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中老年科技工作者协会章程

时间:2022-05-18 14:05:02  阅读:

县中老年科技工作者协会章程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xx县中老年科技工作者协会(简称xx县中老年科协)。   

第二条  本会性质:本会是我县中老年科技工作者组织,是以中老年科技工作者为主体,热心支持中老科协事业的各界人士自愿组成,并依法登记成立的全县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xx县科学技术协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县委和县政府联系中老年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促进科技兴县的重要力量。  

第三条  本会宗旨: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县委、县政府确立的“旅游富民、文化兴县”发展战略,团结组织广大中老年科技工作者,遵纪守法,尊重科学。充分发挥业务专长,积极参与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和生态文明建设,促进县域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为科技进步,经济繁荣,社会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xx县科学技术协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xx县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xx县文化科技大厦;邮编:711600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围绕全县经济建设和构建和谐社会两大主题,组织会员深入开展调查研究,积极建言献策,向党委政府提供科技进步、经济和社会和谐发展的建议意见。  

(二)积极服务“三农”,组织会员深入农村,宣传农业科普知识,开展农业科技咨询和专题调研,推广农业先进技术,培训农业技术人员,抓好农村科技示范和科技富民,积极为农业产业化服务。    

(三)发挥老科技工作者的优良传统和专业特长,面向青少年进行爱国主义、社会主义、集体主义教育;加强马克思历史唯物主义、辩证唯物主义教育,崇尚科学、反对邪教;开展科学普及,关心帮助青年科技工作者和青少年健康成长,为提高全民族科学文化和思想道德素质做出贡献。  

(四)组织中老年科技工作者开展科技考察、决策论证、调研咨询、科技开发、工程设计与监理、新技术推广、科技及经济建设项目评估和技术攻关等活动。   

(五)兴办与章程宗旨、中老年科技工作者特点相符合的科技、经济、卫生、教育等各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经济实体,增强经济实力,促进中老年科协事业的发展。    

(六)组织中老年科技人才资源的开发活动,向有关单位举荐中老年科技人才,为发挥中老年科技工作者才华创造条件,提供服务。    

    (七)独立或联合有关部门表彰奖励在两个文明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优秀中老年科技工作者,弘扬“奉献、创新、求实、协作”的科学精神。    

    (八)关心和维护中老年科技工作者及其团体的合法权益,反映老科技工作者的要求和建议,举办为中老年科技工作者服务的福利性事业,建设中老年科技工作者之家。   

第三章    员  

   

第七条  本会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第八条  会员条件及入会程序:    

(一)单位会员:   

1、承认并拥护本会章程;    

2、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3、本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    

4、凡申请加入本会的团体须提交书面申请报告,填写申请加入宁陕县中老年科学技术协会单位会员登记表;附团体主管部门意见、社会团体登记证影印件、团体章程以及领导成员名单。经本会常委会审核通过,即可接纳为本会单位会员,并颁发会员证。   

    (二)个人会员:凡承认本会章程,具有相当于初级以上(含初级)职称水平,有一技之长的科技工作者,在岗或者退休的中老年科技工作者以及热心支持老科协事业的知名人士和领导干部,均可成为本会会员(年龄一般在40周岁至70周岁之间)。   

申请入会需填写个人会员登记表,经本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即可成为本会会员,由本会统一发给会员证。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力:    

(一)参加会员代表大会,并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会议和活动;    

(三)优先得到本会提供的信息、资料;    

(四)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需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四)积极支持参与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   

(六)积极主动为宁陕经济发展、构建和谐社会做贡献;     

(七)按规定向本会交纳会费。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无故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本会通知提醒后一年内仍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如有严重违反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确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制定或修改本会章程;     

(三)选举产生中老年科技工作者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四)审议批准常务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的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会每年举行二次会议。    

第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五)根据秘书长的提议任免常务理事会副秘书长;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    

(七)决定各机构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工作计划和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设会长一名,副会长三名,秘书长一名,常务理事八名。  

第十八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议,处理理事会的重要工作(会长主持常务理事会的工作。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工作)。  

第十九条  聘请县级领导担任名誉会长。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聘请县纪检、监察部门的有关人员兼任监事。  

第二十一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三条  本会秘书长为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可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五条  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或经会长委托行使上述职权。    

第二十六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常务理事会的决议及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七条  本会按照工作需要设副秘书长一名,协助秘书长工作。   

第二十八条  本会工作机构的设置,根据工作需要由常务理事会决定。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进行分配。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交纳的会费;     

(二)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及个人的捐赠;    

(三)政府财政拨款;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一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本会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和调拨。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金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经费使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会实际情况,制定财务管理办法。    

第三十四条  本会换届和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xx县科学技术协会和xx县民政局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本会聘请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并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15日内,报xx县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同意,并报xx县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处理  

          

第三十七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并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xx县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同意,经xx县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xx县科学技术协会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算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xx县科学技术协会和xx县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经2012年10月30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自xx县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xx县民政局于 2012年11月6日 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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