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领域法律风险心得体会

时间:2022-06-30 13:45:03  阅读:

结合日常工作中依申请公开办理实践,就有关问题探讨如下:

一、公开范围

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需要注意的是:一是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要有一定载体体现,比如文件、电子数据等;二是政府信息是事先存在的,不需要另行加工、制作,如果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需由相关部门加工或者分析,则不属于公开范围。

以下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

1.涉及国家秘密的、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公开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第三方同意除外;

3.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

4.过程性信息,包括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等。

在日常工作中我们经常会有这样的疑问:

党政联合行文文件是否属于政府信息?“三定”方案的批准文件是否属于政府信息?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信息是否属于政府信息?

若文件以党组织文号印发,或虽没有文号但制定主体包括党委部门,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政府信息。“三定”方案属于党委文件。对于行政机关的职责等内容可以通过其他途径公开或获取。但“三定”方案不属于政府信息。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是由审计机关制作的对领导干部的内部管理监督信息,作为干部考核、任免和奖惩的重要依据,不具备外部性,不属于政府信息。

二、公开的主体

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简单来讲,按照“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谁牵头,谁公开”的原则进行公开。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的政府信息,由牵头制作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行政机关,不等同于国家机关。

三、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从信息公开角度,政府信息可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

1.主动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包括机关职能、机构设置、行政执法、财政预决算、公务员招考等15类政府信息。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当自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

公开的形式:行政机关应当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或者其他互联网政务媒体、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途径予以公开。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托政府门户网站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利用统一的政府信息公开平台集中发布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应当具备信息检索、查阅、下载等功能。

2.依申请公开。

登记补正环节应注意的问题:申请材料明确的,及时登记并转办;申请材料不明确的,给予指导和释明,7个工作日内或一次性告知,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期限。

查找信息环节需要注意的问题:查找信息应尽到合理的检索义务,信息存在的,依法进行答复;信息不存在的,告知原因,说明理由。

答复环节需要注意的事项:《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6条规定七种答复方式: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政府信息提供方式、优惠费用制度:

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及行政机关保存政府信息的实际情况,确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体形式;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可以通过电子数据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政府信息。

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

四、公开的监督保障

一是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社会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

二是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日常指导和监督检查,对行政机关未按照要求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予以督促整改或者通报批评;需要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责任的,依法向有权机关提出处理建议。

三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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