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县铁腕治霾2017年矿山开采行业扬尘污染治理专项行动方案

时间:2022-05-26 12:10:02  阅读:

某县铁腕治霾2017年矿山开采行业扬尘污染治理专项行动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XX市“铁腕治霾?保卫蓝天”2017年工作方案》,切实做好矿山开采行业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改善空气质量,进一步规范我县石灰岩矿山开采开发秩序,加快矿山生态环境治理恢复,保护生态环境,特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污染、谁治理”的基本原则,采取多种措施治理矿山扬尘污染,着力解决环境方面历史欠账,彻底改善北部矿山生态环境面貌。
二、工作目标
(一)坚决责令证照过期、长时间不延续的矿山企业停产。
(二)严格按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对生产矿山企业进行监管。
(三)严格按照绿色矿山建设标准和环保“三同时”要求,加大对新设矿山创建绿色矿山验收力度,上报省级参评参验。
(四)进一步关闭取缔建筑石料用灰岩矿山并彻底清场。
(五)按照“边开采、边治理”、“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落实矿山企业主体责任,实现矿区绿化、道路硬化、环境美化。
(六)认真贯彻《关于全市石灰石开采加工企业环境整治规范》要求,切实做好以扬尘治理为主的污染防治工作。
三、主要任务
(一)对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等相关证照有一证过期,或未及时年检的矿山企业,由颁发该证的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矿山立即停止生产,同时下发限期办理延续或年检通知。(县矿管办牵头,国土资源局、公安局、电力局、安监局、农林局、水利局、市场和质量监管局配合,各相关镇落实)
(二)监督指导矿山企业严格执行审查批准后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边开采、边治理”,及时足额缴存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对不能按计划实施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的矿山企业,动用其保证金开展治理。(县国土资源局牵头,县矿管办、环保局、财政局、安监局配合;各相关镇落实)
(三)按照《XX市中部“旱腰带”地区开山采石专项整治和环境治理恢复规划(2015—2020年)》(以下简称《采石规划》),年底全市新设、整合、保留建筑石料用灰岩矿山不超过6个。新设矿山要严格按照绿色矿山建设标准和环保“三同时”进行建设,并通过联合验收达标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县国土资源局牵头,县矿管办、发改局、环保局、公安局、电力局、安监局、农林局、水利局、市场和质量监管局配合;各相关镇落实)
(四)彻底取缔关闭违法开采,拆除和摧毁关闭矿山企业所有用电设施及自购发电设备,封堵关闭矿山所有进、出矿道路,坚决停止关闭矿山企业民爆物品的审批、供给,严查私造、私运、私藏、私用民爆物品行为,达到北部矿山彻底关停。在彻底关停原有矿山企业的前提下,开展退出补偿整合工作,为新设矿权净资产出让以及竞得企业顺利进驻奠定基础,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秩序。强化矿山日常监管,通过电子监控、增设检查点,采取固定检查和动态巡查结合的方式,实行24小时巡查监管制度,在此基础上对北部矿山开采实施雷达监测,多种途径多种方式并进,强化日后矿山监管力度,确保违法行为发现在初始,消灭在萌芽。(县矿管办牵头,县国土资源局、环保局、公安局、电力局、安监局、农林局、水利局、市场和质量监管局配合;各相关镇落实)
(五)统筹深化矿山环境恢复治理,按照属地管理和“谁开采谁治理”原则,县发改局要加快编制《某县北部沿山关闭矿山企业加工堆放区土地复垦整治方案》、《某县北部矿山废弃关闭矿山环境恢复治理方案》,坚持土地复垦整治先行,重点对北部沿山区域原废弃、关闭矿山及加工区因开采造成的高陡边坡、采矿坑、排土场及堆料场、进矿道路等进行恢复治理。多渠道筹措资金,依托恢复治理工程带动,不断推进绿色版图向北延伸,为后续旅游产业发展奠定基础。(县国土资源局牵头;县发改局、环保局、农林局、电力局、安监局、水利局配合;各相关镇落实)
(六)严格采石矿山企业占用林地审批,严厉打击违法占用林地和破坏林地行为。(县农林局牵头;县矿管办、国土资源局、公安局、电力局、安监局、市场和质量监管局配合;各相关镇落实)
(七)监督采石矿山开采、破碎、筛分、落料、装卸、转运等生产环节,严格按照《关于全市石灰石开采加工企业环境整治规范》要求作业,切实做好以扬尘治理为主的污染防治工作。
1、矿山开采区。职工必须佩戴安全帽和防尘面具,身穿防护服;钻机要有收尘装置,爆破前后要对工作区喷淋或喷雾抑尘,爆破后的石料要定期洒水,铲装或转载点安装防尘设施;矿山边坡要设置防护网,防止山石滚落;对坡体周边石料定期清理,减少扬尘。
2、矿石加工区。运输、破碎均要采用封闭式作业,扬尘集中区安装收尘装置,进料口要实行三面一顶封闭,出料口安装防尘洒水设施。
3、存储装运。堆存场四周要设置不低于输送带落料点高度1.2倍的防风抑尘网;成品石料分类堆放,分库贮存;成品细料要覆盖,防止扬散;落地式堆放的,装车前要进行洒水处理,仓式存放的要控制装车流速;不得冒尖外溢,装车后要平顶压实覆盖,进出场车辆实行严格管理,做到不超载超运、密闭运输、冲洗轮胎,严禁带泥上路,不得沿途抛撒。
4、废弃矿渣堆放。废弃矿渣堆放场地要设置截排水沟、设拦渣坝;堆放矿渣要及时压实、平整、定期覆土、按期绿化。
5、矿区环境。实现道路硬化、矿区绿化、清洁生产;道路两侧外各2米内设置不低于1.5米高的绿化带,栽植灌木和本土速生乔木,防尘降噪;矿区要布设雾化喷淋设施降尘或配备洒水车辆定期洒水。(县矿管办牵头;县国土资源局、环保局、公安局、电力局、安监局、农林局、水利局、市场和质量监管局、交通运输局配合;各相关镇落实)
(八)严格执行矿山开发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对矿区未进行规划环评的,不得进行单个项目环评审批;对单个项目未进行环评的,不得开工建设;对未进行环评已开工建设的,责令停止建设并恢复原貌。(县环保局牵头;县矿管办、国土资源局、环保局、公安局、电力局、安监局、市场和质量监管局配合;各相关镇落实)
(九)强化环境准入管理,以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为基础,建立环境最高容量红线。严格矿山建设项目审批,对无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审批的,不得立项,不得发放和更换采矿许可证;未落实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设施的项目及矿山企业,不得正式投入生产;未完成环保“三同时”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不得投入生产和使用。(县发改局牵头;县矿管办、国土资源局、环保局、市场和质量监管局配合;各相关镇落实)
(十)定期开展环保执法检查,严格查处矿山采石环境违法行为,对已办理环评审批手续的要严格落实环保“三同时”各项措施;对粉尘排放不达标的要限期整改;限期不能整改到位的,按照《环保法》及四个配套办法予以处理。(县环保局牵头;县矿管办、国土资源局、公安局、电力局、安监局、农林局、水利局、市场和质量监管局配合;各相关镇落实)
四、保障措施
(一)建立机制。县矿管办牵头,进一步强化矿山日常监管检查,各镇办、各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矿产开发长效管理机制,加强联合执法力度,发现苗头立即从严从重从快打击。县国土资源局牵头,加大对各持证矿山企业的监管,实行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对拒不履行义务的企业,采取相应措施,责令限期停产整改、限期缴存,确保矿山监督管理秩序及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工作规范、长效、有序开展。
(二)严格考核。县委县政府督查室牵头,对各镇办、各有关部门履职情况进行定期、不定期检查,要求各单位结合此次扬尘污染治理行动要求,抓紧研究制定本单位工作具体实施方案,将矿山监管和环境恢复治理工作贯穿到日常工作的始终,及时将目标任务细化分解到人、到企业,确保各项工作措施落到实处。
(三)加大宣传。沿山各镇办、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电视、报纸、网络等现代传媒作用,积极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大力宣传矿产开发行业污染治理工作的重要意义,以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等,努力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确保污染治理专项行动稳步、有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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