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形式、要义与战略高度

时间:2022-07-17 15:20:02  阅读:

摘要:习近平法治思想是对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法治思想的全面总结和系统升华,代表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最新成果。习近平法治思想是新形势下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与中国改革开放相结合的新成就。习近平法治思想的产生有其特定的主客观条件:植根于改革开放的时代背景;继承和发扬了中国传统文化和新中国历代中央领导集体法治思想;具有习近平个人的法治观和治理风格。习近平法治思想有特定的生成路径与实现机制:由党内及党外,以反腐为主要切入点,由治标到治本。习近平法治思想可以概括为七个方面: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与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坚持依宪治国与依宪执政相统一;构建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强调法治与德治的结合;通过具体个案公正彰显司法公正;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与全面依法治国并举;畅通依法信访渠道,保障公民民主权利。作为习近平治国理政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习近平法治思想有其重要的战略高度:它是中国特色的法治创新,是开拓性的治国方略的有机组成,是“中国梦”的重要支撑和内涵。

2014年8月,国际媒体多维网刊文《正在唤醒中国的习近平》引起了诸多国内媒体的转载[1],这也印证了习近平2014年在巴黎面向法国权贵们石破天惊般宣称“中国这头狮子已经醒了”的预言和承诺。当然,习近平总书记这种“唤醒”中国的方式是多维度立体层次的,但法治无疑是其巨大的支点之一,换言之,法治正在构成其倡言的“中国梦”的坚强后盾。从其最初的“八项规定”之强势推出,到中央司法体制改革筹划,再到开创性地以中央全会决定形式部署依法治国,再到全面依法治国和全面从严治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这“四个全面”相结合,以及法治和德治相辅相成的重新强调,如果把这些法治理念和战略举措放在一起审视,就会发现习近平法治思想的主体框架。在复兴中华文明和实现“中国梦”的历史关键时刻,对此加以认真总结、研究,既可以促进法治实践的规范,也可以推进中国法治理论的自我创新。鉴于此,本文拟初步提出并分析习近平法治思想形成的主客观条件、生成路径、实现机制、主要内涵、马克思主义本质和其战略高度,以求引起更多重视,凝聚更多共识,进一步推进全面依法治国。

一、习近平法治思想形成的主客观条件

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形成既受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中国化不断传承发展的推动,也有当代中国面临新问题、出现新要求的反面制约,同时,习近平总书记个人长期以来的思维方式和领导风格也在其中发挥着较大作用。

1.时代背景

(1)改革开放30多年法制建设经验的总结

改革开放30多年的法制建设虽为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社会管理创新提供了更好的法治保障,但依法治国的理论和实践亟待升级。改革开放以来,我们走的就是一条去人治、建法治的治国道路。中共十五大以来,依法治国持续在各个方面推进,无论是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的能力和水平,还是政府机关和民众的法治意识,都有了长足发展和进步。自中共十七大提出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和科学发展观以来,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对法治的保障和推动作用的需求变得更加迫切,客观上愈发需要深化法治发展水平。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问题的决定》正是对这一时代背景和社会需求的及时回应。应该说,前30多年的法制建设奠定了当前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战略的基础,没有这一历史基础,就不可能有现在法治理念的全面升华。也正是奠基于这一基础,习近平总书记将法治作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略,将法治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提升到了战略高度。就其本质而言,这是基于长期以来的中国特色法治实践经验的总结。

(2)传承历史文化资源,开创中国特色法治道路的必然选择

如今,中国经济社会发展融入区域和全球发展的趋势增强,这既需要树立和对接先进法治文明,也需要发掘历史智慧、传承优秀文化。只有这样,我们才能逐步走出一条有中国特色的法治道路。我国的法制建设绝不是闭门造车,而是从改革开放伊始,就自觉地面向世界各国先进法治文明敞开怀抱、取长补短、为我所用。正是得益于对外来先进法治文明的借鉴,我们的法制建设才更有前瞻性,从而降低了自身探索的时间成本,为我们引进外资、扩大对外贸易创造了一个共识性的平台,客观上也促进了我国社会管理整体水平的提高。进入新世纪,区域经济一体化、经济全球化趋势不断增强,我国与世界先进文明接轨的步伐不断加快,这些都对我国的法治建设提出了新的要求。然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绝不能只是对西方简单借鉴,而必须充分尊重我国优秀传统文化,自觉利用传统智慧为我国当代法治服务。这是构建中国特色法治道路和法治理论体系的题中应有之义。

(3)以法治推动我国社会转型发展的客观要求

当前,我国以法治国建设进入深水期,职务腐败等犯罪形势比较严峻,民众的法治意识不断增强,对法治建设提出更高的要求和期许,因而就愈发需要更高的法治水平。历史表明,社会转型和国家治理的道路从来都不是一帆风顺的。以美国为例,自建国始历经200余年的发展才达到今天的水平。相比之下,我国的法治建设才进行了30余年,因而在社会各层面出现法治思维、法治方式与传统人治思维、权力本位急剧冲突在所难免,一些领导干部甚至无视法律权威和法律信仰,以各种形式进行权钱交易,不仅破坏了政府形象,也造成了极坏的社会影响;另外,在社会治理的过程中,超越法律的现象还比较普遍。所有这些都是需要破除和治理的突出难题,只有破解了这些难题才能为政治、经济和社会民主发展释放新的空间和动力。就此而言,全面推进法治建设可谓正值承前启后时期,为当前促进经济增长和社会进步所急需。

2.历史传承

习近平法治思想的产生亦非仅靠一人之力,它作为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中国化的最新成果,首先是对新中国成立以来历代中央领导集体法治思想特别是邓小平法治理论的继承与发展,没有前期的逐步探索,就不会有现在的总结性认识。回顾新中国法制建设历史,大致有这样一条一以贯之的主线:构建新中国具有人民民主专政性质的宪法法律制度——加快法制化建设——实行法治——依法治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对于法治的作用,青年毛泽东即有较深刻的认识。1912年,在《徙木立信论》中毛泽东写道:“法令者,代谋幸福之具也。”[2]新中国成立后,毛泽东亲自领导制定了1954年宪法,并表达了强烈的以宪执政的“宪政治国”理念。他指出,宪法草案“通过以后,全国人民每一个人都要实行,特别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要带头实行,首先在座的各位要实行,不实行就是违反宪法”[3]。在毛泽东的领导下,国家迅速构建了“五四宪法”这一新的法统体系。截至1957年底,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共颁布重要法律和法规434件,涉及国家生活的各个领域。关于守法问题,毛泽东还强调:“一定要守法,不要破坏革命的法制。法律是上层建筑。我们的法律是劳动人民自己制定的。它是维护革命秩序,保护劳动人民利益,保护社会主义经济基础,保护生产力的。我们要求所有的人都遵守革命的法制。”[4]毛泽东的法律思想构成新中國探索法制建设规律的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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