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加强村级民主监督工作的实施意见

时间:2022-05-23 12:15:09  阅读:

一、充分认识加强我县农村牧区村级民主监督工作的重要意义  

村级民主监督是嘎查村民自治的重要内容,也是嘎查村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嘎查村民自治机制的重要保障。做好村级民主监督工作,是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建立基层党组织领导下的充满活力的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重要内容;是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牧区建设的基本要求;是实现农村牧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措施;是维护基层社会和谐稳定的基础保障。近几年,全区各地认真落实中央的有关要求,不断强化嘎查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不断完善嘎查村务管理的监督制约机制,为保障村民的民主权利,促进农村牧区社会和谐稳定奠定了坚实基础。但随着农村牧区经济社会发生深刻变化,有的地方出现了民主监督流于形式,嘎查村干部用钱用权行为不够规范,甚至引发贪污腐败等损害农牧民利益等问题,影响了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牧区建设的顺利推进。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切实加以解决。  

二、进一步明确加强我区农村牧区村级民主监督工作的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保障农牧民群众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为落脚点,着力健全嘎查村务监督委员会,规范民主评议制度,强化经济责任审计,推动乡村治理机制不断完善,促进农村牧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基本原则。坚持党的领导,进一步健全嘎查村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村民自治机制;坚持加强制度建设,保障农牧民群众依法依章行使民主监督权利;坚持嘎查村民的主体地位,实现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坚持因地制宜,推动嘎查村级民主监督与农村牧区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三)目标任务。建立健全嘎查村务监督机构,普遍开展民主评议、村干部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逐步建立起责权明晰、衔接配套、运转有效的村级民主监督机制。到2020年,实现村级民主监督制度完善、监督形式丰富、民主评议有效、经济责任审计规范的目标,切实保障农牧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三、规范村务监督机构,建立嘎查村务监督委员会  

嘎查村务监督委员会是村级民主监督机构,在嘎查村党组织领导下,对村级事务实施监督,对嘎查村民会议和嘎查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各地要在嘎查村“两委”换届选举的基础上对原嘎查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和村级民主理财小组进行整合,统一规范建立嘎查村务监督委员会。  

(一)人员组成。嘎查村务监督委员会由三至五人组成,其中应有具备财会、管理知识的人员。嘎查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应由年满十八周岁奉公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具有较高群众威望的嘎查村民经民主推选产生。鼓励群团组织负责人、嘎查村民小组长和嘎查村民代表,通过民主推选兼任嘎查村务监督机构成员。嘎查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其近亲属、村会计(村报账员)、村文书不得担任嘎查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嘎查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丧失行为能力或者被判处刑罚的,其职务自行终止。  

(二)产生方式。嘎查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由嘎查村民会议或者嘎查村民代表会议在村民中推选产生,可以连选连任。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嘎查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嘎查村务监督委员会届期与村民委员会届期相同。对不履行职责、不发挥作用的嘎查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可由嘎查村党组织予以批评教育,也可由嘎查村民会议或者嘎查村民代表会议予以罢免。嘎查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因职务终止或者其他原因出缺的,经嘎查村民会议或者嘎查村民代表会议决定,可按照原推选得票多少的顺序依次递补或者补选。新任嘎查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到本届嘎查村务监督委员会任期届满时止。  

(三)主要职责。嘎查村务监督委员会是村级民主监督机构,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向嘎查村民会议和嘎查村民代表会议负责,每半年至少报告一次工作。其成员列席嘎查村“两委”联席会议、嘎查村民代表会议和嘎查村民委员会会议,有权了解嘎查村务管理的有关工作情况。嘎查村务监督委员会依法依章对村级重大事项决策程序和落实情况、嘎查村务公开情况、民主理财情况、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执行情况、嘎查村民委员会成员履职任职及廉洁自律情况等进行监督。嘎查村务监督委员会负责对本嘎查村集体财务活动进行民主监督,参与制定本嘎查村集体财务计划和各项财务管理制定,有权检查、审核财务账目及相关的经济活动事项,有权否决不合理开支。嘎查村集体财务收支凭证等,必须由嘎查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后方可入账。嘎查村务监督委员会不得随意敢于嘎查村“两委”的日常工作。  

(四)工作制度。嘎查村务监督委员会要结合自身实际,建立健全相关工作制度,探索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管用有效的嘎查村务民主监督工作的制度、机制,确保嘎查村务监督委员会规范运行。  

1、建立嘎查村务监督委员会例会制度。例会每月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可以随时召开。  

2、建立嘎查村务监督委员会学习制度。嘎查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应积极参加嘎查村党组织、苏木乡(镇)和旗县(市、区)有关部门组织的学习培训活动,不断提高监督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3、建立嘎查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报告制度。每年应向嘎查村党组织和嘎查村民会议或者嘎查村民代表会议报告工作。苏木乡镇党委、纪委和政府要加强对嘎查村务监督委员会的工作指导,通过调查核实、集体会审等形式,协调和帮助解决嘎查村务监督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  

4、建立嘎查村务监督委员会考评制度。由嘎查村民会议或者嘎查村民代表会议对嘎查村务监督委员会的工作进行民主评议,对其成员进行信任度测评。民主评议工作可以与嘎查村干部述职、评议和考核在一起进行,结果向全体嘎查村民公布。  

5、建立嘎查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台帐制度。嘎查村务监督委员会每次开展工作都应认真如实记录,以备查阅。嘎查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台帐列为村务档案。  

6、建立嘎查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保障制度。嘎查村务监督委员会应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办公设备,做到牌子、印章齐全,制度张贴公示。  

四、进一步规范村级民主评议活动  

(一)民主评议的对象和内容。嘎查村民委员会成员、由嘎查村民或者嘎查村集体承担误工补贴的其他人员,应当接受嘎查村民会议或者嘎查村民代表会议对其履职情况的民主评议。逐步把协助政府办理本嘎查村公共事务人员,在本嘎查村开展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活动的社会组织负责人等纳入民主评议的范围。民主评议人员由参加嘎查村民会议的嘎查村民或者嘎查村民代表组成。  

(二)民主评议的形式和程序。民主评议由苏木乡(镇)党委、政府统一组织,嘎查村务监督委员会主持,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对同一评议对象,两次民主评议间隔时间不得少于6个月。民主评议通过召开嘎查村民会议或者嘎查村民代表会议的形式开展,一般结合年终工作总结进行。十分之一以上嘎查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嘎查村民代表提议时,应当及时开展民主评议活动。嘎查村务监督委员会应当按照苏木乡(镇)党委政府要求,在民主评议开展*日前将民主评议实施方案书面告知民主评议对象,并向全体嘎查村民公布。民主评议对象应当积极主动、客观公正介绍履职情况,如实回答提出的问题。以嘎查村民会议形式民主评议嘎查村干部的,应有本嘎查村十八周岁以上嘎查村民过半数或者本嘎查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代表参加;以嘎查村民代表会议形式民主评议村干部的,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嘎查村民代表参加。参加评议的人员应当现场填写民主评议考核表,按照优秀、称职和不称职三个等次对评议对象履职情况进行评议。民主评议结果应当及时向嘎查村民公布,接受嘎查村民监督。  

(三)严肃民主评议结果的运用。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变更、撤销民主评议结果,评议结果要与评议对象的使用和补贴待遇等直接挂钩。涉及嘎查村民或嘎查村集体利益的民主评议奖惩办法,须经嘎查村民会议或者嘎查村民会议代表会议审议通过。嘎查村民委员会成员连续两次被评议不称职的,其职务终止;其他评议对象连续两次被评议不称职的,一年内不得参与村内相关工作。嘎查村务监督委员会应当监督评议对象按照民主评议意见制定整改措施,帮助评议对象改进工作。对嘎查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落实整改措施的情况,由嘎查村党组织负责监督。  

五、进一步做好嘎查村民委员会成员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一)明确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和主体。行使嘎查村集体及嘎查村民委员会财务审批权的人员,参与村级经济活动决策的嘎查村民委员会成员,都要接受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经济责任审计,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部门、财政部门或者乡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嘎查村民对嘎查集体经济管理、处置有异议的,也可以由嘎查村民会议或嘎查村民代表会议决定委托专业审计机构实施。实行村级会计委托代理的地方,根据实际情况,由县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对苏木乡(镇)代理服务中心进行审计。集体资产的管理使用、财务预决算、财务收支、生产经营和建设项目的发包管理、集体的债权债务、政府划拨或接受社会捐赠的款物使用等,应当纳入经济责任审计的范围。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由嘎查村民会议或者嘎查村民代表会议根据本嘎查村集体经济活动和集体财务往来的实际情况讨论决定。当年进行嘎查村民委员会选举的嘎查村,应当在选举前对嘎查村民委员会成员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二)规范经济责任审计的程序。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审计机构应当召开主要审计工作人员,嘎查村党组织、嘎查村民委员会和嘎查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参加的会议,安排审计工作的有关事项,并向全体嘎查村民公布审计方案。本嘎查村五分之一以上的嘎查村民要求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应当及时安排审计,并提出要求的嘎查村民推选出的代表参加。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要广泛听取嘎查村民意见,吸纳嘎查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嘎查村民代表等参与。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应当在登记参加下一届嘎查村民委员会选举的村民名单公布10日前公布。因辞职、罢免、职务终止等原因任期未满离任的,审计结果在离任后一个月内公布。嘎查村民对审计结果有异议的,应当通过嘎查村务监督委员会要求审计单位作出解释说明。经济责任审计的报告和结果应当报送苏木乡(镇)党委、政府备案。  

(三)严肃审计责任追究。审计工作结束时,审计机构应当出具书面审计报告,全面、客观确定经济审计责任,提出健全和完善工作制度的意见和建议。对审计对象存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行为,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由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依据审计决定,嘎查村务监督委员会对有侵占集体资产、资金和资源等情况的,要责令有关人员如数退赔;对审计机构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要提请嘎查村民会议或者嘎查村民代表会议研究改进措施。应当由其他部门处理的问题,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因任期届满、罢免、职务终止等原因离任的嘎查村民委员会成员,未经审计,不得解除任职期间的经济责任。  

六、进一步强化村级民主监督工作的保障措施  

(一)健全和落实领导责任制。各地各部门要把加强村级民主监督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健全党政齐抓共管、嘎查村务公开领导(协调)机构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加大宣传力度,营造有利于农牧民群众依法直接有序行使民主监督权利的良好舆论环境。加强培训,增强农村牧区基层干部为民服务、廉洁自律意识,提高推进嘎查村级民主监督实践能力。加大督促指导工作力度,为嘎查村务监督委员会正常开展工作创造必要条件。建立健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对因领导和指导工作不力、敷衍应付、处置不当等引发较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追究相关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继续深化嘎查村务公开工作。嘎查村务公开是村级民主监督的重要内容和形式。各地各部门要继续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中办发**号文件精神,以旗县(市、区)为单位统一嘎查村务公开目录,不断丰富嘎查村务公开内容,规范嘎查村务公开程序,统一嘎查村务公开时间。深入推进苏木乡(镇)政务公开,转变苏木乡(镇)政府职能,促进政府行政管理和基层群众自治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逐步把驻在农村牧区的机关、团体、部队、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事业单位参与农村牧区社区建设情况,学校、医院等与农牧民群众关系密切的公用事业单位以及“一站式”综合服务窗口提供公共服务情况等纳入公开范围。积极推进组务公开,及时公开嘎查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决定事项及实施情况等。  

(三)健全嘎查村务档案管理制度。嘎查村务档案是嘎查村民行使民主监督权利的重要查证依据。嘎查村党组织、嘎查村民委员会、嘎查村务监督委员会和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健全嘎查村务档案,及时对工作中形成的对国家、社会和嘎查村民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电子等各种资料进行整理归档并统一保存。嘎查村务档案归全体嘎查村民共同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者擅自更改、销毁。嘎查村务档案由专人负责归档、保管和使用管理。嘎查村应当设立专门的档案柜,有条件的嘎查村应当建立综合档案室,并逐步实现档案管理的现代化。不具备档案保管条件的,可以将档案交由乡苏木(镇)档案机构代为保管。  

(四)加强村级公共事务信息化建设。进一步畅通农牧民参与村级民主监督的渠道,积极探索村务管理的信息化,实现人口信息、生产经营、嘎查村集体“三资”、村务档案等信息化管理。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探索建立村务管理信息化平台,规范工作程序,提高管理服务效率。探索建立农牧民信息交流互动平台,了解村民诉求,解决嘎查村民反映的问题。积极探索使用互联网、手机短息等方式,及时公开强农惠农富农政策、涉农收费、嘎查村财务和嘎查村重大事项、市场供需信息以及农业科普信息、嘎查村民委员会协助政府开展工作等内容,切实保障农牧民群众尤其是外出务工人员的民主权利。  

(五)充分发挥嘎查村党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嘎查村党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领导和支持嘎查村民委员会、嘎查村务监督委员会依法依章行使职权,组织开展对党员的民主监督工作,引导党员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提倡嘎查村党组织成员通过民主程序兼任嘎查村务监督机构成员。积极探索有效发挥嘎查村党组织领导核心作用的方式和途径。完善嘎查村内重大事项民主决策制度,健全“一事一议”制度,逐步推行嘎查村主要负责人廉政承诺制度、嘎查村干部勤廉双述、嘎查村民质询制度。加强嘎查村民会议、嘎查村民代表会议建设,制定各项管理规范和工作制度,提高嘎查村民特别是嘎查村民代表的民主素质和议事能力,引导嘎查村民理性表达诉求。积极培育和发展农村牧区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社会组织,促进其发挥参与监督和建言献策等方面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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