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完善4+2工作法的理性思考

时间:2022-04-30 11:55:50  阅读:

 “4+2”工作法是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和民主政治建设的创新实践,2005年由邓州市率先总结提出,2006年底南阳市委在全市推广。今年4月,习近平副主席在河南调研时,对“4+2”工作法给予了充分肯定。随后,习近平、刘云山、李源潮等中央领导作出了“首先在河南全省进行推广,将来争取在更大范围内进行推广”的重要指示。河南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迅速作出了在全省村级组织推广“4+2”工作法的重要部署。如何用好用活和进一步深化完善“4+2”工作法,加快推动农村经济社会科学发展?结合近几年在农村基层工作的实践和体会,我认为,关键是要在以下三个方面下工夫。


  一、深化完善“4+2”工作法,必须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


  在运用“4+2”工作法推动农村改革发展的过程中,要始终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决破要把除一切阻碍科学发展的观念,坚决纠正一切偏离科学发展的行为,坚决防止和避免把不符合、不适应科学发展观的决策和做法通过“4+2”工作法付诸实施。重点要把握好四个关键环节:一是发展为先。发展农村经济和增加群众收入作为推广运用“4+2”工作法的前提和基础,作为所有村级重大事项的首要内容,通过“4+2”工作法的议事决策程序,使发展的思路更加科学,发展的措施更加具体。二是以民为本。必须始终坚持和充分体现以民为本的发展理念,以广大农民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把农民的意愿和需求贯穿于决策实施的全过程。只有这样,才能有效调动农民的积极性,让农民自己的事自己议、自己定、自己干、自己管,变过去“几个干部单独干”为“全体干群合力干”,从而有效破解当前农村工作开展难、推进难的突出问题。三是谋划长远。“木桶原理”告诉我们:维持木桶容量整体水平的是最短的那块木板。这就要求我们在整体发展中既要考虑发展最快的一部分,也要考虑各部分发展的平均数,更要重视发展最慢的那一部分,做到全面均衡发展。因此,在工作实践中,要教育引导广大党员干部和群众紧密结合村情实际,着眼当前,谋划长远,自觉运用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理念去议事决策,努力实现农村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四是统筹兼顾。一方面,在工作方法上要做到统筹推进。按照“四议、两公开”的工作程序,在每一项重大事项决策实施前,多形式、分层次做好干部党员、村民代表以及广大群众的基础工作,使每一项决策提议都能在广泛反映民意、充分集中民智、反复酝酿讨论的前提下,进入“四议”程序,确保决策事项顺利通过,快步实施。另一方面,在决策内容上要做到统筹考虑。以维护大多数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基础,充分考虑家族、宗派、风俗等各种因素,正确处理不同群众之间的关系,妥善解决来自各方面的利益诉求,努力做到既要加快发展农村经济,又要保持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二、深化完善“4+2”工作法,必须以科学的方法论为指导


  一要找准切入点。要注意把握先易后难的工作原则,可以先从解决好路、桥、水、电这些群众最关心的实际问题入手,办成一批好事、实事,使广大群众对“4+2”工作法在思想上形成广泛认同,在行动上自觉支持配合,进而为在更宽领域和更深层次上解决各类村级重大复杂问题打好坚实的群众基础和工作基础。二要找准着力点。对于一些多年来难以解决的重大复杂问题,要注意运用矛盾分析的方法,多层次、分步骤细化分解为若干具体环节,重点突破,层层推进,为“4+2”工作法的科学决策和有效实施扫清障碍。三要找准落脚点。公开透明是“4+2”工作法的最大特色,“两公开”是检验和决定“4+2”工作法成效的关键程序。在具体运作中,既要公开决议内容和实施结果,更要公开决议实施的全过程。要建立健全信息反馈、民主监督和民主理财的制度措施,强化监督,严格把关,使决议形成和实施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能够得到及时有效解决,通过全程公开的有效监督,使“4+2”工作法在接受实践和群众检验的过程中不断丰富提高,不断发展完善。


  三、深化完善“4+2”工作法,必须以依法治国方略为基本遵循


  在运用“4+2”工作法处理农村具体事务时,必须强化法治理念,始终将工作的运行掌控在法律许可的范畴之内。具体工作中,要严格把好“三关”。一是严把法律评估关。要探索和建立法律评估制度,从源头上预防和控制违法提议的产生。对于评估合法的,进入“四议”程序;对于需要修正完善的,完善后再重新提议;对于严重违法违规又无规范完善余地的要坚决予以放弃。二是严把法律宣传教育关。要切实加强对农村党员干部、群众的法律宣传培训,通过报刊、广播、电视、远程教育网络以及举办法制培训班、开展法律专题讲座等多种形式、多种途径,促使农村党员干部、村民代表以及广大群众学法、守法、用法,提高他们的法律素养和依法办事能力。三是严把指导督查关。乡镇党委、政府要建立决议备案制度,对于通过“4+2”工作法形成的决议统一进行审查备案,发现问题的,及时给予指导和纠正。同时,县、乡要派出督导组,全程指导监督决议的组织和实施,及时听取和收集群众在决策过程中的意见和建议,防止随意更改决议、违反决议,甚至违法行为的发生,确保各项村级重大决策和实施始终沿着制度化、法律化的渠道顺利推进,真正使“4+2”工作法运行的过程成为党的主张、群众意愿和依法办事有机统一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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