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设报》:水业管理有尴尬,尚待法律协调

时间:2022-05-05 15:35:04  阅读:

 

在第五届世界水大会中国水日论坛的讨论中,水业管理的相关法律问题被与会者所关注。就我国实际情况看来,自上世纪80年代起,我国上自国家立法机构、国家部委,下至地方人大、政府,从水源保护、污水治理、水质标准等数个方面制定了多部法规,并构成我国庞大的水务管理法律体系。然而,这套法律体系却在应用中遇到了一些“麻烦”。

水务法律体系业已建立

如果说中国各级立法机构,在20多年的立法工作中不重视我国水务的法律体系建设,那绝对是不客观、不公正的。在水源保护方面,我国自80年代开始根据流域制定了一系列保护条例,进入90年代以后,又就行政区划制定了保护规划:1981年天津人大制定的《天津市境内海河水系水源保护暂行条例》,1995年广东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深圳经济特区饮用水源保护条例》等。在水质标准方面,国家各部委也纷纷出台行政法规:如建设部于1999年发布了《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国家环保总局于1993发布的《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等。与此同时,国家发改委、农业部、地方政府部门都发布了大量有关水务工作的法律法规。除此之外,在水务的特许经营方面,建设部及各地方政府也纷纷推出相应制度,如建设部发布的《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以及《北京市城市基础设施特许经营条例》、《天津市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等地方法规。

对此,中咨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童新朝认为,这些复杂的法律法规构成了中国水业管理制度的法律支撑体系,中国政府为建立这套体系做出了巨大的努力并取得了显著的进展,现存的有关水务法规可谓十分全面。然而,作为建设部市政公用行业专家委员会成员,童新朝表示,虽然我国的水务法律体系业已建立,但由于立法机构职权交叉,使得这些法律在实施中遇到了不少问题。

法律实践偶有尴尬

就目前情况来看,在这些法规文件的背后,是国务院、建设部、商务部及地方政府等多个具有行政立法权力的部门,这就难免会让水务法规在实践中遇到冲突或空白的尴尬,进而造成中国水业管理效率不高的问题。

童新朝对记者说:“首先,由于我国水务法规由不同的部门颁布实施,缺乏统一的全国立法,造成在实践中形成了不同的条块分割。比如有关污水防治的法规由国家环保总局制定,但污水企业的管理却由建设部负责;在水价方面,国家发改委和建设部均有各自规章,但关于污水费的收缴却没有中央的统一规定。”

同时,有业内人士对记者表示,我国有关水务的地方立法,大多是以行政区划进行划分,各自就辖区内的水务工作进行立法。这就造成水域管理混乱的尴尬局面,下游城市在建设污水处理厂时往往顾及上游的水质——建一个常规污水处理厂怕上游水质下降,超出处理负荷;建一个深度污水处理厂又怕造成资金浪费。由此可以看出,目前我国水业管理效率不高,关键问题不是“有法不依”,而是“应依何法”。

协调机构是解决关键

那么面对上述情况,我们又应该如何应对呢?童新朝认为,单从立法方式上入手是远远不够的。首先,全国上下都应充分认识到21世纪水的战略价值,加强对水资源分布、利用的研究,做到未雨绸缪。其次是水资源管理和水务相关法律的整合。在水资源方面,现存的行政区域条块分割制度并不符合水的自然属性,需要中央一级的政府部门对水系管理加以调整,建立有效的整合机制。

在有关水务的法规制度和规章方面,需要在各个部门之间有一个全国统一的水务管理机构来进行协调,并进行系统化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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