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理解学校权力与校长权力

时间:2022-03-14 09:54:23  阅读:

《中国教育报》社曾邀请了几位知名的中小学校长与教育管理专业的博士生们在北京师范大学举行了一场饶有趣味的小辩论,辩论主题为“当前校长权力够不够大?”校长方的观点是“当前校长权力不够大”,而博士生方的观点是“当前校长权力过大”。博士生方倾向于用政策法规的理论解释来论证对校长权力限制明显不够,而校长方倾向于用管理实践中校长权力受制的种种困境来论证己方观点。当时双方唇枪舌战,锋芒相向,互不认同。

笔者认为,论校长权力必须首先厘清两个概念,即学校权力和校长权力。学校权力是指学校在与社会进行资源交换时所拥有的权力资源,包括进行财务核算和收费、教学课程安排以及相应的人事管理、利益分配和财物控制等权力。而校长权力是指学校内部对学校组织权力的再分配,校长权力不仅受到上级部门的监督指导、学校外部社会舆论的影响,而且受到学校内部组织制度、文化习惯等机制的制约。不同的学校中,有着不同的组织形式、学校传统和教师权力意识,而不同的校长对权力的意志程度、控制能力以及相应的权力背景也各不相同。因此,许多时候家长、社会所强烈体验的校长权力其实质只是在教育(更多是优质教育)供需关系中处于优势的学校权力,而学校权力空间并不直接体现为校长权力。辩论中双方攻守的错位就在于这一概念使用的偏差,校长们所强调的往往是在科层官僚制下受制的学校权力现状,而博士生们则也缺少审视机构权力与校长权力的关系,所以缺乏说服力。

如果说我们把一定的社会历史发展条件下的社会权力空间看作由于各种资源分配使用的各种可能性的有限性而表现出一定的总量的恒常性和确定性,那么社会各部门间对权力的争夺的结果就是大家所看到的各部门利益的此消彼长。因此任何权力都体现在关系之中,体现于部门之间、组织之间以及个体之间的权力的分配和妥协。校长的权力扩张可以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对外寻求学校权力的扩大化,这时学校权力就由三个因素决定:学校间的地位关系,与上级主管部门及相关权力部门的关系,与社区、家长的关系;另一方面是指校长在学校内部进行的权力运作,它对于学校权力空间本身扩展并无太大意义,只是学校原有权力资源的开发、争夺和妥协。对于前者,在缺乏办学自主权和校长负责制并不完全实现的现实中,是有其合法性和积极意义的,即使学校在与社会进行资源交换的过程中产生一些权力交换和寻租,如社区家长愿意提供的资源处置,主管部门给予的专门性待遇的分配,校长对学校权力的扩展也能得到教师和其他教育支持者的理解。而对于后者,校长的民主作风或家长作风却往往直接影响到学校教师和学生的正当权益和精神风貌。

因此,讨论校长权力,我们可以获取一个基本的理论立足点,即我们承认学校作为对社会提供教育服务的机构所理应拥有的基本权力空间,而校长在领导学校教育教学和行使校长职责时也就自然获得学校权力空间中理应属于其个人的基本权力。这里的权力大小问题,一部分当然是制度建设的合理推演,更大一部分则是教育事业发展的自然结果。

限于篇幅,在此简单论述校长扩展权力有其先天优越条件。首先是由于学校组织的特殊性,不同学科、不同年级的教师间权力的分配难以平衡,也使学校成为“多权威的组织”,在许多学科领域以及教育教学领域难分高下,使校方(主要是校长)定夺成为提高效率的自然选择。其次是现行教育行政管理体制,本身就有很浓的“官本位”色彩,不必论科层制中上级赋予的各种权力,就是在行使各种民主制度中,校长也可利用规则的修订和人员的调配达到获取权力的目的。即使校长没有完全的人事决定权和财产处置权,校长也可以在人事调配和资源分配上做足文章,可以在财产控制和使用上发挥足够效能,同时校长自然垄断或首先掌控着来自教育行政部门的各类信息资源,而这正是教师在职务职称评比晋升方面平时所最为关注和依赖的东西。第三,作为知识分子的教师团体的松散性、妥协性特点使他们在权力争夺中失利,同时会在牢骚中寻求一些心理平衡和安慰。

我们以为,校长必须具备权力意识,这是依法行政和保证学校组织中公平效益兼顾的工作上的要求,也是民主集中制的要求和体现。但校长不可有太强的权力意志,因为毕竟学校内部的权力空间是有限的,校长权力意志的过分泛滥必然导致教师和学生的权力受损,以至最终伤害到教育事业本身。

(责任编辑 付一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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