不可移动文物资源核查工作。编制文物保护规划,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率力争达到100%,提高自治区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率,为文物保护、国土空间规划、基本建设提供科学依据。

牵头单位:市文化旅游广电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2.健全文物资源资产管理制度,建立文物资源资产动态管理机制。建立博物馆藏品数量、陈列展览、社教活动及观众人数等信息统计制度。完善常态化的不可移动文物登录制度。做好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自治区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市级文物保护单位遴选申报工作。

牵头单位:市国资委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文化旅游广电局

3.加强重要田野文物巡护和文物安全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文物消防工程、安防工程、防雷工程和文物建筑抢险维修工程、基层文物库房达标工程,做到文物保护单位有保护范围、保护标志、记录档案、保护管理机构。

牵头单位:市文化旅游广电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二)提升文物保护管理能力

4.充分发挥市级文物部门职能,充实力量,提升革命文物、文物资源资产等方面的管理能力。各县(市)区依法履行文物保护主体责任,明确负责文物保护的管理机构,切实加强文物保护能力建设,使文物保护管理工作力量与其承担的职责和任务相适应,确保文物安全。未设置专门机构的文物保护单位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加强文物保护巡查管理。

牵头单位:市文化旅游广电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国资委、退役军人事务局

(三)推进文物安全监管平台建设

5.依托市“智慧城市”“雪亮工程”、智慧消防、大数据中心等建设项目,对接文物安全监控、公安警用地理信息系统、物联网消防远程监控系统等信息资源,构建综合性信息中心平台。推进银川市文物安全“互联网+”平台建设,实现文物行政执法信息网上公开、网上查询。

牵头单位:市委宣传部,市网信局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文化旅游广电局、公安局、消防救援支队

(四)强化文物安全管理执法监督

6.加强市级文物督查力量,强化各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文物安全监管职责,落实市、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伍文物行政执法责任,对文物行政执法工作要明确岗位、完善制度、强化协作。文物部门要联合公安、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做好重大文物违法犯罪案件督察督办和重大文物安全事故处理工作。

牵头单位:市文化旅游广电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公安局、应急管理局

(五)探索文物资源活化利用途径

7.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银川市文物领域“放管服”改革意见,配合做好开发区、产业园区等特殊功能区域文物保护区域评估工作的对口业务指导和监管,积极推进文物保护区域评估改革工作。配合做好城市基本建设中有关文物保护的相关工作。

牵头单位:市审批服务局

责任单位:各开发区(园区),市文化旅游广电局、市政管理局、住建局

8.完善社会参与机制,在坚持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所有权不变、坚守文物保护底线的前提下,推动社会化参与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使用和运营管理试点工作,拓展文物利用渠道。

牵头单位:市国资委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文化旅游广电局

(六)激发文物博物馆单位创新活力

9.充分发挥银川世界岩画馆、西夏博物馆、灵武市博物馆等国有博物馆带动作用,破除体制机制障碍,鼓励非国有企业法人和自然人创办非国有博物馆,支持各博物馆开展文化创意产品开发试点及普及推广工作,激发文物博物馆单位创新活力。

牵头单位:市文化旅游广电局

责任单位:西夏陵区管理处、贺兰山岩画管理处,各县(市)区政府

10.推进博物馆多门类建设,积极探索乡村博物馆、社区博物馆建设,推动博物馆评估定级工作,指导陈列展陈提升工作。

牵头单位:市文化旅游广电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七)创新文物价值传播推广方式

11.深入挖掘我市文博事业、文物资源在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的重要作用,推出展示我市文物资源特色的精品展览,组织开展文物创意产品研发、研学、文物鉴定、展览策划、学术研究等,实现资源共享。充分发挥区内高校文物保护和研究人才作用,有计划地将条件成熟的博物馆、文物保护单位纳入大、中、小学校社会实践和研学游教育基地,切实增强青少年和社会大众文物保护意识。

牵头单位:市委宣传部

责任单位:市文化旅游广电局、教育局

12.用好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探寻文物价值传播新途径,让文物保护宣传内容覆盖全社会。加强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宣传教育,突出文物在文旅产业融合发展中的独特作用,重点宣传文物保护和活化利用的典型案例和工作实效等。

牵头单位:市委宣传部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文化旅游广电局,新闻传媒集团 

13.提升革命文物展示水平和传播方式。坚持展示方式与展陈内容相得益彰,融通多媒体资源,推进“互联网+”革命文物,对革命文物进行全景式、立体式、延伸式展示宣传,传承革命传统,弘扬革命精神。

牵头单位:市委宣传部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文化旅游广电局、退役军人事务局、园林局、教育局

(八)加强文物保护利用科技创新

14.推进博物馆与现代科技深度融合,提升可移动文物科技装备水平,加强智慧博物馆建设,充分发挥西夏博物馆引领作用,加大博物馆对数字化、智能化、信息化成果的应用,为博物馆个性化、知识化、互动化提供技术支撑。加强西夏博物馆藏品资源原貌数字化加工工作,实现所有资源的一站式搜索、发现、定位和知识增值。启动西夏博物馆文物知识图谱和协同研究平台的建设工作。

牵头单位:市文化旅游广电局

责任单位:西夏陵区管理处

15.实施文物数字化保护工程,加强信息化技术化应用。推进实施贺兰山岩画区域测绘与本体数字化留存项目。在贺兰口岩画现有数据基础上,采用先进的技术设备,对贺兰口岩画本体及其保护区域进行精确、全面的基础三维测量,摸清贺兰口岩画残损现状,补充、完善和修正岩画记录上的不足,加强对贺兰口岩画的协同保护研究,提升文物保护管理技术数字化水平。

牵头单位:市文化旅游广电局

责任单位:贺兰山岩画管理处

(九)推进文物保护利用项目建设

16.重点支持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水洞沟遗址、贺兰山岩画、西夏陵、银川玉皇阁等文物保护利用工程,推动自治区级文物保护单位银川鼓楼、南门楼、民国宁夏政府旧址和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将军楼、文昌阁保护利用工作。扎实做好长城国家文化公园(银川段)建设及黄河文化遗产资源调查和保护利用等工作。

牵头单位:市发改委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文化旅游广电局、园林局,西夏陵区管理处、贺兰山岩画管理处

17.加大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力度,实施仁存渡口(解放军第十九兵团进军银川渡河遗址)、银川鼓楼(中共宁夏第一个特别支部旧址)、银川烈士陵园、中山公园烈士纪念碑等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工程,提升革命文物展示利用水平。开展革命文物资源普查工作,建立《银川市革命文物名录》。

牵头单位:市文化旅游广电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园林局、退役军人事务局、档案馆

18.依托水洞沟遗址、贺兰山岩画等价值突出、内涵丰富的珍贵文物,申报一批国家文化地标和文化标识,传承弘扬优秀历史文化。

牵头单位:市委宣传部

责任单位:市文化旅游广电局,各县(市)区政府

(十)促进文物与旅游融合发展

19.推进西夏陵申遗,积极申报建设水洞沟国家考古遗址公园,打造银川郊野岩画文化主题休闲公园。加强明长城、滚钟口建筑群等线性文化遗产保护利用工作。支持社会力量依法依规合理利用文物资源及提供多样化多层次的文化产品与服务。推介文物领域研学旅游、体验旅游、休闲旅游、精品旅游项目和旅游线路,科学确定文物景区游客承载量标准。

牵头单位:市文化旅游广电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自然资源局、教育局,西夏陵区管理处、贺兰山岩画管理处

(十一)加强文物保护队伍建设

20.认真贯彻落实人社部、国家文物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文博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精神,加大对文物保护、传统文化等方面人才的引进力度,加强对文博领域中青年骨干人才的培养,适当提升市县两级文博专业技术人员比例,全面提升文物安全管理能力。

牵头单位:市人社局

责任单位:市委人才工作局,各县(市)区政府,市文化旅游广电局

21.培育文物保护志愿者队伍。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知识宣传普及工作,增强公民依法保护意识,积极培养文化遗产保护志愿者队伍。营造保护文化遗产人人有责、文化遗产保护成果人人共享的社会环境,形成有利于文化遗产保护的社会氛围。

牵头单位:市文化旅游广电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十二)健全文物保护投入机制

22.按照文物保护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落实各级政府支出责任。市、县文物部门(单位)要积极申请国家、自治区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各级财政部门为文物保护工作提供资金保障。研究制定我市文物领域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指导性目录,强化绩效管理。积极引导鼓励社会力量投入文物保护利用,支持创新拓展不同类型文物合理利用途径。

牵头单位:市财政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文化旅游广电局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要全面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依法履行文物保护主体责任,将文物保护利用改革工作纳入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体系,切实增强各级领导干部文物保护利用意识。承担文物保护监管责任和直接责任的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分工协作、形成合力,推进各项改革举措落地见效。 

(二)加强法治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结合自身资源特点,完善我市文物保护利用政策法规体系,切实提高我市文物工作的法治化、规范化和科学化水平。  

(三)加强督查落实。各县(市)区和各有关部门要全面贯彻中央及自治区工作部署要求,按照本《实施方案》确定的文物改革目标和任务,着力抓好落实。遵循属地管理原则,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严格责任追究和奖惩制度。各部门在推进文物保护利用改革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市政府请示报告。要做好文物保护利用改革政策宣传和舆论引导,营造文物事业改革发展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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