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议航空法对航空服务有效性的制约

时间:2022-07-16 10:55:02  阅读:

摘要:航空业的发展,有助于加快国民经济的发展,是国家现代化发展的重要“武器”。因此《航空法》的重要程度可想而知。尽管如此,《航空法》在实行过程中,仍会出现问题。文章主要阐述《航空法》的概念,以及《航空法》对航空服务有效性的制约。

关键词:航空法;航空服务;有效性

一、引言

航空业与一国经济息息相关,是强国的基本条件之一,而与航空业密切相关的《航空法》在运行却出现不尽人意的问题。以下就来阐述《航空法》的概念及《航空法》对航空服务有效性的制约。

二、航空法概念

无规矩不成方圆,由于航空业的特殊性,使航空业在一开始就需要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制约。比如,当蒙特戈费兄弟俩的气球成功升空后,法国政府就对其进行了规定,在没有得到许可的情况下,不得让气球升空飞行。

自航空一词出现后,如何定义航空法的概念,让学者们颇为头疼。法国学者认为:“航空法就是针对飞机、航空运输等活动,所制定的国际规则”荷兰学者认为:“航空法的主要是调整空气空间,以便让航空活动有效进行的规则”。

不管学者们如何定义航空法,航空法都会表现出以下几个特点:国际性,由于航空不同于其他运输方式,它从出现到发展就具备国际性,因此航空法的首要特征包括国际性;公私规则结合,在航空法中,既有领空主权等公法内容,又有航空运输损害赔偿等私法内容;国际国内法规相结合,航空法的组成比分既有国际法,也有国内法。

三、航空法对航空服务有效性的制约

(一)不方便法院原则产生

非方便法律原则是不方便法院原则的别称。指的是若发生民事诉讼,原告可以向一国的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这种特点可以让原告选择与其有利的法院进行诉讼,从而损害被告的利益。原告所选法院虽有案件的管辖权,但会因此案对当事人以及司法处有不好的影响,从而影响司法的公正性和处理案件的效率。

不方便法院原则存在的原因,与各国扩张立法和司法管辖权脱不开关系。不方便法院原则是一种拒绝行使管辖权的本国制度,这种制度可以避免原告挑选不利于被告利益的法院进行诉讼,从而保证了司法的公正性,避免了相关人员因管辖权而起冲突。

尽管不方便法院原则有此优点,但仍不能做到尽善尽美。不方便法院原则在操作过程中,所出现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审判法院的裁量权过重,自由裁量权过重,会使不方便法院案件的一致性与确定性受损;案件延迟受理,对当事人来说,法院的态度是十分重要的。为使案件得到受理,双方当事人会想方设法寻找证据来证明对方的不道德问题。这个做法使得不方便法院在审理案件时,缺乏高效性;影响结果的决定性,外国原告在法院拒绝受理案件时,可能会放弃向替代法院提起诉讼的念头。这是因为外国原告再次向替代法院提起诉讼时,会受替代法院程序法的阻碍;出现反向“挑选”法院的现象,不方便与正义并不是被告提出不方便法院动议的真正目的,其真正目的是为了逃避该担负的法律责任,和拥有反向挑选法院的机会。反向挑选法院可以使诉讼到有利于被告的法院进行。以上所述充分体现航空法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航空服务的有效性。

(二)不方便法院原则的运用

美国是不方便法院原则的主要采纳对象,并且在态度上有所转变。华沙公约在第28条,第1款中原所选择的诉讼法院必须处在以下几个地点:目的地、承运人住所、合同签署地、主要营业地。《华沙公约》的第28条第2款还规定:“诉讼程序必须按照所受理法院的法律规定办理”。恰恰就是这第二条成为了问题的根源,这条规定极有可能使航空案件被不方便法院原则干扰。虽然华沙公约为原告提供了四种可选择法院,但不明确被告的案件被哪个法院受理,所以被告很有可能对该选项存有疑问从而将诉讼驳回或移送。

关于原告在选择法院中所存在的问题,被美国第五巡回首次提出,这个法院提出“原告选择权”这句话并不意味着他们就拥有绝对的权利去审理这个案件。

美国纽约南部南部地区法院认为,《华沙公约》中的第28条规定是针对承运人而制定的。法院对条约 “诉讼程序应当按法院的规则办理”望文生义,他们指出“不方便法院原则”是一道工具,其使用对象即是美国法院,所以必然将第28条第2款内容囊括在内。法院在当时并没有考虑到法律的起草者有没有将“不方便法律原则”作为一个程序。关于《华沙公约》,其第28在执行过程中存在困难,因而也影响了服务质量的有效性。

(三)管辖权的规定

第五管辖权是《华沙公约》的第28条的拓展,这是针对旅客而新增的规定。其规定的内容如下:当旅客因死亡或遭受伤害而损失利益时,诉讼可以以第28条,第1款所陈述的法院提起,或者在当事人所在国的境内提起。也就是说,当事故发生时,旅客是住在这个国家领土内的,并且其是使用规则所定的航空器到达该国的。公约的第33条第3款针对“主要且永久居所”和“商务协议”做了解释。其解释如下:

商务协议中,代理协议指的不是承运人间所订立和提供的客运联合服务协议。而“主要且永久居所”指的是旅客发生事故的地方,是他经常居住的,这个情况使旅客的国籍起不到作用。

从公约中看出,第五管辖权是指在特点条件下,缔约国可以接受外国籍旅客的诉讼。然而,正是这条,使《华沙公约》成为了不公正的原因。想要弥补《华沙公约》的不公正,首先是要将第28条规定中的四个地点结合在一起。并且,第五管辖权的在运用过程中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只在旅客死亡或受到人身伤害时才可用;主要且永久住所地只有一个;旅客有选择管辖法院的权利;只适用于成员国内;承运人的经营地必须符合“第五管辖权”所规定的要求。以上所述均对航空服务有所影响。

(四)旅客责任问题

旅客主要有两个方面的责任:一个是旅客的伤亡责任,另一个是在航空运输中,因延误而造成的利益承担责任。关于旅客的伤亡责任这点,《民用航空法》规定“在航空器上或旅客在上、下航空器中所造成的死亡或人身伤害,都应由承运人承担。不过,关于这条,在分析旅客因何而有人身伤亡事故时,往往出现困难。这也是《航空法》制约航空服务质量有效性的原因。

四、结论

航空业的发展,与国家经济水平的提高密切相关。而《航空法》又是决定航空业是否能稳健发展的关键因素。只有对《航空法》有所了解,并不断改进,才能使航空服务的有效性得以提高,从而使航空业稳健发展。

【参考文献】

[1]郝秀辉.从统计看中国航空法学的崛起——中国航空法学30年发展研究综述(三)[J].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04):24-36

[2]赵云.民用航空延误涉及的法律问题探究[J].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01):43-51

[3]任秋娟.国际航空客运旅客伤亡承运人责任制度及对我国的影响[J].山东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04):60-63

作者简介:冯芸(1993-)女,汉族,甘肃兰州人,本科,西北师范大学旅游学院空中乘务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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