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行政机关加强行政公益诉讼有关工作的意见

时间:2022-06-04 14:40:02  阅读: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的重大改革部署。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作出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自2017年7月1日起,我国全面实施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要求和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行政机关加强行政公益诉讼有关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行政公益诉讼的重要意义

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是党中央的一项重大改革举措,是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完善行政诉讼制度、加强司法监督、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一项重要制度设计。

各级行政机关要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充分认识行政公益诉讼对于维护公共利益、规范行政行为、推进依法行政、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接受司法监督的自觉性,积极支持和配合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工作。

二、源头预防行政不作为、乱作为现象

行政公益诉讼有利于倒逼行政机关依法正确履职,从源头上提升依法行政工作水平。各级行政机关要严格执行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普遍推行行政机关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推进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要牢固树立依法行政意识,认真落实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全面、正确、及时履行法定职责,切实防止行政不作为、乱作为现象发生。

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资产保护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要按照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原则,依法全面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防止因不作为或乱作为,导致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

在行政违法行为多发领域和重点地区,市检察院、市监察局、市法制办将定期开展执法检查,加强对公益诉讼个案的剖析和类案的研究,系统提出行政违法行为治理纠正意见,完善行政执法工作规程,建立健全长效工作机制,全面提升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水平。

三、积极参与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行政公益诉讼的诉前程序,是推动行政机关及时正确履行职责,及时保障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免受侵害,有效减少行政公益诉讼的重要程序设置。各级行政机关要高度重视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收到检察建议后,要对照检察建议全面自查,对确属行政不作为或违法行使职权的,应积极主动履行职责或纠正违法行为,不得以各种理由推托、迟延落实和反馈。行政机关在收到检察建议书后一个月内,应当将办理情况书面回复检察机关。

四、认真做好行政公益诉讼应诉工作

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尊重检察机关独立行使检察权、审判机关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检察机关撤诉,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人民法院受理行政公益诉讼案件。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向行政机关调查收集证据时,行政机关应当予以配合。被诉行政机关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6〕54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6〕73号)和《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亳州市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亳政办秘〔2016〕276号)要求,认真做好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的应诉工作。要结合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的类型和特点,确定答辩重点,提高答辩举证工作质量,提供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依据,做到答辩形式规范、说理充分,提供证据全面、准确、及时,不得拒绝或者无正当理由延迟答辩举证。行政公益诉讼案件,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人民法院裁判生效后,被诉行政机关必须依法自觉履行。

对于行政机关未依法应诉举证等导致案件败诉且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后果的,干扰、阻碍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和审理行政公益诉讼案件,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院许可中途退庭的,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不出庭应诉也不委托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的,行政机关对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反映出的问题未进行整改、导致同类问题多次被人民法院判决败诉的,或者行政机关在出庭应诉活动中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等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严肃处理。

五、建立健全与司法机关沟通协调机制

各级行政机关要加强与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的沟通协调,建立日常联系沟通工作机制,及时互通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线索移送、违法行政行为整改等情况,推进行政执法信息和司法监督信息资源共享。要坚持司法监督纠错和自我纠错相结合,共同推进我市行政公益诉讼工作顺利开展。

成立市行政公益诉讼工作联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由召集人、副召集人不定期组织召开联席会议,统筹协调解决行政公益诉讼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加强指导和督促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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