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税征税困境的解决方案研究

时间:2022-07-16 08:20:02  阅读:

摘要:我国现行营业税存在着营业税计税依据所引起的重复征税现象,营业税增值税征收也相对混乱。本文就几大纳税行业的重复征税问题和营业税增值税交叉业务征税做了详细分析,根据这些情况,本文给出了解决思路。

关键词:营业税 征税 解决方案

一、营业税计税依据所引起的重复征税现象日益突出

所谓重复征税是指同一征税主体或不同征税主体对同一纳税人或不同纳税人的同一征税对象进行两次或两次以上的征税行为。营业税计税依据所引起的重复征税就是指对同一商品或劳务流转额的部分组成课征两次或两次以上的税收。以下重点就营业税几大纳税行业的重复征税问题进行分析。

(一)交通运输业营业税重复征税问题分析

对交通运输业征收的营业税,是因为交通运输业在境内提供了应税劳务,而对于应税劳务,它的计税依据基本都是交通运输企业的收入全额。这里就存在了重复征税问题。交通运输业的应税劳务,产生的收入缴纳营业税,为提供该应税劳务发生的成本费用如果已经缴纳过相应的流转税,则重复征税就产生了。作为生产制造环节的延伸,交通运输业涉及到的增值税抵扣项目比较多,交通运输企业外购货物主要有通讯导航器材、备品配件、轮胎和低值易耗品、燃料润料、修理用材料等;外购资产主要有铁路运输的机车、轨道、桥梁、涵洞、隧道,公路运输的车辆、场站,水路运输的船舶、码头,航空运输的飞机、跑道、停机坪,装卸搬运的机械设备、集装箱等。外购劳务主要有外购装卸费、修理费、港口费等。这些都构成了交通运输业涉税收入的一部分,目前,除了外购劳务、受让无形资产以及购买不动产,外购货物以及固定资产都要缴纳增值税,也就是说收入中的这些部分都已经缴纳过类似的流转税,如果不对这些成本费用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进行扣除,就是重复征税。

(二)建筑业营业税重复征税问题分析

建筑业的营业税计税依据为建筑业的营业额,建筑业的营业额为承包建筑、修缮、安装、装饰和其他工程作业取得的营业收入额,建筑安装企业向建设单位收取的工程价款(即工程造价)及工程价款之外收取的各种费用。纳税人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应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内提供的应税劳务、转让的无形资产或销售的不动产是营业税确定的基本征税范围。对于建筑业征收的营业税,是因为建筑业在境内提供了应税劳务,而对于应税劳务,它的计税依据基本都是建筑业企业的收入全额。这里就存在了重复征税问题。由于营业税是价内税,对于外购劳务、受让无形资产以及购买不动产,购买劳务、受让无形资产以及购买不动产的建筑业纳税人在购买时已经承担了营业税税负,同时由提供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及销售不动产的纳税人缴纳营业税,这也出现了重复征税。

(三)金融保险业营业税重复征税问题分析

金融保险业的营业税计税依据为金融保险业的营业额,金融保险业的营业额是指提供金融保险服务等活动所取得的全部收入,如金融业的一般贷款、转贷业务、金融经纪业、典当、办理初保业务等中介服务,以取得的利息收入全额或手续费收入全额确定为营业额。金融保险业的涉税收入中含有固定资产和行政工具用具使用费、办公费、差旅费、消耗各种低值易耗品、业务材料和用品等,金融保险业购进的动产基本都已经缴纳过增值税,由于营业税是价内税,对于外购劳务、受让无形资产以及购买不动产,购买劳务、受让无形资产以及购买不动产的金融保险业纳税人在购买时已经承担了营业税税负,同时由提供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及销售不动产的纳税人缴纳营业税,这也出现了重复征税。

(四)娱乐业营业税重复征税问题分析

娱乐业以收入全额为营业额,不得从中作出任何扣除。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的应税劳务、转让的无形资产或销售的不动产是营业税确定的基本征税范围。对于娱乐业征收的营业税,是因为娱乐业在境内提供了应税劳务,它的计税依据基本上是收入全额。这里就存在了重复征税问题。娱乐业的涉税收入中含有固定资产和行政工具用具使用费、办公费、消耗各种低值易耗品、业务材料和用品等,娱乐业购进的动产都已经缴纳过增值税,由于营业税是价内税,对于外购劳务、受让无形资产以及购买不动产,购买劳务、受让无形资产以及购买不动产的娱乐业纳税人在购买时已经承担了营业税税负,同时由提供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及销售不动产的纳税人缴纳营业税,这也出现了重复征税。

(五)文化体育业营业税重复征税问题分析

文化体育业的营业税计税依据为文化体育业的营业额,文化体育业的营业额是指纳税人经营文化业、体育业取得的全部收入,其中包括播映收入、其他文化收入、演出收入、经营游览场所收入和体育收入。文化体育业的涉税收入中含有固定资产和行政工具、用具使用费、办公费、差旅费、消耗各种低值易耗品、业务材料和用品等,文化体育业购进的动产都已经缴纳过增值税,由于营业税是价内税,对于外购劳务、受让无形资产以及购买不动产,购买劳务、受让无形资产以及购买不动产的文化体育业纳税人在购买时已经承担了营业税税负,同时由提供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及销售不动产的纳税人缴纳营业税,这也出现了重复征税。

(六)服务业营业税重复征税问题分析

服务业的营业税计税依据为服务业的营业额,服务业的营业额是纳税人提供服务业劳务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服务业的在涉税劳务过程中会实际购买固定资产,消耗各种低值易耗品、燃料油料、业务材料和用品、动力、配件、专用用具等,产生修理费、租赁费、邮件运输费、业务费等费用支出。服务业购进的动产都已经缴纳过增值税,由于营业税是价内税,对于外购劳务、受让无形资产以及购买不动产,购买劳务、受让无形资产以及购买不动产的服务业纳税人在购买时已经承担了营业税税负,同时由提供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及销售不动产的纳税人缴纳营业税,这也出现了重复征税。

(七)销售不动产营业税重复征税问题分析

销售不动产的营业税计税依据为销售不动产的取得营业额,纳税人销售不动产的营业额为纳税人销售不动产时从购买方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抵债所得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的,以全部收入减去抵债时该项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作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由于是对增值额征税,基本不存在重复征税的问题(假设对持有期间发生的成本费用忽略)。

二、营业税增值税征收混乱现象不断显现

(一)两个税种的课税对象及其交叉内容分析

增值税的课税对象是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行为。营业税的课税对象是提供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劳务和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的行为。两个税种课税对象的交叉内容多为混合销售行为,所谓混合销售行为指的是既涉及增值税应税劳务又涉及营业税应税劳务的销售行为。这就形成了两个税种课税对象的一种交叉。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第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七条等条文已经明确规定了混合销售行为的纳税方法。但是在实际税收征管过程中,由于增值税征管归属国税系统管理,而营业税征管归属地税系统管理,这就会引起两个税务征管系统的征管混乱,不利于征管权力的清晰以及税收征管成本的降低。

(二)交叉内容的确认

1.建筑业销售货物与安装中存在交叉。尽管经常被统称为建安企业,建筑业的建筑和安装两个行业比较相似却属于完全不同的两种营业税纳税人,建筑是对建筑物或是构筑物进行工程作业,由于其施工成果是不动产属于营业税的课税对象;安装是对各种设备所进行的安装作业,由于安装成果是设备,如果安装公司以有偿转让包工包料方式完成的安装工程就相当于销售货物,属于增值税的课税对象。这样在实际操作中就形成了两个税种征收混乱的现象。

2.电信线路维护维修及电信终端维修中存在交叉。从事维修电信系统又是一个比较特殊的经营活动,根据《营业税税目注释》规定:电信业务包括代维修电报电路设备、代维修广播电路、电视信道等维护维修业务。从这一个角度来讲,该行为应该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但是,由于《营业税税目注释》并没有一一列明具体包括哪些设备、线路或是终端,而且增值税征税范围包括设备修理修配,从这个角度上讲,该行为又可能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这样就形成了两个税种征收混乱的现象。

3.现行税制对于两个税种课税对象交叉业务征税规定存在的缺陷。近年来,国家相继出台了许多相关税收政策以解决现行税制中明确出现的课税对象交叉业务的征税问题,但是这些税收政策规定都没给业务定性,都是就事论事、就现象说现象,也存在部分政策规定不严谨、前提条件不清楚、理由不充分等问题。这都造成了营业税增值税征收混乱现象不断显现,究其本质来讲,增值税营业税属于同一性质、同一环节、同一原理的税种,本来应该合二为一,但是,在我国税法法律中,两者又属于相互排斥的税种,分属于两个不同的机构管理,这就必然造成征收混乱现象的出现,以上三种现象最具有代表性。随着经济的发展以及社会分工的细化,两个税种课税对象交叉业务会不断的出现,仅仅靠一个个就事论事的规定来解决问题显然已无法满足当前的经济要求,从这个角度上讲,营业税改革也就迫在眉睫。

三、营业税缺陷的解决方案

(一)营业税计税依据所引起的重复征税问题的解决方案

针对营业税的重复征税问题,通常来讲,解决方案有两种:一种是税务机关将征收上来的重复税收收入返还纳税人,这样可以维持现有的营业税制度;另一种就是在确定计税依据时,直接扣除已经交过税收的部分,这就完全可以将营业税并入增值税,从而简化税制。第一种返还方案的优点是可以比较简单地计算应纳税额,缺点是没有解决增值税抵扣链条断裂的问题,增值税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的重复纳税额返还的交易成本比较大;第二种抵扣方案的优点是可以从根源上解决重复征税问题,减少了返还环节,可以节省交易成本,缺点是需要实施力度大的改革措施,一旦营业税并入增值税的改革完成,应纳税额的计算也比较简单。

(二)顺应第三产业发展要求改变营业税税率体系的方案

由于营业税税负的最终承担者是最终消费者,营业税税率的大小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一个行业发展的市场前景,我国当前营业税征税范围中,除了金融保险业的营业额不涉及到最终消费者,其他可以转嫁税负到最终消费者的纳税人的税率需要统一的低税率,对于金融保险业由于其盈利能力高,但是却不能够转嫁税负,需要根据行业发展制定税率制度。

所以,顺应第三产业发展要求改变营业税税率体系的方案比较简单,一种是保留营业税基本制度不变的前提下改革税率体系,另一种是改变营业税基本制度的过程中改变税率体系。在保留营业税基本制度不变的前提下改革税率体系的优点是可以节省改革成本,缺点是尽管税率体系没有了问题,由于营业税基本制度不变,纳税人承担的重复征税额仍旧扭曲了行业的健康发展,破坏产业结构发展的均衡态势,不利于产业经济的发展,所以必须在解决重复征税问题的前提下才能解决税率问题,那么,在营业税并入增值税的过程中改变税率体系也就成为了占优选择。

(三)解决营业税增值税征收混乱现象的方案

一般来讲,解决营业税增值税征收混乱现象的方案有两种:一种是在维持营业税基本制度前提下,继续实行发现问题——出台措施——再发现问题——再出台措施的方法;另一种是将两个税种合二为一,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很明显,为了避免更多的问题出现以及交易成本的不断提升,后一种方案更适合使用。

营业税的立法原则主要有三个:财政收入功能、宏观调控手段、市场机制作用。如果营业税并入增值税,这三个原则依然没有改变,依旧发挥作用,由于营业税并没有取消只是与增值税合并,财政收入功能基本不会改变;由于增值税也有税收优惠政策,宏观调控手段依然发挥作用;由于营业税并入增值税以后各行业的税率依然不变,市场机制作用依然存在。J

参考文献:

1.龚辉文.关于增值税营业税合并问题的思考[J].税务研究,2010,(5).

2.郑艳红.对服务业征收增值税的相关问题探讨[J].企业家天地,2010,(9).

3.中国会计师协会编.税法[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9.

4.余炳雕,吴宇.20世纪80年代以来日本税制改革综述[J].现代日本经济,2004,(1).

推荐访问:征税 营业税 困境 解决方案 研究

版权所有:汇朗范文网 2010-2024 未经授权禁止复制或建立镜像[汇朗范文网]所有资源完全免费共享

Powered by 汇朗范文网 © All Rights Reserved.。鲁ICP备1202301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