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猪屠宰检疫规范》(NY/T,909—2004)的主要内容(2)

时间:2022-04-05 10:46:37  阅读:

5 宰后检疫

5.1 生猪宰后应实行同步检疫,对头(耳部)、胴体、内脏在流水线上编记同一号码,以便查对。

5.2 头、蹄检疫。重点检查有无口蹄疫、水泡病、炭疽、结核、萎缩性鼻炎、囊尾蚴等疫病的典型病变。

应在放血前触检颌下淋巴结、检查有无肿胀。褪毛前应剖检左、右两侧颌下淋巴结,必要时剖检扁桃体。观察其形状、色泽、质地,检查有无肿胀、充血、出血、坏死,注意有无砖红色出血性、坏死性病灶。应检视蹄部、观察蹄冠、蹄叉部位皮肤有无水泡、溃疡灶。剖检左、右两侧咬肌,充分暴露剖面,观察有无黄豆大、周边透明、中间含有小米粒大、乳白色虫体的囊尾蚴寄生。视检鼻、唇、齿龈、可视黏膜,观察其色泽及完整性,检查有无水泡、溃疡、结节以及黄染等病变。

5.3 内脏检疫

重点检查有无猪瘟、猪丹毒、猪副傷寒、口蹄疫、炭疽、结核、气喘病、传染性胸膜肺炎、链球菌、猪李氏杆菌、姜片吸虫、包虫、细颈囊尾蚴、弓形虫等疫病的典型病变。开膛后,立即对肠系膜淋巴结、脾脏进行检查,内脏摘除后,依次检查肺脏、心脏、肝脏、胃肠等。必要时应剖检膀胱有无异常,观察黏膜有无充血、出血。

肠系膜淋巴结检查、脾脏检查、肺脏检查、心脏检查、肝脏检查、胃肠检查、肾脏检查均应按照标准规定的操作步骤进行。

5.4 胴体检疫

重点检查有无猪瘟、猪蹄疫、炭疽病、猪丹毒、链球菌、胸肺膜炎、结核、旋毛虫、囊尾蚴、住肉袍子虫、钩端螺旋体等疫病。应进行外观检查、淋巴结检查、肌肉检查、旋毛虫实验室检验,并按照标准规定的操作步骤进行。

5.5 摘除免疫耳标。检疫不合格的即摘除耳标,凭耳标编码追溯疫源。

5.6 复检。上述检疫流程结束后,检疫员对检疫情况进行复检,综合判定检疫结果,并监督检查甲状腺、肾上腺和异常淋巴结的摘除情况,填写宰后检疫记录。

6 宰后检疫结果处理

6.1 经检疫合格的,由检疫员在胴体上加盖统一的检疫验讫印章,签发《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验讫印章的材料应使用无毒、无害的食品蓝。

6.2 检疫不合格的,应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下列相应措施。

1)经宰后检疫发现一类疫病和炭疽时,应按照标准的规定处理。病猪胴体、内脏及其他副产品、同批产品及其副产品应按照相应的国家标准规定处理。

2)经宰后检疫发现炭疽以外的二类猪动物疫病和其他疫病的胴体及副产品,应按照相应的国家标准规定处理;污染的场所、器具,应按规定采取严格消毒防疫措施。

3)经宰后检疫发现肿瘤者,胴体、头蹄尾、内脏销毁。

4)经宰后检疫发现局部损伤及外观色泽异常者,黄疸、过度消瘦者,全尸作工业用或销毁;局部创伤、化脓、炎症、硬变、坏死、淤血、出血、肥大或萎缩、寄生虫损害、白肌肉(PSE肉)及其他有碍品质卫生安全的部分,病变部分销毁,其余部分可有条件利用。

6.3 检疫员应在需作生物安全处理的胴体等产品上加盖统一专用的处理印章或相应的标记,监督厂(场)方做好生物安全处理,并填写处理记录。

6.4 宰后检疫各项记录应填写完整,保存5 年以上。

7 疫情报告

检疫员在屠宰检疫各环节发现动物疫情时,应按规定向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学术主持:李江华 副教授

中国人民大学农业与农村发展学院

2018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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