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制度

时间:2022-05-24 18:00:03  阅读:

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制度等五项制度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市安委会办公室拟订的《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制度》、《安全生产明查暗访工作制度》、《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认证制度》、《安全生产工作述职评议制度》和《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五项制度,已经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讨论通过,根据市政府负责同志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一日  

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制度  

   

第一条 为了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等制度,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向安全监管部门和其主管部门报告,报告内容包括:  

(一)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  

(二)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  

(三)隐患的治理方案。  

第四条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包括以下内容:  

(一)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二)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三)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四)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五)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六)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五条 各级政府和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建立并落实隐患治理责任制,定期组织对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对检查过程中发现并经专家组评估认定属重大事故隐患的,应当实行挂牌督办。每年市、县政府挂牌督办的重大隐患应不少于10项。  

第六条 各级政府或部门对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公告公示,明确责任单位、责任人、整改要求、整改时限、督办单位。整改结束后按照“谁挂牌、谁验收”的原则,企业应向政府或有关部门申请验收销号。政府或有关部门在收到生产经营单位申请后,应在7日内组织专家进行现场验收。验收合格的,及时摘牌销号;验收不合格的,依法责令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整改指令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提请政府予以关闭。  

第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不报或者未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应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严肃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八条 各级政府财政应每年安排重大事故隐患治理专项资金,加大对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支持力度。  

第九条 各级政府和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发动社会公众、职工举报,对举报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兑现奖励。  

第十条 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情况,由市政府安委办组织督查,并及时通报情况。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安全生产明查暗访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促进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落实安全监管责任,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安全生产明查暗访工作是指由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及成员单位以事先告知或不告知的形式,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检查督查。  

第三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制定本部门年度安全监管工作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明查暗访工作。  

第四条  明查暗访重点检查的内容:  

(一)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情况;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情况;  

(二)依法取得有关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情况;  

(三)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及劳动防护用品发放和使用情况;  

(四)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缴纳情况;  

(五)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情况;  

(六)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七)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及按规定办理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的情况;  

(八)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情况;  

(九)安全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定期检测检验情况;  

(十)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跟踪管理情况;  

(十一)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以及办理工伤社会保险情况;  

(十二)用于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的建筑物或设施与居民区、学校、集贸市场及其它公共聚集场所安全距离是否符合规定情况;  

(十三)组织安全生产检查,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十四)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情况;  

(十五)按照规定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情况;  

(十六)受理群众举报核查及重点时段、重点任务部署及进展情况;  

(十七)依法应监督检查的其他情况。  

第五条  按照“谁带队、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对检查的单位现场填写检查事项、发现的问题及整改意见建议,检查组负责人、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字,建立检查档案。   

第六条  明查暗访过程中,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事故隐患的,应依法采取下列现场处理措施:  

(一)当场予以纠正;  

(二)责令限期改正;责令限期达到要求;  

(三)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施工);责令立即停止使用,责令立即排除事故隐患,并在生产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设置事故隐患提示标志,采取临时性安全措施;  

(四)责令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  

(五)依法应当采取的其他现场处理措施。  

第七条  明查暗访中发现的属于其它部门职责范围内的重大隐患,应当及时将有关资料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并记录备案。  

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的安全问题涉及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或其它有关部门的,应及时向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报告或向有关部门通报。  

第九条  明查暗访人员不履行安全监管职责,应当实施责任追究,其方式包括:  

(一)责令限期改正;  

(二)通报批评;  

(三)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生产经营单位  

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认证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主要负责人,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高危行业(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烟花爆竹、民爆器材、建筑施工等)的主要负责人,必须接受安全资格培训,取得由市级主管部门核发的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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