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居民收入情况调研报告

时间:2022-05-19 17:55:02  阅读:

城镇居民收入情况调研报告


2012年是我州实施“十二五”规划承上启下的重要一年,也是谋求楚雄州跨越发展的关键之年。年初以来,楚雄州委、州政府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抓滇中经济区是云南省桥头堡建设推动全省经济跨越发展的核心区、引擎和龙头这一重大发展机遇,坚持以人为本、民生为重、富民为先,千方百计增加全州城乡居民收入,在全州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基础上,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呈现较快增长趋势。据10县(市)统计调查资料显示,2012年1—9月,楚雄州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5564元,同比名义增长18.53%(若未注明,以下同比增长均为名义增长),扣除价格上涨因素实际增长15.53%。在城镇居民收入整体呈现较快增长的同时,我们深入到禄丰县、武定县、牟定县部分中低收入城镇居民家庭中走访调研,发现在全州城镇居民增收中仍还存在着一些影响收入持续增长的问题。本文在全面分析城镇居民增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基础上,提出了加快楚雄州城镇居民收入增长的对策意见,供领导和有关部门决策参考。

一、楚雄州城镇居民四项收入全面增长

2012年1—9月,楚雄州城镇居民人均家庭总收入为17347元(扣除记账补贴),同比增加2487元,增长16.74%。从四大项收入的贡献率来看,人均家庭总收入增加额2487元中,工资性收入增加1812元,转移性收入增加478元,经营净收入增加143元,财产性收入增加53元。也就是说,家庭总收入的增长中,72.86%是由工资性收入拉动,19.22%为转移性收入拉动,5.75%为经营净收入拉动,2.13%为财产性收入拉动。


(一)政策性调资效果继续显现,工资性收入仍是居民家庭总收入的主要来源和增收主动力。受政策性增资的拉动,以及劳动力市场用工工资普遍上涨影响,楚雄州城镇居民工资性收入继续保持平稳较快增长。2012年1—9月,人均工资性收入为12994元,同比增长16.21%,对家庭总收入增长的贡献率达到72.86%,拉动可支配收入增长12.2个百分点。工资性收入中:人均工资及补贴收入12698元,同比增长16.84%;人均其他劳动收入296元,同比下降5.6%。

工资性收入增长的主要原因:一是从2011年下半年楚雄州调整了机关事业单位艰苦地区津贴标准、以及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等政策性调资的翘尾因素继续发挥作用;二是2012年1月1日事业单位正常增加薪级工资和机关单位部分人员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工资档次;三是受物价上涨影响,劳动力市场用工成本上扬,雇佣工资普涨;四是就业形势仍然向好,2012年1—9月城镇居民家庭就业面达到54.86%,同比提高1.12个百分点。

(二)经营净收入稳步增长。2012年1—9月,全州个体经营市场较为活跃,私营、个体经营者的收入稳步提高,居民经营净收入持续增长。人均经营净收入为939元,同比增长17.95%,对家庭总收入增长的贡献率为5.75%,拉动可支配收入增长0.96个百分点。

(三)出租房屋收入大幅增长,财产性收入快速提高。2012年1—9月,城镇居民人均财产性收入为227元,同比增长30.64%,对家庭总收入增长的贡献率为2.13%,拉动可支配收入增长0.36个百分点。出租房屋的大幅增长是财产性收入快速增长的主要因素,1—9月人均出租房屋收入为194元,同比大幅增长42.93%。

(四)转移支付力度加大,养老金及离退休金标准不断提高,转移性收入保持较快增长。2012年1—9月,人均转移性收入(扣除记账补贴后)为3186元,同比增长17.66%,对家庭总收入增长的贡献率为19.22%,拉动居民可支配收入增长3.22个百分点。

拉动转移性收入较快增长的主要原因:一是养老金及离退休金的持续增长。今年云南省连续第8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对2011年底前已办理退休(职)的所有企业退休(职)人员养老金进行普遍调整,楚雄州执行云南省调整政策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调高养老金215元,2012年1—9月城镇居民人均来自养老金或离退休金的收入为2335元,同比增长13.07%,拉动转移性收入增长9.97个百分点;二是各级政府继续加大对城镇居民特别是弱势群体的财政补贴力度。2012年1—9月城镇居民人均来自社会救济收入80元,同比增长46.22%,其中人均最低生活保障收入77元,增长43.14%。

二、城镇居民增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城镇居民收入结构不尽合理,收入结构还需进一步优化

统计调查资料显示,目前楚雄州城镇居民的收入主要以工资性收入为主,工资性收入无论是在家庭总收入中的比重,还是对收入增长的贡献率,都超过其他几类收入之和,居民收入过于依赖就业者的工薪收入,工资性收入占总收入的比重达74.9%,其收入增长主要取决于国家增资政策和企业经济效益。而经营净收入虽然通过各级政府改善市场环境、鼓励自主创业、扶持中小企业等举措,实现了较快增长,但从占家庭总收入的比重来看所占比重相对较小,仅为5.4%。

(二)内需不足抑制个体经营发展

受经济形势、收入情况、社会保障和传统观念等多种因素影响,居民消费增长缓慢。2012年1—9月,我州城镇居民消费率为60.5%,与上年同期相比下降了3.4个百分点。谨慎的消费行为影响了消费服务市场的发展,进而一定程度上抑制了以个人消费服务为主的个体经营的发展,造成居民经营净收入增长困难。在调研中我们了解到,大多数个体经营户今年以来经营不景气,经营净收入较往年有所减少,加之今年以来经营铺面租金价格上涨,以及用水、用电价格提高,带来经营成本上升,制约了经营净收入的进一步增长。

(三)财产性收入增长缺乏突破口

城镇居民财产性收入主要来自于出租房屋、股息与红利收入、利息收入和其他投资收入。2012年1—9月我州人均财产性收入为227元,只占总收入的1.3%。从整体上看,我州社会保障制度还不够健全,居民基于对教育、养老、失业、看病等一系列生活压力的考虑,以及投资渠道的偏少和现有股票、期货等市场的不景气,往往将积蓄投入到较为安全但收益不高的储蓄存款上。截至2012年9月末,楚雄州居民储蓄存款余额xx亿元,比上年9月末增长18.7%,增速比2012年前三季度全州GDP增速高出6.5个百分点。在CPI高企的负利率年代,银行储蓄不仅不会增值,反而会使货币积蓄缩小。2012年1—9月全州城镇居民人均利息收入仅为5元,只占总收入的0.03%,几乎都可以忽略不计。

(四)转移性收入增长力度仍显不足

尽管我州城镇居民的转移性收入增长速度较快,2012年1—9月人均达3186元,占家庭总收入的比重18.4%,但总体来看转移性收入的增长力度仍显不足,政府对企业退休人员和低保户的政策性转移支付力度还需进一步加大。当前我州企业退休职工月平均养老金水平为1409元,与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养老金月平均2670元相差悬殊,成为城市居民的中低收入者。再看城市低保户,2012年上半年我州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0298元,折算到月为1716元,而同期城市平均低保标准为每人每月246元,只为城镇居民平均每月可支配收入的14.3%,很难满足城市低保户的日常生活需求。

(五)低收入居民家庭收入增长乏力,物价上涨对其生活影响大

虽然近年来楚雄州各级政府采取多种措施,努力提高中低收入家庭的收入。随着各项政策的实施,中低收入家庭的收入水平有了进一步提高,生活有了改善。但低收入家庭一般文化水平较低,技能水平落后,再就业压力大,且多从事报酬较低的工作,收入增长缓慢。在对其走访调研中,大部分低收入家庭、尤其是低保家庭对物价上涨反应强烈。由于近年来物价持续上涨,导致食品、教育、房租、医疗等一些刚性支出在不断增加,物价上涨加大了城镇低收入居民家庭的生活压力,低收入居民家庭的生活质量受到一定影响。

三、加快楚雄州城镇居民收入增长的对策措施

省第九次党代会报告中提出了“四翻番、两倍增”的要求和州第八次党代会确定了富民强州的宏伟目标,这意味着在未来五年中,我州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每年平均实际增长12%(扣除价格上涨因素)以上,到2016年要突破3万元。从初步预计来看,实现城镇居民“倍增”目标可能性较大,但也面临一些困难和挑战,需要我们加大居民增收的刚性投入,才能确保实现“倍增”目标。

(一)加快经济发展,夯实增加城镇居民收入的物质基础

加快经济发展,增加经济实力,是增加城镇居民收入的根本性措施,要保持楚雄州城镇居民收入的长期可持续增长,必须增加经济总量,提高经济效益。因此,今后五年应大力发展经济,紧紧抓住国家实施西部大开发和云南省“两强一堡”战略这个重大历史机遇,依托我州禄丰县和楚雄市列为滇中产业新区作为滇中经济区“一区、两带、四城、多点”战略布局的重点和核心的区位优势,加快推进全州园区经济、县域经济、民营经济“三大战役”的建设步伐,积极扩大就业,拓宽增收渠道,努力提高城镇居民生活水平。

(二)积极用好调资政策,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增加工资性收入

工资性收入是城镇居民收入主要来源,也是增收的主要动力,其对家庭总收入增长的贡献率始终在七成以上,政策性调资因素直接影响城镇居民家庭收入增长。为此,楚雄州要积极用好云南省出台的每次调资政策,充分发挥工资性收入增长对城镇居民增收的重要作用,确保城镇居民收入后期继续保持较快增长,实现年初制定的全年实际增长13%的目标。

(三)促进经营净收入逐步增长

切实扶持非公有经济发展,加大对非公有经济的支持保护力度,完善法制以实现非公有经济与公有经济的机会平等、环境平等、服务平等,为非公有经济发展提供法制保障。以国家鼓励自主创业为契机,建立创业绿色通道,通过创业信贷支持、税费优惠等措施完善政策扶持机制,鼓励居民创业,特别是支持科技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创业,为经营净收入增长提供良好环境。

(四)积极创造条件,让居民拥有更多财产性收入

拥有投资性财产是增加居民财产性收入的基础,要进一步落实《物权法》,加大对公民财产权的保护力度,私人合法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私人合法的储蓄、投资及其收益受到合法保护,在拆迁、征用公民财产过程中,确保公民的财产权和财富增值权利等不受侵犯。另外,对居民投资意识加强辅导和教育,增强经济意识、市场意识和理财意识,避免投资的盲目性,在规避风险确保居民财产保值基础上,提高居民财产增值水平。

(五)保障转移性收入稳步提高,加快低收入家庭增收步伐

首先,扩大转移性收入覆盖面。加快完善各项保障制度,构建多层次的养老保障体系,加快推进社保全覆盖,加大对低收入群体的社会保障政策性倾斜,放宽对低收入家庭的参保条件,争取做到“应保尽保”;其次,推动转移性收入水平逐步提高。健全社会保障待遇标准正常增长机制,与社会经济发展同步,稳步提高退休人员尤其是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居民养老保险金、工伤人员伤残保险和生育保险等待遇标准;再次,争取率先实现低收入群体收入倍增。针对低收入群体,以保障其基本生活为目的,逐步提高居民低保标准,执行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力争低收入群体收入增幅高于社会平均水平,争取实现低收入群体率先收入倍增,缩小我州城镇居民收入差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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