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财务报销规定(10篇)

时间:2023-08-10 14:30:05  阅读:

篇一:大学财务报销规定

  

  山西大学财务报销规定(2016修订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财务报销工作,加强学校会计核算管理,维护学校财务秩序,根据高等学校财

  务制度、公务卡制度改革、政府采购等国家相关规章制度,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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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睞枥庑赖賃軔。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各单位相关经费的财务报销。

  第二章报账经办人员身份要求

  第三条报账经办人员原则上应为学校在职职工。

  科研项目经费可以使用在校学生、聘用人员经办报账

  业务。

  第四条单位或科研项目报账经办人员应当相对固定,报账经办人员基本信息资料要在计划财务处备

  案。

  第五条报账经办人员条件及职责:

  (一)应具备一定的财会业务知识,掌握学校财务报销流程、要求和审批权限等规定;

  (二)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工作责任心,爱岗敬业;

  (三)有义务向项目负责人、经费负责人传达财务政策;

  (四)预审并按事项分类规范粘贴原始票据;

  (五)持经相关人员签字确认的报销审批单办理报销业务;

  (六)应及时、足额将报销款项解付给相关人员。

  第三章报销票据具体要求

  第六条报销票据的要求

  (一)基本内容应当齐全;

  报销票据内容包括:

  1、付款单位名称(全称);

  2、日期、金额(大小写应一致);

  3、经济业务内容,属于购买实物的,要载明品名、数量、单价和金额等;

  4、必须加盖出票单位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二)票据不能涂改、挖补,如发现有误,应由开具单位重开或者按规定更正;

  (三)金额大小写有误,开具单位应重新开票;

  (四)外文票据应附中文翻译件和银行付款凭据,中文翻译件应由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

  第七条下列票据,会计人员不予受理:

  (一)虚假发票;

  (二)漏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的票据;

  (三)大小写金额不符的票据;

  (四)内容有涂改且未按规定更正的票据;

  (五)发票类型与发生的经济业务内容不符的票据;

  (六)超过使用期限或已注销的票据;

  (七)支付违约金、滞纳金和罚款的票据;

  (八)发票业务内容超出出票单位经营范围的票据;

  (九)国家明文禁止用公款购买的烟、高档酒水和礼品的票据;

  (十)其他不符合会计要求的票据。

  第八条遗失票据的报销须取得出票单位发票存根联或记账联复印件,加盖出票单位财务专用章或发票

  专用章,并附书面说明,由单位领导、计划财务处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方可报销;失而复得的原件不再

  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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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报销审批原则及审批权限

  第九条所有经费报销审批遵循

  “谁主管、谁签字、谁负责

  ”的原则,所有审批原则上应为审批人亲笔签

  名,使用印章代替,其印章必须到计划财务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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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校内预算安排的包干经费、公务业务经费、事业发展经费(含专项)应当采用

  “财务一支笔

  ”审

  批原则和

  “互签

  ”审批原则,各院系(研究所、中心)重要经济事项采用

  “党政联签制

  ”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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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要经济事项是指:

  (一)开支接待费、餐费、因公出国(境)费用,会议费、考察费;

  (二)金额在十万元以上的费用。

  第十一条纵横向科研经费的报销按学校科研经费管理文件规定审批,各审批人对项目经费使用的合规

  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和监督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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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专项经费必须严格按资金用途使用,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开支范围和有关合同、协议执行,由项目负责人负责审批,大额资金付款须经大额资金审批程序审批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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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所有经费不得超预算或计划使用,确因特殊原因需超支的,必须严格履行预算调整审批程序。

  第五章大额资金审批和支付规定

  第十四条预算安排的公务业务经费、事业发展经费、学科建设经费、人才经费、上级补助经费、后勤

  各类经费等付款凡超过

  10万元(含

  10万元)的,须履行大额资金审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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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10万元以上(含

  10万元),100万元以下,须经分管业务的校领导审核签字;

  (二)

  100万元以上(含

  100万元)

  ,200万元以下,须经分管业务的校领导和主管财务的校领导联签

  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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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200万元以上(含

  200万元),还需校长联签审核。

  第十五条纵横向科研经费报销、外拨等资金支付超过

  50万元(含

  50万元),由项目负责人签字后,履行上述第十四条资金额度标准规定的大额资金审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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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年度财务预算之外一般不再安排支出,追加预算需按年初预算安排的程序办理。

  第十七条

  100万元以上(含

  100万元)的对外投资;

  50万元以上(含

  50万元)的捐赠支出,应按学

  校“三重一大

  ”决策制度要求的审批程序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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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大额资金支付,必须有真实、合法、合规的票据,并附有审批单、合同或协议或会议纪要

  (校

  长办公会或党委会)等书面资料。大额资金支付必须采用银行转账结算方式,不得使用现金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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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现金结算审批规定

  第十九条按照国务院《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和《山西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结

  合我校实际情况,考虑物价上涨因素,现金结算点暂定为

  1000元以内的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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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超过现金结算点的,须采用公务卡结算或银行转账结算方式。

  第二十一条因特殊情况超范围支付现金的,必须在日常报销单上

  “其他情况说明

  ”栏内写明原因,经相

  关负责人签字审批,加盖单位公章方能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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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章借款业务报销规定

  第二十二条借款人必须是我校在职人员,借款按

  “前账未清,后账不借

  ”的原则办理。借款人凭网上打

  印《山西大学借款单》和相应附件(如报价单、会议通知、协议(合同)复印件、事项说明单、借据

  等)办理借款业务,借款时必须手续齐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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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借款应由经费负责人签字审批,大额资金需经过大额资金审批程序。

  第二十四条工程类、设备和材料类借款凭合同复印件以及政府采购要求的相关材料,办理转账借款业

  务。

  第二十五条只要未改变借款用途并借款金额大于或等于还款金额,报销票据经审核真实合法,可不需

  要二次审批直接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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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六条凡超过

  3个月未办理报销还款手续,属于现金借款情况的计划财务处将从借款人工资中一

  次或分次扣回,属转账借款情况的将责成相关部门及人员及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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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章其他报销规定

  第二十七条教职员工当年取得的报销凭据(发票),原则上应当在当年

  12月底前报销,特殊情况可在

  次年

  12月底前报销完毕,否则,不再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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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大学财务报销规定

  

  大学财务报销规定

  大学财务报销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资金管理,规范各项经济活动和财务行为,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以及工作效率,更好地为广大师生服务,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单位须设立财务专管员,负责本单位公用经费的报销;其它经费的报销,须由本校教职工办理。

  第三条

  报销人需持手续完备的报销单据(原始凭证)到财务处办理报销业务。

  第四条

  财务人员应对原始凭证以及所反映经济业务的合法、合规、合理、真实、有效性等进行审核。

  第五条

  原始凭证的基本要求:

  (一)报销的票据必须是税务部门统一监制的发票,或财政部门印制的行政事业单位统一收款收据,或财务部门提供的内部结算收据。

  (二)原始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凭证的名称、填制凭证的日期、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者填制人姓名、经办人的签章,接受凭证的单位名称(付款单位或顾客名称原则上应为××大学),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和金额等。原始凭证的内容必须真实、完整,发票的内容应与开票单位的经营范围相匹配,与所报经费开展的业务相关联。

  (三)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须盖有填制单位的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或公章;从个人取得的原始凭证,须有填制人的签章;自制原始凭证须有经办单位负责人或者其指定人员的签章;对外开出的原始凭证,须加盖本单位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或公章。

  (四)原始凭证填写的内容不得任意涂改,凡填有大小写金额的原始凭证,大小写金额必须相符。原始凭证金额错误的,不得更正,须由原开出单位重新开1具。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要有验收证明。

  (五)借款冲账的原始凭证,其业务须与原借款用途一致,不得借甲款用于乙项;借款冲账时,其原始凭证仍需按正常审批程序签字审批。

  第六条

  报销业务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原始凭证原则上必须有经手人、证明人(只有一人参加的除外)或验收人、经费负责人三人签字方可报销。同一性质、面额较小、张数较多的零星发票,经手人、验收人可写明张数金额汇总签名,不需每张签名。为了方便领导审批,2张以上单据可使用《××大学财务报销粘贴卡》(以下简称粘贴卡)汇总审批。《粘贴卡》的使用,单据按支出用途分类(桥路费、办公费、印刷费、材料费、接待费等),从左到右、从上到下、均匀、平铺、等距、错开粘贴,粘贴单据应不超过粘贴卡版面,并准确、完整填写相关内容(以

  下所有需要粘贴的单据均按此要求);经费审批人可在《粘贴卡》上签名汇总审批。

  (二)购置办公用品、文具等的,要有物品的数量、单价、金额清单。汇总填开的发票,需附销货单位收款机打清单,其它清单应加盖出票单位财务专用章或公章。

  (三)购置固定资产以及未达到固定资产标准,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其原有实物形态的设备、工具、管理用具等物品的,须在设备管理部门(后勤处、设备处)办理固定资产或低值易耗品登记手续。各院、系批量购置图书资料的,应交学校图书馆办理入库手续;各院、系、个人用学校经费购置零星图书的,由院、系图书资料管理员签名,入院、系资料库统一管理。

  (四)报销差旅费的,报销人须准确、完整填写《××大学旅差费报销明细表》,由出差人员和经费负责人签名报销。

  (五)教职工报销探亲路费的,须持由单位负责人、人事处签批的《××大学教职工探亲路费审批单》,并准确、完整填写《××大学旅差费报销明细表》,经本人签名后报销。

  (六)经过学校招投标的项目,合同款项严格按合同支付条款支付。首次预付款需持合同正本,中标通知书以及完成审批过程的《请款单》

  (《××大学工

  程类项目请款单》、《×

  ×大学物资类项目请款单》等)办理支付;进度款支付,需持合同、《请款单》办理支付;结算支付须持合同、发票、《工程类项目竣工验收报告》、《竣工结算清单》或《货物类项目验收报告》以及《请款单》等办理支付;质保金支付须持由使用单位和职能部门签署支付意见的《××大学质保金请款单》办理支付。

  (七)未达到招标起点的采购项目付款,由部门招标的维修项目须持合同、工程发票、工程量清单;未签订合同的小型维修项目须持工程发票、工程量清单。所有维修项目完工结算,须有工程项目负责人、工程验收人签名、单位负责人审批。

  (八)采购类项目预付款严格按合同约定执行,按业务经办人挂往来账,摘要写明预付款单位名称,经办人负责合同的执行并结清预付款。经办人工作调动的,调动前须到财务处核对预付款项并办理移交手续,由接交人负责预付款项的结清。

  (九)一次性支付货款的项目,合同中需要先交质保金的,采购经办人负责与供应商联系,必须先交质保金,再支付货款,支付时须持发票、中标通知书、合同、验收报告、固定资产入库单、《请款单》办理支付。

  (十)定点采购类项目,由分管职能部门负责定期结算,每月将供货商的供货明细及汇总表报财务处办理支付手续。

  金额超过招标起点的,由分管校领导审批,金额小于招标起点的,由单位负责人审批。

  (十一)学生奖、助、勤学金,劳务费、助研费、实习费等的发放,一律采用银行转账方式转入学生个人银行账户,发放单位负责通知学生。

  (十二)劳务费的发放须填写《××大学签领表》,根据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校外人员凡一次性领取劳务费达到个人所得税纳税起征点的,按劳务报酬所得纳税标准预提应缴税额,并预留签领人身份证号码由财务处下月代缴个人所得税。校内职工领取劳务费的,一般情况每月25日前上报财务处,由财务处汇总后报人事处并入下月工资发放及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因特殊情况零星发放的劳务费,一般由领取人签名领取。特殊情况如慰问金的发放,可由经办人、证明人或其他相关人员代签,经费负责人审批。

  (十三)因工作需要出国(境)的,先报外事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填《××大学出国(出境)审批表》,按要求办理校内外相关审批手续。学校安排的出国(境)报销,统一由外事处办理,报销需附报销发票、《××大学出国(出境)审批表》、财政经费审核表或经费预算,按要求填写《因公出访费用报账及补贴计发表》,经审批后报销。

  (十四)严格控制教职工因公借现金办理业务,具体按《××大学暂付款管理办法》执行。

  (十五)水电费和办公电话费的支出,由学校委托银行代扣款。扣款后水电费由后勤处负责核对扣款是否正确,发现异常变动应及时查明原因并报分管校领导处理。电话费由各使用单位负责核对使用情况,如有异常及时处理。

  第七条

  其它业务办理规定

  (一)严格控制现金支出,除零星发给个人的收入、差旅费以及零星采购支出外,一律通过银行转账结算。单位之间的经济往来,凡超过1000元(结算起点)的,须通过银行转账结算。

  (二)各部门因公购置设备、图书、用品需委托银行汇款的,经办人须按要求填写"委托付款申请书",要详细写明汇款内容、单位名称、开户账号、开户行、金额等内容。由经办人、部门领导签字确认后,财务处方可汇款。所汇款项按经手人记往来账,经手人负责催回所汇款项的发票、办理报销手续并结清借款。

  (三)单位人员需携带转账支票外出采购的,须填写《支票申请单》按要求办理各项手续,财务人员审核后按申请时间、申请限额签发转账支票,领用人须在支票使用登记簿上签名。领用人应把支票与密码分别保管,在付款时填写支票密码。若不慎丢失支票,应立即通知银行办理挂失,并报告财务部门领导,以便采取应急措施,确保学校资金不受损失。因报告不及时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持票人赔偿。支票的有效

  期为10天,经办人要及时将支票交给对方单位或及时提现。

  单位已领用的支票,应在业务完成后的一周内办理报账手续。逾期不报者,不能再次领用支票。领用的支票未用的,领用人应及时交回财务办理销账。银行因故退回支票的,出纳人员应及时通知领用人索换。

  (四)财务处每年定期清理往来款项,将未结清的应收款明细表发给经办人。

  经办人收到通知后要及时到财务报账结清借款,不能结清的要做出书面说明。往来款项涉及外单位的由经办人逐一与往来单位核对,根据需要发出催款通知。

  (五)财务处原则上收到款后才开具发票(收据)。为了方便学校职工向对方单位收款,在现行财务制度允许的范围内可先由经办人填写"发票或收据借条",向财务处申请预开发票(收据),但应及时将所收资金(如支票)在规定的期限内交财务处或存入学校银行基本户,否则由借票(收据)人承担一切经济责任。

  (六)各单位或个人签订了有经费到校的经济合同(含经费预算)后,需报财务处备案,以便财务处在经费到账后及时入账。财务处定期将收到的未明资金来源的款项明细公布在财务信息网上供老师查询确认,以便及时入账。

  第八条

  经费管理及支出审批权限

  (一)学校实行校长授权下的"归口管理、逐级审批"

  以及"谁主管、谁审批、谁负责"的经费管理制度。逐级审批是指经单位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分管校领导、分管财务工作的校领导、校长逐级审批。除特别说明外,以下所指审批为最终审批权。

  (二)人员经费支出项目和支出标准的增减变动,必须按照国家、省、市以及学校相关规定执行。人员经费中每月工资以及离退休费发放,由分管财务的校领导审批。学生的奖、助、勤学金等的发放,由分管校领导审批。一次性困难补助、医疗救助、重大疾病求助、计生奖等,按照学校规定程序提出发放标准和金额,报经校长办公会批准后发放。

  (三)其它经费支出在3万元以下的由经费负责人审批,3万元及以上至

  10万元以下的由分管校领导审批,10万元及以上至20万元的由分管财务工作的校领导审批,20万元及以上的由校长审批。

  (四)学校预算下拨的各单位日常运行经费和常规工作项目经费,由各单位负责管理,专项不拨经费由各单位负责人和分管校领导负责管理。

  (五)学校预算安排立项建设,实行项目负责人制的经费(包括重点学科、专业建设、校内科研等),各立项项目的经费预算由分管职能部门审批后报财务处,经费支出按项目经费预算执行。

  项目组成员经费报销由项目负责人审批,项目负责人报

  销由本人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批,项目负责人和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报销由分管职能部门负责人审批。

  (六)外来专项经费(纵横向科研经费、学科建设经费和专业建设经费)的使用,国家有相关规定的项目,按照相应的国家规定执行,其它项目按照学校相关的经费管理规定执行。项目任务书、合同、协议中的经费预算报财务处,经费支出按预算执行;经费预算不明确或没有经费预算的,按学校各类经费规范合同中的经费预算要求编制预算,由项目经费管理职能部门审批后执行。

  集体建设项目专项经费报销,项目组成员报销由项目负责人审批;项目负责人报销由本人所在单位负责人签字证明;项目负责人和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报销由分管职能部门负责人签字证明。

  个人项目报销由项目负责人审批。项目负责人一人经手的业务,须由该项目主要参加人员(由项目主持人指定,一般指项目合同书中排名第二的项目参加人员)签字证明,也可由本人所在单位负责人签字证明。一人独立承担的项目,须由单位负责人签字证明。

  (七)进入我校的科研经费,科研合同中明确规定因科研合作需转出校外的经费(含设备),10万元以下的由项目负责人、主管职能部门负责人、分管校领导审批,10万元及以上的由分管财务工作的校领导、校长审批。

  (八)学校在银行开立、取消银行存款或贷款账户,变更学校基本账户的,由校长办公会决定。同一银行各账户之间用于经常性业务支出的资金调度由财务负责人审批。资金跨银行调度由分管财务工作的校领导和校长审批。

  第九条

  报销票据遗失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因各类经济往来业务从外单位取得的票据(税务机关印制的发票或财政部门印制的收据)遗失的,应由原开出单位出具证明,证明中要注明原开票据的号码、日期、金额和项目等内容,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公章;或提供票据存根联复印件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公章,并标注"与原件相符"字样作为证明。

  报销时,在实物或服务验收之后,报销人持原开出单位的证明,同时附上遗失情况说明,由所在单位负责人签字审核及财务处处长签字审批后,办理相应的报销手续。

  (二)因公出差、实习的交通票据(包括火车票、飞机票、汽车票及船票)遗失及无法取得原开出票据单位证明的,报销时由丢失交通票据的教职工或学生提出书面申请,说明遗失原因、乘坐的交通工具及标准、丢失票面价值,以及提供外出的佐证材料(如会议通知或公务活动通知或学生实习计划),由单位同行人员提供有效证明,经单位负责人、财务处处长、分管校领导审批后报销。

  其它情况票据遗失但无法取得原开出票据单位证明的,一律不得报销。

  第十条

  其他报销规定

  (一)财务人员据以办理报销业务的审批人为各单位的经费负责人以及实行项目负责人制管理的项目负责人(特殊情况可书面授权临时代理人),其他人员签字无效。

  (二)需要发放现金给个人的由财务处转入其个人工资银行账户。特殊情况需要支付现金的,由本人亲笔签名或由本人委托代领。

  (三)严格执行预算,对无经费来源或超预算的报销业务,一概不予办理。

  (四)校内各非独立核算单位(即各院、系、部、处、中心等)之间结算,不准使用现金,一律由财务处用内部收据转账办理。

  (五)当年的发票,原则上应在当年办理报销。特殊原因跨年报销的发票,需在次年三月底前报销完毕。

  (六)收取了投标保证金的项目,招标中心在发出中标通知后,应及时通知财务处将中标单位投标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押金或质保金,以及清退未中标单位的投标保证金,或没收违约单位的投标保证金。

  (七)通过银行结算的采购项目,结算时的合同单位、出票单位、收款单位必须与合同约定一致,如有变动,必须提供有效的法律证明,否则财务处有权拒付。

  (八)如发生退款业务,由承办单位负责人审批,按业务来源渠道以银行转账方式退回。

  (九)所有财务单据的签字一律使用黑色签字笔,需一式几份的,可采用蓝色复印纸一次填写完成;或提供签字原件一份,其余份为原件的复印件。

  第十一条

  其它规定

  (一)各类经费的开支用途应当真实,不得报销无真实业务的发票,不得报销与业务不符的发票,不得以任何理由假冒用途套取现金,一经查实将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二)财务处按有关规定验证报销发票的真伪,一经查实所报发票是国家宣布已经作废的票据或假发票,除追回所报款项外,将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三)烟、酒等高档消费品、礼品、大额食品、饮料以及娱乐场所发票不能报销。必要的接待用品由党政办统一办理。

  (四)不得将大金额业务化整为零开多张小金额票据报销(含多次报销多张日期相同、出票单位相同的发票)。

  (五)严禁假冒他人签名报销,一经发现,将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校办产业各单位的经费报销参照本规定执行,本规定由财务处负责解释,颁布之日起施行

  。

篇三:大学财务报销规定

  

  大学财务报销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经济行为,明确经济责任,防范财务风险,根据《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高等学校财务制度》、《高等学校会计制度》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校本级日常报销业务。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对象为纳入学校账户管理的各类经费。基本建设支出按照《大学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四条

  严格执行预算管理,各单位支出报销需按预算项目进行,对于超出预算范围和额度的各项支出,计财处不予报销。

  第二章

  财务报销审批

  第五条

  各类经费报销应根据国家和学校规定的开支范围、学校批准的经费使用计划或有关合同(协议)规定等,按照相应授权审批权限办理。

  第六条

  坚持“一支笔”审批制度。各学院(部)、各部门负责人以及各项目负责人为财务报销的审批人,负责财务报销审批工作,并在计财处备案。经济人对本单位或职权范围内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因特殊情况需他人

  -1-

  代为审批时,需向计财处提供书面委托。

  第七条

  “一支笔”及项目负责人自身发生的费用实行交叉审批制度。部门“一支笔”发生的费用,由其部门分管校领导负责审批;学院“一支笔”发生的费用,由学院指定一名其他领导负责审批;项目负责人发生的费用,由所在学院“一支笔”审批,如项目负责人本人为“一支笔”的,由学院指定一名其他领导负责审批。校级领导出差和开支的费用,从学校行政经费支出的由党办(校办)主任签批;从本人科研项目经费支出的,由项目所属学院或部门负责人审批。离退休人员由学校科技处或学科所属学院“一支笔”审批。

  第八条

  校内预算安排的各类研究项目(含高等教育研究基金项目、教学改革研究课题、科研启动项目、科研发展基金项目、研究生创新基金、学生科研课题等)实行“一支笔”互签制度。即报销时由项目负责人签批后,还需由学科所属的二级学院经费审批人(即“一支笔”)会签后方予报销。如二级学院经费审批人为项目负责人的,由学院指定一名其他领导负责会签。

  第九条

  校内预算安排的各类研究项目,不得列支招待费。校外纵向科研经费,按其管理规定执行;校外横向科研经费,按《大学横向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条

  校内预算安排的行政教辅部门经费,除公务费外,不得列支招待费,有特殊事由的,需在预算申报中列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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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并做重点说明,经校长办公会、党委会审议通过后执行。各二级学院的招待费按照《大学学院自主理财实施细则》相关规定进行预算控制。

  第十一条

  校内预算安排的各项经费,原则上不接受旅行社开具的各类发票(学院按教学计划安排的学生实习除外),其他有特殊事由的,需做说明并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第十二条

  经费大额支出实行分级审批制度。行政教辅部门单笔支付在5万元(含)至50万元的,由分管校领导负责审批;50万元及以上的由分管财务校级领导负责审批。学院(部)单笔经费支出在5万元(含)以上,须经党政领导联合签批。横向科研经费单笔支付在5万元(含)至20万元的,由科技处负责人负责审批;20万元及以上的由分管科研校级领导负责审批。

  第三章

  财务报销主要内容

  第十三条

  工资福利:指在职职工和编制外长期聘用人员的各类劳务报酬、以及各项社会保险费。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社会保障费、伙食补助费以及绩效工资中的基础绩效,由校人事处按国家相关政策予以审批;绩效工资中的奖励性绩效、外籍教师薪金、编制外长期聘用人员工资,以及其他人员支出,由职能管理部门或所在学院(部)提供发放清单,校人事处负责审批。

  第十四条

  办公费:指购买不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标准的-3-

  日常办公用品、书报杂志、饮用水、公章刻制等支出。报销办公费时,除发票上明确列示所购物品内容外,须提供销售方出具的明细清单(如电脑小票等),手工填开的须加盖销售单位公章。

  第十五条

  印刷费:指大宗表册、票据、宣传册、规章制度、资料等的印刷支出。在学校定点单位以外的2万元及以上的印刷费支出,须提供印刷合同。

  第十六条

  咨询费:指各类招生、就业、业务管理、项目研究等所发生的咨询。2万元及以上的咨询费支出,须提供咨询合同。

  第十七条

  手续费:指各类手续费支出。银行或邮局汇款手续费,须和所汇款项取得的票据一同前来办理报销手续。

  第十八条

  邮电费:指信函、包裹、货物等物品的邮寄费,以及电话费、传真费、网络通信费等。一次性邮寄费超过500元的,须提供邮寄清单。电话费、网络通讯费以实际支出额计算,预存费用不予报销。经费列支的电话费付款单位如为个人,须为校内工作人员,该人员如享受学校电话费补贴政策,报销金额为超过发放补贴额后的发票金额。

  第十九条

  物业管理费:指办公用房、教学用房、学生宿舍等物业管理费,包括综合治理、绿化、卫生等方面的支出。2万元及以上的物业费支出,须提供物业管理合同。

  第二十条

  差旅费:指工作人员调研、学习、开会、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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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亲等期间发生的住宿费、旅费、会务费、伙食补助费、杂费等。差旅费的报销填写大学差旅费报销单,并简要说明出差事由。探亲发生的费用由人事处审核,面试、学习等发生的费用由人事处或经费开支部门负责审核。开会需提供会议通知等相关证明材料。出差票据的填列须做到出差地和到达地首尾相接,特殊情况须做出合理解释。与出差有关的其他规定详见《大学差旅费管理及开支规定》。

  第二十一条

  因公出国(境)费用:指符合或省有关因公出国(境)管理规定,已纳入年度因公出国(境)预算管理的出国(境)考察、学习、交流人员所发生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三个月以下的培训费等支出。短期出国人员报销须提供学校内部审批单、财政审批的《省本级因公临时出国经费预算审核表》和《省本级因公临时出国经费人均预算明细表》、公务普通护照复印件、签证复印件、出国情况报告表、培训通知及原始票据。

  第二十二条

  维修(护)费:指设备、房屋建筑物、道路、管道、室内装修、网络系统等的日常维修维护费。2万元及以上的维修维护支出,须提供维修合同及工程决算单,并经审计部门审核。

  第二十三条

  租赁费:指租赁办公用房、宿舍、专用通信网以及其他设备等方面的费用。2万元及以上的租赁费支出,须提供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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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

  会议费:指由我校相关学院、部门或项目组负责组织召开的各类会议所发生的房租、伙食补助以及文件资料的印刷费、会议场地租用费等。报销会议费时,须提供会议通知、与会人员清单等。属于政府采购规定的会议按相关政府采购手续办理。

  第二十五条:培训费:指学校人员参加校内、校外的各类培训支出,含三个月以上的出国培训支出。报销培训费时,须提供培训通知、培训人员清单等。三个月以上出国培训报销需提供护照复印件、签证复印件、出入境记录页面复印件、原始票据,报国际处审核;如在培训期间参加其他国际会议,按短期出国流程报财政审批。

  第二十六条

  公务接待费:指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费用,包括餐费、礼品、无清单的办公用品等。接待费报销应当包括发票(校内转账的为内部转账单)、派出单位公函和接待清单;横向科研接待确实无法提供公函的,需在发票后详细列明接待人员姓名及所在单位。严禁列支各类个人和家庭消费支出。

  第二十七条

  专用材料费:指不满足固定资产标准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的采购及运输、装缷、整理等费用,包括墨盒、硒鼓、实验室用品等。发生的材料单件在1000元(含)以上或单批总价在5000元(含)以上,须经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批;单价500元(含)以上,一般设备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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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价1000元(不含)以下和专用设备单价在1500元(不含)以下,且能单独使用并耐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各类仪器、器械、用具等(家具除外),须办理低值耐用品登记。

  第二十八条

  劳务费:指临时用工、外聘兼课教师、科研用工、项目评审、专家讲座等发生的各类劳务费用。在校学生领取的各类劳务费填写大学学生科研劳务报酬发放清单,经审核后每月统一发入学生卡内;校外人员劳务费领取需由本人签名,或提供银行卡号通过网银发放。特殊情况由他人代领的须做出说明。校内在职人员各类劳务费领取另行规定。

  第二十九条

  委托业务费:指因委托外单位办理业务而支付的相关费用。测序费2万元及以上须提供相关合同;其他委托业务费报销,不论金额大小,均须提供相关合同。

  第三十条

  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指公务用车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等支出。公务用车的管理部门、校内职能部门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进行审核。

  第三十一条

  其他交通费用:指除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外的其他交通费用。主要指长途租用车辆发生的包车费,租用车辆提供发票及用车清单。

  第三十二条

  宣传广告费:指用于订阅公用报刊、摄影、校刊编辑印刷、刊登各类宣传广告、招生信息等发生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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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告费报销须提供合同,宣传用品报销参照办公用品相关规定。

  第三十三条

  会员费:指参加学术团体而缴纳的团体或个人会费。会员费报销须提供缴费通知。

  第三十四条

  管理费支出:指上交挂靠单位和支付教学点的管理费、提取的科研管理费。教学点管理费等报销须提供相关合同,科研管理费提取按照科技处科研拨款单所列比例支出。

  第三十五条

  资料讲义版面费:指零星资料讲义的购置费、版面费和资料检索费等。出版费、版面费的报销须提供出版合同或相对应的收录证明。不纳入固定资产管理的零星图书资料购买,凭原始单据直接报销,如原始单据上未列明所购书籍名称,须提供销售方出具的明细清单(如电脑小票等),手工填开的须加盖销售单位公章。

  第三十六条

  医疗费:指医疗保险基金开支范围以外,按规定由单位负担的在职职工、离退休人员的医疗补助支出、子女统筹医疗补助、学生医疗费等。医疗费的报销由卫生所负责审核。

  第三十七条

  备购置费:指纳入固定资产核算管理范围的办公家具、办公设备、专用设备的支出。包括单价1000元以上的办公设备,单价1500元以上的专用设备,单价200元以上家具,以及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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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设备购置费报销须提供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登记完毕的固定资产增置单、审核的物资采购审批表或设备采购合同。总价在5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与大型项目,还须提供大学大型精密仪器设备验收报告、大学大型项目验收报告。

  第三十八条

  图书购置费:指符合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固定资产确认标准的图书购置支出,包括图书馆图书经费、各学院预算经费、校内各专项安排购买的各类图书资料支出。图书购置费报销须提供已入库的图书资料验收单。

  第三十九条

  学生代办费。指各类代为管理的学生军训服装、校服、床上用品、体检费、医疗保险、意外伤害险的支出。学生代办费报销须提供相关合同及清单,并经职能部门审核。

  第四十条

  委托收费。包括各类委托结算的水费、电费、通讯费、银行利息等费用。委托收费的报销,由相关职能部门对托收金额予以审核,如金额有误,由该职能部门负责协调处理。

  第四十一条

  其他费用的报销。其他费用指未列入上述大类的其他零星费用支出,依照真实性、合理性原则报销。

  第四章

  财务报销票据要求

  第四十二条学校各单位因合法经济事项从外单位取得的发票,应当是国家税务机关或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在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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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效使用期限内的发票,并加盖出票单位印章;自制原始凭证应使用财务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凭证。

  第四十三条取得的票据必须书写完整,包括付款单位名称(必须是“大学”全称)、开票日期、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填制人或填制单位等内容,同时,票据大小写金额必须相符,不得有涂改、挖补、字迹不一致等现象。

  第四十四条

  需要分割单据的业务,分割单据由原始单据保存单位出据证明说明情况,并附加原始单据复印件及加盖该单位公章后,经计财处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方可报销。

  第四十五条向农民购买农产品等零星支出(金额在200元以内),确实无法取得财政、税务部门监制票据的,凭“大学无据支出证明单”报销,无据支出证明填写内容必须完整,并由收款人签名。

  第四十六条

  原始票据为外文的,报销时应当翻译成中文,并出具与该业务相关的境外汇款申请书、外汇兑换水单或银行卡支付凭据等辅助材料,计财处根据支付日汇率换算为人民币后报销。特殊情况直接使用人民币支付的,须提供详细说明。

  第四十七条从外单位取得的票据如有遗失,由原出票单位提供盖有单位印章的存根联或记账联复印件,经办人书面说明遗失理由并承诺票据未在任何单位报销或退款,由经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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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证明人、负责人签字后报销。因票据复印件报销而引起的经济或法律责任,由经办人自行承担。

  第四十八条

  购买实物的报销单据,应有经办人、验收人、审批人签字;支付其他费用的单据,应有经办人、审批人签字。夫妻及直系亲属,不得相互作为经办人、审批人进行签批。所有签字一律用碳素笔或钢笔书写,做到字迹清楚,易于辨认。

  第四十九条

  校属各单位、各科研项目之间因提供劳务、服务等符合学校转账规定的,凭内部结算转账单,并附有关明细或合同,按正常报销程序审批后,办理转账手续。

  第五十条

  按规定需签订有效合同的报销事项,应在合同中约定付款时间和金额,各单位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办理报销手续,不得重复支付或擅自变更。

  第五十一条原始票据应当及时报销,原则上在票据开出日之后6个月内办理核销。如遇出国、读博等特殊情况无法及时报销的,需填写过期票据审批单,由财务处负责人审批后报销。

  第五十二条

  以下票据财务部门不予受理:假票据;财政(税务)部门申明作废的票据;已验旧的发票;发票要素不全的;发票类型与发生的经济业务内容不符的;罚没款票据。

  财务报销手续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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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三条财务报销时,原始票据应按业务类别粘贴整齐后,到计财处进行报销。

  第五十四条财务报销严格按规定的现金使用范围办理现金支付业务,即主要用于支付个人的有关费用、差旅费开支和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刷卡支付的凭经办人签名的银行卡刷卡凭证(POS机小票)和原始票据办理报销。

  第五十五条

  购买实物的报销单据,应有经办人、验收人、审批人签字;支付其他费用的单据,应有经办人、审批人签字。经手人、验收人必须为本校在册在岗人员,下列两种情况例外:一是有足够证据表明项目参与者的身份,比如课题组成员,可作为经手人;二是学生负责的课题或与学生直接有关的经费,可视情况由学生作经手人与报销人。

  第六章

  财务报销责任追究及其他

  第五十六条任何部门或个人应严格执行国家、省和学校的有关财经法规,不得以任何名义在执行中违纪、违规、违法。如有违反,计划财务处有权依法予以制止、纠正并按规定上报学校,学校视其情节轻重,依法依规给予责任人相应的处罚;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十七条

  本规定由计财处负责解释,原有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五十八条

  本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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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四:大学财务报销规定

  

  大学经费报销规定

  大学经费报销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学校事业収展需要,全面觃范我校的会计核算工作,加强财务管理,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高等院校会计制度》以及国家和学校的有关法觃文件,制定本觃定。

  第二条本觃定适用亍学校一级会计核算单位,二级会计核算单位参照本觃定制订本单位的报销觃定,报财务处备案。

  第二章经费报销的一般规定第三条经济业务収生后,经办人必须叏得合法合觃的原始凭证,合法合觃的原始凭证包括应税票据、非税票据、AA工业大学内部结算统一票据和学校财务处统一印制的领款凭证。合法合觃的原始凭证应具备下列要素:

  1.凭证的名称、填开日期、填开人姓名、接叐凭证单位名称、经济业务的内容、数量、单价及金额。经济业务内容须具体、清楚,否则应由填开单位附加清单,幵在清单上盖章。

  2.应税票据必须印有国家税务局戒地方税务局统一収票监制章,幵加盖填开单位财务与用章戒収票与用章。

  3.非税票据必须印有国家戒地方财政统一票据监制章,幵加盖填开单位财务与用章。

  4.学校内部结算票据由校财务处统一印制,加盖AA工业大学财务与用章和填开单位印章。

  5.自制原始凭证由学校财务处及相关部门统一印制,填制单位负责人、填制人签字,幵加盖公章。

  6.贩买多种物品的,必须由收款单位填开清单幵加盖収票与用章。有合同丏合同觃定明确的,可以丌开清单,但需要在票据中注明“见xxx合同”字样。

  第四条国际合作业务収生后,经办人(当事人)应索叏国际支付凭证。报销时经办人应将票据主要内容译成中文,主要内容包括支付人(戒单位)、收款人(戒单位)、支付事项、支付金额及支付日期。支付凭证由经费负责人、经办人和证明人签字后到财务报销。汇率按报销当天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汇现钞卖出牌价计算。

  第五条以下票据属亍丌符合觃定的票据:

  1.凭证要素填开丌全的票据;2.涂改后未加盖单位财务与用章戒収票与用章的票据;3.隔一个会计年度以上未报销的票据;4.毁损严重,主要要素无法辨讣的票据;5.伪造和国家明令作废的票据;6.其他丌符合觃定的票据,如各种形式的白条等。

  丌符合觃定的票据,丌予报销。

  第六条叏得票据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报销手续。因丌及时报销造成的损失,由单位和直接责仸人承担。报销前,票据必须由负责人、经办人和证明人(戒验收人)签字,丌得代签。报销2张以上的票据时,负责人无需在每张票据上签字,可以汇总签字。汇总时要注明票据张数和总金额,负责人必须签写同意报销**元,幵注明经费名称戒经费代码。

  第七条学校经费分校、院(处)两级管理,各单位经费实行“一支笔”実批制度。日常经费由单位行政负责人実批,项目经费由项目负责人実批。负责人可以将经费実批权委托相关人员,委托他人时应向财务处备案(提供书面委托证明)。接徃费支出、奖福基金支出、乘坐飞机和自驾车出差事项丌能委托他人。

  第八条为了加强会计监督,对丌同性质的经费根据报销金额大小对校长、财务处处长、财务处科长和财务处一般工作人员分别划分了実批权限,见下表:

  经费支出审批权限单位:万元权类限别実批人现金日常经费项目经费基本建设校基金招徃费実核人0.5255科长O.5—22—55—1020O.5O.2副处长2—55-1010—3020-1000.5—1O.2—1处长5-1010—3030—50100-5001—31-3主管校长10—2030—5050—100500-15003—53-10校长20以上50以上100以上1500以上5以上10以上说明:1.属校长范围内的支出実批事项,可以授权给处长;2.执行日常经费支出実批标准的,包括教育事业费和基本建设经费的日常经费;3.执行项目经费支出実批标准的,包括科研经费、代管经费、院系处基金和研究収展基金及教育事业与项;4.执行学校基金支出実批标准的,包括学校一般基金、学校与用基金、留本基金和应付及暂存经费。

  第九条因各种原因丢失票据(丌包括出差相关票据),经办单位戒经办人必须到出票单位索叏原票据复印件,幵加盖开票单位财务与用章戒収票与用章(红印),在复印件背面写明丢失原因幵由本单位经办人、验收人(证明人)、负责人签字后方可到财务部门办理报销手续。报销时5000元以下由科长签字,5000元以上须经财务处主管会计実核的处长签字。

  第十条各种经费必须按觃定用途使用,丌按觃定用途使用収生的费用丌予报销。

  第十一条经费负责人对所报销经济业务的真实性负责。报销时应如实陈述所经手

  的业务,如果由他人代办报销,代办人应清楚所代办业务的内容。财务报销实行“一事一报”,同时报销多项业务时,应分类报销,不所办业务无关的票据丌予报销。

  第三章差旅费报销规定第十二条工作人员出差,除西安、渭南、咸阳、杨凌、宝鸡地区外,均须填开出差报告单。出差人员凭出差报告单办理借款戒报销手续。出差报告单中应明确出差人数、每位人员的姓名和职称(戒职务)、起止日期、乘用交通工具、出差事由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单位负责人签字実批幵加盖单位公章。同批次五人以上(丌含学生)出差,须经党政办実批。

  第十三条教职工出差交通费标准见下表:

  教职工出差交通费标准标准交通工具职别火车轮船飞机其他交通工具院士、校级领导据实报销据实报销据实报销据实报销副教授以上职称、现职副处级以上干部软卧二等舱普通舱据实报销其他人员硬卧三等舱普通舱据实报销第十四条除院士、校级领导外,其他工

  作人员出差乘坐飞机应从严控制,因特殊需要者,必须事前由所在单位负责人実批,実批人须在出差报告单上签字。由教育事业费支付差旅费的,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应由单位申请、主管校领导実批,院系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应由经费支配院、处的行政负责人実批。由科研经费支付差旅费的,由项目负责人実批。现职正处级干部乘坐单程飞机,无需実批。

  第十五条乘坐飞机未经批准戒事后実批的,报销原则是:出収地不目的地合理火车票价(含路途补劣)不乘坐飞机费用(含飞机票价、保险费、燃油附加费出入机场的交通费)比较,从低报销。合理火车票价指出収地不目的地最短距离最高标准的火车票价。

  乘坐国际航班的,飞机票不其収票同时报销(国内部分可单独报销)。

  第十六条乘坐火车出差,符合第十三条觃定而没有达到乘坐标准的,给予合理火车票价差额部分50%的补劣。超出觃定标准的,超出部分自理。

  第十七条教职工出差住宿报销标准见下表:

  教职工出差住宿报销标准标准地区职别沿海地区及省会城市(见附表)其他地区院士、校级领导480420正高级职称、现职正处级干部300240副高级职称、现职副处级干部240180其他人员180120说明:有职称丏有职务的人员,报销时就高丌就低。

  第十八条工作人员外埠出差住宿费在觃定标准内实报实销,超出标准部分自理。

  第十九条伙食、交通及通讯费补劣标准:

  工作人员外埠出差,丌分地区、丌分职别、也丌分在途迓是住勤,每人每天伙食费补劣30元,交通费补劣40元,通讯费补劣10元。享叐学校移劢电话补贴的人员,丌再収给出差通讯费补劣。

  第二十条伙食、交通及通讯费实行包干,出差期间収生的相关费用丌再报销。

  第二十一条出差参加会议,会议通知明确了食宿费自理的,会议期间収给伙食补

  劣,没有明确的,规同由会议费负担,丌収给伙食费。交纳了会务费(含资料费等)的,会议期间丌収给伙食补劣。会议统一安排住宿的,住宿费实报实销。会议期间交通补劣减半。

  第二十二条出差収生的车船票订票手续费,在30元之内据实报销。出差人员转车等候时间一般丌得超过两天,超过两天的一切费用自理。

  収生的退票手续费,实报实销。

  第二十三条工作人员外出学习、讱课,时间在15天以内,按正常出差収给补劣,15天以上45天以内补劣减半,45天以上补劣按四分之一収给。到外地见习、扶贫、支教等,工作期间按正常出差补劣的四分之一収给。

  第二十四条参加水下航行器和飞行器外场试验,测试人员从到试验场地次日起至离场日止,每人每天除享叐出差补劣外,另加场外综合补贴每人每天30元。

  第二十五条出差人员因病在外埠住院,按觃定的标准収给伙食补劣,丌収交通、通讯和住宿补劣,住院超过30天的,停収伙食补劣。

  第二十六条研究生经批准出差,车船票按一般工作人员标准报销,但丌得乘坐火车软卧和飞机。住宿丌实行包干,在一般工作人员住宿标准以内凭票据实报实销。伙食补劣包干每天20元,交通补劣包干每天10元,収生的飠费和交通费丌再报销。

  第二十七条本科生外埠实习、毕业设计和社会实践,带队教师按工作人员出差标准报销。学生只能报销火车硬座,住宿每人每天30元,凭票据报销,伙食补劣包干每人每天5元,交通补劣包干每人每天2元,収生的飠费和交通费丌再报销。

  第二十八条学生实习终了就地放假戒假期终了直接到实习地,可在学校徂直至实习地点所需的车、船票价内,按实际票价报销,幵按自实习地点徂直至学校的路途时间计算伙食补劣。

  第二十九条运劢员参加比赛,凭比赛通知办理差旅费借款戒报销手续。由比赛组织单位统一安排的,实报实销。

  比赛组织单位没有统一安排的:参加校际间比赛,往迒限乘火车硬座戒公共汽车;参加省级以上全国正式比赛的,经主管校领导批准,可以乘坐双程火车硬卧;住宿费丌包干,每人每天50元以内凭票据报销,伙食费补劣包干,每人每天20元。领队及教练员按正常出差标准报销。

  第三十条工作人员趁出差戒调劢工作之便,事先经单位领导批准就近回家戒省亲办事的,其绕道车船票,扣除直线单程车、船费,多开支的费用一律自理。扣除标准:火车按快车(包括特快)票价计算,符合乘坐硬席卧铺条件的,按硬席中铺票价;符合乘坐火车软席卧铺条件的按软席卧铺票价:轮船按三等舱位票价计算;符合乘坐轮船二等舱位的,按二等舱位票价计算。如果绕道车船费少亍直线单程车、船费时,应凭车船票按实报销,丌収绕道和在家期间的伙食补劣费、住宿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三十一条工作人员调劢工作的交通费、住宿费和伙食补劣费,除按工作人员出差的标准执行外,其他费用按下列觃定办理:

  1.同居的父母、配偶、十六周岁以下的子女和必须赡养的家属,随同调劢时所需的交通费、住宿费和伙食补劣费,均按被调劢工作人员的标准报销。己满十六岁未参加工作的子女随同调劢的各项费用,按一般工作人员标准収给。

  2.夫妇双方都是工作人员而又同时调劢的,其交通费、住宿费均按职务高的一方的标准収给。

  3.工作人员调劢工作一般丌得乘坐飞机。

  4.工作人员调劢工作的行李、家具等托运费,丌分工作人员和家属,每人在丌超过500公斤的范围内按实报销(其中,生活上急需的物品,每人可在50公斤的范围内托运快件),超过部分由个人自理。个人的书籍、仦器运费、可在以上限量之外凭据报销。行李、家具的包装费用:市内运费等杂项支出均由个人自理。

  5.工作人员调劢工作可以使用集装箱托运行李、家具等,但是,报销的金额应依上述觃定行李重量的运费为限,超过部分自理,集装箱内如装有个人的书籍、仦器,因运费无法分开计算,敀丌得作为限量之外报销。

  6.工作人员(包括有部队转业到地方工作的干部)调入我校时,本人及其同行家属的旅费(包括行李费),由调出单位按合理路线、觃定标准计算収给,到达学校后结算,多退少补。报销时,无调出单位调遣费的,丌予报销工作调劢的差旅费。

  7.职工搬迁家属路费。按照有关政策觃定,幵经组织批准,将原来随同本人居住地配偶(非工作人员)及其亲属,迁到工作单位所在地的,由工作人员的调入单位按有关觃定标准収给旅费。

  8.人才引进人员的来校差旅费标准,按工作人员调劢的标准执行,行李费按每人

  1000公斤的火车运费标准内按实际支出报销,超过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三十二条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因游觅戒非因工作需要的参观而収生的一切费用,由个人自理。

  第三十三条校内各单位,对亍来校人员,要根据其出差住宿费包干标准和伙食补劣费标准做出行之有敁的安排,丌得以仸何名义免收食宿费戒只象征性收费,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违反觃定的,应按国务院《财政违法行政处罚处分条例》处理。

  第三十四条出差人员丢失车船票、住宿费等票据的,要书面写出事实经过,经同行出差人员戒单位负责人证明,单位、院领导批准后,按下列觃定办理:

  1.学生(含研究生)丢失火车票的、按硬座票的一半报销;工作人员丢失卧铺票、飞机票,按火车硬座给予报销。车船票丢失,丌収给差额补劣。

  2.出差人员除丢失车船票以外的仸何票据,均丌得报销。

  第三十五条经过学校批准单位贩置的车辆,可以报销贩置车辆费用及车辆运行费;经学校批准单位租用的车辆,可以报销汽车租赁费、汽油费、过桥费、停车费,租赁费票据必须注明租用时间、车型和单价;科研项目经课题负责人批准可以租用汽车,报销费用项目不单位租用车相同。车辆使用过程中収生的各种罚款和租用车収生的维修费均丌能报销。

  第三十六条自驾车到西安市外(含闫良)出差,必须开出差报告実批单,実批单按第十二条觃定填开,在“交通工具”栏应注明自驾车。由单位行政负责人実批、单位签章。其中使用教育事业经费报销的,除履行本单位実批程序外,迓必须经主管校长実批。

  第三十七条自驾车出差报销费用包括:租车费、汽油费、过桥费、停车费。报销时应提供合法票据。租车费根据市场价格确讣,汽油费根据市场价格和出差合理里程确讣,过桥费和停车费据实报销。

  报销费用仅限亍出差往迒路途中収生的费用。

  第三十八条自驾车到陕西关中地区以外的地方出差,报销时按西安市至目的地火车卧铺票价不自驾车费用比较,从低报销。。

  同单位多人同批出差时,自驾车报销按辆计算,丌按人平均计算。

  第三十九条西安市内出差,应写明出差事由和所去单位(戒地点),经负责人批准

  后在财务处报销,乘坐出租车丌収给误飠补劣;乘坐公交车报销时収给每人每飠10元误飠补劣。

  第四章人员经费报销规定第四十条人员经费是学校经费报销的重要方面,报销凭证由学校统一印制,各类凭证的格式、内容及填制要求见附件。可以在学校翱翔网站戒财务处网站下载。

  第四十一条人员经费的支付项目和标准由学校统一制定,幵以学校文件形式公布。教职工经费增加项目和调整标准由人事处负责,学生经费增加项目和调整标准的由相关管理部门负责。现行的支付项目和标准见附表。

  第四十二条工资、津贴、工资性补劣及离退休金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觃定,由人事处和组织部提供每个职工的収放标准,财务处制表,定期収放。每月工资収放后,根据工资一级和二级汇总表和支付工资的转帐支票存根办理报销手续,汇总表经过财务处主管会计核算的处长签字実批后方可报销。

  第四十三条集中収放的学生奖学金、劣学金、困难补劣、勤工劣学金等,由学生处提供叐支劣学生的基本信息和各种支劣标准,财务处制表,统一収放。根据汇总表和银行票据回单办理报销手续,汇总表须经财务处主管会计核算的处长签字。

  非集中収放的,由学生持经费支配单位负责人签字幵加盖学院公章的批件办理报销手续,报销时需填写财务处统一印制的领款单。单笔金额在1000元以上的由主管处长戒科长签字。

  运劢员、教练员训练补劣由体育部根据训练出勤情况,体育部主仸签字后统一収放。

  第四十四条由教育事业费统一支付的加班费、临时工工资和迒聘费由用工单位填表,由人事处签字,然后到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

  第四十五条支付的计划外课时费、监考费、评実费、计划外用工费、督导费、稿费、制作费、班主仸费等,报销时填制财务处统一觃定的人员经费収放单,由单位负责人(戒项目负责人)、制表人签字,到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

  第四十六条在职人员戒长期聘用人员参加不本岗位工作有关的评実、监考、制作、実稿等工作,丌能领叏相关劳务费,延长工作时间的,按学校觃定领叏加班费。

  第四十七条由学校支付的奖金报销时应提供学校文件戒校长批件,填写财务处统一印制的领款单,幵经单位负责人签章,办理领款手续。由单位支付的奖金报销时填制财务处统一印制的人员经费収放单,单位负责人和制表人签字后办理报销手续。

  第四十八条科研项目支付的奖金报销时,应提供学校文件戒校长批件。集中収放的,科技处根据各院、处上报的名单填制财务处统一印刷的科研项目人员经费収放汇总表,由负责人和制表人签字盖章后到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非集中収放的,由院、处填写AA工业大学领款收据,由项目负责人签字,科技处実批后到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

  第四十九条科研项目支付的评実费、聘工费、劣研费等报销时,填制财务处统一印制的科研项目人员费収放单,项目负责人、院科研秘书和制表人签字幵加盖院系公章后,到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

  第五十条以下情况支付的人员经费,丌予报销:

  1.支付经费项目未经学校実批的;2.超过学校觃定标准収放的;3.金额计算错误,更改处没有签章的;4.実批单位、单位负责人、制表人签章和签字丌全戒代签的;5.扣款事项丌全戒错误的;6.其他违反觃定的情况。

  第五十一条单位负责人戒项目负责人、制表人应对収放人员经费的真实性负责。对虚报冒领行为学校将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从严处理。。第五章购买材料及固定资产报销规定第五十二条2万元以上的材料采贩(科研经费5万元以上),须经相关职能部门(包括实验室不设备处、基建处、科技处、新区办、国防研究院、无人机所,下同)签订贩货合同,5万元到20万元须由相关职能部门会同使用单位议标,20万元以上(进口设备5万美元以上)须由相关职能部门委托招标办组织招标。报销时经办人持单位负责人

  (戒项目负责人)、经办人、验收人签字的贩货収票、采贩合同(2万元以上)、中标通知书原件、入库单(指工程实践中心)到财务处报销。

  第五十三条学校固定资产包括房屋和建筑物、与用设备和仦器、办公家具、图书资料、知识产权(无形资产)。贩建固定资产2万

  元以上(科研经费5万元以上)经由相关职能部门签订贩货合同,5万元到20万元须由相关职能部门不会同项目单位议标,20万元以上(进口设备5万美元以上)须由相关职能部门委托招标办组织招标。

  第五十四条贩买仦器设备和办公家具报销时,经办人持由单位负责人和经办人签字的贩货収票、贩货合同(教育事业费2万元以上),分别到实验室不设备处和国有资产管理处验收登记,然后到财务处报销。交付对方的仦器设备和办公家具丌办理登记手续,需科技处签字。

  第五十五条属政府采贩项目的,仦器设备等采贩,按《AA工业大学政府采贩管理办法》执行。学校图书资料采贩分为图书馆集中采贩和单位分散采贩两种形式。集中采贩由图书馆按本觃定第五十三条办理,同时应建立合理觃范的图书资料登记手续,报销手续同前款觃定。单位分散采贩的图书资料,一次采贩金额在2000元以下的,在本院资料室办理登记手续,报销时持单位负责人(戒项目负责人)、经办人和院资料管理员签字的収票到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一次采贩金额在2000元以上的,报销前须在国资处办理登记手续。

  第五十六条学校贩买知识产权,2万元(科研经费5万元)以上须经科技处签订贩货合同,20万元以上(进口设备5万美元以上)由科技处委托招标办组织招标。报销时凭单位负责人(戒项目负责人)、经办人签字和国有资产管理处登记签章的収票,到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校内制作形成的知识产权,根据需要由科技处実批,凭社会评估机构评估确讣的证明文件,到国有资产管理处登记,然后到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

  第五十七条基建完工项目经费的报销,凭基建项目竣工的有关证明、项目财务决算、実计报告,办理报销手续。基建项目完工后基建处应在六个月以内向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移交手续,填制固定资产拨交单、登记固定资产卡片,同时将固定资产拨交单交财务处进行固定资产核算。

  第五十八条学校房屋及建筑物维修由国资处戒者基建处実批。报销人持项目竣工的有关证明(维修预算合同书等)、项目财务决算、実计报告(五万元以上)及相关凭证到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

  第五十九条学校对以下商品实行与控:汽车、照相机(含数码相机)、笔记本电脑、投影仦、摄像机、高级音响设备、复印机(含速印机)、空调。贩买以上商品,用教育事业费日常经费报销的,由主管财务校长実批;用教育事业费项目经费报销的,应在仸务书中明确贩买商品的名称、数量、觃格及型号,由项目负责人実批;科研项目经费报销的,应由项目负责人実批。

  第六章校内结算的报销第六十条学校内部往来结算应使用学校统一印制的“AA工业大学内部结算统一票据”。可由收款单位集中结算,也可以由付款单位戒收款单位分别结算;结算的付款方负责人和经办人、收款方的收款人应在票据上签字,经费代码应填写准确;集中票据结算超过10仹,收款单位应编制原始凭证汇总表。

  第六十一条校内转账业务亍每月25日至30日集中办理,各转账单位应及时分类汇总相关票据,超过三个月以上未办理的,财务处丌再叐理。转账时学校按照结算金额扣除收款单位2%的管理费。

  第七章其他报销规定第六十二条接徃费包括接徃飠费、用车费、参观费、门票和住宿费,各单位在接徃工作中应节俭办事、杜绝浪费,按学校觃定掌握开支标准,丌得超觃格、超标准接徃。

  教育事业费支付的接徃费,接徃工作结束后,经办人在接徃费票据背面注明接徃事由,经单位负责人签字(丌能委托其他人签字)后到财务处报销。

  科研经费支付的接徃费,接徃工作结束后,经办人在接徃费票据背面注明接徃事由,经项目负责人签字后到财务处报销。

  工作人员在外地収生的招徃费按本条觃定不出差费用同时报销,但在接徃费中列支,丌得挤占差旅费。

  第六十三条各单位开会原则上在校内进行,丌得到度假村开会。确因工作需要到校外开会,事前应向党政办报批,未经批准,丌得报销。

  第六十四条学校党政机关及各学院办公室、实验室的固定电话,凭话费单据实报销,学校觃定的移劢话费报销时,必须提供报销人的手机号码备查(号码发劢应及时通知财务处),在觃定限额内凭话费单报销,丌得全年包干报销话费。

  第六十五条科研经费报销固定话费和移劢话费时,凭当月话费单按以下标准报销:

  课题负责人报销话费总额的90%课题组成员报销话费总额的70%第六十六条电话费报销时必须持当期话费单。所有预付话费均丌能报销,如:话费单中的“本期结余话费”、各种形式的缴费卡票据等。除当年第四季度话费可以在下年度报销外,其它时间的话费均丌得跨年度报销。

  第六十七条订阅报刊杂志的觃定:

  1.行政单位订阅报纸、杂志,按下列觃定办理:

  学校宣传部按觃定用宣传经费统一给有关行政处级单位订阅报纸一仹。

  行政处级单位除校宣传部订阅的一仹报纸外,可以用办公经费戒自筹经费另订报纸一仹,杂志二仹。

  行政科室,可以用办公经费戒自筹经费订阅一仹报纸、一仹杂志。

  2.各系、研究室的资料室,在其经费讲可的范围内,可以根据需要适量订阅不业务有关的报纸、杂志。

  3.科研课题组,可以根据与业需要,用科研经费订阅与业报纸、杂志。订阅报刊种类、数量由项目负责人実批。

  4.各产业单位和独立核算单位,可以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制订报纸、杂志的订阅办法。

  5.各单位丌得用公费订阅不本与业戒工作业务无关的小报、参考消息和生活型、娱

  乐型杂志。

  6.订阅报纸、杂志在符合以上觃定的前提下经单位主管人员同意,凭订阅収票到财会部门办理报销手续。

  第六十八条本觃定自2006年1月1日起实行。原《AA工业大学报销觃定》(校财字1995年432号文件)同时作废,此前学校的文件、觃定、批件不之抵触的,停止执行。本觃定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篇五:大学财务报销规定

  

  大学财务报销的有关规定

  为规范我校财务报销及结算手续,方便广大教职员工办理报销业务,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国家有关财务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报销票据的规范要素

  1.票据及印章

  (1)发票:必须印有国家税务机关统一发票监制章,并加盖发票使用单位财务专用章;

  (2)收据:必须印有国家财政部门统一收据监制章,并加盖发票使用单位财务专用章;

  (3)校内收据:应盖有校内财务部门财务专用章,并加盖校内收据使用单位公章;

  (4)报销发票的有效时间:当年发票有效期截止日为次年的三月三十一日;

  (5)报销人员应提前将报销单据归类粘好,不得采用钉书针装订。

  2.票据的内容

  (1)发票或收据必须注明接收凭证单位名称、填制日期、经济业务内容、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填制凭证单位公章和填制人;

  (2)票据金额的大写与小写数据必须相符;

  (3)票据金额不得涂改、挖补,否则无效;

  (4)原始单据有错误的,应由开出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开出单位的财务公章;

  (5)复印件一般不得作为报销凭证。

  第二条借款、报销

  1.借款

  办理各项借款业务,须填写“XX大学借款申请表”,经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后,到计划财务处办理借款手续。借款额不得超过经费卡实有资金,借款要求在15日内归还(报销)。

  2.报销

  (1)差旅费报销,须填写“XX大学差旅费报销单”(途中补助、出差补贴、合计金额大小写不填),经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后,到计划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各学院院长和职能处处长个人出差报销,须经主管校领导签字审批;

  (2)其他支出报销,须填写“XX大学报销审批单”,经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后,到计划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

  第三条报销内容

  1.额度要求

  (1)各种维修、安装等工程项目的报销应附加工清单或工程决算单,金额在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的,必须

篇六:大学财务报销规定

  

  大学财务报销制度

  为切实加强学校教育经费管理,规范财务开支、审批、报销手续,根据《会计法》、《政府会计制度》等规定以及学校相关财务管理办法,特修订本财务报销制度。

  一、报销原则和管理责任

  1.财务报销坚持“依法据规、先批后审、权责结合、民主理财”的原则,实行“一支笔”审批和集体审议联签相结合的责任制度。坚持一事一报原则,保证业务和财务一致性。

  2.经办人(一般为报销人)对报销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负直接责任;项目负责人(一般为第一审批人)对其签批的财务开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以及效益性负直接责任;管理部门对其审批的财务开支负管理责任,分管校领导对其审批的财务开支负领导责任。

  二、报销审批和审核权限

  1.校内部门预算下达各单位、部门的经费,由所在单位、部门负责人审批报销,其中医药费报销由医疗保健中心负责人(须总务委员会主任授权)审批。

  2.各类校内外专项经费(含财政专项、科研项目、学科专业课程建设项目等)由项目负责人和专项的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报销。

  3.报销经办人、审批人为同一人时,须经费上一级管理部门直至分管校领导审批。

  4.结算金额超过5万元(含5万元)的须经费分管校领导签批,对符合《XX大学大额资金支出管理办法》文件规定的支出应履行大额资金审批。

  5.各类储值卡(含通讯卡、电话卡、公交卡等)不得报销。学校公车加油卡、ETC充值除外。

  6.原则上食品、鲜花、水果、礼品等票据不得报销,慰问老同志、住院职工以及学校重大活动等确实需要购买的,须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书面报部门负责人和财务部的负责人审批后办理,审批作为报销凭据。

  7.部分采购因无法区分办公和家用的须项目负责人在发票或说明上认定其办公用途并签批后方可报销。

  8.按照学校合同管理规定提供加盖学校公章(出版费等可以为个人签订,具体以学校合同管理规定为准)的采购合同原件,学校采购规定政府网上商城采购可不签订合同的除外。

  9.报销质保金必须提供使用部门的使用说明或审核意见。

  10.报销按照先制单后审核再付款的方式进行,财务部的凭证审核权限按照学校货币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三、报销凭证要求

  1.原始凭证的要求

  (1)原始凭证必须符合有关法规、制度的规定,否则不予报销。票据不得伪造、变造、涂改、挖补,不得虚构业务、虚开发票;对一笔经济业务,不能蓄意拆分开具票据。

  (2)原始凭证内容必须完备,包括出票日期、单位、内容、单价、数量、金额、收票单位(必须为“XX大学”,特殊情况可以为经办人)等,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开具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加盖开出单位的财务专用章。

  (3)从外单位取得的发票必须是税务部门规定的正式发票并加盖开票单位发票专用章;行政事业单位收费收据必须有省财政票据监制章及开票单位财务专用章。

  (4)校内结算必须使用财务部统印制的“XX大学内部结算单”并加盖部门章;其他自制原始凭证必须有相关经办人员和部门负责人签字。

  (5)原始票据遗失原则上不予报销,特殊情况的须提供对方单位出具的票据存根复印件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经办人须提供书面说明,并须项目负责人审签。

  (6)付款凭证、明细清单等应与发票、收据的出票单位一致,有差异的情况须由发票、收据的出票单位出具说明并盖章。

  (7)报销须按照公务卡规定提供刷卡证明等凭据,须按照公务机票管理规定提供登机牌等凭据。

  2.记账凭证的要求

  记账凭证由会计人员根据有关制度规定和审核后的原始凭证填制,做到摘要清楚,账务处理准确完整。

  四、报销手续

  1.票据报销手续

  票据报销时需填列“XX大学差旅费报销单”、“XX大学费用报销单”或通过网上预约报销系统填报,填报内容完整准确,粘贴原始凭证并在凭证上签名后办理签批手续。

  2.公务借款手续

  根据公务卡管理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原则上不办理借款业务,确因工作需要必须办理借款的,填制“XX大学借款凭证”或通过网上预约报销系统办理对公转账借款,借款凭据须财务部负责人签批。

  3.酬金发放手续

  酬金发放通过网上预约报销系统填报,下载和打印预约报销单后办理签批手续,统发放至所得人银行账户。

  4.结算方式

  结算主要采用对公转账、无现金结算、转账支票等方式,校内服务费用实行对公内部转账。

  五、报销标准

  1.公务接待费按照学校公务接待的标准办理报销手续。校内人员因公就餐的按照不超过50元/人(机场、火车站不超过80元/人)的标准报销,须提供就餐人员名单、财务票据、付款证明,校外就餐须书面说明,须分管校领导审批。

  2.劳务酬金发放按照《XX大学劳务酬金发放管理办法》的相关标准和要求履行签批手续。

  3.差旅费报销按照《XX大学差旅费报销管理规定》的相关标准和要求履行签批手续。

  4.学校组织的会议和培训按照、省会议费和培训费的规定执行,会议应安排在校内场所和省本级会议中标场所,安排在其他地方应书面说明,由项目负责人审签并承担该事项解释责任。科研部等管理部门批准的科研和教学等学术会议可以参照科研报销规定中的会议费结算有关规定执行。

  报销提供会议费/培训费决算表、会议发布截图(含校内通知)、会议通知、参会人员/学员签到表、会议/培训批准文件以及会议/培训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结算单等凭证。

  会议/培训人数超过200人(含)的须报分管校领导批准,人数少于200人(不含)的须书面报经费管理部门批准。报到和清场期分别不超过1天。

  5.非工程的商品和服务采购按照学校采购规定执行。金额低于200元(不含)的可以自行采购,凭发票报销。超过200元的按照学校采购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提供加盖发票专用章的购买清单、入库单或不入库确认单、公务卡结算凭据以及采购规定要求提供的申购单、验收单、会议纪要、中标通知书(或成交通知书、谈判纪要、单一来源工作底稿)等材料。

  版面费需要复印发表论文的杂志封面、目录及发表论文首页并提供录用通知单(未见刊)、版面费的支付记录,刊物发行商、收款单位和开票单位必须一致,否则由刊物发行商提供证明;

  图书报刊类因网上商城政府采购无法满足,2万元(不含)以下自行采购,单张发票1000元(含)以上须提供入库单。5000元(含)以上须按采购规定办理。图书专项预算资金采购图书需全部办理入库手续。

  部门业务费可以少量采购业务用茶叶、咖啡等饮品,但应严格控制采购数量和金额,单次采购限额为500元(不含),年度采购限额不超过业务费总额的15%。

  电脑、打印机等电子设备维修交由学校维修部门负责,维修部门可批准自行通过其他方式维修,但须提供维修清单和票据。

  6.工程项目、工程服务、工程货物按照学校采购有关规定报销。报销须按规定提供会议纪要、采购申请、中标通知书(或成交通知书/谈判纪要/单一来源底稿/基建相关委托材料)、施工合同、工程支付申请单(基建项目)、验收证明、工程决算、质保金(合同有约定)等材料原件(已存档资料也可复印件加盖部门公章)以及相关票据。维修合同外的备件采购按照商品类报销细则执行。

  7.因公临时出国(境)按照、省、学校有关规定报销费用和领取补助,国外城市间交通费应事先在出访计划中列明出访任务并报学校外事或人事部门批准,否则不予以报销,确因学校交办的特别任务,经校人事部门批准后,可报销国(境)外城市间交通费。出国(境)需在国内开展预培训和培训总结所发生的费用,参照国内培训费相关规定执行。

  报销提供出国费用决算表(附汇率换算单,换汇凭据列示或消费当天汇率中间价)、出国批件或外事办提供的审批表、因公临时出国(境)任务和预算审批意见表、出访报告公示、合同(如有)以及其

  他有效票据。除特殊情况外,出国(境)签证费、代办手续费等出国(境)相关费用须与出国差旅费同时报销。

  学生因公出国(境)报销提供机票、登机牌、费用决算表、因公临时出国境任务和预算审批意见表、出访报告公示(经费管理部门网站公示)以及其他有效票据。

  8.职工医药费报销由医疗保健中心依据相关规定和标准审批,子女医药费按职工男单女双方式到单位办理,由医疗保健中心依据相关规定和标准审批。

  9.职工探亲费、职工子女学费、托儿费依据上级相关规定和标准,由人力资源部审批后凭票据报销,按职工男单女双方式到单位办理。

  六、其他规定

  1.当年取得的报销凭据(以发票上的日期为准),原则上在当年报销,且为开票月起6个月之内办理报销手续,最迟应于次年3月底前报销。出国访学、选派挂职锻炼等期间发生票据原则上应于回校后1个月内报销。

  2.所有发放的个人所得税由财务部直接代扣,不能直接代扣的,由校内二级核算单位代扣后交财务部,财务部统向税务部门缴纳。

  3.相关经济业务须按照学校审计管理规定提供审计报告。

  七、责任追究

  学校根据本校审计部、外部审计机构、外部有权部门出具的审计报告(或检查报告)中责任界定,依据相关法律和规定严肃追究财务报销中违规责任,如涉及违法,将移送相应机关处理。

  八、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XX大学财务报销制度》作废。

  九、本制度由财务部负责解释

篇七:大学财务报销规定

  

  大学财务报销制度

  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学院经济活动日益丰富,收支规模不断扩大,财务管理的监督职能和会计核算的任务不断增加,为了进一步加强我院日常财务支出管理,规范经费报销程序,保障学院各项工作顺利进行,使教职员工在费用报销、借支款项等方面有章可循。现依据国家有关财经法规,结合我院具体情况,特制定出台***学院报销制度。

  一、报销程序:报销单据先由报销人所在部门及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再由财务主管人员审核,分管财务院长审批后方可报销。对于报销审批手续不齐全的,财务部门不予办理报销手续。

  二、对报销单据的要求:

  (1)凡各类支出报销均应填制相应的《报销凭证封面》、《差旅费报销封面》,并按费用项目类别分别粘贴整齐,注明单据张数。其中所列各项凡涉及到的必须填列清楚、完整,包括时间、分类摘要、金额、支付方式、部门、项目、申请人、领款人等,并依据支出内容,背后粘贴合格的原始发票、合同协议、明细说明、呈批报告等其他合法票据,并按要求折叠凭证(见财务部门折叠样本),所填内容不得做任何涂改、挖补。凡不符合上述要求的报销凭证,一律视为不合格凭证,财务部门按规定不予办理报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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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所有报销的原始单据应该提供正式票据,如正式发票,报销原始凭证单位金额300元以上的需经手人、证明人签字;非正式发票不得作为报销凭证;不得以白条或无关、伪造等无效票据替代。违者将不予报销并追究其经济责任。

  (3)经手人无法取得正式报销凭据时,须向财务部门提交具体情况报告,报告上注明具体原因,由分管财务院长签署意见,经财务部门审核合格方可报销。若经手人将原始票据丢失,需出具原始票据复印件并加盖出具单位财务专用章后方可报销,若原始票据复印件不能出具的,财务部门不予报销。

  三、现金报销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报销以下情况时可使用现金,其他一律转帐:

  (1)职工工资、各种工资性津贴;(2)个人劳务报酬;(3)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4)单位金额1000元以下的零星开支;(5)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6)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支付的价款。

  四、借款制度:

  学院教职员工如遇出差或其他情况需预借支现金时,须填制三联借款凭单;经分管财务院长审批后到出纳处借款。借款金额在2000元以上时,借款人须提前2天通知财务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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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门,以便及时与银行联系备款。为了明确责任,报销人和借款人应该一致即实行“谁借款谁报销”的原则。

  五、转账制度:

  公对公付款,单位金额1000元以上的经济业务均以转账支付。转账在未取得报销单据前,应填制三联单预付借据,由部门及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分管财务院长审批后方可办理转账支付。

  六、医药费报销:

  报销时间为每年年底。其细则按院出台的有关医疗费报销制度执行。

  七、报销日:为了集中处理会计业务,财务部门每周二下午凭证审核,周四下午办理报销,无特殊情况其他时间不再办理报销业务。

  八、全面推行公务卡结算制度,凡涉及公务卡结算范围内经济业务一律实行公务卡结算不再执行现金报销制度。

  九、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学院财务科负责解释、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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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八:大学财务报销规定

  

  大学财务报销管理办法

  为了进一步贯彻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及政策制度,加强预算执行和经费支出管理,规范各项报销业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高等学校经费支出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努力节约支出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学校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二条

  学校经费支出包括财政拨款支出、教育事业费支出、经营及往来支出三大类。

  第三条

  学校经费支出管理的基本要求是:按预算项目支出,不超预算,不跨项目。

  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预算确定的支出项目、范围、额度,合理安排支出,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超预算开支。

  第二章

  经费报销管理

  第四条

  原始凭证的要求

  (一)内容齐全。原始凭证应包括如下内容:凭证名称,填制日期,填制凭证的单位名称或填制人姓名,接受凭证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或商品名称)、数量、单价和金额,经办人员的签名或盖章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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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印章规范。外单位开具的发票或收据必须有税务或财政部门监制章和出票单位的有关印章(包括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

  (三)真实合法。报销人对所持原始凭证的真实合法性负责(外来原始凭证为税务发票的,报销前需根据票据种类,分别登录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网站,输入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发票金额查验发票真伪)。会计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报销;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有权予以退回或要求报销人更正、补充;原始凭证所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若记载的内容有错误,应由出具单位重开或更正,更正后必须由出具单位在更正处另加盖公章。

  (四)遗失处理。原始凭证遗失后,必须到出票单位复印存根或记账联,并加盖出票单位有关印章(包括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由当事人写明情况,经办单位领导签字,财务部门批准后方可代作报销凭证。确实无法取得复印件的,由当事人书面说明情况,证明人、经办单位领导签字,财务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代作报销凭证。

  第五条

  人员经费支出。除主管部门核定允许发放的人员经费项目外,不得以其他形式向职工个人发放津补贴。支付给校外及其他人员酬金(劳务费)报销时,须提供事由、依据、标准或协议及对方签收单(或本单位及相关人员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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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三公”经费报销。因公出国(境)经费、公务车购置及运行费、公务接待费依据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精神,按主管部门和学校最新相关管理制度执行并严格在预算控制数范围内支出,报销时需提供“三公”经费支出明细表及相关附件材料。有出国经费预算的项目,需凭政府部门因公出国(境)任务批件及相关附件材料报销。

  第七条

  会议费、差旅费和培训费报销。按照主管部门最新会议费、差旅费、培训费文件和管理规定执行,报销时需附会议通知、邀请函、公函或方案等。以学校名义组织的各类会议,需经学校审批后方可报销。对超出核定标准的费用、非业务需要的旅游景点费用由个人自费承担;出租车车票不得有连号及同时段票据。

  第八条

  公务卡报销。按照《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及相关规定实行公务卡结算。在办理公务卡报销业务时,使用公务卡进行公务消费3天后,凭发票和POS机小票到财务部门报销。无POS机小票的,需提供公务卡卡号、消费时间及金额等信息。用公务卡进行网上支付的,报销时需打印网上交易清单并注明卡号。实行公务卡结算后,一般情况下,学校不再办理借款手续,特殊情况需经校领导批准后,按照借款规定执行。

  第九条

  个人银行卡划款。按照主管部门规定,允许向个人银行卡划款仅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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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工资、津补贴等工资性支出、劳务性支出、丧葬抚恤费等明确发放给当事人个人的款项。

  (二)教职工差旅费借支、小额零星公务支出报销款。

  (三)学生助学金、退还的部分学费、外地实习费。

  (四)市直主管部门统一管理的用于全市特定人员的奖励或补贴等。

  除上述四种情况外不得将财政性资金划到个人银行卡。对单笔或日累计向个人银行卡划款超5万元的须事前向主管部门申请报批手续;对现金提取参照个人银行卡划款的方式管理。

  第十条

  报销票据的具体要求

  (一)填列大学经费报销单。按照所发生的经济业务类型分别填列票据张数及报销金额,报销票据的“付款人”应为大学。

  (二)遵循及时性原则。对报销票据有效期原则上按照报销当天开始计算,一般经费报销发票日期距报销日不超过6个月,科研课题项目的报销不超过12个月。

  (三)遵循合规性原则。票据须真实、合法、有效,报销人有义务预先鉴定报销票据真伪,假票、票据涂改或无开票单位印鉴及印鉴不清晰等财务部门有权不予报销。

  (四)项目报销

  1.办公用品及其他物品。办公用品、耗材、家具、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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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以及印刷等经费报销,按规定履行政府采购程序的,需按相关规定办理(参见第三章),使用公务卡结算。报销需附加盖发票专用章的采购明细清单,如更换的发票需附明细清单并加盖销售单位发票章。

  2.车辆修理费。报销需附经驾驶员等相关管理人员联签的修理清单。

  3.政策性项目发放。凡按政策规定给教职工或学生发放现金的项目,须通过银行转账代发,并提供银行代发账号(教工为代发工资行银行卡卡号,学生为入校时办理的银行卡卡号)。

  第十一条

  项目经费划拨。学校各单位向其他单位划拨预算项目经费时需填报《大学划拨项目经费表》,划拨经费审批权限参照《大学经费支出审批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科研经费收支管理。科研项目负责人须严格依据学校科研管理制度规定对支出进行审核,按照项目经费预算及内容分项报销,并对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的合理、合法、合规负责。用科研项目经费出国(出境)费用的报销,依据主管部门和学校最新管理政策和规定执行。企业资助的横向项目经费到账后,项目负责人持合同书和批准文件(经费下拨部门的拨款通知)到财务处资金结算中心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严格按项目经费预算和内容报销。

  第十三条

  独立核算单位经费报销管理。对实行相对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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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核算的单位,学校采取“经费包干、项目管理”的模式,超支不补。各单位须拟定符合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并与学校相关管理体制相一致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分配制度,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后,报财务部门备案,其经费使用严格按制度执行。

  第三章

  采购项目报销管理

  第十四条

  分类申报。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类项目须依据采购目录及标准(详见附件)执行,填写项目申报审批表。

  第十五条

  政府采购。凡采购年度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以内且资金安排为政府采购预算的项目,须实行政府采购。报销时需提供相应的发票、项目申报审批表、中标通知书、合同及合同确认函、资产验收单等材料,工程项目结算还需提供审计报告。

  第十六条

  学校集中采购。采购项目在学校集中采购与招标范围内的项目,须按学校采购与招投标程序执行。经费报销时需提供发票、项目申报审批表、中标通知书、合同、资产验收单,工程项目结算还需提供审计报告。

  第十七条

  定点协议供货商采购。因公采购印刷服务、车辆维修和保养服务、机动车保险服务、会务服务等项目,须在主管部门公布的定点协议供应商名单中进行采购。经费报销时需提供盖有定点协议供货专用章的发票、项目申报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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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批表、合同确认函等材料。协议供货采购金额1万元以下(含1万元)的项目,可直接采用公务卡结算方式支付。

  第十八条

  其他规定。学校各单位不得将同一采购项目进行拆分、化整为零,规避采购与招标程序。未经批准的采购项目,财务部门有权不予支付。

  第四章

  预算项目执行管理

  第十九条

  项目绩效考核。根据政策,项目绩效与下一年预算资金安排挂勾,学校各单位须组织好本单位项目预算编制、项目绩效目标拟定和执行,以备进行预算绩效考核和评价。

  第二十条

  项目进度管理。各单位财务(含项目)负责人要合理掌握项目进程,加强预算执行进度管理。如涉及大额支付,须于前一个月向财务处会计核算科申报下一季度大额资金使用计划,以免影响项目执行。

  第二十一条

  财务信息公开。财务预决算情况、专项经费使用情况,学校每年在规定时间向社会公开,各单位每学期期末在本单位公开。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学校相关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如有新的政策要求,按新标准及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校财务处会同相关部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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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释。

  大学校园网受“黑客”攻击事件案例评析

  案例描述:2020年1月,某大学校园网受到黑客攻击,致使全校2200多台电脑自动关机,部分电脑系统造成损坏。“黑客”对该校网站内的一些数据随意进行增加、删除、改动,网站上的远程教学、网络招生、投稿等功能受到严重影响,数十篇论文丢失,网站几近瘫痪。接到报案后,网监支队民警立即前往大学,对该校网站机器内的相关资料进行了证据固定,并通过技术手段查询、定位了攻击方的IP地址。

  很快,警方将肇事机器锁定在一台在家中上网的电脑主机上。随后,通过摸排,嫌疑人的身份逐渐显露出来。让警方吃惊的是,令校园网络大面积瘫痿的“黑客”竟是一名17岁的高中学生。

  案例评析:信息网络安全不仅关系到国计民生,还与国家安全密切相关,不仅涉及国家政治、军事和经济各个方面,而且影响到国家的安全和主权。随着计算机网络的广泛应用,网络安全的重要性尤为突出。因此,网络技术中最关键也最容易被忽视的安全问题,正在危及网络的健康发展和应用,网络安全技术及应用越来越受到世界的关注。

  针对本次校园网络受到攻击暴露出的问题,该大学信息管理部门制定了一套完整的网络安全信息系统改变方案。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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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方案提供了一个融合防火墙、接入服务器、访问控制、认证功能的强大系统,该系统针对该大学原存在的每个问题都能提供完全的应对策略。系统特别增加了内外网IP地址间的NAT功能,内、外网IPNAT功能、地址转换功能,避免了内网IP地址的暴露,为不怀好意者对校园网的攻击增加了难度,减少遭受网络攻击的可能性。同时,开发系统强大的事件追查功能,系统中丰富的日志信息和便捷的追查工具能使网络管理员在面对异常事件时及时做出反应,迅速找出幕后“黑手”。

  学校信息安全管理部门要深刻认识加强校园网络安全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坚持校园信息化建设与网络安全同步谋划、同步推进、同步发展的新路子。在建设过程中,要加快网络安全应急能力建设,加强网络安全技术平台建设,着力提高网络安全应急处置能力。要不断创新网络信息安全体制机制,加快网络信息安全人才队伍建设;要加强相关技术特别是关键核心技术的攻关力度,积极引进和推广新一代互联网安全技术。有效应对校园网络安全面临的各种挑战,有效保障学校网络和信息处于比较健康的状态,发挥积极作用。

  大学后勤集团绿化中心预防新冠实施方案

  根据《新冠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各类学校开学工作指南的通知》精神,以及校党委工作要求,为加强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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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勤集团绿化中心疫情防控,切实保障绿化中心生产工作安全,特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建立组织机构,落实责任制度。

  成立绿化中心预防新冠工作小组

  组长:XX成员:XX主要职责:负责后勤集团绿化中心新冠疫情防控,防控宣传与完善疫情防控工作措施,强化绿化中心管理,督促绿化中心工作人员遵守疫情防控、工作安全等有关规定,严防新冠疫情在绿化中心传播。

  二、具体防控措施

  (一)信息登记管理

  后勤集团绿化中心在上班时间前14天,对员工假期出行信息:住宿、轮休、出行、自己及家人身体状况等进行信息统计和报送,根据防控要求,落实好员工分类处理措施。对于来自重灾区湖北武汉方向的员工,或者过年期间在武汉或与武汉亲朋有过接触的员工,不得回绿化中心上班,居家;对现已有感冒、发烧、咳嗽的员工,不得回绿化中心上班。先行安排合肥本市员工上班,做好上班职工每天身体健康情况的登记。

  (二)个人卫生管理

  员工上岗前必须按照标准佩戴口罩上岗,废弃口罩需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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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定从内向外反转对折后,用橡皮筋扎紧,扔到废弃口罩专用回收点,统一处理;严格执行“四勤”(勤洗手、勤剪指甲、勤洗澡理发、勤换工作服)制度;

  (三)体温检测管理

  绿化中心必须配备红外线体温测量仪,对全体员工晨检必须责任到人逐一确认,每天上班前对全体工作人员做好体温检查,并做好记录,如出现发烧(体温>37.3℃)、咳嗽、咳痰、呼吸困难等症状,应立即停止上班,主动就医。

  (四)职工(合同工)管理

  1.加强职工管理。体温测量,场所消毒,与住宿舍职工多做沟通和交流,保证信息互通顺畅,职工宿舍严禁外来人员进入。办公等公共空间应尽可能打开门窗,保持室内良好通风状态,每日需通风2-3次,每次不少于30分钟;及时清理、清运垃圾,清除垃圾后,对垃圾桶进行消毒,使75%乙醇消毒液直接喷雾或者84消毒液按说明书稀释,做好消毒记录;严格废弃口罩、废弃物等垃圾分类投放管理,及时清运垃圾,做到日产日清。

  2.加强员工教育。做好员工对疫情宣传教育培训工作,减少外出活动,特别是人群密集场所,外出佩戴口罩;注意休息,保持良好身体状态;常洗手、常消毒。

  3.绿化中心养护工作尽量做到分散作业,避开人多场地作业,杜绝人员集中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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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防护物资管理与保障

  防护物资采购和保障,测温仪、口罩、洗手液、消毒液请学校总务处等相关部门给予保障,绿化中心使用时必须进行严格的登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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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九:大学财务报销规定

  

  大学财务报销细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财务报销及结算手续,方便教职工办理报销业

  务,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和学院的实际情况,特制订

  本细则。

  第二条报销单据的规范要求

  1、单据的印章要求

  (1)发票:必须印有税务机关统一发票监制章,并加盖发票使

  用单位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

  (2)收据:必须印有财政部门统一收据监制章,并加盖收据使

  用单位财务专用章。

  (3)学院收据:应盖有学院财务专用章。

  2、单据的内容要求

  (1)发票或收据必须注明接受凭证单位名称、填制日期、经济

  业务内容、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和填制人。

  (2)单据金额的大小写必须相符。

  (3)单据金额不得涂改、挖补,否则无效。

  (4)原始单据有错误的,应由开出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

  应当加盖开出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

  (5)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单据如有遗失,应当取得原开出单位

  盖有财务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单据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也可

  复印原来单据的存根,并加盖原开出单位财务公章),由经手人写明

  原因、经办部门负责人签字后,经财务与资产管理部负责人审批同意,才能代作原始单据。

  第三条报销的手续要求

  1、支出报销业务,必须按规定取得或者填制合规合法的原始凭

  证,否则,不予受理。

  2、报销的各类单据上必须有经办人签字,经费项目负责人签字,盖经费项目主管部门公章,方可报销。

  3、报销的各类单据上必须注明支出用途和列支渠道(经费项目

  名称和经费项目号)。在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学院财务报销有关规定

  的前提下,财务与资产管理部对各类支出按规定的费用标准和开支渠

  道予以核销。对超标准、超范围、超预算的支出,在按规定程序增加

  预算指标前一律不得报销。

  4、领取人员费用,需填制“酬金发放清单”(财务与资产管理部

  主页下载),并登陆学院高级财务管理平台“网上酬金录入”系统将

  电子表格上传至财务与资产管理部,然后持盖章、签字的纸质清单到

  财务与资产管理部办理相关的报销手续。所有人员费用在领取时,财

  务与资产管理部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代扣代

  缴个人所得税。

  5、项目内容为“办公用品”、“材料”、“配件"、“图书”等的票

  据,其票面金额超过500元(含500元)时,要附对方单位开据的物

  品清单。各种外加工项目的报销应附加工清单。

  6、报销探亲往返路费的事项,需到组织人事部办理相应手续后,方能报销。

  7、购买固定资产的事项,在办理验收和资产登记等相应手续后,方可报销。

  8、按照学院相关规定应签订合同的各类经济事项报销时应附合

  同、验收报告和审计报告(工程类项目)等手续方可办理。

  9、为了方便原始单据的装订、保管和查询,经办人须将火车票、汽车票、订票费发票、出租车发票、邮寄费发票等较小的单据在粘贴

  单的装订线以内粘贴(装订位置为粘贴单的左上角),方可报销。

  10、报销业务实行当年单据当年报销,除特殊情况外,单据不得

  跨年度申报。

  第四条

  按《大学现金管理办法》规定的现金支付限额和现金支

  付范围办理财务报销。

  第五条现金报销管理规定:

  1、同一时期发生的同类经济业务,不得拆分发票报销,套取现

  金。

  2、项目负责人对支取现金用途的合理性、真实性负责,不得虚

  构经济业务,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资金。

  3、不得坐支现金(从现金收入中直接支取现金)。

  4、现金收入按规定时间,及时送存银行(10000元以上)或交

  财务入账,不得公款私存。

  5、不得违规私设小金库。

  第六条对于报销额度超过5万元的支出,经财务与资产管理部

  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办理报销手续。

  第七条对于报销额度超过10万元的支出,须提前向财务与资产

  管理部预约,方可办理。

  第八条报销业务应由学院教职工持校园卡办理。

  第九条本细则由财务与资产管理部负责解释。

篇十:大学财务报销规定

  

  大学财务报销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校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会计法》、《政府会计制度》以及《大学财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文件,结合我校的管理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校各单位纳入校财务核算的各类经费,工会、基金会、校友会等独立核算法人单位参照执行。

  第二章

  财务报销的票据要求

  第三条

  票据的相关要求:

  一、发票开具内容必须完备。包括日期、填制单位、接受凭证单位名称(除火车票、飞机票等实名制发票外,发票抬头统一为“大学”)、经济业务的内容、数量、单价及金额;如果经济业务无法在发票摘要栏中写清明细(例:报销项目为“办公用品”、“配件”、“耗材”等),需另附“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如果发票为后期补开,需在发票备注栏中注明正确的业务发生日期。

  二、从外单位取得的发票,应使用由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发票,发票上应盖有填制单位的“发票专用章”;由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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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机关代开的发票,发票上除盖“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章”外,还应附该笔业务的情况说明或有关证明。

  三、行政事业单位收据必须有省或市级财政单位统一印制财政票据监制章并加盖出票单位财务专用章。

  四、经上级有关单位批准的经济业务,应当将批准文件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如果批准文件需要单独归档的,应附复印件或在凭证上注明批准机关名称、日期和文件字号。

  五、自制的原始凭证,包括各类劳务、酬金的发放表等,表中应注明发放原由、发放人员基本信息、发放标准、制表人及单位公章等。

  六、原始凭证不得涂改、挖补,大小写金额必须相符。原始凭证其他要素填写有错误的,应当重开。

  第四条

  以下票据属于不符合规定的票据,财务处将不予报销:

  一、凭证要素填开不全或不符的票据。

  二、毁损严重,主要要素无法辨认的票据。

  三、伪造和国家明令作废的票据。

  四、其他不符合规定的票据。

  第五条

  所有票据均应在当年报销,十二月份开具的票据可延长至第二年6月份底之前报销,逾期的票据原则上财务处将不予报销。

  第三章

  财务报销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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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学校各院系、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经费签批人(科研项目负责人为项目经费签批人),在学校批准的预算范围内控制执行,并对所签批业务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其他各级联签审批人按管理权限职责依次对所审批业务负相关责任。审批人报销本人的业务应由上级主管领导审批或授权审批。

  第七条

  财务报销时,经办人需要完整填写“大学报销审批单”,负责人应在报销审批单上签署明确的审批意见。经办人原则上应是学校在册职工,对报销票据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果由他人代办报销,代办人也应了解所代办业务的内容。

  第八条

  财务报销坚持“一事一报”原则,同时报销多项业务时,应分类汇总报销;同一单位开具连号的票据,作为一次财务报销业务进行处理,严禁分拆报销。

  第九条

  审批负责人因公长期离校,确须委托本单位其他负责人代管经费审批,须出具书面授权委托书,经主管校领导批准后,报财务处备案。

  第十条

  经费审核审批额度权限:

  注意事项:

  一、所有经费2万元以上要求财务处负责人签字,30万元以上要求总会计师签字,专项经费中基本建设经费的审批权限按照工程进度审批表的程序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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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经办人借款和报账时,在金额相符的情况下,主管校领导只需要审签一次。

  三、归口经费的报销审批权限:

  归口经费包括有:实习见习费、研究生培养费、学科建设费、科研经费、教改、课改经费等。归口经费除按上述表格要求执行审批,还应执行以下审批规定:

  1、实习见习费:各学院安排实习见习前,应向教务处提交“实习见习计划表”,经教务处主管业务副处长审批后方可执行实习见习计划,报销的经费明细与计划明细相符,报销时教务处不用再审批,若不相符,经办人应做出书面说明,经学院负责人及教务处主管业务副处长审批后方可报销。

  2、研究生培养费:报销人员经费(例答辩费、评审费等劳务、补助、奖励等人员经费)时,须经研究生处处长加批,其他基本培养经费由经费所属单位负责人审批。

  3、学科建设费及专业建设费:报销人员经费、资产设备采购经费时,须由归口单位负责人审核加批,其他基本经费由项目负责人审批。

  4、教改及课改经费:所有教改及课改经费的支出,都由教务处统一归口管理,报销时,须由教务处分管业务副处长审核签字。

  5、所有经费支出时,应严格按照预算执行,明确经费来源,无预算或超预算的经济业务,财务处将不予报销;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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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销金额超出对应的项目经费余额时,按实际经费余额报销,原则上不得跨越项目支出。如需增加预算,应按《大学预算管理办法》中的相关制度执行。

  第四章

  特殊业务的报销规则

  第十一条

  差旅费的报销规则

  一、按要求填制“大学差旅、生产实习费报销单”将车船费、订票费、住宿费等其他票据粘贴在A4纸上(财务处网页上有票据粘贴教程视频),出差事由必须清楚详细,不能笼统写办事、调研等。

  二、报销时持“出差通知单”、“大学差旅、生产实习费报销单”、相关会议培训通知(必须盖有通知单位公章)及交通费、住宿费、会议费或培训费票据,其他费用不得在差旅费中核算报销。

  三、生产实习费的报销应该按照差旅费流程报销,除上述要求外,报销时还应附有学生名单(加盖学院公章)及“实习见习计划表”。

  四、国际差旅费报销时,除上述要求外,报销时还应附有出国审批材料,国外开支费用的票据是外文的,需本人将票据中的相关信息翻译成中文,如能提供当日人民币交易消费记录相关证明的,按所提供的证明材料报销人民币费用,没有相关证明材料的,按照报销当日的汇率计算人民币费用。

  第十二条

  办公耗材、活动材料、实验耗材等低值易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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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品的报销

  一、取得发票后,按要求填写“大学报销审批单”,报销金额在2万元以上的,还需附有采购协议或采购合同,并需验收人签字验收或者领用人签字的明细表。经办人、验收人与审批人不得为同一人。

  二、清单中单价超过500元的低值易耗品,需到资产处办理低值易耗品入库手续;清单中单价在200—1000元之间的家具,需到资产处办理家具入库手续。

  第十三条

  设备类、服务类及工程类业务的报销手续

  一、设备及服务类采购业务

  1、2万以下的设备类采购业务报销时应附有“大学报销审批单”、发票、“大学固定资产入库单”;2万以下的服务类采购业务报销时应附有“大学报销审批单”、发票及相关说明材料。

  2、2万-5万(包含2万),加附“大学采购审批表”、“大学分散采购活动备案表”、采购协议(以部门签署的协议)及2万以上资产设备验收单(项目单位自行组织验收,验收单及采购审批表在国资处网页上下载)。

  3、5万-10万(包含5万),由国资处组织招标采购,加附采购合同(以学校公章或合同专用章签署)、“合同审批表”、验收(采购单位组织相关职能单位验收)及“审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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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0万以上(包含10万),执行政府采购手续,报销时加附纪委的“采购监督汇总表”。

  二、工程类

  报销金额在5万以上(包含5万),报销时需附“大学报销审批单”、发票、大学采购审批表、合同审批表、工程合同、工程预决算、完工验收单及审计意见;30万以上还应加附纪委的“采购监督汇总表”。

  三、关于设备类及服务类的具体项目类别参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

  四、用于科研的图书单价在500元以上的需要前往图书馆办理相关固定资产入库手续。

  第十四条

  零星修缮、设备维修的报销手续

  一、零星修缮

  单项工程金额在5万以内归为零星修缮项目,报销时应附有“大学报销审批单”、发票、合同、工程预决算及完工验收单(验收人员不得少于2人,且必须为学校职工)。

  二、设备维修

  报销时应附有“大学报销审批单”、发票及相关验收证明。

  第十五条

  人员经费的报销规则

  一、工资、津贴、工资性补助及离退休金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由人事处统一造册后再由财务处按月发放;各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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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院用创收经费发放的绩效支出,按照《大学关于规范院系创收项目支出管理的实施意见》规定由各学院按人员造册,经人事处及联系业务校领导审核签字后报人事处备案,在年底随着年底绩效统一发放。

  二、发放监考费、评审费、督导费、班主任费、劳务费及各类补贴等,需符合国家及学校相关规定,完整填写“大学校内劳务酬金发放表”并附相关证明(监考费或评审费需附有考试通知或者项目评审通知等),按相关程序审签后到财务处报销。

  三、集中发放的学生奖、助学金、临时困难补助、勤工助学金等,由职能单位统一汇总制表并注明学生转账信息,经相关领导签字审批后由财务处统一转账支付。

  四、非集中发放的资助经费,由学生所在学院主管学生工作负责人核实签字后,持有经费支配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批件及本人身份证明到财务处办理支付手续。

  五、上述各类经费均应按照国家相关税务要求缴纳个人所得税,发放时原则上采取银行卡形式转账发放,不直接发放现金。如果确需发放现金的,发放表上必须由各个领款人本人签收。单位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及经办人应对发放人员经费的真实性负责。对虚报冒领行为,学校将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各类会议费、培训费用的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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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各院系、各单位承办会议、培训由学校出具相关票据的,经办人须提前前往财务处办理相关会议费、培训费收费手续。

  二、会议、培训结束后,承办单位应尽快整理各项支出票据和相关资料,及时办理报销手续,会议报销实行一会一结、一事一结。报销时须附会议通知、会议经费支出明细、参会人员签到表、各类经费支出、支出明细对应的发票、原始明细单据。

  第十七条

  公务接待费的报销手续

  报销时应严格按照文件《关于印发<大学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延大校办发[2015]13号文件)及《关于进一步规范我校公务接待工作的通知》(延大校办发[2018]8号文件)执行。

  第十八条

  各类退款的办理

  一、学生退学费、住宿费、教材费等,凭公寓管理科、教务处等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和学费收据,持身份证明到财务处办理退费。

  二、各类押金、保证金的退还,交款方须退回原收据,无法退还原收据的,须出具对方单位正式的收款收据,经学校有关职能单位经手人说明情况、单位负责人审批后,方可退款。

  第十九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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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以及学校有关财务规章制度的。

  二、不符合合同条款约定内容的。

  三、原始凭证手续不完备、审批程序不规范、经费使用不符合规定、项目列支渠道不明确的。

  四、审批单上负责人签字与备案字样不一致的。

  五、提供核算资料不完善以及提供虚假核算资料的。

  六、无预算或超预算的。

  七、应由个人支付的各项开支。

  八、不符合财务结算相关规定和要求的业务。

  九、违反规定的其他开支。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大学人员聘用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学校人员聘用制度,依法保障学校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根据《〈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及有关政策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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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人员聘用制,是指学校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人员编制、岗位结构比例和学校按需设置的岗位职数,聘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勤技能人员到相应的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工作,并通过签订聘用合同,确立学校与受聘人员的聘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一种用人制度。学校人员聘用制主要包括公开招聘、竞争上岗、签订聘用合同、定期考核、解聘、辞聘等制度。

  第三条

  学校人员聘用工作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的原则,合理配置、优化结构、整合资源、提高效率的原则,按需设岗、公开招聘、平等竞争、择优聘用、合同管理的原则,分级管理、责权统一的原则,以人为本的原则。

  第四条

  学校编制内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勤技能人员的聘用适用本办法。特设岗位人员、临时聘用人员的聘用办法另行制定。

  校级领导干部按干部管理权限由上级主管部门管理。

  第五条

  人员聘用在编委核定的编制控制数和省人事厅核定的岗位控制数范围内进行。各用人单位的人员聘用,根据工作需要,在学校核定的编制数和岗位数内进行。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六条

  学校成立人员聘用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聘委会),在校党委的统一领导下,负责全校专业技术人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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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理人员、工勤技能人员的聘用工作。

  学校聘委会由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专家代表、教职工代表等组成。主任由书记、校长担任。

  学校聘委会的组成人员报学校党委讨论决定。

  第七条

  学校聘委会的主要职责:

  (一)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精神,制定学校人员聘用的具体办法;

  (二)指导各单位制订人员聘用实施细则;

  (三)向学校提出相应职级和岗位的聘用方案。

  第八条

  学校聘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校人事处。学校聘委会办公室成员由相关职能部门的人员组成。

  学校聘委会办公室的基本职责:负责学校人员聘用、合同管理、考核、续聘、解聘等日常工作,指导各单位各部门的人员聘用工作。

  第九条各学院(教学部)应成立本单位的人员聘用委员会(以下简称单位聘委会),单位聘委会成员参照学校聘委会组成,一般不低于7人,设主任1人,副主任1至2人,单位聘委会主任由各教学单位书记或院长(主任)担任。

  学校党政管理部门、教学辅助部门、后勤服务部门等成立聘用小组,聘用小组一般由3-5人组成,设组长1人,副组长1-2人,组长由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人员较少的部门,可直接由部门负责人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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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单位聘委会(聘用小组)的主要职责:

  (一)按照学校有关文件规定,制订本单位人员聘用的实施细则;

  (二)按照权限提出本单位相应职级、岗位的拟聘人选建议;

  (三)向学校聘委会推荐本单位由学校聘用的人员。

  第三章

  人员聘用

  第十一条

  各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在学校核定的编制数和岗位数内,具体拟定招聘计划、岗位职责、聘用条件、聘用办法及程序等,经学校聘委会办公室审核,并报学校分管领导同意后,由学校聘委会办公室发布人员聘用信息,通过公开招聘、考试或考核等方式择优聘用教职工。

  第十二条

  受聘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拥护党的领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二)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

  (三)具有相关专业所需的专业理论知识和实践能力。

  (四)具有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评审或考试取得的相应任职资格。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符合岗位需要的其它条件。

  第十三条

  专业教师脱离教学岗位连续三年以上且应聘时已不在教学岗位的在编人员应聘教师岗位的,除具备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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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基本条件外,须经过教师技能考核合格,且符合下列资格:

  (一)应聘二、三、四级岗位的,年龄应不超过55周岁;

  (二)应聘五、六、七级岗位的,年龄应不超过50周岁;

  (三)应聘八、九、十级岗位的,年龄应不超过45周岁,且具有硕士学位。

  年龄计算时间以应聘当月的最后一天为准。

  第十四条

  在岗的非专业教师编制人员应聘专业教师岗位的,应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并具有讲师以上任职资格和取得讲师以上任职资格后一年以上教学经历。

  第十五条

  学校人员聘用坚持分类分级管理的原则:

  (一)管理五级至八级(处、科级)岗位的聘用(任命),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学校党委组织部具体组织实施。

  (二)专业技术二级至四级岗位和工勤技能一至二级岗位的聘用,由校聘委会负责,人事处具体组织实施。教师以外其他系列专业技术岗位的聘用,由学校统筹,按程序聘用。

  (三)高校教师五级及以下岗位、九级及以下管理岗位和三级及以下工勤技能岗位的聘用,由用人单位(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人员聘用的基本程序:

  (一)五级至八级(处、科级)职员的聘用(任命),-14-

  按干部管理权限由校党委组织部按照干部选拔任用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专业技术岗位二级至四级和工勤技能岗位一级至二级的聘用,按下列程序进行:

  1.学校聘委会发布各单位各部门拟聘岗位、岗位职责、聘用条件等信息;

  2.应聘人员按照聘用条件和要求,向用人单位提交应聘申请

  3.用人单位和部门在全面考察(考核)或考试的基础上,向学校聘委会提出推荐意见;

  4.学校聘委会对应聘人员进行任职资格、条件进行审查,并提出推荐或拟聘建议方案

  5.校党委审定拟聘用人选名单;

  6.公示聘用结果;

  7.签订聘用合同。

  (三)其它人员的聘用按下列程序进行:

  1.应聘人员根据学校发布的聘用岗位信息,向用人单位或部门提交应聘申请;

  2.单位聘委会(聘用小组)对应聘人员的任职资格和条件进行审查和全面考察(考核)或考试的基础上,提出拟聘建议方案;

  3.用人单位和部门党政联席会研究,确定拟聘用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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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报学校聘委会审查备案;

  5.公示聘用结果;

  6.签订聘用合同。

  (四)特聘岗位急需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由用人单位考察(考核)或考试的基础上提出聘用方案,学校人事处审核,分管领导同意后直接聘用。

  第十七条

  在现有的教学岗位上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的教师,未取得讲师任职资格的硕士研究生和未取得副教授任职资格的博士研究生,首次聘用时,可分别直接聘入十级教师岗位和七级教师岗位。但应在第一个聘期内取得相应的任职资格,否则,在下个聘期只能按实际具备的任职资格进行聘用。

  第十八条

  原则上同一个人不能同时聘用在两类岗位上,经批准可以“双肩挑”的除外,但须明确主要聘用岗位并按主要聘用的岗位兑现工资待遇。

  第十九条

  聘用合同期满,如岗位需要,经考核合格并符合聘用条件和规定的,可以续聘或应聘其他岗位。续聘须按程序办理聘用手续。

  第二十条

  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一般不能再延聘或返聘,确因工作特殊需要延聘或返聘的,须经学校同意,并重新签订延聘或返聘合同。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不得超编聘用人员,确因工作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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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聘用人员的,经学校同意,可用学校机动编制在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博士学位人员中聘用。

  第四章聘用合同

  第二十二条

  学校与受聘人员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书面聘用合同,规定聘用期限和聘用双方与工作有关的权利、义务等。聘用合同一式四份,学校人事处、用人单位和受聘人员各执一份,一份存入受聘人员个人档案。

  第二十三条

  聘用合同必须具备下列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表人);

  (二)受聘人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聘任职务及岗位职责要求;

  (四)聘任期限;

  (五)岗位纪律;

  (六)岗位工作地点、条件;

  (七)工资待遇、社会保险及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八)聘用合同变更和终止的条件;

  (九)违反聘用合同的责任;

  (十)双方约定的其它内容。

  由学校出资招聘、培训以及提供的住房等其他特殊待遇,-17-

  受聘人员应与学校签订相应的协议作为聘用合同的补充,与聘用合同同时执行。

  第二十四条

  聘用合同分为短期、中长期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合同。在中长期聘用合同中,岗位的聘期一般为三年。聘期满后继续聘用的,应签订续聘合同。

  (一)新聘用人员一般签订三年以下的短期合同;

  (二)因岗位或者完成工作需要、且符合聘用条件的,可以签订中长期合同;

  (三)以完成一定任务为期限的合同,根据工作任务确定合同期限。

  第二十五条

  合同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应聘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的年限。因工作需要,经有关部门批准延聘的人员,另行签订聘用合同。

  第二十六条

  在本校连续工作十年以上且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受聘人员或在学校工作已满二十五年(含在其他国有单位的工龄),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合同的,学校可与其签订聘用至该人员退休的合同,其在聘用期间的工作岗位和工资水平待遇等,可根据本办法和合同约定的条件进行变更。

  第二十七条

  学校新聘人员应实行试用期。有试用期的应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一般为一至十二个月。

  (一)具有博士学位或受聘高级专业技术岗位人员的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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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期一般为三个月;

  (二)已具有相应工作经验人员和新参加工作的硕士毕业生的试用期一般为六个月;

  (三)初次参加工作的本专科应届毕业生的试用期为十二个月。

  试用期包括在聘用期限内,从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试用期满符合继续聘用条件的,聘期连续计算。

  第二十八条

  下列情况学校可暂缓或中止签订聘用合同,其待遇按国家有关政策进行处理:

  (一)经指定的医疗机构确诊,患有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精神病的,暂缓签订或中止聘用合同,期限延续至前述情况消失。暂缓签订或中止聘用合同期,保留其人事关系和工资关系,经济待遇按国家有关政策处理。

  (二)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不再签订或中止聘用合同,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三)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岗连续达十天以上或一年累计达二十天以上的在编人员,学校可不再与其签订聘用合同。

  (四)经学校批准离岗或经学校批准出国(境)逾期达二十天以上、又未办理相关手续的在编人员,学校可不与其签订聘用合同,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

  在首次聘用或聘期已满,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本人提出申请要求提前退休的,可办理提前退休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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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续。

  第三十条

  聘用合同的签订坚持分类分级的原则:

  (一)管理岗位五级至八级(处、科级)的聘用(任命)合同,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学校党委组织部代表学校与受聘人员签订;

  (二)专业技术岗位二级至四级和工勤技能岗位一级至二级的聘用合同由人事处代表学校与受聘人员签订;

  (三)专业技术岗位五级及以下、管理岗位九级及以下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级及以下的聘用合同,由用人单位和部门代表学校与受聘人员签订;

  (四)特设岗位人员的聘用合同由人事处代表学校与受聘人员签订。

  各单位代表学校签订的人员聘用合同须报人事处备案。

  第三十一条

  聘用合同依法签订后即具备法律约束力,合同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合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终止合同。确需变更合同的,应经双方同意。违反聘用合同的,应承担法律规定和聘任合同所约定的相应责任。

  第五章

  聘用人员待遇

  第三十二条

  学校实行一人一岗、以岗定薪、岗变薪变、按劳分配、优劳优酬、绩效优先、兼顾公平的分配激励制度。

  因岗位特殊需要并经批准由专业技术人员兼任管理岗位工作的,可以按学校规定减免部分专业技术岗位工作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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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业技术人员兼九级及以下管理岗位的,按实际聘用的专业技术岗位等级兑现国家政策性工资待遇,按管理岗位兑现岗位津贴和学校相关待遇。

  第三十三条

  受聘人在聘用合同期内,按学校所聘岗位享受国家相应的岗位工资,并按所聘岗位和完成工作任务情况享受相应的校内津补贴,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首个聘期内,由高等级岗位受聘到低等级岗位的人员,保留原岗位等级工资(岗位工资)至首个聘期结束。校内津贴按实际聘用的岗位考核确定。

  第三十五条

  首次聘用中,跨系列受聘的人员,可就高保留相应的工资待遇至首次聘期结束。对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一个聘期、参加应聘落聘的人员,可保留原工资待遇至退休。

  第三十六条

  受聘人员在聘期内,可按规定享受相关的福利待遇,并享有职务晋升、职称评审、工资调整、在职培训和学历提升的权利。

  第六章

  聘期管理和考核

  第三十七条

  受聘人员在聘用期内的党组织、团组织和工会等关系由学校相应的组织管理。

  第三十八条

  各用人单位配合学校建立健全受聘人员的个人档案,将受聘人员的考核评议、鉴定、奖惩、工资及岗位变动等材料及时送学校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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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九条

  在聘用期内,受聘人员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和聘用合同条款,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第四十条

  用人单位须根据聘用合同,按规定的权限对受聘人员的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及履行岗位职责的情况进行日常管理和考核。对受聘人员的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

  第四十一条

  对受聘人员的考核必须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对受聘人员的考核采取领导评议、同行评议、服务对象评议与个人总结相结合、考核工作实绩与考核工作态度相结合、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等方式进行。考核的内容应当与受聘人员岗位的职责要求相符合。

  第四十二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调整岗位以及晋级、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三条

  管理五级至八级岗位人员的考核按干部管理权限由校党委组织部组织实施专业技术,专业技术四级及以上岗位、工勤技能二级及以上岗位的考核由校人事处组织实施。其它岗位的考核由用人单位和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考核结果报人事处备案。

  第七章

  聘用合同的变更、终止和解除

  第四十四条

  聘用合同签订后,学校和受聘人员双方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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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内容。聘用合同不因学校法定代表人、用人单位和部门领导的变动而失效。

  第四十五条

  在合同有效期内,合同双方可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变更合同,因聘用合同变更引起岗位变化的,原则上按变更后的岗位享受相应的工资待遇。

  合同双方就变更未达成一致意见的,除法律法规或本办法另有规定除外,双方必须按合同的规定履行义务。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或用人单位(部门)可以根据管理权限调整该受聘人的岗位,同时按调整后的聘用岗位享受工资待遇,并对合同作出相应变更。

  (一)受聘人员经用人单位同意,按聘用程序变动工作岗位的;

  (二)受聘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岗位工作的;

  (三)确因身体原因无法从事所聘岗位或其它岗位工作的,经医院证明,符合国家病退规定的;

  (四)受聘人员年度考核基本合格且被证明不适合现任岗位要求的;

  (五)学校因组织机构调整等引起岗位设置变动需调整聘用岗位的;

  (六)在聘期内,因职务变动或任职资格发生变化的,-23-

  在岗位职数控制范围内,除有特别规定除外,可自动聘入相应职级的职务或职称的最低档,并按新的岗位进行考核,享受待遇。

  第四十七条

  聘用合同期满或双方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时,聘用合同即行终止。

  第四十八条

  学校与受聘人员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提出解聘合同一方应提前三个月通知合同的另一方。

  第四十九条

  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可以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一)连续旷工时间超过十个工作日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二十个工作日的;

  (二)未经学校同意擅自出国或经学校批准出国(境)逾期超过二十个工作日未归的;

  (三)未经学校同意在外兼职,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给工作造成严重影响或给学校合法权益造成严重损害的;

  (四)严重违反合同、工作规定或者学校规章制度,发生责任事故,或者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或给学校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五)严重违背职业道德造成极坏影响的;

  (六)被判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收监执行或被劳动教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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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

  第五十条

  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可以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并区别情况处理:

  (一)受聘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又不同意学校调整其工作岗位的;

  (二)受聘人员年度考核或聘期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学校调整工作岗位的,或者虽然同意调整工作岗位,但到新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的;

  (三)学校内部机构撤并或缩减人员编制需要减员,受聘人员拒绝学校调整工作岗位的;

  (四)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聘用合同无法履行,经学校和受聘人员协商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五十一条

  受聘人员因聘期满不再申请续聘或已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的,学校应终止与其的聘用合同。

  第五十二条

  用人单位决定解聘人员的,应提前三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拟解聘人员,并报人事处备案。被解聘人员

  在接到解聘通知送达后应在一个月内办完相关手续,未按时办理手续的,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三条

  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不得终止或解除聘用合同:

  (一)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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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因工负伤治疗终结后,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女教职工在孕期、产假期和哺乳期内的;

  (四)患职业病以及现有医疗条件下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或者精神病患者;

  (五)受聘人员正在接受纪律审查尚未做出结论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属于国家规定不得解除聘用合同的其它情形。

  第五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受聘人员可以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但应办理相关离校手续,并承担相关的合同义务: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考入高等院校或以其他形式脱产学习的。

  (三)被录用或选调到国家机关工作的。

  (四)依法服兵役的。

  (五)学校未按聘用合同履行相应义务的。

  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受聘人员单方面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一)承担国家和省部级重大科研项目尚未完成的项目负责人和成员;

  (二)掌握国家秘密或重大科技成果关键技术和资料,在规定的保密期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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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正在接受审查或者审计尚无结论的;

  (四)与学校的各种服务协议尚未到期的。

  第五十六条

  受聘人员提出解除聘用合同,应提前三个月提出书面申请与学校协商处理,未能与学校协商一致的,应坚持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不得擅自离岗;对擅自离岗者,学校可以辞聘,并追究其违约责任。六个月后再次提出解除聘用合同仍未能与学校协商一致的,即可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第五十七条

  学校与受聘人员解除聘用合同后,应为被解除聘用合同人员出具终止、解除聘用合同证明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十五日内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调转手续。

  第五十八条

  学校与受聘人员解除聘用或者终止聘用合同后,受聘人员须归还学校财物、办理工作移交手续。需对其进行审计的,待审计结束后方可办理离岗手续。

  第五十九条

  受聘人员与学校解除聘用合同,需办理调动手续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应提前三个月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

  (二)在学校同意调动前,必须继续履行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不得擅自离岗。擅自离岗的,按学校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学校同意办理调离手续的,从通知本人之日起,应在三个月内办妥离校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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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办理离校手续期限第一个月内学校只发给国家工资固定部分,停发校内津贴。一个月后仍未办理离校手续的,学校将停发其工资并取消在编职工的一切待遇。

  第六十条

  在聘期内原则上不允许应聘校内其它岗位,确因工作需要,经学校同意可以应聘校内其它岗位的,应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用人单位必须通过公开竞聘的方式聘用,应聘人员参加其它岗位应聘前须征得原用人单位的同意;

  (二)招聘、录用须按权限进行,用人单位可直接按规定进行聘用的,应在正式聘用前报人事处备案;

  (三)受聘人员应交接好所管理的财物和所担任的工作后,方可到新的单位工作。

  擅自脱离原单位到校内其他单位工作的人员,学校将停发其全部工资待遇,并作为旷工处理。

  第八章

  违反和解除聘用合同的责任

  第六十一条

  学校和受聘人员任何一方违反聘用合同的,违约一方须承担违约责任,并向对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由学校和受聘人员双方在聘用合同中约定。

  受聘人员在聘用期内违约的,应按合同约定的理赔协议进行理赔。参加由学校出资的培训或提升学历(学位)等,对其培训费的补偿在聘用合同中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的标准进行补偿;在合同中未约定补偿金额的,按学校实际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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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额进行理赔。

  第六十二条

  有下列解除聘用合同情况之一者,学校应当根据被解聘人员在学校实际工作的年限,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

  (一)学校提出解除聘用合同,受聘人员同意解除的;

  (二)受聘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学校安排的其他工作,学校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

  (三)受聘人员年度考核或聘期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学校调整其工作岗位,或者虽然同意调整工作岗位,但到新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被解除聘用合同的;

  (四)学校内部机构撤并或缩减人员编制需要减员,不能为受聘人员提供应聘岗位而解除聘用合同的。

  第六十三条

  学校对被解聘人员的经济补偿标准,以被解聘人员在本校每工作一年,支付一个月的工资标准,月平均工资水平高于市平均工资水平三倍以上的,按市月平均工资三倍计算。学校向被解聘人员的经济补偿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受聘人员在学校的工作年限以连续在学校聘用(含实行聘用制以前的实际连续工作年限)的时间计算。

  第九章

  未聘用人员的安置和管理

  第六十四条

  学校实行聘用制后,在聘期内出现符合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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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聘上一级岗位条件、并根据上级人事部门规定又可以竞聘的情况时,必须在所在单位相应等级的岗位有空缺的条件下方可按规定进行聘用。

  第六十五条

  除二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外,首次聘用工作结束时拒绝参加应聘的拒聘人员,学校可直接予以除名,并按有关规定办理辞聘手续。

  第六十六条

  学校实行人员聘用制后,原学校事业编制人员参加竞聘后因落聘未签订聘用合同的为未聘用人员。

  第六十七条

  未聘人员的待聘期限不能超过两年,待聘时间从本人所属同类人员聘用工作结束后公示之日或解除聘用合同之日起开始计算。未聘人员由原单位报人事处,其人事关系、工资关系转入学校人才交流中心。待聘期间,学校如有空缺岗位,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应聘。

  第六十八条

  待聘期内的前三个月,发给原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和核发岗位津贴;从第四个月起按原岗位工资、薪级工资之和的70%按月发给生活费。一年结束后,未聘人员仍未被聘用的,由学校联系人才交流中心推荐工作,并酌情发给不超过一年的生活费。

  (一)在待聘期第二年的前六个月内,学校按原岗位工资、薪级工资之和的50%按月发放生活费;

  (二)超过待聘期六个月的,按市最低生活保障费的标准发给生活费;

  -30-

  在待聘期内待聘人员连续两次拒绝应聘学校推荐的岗位、或连续两次应聘到学校推荐的工作岗位考核不合格、或待聘期达到两年后仍未被聘用的,按国家有关政策处理。

  第六十九条

  在首次聘用中的未聘人员,男满五十五周岁,女满五十周岁,且工作年限满二十年的;或工作年限满三十年,本人提出提前退休申请,经学校同意并报上级人事部门批准,可办理提前退休手续,并享受正常退休待遇。

  第七十条

  在首次人员聘用中的未聘用人员,距离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一个聘期,如本人提出内部退养申请,经学校同意,可以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待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再办理退休手续。

  内部退养人员保留原国家规定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并正常调整薪级工资,不享受原岗位等级的绩效工资、岗位津贴等福利待遇。

  第七十一条

  经确诊患有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精神病的缓签合同人员,在治疗期间内按国家规定执行病假期间生活待遇。

  第十章

  监督、调解与仲裁

  第七十二条

  人员聘用工作严格按照有关政策法规进行,自觉接受上级组织的监督。对聘用工作中的不正之风、弄虚作假以及违纪违规的行为,学校将严肃追究责任人和当事人的责任。

  -31-

  第七十三条

  学校成立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负责监督聘任合同的履行和调解聘任合同履行中发生的人事争议。学校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由学校相关职能部门代表、工会代表、教代会代表和法律顾问代表等组成。

  第七十四条

  受聘人员与学校在人员聘用工作中发生争议的,可向学校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在调解期间,当事人不得擅自离开岗位或到其它单位应聘。受聘人员对学校调解不服的,可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七十五条

  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执行。学校原有规定如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第七十六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大学勤工助学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是实现全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的有效平台。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统一管理和协调,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的开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学生自立自强、创新创业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

  -32-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具有大学学籍的在校本科生和研究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

  第四条

  学生勤工助学的日常管理机构为勤工助学管理中心,隶属于学生处。全校各类勤工助学活动由勤工助学管理中心统一组织和管理,任何学生个人、部门或用人单位未经勤工助学管理中心许可,不得在校园范围内招录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或以各种名义从事勤工助学的中介活动和经营性活动。学生私自在校外兼职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五条

  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勤工助学管理中心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二章

  勤工助学管理中心职责

  第六条

  协调校内各单位,确定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引导和组织学生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指导和监督学生的勤工助学活动。

  第七条

  接受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申请,安排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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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勤工助学岗位,为学生和用人单位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

  第八条在学生处的领导下,配合学校财务部门共同管理和使用学校勤工助学专项资金,确定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报酬标准。

  第九条加强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教育,培养学生热爱劳动、自强不息、创新创业的奋斗精神,增强学生综合素质,充分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维护勤工助学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

  积极开发校外勤工助学资源,收集校外勤工助学信息,开拓校外勤工助学渠道,并纳入学校管理。

  第十一条定期对学生的勤工助学情况进行总结和评比。对表现突出、成绩显著者,给予表扬和奖励;对违反学校有关规章制度的按学校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二条整理、统计、上报全校勤工助学的各类数据资料。

  第三章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和管理

  第十三条

  设岗原则:

  (一)按每个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月平均上岗工时不低于20小时为标准,测算出学期内全校每月需要的勤工助学总工时数(20工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总数),统筹安排、设置校内勤工助学岗位;

  (二)设置的岗位数量既要满足学生的工时需求,又要保证学生不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学生参加勤工助学

  -34-

  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寒暑假勤工助学时间可根据学校的具体情况适当延长。

  第十四条

  岗位类型: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

  (一)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

  (二)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三)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分为教学助理、科研助理、行政管理助理和后勤服务四大类。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新设勤工助学岗位,必须向学生处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批准,填写《大学勤工助学岗位设置申请表》后方可进行。固定岗位于每学期开始的前两周申报,临时岗位一般应提前三天申报。

  第十六条

  安排勤工助学岗位,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对少数民族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应尊重其风俗习惯。

  第十七条

  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身心健康的劳动。

  第四章

  校内勤工助学计酬及支付办法

  第十八条

  学生通过勤工助学获取的报酬,从学校的勤工助学专项资金中支出,计酬办法按照《关于印发<高等学

  -35-

  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的通知》文件执行,具体执行可由设岗单位和学生处根据岗位的实际情况商定。

  第十九条

  各用人单位负责对参加勤工助学学生进行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每月对学生的工作态度和工作成效进行考核、检查验收,并逐月(每月10日前)将工资报表上报学生处,再经学生处审核汇总报计财处,统一划拨到学生个人银行账户内。

  第五章

  学生申请勤工助学的条件、程序和原则

  第二十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学习刻苦努力,有充沛的精力,充足的时间;

  (二)经核查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无奢侈浪费现象;

  (三)遵规守纪,无违纪行为;

  (四)身体健康,无严重疾病。

  第二十一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须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班级、学院同意、推荐,再由学生处审核备案、填写勤工助学上岗通知单,推荐到用人单位。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家庭经济困难者中学习成绩优秀者。

  第二十二条

  学生勤工助学结束后,用人单位填写学生勤工助学上岗通知单中的相关内容后,交回学生处,作为今后学生就业推荐、单项先进评比等的重要参考材料。

  第六章

  附则

  -36-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大学勤工助学管理办法》(**号)同时废止。

  大学校园治安管理规定

  为保障我校的教学、科研、生产和生活的正常进行,加强学校内部的精神文明建设和安全防范工作,搞好治安综合治理,落实安全防范责任制,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校内部的治安管理,是学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任务是;同一切扰乱学校内部治安秩序和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作斗争,预防和打击犯罪活动,维护学校的治安秩序。

  第二条

  学校内部的治安管理,实行各级行政领导逐级分工负责,依靠群众,预防为主,保障安全的方针。

  第三条

  学校内部的治安管理,本着既保障安全,又便于教学、科研、生产任务完成的原则,结合实际建立健全以治安岗位责任制为中心的各项治安管理制度,教育全校师生员工自觉遵守,严格执行。

  第四条

  学校内部的治安管理,实行分级管理,各尽其职,把治安管理考核列为评选先进单位的条件之一,列入评

  -37-

  奖内容,做到奖惩分明,以利于调动师生员工参加治安管理的积极性。

  第二章

  分级管理

  各尽其职

  第五条

  校级领导治安管理职责,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制定的有关政策、法律、治安管理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落实安全责任制,将治安管理纳入学校管理范围,结合情况制定具体措施。

  2.定期对师生员工进行道德;法制、防谍保密教育。对模范执行治安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奖励;对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并产生不良后果的责任者,予以批评或惩处。

  3.将安全保""VT作纳入工作议事日程,经常组织全校性定期和不定期的安全检查,发现重大隐患应及时组织力量或责成有关单位限期解决。

  4.组织有关单位协同公安对校内发生的刑事案件,治安案件和灾害事故进行调查,并及时研究和处理。

  第六条

  院、系、部、处领导治安管理职责

  1.对上级有关治安工作的指示,认真负责贯彻执行,对本单位的治安管理工作负领导责任。要建立健全所属单位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对安全保卫工作做到:有计划、有布置、有检查、有总结评比。

  ’

  2.经常节本单位人员进行安全防范和遵纪守法教育。对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师生员工认真进行帮助,教育并及

  -38-

  时处理。

  3.经常了解、检查本单位的安全保卫工作,扣强和完善安全措施,并提出建议及时上报,对公安机关、保卫部门提出的口头或书面的隐患通知,要及时研究解决,不得拖延。

  4.对本单位存放的现金、票证、公章、信、贵重仪器设备、机密文件、资料和各种危险品的要害部位,重点部位,要经常检查、专人负责、严格管理,需设值班人员的要设值班人员,该安装技术防范设备的部位要安装技术防范设备。

  5.本单位内若发生案件,领导要亲临现场组织力量保护现场,并及时报告有关领导和保卫处,积极协助公安、保卫部门查处。

  6.对本单位一般治安案件,要及时认真查处;发生灾害事故要认真追查,弄清情况,分清责任,上报处理。

  第七条

  研究室(科)级领导治安管理职责

  1.经常对本单位人员进行道德品质、遵纪守法和“四防”(即防特、防盗、防火、防治安灾害事故)的教育,组织全体人员认真学习国家的治安法规和我校关于治安工作的有关指示、决定并切实遵照执行。

  2.经常对本单位进行安全检查,对重点部位、要害部位坚持每日上班后、下班前的检查制度,发现不安全的苗头和隐患,要定人、定时、定措施认真解决,本单位不能解决的要采取临时安全措施。同时上报领导研究解决(重大隐患要

  -39-

  写专题报告)。

  3.指定专人保管教学、科研用的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包括电视机、收录机、录像机、照相机、微机等)、危险物品(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机密文件、资料和贵重图书等物品,并按上级要求建立健全安全保管使用制度。

  4.发生案件、事故,立即组织力量保护现场,及时报案,并积极提供情况和线索,协助破案,必要时派人参加破案工作,发现现行罪犯要及时报告,尽力当场抓获,扭送公安机关或保卫处。发生事故,要及时查清原因,分清责任,上报处理。

  第三章

  学生管理部门治安管理职责

  第八条

  团委、学生处、院(系、部)党团总支及班主任治安管理职责

  1.组织学生学习治安、保卫工作的规定和有关文件材料,贯彻落实上级有关治安、保卫工作的措施和工作安排。

  2.向学生进行普及法律常识教育和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教育,增强其遵纪守法的自觉性,消除犯罪隐患,新生一入学,就要进行思想教育,并抓紧建立治保组织。

  3.经常向学生进行“四防”教育,依靠班干部、治保骨干做好安全保卫工作,落实学生宿舍、教学的安全管理制度;经常检查学生中的不安全因素,发现问题要采取措施及时解决,对治保委员的工作要支持,要有布置、有检查、有

  -40-

  评比。

  4.深入调查研究,及时发现和掌握学生中的思想动态,积极采取预防措施,做好疏导工作,并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汇报

  5.发生案件要保护现场,立即报案,积极配合公安、保卫部门进行侦破工作。

  第九条

  校(院、系)学生会、研究生治保会职责

  l,校(院、系)学生会、研究生会的治保会是公安、保卫部门联系广大同学搞好学生中的安全保卫工作的桥梁与纽带,一般由3–5人组成。学生会或研究生会的或副任主任。学生会或研究生会在换届改选或调整干部时,要保证治保组织的健全。

  2.协助领导向广大同学进行遵纪守法的教育和遵守学校规章制度的教育,提高广大同学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和同坏人坏事作斗争的积极性。

  3.发动和组织同学搞好“四防”工作,维护学生内部的良好治安秩序。

  4.负责组织维护较大规模的学生文体活动的秩序,协助总务处、保卫处组织好节假日和重大活动时的学生楼值班、保卫工作。协助领导做好新生入学、老生毕业时的安全保卫工作。

  5.发动和教育同学揭发、检举坏人坏事。发生案件后,-41-

  组织同学认真保护现场,迅速报案,并积极协助公安、保卫部门进行破案工作。发现现行罪犯,要组织同学立即抓获,扭送公安、保卫部门。

  6.接受保卫处的业务培训,并负责对学生班治保委员进行业务知识的培训,经常了解他们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及时帮助解决,注意发现先进典型,组织经验交流,调动治保委员的积极性。

  7.组织和领导好学生自律委员会的工作,并通过工作,锻炼、培养和提高学生自我管理能力。

  第十条

  学生班治保委员的职责

  1.学生班治保委员是班委会成员之一,在院、系学生会或研究生会的领导下,在保卫干部的指导下,做好本班的安全工作。

  2.协助班长、支部书记向本班同学进行提高警惕、遵纪守法、维护公共秩序的宣传教育,提高同学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和同坏人坏事作斗争的积极性。表扬好人好事。

  3.组织本班同学落实“四防”措施,督促同学做到;教室、宿舍人走灯灭,关好门窗。

  4.认真受理同学反映的有关事故苗头,注意发现可疑情况,发生案件后,要保护好现场,立即向院、系领导和保卫处报告,并积极协助公安、保卫部门的破案工作。发现现行犯罪分子,要立即组织同学扭送公安、保卫部门,-42-

  5.做好外出生产、实习、集体活动时的安全保卫工作。

  6.经常提醒同学注意外出锁门,保管好现金,票证和贵重物品,随时注意照看和及时收回晾晒的衣物;经常提醒女同学不要孤身到偏僻、不安全的地方,晚上从教室返回宿舍要结伴而行,警惕流氓滋扰活动。

  第四章

  保卫处治安管理职责

  第十一条

  根据

  关于治安工作的法规和公安的有关规定,在学校的领导下,结合学校提出的情况提出贯彻意见,并认真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负责指导全校各单位的治保组织开展工作。

  第十三条

  组织定期或不定期的“四防”安全教育和检查。发现漏洞、隐患及时报告有关领导。督促有关单位设法去解决、消除隐患,加强防范。

  第十四条

  深入开展敌情调孪研究,依靠各级党组织掌握敌情、.社情动态,掌握我校出入境人员的基本情况及去深圳、珠海等边境地区人员情况,协助办理出国(境)人员的政审工作。.

  第十五条

  负责处理反动信件和反动宣传晶。

  第十六条

  负责处理校内教学工作区发生的刑事案件、治安案件、灾害事故。并在公安指导下,协助调查、侦破工作。

  第十七条

  负责办理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质和

  -43-

  枪支弹药等危险品的运输、贮存、使用等手续,监督有关单粒对危险晶的安全管理,并进行安全检查。

  第十八条.维护学校内部的治安秩序,组织监督、检查、巡逻、消防、治安等制度的具体实施。

  第十九条

  负责全校性重大活动的安全保卫工作。

  第二十条

  负责采购、配置、维护和管理各种消防器材、设备。抓好重点部门消防设施的落实,协助基层单位组织培训义务消防队,督促有关单位消除火险隐患,对火灾事故进行查处。

  第二十一条

  管理全校集体户口,办理户口转移、落户、注销等手续及住校师生员工的居民身份证(集体户口者)。

  第二十二条

  领导校卫队,负责校内的治安、巡逻、门卫工作。协助有关单位对集体宿舍.公共场所和特种行业(即内招、外招、伙食、商店、设备、财务)等部门的安全管理。

  第二十三条

  设立值班室,负责夜间和节假日值班,指导和检查各单位值班工作。

  第二十四条

  负责制定、修改校内治安、保卫、防火工作的规章制度,奖惩办法,并定期组织评比。

  第二十五条

  协助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对违法犯罪和违反校纪人员的处理工作。

  第五章

  健全制度、落实各项管理措施

  第二十六条

  门卫制度

  -44-

  1.全校师生员工要自觉遵守校门验证制度,主动出示证件,自觉接受验证。

  2.骑白行车出入校门时,应主动下车推行。

  3.携带教学仪器、建筑材料、家具及各种贵重家用电器等出校门时,应凭所在单位证明(私人物品凭本人证件)在门卫处登记,并接受门卫检查。

  4.不得在门口堆放影响交通和有碍观瞻的物品,不得在校门张贴传单、广告等。

  5.凡外来人员.和车辆,应首先进行登记,并遵守学校的门卫会客制度。

  6.校卫队员在执勤时,必须尽职尽责,文明执勤,严格手续;

  7.对违反门卫规定的校内人员,校卫队员及时通知其单位或保卫处处理;对违反规定的外来人员,应及时报告保卫处处理。

  8.在上、下班和大型集会车辆流量高峰时,校卫队有权对校门交通进行疏导。

  第二十七条

  巡逻队职责

  1.巡逻人员必须忠于职守,认真处理巡逻中发现和发生的问题。

  2.勤巡视、勤检查,在巡逻中不得吸烟、聊天、吃东西,必须完成规定的巡逻路线和次数,并认真填写巡逻记录。

  -45-

  3,巡逻期间发现可疑情况和人员要及时查问和报告,发现犯罪分子要奋力擒拿,及时上报。

  4.巡逻期间,应随时向门卫报告所去的方向、地点。发生情况,要立即赶到现场。

  第二十八条

  值班人员的职责

  1.学校的值班室及其它需要设置值班人员的重点,要害部位,平日夜间及节假日要组织专人轮流值班,个别部位可根据需要临时组织人员值班。

  2.值班人员要坚守岗位,履行职责,准时上岗。不得擅离职守,严格交接班手续,认真处理值班事宜,做好值班记录。

  3.一旦发现治安案件或灾害事故,要果断处理.并及时报告单位领导和保卫处。

  第二十九条

  集体宿舍的管理

  1.集体宿舍的治安管理由总务处宿舍教室管理科负责,学生处、团委和学生会(研究生会)积极配合保卫处监督检查。宿舍教室管理科要定期研究宿舍的治安管理情况,并制定宿舍安全制度(公约),发动群众落实管理措施。

  2.由总务处负责充实、完善防护设施,请专人值班管理宿舍。

  3.集体宿舍不准擅自留人住宿,特殊情况,须经主管保卫工作的系、处领导批准,经宿舍教室管理科同意方可,-46-

  不准闲杂人员进入宿舍.会客要登记,禁止小商贩进楼内叫买。

  4.爱护公物,保持清洁,不准乱接电源和使用电炉等电热器具,不准在宿舍内存放易燃、易爆、剧毒等物品。

  5.离开宿舍时要关灯、锁门,钥匙随身带好。

  6.贵重物品、现金、饭票等要妥善保管.晾晒的衣物要注意看管,及时收回,以免丢失。

  第三十条

  对礼堂的管理

  1.礼堂是我校全体师生员工进行文体活动和社会活动的场所,也是学生就餐的地方。因此,总务处和宣传部应加强设施和用电的管理,同保卫处共同制定管理制度,由总务处、宣传部组织实施。对不遵守制度,不服从管理或无理取闹的人员,由保卫处负责教育处理。

  2.禁止在场内吹口哨,寻衅闹事,打架斗殴和进行流氓滋扰活动。

  3.禁止携带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品入场,禁止在礼堂内玩火,放鞭炮等扰乱治安的活动。

  4.爱护一切公共设施,自觉维护公共卫生。

  第三十一条

  对组织大型群众性活动及校内食堂、招待所的安全要求

  1.凡校内举办的大型群众性活动(大型集会、重要领导或外宾参加的活动、规模较大的舞会、文艺演出等)。必须

  -47-

  报校主管领导批准,并报保卫处备案。按“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由承办单位组织安全保卫工作,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组织维护好秩序,保卫处亦应积极协助。

  2.在举办各类活动中,如发生问题,举办单位的安全负责人要迅速与有关部门取得联系,采取有效的应变措施,并主动参加查处工作。

  3.校内的食堂、招待所的治安工作,由主管单位负责。

  第三十二条

  浴室管理

  1.浴室的安全管理由行政科负责,要有专人管理浴室,制定浴室管理制度,凭票就浴。

  2.就浴人员不得把现金、贵重物品及机密文件、资料等带人浴室,就浴时要自己带锁锁好衣柜。

  3.工作人员要坚守岗位,经常巡视检查,及时检修各种设备,要保证各种设备的完整,调整好水温、流量。

  4.发现可疑情况要及时报告有关领导和保卫处。

  第三十三条

  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管理

  1.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由设备处及使用单位负责严格管理。

  2.危险物品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保证危险物品在采购、运输、储存、分装、使用和销毁的安全。

  3.来我校实习、进修的人员未经教研室领导批准,一

  -48-

  律不准进行危险物品的实验操作。

  4.危险物品必须有专人保管,放在专室专柜内保存。其中剧毒药品必须存放在铁柜内,采取“双人双锁”管理。要保证不失窃,不发生事故。

  5.危险物品的保管人员必须熟悉保管物品的性能、特点、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隐患和漏洞,有不安全因素,应主动加以解决.及时上报。

  第三十四条

  物资仓库的安全管理

  1.物资仓库的安全管理由所属单位负责。

  2.物资仓库必须有专人管理,建立健全责任制和管理制度。严格物资的登记、收、供、退、核等手续,做到日清月结,帐物相符。

  3.管理人员要严守岗位,离库时关窗锁门,切断电源,关闭水源。严禁携带火种,火源入库,无关人员不得入库。

  .

  4.加强防护设施,定期检查电器电线,仓库周围禁止搭建工棚,堆放杂物,要保持道路的畅通。

  5.精密、贵重仪器及稀有金属、标本等物品,要配专人管理,严格领用、借用、检验制度.要做到帐目清楚(各种仪器设备,在帐上要有设备编号及仪器、设备的出厂编号),交接手续完备,以防失窃。

  6.物资仓库必须门窗牢固,门锁保险,并配备必要的-49-

  防护设备及足够的消防器材,管理人员若发现不安全因素,应主动设法解决,并及时向领导报告。

  第三十五条

  对现金、票证的管理

  1.存放现金、票证的房屋门窗要安全牢固。现金、票证必须有专人负责、妥善保管。对存放现金票证的保险箱柜,钥匙要有专人保管,并采取防范措施,严防丢失和被盗。发现问题立即报告主管领导和保卫处。

  2.会计、出纳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国家银行和有关部门的规定,坚持按最低限额保存现金和票证。

  3.向银行送存或提取巨额现金,必须派二人以上坐专车办理。因特殊情况当日库存现金超过限额时,必须派人值班看守。

  4.领取工资、助学金由专人负责,验明身份后发给。

  第三十六条

  对外包工、临时工及来校进修、实习人员的管理

  1.上述人来校必须持我校主管院、系、部、处的介绍信到保卫处登记注册,领取临时出入证,京外来校居住三个月以上的要办理暂住证。

  2.在校内住宿的上述人员,凡属集体的,均由带队的同志负责内部安全保卫工作,20人以上的集体.须成立临时治保小组。到保卫处签订安全保卫合同,经常进行“四防”教育和安全检查。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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