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担保管理办法(试行)》的修改建议

时间:2022-05-04 12:45:50  阅读:

2006年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出台了《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担保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操作性,具体条款明确,内容全面。但通过半年多的实践,也有不到或不切实的地方,结合基层行实际,特提出如下粗淺意见:

一、关于贷款担保的程序,办法应明确:贷款审批在前,抵押登记在后;抵押登记在先,贷款发放在后。上收县级支行贷款审批权后,每一笔贷款都要上报二级以上分行审批,如果贷款企业抵押登记在先,使县级支行工作较为被动。

二、总行统一印制的担保合同文本格式应与办法规定的事项衔接一致。否则使办法在操作过程中容易脱离实际。

三、各级行应设立法律事务审查办公室,专司对贷款担保物的评估、登记以及担保合同的签订的真实性、合规性、有效性审查。同时办法应明确法律事务审查的内容和应承担法律审查责任。

四、应加强企业征信系统建设,真正实现担保信息的共享。并在办法中明确企业征信系统录入的内容和要求,规避贷款企业重复担保的风险。

五、对有一定信用和代为清偿能力的自然人应准许其提供保证担保。公司股东为公司在农发行的贷款担保。

六、办法第30条,保证的成立形式,应明确保证合同是必备形式,保函、信用证等其他形式是补充。保函、信用证等其他形式不能代替保证合同。

七、办法对担保贷款到期后再次担保的,是否重新对担保物进行评估没有明确。评估时间与最近一次贷款间隔时间较长的应重新评估。

八、对签订的最高额抵押(质押)担保合同,设定起止时间较长的,对最初评估的担保物,可担保贷款额度因考虑折旧。

九、抵押人为自然人或个体工商户时,其机器、设备及其他动产抵押登记,工商部门不受理抵押登记,办法第87条要求到公证部门办理抵押登记。而实际上公证部门出具是公证手续,而不是抵押登记手续。也因此农发行担保贷款不能受理自然人的机器、设备及其他动产抵押。第87条有驳实际操作,应删除。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浠水县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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