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强化监督检查,严格责任追究,推动各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根据《河南省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
第三条
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职权对等、权责一致、依法有序、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各级党委(党组)统一领导,各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协调监督,组织落实。
第二章
监督检查
第五条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协助同级党委(党组)组织
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第六条
监督检查内容为市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实施意见(试行)》所规定的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具体内容。
第七条
监督检查可以与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年度考核、作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检查考核等结合,也可组织专门检查考核。
第八条
监督检查分为日常检查、专项巡察、年中督导、年度考核,可采取以下方法:
(一)听取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汇报;
(二)参加述职述廉大会;
(三)组织民主测评;
(四)开展社会问卷调查;
(五)座谈或个别访谈;
(六)实地考察或抽查;
(七)查阅有关文件资料;
(八)其他方式。
第九条
监督检查结果向同级党委(党组)汇报,同时报送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等相关部门,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第十条
监督检查结果按照组织程序反馈给被检查单位。被检查单位应当根据反馈情况,召开党委(党组)会议
和专题民主生活会,提出改进方案并严格落实。
第十一条
年终根据各项监督检查结果综合评价,分为优秀、良好、一般、差四个等次。对优秀等次的通报表扬;对差等次的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其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认真分析原因。制定整改措施,上级纪委(纪检组)派员参加民主生活会并督促整改落实,第一责任人写出书面检查,并由上级纪委(纪检组)对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诫勉谈话;对于考核排名末位的领导班子负责人,由上级党委(党组)主要领导进行约谈。
第三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对上级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不传达贯彻、不安排部署、不组织实施、不督促落实,或者拒不办理的;
(二)未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有关规定制定本地、本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目标要求和具体措施,对党风廉政建设领导不力的;
(三)对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勤政教育工作不重视,不按规定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理论的;
(四)对党风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方面的突出问题,特别是损害人民群众利益问题纠正查处不力,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对职责范围内的反腐败工作领导不力,致使多次发生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的;
(六)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用人失察、失误,致使职责范围内出现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造成恶劣影响的;
(七)疏于监督管理,致使领导班子成员或者直接管辖的下属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
(八)不支持执法执纪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瞒案不报,压案不查,干预案件查处工作的;
(九)不配合和支持巡视工作,对巡视意见和整改事项落实不力的;
(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应当追究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责任的其他情况。
第十三条
纪委(纪检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协助党委(党组)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不力,致使本地、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出现重大问题或者严重腐败问题的;
(二)对同级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履行职责、行使权力情况监督不力,对发现的党委(党组)领导班子成
员的违纪违法问题不及时报告的;
(三)对作风建设监督检查不严,对党员干部违纪违规行为查处不力,致使本地、本部门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屡禁不止、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未严格落实查办腐败案件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的规定,不按规定报告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情况;或者有案不查、徇私包庇,致使本地、本部门党员干部违纪违法问题得不到及时查处,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在查办案件中落实“一案双查”制度不力,应当追究责任而未追究或追究不到位的;
(六)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应当追究纪委(纪检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责任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的方式:
(一)对领导班子的责任追究方式: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调整整顿等;
(二)对领导干部的责任追究方式: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降职和党纪政纪处分等。
以上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同时使用。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责任:
(一)职责范围内不正之风长期滋生蔓延或多次发生重大腐败案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二)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党风廉政建设问题或者错误进行掩盖、袒护或者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处理的;
(三)对职责范围内出现的问题,拒不纠正或者拒不采取补救措施,致使危害扩大或损失增加的。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追究责任:
(一)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及时如实报告并主动查处纠正,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
(二)积极配合责任追究调查并主动承担责任的。
第十七条
党委(党组)和纪委(纪检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能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且职责范围内发生的违反党风廉政建设相关规定的行为情节轻微的,免于追究责任。
第十八条
实施责任追究不因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领导班子成员工作岗位或者职务变动而免于追究。已退休但按照本制度应当追究责任的,仍须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十九条
单独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一年内不安排职务,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职务;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升职务;组予纪律处分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受到责任追究的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先评优资格。
第二十一条
实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应当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追究集体责任时,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领导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但没有被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
错误决策由领导班子成员个人决定或者批准的,追究该领导班子成员个人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通过下列方式发现的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问题线索,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时报告同级或者上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
(一)受理检举、控告;
(二)审查违纪违法案件;
(三)党风廉政建设检查考核、审计、执法检查等活动;
(四)党风政风民主评议;
(五)承办上级党委(党组)和纪委(纪检组)、同级党委(党组)交办件;
(六)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
各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发现和受理的问题线索,经调查认为需要实施责任追究的,按相关程序报批。
第二十四条
各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根据责任追究方式,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具体实施。
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的,由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给予调整整顿、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组织处理的,由纪检监督机关会同组织人事部门按照有关权限和程序办理的;
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由纪检监督机关、任免机关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规定办理;
涉嫌犯罪的,移关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处理决定执行情况及相关材料应当在相关事项处理完毕后15日内向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第二十五条
对受到的责任追究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责任追究决定的机关提出申诉。受理申诉机关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复查并作出结论。
申诉期间,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二十六条
实施责任追究的情况应当载入干部个人人事档案和廉政档案,作为对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七条
各级党委(党组)应当加强对本制度执行
情况的监督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纠正,并根据情节轻重,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在职权管辖范围内发现责任追究案源线索而不及时报告移送的;
(二)应当追究责任而未追究的;
(三)不按本制度规定的条件、程序追究责任的;
(四)不按本制度的规定落实责任追究处理决定的;
(五)违反本制度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参照执行。
第二十九条
各地、各部门可以根据本制度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有关职能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制定完善相关配套制度。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市纪委、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党风廉政监督检查制度
党风廉政监督检查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健全和完善党内监督机制,加强对公司各单位、各部门的监督,促进诚信合规、廉洁从业,根据《中国共产党员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员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方针,着力加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作风建设,切实解决影响经济发展环境和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不正之风,保证公司党委的各项决策部署落到实处,为切实履行好党委的政治核心作用提供坚强政治保证和纪律保证。
第三条
坚持服务发展、注重实效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坚持群众路线、发展民主的原则;坚持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原则。
第四条
为了确保党风廉政监督检查工作得到落实,党风廉政监督检查由公司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实施,公司纪委负责研究、部署、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工作。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公司党群工作部,负责党风廉政监督检查工作日常业务和具体事宜。
第五条
党风廉政监督检查的对象为公司各基层党支部、各部门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全体在职党员。
第二章
监督检查内容
第六条
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情况。
第七条
贯彻落实公司党委决策、部署的情况,党建目标、业绩目标完成情况。
第八条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履行“一岗双责”及党风廉政建设情况。
第九条
执行民主集中制,特别是重大决策、重要人事、重大项目和大额度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条
加强作风建设,执行工作纪律、按劳动纪律的情况。
第十一条
遵守中央和公司有关廉洁自律规定的情况。
党风廉政监督检查制度
第十二条
在工作中出现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和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情况。
第十三条
公司党委安排的需要监督检查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监督检查方式
第十四条
综合监督检查。对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阶段性重要工作,贯彻公司党委重大决策部署,落实上级工作安排,组织开展党风倡廉工作等涉及全局重大事项进行全面督促、检查。
第十五条
专项监督检查。对中央和集团以及公司党委部署的重点工作、重点项目、党建目标、重要制度落实、专项治理进展和限期解决的突出问题处理等情况进行专题检查。
第十六条
跟踪监督检查。对反映强烈的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热点、难点问题治理情况进行检查,对群众投诉、举报、越级访等进行跟踪督办,进行现场督查。
第十七条
定期监督检查。对党建目标、业绩目标等日常工作进行每月一次的定期检查,了解掌握各党支部年初公司党委下达的各项目标完成情况及工作进度。
第四章
监督检查程序
第十八条
根据工作安排和公司党委相关部署,确定监督检查内容、监督检查人员、被监督检查单位。
第十九条
听取监督检查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就相关问题作出答复或说明及专题汇报。
第二十条
调阅、查看、复制有关文件及会议记录等资料。
第二十一条
根据需要召开座谈会、征求意见会、测评会,听取干部员工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二条
与所检查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和干部员工个别谈话。
第二十三条
进行明查暗访,发放调查问卷,组织专项考核,广泛听取群众意见。
第二十四条
向公司党委专题报告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下步改进意见,根据需要向被监督检查单位及有关人员反馈监督检查工作的有关情况,必要时可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第四章
监督检查结果应用
第二十五条
监督检查结果作为提拔使用、评先评优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年度考核的党风廉政监督检查制度
重要依据。
第二十六条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一般性问题,针对不同情况分别采取询问谈话、诫勉谈话、工作建议书等方式,责成作出说明,限期整改纠正,违反有关规定,达到纪律处分条件的,按照规定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
党风廉政建设内部监督检查考核制度
第一条为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确保党风廉
政建设各项责任目标的顺利实现,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目标进行监督检查考核,坚持平时检查和年终考核相结合,坚持监督检查内容与岗位
责任相结合。
第三条
办党组加强对各科(室)的监管,定期听取科
室党风廉政及业务工作汇报,定期对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落实、八项规定执行及财务管理等情况进行督查监督,及时发现和
解决存在的问题。
第三条
监督检查考核采取集中检查、专项检查、考核
检查等方式进行。主要采取听取汇报、查阅相关工作资料和
台账、个别访谈、明察暗访等形式开展。
第四条
监督检查的内容:
及党员干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工作的部
1.
科(室)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清单情况。
署和要求情况;
2.
科(室)
及党员干部学习党风廉政法规,自觉遵守党
纪党规的情况。
及党员干部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规范财
3.
科(室)
务管理、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情况。
4.
科(室)建立完善党员干部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对党
员干部的管理监督及干部纪律作风等情况。
5.
其他党风廉政建设情况。
第五条
监督检查考核中发现问题,根据问题轻重,进
行分类处理。
(一)反馈整改。对监督检查考核中发现的轻微性问题,通过当
指明、反馈意见、下发整改通知书、跟踪督办等方
式,督促被检查对象限期整改。
(二)
情况通报。对落实主体责任不力,重点任务不落
实等典型问题,应及时通报曝光。
(三)
责任追究。对落实主体责任不力,情节较重或造
成严重后果的,应严格按照《固原市落实党风廉(党组)主体责任暂行办法》追究相关责任。
(四)建章立制。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责成科(室)分
析原因,健全制度,堵塞漏洞,形成落实“两个责任"的长
效机制。
(五)结果运用。党组将落实“两个责任"监督检查和
责任追究情况,作为对党员干部总体评价和业绩评定、奖励
惩处、£:?
政建设党委
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督查考核制度
根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细则,为做好村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制定本制度。
一、党总支负责对本村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班子以及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二、党风廉政建设目标管理情况的考核工作,具体由纪检负责考核。监督检查工作由纪检牵头,会同相关部门进行。
三、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和纠风专项治理工作,采取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检查、全面检查与重点检查、综合检查与专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坚持半年专项督查和年终考核制度。
四、监督检查和考核的情况要与评先创优、干部任用、责任追究挂钩。坚决杜绝形式主义和弄虚作假行为。
五、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有:
(一)关于党风廉政建设方面有关规定的贯彻落实执行情况;
(二)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
(三)执法执纪以及纠风专项治理情况;
(四)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目标完成情况。
六、考核的主要内容有:
(一)违法违纪案件的查处和上级交办案件的查结回复情况;
(二)每年度廉政建设责任目标完成情况。
七、每年11月5日前被考核单位要按照所承担的责任目标内容,逐项进行自查和收集整理材料,并于11月30日前,上报印证材料。
八、考核以量化评分的方法进行,分优胜达标、达标、未达标三个层次。
党风廉政监督制度
Thedocumentwasfinallyrevisedon2021党风廉政监督制度
一、党工委设党风廉政监督员,负责监督党委党风廉政建设的党员、干部廉洁自律各项规定的执行情况。
二、党风廉政监督员是由党内外关心党风廉政建设,具有较高政治素质的党员和群众承担并由各支部推荐,中心纪委考核审查后聘任,并按照职责进行考核。
三、党风廉政监督员应具备政治觉悟高,工作责任心强,敢于任事、敢于负责、敢于同违法违纪行为和各种不正之风作斗争,综合素质较高的人担任。
四、党风廉政监督员在中心纪委、所在党支部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五、党风廉政监督员职责:
1、认真学习上级领导有关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规定、决议和制度,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2、严格按党章《廉政准则》规定的原则办事,防止党风的各种不良倾向的发生,揭露和检举一切损害党的利益,违反党纪国法的行为,保持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
3、监督广大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贯彻上级指示、规定、各项规章制度的情况。
4、向党委、纪委反映党内外群众对党风廉政建设的意见,建议、要求等。反馈上级机关对群众关心的问题的处理情况,及时沟通上下级关系。
5、坚持原则,敢于同消极腐败现象以及一切违反党纪的言论和行为作坚决的斗争。
6、要密切联系群众,经常倾听群众的意见和呼声,要及时将群众所反映的意见的落实情况向群众反馈,做好群众的思想工作。
7、对群众检举、揭发和及时反映的问题,要给予保密,保护群众的民主权利,要按组织系统反映,不得任意进行扩散,以维护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
六、党委一定要高度重视和支持党风廉政监督员的工作,对压制、阻碍、报复党风廉政监督员者,中心纪委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党风廉政监督检查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健全和完善党内监督机制,加强对公司各单位、各部门的监督,促进诚信合规、廉洁从业,根据《中国共产党员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员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方针,着力加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作风建设,切实解决影响经济发展环境和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不正之风,保证公司党委的各项决策部署落到实处,为切实履行好党委的政治核心作用提供坚强政治保证和纪律保证。
第三条
坚持服务发展、注重实效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坚持群众路线、发展民主的原则;坚持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原则。
第四条
为了确保党风廉政监督检查工作得到落实,党风廉政监督检查由公司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实施,公司纪委负责研究、部署、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工作。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公司党群工作部,负责党风廉政监督检查工作日常业务和具体事宜。
第五条
党风廉政监督检查的对象为公司各基层党支部、各部门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全体在职党员。
第二章
监督检查内容
第六条
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情况。
第七条
贯彻落实公司党委决策、部署的情况,党建目标、业绩目标完成情况。
第八条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履行“一岗双责”及党风廉政建设情况。
第九条
执行民主集中制,特别是重大决策、重要人事、重大项目和大额度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条
加强作风建设,执行工作纪律、按劳动纪律的情况。
第十一条
遵守中央和公司有关廉洁自律规定的情况。
第十二条
在工作中出现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和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情况。
第十三条
公司党委安排的需要监督检查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监督检查方式
第十四条
综合监督检查。对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阶段性重要工作,贯彻公司党委重大决策部署,落实上级工作安排,组织开展党风倡廉工作等涉及全局的重大事项进行全面督促、检查。
第十五条
专项监督检查。对中央和集团以及公司党委部署的重点工作、重点项目、党建目标、重要制度落实、专项治理进展和限期解决的突出问题处理等情况进行专题检查。
第十六条
跟踪监督检查。对反映强烈的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热点、难点问题治理情况进行检查,对群众投诉、举报、重复上访、越级访等进行跟踪督办,进行现场督查。
第十七条
定期监督检查。对党建目标、业绩目标等日常工作进行每月一次的定期检查,了解掌握各党支部年初公司党委下达的各项目标完成情况及工作进度。
第四章
监督检查程序
第十八条
根据工作安排和公司党委相关部署,确定监督检查内容、监督检查人员、被监督检查单位。
第十九条
听取监督检查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就相关问题作出答复或说明及专题汇报。
第二十条
调阅、查看、复制有关文件及会议记录等资料。
第二十一条
根据需要召开座谈会、征求意见会、测评会,听取干部员工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二条
与所检查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和干部员工个别谈话。
第二十三条
进行明查暗访,发放调查问卷,组织专项考核,广泛听取群众意见。
第二十四条
向公司党委专题报告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下步改进意见,根据需要向被监督检查单位及有关人员反馈监督检查工作的有关情况,必要时可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第四章
监督检查结果应用
第二十五条
监督检查结果作为提拔使用、评先评优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六条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一般性问题,针对不同情况分别采取询问谈话、诫勉谈话、工作建议书等方式,责成作出说明,限期整改纠正,违反有关规定,达到纪律处分条件的,按照规定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监督检查制度
XX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监督检查制度
为了加强对党员干部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监督检查,保证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各项任务的贯彻落实,根据市局党组《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责任追究办法》,制定本制度。
一、组织领导
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对领导班子
和领导干部以及党员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监督检查,领导小组具体组织实施。
二、范围和对象
本制度适用于XX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全体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及党员干部。
三、内容和方式
(一)内容:
1、按照《实施纲要》的要求,重点监督检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规定的情况。
2、根据《责任追究办法》和《考核办法》的有关规定,对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进行考核、民主测评、报告、检查、监督。
3、领导班子廉洁从政和领导干部本人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情况。
4、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各项任务情况。
(二)方式
监督检查采取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本级自查与上级抽查等方式进行。
1、定期集中检查每年进行一次,可在当年年底或次年年初进行;经常性检查可结合工作实际进行。
2、监督检查可与领导班子和干部考核、工作目标考核、半年和年度考核结合进行,也可根据需要,对某个单位和部门、组织专项监督
检查。
3、监督检查可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座谈走访民主测评、个别谈话、反馈意见、综合汇报等方法进行,对被检查对象要客观、公正地给予评价,指出存在问题并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4、监督检查的情况要与年度考核的情况综合进行考评,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办法》,确定被考核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考核等次。
5、年度定期监督检查结束后,各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领导小组就检查情况要向本级党组写出专题报告,并上报上一级党委、纪委。
四、结果运用
(一)对各级领导班子执行党风廉政建设任制(含报告制度)的检查情况,要在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的基础上,每年度确定一次考核等次,好的予以表彰,差的要按照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二)对领导干部的监督检查,每次检查结束后,经检查小组集体研究,并报请市局党组同意,将考核结果记入个人廉政档案,并作为领导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三)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责成被检查单位及时进行整改,并跟踪整改情况。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市局纪检组负责解释。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
一、为加强对药监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局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所称的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是指市局对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实施的监督检查。
本局的行政执法人员有义务接受上级及社会的监督检查。
三、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遵循有法必依、违法必究的原则。
四、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受处行政执法工作领导小组领导,日
常监督检查工作由局法制科负责实施。
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包括以下内容:
1、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
2、执法中认定的事实是否准确;
3、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4、执法活动中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准确;
5、执法人员是否风纪严整,文明执法;
6、执法文书是否规范。
六、行政执法监督检查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方式进行。定期检查每年不少于2次。
七、实行行政执法情况的报告制度。每年11月10日前要将执法综合情况向市局党组作出书面报告。每次执法检查后要有专项报告;新法规发布一周年应有执行情况报告。
八、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能及时纠正的要及时纠正,造成影响的要提交有关门处理。在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案件,要及时查处,由法制科提出处理意见,报局长批准后进行处理。并按过错追究和评议考核有关规定执行。
纪检检察监督制度
为了充分发挥纪检监督作用,特别是对党员领导干部的监督作用,严肃党的组织纪律,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结合本单位的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监督检察内容:
1、坚持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等情况。
2、党组织在组织建设、党员发展规划及党组战斗堡垒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的执行情况。
3、党员干部的廉洁自律、违法违纪以及反腐败源头治理情况。
二、主要形式:
1、纠正以权谋私和严重官僚主义,克服自由主义,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
2、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最大限度地减少违纪案件的发生。
3、对违法违纪行为坚决予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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