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谈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建设与发展

时间:2022-04-17 10:15:06  阅读:

  为了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建设,促进其健康发展。我就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建设与发展的问题,谈以下几个方面的认识和看法。
  一、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基本概念
  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建设,首先要搞清楚什么是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一般意义上讲,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是由从事同类产品生产、经营的农民、企业、组织和其他人员自愿组织合作,并在技术、资金、信息、购销、加工、储运等环节,实行自我管理和经营,以提高产品竞争力为目的的经营机制。从这一定义出发,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具有三个基本特征,一是参加合作组织的对象以农户为主;二是合作组织是围绕农民专业生产,提高同类产品生产的市场竞争力;三是采取合作与联合的方式,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与其他农民合作组织的区别与联系。农民合作组织按其合作对象和范围,还有两类合作组织。一类为传统的农民合作组织。主要是指我国成立于五十年代的供销合作社和农村信用社组织。这两个合作社在成立之初,从本质上讲是农民参股,是单纯从事金融和农产品购销活动的合作组织,但后来在计划经济体制条件下,农民合作组织这一性质发生了变化,逐渐演变成国有经济的一部份。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则不同,它是建立在家庭生产经营基础上,由从事同类生产的农户自愿组织,在产、供、销各个环节开展合作与联合。另一类为综合性合作组织,又称之为地域性合作组织。综合性农业合作社主要是以社区为基础,围绕农产品的生产、加工和销售等环节提供综合、系列化服务。这类合作社的主要特点:一是服务范围的社区性。综合性合作社主要为社区内的农民及其他成员服务,比如村经济合作社凡满18岁以上的村民是这一经济组织的成员,未满18岁的也是该合作社的服务对象。二是服务内容的全面性。综合性合作社为社区内的合作成员提供生产、生活、产品销售和加工等综合性服务。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则不同,它是建立在专业化生产的前提下,为优化专业生产资源配置,开展生产经营领域的合作与联合,不受地域范围的限制。
  从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这一特定的概念出发,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主要是要围绕农产品的专业化生产,开展产前、产中、产后的经营活动,为其成员专业生产谋求最大的经济效益。参与专业合作组织成员单元是农户,考核一个专业合作组织带动能力强弱,或一个地区农民专业生产组织化程度高低,主要是考核参与专业合作组织的农户数量,或专业合作组织在一个区域所覆盖的农户比例。
  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产生的基本条件
  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产生和发展不是偶然的,有其客观必然性和内在要求。
  第一,农业生产实行家庭经营制度,是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产生的重要前提。国外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化程度高,都是建立在家庭经营基础上的。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可以说产生于八十年代初期,兴起于九十年代末期。主要是因为我国实行改革开放后,对农业生产经营制度进行了重大变革,实行了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八十年代初期,一部份农民为解决农户经营与社会化生产的矛盾,有的开始在生产技术领域进行合作与联合,但当时由于土地承包期短,土地承包关系不稳定,没有出现大规模的专业合作组织。我市从九十年代中期开始,将土地承包期再延长三十年不变,在承包期内实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政策,稳定了土地承包关系。同时在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推动下,农民围绕当地优势农产品的生产,形成了区域性专业生产格局,农民为解决生产与市的矛盾,自愿联合建立了各类专业合作组织。试想在人民公社体制下,由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组织生产、统一购销活动,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没有存在的必要。因此,实行家庭承包经营制度,是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产生和发展的重要前提。
  第二,区域范围内的专业生产,是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产生的必要条件。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是市场经济的产物。欧美发达国家农业专业生产经营规模普遍较大,少则几十公顷,多则几百公顷,甚至上千公顷,农业生产的商品化、专业化程度高。合作组织围绕专业化生产提供产前和产后服务,既可以满足农户的需要,也可以在经济上做到有利可图,使得专业合作组织成为欧美国家农业合作的主要形式。我市农业生产在农业产业化生产的推动下,已经初步形成了花木、茶叶、水产、优质稻四大农业产业带,一些优势农产品也开始形成了区域性生产。农业产业化生产就是农业商品生产,在实行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下,必然要求有一种组织作为载体连接生产与市场,在产业化初始阶段,企业公司作为一种载体连接市场,但企业公司与农户是两个不同的利益主体,农民为谋求共同利益,需要建立一种互助互利的合作组织,于是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就应运而生。试想在一种自产自给的自然经济条件下,也不可能产生农民专业合作组织。
    第三,沟通生产与市场的联系,是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产生的内在要求。在家庭承包经营这一基本制度下,农户生产经营将面对社会化大市场。但分散、弱小的农户难以克服其自身弱点,生产经营规模小、市场信息不灵通、专业技术和专业化水平低、经济实力差等。农户生产经营活动往往出现瞎子点灯乱模的问题,经不起市场的冲击。我省在八十年代末九十年代初,出现的“长毛兔事件”“柠麻风波”等,就是由于农户生产与市场脱节的情况下产生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是应专业生产的要求,解决分散、弱小的农户经营与千变万化大市场的矛盾,通过合作与联合,从更高层次、更大范围进入市场,实现小生产与大市场、小群体与大规模的有机整合。从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态势不难看出,交通不便、远离市场的农业县、市数量多,而靠近城市郊区发展比较少,主要是郊区农业生产除了没有形成专业生产规模原因外,生产与市场距离近、信息灵也是一个重要原因。
    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产生和发展有客观必然条件。我们在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中,决不能动摇家庭承包经营制度,打乱承包关系“和大堆”;决不能违背产业发展规律搞揠苗助长,下指标压任务硬性组合。决不能违背自愿互利原则,损害农民群众的利益。
  三、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地位和作用
  在农业产业化经营中,目前有公司加农户的经营模式,有公司加专业合作组织加农户的经营模式,还有专业合作组织加公司加农户的经营模式。公司加农户是农业产业化经营的一种初级经营模式。公司为满足农产品加工、销售原料,在一定区域范围内,组织农户生产建立的农产品生产基地。这种产业经营模式,在推动农业专业化生产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虽然公司在农户生产经营活动中,也通过多种服务措施促进生产的发展,但公司与农户是必竟是两个不同的利益主体,企业经营的目的是实现利润最大化,公司利益取向就是根据产品市场价格,在保证公司利润的基础上,决定农产品的收购价格,一旦发生市场风险时,公司往往又以牺牲农户利益为代价保全自己利益。由于公司与农户无法建立起共同的利益机制,因此在农产品交易活动中多数是富了公司。公司加专业合作组织加农户的经营模式,是农业产业化经营从初级向高级转化的组织形式。它是在公司与农户之间,增加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这个层次,把龙头企业市场优势和专业合作组织优势结合起来,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这个合作组织是与农民风险共担、利益均沾的利益共同体,它可以代表农民与龙头企业签订协议,使农户不仅可以通过出售农产品获得收入,还可以分享到加工销售环节所增加的平均利润。但在这种组织形式中,种养环节的资本与加工销售环节的资本分属于不同的所有者,可以说农民虽然争取到了同等的地位,但仍未获得农产品加工增殖环节的利益。因此,只有农业产业化发展到高级阶段,即专业合作组织加公司加农户的组织形式。专业合作组织与公司是同一个利益主体,形成以合作社资本为主的农业资本,实现农工商一体化经营,才能使农民获得充分的市场交易利益,才能从根本上改变农民的被动地位和改变农业的弱质产业地位。农民通过合作组织,创造新的组织功能来解决一家一户解决不了的问题,维护一家一户维护不了的利益。合作组织将农民一家一户分散的资金、劳动、土地和市场组织起来,改变了农民分散的弱势地位,使农民的社会主体地位大大提高。不难看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是农民实现共同发展和富裕的唯一道路选择,不仅是家庭承包制度的完善和补充,还将成为我国农村的基本经济制度。
  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在农业产业化经营中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和作用。从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与农民的利益关系来看,专业合作组织是一种公益性的组织,各级财政投入应当把扶持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作为重点,这一点也符合国际惯例。WTO的“绿箱”政策就是以政府服务、粮食安全、农业环保为主要内容,实施这些政策必须依靠政府与农户之间的中介组织作为载体来进行,而从国际上来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是最主要的载体之一,在市场经营活动中,政府应通过政策引导、技术指导等办法,帮助农民组建自己的中介服务组织,使其成为农民与市场连接的桥梁,成为适应入世挑战和实施“绿箱”政策的载体。
  四、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是一种独特的经济组织形式
  当前,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主要有农民专业协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两种组织形式。农民专业协会是以农户专业生产为纽带,通过专业生产技术培训、优良品种引进、市场信息传播等方式,把专业生产组织起来的一种组织形式。农户以交纳会费的形式参与组织,专业协会围绕农户专业生产,将生产技术、优良品种、市场信息等资源与农户劳力、土地、资金等资源有机结合,在合作组织内部不以营利为目的,对外通过产品营销等活动,要为产品经营创造最大的经济效益,这一点是与社会团体有着根本不同的区别。农民专业合作社目前有两种组织形式,一种是单纯的生产合作形式,另一种是股份合作形式。前一种是比较传统的合作组织形式,也是“二战”前世界各国普遍采用的一种形式;而后一种是将现代股份制引入到了合作制,成为一种新型的股份合作组织形式,这也是“二战”后世界各国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趋势。专业合作社与专业协会不同,它是一种利益紧密型的合作组织,合作社除了开展技术培训、引进优良品种、供应生产资料外,直接从事产品交易活动,农户按照章程交纳一定数量股金参与合作社经营活动,合作社通过生产资料供应、农产品销售活动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后,一方面按产品交易量将部份利润返还给社员,另一方面将剩余利润留足公积公益金后,按股进行分红,有两次向社员返利过程。浏阳市友华养殖专业合作社就是典型的股份合作组织。从目前两种专业合作组织形式分析,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是一种独特的经济组织形式,其内部制度与现代公司企业相比有着本质的区别,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主要功能是为成员提供产品交易上的必要服务,与成员的交易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但与其它经济主体的交易是以营利为目的的,而且必须追求营利最大化。
  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这种独特的经济组织形式,目前还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对其进行规范。因此专业合作组织在登记时遇到了二难问题,作为社团组织到民政部门进行登记,又不能以营利为目的;作为企业到工商部门进行登记,合作组织本身不营利还要交纳各种税费,但合作组织又需要以法人身份对外开展经济交往活动,为成员追求最大的经济效益。这也是当前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建设与发展中,急需要解决的法律关系问题。
  五、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建立的重要原则
  民办、民管、民受益是合作制的基本原则,也是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建立的一条最重要的原则,它关系到组织机制的合理发挥,关系到合作组织经营成败问题。
  所谓民办,就是要坚持从农民的意愿出发,尊重农民的选择,充分发动群众,在农民自愿的基础上,根据市场需要组织起来。凡是能够遵守合作社章程、履行合作社义务的农民,都可以成为合作社的社员,得到合作社提供的服务。但这一组织原则,又是通过建立组织章程来实现的。组织章程应当包括建立合作组织的基本宗旨,社员的权利与义务,管理机构产生,生产经营制度,财务管理及分配办法等方面内容。合作组织的章程是合作组织成员的行动准则,任何个人未经代表大会表决不得进行调整。行政管理机构也不得干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生产经营活动,对那些官办专业合作组织也要尽快从行政机构中分离出来。
  所谓民管,就是农民自己创办的合作社,应由农民自己管理。在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过程当中,民管原则始终是必须坚持的准则。随着合作制的变化,民管形式根据需要可以作一些调整,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的原则是不能动摇的。实现民主管理和决策,必须建立代表会、理事会、监事会“三会”制度。一般来说,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要根据其规模大小,至少要从社员当中,按照三分之一或五分之一的比例产生会员代表,成立会员代表大会,由代表大会按照章程产生理事会和监事会,选举产生社长或理事长。对于合作组织来说,入社股金不论多少,均实行一人一票制,重大问题按照合作组织章程运作,实行民主决策。
  所谓民受益,就是要使合作组织成员得到益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是广大农民为了增收,在自愿、互利的基础上成立的,不以盈利为目的,这是合作组织与其他企业的根本区别。按照合作制的基本原则,合作组织的分配有两种形式,一是按股金分红,二是按社员与合作组织的实物交易量进行返利。按股金分红,在股金设置上,对个人出资要作出最高限制,为了充分发挥领办人的积极性,对领办人股金设置最多不超过20%,充分体现民受益的原则;按交易量返利,一是根据社员购买合作组织的商品量,二是根据社员向合作组织提供产品的数量,购买的商品越多返还的利润越多,提供的产品越多返还的利润越多。
  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根本目的是富裕农民,在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过程中,必须坚持这一正确方向。要始终做到,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必须以农民为主体,必须为加入组织的成员提供有效服务,必须建立科学的分配办法和各种利益联接机制。从实践看,凡专业合作组织发展比较好的地方,运作比较规范的组织,都较好地坚持了“三民”原则,具有比较强的凝聚力和吸引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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