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购物中后悔权的实施探析

时间:2022-07-19 13:10:03  阅读:

摘要 当今网络购物盛行,但因网购而发生的纠纷也层出不穷,尤其是对处于弱势的消费者来说,其权益很容易受到损害。草案中对消费者后悔权的规定是我国立法中的进步,但草案没有具体规定实施细则,本文从现状出发,借鉴国外对后悔权的规定,探讨后悔权具体实施中的问题以及相应的对策。

关键词 网络购物 消费者 后悔权 实施

作者简介:陈静静,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民商法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法。

中图分类号:D922.2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10-094-02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八条:“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但根据商品性质不宜退货的除外。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貨物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价款。”

一、网络购物和后悔权基本理论

(一)网络购物的概念

网络购物是指通过网络通信手段缔结的商品和服务交易,主要发生在企业与个人和个人与个人之间的交易。用户通过互联网检索商品信息,并通过电子订购单发出购物请求,然后通过在线直接支付或者货到付款方式进行支付。

(二)后悔权的概念

对于后悔权,英国称之为“冷静期”(cooling-offperiod),德国民法典中称之为“撤回权”,其核心都是为保护消费者的权益。消费者后悔权是指在某些特殊的消费领域,对一些特定的商品,在消费合同成立并生效后,赋予消费者在一定期间内依据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享有的单方面解除合同而不需要理由的权利。

目前,我国网购已相当普遍,据国家统计局统计,仅2012年11月11日淘宝网一天的销售额就高达191亿元,但是这其中又有多少物品是因为受到打折促销等诱惑一时购买而又没有用处的。在网购过程中存在信息不对称、冲动消费等,急需细化后悔权的规定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来平衡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利益。

二、国外后悔权制度实施的具体规定

在消费领域,消费者处于弱势地位,消费者经常会受到不正当的干扰而做出实质上不自由的意思表示,但是又无法从法律上获得排除这些干扰的援助。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一些国家从法律上赋予消费者单方面取消交易的权利。

(一)美国关于后悔权的相关规定

目前,美国大约有40个州在法律上规定了后悔权制度。如美国1972年的《关于在家中或其他特定场所交易中的冷静期规则》中规定,如果在私人住宅中以及特定场所的上门推销的情况下,可能会存在不公平或者欺骗性,如果交易的金额超过25美元的,消费者享有3天的“冷静期”。除此以外,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有关消费者后悔权的制度还规定:除了在固定商店的消费行为以外,发生在其它地方的消费行为,交易额在25美元以上的,消费者如果在购货之日起的3天内通知销售者,可以有权要求退货并获得全部退款。豍

但是也存在例外,交易金额低于25美元的,在经营者的永久营业地达成谈判交易的,出于消费者的要求提供修缮服务的等不适用后悔权。当然,消费者也不能滥用后悔权,消费者的每笔退货都会被记录在案,不合常理频繁行使后悔权退货的顾客,其金融信用会受到一定限制。

(二)瑞典关于后悔权的相关规定

瑞典在其《远距离合同法》中是这样规定的:消费者在电视购物、邮购和网上购物等远程交易形式中享有14天的“冷静期”。在这段时间内,消费者如果提出换货或退款的要求,商家必须在30天内满足消费者的要求豎。

(三)德国关于后悔权的相关规定

关于消费者的撤回权,《德国民法典》第355条关于消费者的合同撤回权规定:“法律向消费者给予本条所规定的撤回权,并且消费者按期撤回其旨在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的,即不再受该意思表示的拘束”豏。据德国法律规定,消费者在远程销售中,在与经营者签订合同后,在一定期限内依法享有对自己所签订的合同表示后悔并通过撤回签订合同的意思表示来使该合同归于无效的权利。消费者撤回权行使的期限是14天,撤回的意思表示中也不需要说明相关理由,撤回权最晚在合同签订后的6个月内消灭。但是法典中规定的消费者必须是具有非盈利性和非职业性;经营者要满足盈利性或者独立的职业性。这样可以在最大程度上保护消费者的利益。

此外,德国民法典中也规定了关于经营者频繁且定期的行使范围内供用的有关食品、饮料以及日常生活需要的家庭用品的合同,关于提供余暇领域的服务等,不适用后悔权制度。

从德国民法典的规定来看,其立法的语言非常精准,该条的规定充分体现了立法在交易安全和保护消费者的目标之间的平衡,值得我们借鉴和学习。

三、我国网络购物中后悔权具体实施面临的问题及解决的对策

(一)我国网络购物中后悔权实施现状

据中国电子商务投诉与维权公共服务平台监测显示2012年,用户网购反馈的最大问题是,消费者和经营者信息不对称,消费者只能通过经营者提供的文字、图片判断并购买商品,买到手后可能发现与之前看到的完全不一样。网购用户投诉最多的是退换货难。“后悔权”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给消费者7天的“冷静期”,避免消费者因冲动购物造成的浪费,同时也可约束商家诚信经营。因此,我们应当尽快落实后悔权的具体实施细节,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后悔权的具体实施对策

对草案中规定的后悔权,笔者认为应尽快出台实施细则,来保障后悔权的落实,在借鉴国外有关后悔权的合理规定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现实情况和面临的问题,可以从以下方面来细化后悔权的实施:

1.明确规定后悔权为法定权利

虽然目前已有不少电商为了提升服务水平、参与激烈的市场竞争,已经自觉推行了适用范围、条件、期限不同的退换货政策,即消费者享有的后悔权。但是消费者的后悔权被附加了很多限制条件。我们应当在充分考虑操作中遇到的困难,尽最大可能降低后悔权制度对企业的冲击的前提下,把后悔权法定化。否则企业主动执行的动力不足,甚至会采取各种方式进行规避,最终可能会导致后悔权制度成为一纸空文。

2.后悔权行使期限的弹性规定

我国消法修正案草案规定后悔权的行使期限为7天。但是,笔者认为严格的规定为7天是不合理的,因为对于一些特殊的商品,7天是不够的,在目前我国消费者的消费素质还不是很高,冲动性购物时有发生以及企业经营者素质还比较低下的情况下,消费者可以在7日内行使后悔权,但是法律应当明确对于一些特殊的商品适当延长,如对于电脑、通讯数码产品及配件等可以进行延长,以便更好的行使后悔权。

3.明确退换货的商品类型

虽然大部分电商都推出免费退换货服务,但在商品类型方面的限制各不相同,而且电商制定的标准一般都是有利于其自身利益的。因此,笔者认为在平衡双方利益的基础上应当对网购商品进行规制。

(1)对于服装鞋帽、日用百货等一般允许无条件退货,但是对于特殊用品如内衣裤、内衣套装、泳装、袜子等一经签收非质量问题不予退换货等。

(2)对于充值卡等虚拟卡,餐饮美食服务,电影、演出票等一般不允许退货,因为这些商品一般具有不可逆行,一旦合同履行就不可恢复原状。对于化妆美容产品,食品、保健品,母婴用品等,在原包装未打开、包装未破损的情况下可以退货,因为这些商品一旦包装打开,会影响二次销售。当然,如果是用于质量问题,随时都可以退换。对于黄金、珠宝配饰等不允许退货。

(3)对于电脑、通讯数码产品及配件,家用电器,书籍音像制品,箱包,文体用品等在不影响二次销售的情况下,可以规定无条件退货。

4.明确运费的承担

对于货物的运费,如果商品本身是包邮的,则无运费问题;如果商品不是包邮的,该运费应当从消费者实际支付的费用中扣除,把扣除运费的商品的实际费用返还给消费者。对于退货的运费应当由经营者承担。

对于邮费问题,大型的B2C电商普遍能够做到7日退货,而占据网购市场大半份额的C2C电商的卖家却因为利润微薄而难以做到。有时候网购商品到货后不满意,退换却要自己支付邮费,这常常会让消费者头疼。在去年“双11”期间推行的退货运费险,可以很好的解决这个问题。退货险是指即消费者在网购时花很少的钱购买一份保险,如果要退货,保险公司就会承担这笔运费。目前退货运费险在淘宝网和天猫中已经出现,只要消费者在下单时花0.5至1元即可投保运费险投保,这样在退换货发生时就可以享受5-10元的物流保险费用。

5.规范后悔权行使的方式

我国法律应当明确后悔权行使的方式,德国民法典中采用书面兼消费者直接将原物寄回的方式来行使。笔者认为可以借鉴德国的做法,相关部门出台一个统一的退货单格式合同模板,当消费者网购时,商家在寄出商品的同时附随寄出该退货单,如果消费者在合理期限内要退货,则消费者可以填写该退货单,并把商品和退货单一并寄回到商家。当然,消费者也可以直接把货物寄回。

(三)防止网络购物中后悔权的滥用

在网络购物中,不应该无限擴大消费者后悔权的适用,有以下情形的可以排除消费者行使后悔权:

第一,后悔权适用的交易金额应当设置下限:一是如果对消费者的影响不大,解除合同不利于维护交易的稳定性,而容易引起纠纷的交易,不允许消费者行使后悔权;二是对小额交易的反复确认纠缠,如果使行使权利的成本甚至超过了交易额,那么就会降低社会交易的效率。因此,我们可以借鉴美国和德国的做法,明确规定后悔权行使时交易额的限制,来保障交易安全和效率,平衡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利益。

第二,因为消费者的原因致使商品损坏而无法再次销售的,不允许消费者行使后悔权。消费者损坏商品而使商品无法再次销售的。商品因为有使用价值,消费者才会购买,如果消费者损坏了购买的商品,却行使后悔权,让商家为消费者的错误行为买单,这是对商家利益的侵害,这种情况是禁用后悔权的。

对于防止消费者滥用后悔权,我们可以借鉴美国的做法,逐步完善我国的消费信用体系,针对消费者的每笔退货都会被记录在案,对于不合常理频繁行使后悔权退货的顾客,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和限制其金融信用,这样可以有效的防治消费者滥用后悔权,有利于保障电商的合法权益。

(四)结语

“后悔权”入法体现对消费者权益的特别保护。消法拟增设“后悔权”,相当于无因退货。近年来,在网络购物这一新型购物领域,商家忽悠消费者的情况时有发生,不少消费者在头脑发热的情况下签单购物。“后悔权”的实质,就是秉持公平理念,平衡消费者和经营者之间信息不对称问题,保护消费者的权益。赋予消费者后悔权,是对名义上平等而实质上不平等的经济主体之间权利和义务的重新分配,从制度设计上完善了对弱势一方的倾斜性保护。需要指出的是,“后悔权”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和有限制的,否则就可能出现恶意购物退换货现象,诱发非理性盲目消费现象。

注释:

王娟.论冷静期制度在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构建.河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9(5).

彭斌.理性看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后悔权制度.法制与社会.2010(8).

陈卫佐.德国民法典.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11页.

刘武俊.消法20年大修之草案亮点.http:///2013-04/27/content_74 57603.htm.2013年5月26日访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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