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打击非法采煤行为的思考

时间:2022-05-14 13:05:01  阅读:

   XX镇是XX县的两个有煤乡镇之一。多年来,县、镇两级政府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和精力,采取日常监管和定期专项整治相结合的方式,坚决打击私挖滥采行为。尤其是今年以来,进一步加大了对私挖滥采的打击整治力度,先后共组织了八次打击私挖滥采专项整治行动。累计炸毁填埋非法小煤矿146口,租用装机、挖机9台次,出动车辆150车次,出动人员1700人次,力度之大,前所未有。尽管这样,非法煤矿仍然得不到根绝,结果是铲了一茬又长一茬,常常遭遇死灰复燃。非法煤矿的存在,既导致了煤炭资源的严重浪费和过度消耗,也导致植被、水资源和环境的破坏,也成为影响全县安全生产最突出的问题和最大的隐患,也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现就非法煤矿存在的原因及打击对策进行探讨。

一、非法煤矿及其危害

(一) 非法煤矿的概念

按照1996年8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以下简称《煤炭法》)的规定,开办煤矿企业,首先必须依法向煤炭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开办的煤矿企业,凭批准文件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颁发采矿许可证;其次,煤矿投入生产前,煤矿企业应当向煤炭管理部门申请领取煤炭生产许可证,《煤炭法》第二十三条具体规定了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的八项条件。未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煤炭生产。由此可见,煤矿企业需要经过一定的行政许可程序,并获得相应证件,方可从事生产。根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6号),所谓非法煤矿,一是指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及营业执照,矿长未依法取得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擅自从事生产的煤矿;二是指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和未按有关程序批准,擅自进行建设的煤矿。

人们常常将非法煤矿与违法煤矿相提并论,但非法煤矿不同于违法煤矿,违法煤矿是指虽然取得有关证照,但在生产或建设中违反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拒不执行监管监察执法指令进行生产或建设的煤矿。两者相比,非法煤矿的危害更大。

(二)非法煤矿的危害

 非法煤矿的危害很大,主要表现在以下两方面:

1.严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扰乱了正常的矿业秩序,无序开采造成资源的大量浪费。由于没有经过合法的审批程序,非法煤矿根本没有科学合理的采矿设计或者开采方案,加之靠人工钻、挖,所以在开采煤炭资源过程中,也就不可能符合煤矿开采规程,遵守合理的开采顺序,往往“采富弃贫”,煤炭资源回采率极低,造成煤炭资源的严重浪费。

2.生产条件简陋,安全设施不到位,极易引发安全事故。非法煤矿生产规模一般较小,都是附近的农民和外地的少数不法分子偷采,挖进洞口几十米后,只要一有煤,就一两个人在内钻煤、挖煤,其他几个人甚至数十人进去背煤,因为生产设备简陋,没有任何安全设施,伤亡事故非常容易发生。

二、非法煤矿的成因

打击非法煤矿就像割韭菜一样,割了一茬又张一茬,原因是多方面的。

(一)群众法制观念淡薄,缺乏应有的法律知识。
我国《宪法》、《矿产资源法》都明确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煤炭法》第三条规定:“煤炭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地表或者地下煤炭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依附的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由于法制宣传和普及工作不到位,有些人并不知道法律规定,或者对非法采矿的法律后果不清楚,认为“靠山吃山”,把非法采矿当作致富门路,加之煤层埋藏浅,只要挖下去几十米就能见到煤层,很多人为暴利驱使不惜铤而走险,想尽各种办法实施偷挖滥采。

(二)监管难度大,效果不佳。为了加强监管,XX县实施严格的检查和责任追究制度,要求各级政府和职能部门加大检查密度,露头就打,发现一处,捣毁一处。同时,对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未按规定认真履行职责,经上级检查发现辖区内有非法违法煤矿的,将按照有关规定受到严肃处理。各相关部门或机构不按规定履行职责,未及时发现辖区内非法煤矿,或者发现后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并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的,对直接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不属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也建议相关机关和部门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当地私挖滥采人员对付国土资源所、煤管所等监管人员常用的办法是采取打“游击战”的方式进行,玩“猫鼠游戏”。监管人员白天出动,村民就晚上偷挖;监管人员晚上出动,村民就白天偷挖。有的村民则安排专人盯梢监管人员,只要监管人员一有动静,就马上通知偷挖盗采的村民立即撤离。加之XX镇煤炭资源自南向北呈带状分布,绵延28公里,面积达 180多平方公里,监管战线点多、面广,国土资源所、煤管所人员少,各项工作任务重,致使监管人员常常疲于奔命,十分被动,难以及时巡查到位。

(三)缺乏有效的法律制裁手段,打击力量显得十分薄弱。今年以来,XX县接连捣毁非法煤矿达146口,但受到法办的非法采煤人员仅有3人,都是拘留7~15天就被放了。而且大多数私挖滥采人员被监管人员巡查到了,只能是对其批评教育后就放了,放了后再来偷挖;继续偷挖逮到再教育,教育后放了再继续来偷挖。震慑力几乎为零,根本管不住。甚至于在打击过程中,由于监管人员少,出现私挖滥采人员公开对抗监管人员执法的现象。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非法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非法采矿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由于井下测绘、调查取证、评价报告、做出鉴定再到公安机关立案,手续繁琐,时间长,加之XX县缺乏到井下进行测绘的有专门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因此依法打击非法采煤人员的工作非常乏力,对非法采煤人员打击不力已成为一个现实难题。

(四)当地村组的少数干部对打击非法采煤的积极性不高。由于国土资源所、煤炭所经费十分困难,基本上没有打击非法采煤的专项工作经费,负责监控工作的村组干部酬劳非常低,对打击非法采煤工作的积极性不高,少数村组干部甚至私下支持村民私挖滥采,基层的监控责任难以落实到位。

四、治理非法煤矿的对策

非法煤矿的存在,是对法律尊严的践踏,是对国家资源的掠夺。目前,对非法煤矿的打击主要靠政策,“运动式”的打击固然能迅速取得成效,从长期看,要巩固所取得的成果,应当将政策和一些成功经验制度化、法律化、规范化,使治理非法煤矿的工作长期化,形成有效的长效工作机制,这样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1.各部门应组成联合执法机构,相互配合

涉及非法煤矿的管理部门很多,有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煤炭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公安部门等。今后,这些部门应加强合作,建立信息沟通系统,明确在打击非法煤矿中各自的职责,各司其职,形成联合执法体制,建立打击非法煤矿的长效工作机制,避免其死灰复燃。

2.设立举报有奖制度

非法煤矿具有一定的隐蔽性,不容易被发现,而执法部门又人手有限,不可能面面俱到,所以实行举报有奖机制,发动群众,加强对非法煤矿的监督,是一个可行的办法。

3.加强法制宣传和教育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通过扎扎实实的法制宣传工作,提高老百姓的法制意识,使“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的观念深入人心,可以选择一些因非法采矿被处罚、被判刑的案例,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宣传,让百姓充分认识到非法采矿的危害和法律后果。只有这样,打击非法煤矿的工作,才能得到百姓的配合和支持。

4.建立打击非法煤矿责任制

建立县、乡、村打击非法煤矿责任制,明确各个相关部门的责任,尤其是要明确乡镇、村组的职责,强化村组职责的落实。划拨专项工作经费,在村组建立护矿(煤)专业监察队,护矿队队员全部由当地村民组成,充分发挥村民对当地情况比较熟悉的优势,加大日常巡查力度,随时发现私挖滥采现象,并及时报告乡镇党委政府。

5.健全法律,重典打击刻不容缓

依法打击非法煤矿的呼声可以说是越来越高。非法采煤人员公然盗窃国家资源,是对法律的践踏和对政府公共职能的挑战。非法采煤人员得不到应有的惩处,非法采煤久打不绝的现象就根本不可能杜绝。国家在法律上应该有一个更严密、更有力打击的规定,应尽快出台操作性强的办法措施和法规,支持依法严厉打击非法采煤人员,彻底铲除非法采煤这一“毒瘤”。

6.出台对监管人员的“免责”规定

现在,非煤矿山一出现安全事故就追究处理相关干部,在严厉的问责风暴下,监管人员感到了巨大的心理压力。一提到非煤矿山的安全,监管人员都感到十分的无奈,现在由于对“免责”条款没有明确的界定,许多监管人员不知道什么时候才算工作到位,造成监管人员如履薄冰、如临深渊、不安心。因为只要出了事,不管监管工作到位了没有,总是免不了要承担责任。因担心事故后承担监管责任被党纪政纪处分,甚至法律处分,加之监管人员在巡查时,经常受到威吓恐吓以及人身攻击等,部分监管人员开始考虑远离监管职位,基层国土资源所、煤管所的所长没有人愿意干。不否认现在追究干部责任对于安全生产有作用,但实际操作时要有法可依。有关部门应出台关于“免责”的规定,明确规定监管人员的职责,明确规定必须做好哪些工作,只要做到了、做好了,就可以被免于追责。

7.制定县乡(镇)领导巡查制度。

明确规定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乡镇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每个月内到实地进行巡查的次数,并做好上述领导巡查的痕迹登记。

8.制定依法打击私挖滥采工作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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