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论首先应该是逻辑的

时间:2022-07-12 08:35:03  阅读:

[摘要]不论是知识的获得,还是知识的传授,都离不开逻辑。从逻辑的角度看,我国教育教学存在不少的问题:首先教育教学理论在逻辑上注意不够,其次在教育教学研究中不注意逻辑方法的应用,再次不重视逻辑的通识和素质教育、不重视教育教学逻辑性方法研究与运用。解决这些问题的关键就是:从事或即将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和研究的人们,应多学一点逻辑学、多运用逻辑学。

[关键词]教学论,教育,教学,逻辑。

[中图分类号]G64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4634(2007)06-0475-04

1教学论与逻辑

为了最大或最好的实现知识的传授,作为知识传授的理论——教育学或教学理论,首先必须是逻辑的。但是,令人遗憾的是在我国许多教育学和教学论著作,并不注意逻辑的表达,这不仅影响了实际的教育教学工作者掌握教育教学理论,而且“已成为教学论体系的致命伤和争取突破性进展的严重障碍”。

事实上,早在现代教育教学形成之初,教育学家就十分注重逻辑学在建构系统理论中的价值。例如,夸美纽斯把培根的归纳法看作“洞察自然奥秘”的途径。遵循培根的感觉论,夸美纽斯认定“在感觉中没有过的东西,在理知中也不会有”。在培根归纳逻辑思想影响下,形成了夸美纽斯教学论的主导思想——在感觉与归纳的基础之上认识客观世界,也就是他的直观性原则。在此基础上并结合他个人和其他人的教学经验于1632年撰写了近代世界教育史上第一本堪称“学”的名著《大教学论》,开创了将教育学作为一门独立科学进而予以专门研究的先河,奠定了近代教育理论体系的基础。如此,由于夸美纽斯贯穿和运用了逻辑公理化的思想和方法,不仅使《大教学论》成为教育发展史上第一本具有公理化演绎风格的论著,设定了教育学作为一门学科的基本框架;而且,由于夸美纽斯遵循逻辑的推演规则,以“适应自然”为基本原理,由此出发推演出九条教与学的一般原则,如便易性原则、彻底性原则、简明性与迅速性原则等,又由这一般原则出发推演出一些更具体的小原则,采用了“原理→大原则→原则”逻辑推演方法来演绎教学理论,这就使得夸美纽斯的教育理论更具有公理化风格、更令人信服。

2我国教学论研究表现在逻辑方面的不足

就目前而言,我国的教育教学理论在逻辑表达上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我国教学论概念的混乱现象十分严重,极大地影响了教学论从抽象上升到具体的逻辑表述”。这主要表现在几个方面:①概念的定义或界定逻辑性不强,甚至于违背逻辑,要么定义过宽,表述笼统,概括度不高,要么定义过窄,语词表述不能反映概念所包括的所有外延,要么定义同语反复或者使用比喻语词或者循环定义,概念的清晰度不高,甚至不知所云;②“概念使用,特别是在引进其它学科的概念时,没有弄清楚它的本来涵义,又未作出新的界定而机械套用;③标新立异,不采用教学论中已有的比较成熟的说法,而是翻花样,而新花样新提法又没有原有说法确切”;④概念的分类或划分错乱严重,要么对概念的划分不全或多出子项,要么划分后的子项相容,要么划分的标准或根据不同一,使得概念之间是并列关系或同级关系混乱,影响教育教学理论的现有价值;

2)教育教学理论的核心概念(关键概念)、基本原理、推理规则(推导规则)、结论之间缺乏应有的逻辑关联。具体表现为:①很多教育教学论文缺乏中心概念或核心概念,没有一个基本的概念支撑,使得这样的论文给人的感觉是高深莫测却又不知所云,实际上这样的论文毫无价值;②一些教育教学论著不能以核心概念或基本原理作为逻辑起点,也没有阐述必要的推理规则作为逻辑中介,给人的感觉是结论是糊里糊涂得出的,结论的得出要么没有前提,要么没有必要的推理规则;

3)教学论体系之间、章节之间逻辑混乱,表面上是追求创新,实际上是把成熟的理论体系错误地理解和曲解,不但不是创新,反而使得原有的成熟理论支离破碎、价值降低。例如,有的教育教学论文段落之间、语句之间逻辑关系混乱;有的教育教学论著体系、章节不但有违教育教学基本理论,而且在逻辑上也十分不通。

3如何实现教学论与逻辑的统一

有鉴于此,首先,“应该把教学论概念的科学规定作为教学论建设的重要一环。借用其它学科的概念于教学论研究,是有一定意义的,从教学论的历史发展看,也是有其必然性的。但是,必须认识到这种‘借用’是有局限的,它本身就是研究不深入、不完善的表现。随着研究的不断进展,应该放弃这种借用,对教学论概念作出科学的规定。既要研究教学论,就要有个清楚的概念,以免随意拉扯,将教学论罩上一层雾气。教学论不能容忍概念的分化、异化和混乱状态,对其作出科学的规定是教学论体系逻辑表述的基本要求。”

其次,在论文或专著的写作中,强调核心概念(当然不仅仅指一个,可以是多个)的关键作用和基础作用,通过核心概念把整篇论文或整部著作或整个理论的概念群串连起来,从而构成一个理论整体。因为“核心概念是教学论概念体系中的基本概念,是某种学说的观念,即基本观点的概括,也是对学说体系所要反映的客观教学矛盾一般本质的规定。核心概念在教学论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可以归结为如下几点:首先,核心概念制约着整个教学论体系的性质,其成熟程度是教学理论发展程度的标志;第二,核心概念作为长期研究的结晶,是从具体到抽象概念转化的总结,而它同时也影响到各具体概念的规定;第三,核心概念是建立教学论论述体系的枢纽,没有一个科学的、明确的核心概念,论述体系必然陷入混乱。”

再次,要求从事教育教学研究的人们应该多学一点逻辑学,力求在写作论文或专著时,能够自觉而正确的使用逻辑方法,为圆满地表述自己的教育教学思想或观点服务,为促进教育教学理论的传播与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

现当代世界文化发展表明,逻辑学是一门十分有用的科学方法论,不仅对自然科学研究具有指导意义,而且对哲学及其它人文科学也具有指导意义。因为,现当代世界文化发展的总思潮的一个最基本特征就是——逻辑分析。对任何一个理论、任何一个思想进行逻辑分析,已成为世之显学——逻辑主义。尽管逻辑主义不是尽善尽美的,但不可否认逻辑主义繁荣和发展世界文化,正是由于强调“分析”的巨大功用和技术,使得一些学科和理论得到长足的发展,例如,逻辑学为本世纪二、三十年代以来学科教学论的诞生与发展贡献了力量,为教育学(教学论)新一轮的拓展打下了的基础。

总的说来,逻辑学或逻辑方法对于教育教学研究的价值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方面,逻辑是教育科学基础理论研究的有效手段。教育科学研究中最难的问题(也是最核心的问题)是教育科学的基础理论,而教育心理学则是基础中的基础。逻辑学或逻辑方法在教育心理学研究中的广泛应用价值和前景已为许多人所证实。一个显著的例子就是世界著名心理学家皮亚杰逻辑心理学的研究。皮亚杰首次成功地将逻辑引进心理学研究,用逻辑作为分析儿童思维活动的工具,取得卓越的成就:不仅完成了一系列有关逻辑学与心理学的著作,如《类、关系、数》、《逻辑与心理学》(1953)、《智力心理学》(1942)、《儿童的数概念》(1952)、《儿童早期逻辑发展》(1955)、《逻辑的阶段》(1949)、《发生心理学问题》(1956)、《发生认识论原理》(1970)等等,而且以这些著作为基础发展起了一门新学科——逻辑心理学。皮亚杰的逻辑心理学不仅是一个巨大创造,而且也验证了逻辑的巨大力量。另外,当代思维心理学的发展表明,逻辑作为工具被引进到心理学研究中,将有助于减少心理学研究的复杂性和减轻心理学研究的难度,主要表现就在于逻辑作为测试被研究者的思维活动的方法和内容,有其它测试方法(技巧)和测试内容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因为一切思维活动(不仅包括人且包括其它有较高思维的高等动物)在本质上最终要依靠逻辑。因此,逻辑作为衡量思维活动是否存在的标志,作为假设一旦引进到思维科学特别是心理学研究,就极大地促进了心理学的发展,当代思维心理学就是基于“逻辑作为思维标志”而发展起来的。这再次证明了,逻辑与心理科学的紧密的联系;

另一方面,逻辑方法是研究教育现象、总结教育规律的主要方法。逻辑运用于教育科学研究不仅使教育科学的研究方法科学化、精确化和定性化,而且产生了教育科学的分支,如比较法运用于教育科学研究产生了教育学新分支——比较教育学。

逻辑方法是很多的,例如,概念的定义、划分(分类)、限制与概括,探求因果联系的方法(契合法、差异法、契合差异并用法、共变法、剩余法),推理的方法(演绎的、归纳的、类比的),逻辑的比较法、归纳法等等。这些方法在教育教学中的价值与作用是各有千秋的,在这里我们仅就逻辑的比较法与归纳法谈谈其具体价值与作用。

首先,看逻辑的比较法。逻辑的比较法是教育教学研究中最为常用的研究方法。比较法实质是各种逻辑方法(如定义、划分(分类)、限制与概括,探求因果联系等)的综合,它是将两个以上的对象放在一定条件下,按照同一标准对照,从而确定各对象层次性质的异同、地位的主次或功能的优劣,以达到认识对象的目的。比较法在教育科学研究中的作用体现为:根据一定的标准,对某类或某几类教育现象在不同情况下的不同表现进行观察、分析和整理,从中找出问题的普通规律和特殊规律,力求得出符合客观实际的结论,并应用于教育实践的一种研究方法和思维导向。比较法在研究教育现象、探索教育规律中的价值主要表现在以下三点:一是采用比较法,可以启发人们去思考各种教育问题,分析同类或不同类问题中的因果关系,探讨教育规律,把握教育发展的时代趋向;二是将比较法与历史分析方法结合成历史比较法,由此可能通过纵横比较、研究教育的发展变化史,深刻揭示教育发展和教育自身的规律或特性,指导和服务于现实的教育;三是采用比较法可以对特定范围内的具体的教育现象进行定性的鉴别和定量的分析,更深刻更深层次地把握教育现象的本质属性。在教育研究实践中,比较法常与其它逻辑方法结合起来运用,如,分类比较法,即先比较分类,分类是根据对象的共同性和差异性,将对象区分为不同的类别,并形成有一定从属关系的不同等级的系统的逻辑方法,比较是分类的前提也是分类的后继,分类是建立在比较基础上的,又是为进一步比较作准备的;又如,模拟比较法,模拟与比较相结合的方法。模拟是一种推理形式,是根据两个(类)对象之间某些方面的相似或相同而推出它们在其它方面也可能相似或相同的一种逻辑方法,比较则是模拟的基础和前提,通过对两个(类)不同对象的有关知识或结论推移到另一个(类)对象中去;再如,归纳比较法,即在比较的基础上加以归纳推理的研究方法,归纳法是从个别事实中概括出一般原理的一种思维方法和推理形式,其主要环节是归纳推理;事实上,比较与归纳往往是联系在一起的,比较是归纳的前提,归纳是建立在比较基础上的逻辑推理。归纳法有完全归纳法、不完全归纳法、科学归纳法以及命题关系的归纳法等之分,归纳比较法也有相应分类,而且还可细分,如命题关系的归纳比较法还可分为:求同比较法、求异比较法、同异共享比较法、共变比较法、剩余比较法等;

其次,看归纳法。所谓归纳法就是从个别知识推出一般知识的逻辑方法,归纳法也叫归纳推理。在人们获取知识和传授知识时,归纳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首先,归纳是人们获得知识的基础。当人们从过去的经验中获得了有关客观世界的知识或认识时,实际上正是由于人们对过去的经验能够作出概括,据此帮助人们解释现在的经验并指导人们的行为,所以说归纳是人们借以向过去的经验学习的手段,是人们获得科学知识以及常识的基础;其次,由于归纳推理结论所断定的范围大于前提中所断定的范围,它属于一种创造性或扩展性推理,使得人们由直接经验获得的知识推出不能直接经验的结论或知识;第三,归纳法是一种重要的科学发现方法,历史已经证明,许多重要的科学发现都来源于科学家对已有既往知识的归纳,在教育科学研究中,夸美纽斯的大教学论也是一个应用归纳法的典型例子。归纳法是对众多同类教育现象进行比较分析,找出它的共同的性质或因果关系,以求得在一定程度上透过现象揭示出事物(教育现象)的本质或规律。

归纳法也常常是与演绎法同时使用的。演绎法是根据一定的教育原理、原则、结合具体教育事实进行推理得出结论或者从教育现象的比较分析中提出假设,再与另一些现象对证或验证,从而得出对具体问题的具体认识或具体解决办法。这种方法,对教育科学理论体系的建立尤为重要,因为它是公理化的基本方法。归纳法与演绎法常常也是紧密联系的,单独的归纳或单纯的演绎都不存在,常常是演绎中有归纳,归纳中也需要演绎。二者相互配合、互为促进。

参考文献

1徐继存.论教学论体系的逻辑表述[J].宁夏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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