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湖,嵌在长江三角洲上的那颗明珠

时间:2022-07-23 09:00:02  阅读:

总结了太湖流域管理和保护的实践经验,确立了太湖流域管理的基本原则,完善了各项制度,强化了法律责任,使太湖流域管理进入了依法治水的新阶段。

三是对于探索流域立法模式,推进流域管理法律制度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条例》统筹兼顾流域管理的各方面需要,坚持流域管理综合立法,构建覆盖全面、相互协调的流域管理制度体系,是流域立法的重要里程碑,为流域管理法律制度建设积累了丰富的经验。

国务院法制办副主任郜风涛:《条例》对于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有积极意义。

《条例》是将法律原则规定具体化的探索。我们的水法、污染防治法,包括防洪法对水岸线的保护、对水资源的调度等都做了原则性的规定,《条例》根据上位法的原则规定,结合太湖流域的实际情况和特点,将这些法律制度具体化,大大增强了制度的操作性,为法律制度实施进行流域的探索。

《条例》是推进制度创新的尝试。在这个条例当中,涉及一些新的制度,比如流域排污总量控制制度,区域间生态效益补偿制度等等,这些制度都是在法规之间、法律上首次确立的制度,这些制度的实施,为其他湖泊的治理将提供很好的借鉴,我相信通过太湖流域管理条例的出台和实施,对其他湖泊治理也会有很大帮助。

《条例》体现了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不断深化。我们现在立法要求广泛征求各个方面的意见,《条例》在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方面,我觉得比其他法律法规要更进一步。

法规特点

环境保护部污染防治司司长赵华林:《条例》体现了“科学发展、时代特色、实践经验”三项成果。

一是体现了科学发展。《条例》明确提出“调整经济结构、优化产业布局,严格产业准入、严格防污标准”等“调结构、转方式”的要求,以环境保护“倒逼机制”优化经济增长,充分落实了科学发展观这一主题要求。

二是体现了时代特色。《条例》认真总结国内外湖泊流域保护的经验教训,充分考虑了我国湖泊保护的特点特征,符合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及生态文明建设要求,充分体现了当前湖泊环境保护的时代特征,应该是最新成果的体现。

三是体现了实践经验。《条例》深入总结了“九五”以来太湖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的最新成果,总结提升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实施的先进经验,充分展示了探索环境保护新道路的最新成果。

太湖流域科学发展的新机遇

——专访水利部太湖流域管理局局长叶建春

《太湖流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我国第一部关于重要江河湖泊流域综合管理和保护的行政法规。它的出台和实施将为确保太湖流域防洪安全、供水安全、生态安全,推动流域经济社会持续发展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围绕《条例》主要内容,水利部太湖流域管理局局长叶建春接受了本刊专访。

水与中国:作为我国第一部专门针对流域综合管理的立法,该《条例》对于太湖流域管理体制机制问题有何规定?

叶建春:《条例》进一步明确了太湖流域实行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和各部门各负其责、加强合作的管理机制;明确了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太湖流域管理机构的地位以及流域性监督、协调、综合管理等方面的职责,明确了太湖流域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统一组织、指挥、指导、协调和监督流域的防汛抗旱工作。如条例第四条规定,太湖流域实行流域管理与区域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国家建立健全太湖流域管理协调机制,统筹协调太湖流域管理中的重大事项。第五条规定,国务院水行政、环境保护等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务院确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太湖流域管理的有关工作。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太湖流域管理机构在管辖范围内,行使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授予的监督管理职责。太湖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的太湖流域管理工作。

水与中国:具体的防洪和水资源调度权限如何划分?

叶建春:《条例》明确了调度权限,加强了防洪和水资源的统一调度,以保障防洪和供水安全。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发生供水安全事故,需要实施跨流域或者跨省、直辖市行政区域水资源应急调度的,由太湖流域管理机构对望虞河、太浦河、新孟河(以下简称“三河”)的水工程下达调度指令;对于日常水资源调度,《条例》第十七条明确“三河”控制性枢纽由流域管理机构调度;对流域水资源配置影响较大的水工程,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流域管理机构商地方下达调度指令,其他由地方调度;对于防汛抗旱调度,明确“三河”控制性枢纽,以及国家防总规定的对流域防汛抗旱影响较大的水工程,由太湖流域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调度,其他由地方调度。

水与中国:《条例》如何贯彻落实我国提出的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要求?

叶建春:《条例》细化实化了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第一是建立了有流域特色的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水资源配置与调度,遵循统一实施、分级负责的原则,协调总量控制与水位控制的关系。同时,细化、延伸《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流域取水总量控制制度,明确太湖及重点河道实行取水总量控制、年度用水计划管理,并实施取用水实时监控等;第二是推动了用水效率控制红线的建立,严格限制高耗水和高污染的建设项目,在用水定额管理、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中强调节水管理要求;第三是严格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建立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在现行《水污染防治法》规定的行政区域总量控制基础上,按照《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总体方案》(简称《总体方案》)的规定,明确实行流域排污总量控制,有效避免区域排放总量虽没有超标,但流域排放总量超标的问题,并通过《总体方案》将水功能区水质目标、纳污能力、限制排污总量意见、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等制度及核心问题予以有效衔接,使水功能区管理目标切实得到落实。同时,通过对开发利用活动对水功能区的影响进行审核,增强水功能区监督管理手段。

水与中国:《条例》针对有效保护和合理配置水资源有何规定?

叶建春:在保障饮用水安全方面,《条例》明确了饮用水水源保护责任主体。《条例》第七条规定,太湖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确定饮用水源地,并依照有关规定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保障饮用水供应和水质安全。第八条规定:禁止在太湖流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有毒有害物品仓库以及垃圾场;已经设置的,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同时,《条例》完善了供水安全应急保障制度,第十一条规定,太湖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水行政、环境保护、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的供水安全应急预案。在规范流域水资源配置和保护方面,《条例》第十五条明确了水资源配置与调度的原则,即太湖流域水资源配置与调度应当首先满足居民生活用水需要,兼顾生产、生态用水以及航运等需要,维持太湖合理水位,促进水体循环,提高太湖流域水环境容量。《条例》第十九~二十三条落实了水功能区保护措施,要求加强水功能区监测和治理,健全了太湖流域节水、清淤等制度。在强化水污染防治措施方面,《条例》第二十五~三十六条分别要求建立流域排污总量控制制度,规定了重点区域的水污染防治措施,《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在太湖、淀山湖、主要入太湖河道周边地区相应划定了保护范围,制定了严格的禁止性条款,包括:禁止设置剧毒物质、危险化学品的贮存、输送设施和废物回收场、垃圾场;禁止设置水上餐饮经营设施;禁止新建、扩建高尔夫球场;禁止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禁止新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禁止新建、扩建化工、医药生产项目;禁止新建、扩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污口以外的排污口;禁止扩大水产养殖规模等。已经设置这些设施的,应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水与中国:《条例》对岸线利用管理有什么规定?

叶建春:《条例》明确了对太湖及“三河”水域岸线的管理职责,确立了岸线利用管理规划的法律地位。《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太湖流域管理机构应当组织两省一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防汛抗旱和水域保护需要制订岸线利用管理规划,经征求两省一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乡规划等部门意见,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由其报国务院批准。岸线利用管理规划应当明确太湖、太浦河、新孟河、望虞河岸线划定、利用和管理等要求。明确兴建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太湖流域综合规划和岸线利用管理规划,且不得缩小水域面积等要求,从严管理涉水建设项目建设。《条例》还对临时占用水域、滩地,以及圩区建设和治理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水与中国:《条例》赋予流域机构什么样的监测管理权限?

叶建春:《条例》进一步协调和整合太湖流域监测体系,由流域管理机构组织建立流域监测信息共享平台。明确流域管理机构负责两省一市行政区域边界水域和主要入太湖河道控制断面的水环境质量监测,以及太湖流域重点水功能区和引江济太调水的水质监测。第一是明确了要按照统一规划布局、统一标准方法、统一信息发布的要求,建立太湖流域监测体系和信息共享机制。太湖流域管理局应当商两省一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气象主管机构等,建立统一的太湖流域监测信息共享平台。第二是厘清了各部门的具体监测职责。两省一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水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太湖流域管理局和两省一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文水资源监测;太湖流域管理局负责两省一市行政区域边界水域和主要入太湖河道控制断面的水环境质量监测,以及太湖流域重点水功能区和引江济太调水的水质监测。第三是规范了监测信息发布渠道。太湖流域水环境质量信息由两省一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发布。太湖流域水文水资源信息由太湖流域管理局会同两省一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发布。太湖流域年度监测报告由国务院环境保护、水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发布,必要时也可以授权太湖流域管理局发布。

水与中国:《条例》在相关保障机制、监督措施以及强化执法方面有何规定?

叶建春:《条例》完善了保障机制和监督措施。《条例》第六条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对两省一市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执行情况进行年度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国务院。同时,《条例》第六条强化了地方人民政府的责任,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调整经济结构,优化产业布局,严格限制高耗水、高污染建设项目,合理建设生态防护林,加强湿地保护,促进流域生态恢复。第五十二条规定,对减少排污的企业和农民实施扶持,对自愿减少污染物排放的企业,通过财政、信贷等方式扶持。对转产转业农民通过发放补贴、培训、纳入社会保障体系等方式,保障其基本生活。

在加强执法方面,加大了处罚力度。第一是在第五十八条建立了跨部门跨地区的违法行为互相通报机制,规定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太湖开发、利用、保护、治理的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行为,应当通报有关部门进行查处,必要时可以直接通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进行查处。第二是在第五十九至第六十二条,对太湖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水行政、环境保护、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太湖流域管理局、太湖流域水工程管理单位,及相关工作人员违反《条例》规定,不履行相关管理职责,也规定了责令改正、通报批评、行政处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是在第六十三条至第六十七条,按照保护优先的原则,在与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衔接的基础上,提高了对违法行为的罚款数额,对违法行为及相应的法律责任作了补充规定,对破坏太湖流域水资源、造成水污染的各类违法行为规定了恢复原状、关闭、拆除、承担治理费用直至追究刑事责任等法律责任,加大处罚力度。

此外,《条例》还协调、衔接了流域区域分工和部门分工,加强了各地区、各部门对太湖开发、利用、保护、治理的监督检查和相互协作沟通,将对加强流域综合管理发挥很好的作用。

推荐访问:太湖 长江 那颗 明珠

版权所有:汇朗范文网 2010-2024 未经授权禁止复制或建立镜像[汇朗范文网]所有资源完全免费共享

Powered by 汇朗范文网 © All Rights Reserved.。鲁ICP备1202301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