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狱内结核病、艾滋病的现状、特点及防控对策

时间:2022-04-05 10:18:10  阅读:

摘要:针对目前狱内耐药结核病比例高、艾滋病罪犯逐渐增多、相关法律制度不健全等现状和特点,在新形势下,只有充分认识耐药结核、特别是超级结核的潜在危害性,规律治疗结核病,建立和完善艾滋病罪犯的生活卫生管理、保外就医、职业暴露防范措施等相关规定,才能更好的教育和改造好这些特殊的传染病罪犯。

关键词:监狱传染病;艾滋病耐药;结核病预防与控制对策

监狱作为人员密集的特殊区域,是结核病、艾滋病等传染病防控的重点对象。一旦狱内耐药结核病、艾滋病爆发流行,将给监狱的监管安全稳定工作带来难以预料的后果,所以加强狱内耐药结核病、艾滋病的预防与控制,应作为监狱生活卫生工作的一个重点。

1 狱内传染病现状

狱内常见的传染病主要有:呼吸道传染病(如肺结核病)、性传播疾病(如艾滋病)、消化道传染病、皮肤传染病等。狱内传染病除流感、结核病等少数传染病在狱内感染外,大多数患者是在服刑之前即已患病。本文主要以结核病、艾滋病为例进行阐述。

1.1狱内结核病现状 狱内结核病一直是国家结核病控制策略DOTS(直接督导短程化疗)的盲点或薄弱点,很难与地方结核病防治规划同步实施。据我国卫生部(2007-2008年)全国结核病酎药性基线调查报告:我国结核病总耐药率为37.79%,狱内则更高。全国结核病防治规划(2011-2015年))中指出:“未来几年内可能出现以耐药菌为主的结核病流行态势”。

1.2狱内艾滋病现状 艾滋病是指人体感染了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最后并发各种严重的机会性感染或肿瘤,最终导致死亡的一种严重传染病。根据《某某省艾滋病防治工作手册》[1]统计,2005年某省艾滋病感染以注射毒品为主,占44.2%、性传播占11.6%;2011年艾滋病感染以性传播为主,占80.2%、注射毒品占11.6%。目前狱内艾滋病罪犯呈逐年增多,且基本都是在监狱外所感染。如:某监狱,2010年艾滋病罪犯为6例、2012年12例、2014年18例。

艾滋病特殊的传播途径决定了它必然与违法犯罪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加之无药可治等特点,使人们“谈艾色变”。而狱內艾滋病罪犯也由于身患不治之症,目前监管防控的难度相当大。

2 结核病、艾滋病在监管中的特点和困难

2.1狱内结核病、艾滋病的防控未完全纳入当地防疫计划 目前监狱与卫生疾控部门之间普遍缺乏信息交流和技术指导,狱內结核病、艾滋病的控制未完全纳入当地防疫计划。在社会结核病高发、狱內耐药结核病比例高、艾滋病罪犯多易感染结核等情况下,如果没有当地疾控部门的协助,监狱对狱内结核病、艾滋病的防控难度大。

2.2狱内存在耐药结核病随时爆发流行的潜在危险 由于监狱罪犯流动性大、聚集性强、营养素 不均衡、因合并其他疾病导致抵抗力低下、治疗不规律(多为服刑前患病未规律治疗)等多种原因,易导致耐药结核或超级结核 产生。由于耐药结核病迁延不愈、传染性增加、传染期延长,对管理干警和其他罪犯造成严重威胁。世界卫生组织曾在网站上发出警示,目前所有的抗结核药都难以治疗超级结核。专家也预测,耐药结核病可能升级为新的不治之症[2]。而监狱医院条件有限,对耐药结核病的诊断、治疗困难重重。

2.3结核菌/艾滋病病毒双重感染将加重狱内结核病的疫情 狱內艾滋病罪犯增多,结核菌/艾滋病病毒双重感染将加重狱内结核病的疫情,有资料报道:人感染结核杆菌后,其一生中患结核病的机率仅为10%;一旦感染了艾滋病病毒后,结核病的发生概率将上升到50%左右。

2.4对艾滋病的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监管制度建设跟不上,依法管教难、监管改造难度大

2.4.1缺乏对艾滋病罪犯管教的执法保障,干警常处于“不想严、不敢严、不能严”[3]的尴尬境界。管理艾滋病罪犯的干警,对他们依法行刑,应无任何特殊可言。个别艾滋病罪犯反改造思想较强,做事不计后果,铤而走险,甚至以传播艾滋病威胁管理干警。所以工作中,有的干警对艾滋病犯往往采取姑息迁就,甚至放任的方式。主要原因,①不想严,主要是基于对患绝症患者抱以同情和怜悯的宽容态度。②不敢严,怕因此而招致艾滋病犯的仇视和报复。③不能严,主要是我们的执法行为缺乏相应的防护措施,按常规完全可以施行禁闭隔离或加戴戒具来予以防范,但往往因遭遇艾滋病犯的公开甚至暴力抗拒而难以实施。

2.4.2目前对艾滋病罪犯生活补助方面缺乏统一、合理的管理规定。《艾滋病防治条例》三十一条规定,艾滋病感染者和患者在进行药物治疗的同时,如:由于缺乏艾滋病罪犯的伙食补助统一标准,某监出现艾滋病罪犯认为生活补助低了,提出过高要求找监区领导、生卫科,甚至监狱领导;但生活补助费过高,又存在吃不完拿去换其他生活物品等违规行为。

2.4.3由于缺乏相关保障措施,艾滋病罪犯出现并发症后进一步治疗和保外就医较难。由于艾滋病罪犯的特殊性,其发生并发症后,病情达到保外就医条件后,常常因罪犯家属不愿担保,或当地司法机关原因,难以及时保外,易产生医患矛盾甚至对抗情绪。如某监罪犯任某某,因艾滋病并发慢性腹泻需作肠镜,联系多家医院都以医院都以达不到消毒标准等多种原因为由不愿作,给罪犯心理和对疾病的治疗信心带来一定的打击。

2.4.4工作中,直管干警存在自身防护与职业暴露问题。职业暴露的危险性很低,但并不等于零。如干警对艾滋病罪犯的管理中,进行收身、清监时可能被锐器物损伤;医护理人员在治疗中有可能被针头刺伤;甚至使干警在毫无保护的情况下,暴露在艾滋病罪犯的突发争吵、打架等身体对抗中,使干警面临很大的职业暴露风险。

3 狱内结核病、艾滋病防控管理对策

3.1与地方疾控部门建立友好合作关系,真正将狱内传染病纳入社会统一管理。狱内结核病、艾滋病的预防控制是一个系统的、综合的工程,除了普及狱内传染病防治知识、搞好狱内卫生防疫、规范化管理、充分认识耐药结核病的潜在危险性等外,因耐药结核病诊断复杂、治疗困难,艾滋病防控难度大,还应寻求社会帮助,真正将狱内结核病、艾滋病等纳入社会统一管理。

3.2加强狱内结核病患者的跟踪督导治疗。耐药结核病产生的根本原因是抗结核治疗不规范。目前最为有效的方式是实行DOTS化疗,即直接督导短程化疗,按照“早期、联合、规律、适量,全程”的原则进行。对达不到住院治疗(主要为入监时已患病、在监外接受治疗病情已稳定)和住院治疗达稳定期、无传染性、疗程未满的罪犯按《某某监狱病监结核病门诊跟踪督导治疗登记表》登记管理,继续在门诊服药治疗,作好跟踪督导,定期复查,直到疗程结束;重新全面检查或到上级医院、结核病专科医院会诊、拟定新的抗结核治疗计划。

3.3多措并举、完善狱内艾滋病罪犯防控措施

3.3.1确定艾滋病病源,严格监测,增强发现力度。主要应把好以下几关:①“凡进必查”,达到“两次筛查”,即罪犯在分流中心全面筛查一次,投入监狱后6个月内再筛查一次,防止因窗口期出现漏诊(艾滋病窗口期最长为6个月);②“定期监测”,对涉毒、涉淫以及可疑的重点对象除了入监筛查外,还应定期监测;③“可疑即查”,对新发现有可疑症象的罪犯,及时检测;④“相互监视”,在罪犯中建立相互监视体系,及时筛查,消除隐患。

3.3.2完善立法,坚持依法管教;各相关部门相互协调,对艾滋病病犯达到应保尽保。

3.3.2.1根据《艾滋病防治条例》第62条关于“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患者故意传播艾滋病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所以对狱内有故意传播艾滋病,以艾滋病相威胁的罪犯;或因涉毒、纹身、同性恋等破坏监规,有可能导致艾滋病传播的劣行,《监狱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可作出规定,应依法予以打击,绝不手软。

3.3.2.2根据艾滋病罪犯的病情情况,相关法律法规应制定相应的生活补助标准,补充必要的营养素,以增强其机体免疫力。

3.3.3监狱要完善职业暴露防范措施,控制高危行为,把意外的职业暴露减少到最低限度。①监狱组织开展艾滋病防治知识和专业技能培训;建立健全个人防护制度,配备职业防护用品。②医务人员严格落实各项操作规程,避免意外情况发生;一旦发生职业暴露除局部紧急处理外,应及时到艾滋病专业防治机构进行进一步处理。

3.3.4加强对艾滋病罪犯的心理咨询和人文关怀。艾滋病罪犯受到艾滋病病毒攻击,免疫力极差,极易引发感染,而且艾滋病罪犯对疾病极度敏感,身体上的一点点变化会引发他们的高度紧张和恐惧。所以艾滋病患者的就治除药物治疗外,比其他疾病更依赖于心理干预。只有通过对艾滋病罪犯的生理、心理变化进行积极关注,以人文关怀为基础,做好心理疏导才能从根本上矫治艾滋病罪犯。

参考文献:

[1]吴新中.惩罚与改造艾滋病罪犯工作探微[J].犯罪与改造研究,2008,12.

编辑/倪冰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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