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中国纠纷解决的三种话语及实践探析

时间:2022-07-08 08:15:03  阅读:

zoޛ)j首党建设到国家建设演变历程的话语体系;“法律话语”是以保障现代社会“权利—义务”关系为核心、以国家制定的法律规则体系为导向、强调程序正义的话语体系。在中国社会转型期,三种话语指代了三种不同的合法性生成系统,并呈现出“显性分化”与“隐性冲突”两种相貌。这就要求我们在文化自信的基础上探寻三种话语之间的关系协同与权威配置。只有符合中国本土文化的法治建设,才能持久运行,发挥作用。

关键词:纠纷解决;道德话语;政治话语;法律话语;法治建设

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0751(2016)07-0070-07

从社会学的角度讲,纠纷实际上属于社会冲突(social conflict)的构成形式,反映的是社会成员间具有抵触性、非合作性,甚至滋生敌意的社会互动形式或社会关系联结。①正因为纠纷或冲突的解决方式与它所“嵌入”的特定社会的文化结构以及它所“蕴藏”的功能条件和价值取向有内在联系,我们才要去关注现实生活中纠纷的发生机制、解决路径及社会效果。在当代中国,对纠纷与冲突的研究很自然地被纳入中国现代法治建设的语境当中。因此,这不仅是一个理论解释的问题,更是一个实践选择的问题。本文引入“话语”这一概念,旨在对法律社会学视域下当代中国纠纷解决的理论命题做出梳理,以帮助我们更加清晰地把握中国现代法治建设的现状与方向。

一、概念厘清:话语、权力与合法性

通过不同的方式诠释和争论事情,就构成了“话语”。此处使用“话语”这个词的意义,不同于语言学家所指的基于具体话题而产生的言语的对话内容及行动的情境过程②,而是将“话语”理解为一种反映性的社会表达、一种建构性的社会实践③。因此,本文对“话语”的理解采用了与福柯使用“话语”一词时相同的理解。

在福柯看来,“如果没有话语的生成、积累、循环和运作,权力关系自身就无法建立和巩固,同时也无法实现”④,“话语以微妙的、隐含的方式行使权力……话语的力量在于它既是斗争的直接目标也是进行斗争的工具”⑤。应该说,这里的“话语”是一套建立在更宽泛、更深刻的理解背景下产生的概念:话语根植于特定的社会制度中,承载了社会文化,也诠释了社会文化。作为内含某种行动一致性的系统概念,每一种话语都包含着证明其自身合理性和进行意义解释的行动指令,还内在地隐含着关于人们为什么以某种方式行事的理论。因此,福柯所言的“话语的权力过程”就是通过对某种行为或事件的命名、意义的解释、动机的确定所进行的“赋权”,每一种话语也就暗含着一种解决问题的方式。当一个人学习并内化了一种特定的话语之后,它就成为其意识的一部分,话语的力量正是来源于话语的文化形式所呈现出来的这种自然而然的控制状态。⑥

从这种认识出发,“话语”就体现为一种权力,“话语表达”就是权力的行使过程。无论是“话语的内化性习得”还是“话语的选择性使用”,都暗含了人们对某种文化形式和行动指令的正当性(合法性)认同。因此,社会学意义上的“话语分析”不仅是对社会事件进行思考的方式,更是对事件内在正当性(合法性)进行理解的方法。同时,在具体的社会情境中,话语不仅表现出多元性,更呈现出话语的竞争与转换,在纠纷或冲突化解基础上所形成的社会秩序实际上是某种话语在竞争与转换中获得了支配性地位的结果,而社会秩序的形态也是由这种“支配性话语”的内在特性及获取“支配性地位”的情境过程所决定的。

具体到“话语”之于纠纷解决的研究,美国法律人类学家梅丽教授在《诉讼的话语》一书中曾经运用话语分析的方法对美国底层民众的法律意识进行了研究:一方面,“法律话语”“道德话语”“治疗性话语”构成了美国司法诉讼中的三种话语;另一方面,这三种话语在法官与当事人之间是可以发生适时性转换的。⑦结合中国实际,本文对当代中国纠纷解决中的“话语”进行本土化建构:“道德话语”“政治话语”“法律话语”构成了三种基本的话语模式。从某种意义上讲,对纠纷解决中的话语界定也是对国家与社会之间的关系进行时代意义上的梳理。

二、道德话语

道德话语即传统话语、日常话语。它不是指某一特定历史时期内所流行的纠纷解决话语,而是指以中国传统思想为指导、以儒家的道德伦理作为主导规范的话语体系。

从思想根源上看,儒家思想是以“礼”为中心构建整个社会的价值体系的,其核心价值在于追求人际关系的和谐,强调贵贱、尊卑、长幼、亲疏有别,对纠纷持贬抑态度。昂格尔通过对中国古代法律秩序的研究指出,“礼”的概念充分体现了中国封建社会的含义,“礼”是等级性的行为规则,根据个人相对的社会地位而建构人们之间的关系;“礼”是特殊的、具体的行为标准,不是普遍的、抽象的行为标准,适用于具体的情境并因人而异;“礼”是非制定的,不具备公共性,不被看作是国家机关的产物。⑧因此,在道德话语中,基于“礼”而衍生出来的“仁”“义”“信”“孝”等基本价值要素都被赋予了内在的正当性,而“人情”更成为道德话语的一个重要原则,正所谓“因人之情而为之节文,以为民坊者也”⑨。

具体到意识形态,道德话语秉承的是一种实质正义的价值观。针对中国古代法律文化的研究,滋贺秀三指出,“实质”与“形式”是相对的,中国传统社会的纠纷解决是建立在“情理”而不是“形式正义”的基础之上的,往往是将对立双方的社会关系加以全面而整体的考察,追求的是常识性的衡平感觉。⑩因此,道德话语之于纠纷的解决,追求的是相对的正义而非绝对的正义,这种规则观念往往还包括了对行为的动机、意图的揣度,而不仅仅指行为的后果。这其中,“实质正义”是指无论是通过非正式手段进行的民间调解,还是通过正式手段的法律诉讼,纠纷解决依靠的手段不是纠纷第三方毫无章法的随意专断或处置,尽管正式的法规极其有限,但由儒家道德和意识形态所制定的律文仍然可以给纠纷的解决提供恒长的、实用的、可预期的指导。B11在中国传统社会,纠纷处理被认为是一个“尚礼重情”、强调当事人同意的过程,当法理与人情不太协调时,法理需要向人情不断妥协,并适应整个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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