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律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 律师协会常务理事的工作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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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律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 律师协会常务理事的工作职责

苏律协发〔2009〕16号

关于印发《江苏省律师协会教育培训工作委员会2009-2012年工作规划》、《江苏省律师协会教育及培训工作委员会工作规则》、《江苏省律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律师协会、省直属分会:

《江苏省律师协会教育培训工作委员会2009-2012年工作规划》、《江苏省律师协会教育及培训工作委员会工作规则》、《江苏省律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8月15日省律协七届八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现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

1、《江苏省律师协会教育培训工作委员会2009-2012年工作规划》

2、《江苏省律师协会教育及培训工作委员会工作规则》

3、《江苏省律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六日

附件一:

江苏省律师协会教育培训工作委员会

2009-2012年工作规划

为了加强我省律师执业机构规范化管理,提高对律师队伍的素质,提升律师业务水平,根据省司法厅和省律协在律师教育与培训工作方面的指导要求,结合我省律师实际情况,特订本规划作为本届省律协教育及培训委员会2009年—2012年的五年工作目标和计划。

一、主要目标

通过开展多样化、多层面和有针对性的培训活动,努力实现全省律师队伍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得到普遍提高,律师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人民群众、服务和谐稳定的能力进一步增强,律师培训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和

制度化,培养和造就一支坚持信念、精通法律、维护正义、恪守诚信的律师队伍。

二、主要任务

1、加强政治理论思想和律师执业价值观教育。有针对性地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科学发展观教育,进一步强化律师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国家安全意识。积极引导律师自觉履行“三维护”的职责使命,坚定不移地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律工作者、做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服务者、做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维护者、做社会公平正义的保障者、做社会和谐稳定的促进者。全面提升江苏律师政治素养和正确的价值观、职业观。

2、加强律师业务素质教育。重点加强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方面重大部署和要求的培训,抓紧服务医疗、就业、住房、社会保障等专业领域和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律师人才培养,积极培养反倾销、反补贴等方面从事涉外业务的律师人才。加大选派律师赴境外培训工作的力度和管理,有计划、有步骤地做好高素质专业律师人才的培训工作。

3、加强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执业风险防范教育。保证广大律师熟悉并严格遵守律师执业规范和执业纪律,掌握执业礼仪知识和风险防范技巧,引导律师正确处理经济利益和社会效益的关系,树立正确的义利观和律师社会形象,

始终坚持诚信为民的服务宗旨,强化律师外事纪律培训,在对外交流和开展涉外法律服务工作中,始终把维护国家利益放在首位。

4、加强律师事务所管理知识教育。提高律师事务所自律管理重要性的认识,强化律师事务所主任和合伙人管理责任和管理知识的培训教育,提高管理能力。加大律师事务所党支部成员的培训,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积极引导律师事务所文化建设,创建专业品牌和特色律师事务所。

三、主要措施

1、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省、市两级律师协会、律师事务所和律师要提高律师教育培训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增强教育培训的主动性,把律师教育培训工作作为律师行业管理的重要内容和律师事业的重要条件。律师事务所主任应作为教育培训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省、市两级律师协会要建立健全教育培训和考核管理制度,提高教育培训质量。根据需要,要出台《江苏省律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和《江苏省实习律师培训考核管理办法》,保证全省律师教育培训工作有章可循。

2、加强规划,建立省市分级管理体制和互动工作机制。在广泛征求律师培训需求的基础上,统一编制年度培训计划和规划,明确省、市和律师事务所三级培训主体的职责,建立全省律师教育培训资源共享机制和三级培训主体互动工

作机制。省律师协会将建立13个省辖市巡回高层次示范培训制度和苏南、苏北接对交流培训制度,降低培训成本、减轻律师负担,让各地律师普遍、直接受益。

3、明确对象,因人施教。重点对四类对象的培训管理。对律师事务所主任及合伙人培训,重点以“律师事务所文化建设”、“律师事务所营销策划”、“律师战略发展”和“律师党建”等为内容;对执业律师培训,联合其他各专业委员会做好对执业律师进行专业技能培训和综合素质培训;对实习律师的培训,主要是规范并指导各地对实习律师的学习教育和律师执业岗前培训;对律师事务所行政主管培训,主要以律师事务所行政管理、业务流程管理、财务税收管理、档案管理为主要内容。

4、健全师资结构和培训教材体系。既注重名人名家,也重视律师队伍的自有资源,建立江苏律师自己的师资库,为今后形成科学、稳定的传帮带机制奠定基础。整理、制作有关名师名家讲座的录音、光盘等,收集、整理经典案例,并汇编成册,免费发放至全省律师事务所,惠及全省律师会员。

5、创新方法,提高培训效果。采用集中培训与分散学习相结合,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相结合,专题培训与系统培训相结合,国内培训与国外培训相结合,基础培训与高端培训相结合,课堂培训与网络培训相结合等方法,全方位、

有重点、灵活开展各项培训。同时注重联合其它专业委员会开展业务交流和培训工作。加强与各市律协的协调、配合,充分利用地方优势,做强做细各形式、各层面的培训工作。

6、创造条件,建设全省律师培训教育基地。根据律师执业的特点和江苏律师业发展的需要,有针对性地开展在“江苏律师网”建设全省律师网络教育培训平台,创造条件建设江苏律师学院,争取全省律师教育培训工作有一个相对固定的基地。

附件二:

江苏省律师协会教育及培训工作委员会

工作规则

第一条为加强省律师协会教育培训工作管理,发挥教育培训工作委员会活动的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根据《江苏省律师协会章程》和《江苏省律师协会工作委员会规则》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教育培训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在常务理事会领导下设立的负责指导、规范全省律师教育培训工作的专门机构。委员会日常工作由省律协秘书处负责协调安排与服务。

第三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制定全省律师教育培训计划,对全省律师继续教育和实习律师培训工作进行分类指导,对省辖市律师协会律师教育培训工作进行考核、评估;

(二)负责编制全省律师教育培训经费使用预算,管理使用省律师协会继续教育培训基金;

(三)负责协调省律师协会各业务委员会和工作委员会培训工作;

(四)负责全省律师继续教育培训和实习律师培训情况调研,协调省律师协会相关工作委员会做好教育培训发展规划和对外宣传工作;

(五)负责建立全省律师继续教育培训和实习律师培训师资库建设,协调省辖市律师协会教育培训师资保障;(六)负责举办全省性律师继续教育示范培训;

(七)负责全省律师事务所主任政治理论和事务所管理知识培训;

(八)负责全省律师继续教育培训和实习律师培训教材资料的编制发放工作;

(九)负责联系省律师协会教育培训机构和基地建设;(十)完成省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四条委员会的设立、调整及撤销由省律协常务理事会决定。

第五条委员会由熟悉律师行业,具有丰富执业经验和

协调能力,关心律师行业发展,热心公益事业的执业律师和律师行业管理人员组成。

第六条委员会由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委员若干名组成。

组成人员建议名单由省辖市级律协提名,省律协秘书处负责初审。原则上一个地区保证1个名额。

第七条委员会主任由常务理事会决定,副主任和委员由主任提名,分管副会长决定。

第八条根据工作需要,委员会可以聘请专家为顾问,协助委员会工作开展。

第九条委员会的任期与常务理事会任期相同。因工作的延续性,本届委员会任期届满,在新一届委员会组建之前,由省律协秘书处代行委员会职责。

第十条委员会组成人员出现如下情况,资格将按规定取消。

1,不再从事律师职业或律师行业管理工作;

2,除主任外因工作需要在本省内调离原推荐地区执业;3,连续两次不参加委员会活动(因特殊情况,经委员会主任批准同意,并按活动要求提出了具体意见或按要求完成任务的除外);

4,两次不能完成委员会交办的工作任务。

因资格取消,需要增补组成人员,按本规则第六条、第七

条之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委员会主任不称职或不履行职责,由分管副会长提出罢免案,省律协常务理事会决定。副主任和委员不称职或不履行职责,由主任提出罢免案,分管副会长决定。

分管会长提出对委员主任罢免案的同时,推荐工作小组内的其他常务理事担任,并指定在常务理事会决定之前代理主任职责。根据工作需要或实际情况,也可指定一名副主任主持委员会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委员会主任职责:

(一)召集委员会会议;

(二)提出年度工作计划,编制年度经费预算;

(三)提名副主任及委员人选;

(四)对不称职的副主任及委员提出罢免议案;

(五)领导执行常务理事会的决定,组织落实本委员会确定的任务,部署和检查各委员工作开展情况;

(六)编制委员会年度工作总结并负责向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

(七)常务理事会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十三条根据工作需要,副主任可实行分工负责制,协助主任开展工作。

第十四条委员的职责:

(一)负责联络、督促、指导所在地省辖市级律协律师继

续教育培训和实习律师培训工作;

(二)完成委员会交办的工作;

(三)对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提出意见和建议;(四)参加委员会会议和活动,并对会议议题和决议提出意见;

(五)关心业内外信息,并及时向委员会通报;

(六)完成主任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十五条委员会应根据常务理事会要求和省律协年度工作计划制定本委员会工作计划和经费预算,报常务理事会批准后执行。

第十六条根据工作需要,委员会可与省律协其它工作委员会、业务委员会召开联席会议,或邀请其它工作委员会、业务委员会代表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以委员会名义形成的文件及其他材料,经委员会集体讨论后,按过半数的委员意见决定;无法形成过半数的委员意见,由主任提请分管会长决定。重大问题应提请省律协会长办公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第十八条委员会应按经批准的年度工作计划开展活动。根据需要,省律协分管秘书长、委员会主任、两名副主任、三名委员可以提议调整委员会活动计划,增加的活动计划按规定程序报批。省律协秘书处按主任要求,将活动方案、材料提前告知委员会成员。

第十九条委员会举行针对突发性事件、可能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活动,应报常务理事会批准。

第二十条委员会经费来源及使用按《江苏省律师协会工作委员会、业务委员会经费使用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规则由省律协常务理事会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规则由省律协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附件三:

江苏省律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全省律师继续教育,推进律师继续教育培训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提高全省律师的职业道德和执业水平,促进全省律师事业持续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全国律协《执业律师继续教育试行办法》和《江苏省律师协会章程》及江苏省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指导思想]律师继续教育培训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紧密围绕服务党和政府工作大

局,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全面加强律师政治思想、执业能力和职业道德建设,为江苏社会经济事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保障和人才支持。

第三条:[培训原则]加强律师继续教育应当坚持下列原则:

(一)坚持为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服务。紧紧围绕党委政府中心工作,全面规划、部署和推进律师培训工作,提高律师服务大局的意识和能力。

(二)坚持把思想政治培训放在律师培训工作的首位。提高律师的政治觉悟和思想道德素质,保证律师队伍建设和律师工作的正确方向。

(三)坚持加强律师执业能力建设。把培训目标、内容、方式和能力建设结合起来,大力提高律师依法执业的能力。

(四)坚持依法科学培训。加强律师培训工作制度建设,严格依法开展培训工作,把握培训工作规律,增强培训工作的科学性和实效性。

第四条:[培训效力]律师继续教育与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相结合。律师未依照本管理办法完成继续教育任务的,需补足培训课时后方能参加年度考核。

第二章管理体制

第五条:[领导监督]全省律师继续教育培训工作接受全

国律协统一领导,接受省司法行政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六条:[分级管理] 省律师协会统一领导本省律师继续教育工作,省辖市律师协会具体负责所在地区律师继续教育工作,律师事务所负责本所律师的继续教育工作。律师事务所为律师继续教育的第一责任主体。

第七条:[管理机构]省律师协会和省辖市律师协会应当成立继续教育工作委员会,具体负责律师继续教育工作。省律师协会和有条件的省辖市级律师协会秘书处设立教育培训部门,承担律师继续教育的协调服务工作。

第八条:[计划编制]各律师事务所应在年底前将本年度执业律师继续教育培训总结和下年度培训计划上报所属省辖市级律师协会。省辖市级律师协会应在下年度第一个月内将本年度的地区律师继续教育培训工作总结和下年度培训计划建议上报省律师协会。省律师协会教育培训工作委员会负责汇部全省律师继续教育培训工作总结和下年度培训计划报省律协常务理事会审定后下发执行。

第九条:[省会职责]省律师协会根据全国律协和省司法行政部门的工作部署,具体负责全省律师继续教育工作,履行下列职能:

(一)制定全省律师继续教育培训管理规范;

(二)制定全省律师继续教育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三)组织编撰和审定全省律师继续教育培训教材、资

料,组织编写培训大纲;

(四)组建、评估、认证全省律师继续教育培训基地和机构;

(五)组建、审定全省律师继续教育培训师资库;

(六)组织开展全省性律师继续教育专业性高层次示范培训;

(七)负责全省律师事务所主任政治理论和管理知识继续教育培训;

(八)组织开展律师继续教育培训工作宣传交流;

(九)指导、评估、考核省辖市级律师协会继续教育工作;

(十)全国律协和省司法行政部门授权或委托的其他职能。

第十条:[市会职责] 省辖市级律师协会根据省律师协会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的工作部署,具体负责所在地区律师继续教育工作,履行下列职能:

(一)具体负责本地区继续教育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的编制;

(二)负责所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政治理论和管理知识继续教育培训;

(三)集中组织开展律师政治理论、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以及执业风险防范教育专题培训;

(四)负责向省律协提供年度专业性培训课题,协助省律协组织专业性高层次示范培训工作;

(五)协助省律师协会做好培训教材编撰、典型案例及相关资料收集工作;

(六)负责所属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继续教育课时的认定工作;

(七)负责指导、考核律师事务所继续教育培训工作;

(八)完成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和省律师协会交办的其他律师继续教育培训工作。

第十一条:[律所职责] 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继续教育工作的管理者和组织者,根据所属律师协会的工作部署,具体负责本所律师的继续教育工作,履行下列职能:

(一)负责编制律师事务所年度培训工作计划;

(二)安排律师参加律师协会和相关机构组织的继续教育培训;

(三)负责检查督促律师继续教育培训的年度审核工作;

(四)负责继续教育培训教材典型案件的整理编撰;

(五)负责日常政治理论学习、案例分析、业务研讨。

第十二条:[业委职责] 律师协会业务委员会根据本业务领域人才培养和业务发展需要,具体负责本业务领域继续教育工作,履行下列职能:

(一)负责本业务领域培训计划的编制及相关培训工作的开展;

(二)负责本业务领域专业人才师资库的建立;

(三)负责本业务领域年度专业性培训主题的选择;

(四)协助做好本业务领域专业性主题培训的开展;

(五)负责继续教育培训教材本业务领域典型案例的收集编著。

第三章内容与形式

第十三条:律师继续教育的内容主要为政治修养、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具体为:

(一)政治理论与形势政策;

(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三)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行为规范;

(四)律师执业技能;

(五)新颁重要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律师行政管理和行业管理规范、规则、指引;

(六)律师形象礼仪;

(七)律师执业风险防范;

(八)有关律师业务发展和素质提高的其他知识。

第十四条:[培训渠道]执业律师可以参加全国律协、省律协、省辖市律协组织的专题培训,律师事务所内部组织的培训,参加各级律协或其他机构组织的业务研讨会,撰写理

论研讨文章,讲课,参加学历教育,参加党代会和人大政协会议,参加各级司法行政会议,参加全国律协、省律师协会、省辖市级律师协会会议,参加律师协会业务委员会活动,以及省辖市律师协会认可的其他培训。

第十五条:[培训方式]律师协会组织的继续教育培训,根据需要可采取视频会议、巡回集中专题讲座、专题培训班、业务研讨会议、案例分析会等形式,也可通过网络、考察、自学、个别交流等方式。

第四章课时管理

第十六条:[培训课时]执业律师每考核年度必需接受不低于40课时的继续教育培训。其中接受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律师执业风险防范以及律师形象礼仪教育不低于10课时;律师事务所主任、合伙人接受政治理论和事务所管理知识培训不低于8课时。

第十七条:[课时管理]省辖市级律师协会负责所在地区执业律师继续教育培训课时的管理。省律师协会按全国律协《执业律师继续教育登记册》规定版本统一印发,全省执业律师人手一本,具体记录律师继续教育培训课时完成情况。

第十八条:[课时认定]根据继续教育培训形式不同,对执业律师继续教育培训课时按下列规定进行认定:(一)参加全国律协、省律协、省辖市律协组织的专题培训。按主办单位出具的培训课时证明计算;

(二)律师事务所内部组织的培训。按每半天1课时计算,但一个考核年度内最高计算课时不得超过10课时;

(三)参加各级律协或其他机构组织的业务研讨会。按会议通知的有效会议时间,每半天折算2课时,但一个考核年度内最高计算课时不得超过10课时。

(四)撰写理论研讨文章。入选省辖市级、省级、省级以上单位业务交流或合法刊物公开出版发表的,每5000字折算2课时、4课时、6课时、8课时,被评为优秀论文的,双倍计算课时;执业律师公开出版专著的,按每本20课时计算。但本款项目在一个考核年度内最高计算课时不得超过20课时。

(五)讲课。执业律师受邀为执业律师、中高等学校、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讲课,按每半天折算2课时。但在一个考核年度内最高计算课时不得超过10课时。

(六)参加学历教育。凭学校学籍证明,一个学期折算10课时。参加自学考试的,每通过一门凭相关证明折算4课时,但在一个考核年度内最高计算课时不得超过20课时。

(七)参加各级党代会和人大政协会议,参加各级司法行政会议,参加全国律协、省律师协会、省辖市级律师协会会议,按会议有效时间,每半天折算2课时,但在一个考核年度内最高计算课时不得超过10课时。

(八)参加全国、省、省辖市律师协会工作业务委员会

活动,按活动有效时间,每半天折算2课时,但在一个考核年度内最高计算课时不得超过10课时。

(九)省辖市律师协会认可的其他培训。具体由省辖市级律师协会确定,但本款项目在一个考核年度内最高计算课时不得超过4课时。

第十九条:[课时分类]根据律师参加各种渠道的培训内容,分别计入相应的培训内容。参加各级党代会和人大政协会议,参加各级司法行政会议,参加全国律协、省律师协会、省辖市级律师协会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议,按本办法第十八条之规定,折算律师政治理论、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律师执业风险防范和事务所管理知识培训课时。

第五章师资与教材

第二十条:[培训师资]省律师协会组织具有丰富实践经验、较高法学理论水平、讲课效果好和学员评价高的省内外知名专家学者、法官、律师、政府专业部门领导成立师资库,担任全省执业律师继续教育培训教师。省辖市级律师协会也可自行聘请培训教师,也可申请省律师协会师资库教师担任。

第二十一条:[教材要求]律师继续教育培训教材应当符合律师执业特点、律师形象树立和律师继续教育工作规律,着眼于提高律师综合素质和执业能力。

第二十二条:[教材体系]省律师协会负责律师继续教育

培训课程体系和教材体系建设工作,对律师继续教育培训教材的规划、编写、出版、发行和使用加强管理和监督。教材体系具体为:

(一)全国律协统一编撰的律师继续教育培训系列教材;

(二)省律师协会统一编撰的案例教学资料、电子资料和业务研究资料;

(三)适合作为培训教材的国内外优秀出版物。

第六章培训经费

第二十三条:[培训经费]律师继续教育经费应当列入律师协会会费预算和律师事务所经费预算。随着会费和业务收入的增加逐步提高,保证律师继续教育工作的需要。

律师协会和律师事务所应加强继续教育工作经费的管理,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第二十四[培训基金]省律师协会、省辖市级律师协会和各律师事务所应创造条件建立律师继续教育培训基金制度。

省律师协会按当年应收会费总额的12%计提;省辖市级律师协会应按留成部分不底于8%计提,根据培训的需要,不足部分可合理分摊;律师事务所应按国家财务制度的规定计提或按《事务所章程》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经费管理]省律师协会律师继续教育经费或基金,由教育培训委员会编制使用计划,报常务理事会审

定后执行。使用情况接受财务委员会和监事会监督,并作为省律师协会财务决算报告的组成部分提交理事会审议。

第二十六条:[经费使用]省律师协会在律师继续教育经费计划的编制上,对经济欠发达地区给予扶持,帮助完成相关继续教育培训项目。

第七章考核管理

第二十七条:[培训考评]省律师协会适时对省辖市级律师协会的继续教育培训工作进行评估、考核和指导。并建立考核奖励与警告制度。

第二十八条:[档案管理]省辖市级律师协会和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律师继续教育档案管理制度,并建立和完善律师继续教育考核制度。

第二十九条:[特殊规定]凡参加律师年度考核的律师,在一个考核年度内,因出国或生病等原因超过半年以上的,继续教育课时可减半执行,特殊情况经申请可减免继续教育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条:[管理类别]本办法所指的执业律师,包括专职律师和兼职律师。

第三十一条:[授权管理]省辖市级律师协会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不违背本管理办法规定的基础上制定本地区的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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