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突出问题及措施研究

时间:2022-03-26 10:10:38  阅读:

摘 要:社会保障是国家或社会依法建立起来的、具有经济福利性的国民生活保障与社会稳定系统。社会保障能够提高宏观经济效率,促进社会公平与稳定,从而维护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当前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存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滞后,城乡差别较大,农民工群体缺乏社会保障,单位之间、地区之间的社会保障水平差异过大等不公平现象。

关键词:社会保障制度;市场经济;现状状况;突出问题;实施措施

一、社会保障的重要作用和原则

市场经济要求平衡社会供求关系,社会保障的支出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增长或下降的变化而增减的。在经济发展强劲、失业率下降时,社会保障的支出会相应地缩减,社会保障基金的存储规模必然会增大,从而减少社会需求的急剧膨胀;而当经济衰退、失业率增加时,社会保障的支出会相应地增加,给失业和生活困难的人们提供相应的生活能力,从而唤起社会的有效需求,在一定程度上促进经济复苏。可以说,社会保障在调节市场经济的供求关系中具有蓄水池作用。另一方面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收入分配机制与竞争相联系,社会成员之间在收入分配方面形成了不均等。贫富差距逐渐扩大,强者成为富翁、弱者陷入困境。社会保障措施通过对社会成员收入进行必要的再分配调节方式,将高收者一部分收适当转移给另一部分缺少收的社会成员。在一定程度上缩小了社会成员之间的贫富差距,从而缓解社会矛盾、弥补了市场经济的缺陷。

二、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现状和问题

当前,我国经济已由计划经济转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渐渐由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转变,并形成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存的所有制结构,建立于计划经济背景下的社会保障制度,已不能适应和满足整个社会的需要。随着国民经济的增长,社会保障制度也进行了相应的改革。我国坚持低水平,广覆盖,多层次的基本方针,逐步由“全部包揽”向“国家、单位、个人”三方负担转变,由“现收现付”向“部分积累”转变,由“政策调整”向“法律规范”转变,形成了以养老保险,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三条保障线”构成的新一代社会保障体系。在这个体系下,我国贯彻“逐步形成独立于企业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制度规范化,管理和服务社会化的有中国特色社会保障体系”,坚定不移地进行完善和改革。在这样的局面下,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已经能够负担起整个社会的重任,并对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提供有效的后勤保障。但是,在大环境的的良好现象下,仍不能够规避目前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存在的问题。

三、我国社会保障制度主要的突出问题

1.社会保障法制不健全。目前,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是以社会保险费征缴和发放为基础、以部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居民生活救济为辅助而形成的一套制度。还没有形成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社会保障法制化建设滞后,现行的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管理与使用缺乏应有的法律保障,所制订的只是一些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这种立法的低层次状况不仅导致我国社会保障法律规范的强制力低,而且也导致现行法律往往更多注重部门利益和地方利益,造成各部门之间立法的矛盾和各地方立法的不协调,最终导致各地社会保障的做法难以统一。2.统筹层次低,覆盖面窄。目前我国社会保险费的统筹层次很低,虽然国家也要求各地区尽快实现省级统筹,但大部分地区落实到地市级统筹,还存在不少的县级统筹。我国各地区的自然资源、天然环境各不相同,经济基础也不一样,管理水平和人才条件也存在着一定差异,这些都决定着一个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进而也决定着一个地区的资金筹措能力。目前,我国过低的社会保障资金的统筹层次直接影响了社会保障的良好运行,表现为:条件好的地方,较低的收费率即可满足当地的社会保障支出,条件差的地方,较高的收费率也无法满足当地的社会保障支出。3.管理体制及社会基金管理存在很多漏洞。我国党和政府中的许多部门,如中央组织部、劳动人事部、财政部、民政部、总工会、卫生部和一些保险公司等,都在不同的范围和程度上参与了我国现行社会保障制度的管理工作,这种政出多门的情况不利于社会保障制度的管理。另外在养老保险方面,大量企业逃避参保,不合规定的提前退休以及退休人员死亡后由家属继续领取养老金等问题仍然普遍存在。在失业保险方面,随着下岗与失业并轨,失业保险体系在财务方面的不可持续性苗头迅速显现,部分省份失业保险金出现收不抵支现象。4.社会保障基础薄,妨碍因素多。从我国的现状看,社会保障基金来源主要是企业支付,少量部分由国家补充,个人交纳较少,不能很好体现国家、集体和个人共同负责的原则。实际上政府举办的基本保障变成了全部保险,这与我国生产力发展水平低、人口多、底子薄、国家总体财政经济实力尚不雄厚的国情不相适应。大部分私营个体老板及职工不参加社会保险,有的基层职员还自愿放弃企业本可以为他们上的社会保险。

四、加强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有效措施

1.提高立法层次,尽快制定社会保障基本法。社会保障制度的立法内容要与其他法律部门的立法内容相衔接,以保证社会保障法律规范的有效实施。健全社会保障的司法机制完善的法律制度必然要包涵健全的司法机制。在条件成熟后,可借鉴国外普遍实行的专门法院审判方式,建立我国专门的劳动和社会保障法院,在审判中充分体现劳动和社会保障事务的特殊性。人民法院对社会保障领域里发生的违法犯罪案件,应当依法及时审理。重视社会保障专业人才的培养工作目前,社会保障法学专业以及涉外社会保障法学专业的研究人员奇缺,学科建设落后、应引起社会各方面的广泛重视。通过多渠道加强这一领域的研究和学科建设,为完善社会保障的法律制度建设提供理论依据已是当务之急。2.努力扩大社会保障制度的覆盖面。当前要加快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和立法进程,落实立法规划,扩大实施范围,力求使每个保障项目覆盖到所有符合条件的公民。而且只有体现了普遍性原则,才能依照“大数法则”筹集和积累雄厚的社会保障基金,更好地发挥出社会保障互助互济的功能和特点。确保社会保险金的无风险支付和保值增值。社会保障基金的保值、增值的途径必须有严格的法律限制。3.逐步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鉴于我国农村地域的广阔性及地区差异,我国可逐步地、有选择地、低起点地推进农村社会保障。要加强对现有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及政策的宣传,这一点在广大农村地区尤其重要。许多农民想参加社会保障,但由于不知道相关法律与政策或对当前的政策持怀疑态度而望而却步。同时改变农村现行的以土地保障为核心的非正式制度安排,代之以一系列的正式制度安排,包括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合作医疗制度、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等。保障项目、保障办法、保障水平等要切实可行,既与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又能有效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水平。构建农村非农产业群体的社会保障体系,使进入城镇的农民能够真正走上城镇规范的生活轨道,使中国城市化能够稳步地推进,应当逐步将农村非农产业群体特别是进城农民工纳入社会保障对象,以此构建城乡社会保障制度之间的衔接通道。4.明确各自在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中应负的责任。社会保障制度的运作必须有资金的支持,必须在政府主导下筹集社会保障基金。政府要将社会保障作为一项长久的制度安排,国家财政就要由现在的半到位发展为真正全面到位,包括中央财政要将社会保障投入增长机制固定比例化,地方财政要由不承担或少承担社会保障责任发展到财权与事权及社会保障责任的统一。

参考文献:

[1]陈庆修.和谐社会如何保障.税务研究.2006年(10).

[2]张磊.设立社会保障税提高社会保障水平.税务研究.2006年(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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