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旅游市场的监管实践与对策分析

时间:2022-07-16 17:15:02  阅读:

作者简介:郑伟民(1988—),男,汉族,河南驻马店人,海南大学法学院助教,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旅游法学、政府法治。

基金项目:本研究受到海南省教育厅研究生创新课题(编号:Hys2012-33)支持。

【摘要】旅游市场监管对促进旅游业健康和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然而,由于体制机制等原因,我国旅游市场监管存在着诸多问题。《旅游法》的出台,为解决旅游市场监管中存在的问题提供了法律基础。针对存在的问题,结合海南省旅游监管具体实践,应加强对旅游市场的行政指导,重视旅游监管队伍建设,理顺监管体制,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制定科学合理的市场监管沟通标准等。

【关键词】旅游;旅游市场;监管;海南

作为我国旅游业发展的典型代表,海南国际旅游岛发展自上升为国家战略以来,海南在旅游质量提升、市场监管、旅游管理体制改革等方面走在了全国前列,具有典型示范带动作用。时值《旅游法》出台之际,本文立足《旅游法》,以海南旅游市场监管实践为切入点,分析其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解决办法。

一、海南旅游市场监管的实践

(一)完善旅游法规

加强旅游市场监管,重在依法依规。在行政监管和法律规制上,近年来,海南省结合实际先后制定发布了《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发展条例》、《海南经济特区旅行社管理规定》、《海南经济特区导游人员管理规定》、《海南省旅游景区景点管理规定》、《海南经济特区旅游价格管理规定》、《海南经济特区旅馆业管理规定》和《海南经济特区道路旅游客运管理若干规定》等7部旅游法规,内容涉及旅行社、酒店、景区、旅游交通、旅游商品、导游管理、旅游开发规划等方面,基本涵盖了“食、住、行、游、购、娱”等旅游要素,在全国率先基本建立了一个比较完整的旅游法规体系,为我国旅游行政执法提供了有力的法制保障。

(二)组建综合性的旅游行政部门

2009年,海南省旅游发展委员会率先在全国挂牌成立,为省政府组成部门。旅游发展委员会的成立,顺应了我国旅游发展的形势,改善了旅游行政管理体制,提高了旅游工作效率,有利于及时解决旅游市场纠纷,加强对旅游市场的监管。2010年7月,海南省旅游规划委员会正式开始运作,作为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领导小组的工作机构,负责整合14个主要厅局的资源,其主要职责是审查旅游规划和重大旅游项目规划,统筹全省重要旅游资源开发,推进旅游产业转型升级。

(三)行业协会布局完善

“发达国家市场经济和法治政府建设的实践证明,一个合理的社会管理系统总是由精干且富有效率的政府和发达的社会组织构成,并总是由行政监管与自治管理实现分工合作来构成社会治理体系,现代市场经济体制的高效运行需要法治政府的行政监管与社会组织的自治管理共同发挥作用,二者缺一不可。”[1]海南充分认识到行业协会在促进旅游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加快培育和发展旅游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积极推进旅游行业协会建设。目前,在省旅游协会的基础上,成立了 七个专业分会:旅游景区分会、旅游饭店分会、旅行社分会、旅游教育分会、温泉分会、商务旅游分会、旅游团队购物分会等,发挥各级各类旅游行业协会在联系行业、沟通政府、调研政策、引导自律等方面的重要作用,为旅游市场监管增添了一支重要力量。

(四)探索建立旅游综合执法机构

为提高旅游行政工作效率,优化旅游市场环境,健全旅游市场监管体系,海南省按照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衡又相互协调的原则,积极推进旅游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和机制创新,省政府专门成立了海南省旅游联合执法办公室,由省旅游委、省公安厅、省交通厅、省工商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及省物价局组成, 探索建立“综合执法、相互取证、归属处罚”的联合执法机制,改变过去的多头执法方式,整合了旅游执法力量。降低了行政执法成本,增强了行政执法效率。各市县也成立了假日旅游协调机构领导小组办公室,加强成员单位间的密切协作,上下联动,在产品供给、信息服务、宣传引导、应急值班等方面采取有效措施,提高人性化服务程度,增强游客满意度。

二、海南旅游市场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旅游市场经营主体混乱

近年来,随着我国旅游产业规模的不断扩大,由于旅游市场经营主体良莠不齐,滋生出很多问题:一是无照经营长期存在,“黑社”、“黑车”、“黑店”、“黑导”等不规范的市场经营行为屡禁不止,坑骗、欺诈游客的行为屡禁不止,严重影响了正常的旅游市场秩序;二是部分企业通过发布虚假旅游广告、散布不实信息,超范围经营旅游及相关业务;三是挂靠现象严重。部分取得经营资质的旅行通过挂靠承包的方式非法转让经营许可并从中获取挂靠费,致使企业管理不到位,严重干扰旅游市场秩序;四是“零负团费”现象普遍存在。“零负团费”模式严重侵害了旅游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这种恶性的价格竞争正逐渐成为常态,并已经由侵蚀旅行社业运行机制向整个旅游行业渗透,严重扰乱了旅游市场秩序。

(二)旅游市场监管主体力量薄弱分散

虽然海南成立了旅游发展委员会,具有统筹协调规划旅游市场的职能,但是旅游监管力量薄弱,旅游监管执法队伍,无论是从规模、数量上讲,还是从素质、能力上看,都远远不能满足旅游业快速增长的需要。目前,海南省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为正处级事业单位,人员编制有限,各市县旅游质监所也普遍存在人员短缺、办公经费不足等问题。这与旅游质监所“受理并协调处理各类旅游质量投诉案件,查处各类违规操作或违法经营案件,依法对旅游市场监督、检查和指导”的职能极不协调。

(三)旅游市场监管多头执法

近年来,虽然海南出台了一系列的地方性旅游管理条例、规划、办法等,但赋予各级旅游管理部门的监管职能十分有限,旅游监管的手段也较少。旅游监管法定授权的不足和统一市场规则的缺位,致使旅游部门“大市场职责”与“小市场权限”的矛盾日益突出。由于旅游市场监管涉及到旅游、物价、交通、卫生、公安、工商、质检等多个部门,导致政出多门,多头执法,既不利于监管效率的提高,又浪费了大量人力、物力、财力。比如,住建部门负责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徽志使用的管理工作,财政部门负责旅游发展基金的征收使用管理,发改部门负责旅游景点门票价格的管理工作。有些景点、公园也不都属旅游部门管,而是分属宗教局、园林局、规划局等单位管辖。

虽然海南省在省政府层面设立了旅游综合执法协调机构,统筹协调多部门联合执法,但是,作为新兴朝阳产业,旅游监管就像是一个“香饽饽”,“在进行行业监管的过程中,各传统产业部门针对固有市场的管理已经形成比较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和力量较强的执法队伍,旅游部门作为‘后来者’的身份和相对弱势的地位,难以引起相关部门足够的重视,致使由旅游部门牵头的联合执法效果欠佳。”[2] 多头执法的存在,就产生了职权交叉地带,使得责任不清和相互推诿等现象时有发生,一些领域甚至存在监管真空。

(四)行业协会作用未能充分发挥

虽然海南在旅游行业普遍建立了行业协会,但是,一方面,旅游协会或是专门分会都是采取“官办”方式,经过政府批准成立,工作人员由政府派,经费由政府划拨,在组织运营上不独立,行政色彩浓厚,独立性不强;由于存在天然的隔阂,官办协会按部就班地代表政府来开展工作,其在维护行业利益、规范引导经营者、沟通内外,抑或经常性地保持联系都不容易,因此,部分行业组织很难得到下游企业、个体经营者和导游的认可,工作状况和运行效果不太理想。另一方面,行业协会缺乏监管市场的职权,对行业管理乏力。行业协会在行业标准制定、行业准入、行业处罚、行业退出等方面没有发言权。这就造成“政府监管不到位、行业监管没地位”的局面,使得一些真正可以通过行业内部解决的问题,不能得到及时解决或有政府出面解决,这样既造成了行政资源的浪费,也不利于旅游行业的健康发展。

三、加强旅游市场监管的建议

(一)充分运用行政指导

行政指导是行政主体基于国家的法律、政策的规定而在其职能、职责或管辖事务范围内作出的,旨在引导行政相对人心甘情愿地作出一定的行为或不作出任何行为,通过非强制性的手段来有效地实现一定行政目标的行为。作为“柔性执法”方式,行政指导可以切合大众心理和社会需求,发挥旅游行政相对人的积极性,促进公众积极参与到旅游市场秩序的维护中,尽量减少影响旅游市场秩序的矛盾产生。

因此,各级旅游行政监管部门可以通过行政指导的方式加强宣传,引导企业依法、诚信经营。通过建立健全旅游信息发布制度、安全提示制度、快速维权投诉制度、旅游价格指导制度等,为中外游客提供全面、准确、实用的旅游服务信息;通过建立违法前行为告知制度,劝导旅游经营者合法经营;协调各级旅游协会组织制定行业标准,引导和帮助旅游经营者转变观念、提高服务水平,进而营造“人人懂法、人人守法”的良好氛围。“只有政府通过建立公正权威的旅游产品信息系统、强化旅游服务供应商披露真实信息的义务或者通过采取告知、指点等行政指导形式来改善这种情况,才能方便旅游者获取关于旅游产品的正确信息,才能进一步有效的遏制不正当竞争,保证旅游市场公平竞争。”[3]

(二)加强旅游监管执法队伍建设

“一方面,随着旅游业的发展特别是旅游消费大众化和日常生活化,我国旅游市场呈现日益广泛和深入的特点,点多面广,快速扩张;另一方面,旅游是一种享受型、发展型消费,旅游产品又具有综合性、多样性等特征,人民群众对旅游产品和服务的期望值高。”[4]因此,加强旅游服务质量和市场秩序监督检查就显得尤为重要。而旅游监管执法队伍无疑是影响旅游市场监管水平的重要因素。因此,海南应该抓住国家出台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有利时机,将市县旅游质监机构作为独立机构存在,以满足旅游执法检查工作的需要。同时、在机构编制上,尽量向旅游监管执法机构倾斜,在经费划拨上,努力保证旅游监管执法经费的落实和充足。

(三)加快推进旅游监管体制改革

由于行政权力的稀缺性和附带利益性,具有传统管理权限的执法部门不可能真正放权,再加上多头执法所形成的权责不明,这就容易造成“有利益抢着管,没利益不想管”的困局,政府协调下的联合执法也就容易走形式、走过场。最重要的是,海南旅游联合执法只在旅游高峰期和节假日进行,没有形成旅游综合执法监管的长效机制。因此,我国应考虑“建立一套级别高、权威大、职能强的旅游管理机构,对旅游六要素进行宏观调控和综合协调,对旅游资源进行大规模、深层次的开发或整合,推动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的大型旅游企业集团的组建,”[5]发展“大旅游”,打造“大产业”、推进“大管理”。探索旅游综合执法的长效机制,在成立省级旅游发展委员会的基础上,各市县也应尽快组建旅游发展委员会和旅游规划委员会,为当地旅游业发展提供坚强的组织保障和制度保障,组建高效快捷的旅游综合执法机构,最大限度地减少多头执法。在机构设置上,提高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的位阶,将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定位为政府组成部门,将旅游质监机构定位为公务员单位,努力提高旅游行政执法部门的权威。

(四)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的作用

在现代社会,人类的经济、政治和社会需要,大部分是通过社会组织来满足的。建立在社会分工基础上的专业化社会组织,通过其整合和协调功能,一方面可以使组织成员的活动由无序状态变为有序状态,另一方面,又可以把分散的个体粘合为一个新的强大的集体,把有限的个体力量变为强大的集体合力。新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明确规定,要充分发挥行业组织的作用,促进旅游市场健康发展。因此,一方面,海南可以按照先行先试的原则,放宽行业组织成立的标准,用足用活政策、资金来鼓励、支持和引导社会广泛参与,淡化行业组织官方色彩,充分赋予其自主权,实行自收自支;政府只需对行业组织进行宏观管理和指导,发挥行业组织的自律作用,鼓励各级各类旅游协会建立健全各项自律性规范,积极推动行业诚信建设,不断提高旅游行业自律水平,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另一方面,要赋予行业组织一定的管理权、处罚权。在行业准入和退出方面给予其较大的自由权限,政府只需扮演裁判者的角色。鼓励旅游经营者、导游等涉旅方通过行业内部标准化管理创建优质品牌。通过行业协会的准入和退出机制,使旅游经营者牢固树立依法、诚信经营的思想,鼓励更多的旅游经营者在认真落实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基础上,建立自身旅游标准化管理体系,促进服务品质的提升,共同维护市场秩序。

四、结束语

《旅游法》的出台,对于保证旅游业的健康发展,改善旅游业中市场秩序失范等问题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在旅游市场监管中,旅游监管队伍建设、旅游市场监管体制、行业协会组织等因素对旅游市场发展影响较大,国外旅游业发达国家在这方面都有较为成熟的可资借鉴的经验。我国应立足新出台的《旅游法》,完善相关监管制度,注重对旅游市场监管执法队伍建设,进一步理顺市场监管体制机制,提高执法效率和执法水平,真正放开对行业协会的管制,发挥其自主性优势;唯此,方能解决目前我国旅游业存在的突出问题,迎来旅游业的规范发展、持续繁荣。

参考文献

[1]赵刚.行政监管与社会组织管理关系研究[A].公共管理与地方政府创新研讨会论文集[C]. 2009(11):227.

[2]杜江.当前旅游市场存在的主要问题、成因与对策研究[N].中国旅游报,2012-7-13(3).

[3]胡燕佼.论旅游市场监管中加强行政指导的必要性[J].成都行政学院学报,2011(6):87-89.

[4]蔡家成.抓事业单位改革良机,推旅游质监机构改革[N].中国旅游报,2012-4-2(11).

[5]屈奇.我国旅游行政执法之困惑及对策[J].广西社会科学,2010(8):67-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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