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与现代农业经济组织的功能与界限

时间:2022-03-28 09:58:05  阅读:

摘要:

有效的经济组织是现代化农业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关于家庭与市场组织的功能与界限在当前我国农业现代化组织形态理论研究与实践探索中存在分歧。对世界发达农业的经验考察表明:家庭农场是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基本单位,劳动力长期雇佣行为主要集中在动物养殖活动当中,农业现代化程度与农场的土地規模无显著关系,而以家庭农场为基础的农业专业化服务组织和农业合作组织普遍存在。当前的农业技术和制度特征决定了现代农业组织形态应以家庭农场为基础,并通过专业化服务组织和合作组织实现农业生产经营的专业化和规模经济。因此,我国在推进农业经济组织现代化的进程中,应坚持以家庭和家庭农场为基础,并支持专业化服务组织和合作组织的成长,而以雇佣方式扩大农场规模的政策需要慎重推行。

关键词:

农业现代化;经济组织;家庭农场;农业合作组织;农业专业化服务组织;专业化;规模经济;雇佣劳动

中图分类号:F30;F325

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

16748131(2017)05002710

一、引言

国际经验表明,农业现代化是在经济组织和生产技术的共同演进过程中实现的,复杂而高效的农业经济组织是现代农业的重要构成部分。改革开放后,随着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和推进,自20世纪90年代中期起,如何构建现代的农业组织成为我国经济学界的研究热点之一。在相关的研究与讨论中,有两个主题贯穿始终:一是如何确定家庭在农业经济组织中的作用与地位,二是规模经济和专业化经济两个原理在农业的实现方式;而两个主题的相容性,即家庭农场能否获得农业生产的规模经济和专业化经济,构成了我国现代农业组织形态研究的主要内容。从主流观点的变化看,2013年召开的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是一个分水岭,缘于该会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了“坚持家庭经营在农业中的基础性地位”的政策基准。在此之前占主流的观点认为,家庭经营属于阻碍农业规模化、产业化发展的落后组织形式从而应该被“企业式”的农场所替代,而“农业产业化”是论证这种观点的主要分析框架;在此之后,相关研究开始在坚持家庭农场基础地位前提下延续对实现农业规模经济和专业化经济的组织形态及其推进策略的分析。

尽管十八届三中全会确定了家庭农场的基础地位,但并未对家庭农场给出确定的内涵或标准。与此同时,在未清晰描述“经营”概念的前提下提出“推进家庭经营、集体经营、合作经营、企业经营等共同发展的农业经营方式创新”的改革方向,加上“鼓励承包经营权在公开市场上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流转,发展多种形式规模经营”的补充,导致有关研究和实践朝着两个不同的方向演化:其一是通过不同形式契约扩大家庭农场的土地规模和劳动力规模;其二是坚持家庭农场的“家庭性质”,即劳动力以家庭成员为限,但在局部生产环节和产品、要素的经营环节实施组织创新以扩大经营规模。显然,农业经济活动中家庭与市场组织之间的界限以及各自实现功能的性质,是认识农业现代化组织形态的关键,而这两个问题在目前我国的理论、政策和实践中都未形成一致的原则和结论。本文基于对世界发达农业发展的经验考察和理论分析,评价上述两个理论演化方向,进而明确我国农业现代化的组织形态。后文首先围绕家庭农场地位、规模等主题对世界发达农业的组织形态进行考察并做相应的理论分析,然后进一步对世界农业组织现代化演化的路径进行考察,最后就我国农业现代化的组织形态及其推进给出建议。

二、世界发达农业的组织特征——家庭农场为基本经营单位

这一部分主要基于美国和日本等先进农业国家的经验对发达农业的生产、经营单位的组织性质进行考察。

1.家庭是农业生产经营的基本组织

尽管家庭作为经济组织形式随着工业革命在非农产业活动当中快速消失,但是农业生产仍然延续着家庭农场传统。根据联合国粮农组织的统计,全球范围内的农场,无论在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由家庭管理的比例超过90%,家庭农场通过耕种70%~80%的耕地提供了80%的世界粮食产量参见联合国粮农组织网站(http://www.fao.org/zhc/detailevents/zh/c/271492/)。 。为了强调家庭农场的作用,联合国甚至将2014年确定为“国际家庭农业年”。美国农业因为其农场的“土地大规模”特征成为我国相关研究中主张农业规模化观点最重要的经验依据,而日本农业则因为和我国同属东亚“人多地少”区域而被国内学者作为比较分析和经验借鉴的对象,美、日两国的农业生产组织同样以家庭农场为主:2015年美国家庭农场数占到全部农场数的99%,其产值占到农业总产值的89%参见美国农业部网站(https://www.ers.usda.gov/amberwaves/2017/march/largefamilyfarmscontinuetodominateusagriculturalproduction/)。 ;日本2016年的家庭农场占其全部农场的比例为97.42%根据日本农林水产省公布的《农业构造动态调查(2006—2017年)》,参见日本农林水产省网站(http://www.maff.go.jp/j/tokei/kouhyou/kensaku/bunya1.html)。 。此外,作为欧洲大陆“中等规模”发达农业的代表,2016年挪威的农场中家庭农场的比例也达到94.92%参见挪威统计局数据(http://www.ssb.no/en/jordskogjaktogfiskeri)。 。

这里特别需要说明的是,家庭农场指的是家庭进行经营、常规劳动力限于家庭成员的农业生产单位。与这一概念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家族企业”概念——家族控制资本并由家庭成员担任核心管理职位的企业,并不要求劳动力的家庭成员属性。

2.农业现代化水平与土地规模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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