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一起住宿场所未按规定消毒非一次性拖鞋案件的思考

时间:2022-03-26 09:42:31  阅读:

摘 要:公共场所是人们集聚、服务于大众或供公众使用的活动场所,具有人口相对集中、流动性大,设备物品供公众重复使用、易污染,易造成传染病传播等特点,因此,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极其重要。近年來,公共场所提供给公众重复使用的设备物品消毒质量问题倍受关注,群众对公共场所用品消毒质量方面的投诉也越来越多,如何保障这些物品卫生安全是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的重点。本文通过介绍一起住宿场所未按规定消毒非一次性拖鞋的案件,主旨是引起卫生监督员对公共场所设备物品消毒情况监督的重视,以及警示场所经营者要做好公众设备物品消毒保洁工作。

关键词:住宿;拖鞋;消毒;案件

中图分类号:D92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2064(2018)19-0198-02

1 案情介绍

2018年8月7日,深圳市某区卫生监督所卫生监督员对辖区某酒店进行监督检查,现场发现该酒店房号为“8432”的客房洗手间门口摆放两双非一次性拖鞋,该酒店设有清洗消毒间,但未配置给专用于清洗消毒非一次性拖鞋的消毒池或桶,该酒店未能提供对非一次性拖鞋的清洗消毒记录。经询问得知,该酒店从2018年8月1日起提供非一次性拖鞋给顾客洗澡时使用,该酒店的清洁人员在清洗浴室时同时刷洗顾客使用过的非一次性拖鞋,再在拖鞋上喷洒消毒液,即完成对非一次性拖鞋的清洗消毒工作。经调查,该酒店未按要求对供顾客使用的非一次性拖鞋进行消毒,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公共场所经营者提供给顾客使用的用品用具应当保证卫生安全,可以反复使用的用品用具应当一客一换,按照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清洗、消毒、保洁。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的规定,以及《住宿业卫生规范》第二十一条第(四)项:“(四)清洗饮具、盆桶、拖鞋的设施应分开,清洁工具应专用,防止交叉传染。”,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住宿场所应建立卫生管理档案,档案应当包括以下方面:(七)公共用品用具清洗、消毒、检测记录。” 和《住宿业卫生规范》推荐的住宿场所用品用具清洗消毒方法第二条化学消毒:“2.用0.2%~0.5%过氧乙酸溶液,或有效溴或有效氯含量为1000毫克/升的消毒液中,浸泡30分钟,可用于拖鞋消毒。”及“化学消毒后的公共用品用具应用净水冲去表面的消毒剂。”。卫生监督员现场下达卫生监督意见书,责令该酒店在2018年8月21日前设立非一次性拖鞋专用的消毒设施,并采用正确的消毒流程对非一次性拖鞋进行消毒,同时要建立公共用品用具的清洗、消毒、检测记录。

本案取得的证据有现场笔录1份、该酒店的授权委托人询问笔录1份、现场照片4张、授权委托书1份、法定代表人及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影印件各1份、该酒店的营业执照(副本)影印件1份、该酒店的卫生许可证复印件1份。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二)项:“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改,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造成公共场所卫生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二)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或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具的”的规定,参考《深圳市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试行)》从轻情节:“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给予警告,并可处2000 元以下罚款”。最终对该酒店作出:(1)警告;(2)罚款人民币一千元的行政处罚。

2 案件评析

(1)案件亮点。近年来,卫生监督机构对住宿、美容、美发等公共场所卫生监督主要从以下方面着手:从业人员是否持有两证(健康合格证及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是否有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报告,卫生许可证、卫生信誉度等级、从业人员健康合格证公示情况,是按规范设置布草间、清洗消毒间等。本案件除上述内容外,还重点监督了该住宿场所提供顾客使用的非一次拖鞋的清洗消毒情况。这是本案件最大亮点。

(2)本案的法律适用方面。该酒店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公共场所经营者提供给顾客使用的用品用具应当保证卫生安全,可以反复使用的用品用具应当一客一换,按照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清洗、消毒、保洁。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

此外,根据《住宿业卫生规范》第二十一条第(四)项:“(四)清洗饮具、盆桶、拖鞋的设施应分开,清洁工具应专用,防止交叉传染。”,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住宿场所应建立卫生管理档案,档案应当包括以下方面:(七)公共用品用具清洗、消毒、检测记录。”以及《住宿业卫生规范》推荐的住宿场所用品用具清洗消毒方法第二条化学消毒:“2.用0.2%~0.5%过氧乙酸溶液,或有效溴或有效氯含量为1000毫克/升的消毒液中,浸泡30分钟,可用于拖鞋消毒。”及“化学消毒后的公共用品用具应用净水冲去表面的消毒剂。”卫生监督员已要求该酒店设立拖鞋专用的消毒设施,并采用正确的消毒流程对非一次性拖鞋进行消毒,同时要建立公共用品用具的清洗、消毒、检测记录。

(3)案件难点。根据调查,该酒店的清洁人员在清洗浴室时同时刷洗顾客使用过的非一次性拖鞋,再在拖鞋上喷洒消毒液。该酒店并非完全未对非一次性拖鞋进行清洗消毒,只是未采用正确的消毒流程。场所经营者受处罚心理难免有疑惑,因此,需要卫生监督员耐心地进行沟通解释,普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公共卫生知识。

3 思考建议

公共场所指的是人们集聚、服务于大众或供公众使用的活动场所,其卫生状况有效折射出一个国家或一个地区的物资生活水平和精神文明程度[1]。公共场所卫生环境具有人口相对集中,相互接触频繁,流动性大;设备物品供公众重复使用,易污染;健康与非健康个体混杂,易造成疾病特别是传染病的传播;环境的卫生质量与整体人群的健康水平关系及其密切等卫生学特点,因此,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极其重要。

对于住宿场所,卫生间、卧具、拖鞋及其他用具不清洁可传播性病、皮肤病,如疥疮、癣;使用了被污染的毛巾可传播沙眼、急性出血性结膜炎;便器可传播痢疾、滴虫病;饮具消毒不彻底,不仅影响感观,而且或会导致腹泻、病毒性肝炎、细菌性痢疾、伤寒等疾病。住宿场所公共卫生用品用具的卫生状况是普罗大众最为关注的热点之一,更应该是卫生监督管理是重点。目前存在的问题分析:

(1)法律制度不够完善。目前我国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法律依据主要为《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为《条例》)以及配套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为《细则》)。且《条例》为1987年颁布,时间较为久远,很难跟上如今的社会和经济发展水平[2]。随机经济的发展,新型的公共场所不断涌现,人民群众对公共场所的卫生要求也越来越高,相关部门亟需进一步修订公共场所卫生法律法规,以适应新时代的发展需要。

(2)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执法单一的惯性。因慣性使然,很多卫生监督员到公共场所进行卫生监督检查时,只检查从业人员持两证情况、公共场所卫生监测报告情况及公示情况,对公共场所的公共用品用具的卫生状况“视而不见”,久而久之极易形成恶性循环。卫生监督机构必须重视对公共场所公共用品用具的清洗消毒保洁方面的监督管理,加强对卫生监督员的培训教育,提高卫生监督员的执法能力,多举措激励卫生监督员办理此类案件。

(3)场所经营者、从业人员卫生法律法规及卫生知识不足。在实际监督过程中发现,由于公共场所涉及行业较多,集中培训不能面面俱到,且缺乏合适教材,公共场所的从业人员卫生知识、法律法规培训不到位或缺失是导致从业人员卫生法律法规知识缺乏、法律意识偏低的重要原因[3]。各级卫生监督机构,特别是基层的卫生监督机构,务必要加强对辖区各类场所的卫生法律法规及卫生知识培训,代替“以罚代管”的单一监督模式。通过举办培训班、建立业务咨询群、微信公众号、“以案说法”等多渠道进行宣传教育,让场所经营者、从业人员懂法,才能进一步约束他们遵法守法。

参考文献

[1]张奎伟.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的回顾与思考[J].中国卫生事业管理,2010,15:(04).

[2]吕春久,金晶,张薇.公共场所卫生程序化管理初探[J].中国公共卫生管理,2010,10:(03).

[3]李忠久.公共场所卫生实行分级管理对策初探[J].中国卫生事业管理,2010,0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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