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实际所有人对挂靠船舶提出执行异议的认定

时间:2022-04-08 09:59:27  阅读:

摘要:在涉船舶执行案件中,实际所有人就挂靠船舶提出执行异议,是否一概成立并阻却执行,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较大的争议。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24条的立法旨趣、船舶挂靠关系的实际运行和法律评价、登记对抗主义的逻辑构造,以及船舶挂靠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24条立法目的悖离,结合国家政策对挂靠行为的价值判断,得出实际所有人的船舶所有权不能当然地对抗一般债权人的结论,对该疑难法律问题的解决提供不同的思路和视角。

关键词:船舶所有权;登记对抗主义;挂靠;执行异议

中图分类号:D996.19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2096-028X(2019)02-0098-07

Ascertainment of execution disagreements made against the ship affiliated by real ship owner

—also on the application scope of the rule that uegistered ownership

of the ship can not act against a bona fide third partyWANG Yu-fei,LUO Chun, LIN Xiao-bin

(Execution Bureau,Guangzhou Maritime Court,Guangzhou 510290,China)

Abstract:In dealing with implementation cases wherein ships would be executed, it is a difficult question whether all execution disagreements held by real ship owners should be confirmed and excluded from execution. Through analyzing the legislation purpose of Article 24 of

Real Right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the practical operation and legal comment of ship affiliation, the logical structure of registry antagonism, the deviation of ship affiliation from the legislation purpose of Article 24, and the value judgment by public policy, it is concluded that not all ownership of real ship owners can defeat general creditors’ rights.

Key words:ship ownership;registry antagonism;affiliation;execution disagreements

《中華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简称《物权法》)第24条②确立了特殊动产物权变动采取登记对抗主义的立法模式。对该条所称的第三人的范围,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司法实务界,主流意见均认为系指诉争动产的物上请求权人,或与该动产存在物权系争关系的人,而非一般债权人。然而,笔者在办理实际所有人对一般债权人申请执行挂靠船舶提出的执行异议审查案件时发现,实际所有人针对挂靠船舶的执行异议,是否一概成立并阻却执行,不无疑问,深感该问题有进一步探讨的空间和价值。

一、与船舶挂靠经营相关的执行异议之诉

在海事法院受理的执行案件中,作为一般债权人的申请执行人提供了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之船舶的财产线索,海事法院核实后,通过扣押船舶控制财产,并指定被执行人在一定期限内履行生效裁判文书,逾期不履行,通过司法拍卖船舶来实现申请执行人的合法债权。在此执行过程中,往往出现案外人,以其为船舶的实际所有人为由,向海事法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海事法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7条的规定,自收到案外人书面异议申请之日起十五天内进行审查,如果认为该异议的理由成立,则裁定中止对船舶的执行;认为案外人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执行异议。如果案外人对海事法院作出的执行异议裁定不服,还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海事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此类执行异议之诉案件中,由船舶挂靠经营中的实际所有人提起诉讼的情况较为常见。

船舶挂靠经营的模式下,船舶的实际所有人为个体,少数情况属于企业法人,登记所有权人则为被挂靠企业,并且通常由实际所有人管理经营①。从法律关系主体上来看,挂靠船舶一般登记在作为被执行人的被挂靠企业名下,被挂靠企业是登记所有人,案外人是将自有船舶挂靠船公司经营的实际所有人,申请执行人是船公司的一般债权人。实际所有人对船舶的所有权与申请执行人对被挂靠企业的一般债权孰优孰劣?目前法学理论界主流观点认为,船舶所有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的善意第三人,并非当事人以外的所有第三人,而仅是与船舶有系争关系的善意第三人。[1]一般债权人,对该特定动产不产生支配关系,不处于与所有者支配着争执物的关系上。[2]247海事审判实践的主流观点亦认为,《物权法》第2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简称《海商法》)第9条等法律规定中的“第三人”系指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物权发生了变动的物权关系相对人②。挂靠船舶登记所有的一般债权人,不属于《物权法》第24条规定的“善意第三人”,一般债权人的债权请求权在涉船舶执行案件中,不能对抗挂靠船舶实际所有人所主张的船舶所有权。[3]126有鉴于此,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针对该问题作出(2013)执他字第14号批复,如果有证据证明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船舶系基于船舶实际所有人与被执行人的挂靠经营关系,实际所有人与船舶登记所有人即被执行人不一致的,不宜对该船舶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该批复似乎为如何解决该类执行异议之诉纠纷表明了态度,但由于在这个问题上缺乏充分说理和深入论证,来自审判实践的质疑并未停止,例如,船舶所有人进行虚假登记所形成的船舶实际所有权不得对抗第三人,包括船舶登记所有人的一般债权人。[4]95特别是近年来,众多个体运输船舶的实际船东,通过将船舶所有权登记在具有营运资质的被挂靠企业名下经营的方式,从事水路运输,甚至以企业名义抵押船舶套取银行贷款,冲击航运市场的安全秩序、金融秩序,低迷的航运市场与活跃的民间借贷交织在一起,再加上人数众多的自然人集资建造和经营船舶引发的群体性诉讼,法律关系与纠纷呈现出复杂性与多样性。如何认定责任承担,如何认定物之所属?实际所有人针对挂靠船舶的执行异议,是否一概成立并不宜继续采取执行措施?确有进一步探讨的空间和价值。

推荐访问:挂靠 人对 异议 船舶 认定

版权所有:汇朗范文网 2010-2024 未经授权禁止复制或建立镜像[汇朗范文网]所有资源完全免费共享

Powered by 汇朗范文网 © All Rights Reserved.。鲁ICP备1202301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