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安全监管局局长发言材料

时间:2022-05-18 08:55:02  阅读:

市安全监管局局长发言材料


各位领导,同志们:

按照会议安排,下面我代表汕头市做发言,汇报分两个方面:

一、基本概况

   汕头市辖6区1县,常住人口约540万人,总面积2064平方公里,汕头非公经济发达,中小企业众多,现有生产经营单位16.4万家,2011年GDP xx亿元。我市在发展经济的同时,坚持安全发展,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部署,出台了《中共汕头市委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汕发〔2011〕16号)、《汕头市较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办法》(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108号)、《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汕府〔2010〕163号)等一系列重大举措,强化安全生产工作,安全事故总量连年持续下降,安全生产状况总体平稳。2011年全市各类事故死亡211人,受伤338人,与上年同比分别下降4.09%和35.86%。今年前8个月,各类事故指标未超标。两年来未发生重大以上安全事故。“七一”前夕,我局机关党总支被省委组织部授予“全省创先争优‘南粤先锋’先进基层党组织”荣誉称号,连续两年被授予“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先进单位”。涌现了一批全国安监系统先进工作者、广东省“五一”劳动奖章和“汕头市先进工作者等先进个人。

二、几点建议

近年来,我省省委、省政府采取了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强化安全生产,特别是去年省委省政府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粤发〔2011〕13号),在全省实行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进一步强化了各级党委、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落实了由同级党委常委、政府常务副职分管安全生产工作,今年各级安委会主任又调整升格为各级行政首长担任,形成了党政领导干部齐抓共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良好局面。但我们在工作实践中,也发现了一些问题,制约着安全监管监察工作的发展,结合我们的工作经验,现提出以下建议:

1、建议把管理职能从本系统现有安全监管职能中剥离出去,只留下监督监察职能。在现行的安全监管体制中,安全监管部门一是要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同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下一级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二是要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及其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和有关设备、材料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三是要直接监督管理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企业。可以说我们的安全监管部门是一个集安全生产监督、监察、指导、管理职能于一身,兼具“裁判员”、“运动员”身份的机构。这种体制是不大合理的,其弊端也是显而易见的。一是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使安全监管部门很难处于一种超脱、中立、公正的地位,必然影响安全生产执法的公正性、权威性。二是监督与管理的二分块模式,使安全监管部门既要在监督方面花精力,又要在管理方面下功夫,客观上增加了本部门的“内耗”,分散了本部门的有限力量。三是职能越多,责任越大。安监系统绝大部分同志都是任劳任怨、兢兢业业,可往往只因为管理工作中小小的缺陷或疏漏,就有可能受到行政甚至刑事责任的追究,严重影响了队伍的形象和士气。因此建议将管理职能从本系统现有安全监管职能中剥离出去,转移给其他管理部门或单位去承担,把本部门定位在行使安全生产监督与监察的职责上,改称为“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局”。

2、建议对安全生产现行法律法规规章进行一次全面修订和完善。《安全生产法》自2002年11月实施10年来,国家相应出台了一系列配套法规规章。但我们在工作实践中,深感目前我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存在一些突出问题,这些问题不解决,对于安全监管工作的开展带来诸多不利:一是法律、法规层面对有些重要概念界定比较模糊。尤其是“安全生产”、“综合监管”、“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这些概念,这些本是法律法规中应当首先予以明确界定的概念,也是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者首先必须准确把握的概念,但是《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没有很好地从法律层面去界定这些概念。比如“生产安全事故”这个概念,有关法规中就没有给出具体的构成要件和判定标准,在实践中,经常出现定性难的问题,也给当事人钻法律空子留下了空间。再如“生产经营单位”这个概念,法律中没有给出任何释义和界定。还有,“安全生产”这个词语本身表意就不够全面,给大家的错觉是安全生产工作仅限于“生产”环节。所有这些基础的概念性问题没有解释清楚,都会给我们的实际工作带来了很多困扰和阻力。因此建议应当对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修订完善,在修订完善时应对这些概念进行明确。二是安全监管部门综合监管的具体职责不明确。《安全生产法》明确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管,但对综合监管的实施范围、权限定位,以及纵向横向综合监管的内容不清晰、不明确。造成安全监管部门很多时候无所适从,干多了,怕越位、乱作为;干少了,怕不到位、不作为,因此建议在修订完善有关法律法规时应对“综合监管”的职能和权限进行明确。三是应当增加有关免责条款。在实践中,一旦发生事故,对于监管人员到底有没有责任,责任多大,在很多时候都会存在较大的争议,我们监管人员的责任有时甚至会被纪检监察机关、检察机关扩大化。为了更好地保护安全监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使得监管人员能更好更安心地为我国的安全生产工作做出贡献,建议在修订《安全生产法》时,应当对监管人员的法律义务和责任加以量化,对我们的监管工作到底要做到什么程度才可以免除责任,应该加以明确。

3、建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争取从国务院的直属机构升格为国务院的组成部门,同时把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从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中剥离出来。首先看机构升格的问题,我们可以参考环保部。现在的环保部,1988年时称“国家环境保护局”,从当时的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中独立出来,作为国务院的一个副部级直属机构;10年后的1998年,国家环境保护局升格为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成为一个正部级的国务院直属机构;再过10年,也就是2008年,国家环保总局升格为国务院的组成部门,称为“环保部”。虽然正部级的国务院直属机构与国务院的组成部门同样是正部级单位,但是在制定政策的权限,以及参与高层决策等方面,与作为国务院组成部门的部委还是有着很大的不同。在我省,省、市、县一级的安全监管部门都已经成为本级政府的组成部门,我们的国家总局更应当考虑发展为国务院的组成部门,这样不仅有利于安全监管系统整体地位的提升,而且可以拥有更多发言权和制定政策的权限。另一方面,建议把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从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中剥离出来。这其实与上述不能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的道理相同。现在的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把大部分精力放在了煤矿监管监察工作上,这样反倒削弱了对“综合监管”能力的建设。由于国家总局对“综合监管”工作各方面投入不足,导致了基层“综合监管”工作难以更好更充分有效的开展。

4、建议着力加强基层安全监管队伍建设。目前,我国安全监管机构设置呈倒“金字塔”结构,安全监管队伍数量和质量逐级衰减,基层街道(镇)安全监管责任与权利不对称。现我市各类生产经营场所16.4万多家,大多数都是中小微型的非公有制企业,处于安全监管第一线的基层街道(镇),直接监管的企业成千上万,但按照我国现行的安全监管体制,基层街道(镇)是处于无机构、无编制、无人员、无经费和无执法权的状况。目前我市基层街道(镇)设立的安全监管机构都是加挂在街道(镇)其他机构上,安全监管人员采用兼职和聘用等方式,人员总体素质不高,加上无执法权,难以担当安全监管重任。建议增加安监基层执法人员的编制,大力开展培训提高基层执法队伍的质量,明确在街道(镇)设立区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派出机构,切实解决基层街道(镇)安全监管责任与权力不对称的问题,以适应行政服务的新形势。

5、建议加强对职业健康技术支撑机构的建设和投入。目前,职业安全健康监督检查的职责已从卫生部门划入安全监管部门。由于卫生部门在职能移交过程的强势,将不想要的“鸡肋”抛给安监部门,将想要的“鸡腿”留在卫生部门,造成目前没有相关专业性的技术机构和技术力量的支撑,而仅靠安全监管部门难以实施职业安全健康监测、检验、评价工作和生产经营现场的监督检查。建议出台相关政策法规及加大对职业安全健康监管的投入,明确规定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设立职业安全健康专业技术机构,并通过加大投入配备相应技术力量。

6、建议出台有关政策提高安全监管队伍各方面的待遇。我们的安全监管部门,队伍新、人手少,却肩负着繁重的安监责任,安监人员总是“白加黑”、“五加二”加不完的班、发不完的文件、查不完的隐患。而责任与权益却不成正比,近年来连续有安监人员受到追责。目前,整个基层安监队伍普遍存在士气低落,情绪低沉,对现实郁闷,对前景迷惘的问题。虽然我们提出“安全监管,消灾积德”的理念,以传统文化作为安监人的精神支柱,虽然我们争取到每个人700元/月的外出执法补贴来提高生活待遇,但是这些都是一时性的、治标不治本的方法。建议国家总局能够及时出台治本之策,并加强与地方政府的沟通,全面提高基层安监队伍的政治待遇、工作待遇、生活待遇,提振队伍人员的精神,为奋战在监管一线的安监工作者们提供一个良好的工作环境,促进安监事业良性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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