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做好2013年侦查监督工作调研情况汇报

时间:2022-05-22 18:55:02  阅读:

检察院做好2013年侦查监督工作调研情况汇报

一、今年工作思路和重点工作安排

我们侦查监督科2013年的工作思路是: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即:以办案为中心,以侦查监督和目标考核为基本点。

 重点工作是:一手抓办案,一手抓监督,一手抓目标,三管齐下抓出成效。

1.牢固树立服务大局意识,充分认识经济社会发展对检察工作的新要求,充分履行工作职能,积极适应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渴求。着力维护社会稳定。严厉打击各种严重暴力犯罪,与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密切协作,重点打击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各种影响农村社会稳定、侵害农民合法权益、危害农业生产的犯罪活动。同时继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做到当宽则宽、当严必严,宽严适度,正确把握罪与非罪的界限,对轻微刑事案件,对初犯、偶犯、过失犯,慎用逮捕措施。注重案件质量,充分发挥检察委员会的职能,对重大疑难案件、敏感案件、涉众型案件要做到严细认真、使每起案件都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

2.在狠抓办案、保证案件质量的同时,继续深入开展侦查监督工作。结合办案,注意发现和纠正侦查机关在侦查工作中不文明执法、不规范执法、不严格执法的稳定。对发现的问题要做到抓住不放、一追到底,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充分有效的发挥侦查监督职能。重点加强立案监督工作,继续发现和纠正人民群众反响强烈的公安机关有案不立或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问题,做到打击犯罪和保护人权并重,防止一切触犯刑律的人逍遥法外,保护无辜群众不受法律追究和被滥用刑事强制措施,继续坚持公检联席会议制度,讲求实效,解决实际问题,不断促进规范化执法、严格执法和公正执法,保证刑事诉讼活动依法正常进行。

加大对徇私枉法、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违法取保候审等违法行为的监督纠正力度,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严格执行自侦案件决定逮捕权上提一级的规定,完善内部制约机制。建立案件跟踪催办机制,适时介入,引导侦查和收集证据,加大对不批准逮捕案件、发出的检察建议和纠正违法情况的跟踪监督力度,确保监督实效。健全检察机关与侦查机关联席会议制度,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疑难问题,促进监督质量的提高。完善不捕案件说理工作机制,通过对不捕案件理由的充分阐述,让当事人和接受监督的机关更加理解检察机关监督的理由和依据,增进相互间的理解和沟通,确保监督质量和效果。

   3.汲取2012年目标考核经验和教训,加大力度全力以赴做好2013年的目标考核工作。首先,在思想上要高度重视,把目标考核作为今年的重点工作,树立做好目标为我院争光的大局意识。其次,把目标与日常工作相结合,以目标为载体推进各项工作顺利开展。第三,克服一切困难,努力使今年的目标考核工作取得优异的成绩。

二、重点工作和目标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1、对重点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1)、受案问题。检察机关对于侦查机关报捕的案件什么样的可以不受理。侦查机关报送审查批准逮捕的案件受案标准无论是修改后《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还是以前的都没有明确规定,目前,只要是侦查机关报捕的案卷,检察机关就得受理,不受理没有法律依据。而有的侦查机关为了平息当事人上访,将根本没有犯罪事实、或明知不构成犯罪的案件也报到检察机关要求批捕,而检察机关一旦做出不批准决定,受害人就要上访,侦查机关就会和上访人说,他们抓人了,是检察机关不捕人才放的。上访人立即就会到检察机关上访。而多数这样的上访人都是无理取闹,他们根本不听解释,不讲道理,很难处理,给检察机关造成不良影响。

建议:检察机关侦监部门和公安机关联合制定一个批捕环节受案标准,对于明显属于侦查机关推诿扯皮的案件,检察机关不予受理。这样也可以制约侦查机关乱用刑事拘留强制措施,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立案监督问题。检察机关发出《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后,侦查机关勉强立案,但不积极抓捕犯罪嫌疑人,致使所监督案件不能及时诉讼。如有的立案监督案件甚至一年或几年都没有抓到犯罪嫌疑人,侦查监督科的人员已经调换,新来人员不掌握此案件,就会使此案件流失,放纵犯罪,也导致立案监督工作不见成效。

建议:建立追查犯罪嫌疑人档案,定期督促侦查机关积极抓捕犯罪嫌疑人,必要的时候可以报请上级院督促上级侦查机关协助办理。

(3)、侦查活动监督问题。检察机关认为侦查活动违法向侦查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侦查机关存在不重视现象。有的不整改,有的不回复,还有的改了还犯,根本不能彻底纠正侦查活动违法问题。

建议:制定切实可行的监督方案,配备惩治办法,规定没有整改的怎样处理,整改后同一情况再次违法的应怎样处理。使侦查监督成为硬性监督。

2、对目标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目标中规定立案监督和追漏不应该有数量任务,因为每年的案件不一样,这些情况也不一样。再者侦查机关人员素质和执法环境等都在不同程度提高和提升,那么检察机关的监督也将更加困难,过分追求数量只能导致弄虚作假。

建议:将监督的重心放在追求质量上,宁缺毋滥,这样才能真正体现检察机关的监督权威,而不是自欺欺人。

三、修改后《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实施以来存在的问题、困惑、意见和建议。

 1、捕后变更强制措施问题。侦查机关在捕后变更强制措施后,不通知或不及时通知检察机关,检察机关没有有效制约措施。如有的案件在批捕环节,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做出批准逮捕的决定,之后侦查机关又对其取保候审,但是并没通知检察机关,或者是被检察机关发现才被迫通知。这样看来检察机关的监督权根本没有实际意义。

建议:侦查机关要想捕后变更强制措施,应当提前将变更理由报同级检察机关或上级检察机关审批,经审查认为符合条件才能变更强制措施,否则不予变更。

2、批捕时限问题。批捕环节时限过短。批捕时限为七天,目前实行双休制,实际办案时限只有五天,遇到节假日,特别是“十一”、春节长假都七天,就得占用假期办案。遇到重特大、疑难复杂案件还要向上级院请示、汇报,时限根本不够用。

建议:批捕时限应当遇到节假日顺延,或规定批捕环节办案时限为十日,同时适当缩短捕后侦查时限。

3、辩护人的权利问题。刑事案件的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没有任何监督制约方式,有的会导致帮助犯罪嫌疑人翻供、串供,更有甚者还帮助其找关系、说情、逃避法律制裁。要想找到确凿的证据证明该辩护人涉嫌犯罪更是难上加难,这样就导致有些犯罪分子在辩护人的帮助下,逍遥法外,使犯罪的人得不到应有的惩罚。

建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特别是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犯罪嫌疑人都应该同步录音录像,针对辩护人介入后犯罪嫌疑人翻供、串供的案件,应建立一系列审查措施,可以有效防止辩护人帮其翻供、串供,维护良好的诉讼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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