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政府法制办2011年度清理规范性文件情况报告

时间:2022-05-15 10:25:02  阅读:

     根据《云南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和市政府的要求,XX区法制办认真对2011年度全区规范性文件登记备案工作情况进行了认真清理和总结,现将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 规范性文件的清理情况

2011年,区法制办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云南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云南省规范性文件备案过错责任追究规定》以及《云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的通知》精神,建立和完善登记备案工作制度和工作机制,坚持“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加强对各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备案、监督,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在规范性文件的清理过程中,我们严格依照以下四项清理原则进行清理:

1、规范性文件的主要内容或者个别条款与法律、法规和规章相抵触的,予以废止或者进行修改;

2、规范性文件内容与国家、省、市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推进教育、卫生等社会事业改革,以及优化经济社会发展软环境不相吻合的,予以废止或者进行修改;

3、规范性文件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已经消失的,宣布予以失效;

4、规范性文件的主要内容已被新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所代替的,予以废止。

经过清理,XX区共制定了区级规范性文件5件,分别为《XX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管理办法》、《XX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办法》和《XX区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XX区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办法》、《XX区林地林木流转办法》。以上5件规范性文件,我办均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了登记和备案审查。

二、主要做法

(一)强化意识,完善登记备案审查工作机制。专门组织学习了《云南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及相关文件,强调规范性文件登记备案审查工作的重要性,要求各部门要把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作为加强政府层级监督、规范抽象行政行为的重要职责,实现“有件必备”。区政府法制办公室专门负责对规范性文件的登记备案审查,并确定了专门的分管领导、工作人员,确保工作的开展。

(二)认真审查,严格把关。认真落实“有备必审”,不断规范审查程序。对报送来备案的文件,我办进行了逐一审查,对属于规范性文件的予以备案登记,并对报备文件的规范情况、形式要件和实质内容进行审查。依法受理和审查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举报、投诉,对审查发现、上级批示、群众举报、舆论批评的“问题”文件,及时启动纠错程序。由于前期工作比较细致、扎实,没有出现撤销的情况。

(三)重点突出,专项清理。在全面清理区政府及所属规范性文件的同时,2011年XX区还进行了三次专项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分别是:有关征地拆迁的规范性文件清理、有关行政强制的规范性文件清理和有关创新政策与提供政府采购优惠挂钩相关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实施以来,按照部署和要求,使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顺利开展,促进了依法行政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但仍然存在以下不足:一是部分单位对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缺乏足够的认识;二是部分单位对规范性文件的尺度把握有些不准。如对一些工作方案、实施方案中夹杂具体涉及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事项的文件如何认定,还有就是对于一些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批复的认定等。三是对规范性文件存在一定程度的漏报、迟报现象。

     四、下一步工作打算

针对以上问题,今年我们主要抓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要充分认识到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对坚持法制统一、规范执法行为、确保政令畅通有着重要意义和积极作用,把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与《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的贯彻实施有机结合起来,建立抽象行政行为监督的长效机制。要督促各部门尽快健全完善规范性文件备案的相关制度,做到有件必备。并建立本部门内部审查报备的长效机制,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制度化和法制化。

(二)继续加大备案审查力度。对符合条件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督促制定单位及时报备,坚持“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的原则。进一步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内部备案和审查程序,并及时进行审查,严格按照《云南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和《云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的通知》要求开展报送备案和备案审查工作。加强内部各部门之间的协调和信息沟通,确保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都能及时报备。对属于违反现行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规范性文件,或不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原则的规范性文件要坚决予以纠正或撤销。

(三)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及时总结经验。积极开展调查研究,注意发现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时研究解决。同时,注意总结经验,不断提高备案审查的效率和质量。有关备案审查工作情况以及对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的意见和建议,积极主动总结,及时向上级法制机构汇报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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