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在协商式监督视阈下探索民主监督听证形式的可行性论述

时间:2022-06-04 13:40:03  阅读:

【摘要】协商民主是是中国共产党与时俱进的理论创新,具有重要的政治价值和时代意义。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着眼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从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高度,对人民政协事业发展作出新的重大部署,对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工作提出新的要求。本文主要从多党合作、协商民主、民主监督的性质及渠道等入手,分析阐述通过听证形式,如何进行有效的协商式监督,以实现民主监督机制的完善,提升实效性。

关键词:民主监督协商民主听证形式协商式监督

一、协商式监督赋予了人民政协民主监督新蕴涵

民主监督制度是建立在人民民主基础上的中共和各民主党派相互协商的政党监督,民主监督理论的形成与发展我们党关于民主监督思想的形成,经历了“监督”、“互相监督”、“民主监督”三个发展阶段。今年初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不仅对加强和改进政协民主监督提出了许多重要的新举措,而且在涉及政协民主监督理论方面也提出了不少重要的新观点,其中一个集中表现,就是对人民政协民主监督是一种协商式监督作出了新的概括。“协商式监督”这个论断,是与进一步完善政协开展民主监督政治基础的表述,进一步明确政协履行民主监督的主体联系在一起论述的。就协商式监督而言,至少包括三层内涵:

首先为政协特有的民主监督阐释定性。人民政协不是国家权力机关,政协民主监督是依据政协章程通过提出意见、批评、建议的方式进行的协商式监督,监督的效果不是靠强制约束力,而是靠政治影响力。协商式监督和另外两个重要判断即“人民政协民主监督是我国社会主义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重要实现形式”联系在一起,是关于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的非常重要的性质定位。

其次是讲政协民主监督的原则方法。政协的性质所决定,政协民主监督是一种政治监督,不能采用行政命令的方法进行,而必须根据政协章程、依托政协组织、适应政协性质要求,坚持相互尊重、平等讨论、求同存异、理性包容的原则。协商式监督贵在协商,重在监督,是在通过对话、协商形成共识的基础上对公共决策的民主监督形式,协商是方式和原则,监督是手段和途径,协助党的政府解决问题、改进工作、增进团结、凝心聚力是目的。

第三是突出了政协民主监督的特点和优势。人民政协协商民主的重要作用是民主监督,而监督作为一种权力,本身就不应当是决策权,而应当是监督决策的权力。协商式监督还需要有一个发展完善的过程,关键是要扩大各界群众的政治参与度。人民政协联系广泛,通过政协委员联系群众的桥梁纽带作用,最大限度地发挥公民广泛参与协商式监督的积极性,有利于限制执政者的权力、防止执政者滥用权力。因此,进行协商式监督,这是人民政协的优势所在、活力所系。

二、协商式监督需要民主监督形式的拓展

相对于政治协商和参政议政这两项职能,民主监督一直以来是政协履职的薄弱环节,是政协工作的软肋和短板。

作为一种非权力监督,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是一种能够将监督内化于心、实现高质量政治参与的合作性党外监督。政协民主监督尽管有它的特点和优势。但是,当其参与主体的监督意识存在偏差、被监督者对接受监督缺乏主动性,且知情、沟通到反馈等程序性机制缺失时,政协民主监督的优势反而容易成为落实这一监督机制的障碍。把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定位为“协商式监督”,既给政协的民主监督以清晰明确的定位,也给予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工作如何开展指明了路径、提供了方向,必将极大地解放和活跃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功能的发挥。

一是协商式监督进一步厘清了民主监督具有的建设性和整体性功能。现在很多地方政协在履行职能时,对民主监督实质内涵、主要内容、主要形式缺乏深刻理解和把握,人为割裂政协三大职能相互渗透、相互交叉、相辅相成的本质关系,在组织政治协商活动和参政议政活动中,把民主监督事项置于之外,普遍缺少监督性议题,自觉不自觉地就把民主监督分离开来。由于对民主监督认识的偏差,使民主监督在三项职能中处于次要或从属的位置而影响其整体性,必然削弱其应有的效能,导致政协总体功能发挥失衡。而协商式监督有助于把民主监督寓于政协履职全过程,把民主监督贯穿于政治协商、参政议政之中,整体服务与推进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正是做好新时期政协工作的内在要求和具体体现。

二是协商式监督进一步明确了民主监督的关键环节。长期以来,各地政协在改进和加强民主监督工作中进行了大量的实践和探索,创造了不少好的形式和做法。但由于履行民主监督职能在方法的运用方面存在着一定误区,民主监督活动“求果”特征明显,往往通过一般化的形式性程序后,以评议意见等形式提出监督报告,缺乏深层次的协商沟通,导致提出的监督建议针对性、操作性不强,从而影响民主监督的实效性。而协商就是通过对话、讨论等方式进行建设性的交流,进而在理性思考的基础上做出决策。协商是现代民主的基本要素,这次《意见》把民主监督定义为协商监督,加强协商沟通成为了改进和完善民主监督过程中最为关键的环节,协商式监督有助于监督者与被监督者在协商形成共识的基础上,更好地推动有关问题得以改进,使监督变得更有深度、更有价值,是现代民主发展的重要方向。

三是协商式监督进一步指引了民主监督的开拓路径。人民政协作为统一战线组织,作为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机构,政协组织本身不是履行政协职能的主体而只是载体平台,履行政协职能的主体是政协的参加单位和政协委员。政协履行民主监督职能既要充分运用传统监督形式,切实发挥会议、提案、调研、视察、反映社情民意和特邀监督员在民主监督中的作用,提高民主监督实效。又要立足协商这一基本点,不断探索和规范新的民主监督工作载体,丰富民主监督方式。《意见》出台后,协商式监督是政协完善民主监督环节的主要方式和路径,在监督的方式和方法方面,也有很多需要进一步创新之处。比如要突出协商这个论断的要义,进一步完善听证会、民主恳谈会等双向交流的监督方式,提高政协民主监督的参与面和知情度,在知情问政中开展监督。

三、听证制度契合了协商式监督实践需要

协商民主作为间接民主的一种形式,能够使公民在公共协商过程中,充分表达自己的理由,说服他人或者转换自身利益偏好,共同商议利益的分配,这个过程是理性和公平的。人民政协组织各民主党派和政协委员,通过听证形式在政府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在作出决议前以召开会议深入讨论,将公众的意见和利益导入决策机制,有利于防止政府决策过程中的“暗箱操作”现象,有助于提高政府决策水平和工作效率。

第一,听证形式有利于提升民主监督的实效性。听证制度作为协商民主的一种重要实践形式,体现协商民主的价值导向和作用。协商式监督,是中国民主政治的又一新创造、新发展,它有自身的传承,同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优良传统一脉相承。它有自身的效率,更侧重于决策的贯彻落实情况,更注重通过调研发现问题、围绕履责不力提出批评、针对存在不足督促改进。因此,在民主监督中引入听证程序,有利于政协民主监督工作更能紧扣关键内容,精准聚力发力,努力从大局上、根本上、长远上提出务实建议。

第二,听证制度有利于破除民主监督逻辑性障碍。民主监督是一项政治监督,发挥着独特的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但是在实施民主监督的过程中,往往是事后监督多,提前介入少,从而出现一个逻辑性漏洞问题,既当无法律保障的民主监督对于一项正在实施过程中的行政决策提出监督意见,必然是说起来重要、改起来敷衍,从而导致民主监督容易流于形式。一方面,由于施政者与参政者信息不对称,双方对具体工作实施情况的立场出现不统一,当提出不同意见时,有的被监督对象难免会认为民主监督就是“挑刺”、找麻烦,对民主监督消极怠慢。另一方面,作为民主监督主体的民主党派和政协委员,有的不能正确认识自己的政治地位和政治权利,容易存在“工作都干起走了,提了问题起不了什么作用”的错误认识,往往在开展民主监督活动提些无关痛痒的问题敷衍塞责。而听证的本质是国家机关在做出影响社会公众利益的决策行为前进行协商的一个过程,民主监督通过听证会的形式进行,自然把监督活动置于决策之前,有利于提升监督的效果。

第三,听证形式有利于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协商民主的重要内容之一是公民有序政治参与,协商民主能够积极推动利益表达、利益沟通和共识达成,有效提高决策制定和实施的科学性、合理性。人民政协就其重要职能之一而言,是为公民有序政治参与搭建制度载体,通过协商民主的方式,表达各民主党派、各团体、各阶层、各界人士的利益诉求,并通过与党委、政府的政治协商整合为决策参考或决策依据,从而保障群众的合法权益。公民政治参与无论是个体行为还是群体行为,既要表现出一定的代表性,也要在一定范围体现出广泛性。而人民政协的代表性和广泛性使它在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中具有特殊的优势,邓小平同志曾指出:“人民政协是发扬人民民主、联系各方面人民群众的一个重要组织。”这就把人民政协事业与公民有序政治参与有机地联系在一起。因此,人民政协在整合公民政治参与的合理诉求方面,其作用尤为明显。

第四,听证形式有利于提升民主监督的组织化程序。从政协履行三大职能的总体情况来看,民主监督工作长期以来都处于相对薄弱的状态。出现这种情况,一方面的原因是与大气候大背景有关,我国的整个监督体系还不够健全,失之于散,失之于软,失之于弱;另一方面的原因是民主监督的组织化程度不高,也就是科学化、制度化、常态化水平都还处在较低的层次。在民主监督工作中引入听证会形式有以下三层意义。一是通过听证会形式开展民主监督,组织性更严密、程序性更完整,有利于倒逼民主监督知情明政、沟通反馈等机制完善。二是协商民主主是一种治理形式,民主党派和政协委员通过听证会在公共协商过程中,广泛考虑公共利益的基础上理性指导协商、达成共识,从而赋予决策以政治同向性。三是如果分开来讲政协三大职能的履职形式,政治协商有层次分明的各类专题协商会,参政议政有资政会等议政性会议,民主监督通过听证会的形式召开,无疑将提升民主监督活动形式的规范化程度,极大的强化民主监督的权威性。

四、结论

政协民主监督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特有形式和独特优势,强化民主监督职能,“协商式监督”成政协履职新发力点。协商式监督理论与听证形式的契合之处在于,它们都是主张通过协商来证成决策的科学性,监督权力的滥用,通过在听证程序中发挥民主监督的协商功能,民主监督能够让权力运行更有“方向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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