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效率视角下的国家干预与市场关系

时间:2022-07-10 11:40:03  阅读:

摘 要 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需要处理好“政府、市场、社会”三者相互之间的关系,而其中政府与市场之间的关系,是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体现的核心问题,也是对市场在整个资源配置中起到决定性作用的因素。本文从经济法效率视角切入,指出需要克制政府“管事”偏好,减少政府对资源的直接支配、配置,其中调整国家干预与市场的关系是一个关键步骤。

关键词 国家 治理能力 效率原则 国家干预 市场机制

作者简介:田青,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在职研究生,研究方向:经济法。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3.039

经济法是产生于自由、平等的市场经济基础之上的体现国家干预经济意志的法律部门,整体效率原则是其重要的基本原则。 笔者将以经济法效率为视角,切入探讨在改革攻坚期国家干预与市场的关系,从而促进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实现。

一、国家过度干预市场的现实困境

国家应该坚持正当干预与谨慎干预,需要国家在给每一个经济个体提供足够的自由空间发挥个体经济的功能的前提下,从而对社会经济生活有效而又适度的合理干预,但国家干预不应当取代市场的自发调节成为资源配置的主导力量,只是在“市场失灵”、“市场无能”时起校正和补充作用。

而我国由于计划体制的惯性,虽经历改革开放30多年,但由各级政府对自愿配置的直接控制或者直接干预的情况依然非常普遍,国家对市场的国度干预的情况也相当的强大与频繁。此前在《北京日报》的有关报道中,援引了一位国务院领导于2013年提出的两个事例 ,笔者认为很具代表性。一个例子是,如果一个企业想要上一个新项目,需要经过超长时限、繁多程序、多个政府部门的审批;另一个具体事例是,现存的国务院各部门行政有关资格类别的许可还多达110项,同时由各级政府部门进行资格颁发的资格证书更是足足有229种。显而易见,我国政府当下干预市场的程度仍然相对过度。

国家干预与市场机制建立良好高效的关系,离不开经济法效率三环节:资源配置、生产、分配的有效性。但要想实现国家的适度干预,转变政府职能,是一个必须与现有利益机制博弈的极其艰难的过程。由于行政部门对市场的干预越多的同时,相应的行政部门所掌握的涉及配置资源的权力就越多,从而从资源的选择性配置中獲取更多的利益,寻租机会就越多。在此情况下,若想将国家干预与市场关系调整在合理高效范畴,必须以经济法效率为前提,打破国家在资源配置、生产、分配三方面的过度干涉,将决定权还于市场。

二、国家干预与市场关系的效率分析

经济法效率视角下的国家干预与市场关系是指从资源配置开始,经生产过程,到分配结束,一种调整二者关系的经济行为或经济法规的实施所取得的效率,包括:资源配置的有效性、生产的有效性和分配的有效性。 经济法效率的最大化必须依赖于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作用,这也是十八届三中全会为实现国家治理能力的现代化而提出的关于市场与政府作用的一次重大理论突破。新理论、新政策的土壤里孕育着实现经济法整体效率最大化的新机遇。

在此之前,由于政府对于市场的过度干预,不论是地方保护主义、行政垄断抑或市场分割,法律大多也无能为力,经济法的整体效率原则更是纸上谈兵。浙江省早年也就过路费、过桥费出台了类似河北省的本省半价优惠政策,但是并没有收到任何機关的调查与整顿意见。其根本原因在于,政府往往拥有过大的资源配置权力,而在行政管理中对生产生活及社会经济的管理中,又往往以发展地方经济、改善民生的名义,通过地方性的行政其他规范性文件,例如红头文件的形式,实际施行地方保护主义或者利益输送性的垄断保护。而在当下国家治理现代化总指导精神的契机下,为经济法实现反行政垄断、追求整体效率最大化提供了一个难得的机会。

我国现行的《反垄断法》规定,我国反垄断执法机关,没有直接的行政处置权力,只能针对相关的垄断行为发送建议函,对有关行政垄断行为的约束作用极为有限。但就河北省政府接受我国第一起反行政垄断建议函事件,也是社会各界推进《反垄断法》、政府放权市场的阶段性胜利标志。

(一)资源配置的有效性

把资源最终利用的权利配置给能产生最大价值的部门及部门中经营效率好的市场主体。在我国政府近期对奥迪、微软等多家跨国企业发起密集反垄断调查之后,民众对于反垄断为何不向盐业、电信、电力、石油等行业开刀提出质疑。更是有网民罗列出:食用盐的价格从1.3元每包上涨到了每包2.5元;宽带通讯费用每年1200元的资费,必须绑定最低消费每月40元的手机通讯消费;在三峡大坝建设时,承诺建成后全民用电将低至8分钱每度电,而现如今的用电资费却仍然在0.55元每度电以上;我国国内的汽油价格比出口国外的价格以及国际汽油价格还高很多等等,这些都与垄断密不可分的。

政府在资源配置阶段并未切实将经济法整体效率最大化作为考量,而是一味的向国有企业倾斜,在并不平等的资源利用权基础上,民企纵使能够产生更大价值、效率也更高,仍旧敌不过国企垄断。

我国目前的公司规模中,国有企业占据的领域几乎涉及全部产业、分布的地域非常广。国家层面在不断推动国有企业的改革,目前的国有企业已经达到了攻坚克难的阶段,公众现阶段国有企业的改革有着很多的期待。下一步将会涉足改革深水区,应当在竞争性领域,更多让国资、民资公平竞技,逐步减缓、放弃对国有企业的倾斜性支持。

(二)生产的有效性

生产的有效性取决于制度与技术,制度主要指生产部门的组织形式及治理形式,而技术主要指企业生产系统的有效性。一方面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市场由卖方市场逐渐转变为买方市场,市场需求的多种多样和企业竞争日益的激烈使得企业所处环境更加需要竞争力,我国经济结构的不断发展,要求企业必须由生产型转为生产经营型。因此,对企业的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需要企业管理者不断树立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观念,对企业进行观念改革、经济结构改革以及改组和加强管理,不断与时俱进以灵活的生产结构适应市场的变化,为企业在市场争得一席之地。另一方面考量一个企业生产经营系统的有效性,一般在于企业的生产效率和与时俱进的能力,即高质量、低消耗、高速度、低成本的实现企业生产系统对产品的保证程度;以及产品的品种数量对市场、用户个性化要求的满足程度。

不论是企业转型还是生产系统效率与柔性的实现,都建立在政府放权市场的大前提之下,需要經济法加以调整,满足经济整体效率的原则要求。让广大民企拥有与国企竞争的平等平台,只有竞争才是推动市场、社会整体进步的原动力,国企只有切实面对来自市场的强烈竞争,才有可能实现生产的高效率。

国企改革的第一波高潮开启于1998年。国企私有化浪潮于此年大规模出现,这一改变在客观上使国企的经济效益获得了令人瞩目的提高。但两者的差距从1998年到2004年,由4%缩小到1%。并从2007年开始两者在资产回报率上的差距显著拉开,结果至2012年,国企与民企的差距已扩大为7.8%。

根据国内上市公司2012年度财务报告显示,亏损前10竟然均被国企包揽,在现公布的亏损金额中,亏损金额几近500亿元。这些亏损的国企中,中远居首位,中铝、中冶随后,山东钢铁、安阳钢铁、华菱钢铁、鞍钢、武钢、等5大钢铁公司全部入围。

在我国国企亏损严重的当下,有部分学者认为,就国企所承担的社会责任分析,认为国企低效并不科学,并不能简单地从生产效率将其与民企对比。那我们仅从钢铁单一行业状况进行数据分析,不难发现在钢铁行业整体低迷的情况下,民营钢铁的经营状况要明显好于国营钢铁企业。 天强管理顾问总经理祝波善在研究数据后指出,国企巨亏的原因主要在于不少企业内部的管理体制依然是半官僚化的弊端,过去在经济形势较好时,轻易靠政策和资源赚到了钱,但是,这种内部管理体制在外界环境发生变化时,显然极度不适应。

(三)分配的有效性

是指通过分配使各种财富能给最需要的人,从而产生最大效用,但在现实生活中我们经常遇到分配低效的情况,地方保护主义就是其中的元凶。

2008年西安市出台出租车更新内部规定:所有更新的出租车只能使用比亚迪F3。而原因在于2005年8月深圳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收购西安秦川汽车有限公司77%股权,比亚迪F3成为西安本地汽车品牌的代表。当然,西安并不是唯一,北京纯电动出租车使用的是北汽福田产品,杭州采用的是杭州众泰和金华康迪,全部都是规定使用的本地汽车品牌。

新能源车推广过程中遭遇到的地方保护主义一度为社会诟病。中国汽车工业协会秘书长董扬就曾在其博客中对北京市政府的地方保护主义进行了公开抨击,这缘起于,北京市的一份有关于新能源汽车示范应用的文件,该文件中拟把比亚迪、荣威等插电式混合动力轿车排除在推广之外。这种选择性的排除规定,其实质就是阻碍了分配的有效性,使得对相应款型有需要的当地消费者无法购买使用,需求也就自然无法得到满足,追其缘由,即地方保护主义在作祟,从而阻碍了经济法效率最大化的实现。

我国司法权服务于社会经济发展以及社会效益,后果是公民当收到来自于政府单位行政命令的侵害时,在地方经济保护的作用下,也没有办法维护自己的权利,致使地方保护主义愈演愈烈。

三、 经济法效率最大化

调整国家与市场关系,实现经济效率最大化是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步骤,我们既不能单纯的依靠国家干预,也不能单纯只靠市场来调节。这就需要政府准确定位,大幅度放权的同时緊抓最后底线,在“市场失灵”的情况下,能够及时、有效的采取措施,做好守夜人的角色。这其中当下面临两大难题:

首先,实现政府真正放权是一个巨大的挑战。政府作为既得权力主体,享受着权力带来的巨大利益,在没有强力法律、政策的推动下,要想政府真正放权又谈何容易。可喜的是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依法治国”提出最新强力措施,在明确市场调节的决定作用基础上,把政府权力关进笼子里。

对于地方行政权力对市场的干预,可以通过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的模式。巡回法院的模式,保证了该法院的审批直接对接于最高人民法院,规避了地方政府对于司法权力的干涉,保障法官在审判中相对于地方政府的独立,法院可以通过司法判决破除地方保护主义。

其次,政府的额行政服务能力的培养。作为国家行政机关的政府,其组成人员也是理性经济人,对于行政事务的处理相对熟悉,然而对于市场经济的适应性要差于企业人员。在我国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的今天,企业家理性要远远高于政府工作人员的理性,他们的智慧和创造需要经过市场的残酷检验,自担风险与收益,不论是业务精通水平还是实践经验都相比政府要优异。因此,政府一方面要放权回归市场,另一方面作为守夜人必须对于市场运行的基础机制有充足的了解,否则在突发的“市场失灵”情况下,又怎能奢望政府行之有效。

守夜人的能力培养需要政府有一支高素质的业务型人才,并善于利用社会专业学者及广大民众的力量,正决策更加科学化、高效化。

四、结语

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实现需要多部门法的协同配合,就其中关键环节:调整政府与市场关系而言,经济法无疑是首当其冲。结合当下经济法实践过程中效率与公平的突出问题,社会整体效率是民众最为关注的部分,现我国改革已经进入深水区,原本空有一纸规定的法律条款已经在四中全会“依法治国”中,再次被强调实施的重要性。转变政府职能,让政府做好行政服务的角色转变,逐渐形成一个自由、公平、法治、公正的企业创新和竞争环境,真正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从而提高社会整体效率。

参考文献:

[1]刘大洪主编.经济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

[2]三中全会或定调国企改革民企组团进国企破垄断.人民网.2014年10月14日.

[3]邹国胜.生产系统的有效性与企业竞争优势.中南工学院学报.1999,13(3).

[4]低效、垄断的国企越来越成为经济增长拖累.网易新闻读数专栏.http://data.163.com/ 13/1122/08/9E9 8SGHL0001 4MTN. 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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