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国家助学金改革的必要性

时间:2022-05-09 08:55:02  阅读:


    摘要:国家助学金在现实中产生的问题不容忽视。文章介绍了国家助学金的历史发展和国外相关制度,揭示现行制度的不足,探究其存在价值,并指出通过将其完全纳入助学贷款体系的方式取消助学金模式。
 
    关键词:国家助学金;缺陷;取消
 
    一、前言
 
    随着我国高校收费制度的改革,国家助学金作为我国“奖、贷、补、助、减”资助体系的一部分,针对高校中家庭经济困难的贫困学生,确保其基本的学习费用,实现“平等”受教育的机会。2007年5月13日,国家公布了《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它进一步明确了我国的国家助学金制度体现了党和政府对贫困大学生的关怀。
 
    而追本溯源,国家助学金制度并非是现代社会的产物。我国是一个具有大学生资助传统的国家。早在春秋战国时期就有“有教无类”吸收平民入学之说。孔子只要学生稍行尊师之礼,他便愿意为之授业、解惑,所谓“自行束侑之上,吾未尝无悔焉”。发展到盛唐,四门学中“庶人之俊异者”多达八百,这些学生已经多由政府提供补贴,国家供养。可见,我国的助学金制度由来已久。
 
    而我国现行国家助学金政策,可以追溯至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日,经历了两个发展阶段。
 
    第一阶段:从1952年政务院通过的《关于调整全国各级各类学校教职员工工资及人民助学金标准的通知》至1983年,这30年间,我国实施了“人民助学金”的资助政策。
 
    第二阶段:1983年国务院设立“人民奖学金”,取消人民助学金。直到2005年,高校收费模式改革,消失了近20年的助学金才重新恢复。
 
    二、国家助学金设立的历史背景
 
    我国设立国家助学金制度,是以我国特有的历史环境为背景的。
 
    第一阶段:我国正值计划经济的高速发展时期,高等教育处于蓬勃的“精英教育”时代,大学生毕业后必须服从国家的就业分配,但由于经济发展水平的限制,许多家庭的收入状况不能承担高等教育的费用。助学金的设立使更多工农兵子弟进入大学,实现教育平等,同时为国家培养人才。从某种程度来说,人民助学金的这种发放形式是与当时计划经济体制下的高等教育理念相适应的。
 
    第二阶段:2005年国家助学金重新运作时,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框架基本确立,高等教育从精英化进入到大众化。高等教育不再是“免费午餐”,个人必须承担大部分的费用,包括教育培训及生活费用。多数贫困家庭无力承担而迫使许多大学生放弃了上大学的机会。针对该种现象,国家设立国家助学金,资助部分特困生的基本生活费用,使其安心求学。
 
    在性质上,人民助学金可以视为国家对于“准干部”的工资,使其在校期间安心学习,掌握国家所需的技能,毕业后听从国家分配,无条件到指定岗位就业,属于国家对其服务的买入行为。而国家助学金则是一种人道关怀的救济,是党和政府对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给与的资助,类似于在高校中设立了最低生活保障金,是实现社会公平的一种手段。
 
    国家在不同历史阶段设立不同助学金,有其历史原因。不可否认,人民助学金在我国高等教育史上曾发挥过重要作用,解决了许多大学生的后顾之忧,但随着社会经济环境的改变,它越来越多地体现为一种对高等教育和学生自身发展的阻碍。国家对高等教育大包大揽,不利于鼓励学生积极进取,还限制了高等教育向大众化的转变,因此被逐步取消,于是有了国家助学金的设立和施行。
 
    三、现行国家助学金制度存在的一些问题
 
    目前我国仍在加大对国家助学金的投入,它已经成为国家资助贫困大学生完成学业的方式之一,其规模之宏大、资金之雄厚,体现了国家对贫困学子的极大关怀和对教育事业的极大支持。然而随着国家助学金的实行,越来越多的问题浮出水面,甚至有悖离设立该制度的初衷之嫌,这不得不让人担忧其存在的价值及其有效性是否还能得到保障。
 
    (一)在实践过程中凸显出来的问题
 
    1、假贫困生泛滥问题。这是目前我国在国家助学金模式下最严重也是一直以来备受社会关注的问题。在我国,国家助学金的申请主要是依据对贫困生的认定,按照“地方机构出具贫困证明-学生申请-班级认定-学院认定”的4级认定程序。而贫困生证明是由生源地民政部门、乡镇、街道办事处等开具的,欠缺必要的监督和管理机制,导致了开具的随意化,存在大量不真实的信息。有些地方部门本着“乡里乡亲”的情谊或“国家的钱不拿白不拿”的态度,盖章、签字。
 
    2、导致学生间、师生间关系不和谐。在班级认定过程中,许多同学碍于情面,或者因为朋友关系,或者抱着“事不关己不如做个顺水人情”的态度,不说出真实情况,即使辅导员私下交流,仍不能保证贫困生的认定真实有效。许多高校甚至出现了名额轮流分配、名额由辅导员单独指定、几人共享一份助学金等不可思议的现象。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制定的《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第1章第3条规定“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但是在高校,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远远超过了学生人数的20%。国家助学金,相对于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无疑是僧多粥少。这就不能不引起学生之间的某种“竞争”。学生之间因为名额而明争暗斗、师生之间因为落选而感情淡漠……这些都严重影响了和谐的校园环境,也伤害了同学和师生间良好的关系。
 
    3、养成学生依赖心理。国家助学金是无偿发放的,这对很多人而言,便是一顿美味的“免费午餐”!国家助学金虽然为许多贫困生解决了家庭经济困难的问题,但是其自身性质决定了这是一笔“只讲获得,无需付出”的不菲费用,这不但不利于大学生的权利义务对等的法治观念的形成,更助长了部分贫困生不劳而获的消极思想,养成了他们“等、靠、要”的依赖心理,把困难的解决完全寄托于外部的救助。同时,这种无偿给付刺激学生对有限资源的抢夺,严重阻碍整个资助体系发挥作用,而这是与国家助学金设立的真正目的背道而驰的。
 
    4、评选过程伤害自尊。在现实中,很多高校采用了“班级演讲”的评选和认定程序。贫困生往往比较敏感而有强烈自尊感,要将自己不为人知的隐痛堂而皇之地公布出来,或将家庭的困苦声情并茂地宣讲出来,这种类似于“撕开隐私”的方式,让他们产生低人一等的感觉甚至倍感自尊受到践踏,于是望而却步,最终选择放弃获取国家助学金的机会。这种广而告之的方法在伤害同学自尊的同时,也会间接影响他们的心理健康。而那些家庭并非特别困难的学生却运用非常精彩的言语和艺术的渲染,用一番演讲感动了大家,得到了本不属于他的机会。这样的现象并不罕见,对国家助学金的有效运作产生了非常不利的负面影响。
 
    (二)导致以上问题的相关原因
 
    1、贫困生认证的标准主观化。从2007年加大国家助学金资助额度开始,各高校实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并以此认定作为发放助学金的主要依据。然而其认定由于缺乏客观的标准化体系,使得贫困生的确定非常主观化。国务院最新颁布的《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仅作抽象性规定。《北京市属普通本科高校及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北京市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办法》中仅对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作抽象的概括。从各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主要依据学生生源地的贫困证明、学生在校期间的消费表现和高校的民主评议。国家、地方政府虽然各自明确了何谓“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但是却没有相应的客观标准量化何为“家庭经济困难”。所以认定过程必然受很大程度的主观影响,并导致认定的模糊,无法避免“不该获得资助的学生获得了资助,真正需要资助的学生却没有获得或获得很少的资助”这一现象的发生。
 
    2、国家助学金的纯“救济”性质。在我国资助体系中,相对于国家奖学金、助学贷款、国家补贴等资助形式,国家助学金是纯粹救济性的无偿给付,受助者不需要承担任何义务,只要证明家庭贫困足矣。这种权利和义务的不对等,滋长了学生的懈怠心理。在不菲金钱的诱惑下,部分学生使尽浑身解数,想方设法拿到符合要求的贫困生证明。虚假贫困生的泛滥就有因可循了。
 
    3、社会与高校间缺少信息公开化交流。在国家助学金具体实施过程中,除了生源地政府部门提供贫困生证明外,生源地的社区或者居(村)民委员会基本上没有参与到该工作流程中来。而他们恰恰是与被认证学生联系最密切的,最了解该学生的实际情况。他们的不参与使得“高校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信息无法与整个社会进行监督下的信息交流,导致高校资助信息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所在地信息完全脱节,并进一步导致了整个过程出现了诚信危机。”
 
    四、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国家助学金制度
 
    美国是一个经济发达且教育普及的国家,联邦及地方政府每年都提供大量经费资助进入大学的学生,实现他们接受高等教育的理想。一半以上的美国大学生,在不同程度上都受惠于政府的补贴。美国政府提供的大学补助绝大部分都不是奖学金,与学生的成绩和学术表现无关,而主要基于申请人及其家庭的经济状况给予适当数额的助学金,通称为财务补助(financial aid)。
 
    类似于我国助学金的财务补贴有以下几种:
 
    Federal Pell Grant是联邦政府专为家境清贫的学生而设,由学生提供家庭财务状况资料,然后以相当复杂的程式算出是否有资格接受以及可接受的助学金金额,但无论如何不超过2300美金。
 
    Federal Supplement Education Opportunity Grant也是由联邦政府提供,由学校决定,发给合乎条件的家境清贫学生,金额每年200-1500美金不等,视情况需要而定。
 
    除了上述两种助学金以外,其他补助都是采取贷款的形式。由此可见,美国资助体系中,助学金仅占很小的份额,而且其申请有一系列复杂程序,针对不同学生的不同经济情况给予不同数额的助学金。
 
    日本是全世界最早向大学生提供财政资助的国家之一,其主要有日本育英奖学金和私立大学奖学金。前者以日本高等学校以上的学生为对象,不计利息;后者仅限于私立大学学生,在校期间不计利息,毕业后开始计息。提供直接资助的“日本育英奖学金”是以借贷方式奖贷给成绩优良且家庭经济状况不佳的学生。在具体实施上,日本政府遵循因地制宜原则,多角度考虑学生实际情况。在基金会对本财政年度资助学生的资金总额和人数进行预算的基础上,学生可以预约申请和直接申请,包括填写申请贷款表格、推荐书(包括学习成绩证明)、家庭经济所得证明书。然后,各高校根据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学生品行和学习成绩进行调查和审核。最后,经育英会审核,正式通知学校和学生,并委托银行按月将助学贷款划入学生的账户。因此,日本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兼具奖励英才、促进教育机会均等的双重目的。
 
    我国香港地区,其“本地专上学生资助计划”的发展大致分为两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为1969年至20世纪80年代中期,由助学金(提供学杂费)和贷学(为困难学生提供生活费)两个部分组成。
 
    第二个阶段为20世纪80年代起至今。1987年开始把“无息”贷学金,改为利率为2.5%的“无实利”的贷学金;此外,学生资助办事处从l995年起设立了利率为4%的“贷学金扩展计划”,使一些不够受助资格而仍需要资助的学生,有可能获得贷学金资助。
 
    五、对我国助学金的反思
 
    从美、日和我国香港地区的资助制度来看,其国家助学金的定位与我国并不相同,一般都与贷款制度相联系,尤其是日本,将助学贷款制度法律化,由政府制定法律法规,保证其良性运作。
 
    我国的国家助学金对其自身定位为一种政府人道关怀,以救济形式无偿资助家庭救济困难的大学生,仅能视为一种行政给付。而从目前实施的效果和缺陷来看,我国难以采取根本的措施彻底解决这个难题。事实上,目前国家助学金制度的存在意义已经大大降低,可以有步骤地取消它。当然,取消并不意味着消失,而是把助学金原有的作用依靠贷款形式来实现,概括而言是把国家助学金一次性纳入到助学贷款体系,同时扩大和改善助学贷款制度。
 
    我国的助学贷款针对高校中经济困难学生,由中国工商银行开办的、国家财政贴息。这是一种权利义务相一致的资助方式,学生享有国家提供贷款维持日常生活和学习费用的权利,同时也要承担归还贷款的义务,这样能有效避免助学金体制下产生的懒惰和依赖心理。当然,我们不能忽视当前贷款回收率低的现实,故而有必要在将国家助学金纳入该体系的同时,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制度。
 
    (一)将我国助学贷款管理中心的职能明确和扩大化
 
    作为专门的助学贷款管理机构,中心应全面负责贷学金的管理,从资金来源、发放、监督、回收等各个方面确保责任明确和保障有力,同时对贷款学生主要从其品行、健康、学习成绩、家庭经济状况等多角度认定,这样不但保证了助学贷款从申请到办理的统一化流程,而且坚持了我国“方便贷款、防范风险”的原则,能最大可能地发挥其应有的功能。
 
    (二)以国家财政为担保
 
    将助学金纳入到贷款体系中后,不但扩大了资金规模,也扩大了受惠人群,此时,为保障助学贷款的有效发放和顺利回收,要发挥政府的作用。比如,以国家财力为担保,若受惠学生在就业后无法还清贷款,则由国家清偿主要部分(可将比例设置为95%),然后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对该款项的追偿。这样商业银行在提供贷款时便没有了后顾之忧,也乐于进一步扩大贷款范围、种类和人群,增加受益人群数量,有利于社会公平的普遍实现,减少了社会矛盾。这种良性循环下,贷款回收率低的问题也可以得到很大改观。
 
    (三)延长还贷年限
 
    我国目前实行的是毕业之日起开始计息,4年内还清本金和利息的做法,没有给予毕业生足够的缓冲期,导致其一毕业就陷入还贷的压力中。实际上,我们可以实行借款学生毕业后视就业情况,在1至2年后开始还贷、若干年内还清的方法。在办理完毕业手续后,借款学生可以和经办银行协商,确定还款计划和还款期限,充分发挥双方的自主性。
 
    总之,取消国家助学金而将其完全纳入到助学贷款的行列中,势必扩大助学贷款的资金规模和影响力度,此时完善贷款体制便势在必行。增大助学贷款的覆盖范围、增加贷款种类和受惠人群、改革还贷方式、并加入政府的担保人角色……这一系列措施不但没有因为国家助学金的取消而削弱整个资助制度的功能,反而使其得到了完善,能更好地帮助需要的学生。当然,要马上取消国家助学金制度是不现实的,毕竟仍有一部分学生正在依靠它完成学业,其存在仍有一定价值,因而建议国家将其有步骤分层次地分配到助学贷款制度中去,逐步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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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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