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科学的饮用水水质标准体系,保障饮用水安全健康

时间:2022-07-13 18:35:02  阅读:

摘要:我国饮用水安全形势严峻,已成为当前公众最关注的社会问题之一。本文基于标准的技术基础性作用,通过阐述我国目前的饮用水水质标准现状,并与国际先进标准进行比较分析,提出构建科学的饮用水水质标准体系,确保饮用水安全健康。

关键词:饮用水水质标准; 体系; 指标; 安全

1 饮用水安全状况堪忧

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饮用水水质也日益关注。喝上“健康水”,已成为越来越多的人的希望。饮用水安全问题,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健康。

我国饮水安全形势十分严峻。目前全国70%以上的河流湖泊遭受不同程度污染,水污染不仅加剧了水资源的短缺,水质的恶化严重威胁着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据初步调查,全国农村有3亿多人饮水不安全,其中约6300多万人饮用高氟水,200万人饮用高砷水,3800多万人饮用苦咸水,1.9亿人饮用水有害物质含量超标,血吸虫病区约1100多万人饮水存在安全隐患;相当一部分城市水源污染严重,威胁到饮水水质。水资源问题,将是21世纪人类面临的重大挑战之一。而且我国水资源的形势十分严峻,人均水资源量只有全球平均的三分之一。到2020年,人均占有量将低于世界公认的1700m3/(人·年)的缺水限值。当前饮水水质带来的危害,已严重影响到人们的生命健康。

国家“十一五”环保规划公开征集公众意见和建议的大型问卷调查结果显示,环境问题仍然是公众最关注的社会问题之一。全国公众最关心的、排在首位的环境问题就是饮用水源污染问题,特别是一些中小城市和农村的水源污染。切实做好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是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基本要求,是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

2 饮用水水质标准亟待提高和完善

我国现有2万多项有效的国家标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标准在我国经济发展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作为人类生存的基本需求,水直接到关系着人们的生活,部分城市的自来水水质明显较差,但水质却符合国家标准。随着人们对饮用水安全性认识不断深入,人们对饮用水的安全性要求不断提高,但我国目前饮用水标准比国际标准至少落后20年,且国际水质标准检测项目仍在不断增多,指标也在不断精确。目前的饮水标准在保障健康方面存在不足,不能适应随着工业化发展水污染物种类不断增多、危害程度不断加深、不断趋于复杂化的形势,同时,对水中有害物质在人体内长期富集导致的危害也缺乏研究。这都要求我们在更高的层次上审视饮水安全问题,建立和执行更全面更严格的饮用水安全健康评价体系,尤其是要提高饮用水水质标准,不仅让人民喝上干净水,更让人民喝上“健康水”。

2.1 我国饮用水水质标准概况。目前,全世界具有国际权威性、代表性的饮用水水质标准有三部:世界卫生组织(WHO)的《饮用水水质准则》、欧盟(EC)的《饮用水水质指令》以及美国环保局(USEPA)的《国家饮用水水质标准》,其它国家或地区的饮用水标准大都以这三种标准为基础或重要参考,来制订本国国家标准。如东南亚的越南、泰国、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菲律宾、香港,以及南美的巴西、阿根廷,还有南非、匈牙利和捷克等国家都是采用WHO的饮用水标准;欧洲的法国、德国、英国(英格兰和威尔士、苏格兰)等欧盟成员国和澳门则均以EC指令为指导;而其它一些国家如澳大利亚、加拿大、俄罗斯、日本同时参考WHO、EC、USEPA标准;我国和我国的台湾省则有自行的饮用水标准。

我国水环境标准体系,可概况为“六类三级”即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卫生标准、基础标准、方法标准和标准样品六类,与国家级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三级。我国共有国家标准242项,行业标准100项,若干项地方标准。

国家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和卫生标准是强制性环境标准,其它的环境标准为推荐性标准。行业标准中也分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两种。行业标准包括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水利、城市建设、卫生、农业、林业、海洋、电力、核工业、机械等行业部门的水环境方面标准。地方标准一般包括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或控制标准)两种。

水环境标准的主体是水环境质量标准、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水卫生标准,其支持系统和配套标准有:水环境基础标准(含环境保护仪器设备标准)、水质分析方法标准、水环境标准样品3种,共计6种。另外,与其相关的标准还有排污收费标准、监测测试收费标准等。

目前我国饮用水国家标准是参照目前世界流行三大标准,世界卫生组织的《饮用水水水质标准》、欧盟的《饮用水水水质指令》、美国环保局《国家饮用水水水质标准》制定的,但是各国的饮用水标准不一,指标项目数量也不一,我国的饮水标准项目偏少,国际上关注的亚硝酸盐、贾弟鞭毛虫等都还是空白。而且饮用水和生活用水是一个标准,20年不变,大大落后于国际水平。

上海是我国最早制定地方性饮用水标准的城市之一,“上海市饮用水清洁标准”于1928年10月修订公布。1950年上海市人民政府颁布了《上海市自来水水质标准》,共有16项指标。1954年我国卫生部拟订了一个自来水水质暂行标准草案,有16项指标,于1955年5月在北京、天津、上海等十二个大城市试行,这是新中国成立后最早的一部管理生活饮用水的技术法规。1959年经国家建设部和卫生部批准,定名为《生活饮用水卫生规程》。1976年国家卫生部组织制定了我国第一个国家饮用水标准,共有23项指标,定名为《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编号为TJ20-76),经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和卫生部联合批准。1985年卫生部对《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进行了修订,指标增加至35项,编号改为GB5749-85,于1986年10月起在全国实施。

解放五十多年来,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颁布了4次,从开始的16项指标增加到35项,每次标准的修改制定都增加了水质检验项目和提高了水质标准。

1993年国家建设部又根据中国自来水协会对全国100多个城市调查研究的情况,制定了城市供水行业2000年水质指标88项,将供水企业分成四类,分别提出不同的水质目标和检测项目。88项水质指标基本是按欧共体和世界卫生组织20世纪80年代的标准制定的。

2001年6月7日卫生部正式发布了《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卫法监发[2001]161号),自2001年9月1日起实施。《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有96项水质指标,其中常规检验项目34项,非常规检验项目62项;另外还规定了法定的饮用水水源的水质“法定的量的限值”共122项。在检测项目和指标值方面都有较大变化,与国际同类标准比较,基本上是一个符合国情又与国际接轨的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

2.2 我国与国外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的比较分析。美国、英国、德国、法国、日本等制定的水质分析方法标准,大多采用ISO水质分析方法标准。欧洲标准化委员会(CEN)1990年成立了CEN/TC 230《水分析》,TC 230审查了大约20项ISO标准,并且大多数成功地等同转换为欧洲标准(EN)。

国外对水环境质量标准的制定与我国有所不同,如美国不仅有国家标准,而且还有地方性标准,如《美国用作公共水源的地面水水质标准》、《华盛顿州地面水水质标准》。日本既有保障人体健康的水质标准,又有保障生活条件的水质标准。某些国家之间还联合发布标准,如澳大利亚、新西兰于1999年联合发布了新饮用水标准(AS/NZS 4020: 1999)。总的来看,其标准指标比我国的要求严格。通过国内外生活水质标准在指标构成、分类、数量及量值方面的对比分析,我国现行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的指标数量偏少,这样可能会使一些有害成分得不到检测。无机物指标方面差别不是很大,但亚硝酸盐这项重要的指标却未规定;我国的水体以有机污染为主,但我国水质标准来中有毒有害物质项目偏少,在已列出的项目的指标值有的要求过低;感官性指标中的指标偏低;在微生物项目和指标上,我国只列了细菌总数和大肠杆菌两项。值注意的是,我国供水行业和有关卫生监督部门对饮用水水质标准给予了高度重视,2001年6月,卫生部拟定了《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分“常规检验项目”和“非常规检验项目”,提出了124项水质指标及其限值。对提高我国饮用水水质标准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另外,应制定相关的法规,以保证生活水质标准的实施及定期修订,以适应我国经济建设快速发展的需要。另外要组织并加强对水质成分中病毒性研究,为饮用水水质标准的制、修订提供科学依据。

2.3 构建科学的饮用水水质标准体系。目前我国的饮用水水质标准过低,明显低于发达国家,已经落后于当今国际水质标准的发展潮流,也不适应我国现在的水源环境变化和供水技术的进步。在我国未来水资源严峻的的形势下,提高我国的供水水质是当务之急,而保证供水水质的主要手段就是严格制订和强制实施水质标准。这就有必要动态地、及时地、科学地对饮用水水质标准进行系统研究,并及时地对标准作出补充,构建科学的饮用水水质标准体系。

2.3.1 提高饮用水水质标准,与国际环境标准接轨。我国水质标准提高的首要目标是加强微生物学指标,应高度重视微生物对人体健康的风险,其中隐孢子虫等肠道致病原生动物应作为研究的重中之重。制订标准中,对有毒有害物质指标应更为严格。严格控制消毒剂与消毒副产物,加强消毒副产物方面的研究。感官性指标在达到用户可接受程度的基础上,还应从对健康的影响来理解和认识,适当提高。有些感官性指标更要作为一项运行性指标对污染物的存在和去除起到指示作用。另外,要以科学的指标值取代现有标准中的定性描述。

2.3.2 制订分级目标,发挥分阶段逐步加严水质标准的引导作用。我国幅员广大,水源条件差异很大,地区经济发展也不平衡,从《建设部2000技术进步规划》水质目标的执行情况来看,以国家现行水质标准和当时的EC指令为基础把全国的水司分成4类,制订各自的水质目标是可行的,对我国饮用水水质的提高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制订分级水质目标,使水质标准更具先进性与可操作性,发挥分阶段逐步加严的水质标准的引导作用,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通过法律法规,引导供水企业提高供水水质的必然选择。

2.3.3 在制订饮用水水质标准中要开展安全评价。在制订饮用水水质标准中要重点开展风险效益分析的安全评价,并将其作为今后制订和修订水质标准的重要步骤。对标准中拟增减或修改的项目,应作详细调查研究,提供改善指标的可行净水措施并进行效益和投入的分析,这样制订的标准才更合理,更具科学性和可行性。

2.3.4 加强饮用水水质标准指标的科学研究。加强对影响饮用水水质健康和安全的污染物的研究,在监测方法、防治措施等方面提高科学的参考,并注重饮用水水质标准相关指标的科学研究,提高指标的量化规定,为构建和完善科学合理的饮用水水质标准体系提供技术支持。

参考文献

[1] 标准出版社 汇编.中国环境保护标准汇编 环境质量与污染物排放.北京:中国标准出版社.2000.

[2] 李伟英,李富生,高乃云等.日本最新饮用水水质标准及相关管理.中国给水排水,2004(20):104~106.

[3] 范延臻,时双喜,王宝贞.美国饮用水标准和最有效技术.给水排水,2001(4):1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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