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构性失婚视角下“光棍危机”的解决对策分析

时间:2022-03-23 11:27:18  阅读:

摘 要 光棍如果作为一种个别现象零星存在,既无法避免,也不能成其为严重的社会问题,更谈不上危机。国家计生委官员“预计到2020年中国将会出现3000万‘光棍’”的说法,客观地反映了我国当前的光棍严重到泛滥的现象。从其产生原因来看,这是一场由结构性失婚引起的光棍危机,学界陆续提出了不少解决光棍问题的对策,包括跨国婚姻调节论、脱贫致富去光棍论、择偶年龄梯度去光棍论等,但这些对策对于缓解和解决结构性的“光棍危机”作用非常有限。光棍危机的出现是因为长期的出生性别比严重失调,因此要解决结构性失婚所引起“光棍危机”,最为可行对策是通过改变生育中的性别偏好、更加严格地禁止非法的胎儿性别鉴定、适度放宽计划生育政策等方式降低出生性别比。

关键词 结构性失婚 “光棍危机” 出生性别比 失调 计划生育

作者简介:万雅琴,汉江师范学院思政课部讲师,民商法硕士,研究方向:民商法;郑坤,汉江师范学院旅游与管理系讲师,民商法硕士,研究方向:民商法。

中图分类号:C913.1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2.219

一、“光棍危机”的由来

(一)“光棍”的界定

“光棍”一词并非社会学或法学领域中的学术术语,只是一个民间俗语。在学术研究中,不少学者使用“找不着配偶”、“无初婚对象”、“潜在单身”等词汇来指称“光棍”这一群体,但这些表述与“光棍”一样含糊不清。按照《汉语大词典》的解释,从单身汉的义项来说,“光棍”是指没有妻子的成年男性。但这一定义过于简单以至于我们无法使用“光棍”这一表述来展开学术讨论。要明确界定“光棍”这一概念,至少应当考虑三个因素:第一,“光棍”的年龄范围。需依社会现实婚俗而定,一般认为,光棍的年龄范围应为30岁以上;第二,无《婚姻法》中禁止结婚之疾病;第三,独身之原因须为非自愿独身。“光棍”应特指“非自愿独身者”,不包括因为各种原因而自愿独身者。自愿独身者,既无结婚之意愿与需求,当然不必称其为光棍,更无须由国家与社会考虑其“脱单”问题。因此,对“光棍”可作以下定义:光棍是指年龄在30周岁以上且未罹患禁止结婚之疾病的非自愿独身的男性。

(二)光棍问题的定性——结构性失婚引起的“光棍危机”

2007年国家人口计生委主任张维庆明确指出:“预计到2020年,将会出现3000万‘光棍’。”官方对光棍数量的这一预测,大致上选取了学者们预测数量的中间值,有了官方的定调和媒体的渲染,“中国将出现3000万光棍”的说法开始广为流传,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引起了公众的恐慌。须知在任何国家、任何时代都不可能完全避免光棍现象。光棍作为一种个别现象零星存在,既无法避免,也不能成其为严重的社会问题,更谈不上危机。在某些情况下,光棍现象即便严重到泛滥之程度,也未必可以称之为“光棍危机”。依据光棍产生的原因不同,我们可以对光棍或失婚问题区分为两类,即摩擦性失婚与结构性失婚。

摩擦性失婚是主要由婚姻市场中男女双方匹配过程中各种因素的变化和婚姻市场本身的功能性缺陷所引起的单身现象,最主要的原因是婚姻市场的信息不完全和信息不对称。它是临时性的,可以通过对婚姻市场诸要素的灵活调整与匹配(诸如开展各种形式的相亲活动)得到缓解和解决。结构性失婚则是由于人口的性别结构失衡引起的单身现象,它涉及的是婚姻市场供给与需求失衡的根本性问题,只能通过调整婚姻市场供给和需求(即通过人口政策调整失衡的性别比例)的方式来解决,其解决周期漫长,是一个长期的社会问题。只有结构性失婚引起的大量适婚男性非自愿单身,才能称为“光棍危机”。在摩擦性“剩男剩女”经过婚姻市场的充分调整而顺利结婚脱单后,其余的“剩男”,则属于结构性失婚,也就是真正意义上的“光棍”。他们被迫保持单身的原因是因为无论婚姻市场的要素如何调整,就是找不到结婚的对象。真正的光棍为结构性失婚,意味着试图让他们脱单结婚,是一个长期而艰巨的任务。惟其如此,中国将出现“3000万光棍”的社会现象才有充分的理由称之为“光棍危机”。

二、现有的“光棍危机”解决对策及评价

(一)跨国婚姻调节论

有学者相信,通过对跨国婚姻法律制度和政策的适当调整,能够在很大程度上缓解“光棍危机”。这种看法有一定的道理,但也存在明显缺陷。跨国婚姻是一种双向的互动和交流机制,既包括男性外娶,也包括女性外嫁。从解决光棍危机的现实需求的角度出发我们当然可以在有关跨国婚姻的法律和政策中采取“双重标准”,即“只鼓励男性外娶,不鼓励甚至限制女性外嫁”。但实施这种激进偏颇的跨国婚姻政策必须承受相当的风险:其一,严重违反男女平等原则,政策的合理性与合法性均有重大瑕疵;其二,单方面、大量地从其他国家输入“外国新娘”势必会被国际社会指责为跨国“婚姻掠夺”,从而影响我国的国际形象和我国与周边国家的睦邻友好关系。对于3000万光棍这一庞大数字而言,即便把某些周边国家全国的适龄女性全都吸引到中国与光棍婚配,也不足以完全解决我国的光棍危机,反而会引起相关国家的激烈反弹与反制。

(二)脱贫致富去光棍论

对于光棍的地域分布状况,坊间有所谓“剩女在城市,剩男在农村”的说法,可谓准确精到,不少学者的实证研究都证明了这一判断。有学者通过调查发现“光棍聚集程度由东至西逐渐递增,在西部农村地区尤为突出”,原因在于“这些地区的贫困和落后”。进而提出“大力发展地方经济,让更多农村的女青年在本地就业,這样就可以缓解婚姻压力。如果这些地区能够摆脱贫穷落后的面貌,那么就会在很大程度上缓解大量光棍的婚姻压力。”从微观角度而言,这种论断大致是成立的,在婚姻市场上,经过层层“婚姻挤压”后,光棍最终在中西部贫困农村地区沉淀并富集。对个体的光棍而言,既然结婚最大障碍是贫困,那么脱贫致富不失为缓解光棍危机的有效办法。但是从宏观角度而言,“脱贫致富”对缓解光棍危机几乎没有作用,充其量它只是改变了光棍的空间分布状况。在“适婚女性的供给”没有有效增加的情况下,甲村实现脱贫致富,只是把婚姻市场上稀缺的“适婚女性”资源从其他地方吸引到了自己的村庄。换言之也就是通过婚姻挤压效应变相地把本村的光棍“转移”到了比自己更加贫困的其他地方。“脱贫致富去光棍论”,只能改变光棍的空间和地域分布,不能减少光棍的绝对数量。

(三)择偶年龄梯度去光棍论

有学者认为 “适婚人口中男性比女性多3000万”并不必然意味着将会出现3000万光棍,而只是意味着他们“不能如期找到配偶”,根据婚姻梯度原则分析他们“只是不能按照既定的方式结婚,不能按原来预期的初婚年龄结婚,不能按原来的婚龄差结婚”而已。还有人认为“男大女小”的“叔控”(意指女性对于成熟可靠的大龄男性具有特殊偏好的现象)式婚姻能有效缓解光棍危机。光棍们只要有足够的耐心,愿意从年龄更小的适婚女性中去寻觅配偶,终有一天能够顺利“脱单”。这种对策与“脱贫致富去光棍论”存在类似问题,即在微观层面可能有效,但在宏观层面基本无效,它只是改变了光棍的时间分布,并不会明显减少光棍的数量。

三、解决光棍危机的可行性对策:降低出生性别比

光棍危机的出现是因为长期的出生性别比严重失调,而出生性别比失调是性别偏好、胎儿性别鉴定和生育数量限制这三个因素共同作用的后果。我国当前的光棍危机是结构性失婚引起的,最有效的解决办法莫过于降低出生性别比从而增加婚姻市场上适婚女性的供给。降低出生性别比的手段有三个:

(一)改变生育中的性别偏好

从理论上来说,这一办法最为有效,但在实践中难度不小。把群众“更愿意生男孩”的性别偏好简单地归结为重男轻女的封建落后思想观念是武断而不负责任的,性别偏好不仅有“延续家族香火”等思想观念的考虑,更有许多社会现实尤其是养老等经济方面的理性计算。性别偏好是家庭以及社会各个领域的资源和权力分配以及由此造成的男女不平等的现实反映。落后的社会性别意识是出生性别比偏高的思想基础,性别选择是社会性别观念的反映,出生性别比的高低是反映社会性别公正程度的一个重要指标。在这种情况下,男性婚姻困难的问题已成为关注对象,对男性婚姻困难的过分关注和过分强调,对女性权益的刻意低调和回避,处处彰显了男性至上、男性至尊的男权思想,而这正是导致出生性别比异常升高的根本原因。这就决定了改变生育性别偏好是一个艰苦而漫长的工作,需要政府与全社会共同努力,营造出真正意义上男女平等的社会大环境,生育性别偏好才有可能从根本上得到改变。

(二)更加严格地禁止非法的胎儿性别鉴定

如果仅仅只是相当比例的育龄夫妇在主观上存在“更愿意生男孩”的性别偏好,而没有胎儿性别鉴定等医学手段加以辅助与配合,人口的出生性别比也不会出现严重失调。胎儿性别鉴定属于医疗服务的范畴,而我国在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领域实行十分严格的设置规划、市场准入、执业资格等多种形式的行政许可管理。用法律手段来禁止和打击非法的胎儿性别鉴定,是完全可行的。

问题在于,依照现行法律,非法的胎儿性别鉴定行为的违法成本太低,不足以有效震慑和预防此种违法行为。《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照该规定实施非法胎儿性别鉴定的行为,虽然可以“非法行医罪”来追究刑事责任,但该犯罪的构成要件十分苛刻。只有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的人从事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情节严重的,才能以非法行医罪论处。这一规定只针对没有医师执业资格的人,但实际上一些具有执业资格的医生或医疗机构从事非法胎儿性别鉴定就无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此,可以通过修改刑法的方式,取消非法行医罪犯罪主体的资格限制,明确规定无论是否具有医师执业资格,只要实施非法胎儿性别鉴定并且情节严重的,都应当按照非法行医罪进行定罪量刑。

(三)适度放宽计划生育政策

历史上,中国社会一直长期存在“更愿意生男孩”的性别偏好,古代社会虽然缺乏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有效医学手段,但民间广泛存在的溺婴和弃婴行为(重点针对女婴的)事实上可以达到和今天非法的胎儿性别鉴定类似的客观效果。但在中国古代社会中,光棍通常只是一种个别现象,很少泛滥到成为一场社会危机的程度。这是因为,性别偏好和胎儿性别鉴定只是出生性别比失衡的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只有上述两项因素与生育数量限制共同发挥作用时,才会导致严重的出生性别比失衡。从某种意义上说,计划生育制度实施的极为严格的生育数量控制,是导致出生性别比失衡最重要的原因。因此,适度放宽计划生育政策必然是降低出生性别比最有效的手段,从长远来看,也是解决光棍危机最有效的办法。可喜的是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已经作出了全面调整计划生育政策,全面放开二胎的科学决策,实行30年之久的独生子女政策就此走向了終结。适度放宽的生育政策,可以最有效地降低出生性别比,从而逐渐缓解和最终解决“光棍危机”。

参考文献:

[1]靳小怡.“光棍”聚集与社区公共安全———全国百村调查的研究发现.西安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11).

[2]张洪纲.从婚姻挤压到“光棍”的认识误区.南京人口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3(4).

[3]吕红平.社会性别视角下的出生婴儿性别比偏高问题分析.甘肃社会科学.2007(3).

[4]李树茁、姜全保.中国的男孩偏好和婚姻挤压——初婚与再婚市场的综合分析.人口与经济.200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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