闲散青少年犯罪预防浅议

时间:2022-03-16 10:21:05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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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闲散青少年的概念界定

闲散青少年,一直以来是社会治理所关注的重点人群。长期以来有关这类青少年的称谓也发生许多的变化。诸如:流浪青少年、不良青少年、问题青少年、社会青年等等,比较多的称谓则是闲散青少年。这类人群大部分赋闲在家待业,或者是劳动教养释放之后在家,或者是辍学在家。属于失学、失业、失管的三失人群,普遍文化程度较低,就业安置困难,并且沾染诸多不良行为,甚至到了有学不上、有家不归、有工不做的程度。上海“为了明天——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程”中使用社区青少年一词来改变原有的闲散青少年的说法。中央综治办、共青团中央及有关部委下发的相关文件界定了五类重点青少年。

根据青少年的相关概念,结合青少年的生理心理特点和社会管理的具体界定,笔者将闲散青少年界定为年龄在14-30周岁,已经或可能失去学习机会、处于无业状态、缺乏相关组织管理的人群。

二、闲散青少年犯罪预防工作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多年以来,社会将闲散青少年贴上了不良青少年、社会青年的标签,许多青少年一旦因为各种各样的原因失学、失业便成为了社会公众眼中的坏孩子、不良青年。一系列的青少年犯罪预防工作的难度因此增大,一旦出现青少年犯罪问题,调查对象的范围便被社会标签所扩大,一些仅处于失业、失学状态的青少年也被社会舆论划入排查范围。当前的青少年犯罪预防存在着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解决。

(一)家庭教育中父母不能及时有效的引导未成年子女的行为

多数闲散青少年的家庭环境中会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或家庭暴力、或父母离异、或父母有犯罪前科等等。父母及其他家长在子女管理问题上出现分歧,抑或粗暴干涉增强孩子的逆反心理,加之父母普遍存在的急功近利的浮躁心态,强迫子女成为考试机器的情况也时有发生,子女的思想和行为动态并不能被家长及时发现并予以纠正引导,青少年的行为越来越走向犯罪的边缘,最终可能走上不归路。

家庭是个人社会化的开端,父母的权威对子女有着重大影响 ,又是子女社会支持的重要来源,家庭成员的相互关心无形中也能够对青少年的行为起到约束作用。当前的社会生活节奏加快,许多家庭中家长被迫于生活压力忙于工作,缺乏对子女的管教引导,青少年的非正式社会支持中家庭支持和约束力量被削弱,对青少年的健康成长产生不利影响。

(二)学校教育中对潜在的闲散青少年的管束力度欠缺

目前我国未满18周岁的青少年接受的教育多为九年义务教育,这一阶段的教育在我国属于半强制性教育模式,依靠学校及教师的社会权威培养学生的行为准则并教会学生学会与人合作,发展独立性并学会适应性调节。学校对每个学生有着同等的教育责任和义务,但在实际的现实生活中,多数学校的教师对厌学甚至逃学的潜在闲散青少年在长期教育约束没有效用的情况下,选择放弃对这类学生的管束,任其在学校无所事事或逃学。同时,学校环境中同龄群体对这类青少年的约束及社会支持作用并未挖掘并加以利用。在长期得不到老师同学重视、缺乏正常的同龄群体正常交往的情况下,潜在闲散青少年趋向于向社会寻找自己的伙伴和社会支持网,于是出现了诸多逃学青少年沦为街头帮伙成员或社会青年的状况。

违法犯罪的闲散青少年在学校往往是成绩相对落后,表现相对较差的学生,虽然他们走上犯罪道路主要是其自身原因,但学校因为教育不到位、管理不到位使学生放任自流亦是青少年犯罪的重要原因。

在高中之后的教育阶段,大部分职业技术学校、中专院校甚至大学的管理松散,许多学生在学期间与社会不良人员的频繁交往以及从事一些违法勾当,但学校相关管理部门不能及时发现予以控制;加之学生在校外实习期间脱离学校的管理环境,处在管理真空的这段时期也极易成为青少年犯罪的温床。

(三)公安机关缺乏专门机构和具备专业素质的专职警察

《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即《北京规则》)中对于少年警察专门做了十分明确的规定,在大城市里,应为此目的设立特种警察小组 。长期以来,我国公安机关是闲散青少年管理的重要部门,但公安机关警力不足又是一直影响社会治安的重要问题。公安机关缺乏必要警力成立专门的青少年犯罪防治和管理机构,因为各种现实问题,我国绝大多数地区并没有正式建立专门的青少年公安管理机构。

再者,由于并未建立专门的青少年警察机构,也就没有专门从事青少年犯罪管理的专门性人才。部分公安机关在处理青少年犯罪及其犯罪预防的过程中,忽视青少年犯罪的特点,单纯的“以罚代拘、以罚代刑”。不能有效的结合青少年家长、学校及其他相关部门形成闲散青少年犯罪预防的长效机制,有效遏制闲散青少年犯罪的再次发生。

(四)社会组织中管理责任不明

历年来,对社会闲散青少年的管理处于一种责任分工不明的状态,公安机关成为闲散青少年犯罪预防的主力,但与之相应的各级共青团组织、街道、社区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并没有切实发挥其在闲散青少年犯罪预防中的作用。由于青少年的犯罪预防工作具有点多、面广、量大等特点,相应的社会组织管理工作也十分繁琐复杂。学校这一青少年教育管理的重要组织也受于升学压力和其他原因,过于重视成绩,而忽视了学生的品德教育和心理辅导,抑或仅流于形式,埋下了潜在闲散青少年流入社会处于失管状况的隐患。青少年在学期间尚可以受到学校及共青团组织的教育约束,一旦流入社会,街道社区工作不能及时跟上,闲散青少年失管问题便得以凸现。闲散青少年出现违法犯罪问题后各组织之间的责任也就无法明确,犯罪预防工作的开展受到制约。

三、充分调动社区能动性加强对闲散青少年的犯罪预防

(一)营造良好的社区教育环境

教育不仅是学校的责任,也是社区组织工作的题中之义。青少年在学校接受文化和思想品德教育的同时,社区应该担负起净化良好的社区环境,建设社区教育的工作。积极发展社区教育,开展社区学校等加强青少年的多元化教育 ,特别是通过社区学校的工作实现对青少年的普法宣传工作,提高其法制意识和法制观念。加快青少年道德和心理素质的社会化过程,增强青少年的社会责任感和敬业精神,提高自身免疫力,防止不良环境的诱惑。

(二)发挥社区基层组织的作用,改变闲散青少年的失管状态

社区是青少年生活环境中的基本社会组织单元,尽可能的在实际工作中及时掌握青少年失学沦为闲散青少年的基本信息是闲散青少年犯罪预防工作中至关重要的一步。通过日常的住户走访工作,建立健全闲散青少年的管理档案,并及时予以更新。既能随时掌握本社区青少年的基本情况,也可以配合公安等其他管理部门做好社会综合治理工作。设置专门的青少年管理干事负责青少年管理工作也是社区对闲散青少年犯罪预防工作的题中之义。

(三)帮助重建修复闲散青少年的社会支持网

真正实现闲散青少年的犯罪预防,恢复青少年自身的社会支持网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按照马斯洛的理论,人类需要可以划分为生理、安全、归属与爱、尊重和自我实现五个层次 。一个人归属与爱的需要要求个体与他人建立感情的联系或关系,交友、恋爱、参加某种团体等等。闲散青少年在步入失学、失管、失业的状态后,缺乏同龄群体的交流,急于寻找某种归属,在没有相关的亲人或组织加以引导的情况下,容易与其它闲散青少年结成帮派团伙,引发违法犯罪。

社会支持网络理论认为,应当重视在问题中的个人的社会网络以及获得支持的程度,协助个人发展或维持社会支持网络,以提升其因应生活压力事件的资源 。政府、社会组织等能够为青少年建立起正式的社会支持体系,亲戚朋友邻里等非正式社会群体的社会支持需要社区加以协调修复。将闲散青少年置于社会支持体系之中也能够起到群体约束的作用,从源头上预防这一群体的违法犯罪行为发生,也能够更好的开展对已出现违反犯罪青少年的社区矫正工作。

青少年工作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国家的经济社会发展,遏制青少年的违法犯罪这一工作任重而道远。实现闲散青少年的犯罪预防仍需要国家、社会组织、家庭等各个方面的共同努力。

注释:

郑杭生.社会学概论.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88.

游涛.城市青少年犯罪预防问题研究——以丰台地区城市青少年犯罪问题为例.法制与经济.2011(12).64.

张蕾.公安机关防治青少年犯罪现存的问题及改进措施.刑事警察.2008(20).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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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聃龄.普通心理学,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6.329.

曾培芳.我国青少年犯罪预防和矫正理论与实践模式的整合——以社会控制与社会支持为视角.江西社会科学.2007(12).1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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