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能源公司税收优惠政策涉税风险

时间:2022-07-23 11:10:02  阅读:

摘  要:国家为鼓励新能源企业发展,先后制定了大量的税收优惠政策,涉及增值税,土地使用税等税种。实际操作中,环境能源公司由于对优惠政策理解不到位,导致产生涉税风险。本文对环境能源公司享受主要优惠政策的涉税风险进行了逐项梳理,提出相关建议,促进企业增强纳税意识,降低企业涉税风险。

关键词:环境能源公司;税收政策;涉税风险

随着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成本下降,我国可再生能源快速发展,为加快实现2020年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20%的目标,国家先后发布了若干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新能源公司由于对政策理解不到位,导致产生涉税风险。对环境能源公司税收优惠政策的涉税风险研究,对减少避免企业税务风险损失具有重要意义。

一、环境能源公司优惠政策

(1)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税46号规定,企业从事符合相关条件及国家投资管理相关规定,项目取得首笔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税。企业享受优惠政策常见的涉税风险主要有三点,首先,很多企业以首笔开具发票时间确认开始时间。按税务规定开始时间是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建成投运后取得的首笔收入。发电企业开始发电与开具发票时间有差异,往往导致企业错误享受三免优惠政策时间。

其次,将非项目生产经营所得视为优惠政策,按规定企业不再目录范围内生产经营项目所得,没有单独核算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优惠政策仅限于项目经营所得,如企业常见的财政贷款贴息,处置固定资产收益等于项目无直接关联,不能享受项目所得税收优惠。

第三,項目经营所得税与非项目经营互补,根据税函48号规定,对企业取得免税收入,不得弥补当期应税项目亏损。当期形成亏损减征,不得用应税项目所得抵补。国税函48号在实务界存在很大争议,国税函63号对所得税汇算清缴主表规定填表为税法规定所得减免金额,如企业可享受减免税项目所得额为正数,主表减去正数所得减免。如企业可享受减免税项目所得额为负数,第20行减去负数所得减免。新申报表沿用国税函48号文件精神,关于应税所得与免税亏损是否可互补尚未有明确定论。

财税48号规定,新能源发电项目购置专用设备为环保专用设备目录内,设备投资额50%可抵免当年纳税额,企业常见涉税风险主要有四点,第一,专用设备投资额计算不当,专用设备投资额不包括设备运输费用。第二,设备转让未及时补缴已抵免的税款,如专用设备自购置起5个纳税年内转让,抵免优惠停止。如租赁期届满后设备所有权未转移至承担企业,需补缴已抵免税款。

第三,对财政拨款购置的专用设备享受优惠,财政拨款购置专用设备无税收优惠。第四,规定明确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当年不足抵免可在5年内结转抵免,新能源企业可能在5年内无足够应纳税额抵免。

财税58号规定,对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企业涉税风险主要是营业收入不满足条件,规定鼓励类产业企业是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的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低于70%的不可享受优惠政策。总机构设在税收优惠地区外的企业,在设立分支机构所得确定适用15%的优惠税率。

(2)增值税

财税74号文件规定,风力发电生产的电力实现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50%的政策,企业涉税风险主要集中体现在未严格区分增值税收入与一般货物收入,生产电力增值税可享受即征即退50%的优惠政策,其他收入增值税不享受此优惠政策。

未及时确认增值税退税收入延期纳税,即征即退是将应征增值税入库后即时退还,由于退税流程复杂,有的企业选择时机受到退税时间确认退税收入,按规定企业应在纳税当月确认退税收入。

(3)耕地占用税

由于耕地占用税属地方税种,涉税风险主要包括三点,第一,错误计算应税面积,各地出台相应优惠政策大多按机组等实际占地面积征收耕地占用税。但企业往往按土地证面积缴纳耕地占用税,企业通过租用方式占用部分未办理面积的土地证。

第二,纳税地点错误,土地使用税一般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跨区使用土地应向税务机关缴纳,有的跨地区占用土地企业未按要求缴纳税款。

第三,未及时纳税。经批准占用应税土地,耕地占用税纳税发生时间为收到占用农用地手续通知当日。未批准占用应税土地,税纳税义务时间为纳税人占地当日。企业往往先占用土地办理用地手续,会造成延期缴纳耕地占用税。

二、新能源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涉税风险的规避

新能源企业要想税收优惠政策的涉税风险,首先,应深入研究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应加大对税收优惠政策的研究,用好税收优惠政策,充分发挥税务管理在企业经营管理中的重要作用。

其次,妥善保管留存备查资料,税收优惠政策申报程序改为审核备案制,简化层次,但企业享受优惠政策需按规定时间向税务机关履行备案手续,如纳税人不能提供相关印证材料,则无税收优惠政策。

最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前提是建立规范的会计核算体系,如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要求,企业从事超范围内生产经营项目所得税,应与享受优惠的项目经营所得分开核算,未单独核算不得享受所得税优惠。

国家为加快建立现代能源体系,先后发布了若干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应按相关规定享受优惠,降低企业税务成本。

参考文献

[1]李慧鹏.新能源发电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涉税风险[J].纳税,2017(30):4-5

[2]蔡德发.战略性新兴产业税收激励政策研究[D].哈尔滨商业大学,2012

作者简介:熊艳(1989年2月)、女、汉、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会计师、江西洪城康恒环境能源有限公司、研究方向:管理会计、税收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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