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祠管理规章制度(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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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宗祠管理规章制度

  

  清朝宗族制度

  宗族的法规和要求

  宗族组织为维护其血缘共同体的存在和利益,有一套要求族人的行为规范,并受传统文化和中央集权的政治体制的制约。

  祠堂族长对族人拥有审判权。如四川唐氏宗族,倘族人犯有种种“非为”,“各房长确知,先以理戒,以情谕,至情理所不能感服,房长告知族长,族长会同族众,以其所犯过恶告明祖先,爰请家法,从重惩责”①。宗族惩治族人,要将族人“所犯过恶告明祖先”,向祖先“爰请家法”。《即墨杨氏家乘》所收康熙时所定《家法》规定:族人相讼,族中“尊长传其本支年老正直者,焚香誓于家庙,示无所徇,吐其实,定其曲直,小事开罪..大事告于祖宗朴责之..强悍不遵约束者,则公曰于官,以法处之”。“焚香誓于家庙,示无所徇”。江苏常州庄氏祠堂乾隆时所定宗约,对于祠堂的审判权叙述较细。该约:“族人相争,大干法纪,自难解免,倘属田土口争、一切家庭细故,族人可为调处者,不得邃行兴讼,告以情祠具禀宗祠,听族长、分长暨族之秉公持正者传集两造,在祖宗神位前论曲直、剖是非,其理屈与不肖者,当即随事惩罚,甚则绳以祖宗家法,令其改过自新,若顽梗不灵,轻则鸣鼓共攻,解官求治,重则祠中斥革,谱内削名,断勿徇纵”1/24②。祠堂族长依据家法对族人的处理,各族是不同的。前述杨氏宗族对于犯“大事”者要“朴责”,庄氏宗族对于小事“随事惩罚”,不改悔者“解官求治”,最严重的“祠中斥革、谱内削名”,即开除族籍。四川唐氏的“家法”在《宗规》中列有专条:“置家法一具,用竹片,长三尺,宽寸半,厚五分,上书唐氏家法字样,悬祠中内高朗处,祭祀时昭然若见,令其知惧。当用则用之..只用之族人者,示家教也”③。有的宗族对于不肖者,“举族鸣其罪,纳诸竹笼,沉诸海而不为过”④。江苏镇江赵氏宗族“有干犯名教伦理者,缚而沉之江中以呈官”①。祠堂族长还可以处死族人。安徽《弘农杨氏宗谱》则将宗族处死族人的权力作为“家法”明确地写入《宗族规条》:“族长既立,家法攸司,其于不肖子弟,轻则令其拜伏自悔,重则族长执法笞惩,至若大逆不孝,则族长会合族众,鸣公处死,虽独子不恕,另立贤嗣。”宗族对族人的要求,大致可分三种类型:一是规、约,如宗约、宗规、家规、族规、祠规,是宗族要求族人共同遵守的行为规范,具有强制性;二是禁、戒,如宗禁、家戒、家禁等,规定族人不许做的事情;三是训语,教诲族人如何做人,起伦理道德的教导作用。但这三方面往往混合在一起,可混称为宗规家训。其具体内容十分庞杂,举其大者,约有以下数端。

  2/24①

  《唐氏族谱》卷1,《宗规十条》同治十年定。

  ②《毗陵庄氏族谱》卷11。

  ③《唐氏族谱》卷1,《宗规十条》作于同治十年。

  ④《余姚孝义劳氏宗谱》卷1《旧谱条约并序》。

  ①刘献庭:《广阳杂记》卷4。

  宗族最强调族人处理好家庭关系,对父子、夫妻、兄弟、婆媳、祖孙、妯娌、叔(伯)侄、姑嫂、叔嫂等关系加以规范,一般不出儒家伦理的要求。其中最重视父子、兄弟关系,强调孝、悌之道,并把子弟的行为都纳入进去。《慈南干溪章氏宗谱》嘉庆时所定《族规》说:“孝悌为万化之原..盖父母为生身之本,兄弟乃手足之情,不孝固天理不容,不悌亦人情所不近,倘或灭绝天良,渐染敝俗,甚至双亲冻馁,同室操戈,如此之人,不待天诛神殛,在族人必须声罪共击,到祠杖竹,或鸣官治罪,以肃规约。”

  其次是要求族人睦宗族。合肥杨氏宗族要求族人“卑不犯尊,少不凌长”②。四川李氏宗族对同族中如何处理辈份关系,强调“同族伯叔昆仲自有定序”。还规定处理贫富关系的要求,“族中贫富不齐,富者不可骄,骄则招尤,亦易起侈荡之心,贫3/24者不可惰,惰则不惟益困,而且无所不至”①。合肥杨氏宗族也重视族中的贫富关系,认为“族间贫富自有不齐,然分则各门,合原一家,毋异视也,务要休戚相关,有无相恤,勿令无赖以致辱身,贱行陨节败名,有玷先祖也”②。

  宗族对族人的生活提出要求,涉及到娱乐、婚姻、丧葬、衣食住行、职业等等。

  宗族一般要求族人从事“士农工商”本业,做一名“四民”,反对族人成为无业游民。浙江《越州阮氏宗谱·翼青公家训》说:“培养子弟,务令执有一业,或读书、或力穑、或贸易、或操作,此之谓四民,盖有一事以束其身,心自不暇思及外务。其有不务正业者,是为游民,当禀请家、族长,随时训导,以禁止之。”苏州《彭氏宗谱》所载顺治时所定《条例》要求:“宗人生业以读书习礼为上,次则训徒、学医、务农,次则商贾贸迁,若违礼背训入于匪类者,斥而不书。”

  宗族要求族人生活勤俭,反对奢华。无锡郑氏认为:“士农工商,莫不各有其事,明而动,晦而休守,寸阴是惜,勤也;饮食淡泊,衣服不尚纷华,俭也。”③宗族对族人要求最多的是婚姻方面,强调门当户对,尤注重良贱不婚。

  宁波卢氏规定:“男女议亲,须门户相当及伦序不紊者,不4/24许苟且,以坏家风,男子不可出赘,女子不可入赘,其婚嫁止称家有无,毋得强为美观。”又认为:“妻也者,齐也,凡娶以配身也,若女失节为妻,自己失节也。子姓如有娶娼妇为妻,及良贱为婚者,俱不得入宗祠。”①该族虽强调良贱不婚,但反对婚姻论财,提倡婚事“称家有无”,量力而行,反对赘婚和娶寡妇。

  ②《弘农杨氏宗谱》卷首《碑记》。

  ①《李氏宗谱·宗范》。

  ②《弘农杨氏宗谱》卷首《宗谱规条》。

  ③《荥阳郑氏续修大统宗谱》卷3《四琏子格言》。

  有的宗族还要求族人的丧葬不作佛事,不闹丧,不可停柩不葬。湖南匡氏规定:“父母丧,必须依礼定限安葬,若惑于风水,或托故久停不葬者,俱属不孝,杖八十。”②四川唐氏认为:“佛事道场,荒诞不经,演戏吹唱,以忧为乐,一切繁文缛节,时俗之所尚,大非丧礼之所宜,徒耗资财,实无益耳。..至于葬亲,固宜卜吉壤,然惟求其不为道路,不傍沟洫,不近城市,择厚土而安厝,切不可执福阴之说,停柩不葬,日久迁延,设遇变故莫测,以致亲骸暴露,不能归窆,不孝之罪,孰大于是乎?”③宗族还对娱乐作了要求,无锡郑氏“戒游手好闲之人,5/24人之思,劳则日生,怠则日靡,即看戏一事,亦属无益,博弈好饮酒,终非善类”。④常州杨氏规定:“不许习丝竹唱词曲”。⑤宗族反对赌博,无锡郑氏提出“戒赌博:当今之世,赌风太甚,无论乡缙平等,皆好赌钱,甚至妇人女子,亦喜赌,一入赌场,废时失事,产业不能保”。认为赌博“消耗先人储业,所谓作无益害有益,诚宜切戒也。如子孙有犯者,急为禁止,能改则已,不改则宗祠重惩,仍责成其父兄伯叔督之,必改而后已,其诱人为非者同”。

  宗族要求家长善于治家,有的宗族注重从小培养子女,使其成为社会上合格的人才。湖南彭氏规定:“子弟之宜教也。少成若天性,习惯成自然,当幼小时,动静语言,便当使之归于正。姑息之爱不可也,浮薄之习宜去也,毋以轻佻为文明,毋以愚鲁为浑朴,随子弟之材质,士农工商各与本业,庶不致成为游民。若夫女儿,生长闺房,更当道以礼节,敬以孝顺,酿以和平,操以中馈,勤俭朴素,于归后,宜室宜家,斯亦父母之光也。”①要家长把儿子培养成“四民”正人,把女儿培养成讲究礼节、勤俭朴素、善于持家的未来的贤妻良母。

  对于不负责任教育子女的家长,有的宗族规定了惩罚的内容。无锡郑氏规定:“族中教子不严,习于败类者,宗祠戒谕,6/24使严督其子改过自新,有自父兄检束而游荡无赖者,宗祠责治,公议其执一业,而专托近支长辈督率之。”②宗族强调族人按时交纳赋税,做国家的顺民,避免给宗族带来麻烦。

  ①《甬上卢氏敬睦堂谱稿》卷1《宗约》。

  ②《匡氏续修族谱》卷首《原家规》。

  ③《唐氏族谱》卷1《家训》。

  ④《荥阳郑氏续修大统宗谱》卷3《四琏子格言》。

  ⑤《即墨杨氏家乘·家法》。

  ①《彭氏三修族谱》卷16《宗规十条》。

  ②《荥阳郑氏续修大统宗谱》卷3《宗约》。

  无锡郑氏提出:“要早完国课,官银粮米,倘有拖欠,差人临户,惊鸡闹犬,好不烦恼,依时早完,亦一快事。”③绍兴阮氏认为:“身际承平,无苛徭杂派之苦,衣租食税,悉出君恩,故国课最宜早完,必待胥吏追呼,是负恩也。吾愿族中急公亲上,毋稍迟滞。”④镇江金坛庄氏规定:“早完国课:赋税上关国计,下系考成,草莽君臣之义,惟此为重,须率先急公,依限完纳,毋得拖欠,贻累乡里。..况且功令森严,绅衿欠粮,即行奏销,凡属平民,岂容少恕”。⑤宗族把能否按时交纳赋税,看作是否忠君爱族的行为。清廷对宗族法规的政策清代宗族首领除7/24了重视年老分尊外,强调尚爵尚贤,宗族的领导主要由绅士充当。绅士是传统文化的载体,以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为己任,他们对宗族的领导,主要是要使宗族成为社会的稳定因素,替国家治理地方社会,把家法作为国法的补充,所谓“家之有规,犹国之有律,律不作,无以戢小人之心思,规不立,无以谨子弟之率履,惟是聊述家规”①。因此,许多宗族法规便是以国家的法规为参照系而设置的。绍兴阮氏乾隆时,“就国法所严人情易犯者,订为二十条,编入家规。后更望严正淳切家、族长,或朝夕训诲,或朔望申明。

  宗族法规维护社会秩序,受到朝廷欢迎。宗族为更好地行使权力,管好族人,往往请求政府予以支持,而朝廷则批准祠规,承认祠堂族长的审判权、族法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即墨杨氏家乘》康熙时记载该族家法“数十年来,多求官批照”,自行此法数十年,该族“无具两造者矣”,县官曾说:“尽如杨宅家法,直可刑措”。再如合肥杨氏,于乾隆二十九年建好祠堂,旋修宗谱,立有规条,并置祭产,但“相传而下,习俗移人”,“间有不孝子弟,将谱所列之规条,竟弁髦视之”,甚至以少犯长,以卑犯尊,未能合宗睦族。嘉庆十五年,该族生员数人赴县呈请祠规,知县于同年批复,要求“杨氏户、族人等知悉:嗣后务遵祠规,8/24父训其子,兄戒其弟,如敢不遵,许该族户、祠长人等指名禀县,以凭究治,决不宽贷,各宜凛遵毋违,特示”①。嘉庆十六年,该族将知县条示祠规刻石勒碑,以约束族人。

  不过清朝并不是予以宗族法规全部支持,在祠堂族长依据家法处死族人问题上,清朝的政策发生过变化。顺治、康熙时期,不承认祠堂族长对族人的处死权,到雍正时则得到了法律的公开承认。

  ③《荥阳郑氏续修宗谱》卷3《四琏子格言》。

  ④《越州阮氏宗谱》卷19《家训》。

  ⑤《金沙庄氏族谱》卷3,道光时定《家规》。

  ①《中湘下砂陈氏族谱》卷4。

  ①《弘农杨氏宗谱》卷首《杨氏宗谱碑序》、《宗谱碑记》。

  雍正五年,江西永新县发生了朱伦三同侄致死其屡次犯窃的弟弟的案件,刑部认为朱伦三应处以流徙的刑罚,雍正帝则认为族人犯法,使其伯叔兄弟受连累,尊长族人将其处死是“剪除凶恶,训戒子弟”,“亦是惩恶防患之道”②。不当拟以抵偿,将朱伦三的流徙罪宽免,并建议今后以此为例,于是九卿根据皇帝的旨意,定出恶人为尊长族人致死免抵之例。国家承认宗族私9/24法惩治族人以致死的权力,表明雍正帝完全依靠宗族维护地方社会秩序的态度。

  清朝对族权处死族人的公开承认,使得族权膨胀。乾隆帝上台伊始,便对宗族问题十分重视,他说江西一些地区私立禁约、规条、碑记,贫人有犯,并不鸣官,或用竹篓沉置水中,或掘土坑活埋致死,还勒逼亲属写立服状,不许声张,种种残恶,骇人听闻。对此他提出,如果有不法之徒,应当呈送政府官员,治以应得之罪,不能随便草菅人命,要求江西省“严加禁止”③。乾隆帝的这一措施,表明了他对雍正五年条例的否定态度。接着,乾隆二年两广总督鄂必达奏称,宗族贤愚不一,如果恃有减等免抵之例,相习成风,族人难免有冤屈者,请求删改。刑部同意,并指出“况生杀乃朝廷之大权,如有不法,自应明正刑章,不宜假手族人,以开其隙”①。于是将旧例删除。尽管如此,乾隆帝仍要求宗族发挥管理族人的功能。乾隆五年他针对游民问题,要求父兄族党严加管束不守本业之人,“不遵约束者,量行惩治”②。这就等于说,承认宗族要求族人守本业做好一名“四民”、反对成为游民的职业要求,并予这些宗族私法以政权的支持。乾隆帝的“量行惩治”,没有严格的标准,等于承认族权对族人实行除处死之外的惩治权力。乾隆二十四年,西安按察使杨缵绪提10/24议宗族致死有辱身贱行的族人,可否仍旧量行减等,乾隆帝则表示政权可代替族权惩治“不法之徒”,反对宗族任意处置族人。

  乾隆帝的上述政策,也基本上为以后各朝所执行。如前述合肥杨氏宗族乾隆十九年所定规条中,有处死大逆不孝子弟的内容,在嘉庆十五年,鉴于族人不听约束,请县政权批准祠规,本来这是为了加强对族人的管理,但呈请的祠规中,只规定:有匪类不安分者,该祠长率众牵祠内责罚,没有涉及到处死权问题,这是因为,乾隆规条只是宗族内部掌握的“私法”,嘉庆祠规需要官批,而政府不承认宗族致死族人的权力,所以在呈请的祠规中便没有了宗族处死权的内容。总之,清廷希望宗族法规按照国家法律办事,在政府的支持和监督之下,有限度地管理族人。

  族谱的修纂与收族

  ②《清世宗实录》卷57,雍正五年五月乙丑。

  ③《清高宗实录》卷18,乾隆元军五月丙午。

  ①《清文献通考》卷198,《刑四》。

  ②《清高宗实录》卷120,乾隆五年闰六月庚子。

  清代的宗族,多修有族谱,族谱又称家谱、家乘、宗谱等。浙江巡抚庄有恭认为,族谱之义有五善:本祖德、亲同姓、训子孙、睦故旧,更重要的是报国恩①。福建按察使彭希濂为《周11/24氏家乘》作序,也认为谱义有五:纪国恩、述祖德、敬宗收族、训子孙、有无相通。综合起来,修谱目的是:第一,尊祖,即本祖德、述祖德。就是要追述自始祖以来诸位祖先的事迹,缅怀其功德,教育子孙,使子孙产生尊祖、法祖的观念。而“祖德”,一般是儒家伦理修身较深的表现。尊祖也包含按照祖先宗规家训要求自己的含义。尊祖可以收族。第二,收族,即亲同姓,敬宗收族。族谱把同一始祖或同一支祖下的子孙合于同一族谱,使族人通过确定自己同祖先、同族人的关系,在尊祖意识下加深彼此的关系,增加血缘的向心力和凝聚力。如同清人所说:“宗者总也,族者聚也,宗族而有谱,正在总聚其原本也。虽宗有大小,属有亲疏,时有远近,居有迁徙,总以一体所分,使无谱以聚之,几同陌路矣。”②收族也可更好地尊祖。第三,训子孙。族谱多载有宗规家训,用来教训子孙。还有族谱的体例含有褒贬的原则,也是教育族人的手段。第四,忠君报国,即纪国恩、报国恩。族谱多把有功名、做官视作受皇恩、国恩的结果,将其视作一种荣耀,载有官宦者沐浴皇恩的情况,更把修族收族作为忠君报国的行为。清人说“谱之修也,内以纲维人伦之大本,外以辅翼朝廷之政治,此岂小补云尔哉!故苏子有云:‘观吾谱者,孝第之心,油然而生’,则移孝作忠,不亦增光家乘也乎?”③第五,有无12/24相通,即通过合族,加强族人彼此间的认同感,增进联系和感情,从而恤贫穷,救患难。实际这一条也可并入第二条。第六,睦故旧,就是通过修谱加强同朋友的联系和交往。这一条对清人特别是社会影响不大的宗族来说,并不重要。事实上,在清人的修谱观里,前四条比较重要,四者的关系是互为影响,尊祖为了收族,收族可以更好地尊祖,尊祖收族才可教训好子孙,教育好子孙则能更好地尊祖收族,尊祖、收族、训子孙也就是报恩了。四者之中,又以尊祖、收族为主,尤以收族为核心。

  族谱有统族谱、支(房)谱之分,族谱体例的基本形式有谱序、谱例(凡例、例言)、修谱名目、像赞、诰敕、宗规家训、世系(表、图)、世系录(世录、齿录、世纪)、派语(班派、班次)、宦绩考、传记(谱传、家传、世传、内传、外传、宗德、阃仪、德行、宜淑)、祠堂(记、图)、墓图、祠产、先世考辨、艺文、余庆录、五服图、领谱字号等,其中最主要的内容是:序、例、规训、世系(表、图、录)、传记、祠堂、祠产、坟墓。

  ①《毗陵庄氏族谱》卷首《乾隆辛巳谱传序》。

  ②苏州《彭氏宗谱》,乾隆七年《增修族谱序》。

  ③广西平乐《邓氏宗谱》同治三年《邓氏族谱序》。

  族谱繁简不同,最简单的族谱,只有世系的记录,因此,13/24最体现族谱功能的,当是这部分。世系记载宗族的成员及其血缘关系,以图表的形式表现,清代的族谱世系统宗谱始于始祖,支谱起于支祖,世系的记载方式基本上借鉴宋代欧阳修、苏洵的谱例纂修,“欧氏五代为图,备五服也,其体直序,世序横推,准以小宗法,五世不迁。苏氏九代为图,备九族也,其体平列,世序直陈,统以大宗法,百世不迁”①。最简单的族谱中只有人名,详细些的,人名后标明该人生卒、婚配、葬地等。也有的族谱将族人履历情况单列出,成世系录、世系、世系考。关于世系的功能,乾隆时大学士刘伦说:“谱之为言,布也,布一族之长幼尊卑于简端也”。①《荥阳郑氏续修大统宗谱》卷3《宗约》:“谱列先人世次,支联派别,分辨尊卑、嫡庶,以便采本寻源。”族谱就是通过祖宗的原始、支派由来,考世系、辨亲疏,增进共同感,并使族人寻找自己在血缘关系网中的位置,确定亲疏、尊卑的等级秩序。有的族谱对于“子孙有功祖宗,如坟墓、祠堂、谱牒之类,即于世表本名下直注其事,以示不祧,反是则于本名下昭书不肖事实,以为后戒”②。族谱的褒贬作用是显而易见的,一般族谱出于维护宗法的等级、名分,其记载异姓继子和本宗继子不同,守寡与再醮有别,元配与继妾区分,都反映这种情况。族谱的传记,形式多样,有辑录正史、方志、文集的列传,和记14/24载族人言行的一般传记文,如墓志铭、祭文、行状、寿序。有的族谱还把族人的事迹按性质加以分类,如忠义、节孝等。

  族谱是由宗族负责人和文化人组织纂修的。族谱修成后,要不断续修,清人修谱的时间不尽一致,就一般而言,“修谱通例以三十年为断,迟之至六十年而止”③。三十年一修是“通例”,其原因,据《余姚朱氏宗谱》卷首《一本堂旧立规条》:“父子相继为一世,前后相告大约不过三十年,故谱必三十年一修,前者已故,来者日新,莫为之前,虽美弗彰,莫为之后,虽盛弗传。”因为有这样的“通例”,所以“三十年不修谱,即为不孝”④。六十年一修,算是“迟之”。也有的宗族修谱甚勤,所谓“世之重谱者,每五年一小修葺,十年一大修”⑤。族谱的不断续修,使新增族人入谱,保证族史的连续性,同时,每一次续修也是一次收族活动。

  修族的资料,主要来源于平时的积累,常州庄氏乾隆二十六年修谱,要求族人“自今以往,每分之人,各具素纸,岁记其亲分之名字、履历、男女、嫁娶、生卒年月,三年合成一稿,三十年后梓而颁之”①。

  ①《匡氏续修族谱》卷首《新凡例》。

  ①《毗陵高氏宗谱》卷1《合修宗谱序》。

  15/24②

  《小留徐氏九修宗谱》卷2《凡例》。

  ③《匡氏续修族谱》卷首《自叙》。

  ④《古皖刘氏重修宗谱·序》。

  ⑤浙江绍兴《马氏分支宗谱》,乾隆四十四年《重修马氏分支谱序》。

  ①《毗陵庄氏族谱》卷首。

  清人的修谱,受到朝廷的提倡。顺治十八年始修皇帝的家谱《宗室玉牒》,定制十年续修一次,乾隆九年修《八旗满洲氏族通谱》。《圣谕广训》明确号召“修族谱以联疏远”,以此作为笃宗族的手段。事实上,民间也是这样认识的,江苏武进潘姓便把未修族谱看作是“有违圣祖仁皇帝敦孝弟、笃宗族之训,遂招集族人,急急而续修之”②。清朝官员贯彻朝廷的要求,康熙中,湖南宜章知县蒋宗芝鉴于该地人视修谱为“不急之务”,加以劝说,该地大姓立即响应,“于是族谱之作始盛”③。

  朝廷的提倡,绅士的响应,形成了清代族谱的一个特点,即把圣谕载入谱书,或把顺治九年,清朝要求人民学习朱元璋“孝顺父母,恭敬长上,和睦乡里,教训子孙,各安生理,无作非为”的“圣谕六言”,载入族谱,大量的是把康熙《上谕十六字》收入族谱,有的族谱甚至把洋洋万言的《圣谕广训》也收入族谱,16/24如乾隆时修湖南《吴氏重修族谱》、浙江《萧山新田施氏宗谱》收入嘉庄时抄录的《圣谕广训》,道光时所修四川仪陇《胡氏宗谱》也录入《圣谕广训》。而以此所制定的宗规家训就更多了。如同治十年四川唐氏所修《家训十则》的具体内容,基本是照搬《圣谕广训》①。有的族谱要求“圣谕当遵”,即以这些“圣谕”治理宗族。清代族谱的这种特点,表明族谱进一步纳入政治范畴,“圣谕”更加深入人们的生活。

  族田

  宗族共同体为了祭祀祖先,维持祠堂的各项费用,修纂族谱,以及赡养和培养族人,需要一定的经济费用,因此,很多宗族设置了宗族集体的公共财产——族田。

  族田的名称很多,大致可分为祭田和义田两类。种类不同,管理也有差别。乾隆年间江苏巡抚庄有恭就清代族田问题指出:“直省士庶之家,其笃念亲友者,每立祀产以供先世蒸尝,立义田以赡同宗贫乏,其祀产、义田岁所收获,除完纳条漕及春秋祭扫、赡给支销外,所有赢余,俱储积以备饥年之用。”②祀产主要是指祭田,又叫祠田、祀田、蒸尝田等,一般的宗族都有数量不等的这类土地,收入主要作为祭祖的费用,因祭田附属于祠堂,祭田的管理,也多同祠堂的组织形式一致。大的宗祠设专人管理,17/24如江苏武进吴氏宗族规定:“公堂祭田,必才品兼优者方可令其经管,令举一人总理,二人监察。”③

  ②《毗陵永宁潘氏宗谱》卷1《潘氏续修宗谱序》。

  ③《曹氏族谱》蒋宗芝序。

  ①《唐氏族谱》卷1。

  ②《皇清奏议》卷50《请定盗卖盗买祀产义田之例》。

  ③《吴氏宗谱》卷1《宗规》。

  多数宗族由各支轮流管理祠堂和祭田,如乾隆时广东归善张姓共有尝田五石,由五房轮流收租办祭。江西上饶王姓有祀田十八石,由三房轮流收租供祭④。江西会昌刘氏有“公共祖遗祭田一处”,“原系各房每年佥点经管公堂首事,收租完粮祭祀用度”①。祭田数量不大,一般是几十亩,但它是普遍存在的。义田,又称润族田、公田,设立义田是为了“供一族之公用”②。主要用来赡族,赡族的费用比祭田的费用大,义田的数量一般也比祭田多,常是几百亩,甚至上千亩。义田多的宗族,除了类似祭田的管理方法外,往往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义庄。义庄有专门的房屋和人员,江苏常熟王氏有一千多亩义田,用给“力不能自养者”,并奖励孀妇和贞孝者,设怀义堂义庄,“择诚实有力者一正二副,或本族或异姓,听怀义堂后裔请定”③。义田在全18/24国出现的地区很多,但主要集中于江苏南部。族田收入的用途,庄有恭认为是完纳国课(条漕)、祭祖扫墓、赡族、储积备荒。桐城方氏用于建房屋、岁祀、助葬、赈不能自存者、助学、置田,广东是祭祀、助学、赡族、救荒,综合起来,可概括为完纳国课、祭祀、赡族、助学、救荒五项,而以祭祀、赡族、助学为主。因此,就有了祭田、润族田、学田的名称。有的宗族因专门设立助学的田产,这类土地称为书田、义塾田、学田、膏火庆田等,不妨用书田概称之。设有书田的宗族,一般也同时设立义学,培养本支或本族子弟。在江苏昭文,归氏“其田之供祀事者以百计,资本支子弟读书者以千计,谓之书田”④。

  族正制度

  族正制是伴随保甲制而出现的。清朝十分重视推行保甲制,雍正帝以保甲制为弥盗良法,鉴于保甲制奉行不力的情况,在雍正四年严饬力行。他针对聚族而居地区的实际情形,规定:“凡有堡子、村庄聚族满百人以上,保甲不能遍查者,拣选族中人品刚方、素为J族敬惮之人,立为族正。如有匪类,报官究治,徇情隐匿者与保甲一体治罪。”①族正的作用是稽察匪类,起到保甲的职能。

  雍正朝以后,清朝在聚族而居的福建、广东、江西等省曾大19/24规模地推行族正制。除通过族正制实行保甲制的作用外,还为了惩治宗族的械斗、健讼,治理宗族带来的社会问题,加强国家对地方社会秩序的控制。

  ④《清代地租形态》中华书局1982年版,第27页,390页。

  ①《清代土地占有关系与佃农抗租斗争》下册,第704页。

  ②《毗陵冯氏宗谱》卷20《始立公帑碑记》。

  ③《太原王氏家乘》卷7。

  ④《养一斋文集》卷9《昭文归氏书田记》。

  ①《清朝文献通考》卷23《职役三》。

  乾隆时期最先推行族正制的是福建省的漳州和泉州两府,这里械斗之风甚盛,乾隆二年,福建地方官郝玉麟等建议重惩为首起意械斗之人和因小事互相格斗者,还提出:“泉、漳等处,大姓聚族而居,多至数千余丁,非乡保所不能稽查,是以族长之外,设立族正、房长,官给印照,责令约束族丁,嗣后请严行申饬,如有作奸犯科者,除将本人定罪外,其族正、房长予以连坐。”②乾隆帝同意实行。乾隆十三年,又在全省推广族正制③。广东推广族正制是在乾隆六年,按察使潘思榘对该省宗族的械斗在于祭田收入管理不善,所用非宜,建议仿照宋代范仲淹义20/24田法,令地方官让每族公举老成公正二人,为族正、副,管理尝租,不得用于械斗讼费,否则“究处族正、副,追出讼费买谷,增贮社仓,以赈乡里”①。被乾隆帝批准。乾隆十五年,广东又推广了族正制②。江西也在乾隆七年试行族正制③,其内容是:“酌定祠规,列示祠中,予以化导约束之责,族中有口角争讼之事,传集祠正,秉公分剖,先以家法劝戒。”④“所有祠费但充祠中正用,永不许取具讼之资。”⑤江西的族正又称祠正,职责是掌握祠堂权力,按照国家要求约束宗族。

  闽、粤、赣三省的族正制各有特点,族正具有的权力,江西最大,广东次之,福建最小。族正的职权是:“合族子姓俱听族正、副约束,有口事不法,听族正、副教训,不从禀究,遇有两姓互争田土钱债丧葬婚姻及一切口角微嫌失误,许两姓之族正、副公处,处断不明,将两造情事,据实直书,粘连各原词,禀官剖断,毋许两姓凶械人命”。族正被赋予了一定的管理权和司法权,可“约束”、“教训”族众,处理族内纠纷,并有“禀官”的权力。族正还管理族田的收入和使用:“除每年祭祀费用外,其余酌给族正、副饩廪,并周恤该族贫窭孤寡,如尚有余,建学延师,训课族中俊秀,不许丝毫妄干,每年底将该年所收租息共若干石,祭祀、师生修金、膏火若干石,周恤族人贫乏若干石,有21/24无剩余,逐一开造清册,呈送州县核查存案。”族正称职与否,有赏有罚:“如果一年之内,尝租所入无私,族人安静无事,年底地方官给予花红,仍令充当,三年已满,毫无过犯,生员即以优生荐举,详给匾额,以示鼓励。”“倘有敢违,因仍前弊,尝租不归实用,以及族人造事生端,好勇斗狠,既不规劝,又复徇隐故纵,除本犯按律究拟外,族正副、保甲一例治罪。其有首先寻衅及同恶相济并挟嫌诬禀者,事发之日,依律治罪,如系生监,情轻则传教官当堂责儆,情重则详革究拟,另举充补。尝租一并入官充公,倘五年后该族众果能悔过自新,出具不敢有犯听处甘结,地方官出具印结,通送所□酌□归返尝租,以示鼓励。”①

  ②《清高宗实录》卷69,乾隆二年八月。

  ③《清高宗实录》卷313,乾隆十三年四月。

  ①《清高宗实录》卷317,乾隆六年二月。

  ②《广东清代档案录》,《户役·田宅·山坟》。

  ③《培远堂偶存稿》卷13《谕议每族各设约正》。

  ④《皇朝经世文编》卷58《寄杨朴园景素书》。

  ⑤《西江政要》,道光三年七月《民间选立族正劝化章程》。

  综上所述,清廷要求宗族选举产生的族正,是其所在宗22/24族中有影响的人物,可以作为宗族的代表,向政府承诺自治的义务,同时,族正又握有政府予以的权力管理族人。族正既不同于族长,又不同于政府官员,身份具有双重性,成为政府与宗族之间的媒介,也可以说是一种“职役”,族正制的实行,目的是使宗族纳入到政权的控制之下。

  族正制的实行并非通行无阻。乾隆中叶,伴随着人口膨胀和吏治不清,宗族的势力膨胀,械斗、健讼等行为日益严重化,影响清代的地方社会秩序,族正制并没有起到清朝预期的效果。因此,清政府采取了扼制宗族发展的新措施,乾隆二十九年江西巡抚针对江西省宗族势力的发展,通饬各属,将各宗族荒诞不经之始祖牌位查毁,谱并削正,撤回在外府州县奉附的支祖,废掉在省城、府城建立的宗祠②。乾隆帝还下令全国仿照江西进行稽察③。乾隆三十一年,广东巡抚王检,也因宗族尝租每滋械斗之弊,请求散其田产,乾隆帝命令“督抚严饬地方官实力查察,如有此等自恃祠产丰厚,以致纠合族众械斗毙命,及给产顶凶之事,除将本犯按律严惩外,照该抚所请,将祠内所有田产声明,分给一族之人,俾凶徒知所警惧,而守分之善良,仍得保有世业,以赡族人,于风俗人心较有裨益。..著将此通谕各省督抚,饬属一体留心妥办”①。江西、广东对宗族的治理,两次都被乾隆帝向23/24全国推广,构成了清中叶政府对祠堂、祠产打击和抑制的较为普遍行为。乾隆帝在后期也改变了对族正的看法,五十四年,福建巡抚徐嗣曾为治理福建械斗,建议责成族正约束族人,“一岁之中,族内全无命盗械斗等案,给匾奖励,三年无犯及能将滋事匪徒查缚送官者,奏给顶带”②。乾隆帝认为“各处族正,鲜有奉公守法之人。..设再明将降谕旨,责令专办,给以顶带,其弊盖无所底止”③,不准徐氏实行,乾隆帝此时对族正制持保留态度。

  ①《广东清代档案录》,《户役·田宅·山坟》。

  ②《宫中档乾隆朝奏折》第21辑,二十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③《清高宗实录》卷709,乾隆二十九年四月庚子。

  ①《定例汇编》卷9《户例·田宅》。

  ②《清高宗实录》卷1335,乾隆五十四年七月庚戌。

  ③《清高宗实录》卷1335,乾隆五十四年七月辛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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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宗祠管理规章制度

  

  清朝宗族制度

  宗族的法规和要求

  宗族组织为维护其血缘共同体的存在和利益,有一套要求族人的行为规范,并受传统文化和中央集权的政治体制的制约;祠堂族长对族人拥有审判权;如四川唐氏宗族,倘族人犯有种种“非为”,“各房长确知,先以理戒,以情谕,至情理所不能感服,房长告知族长,族长会同族众,以其所犯过恶告明祖先,爰请家法,从重惩责”①;宗族惩治族人,要将族人“所犯过恶告明祖先”,向祖先“爰请家法”;即墨杨氏家乘所收康熙时所定家法规定:族人相讼,族中“尊长传其本支年老正直者,焚香誓于家庙,示无所徇,吐其实,定其曲直,小事开罪..大事告于祖宗朴责之..强悍不遵约束者,则公曰于官,以法处之”;“焚香誓于家庙,示无所徇”;江苏常州庄氏祠堂乾隆时所定宗约,对于祠堂的审判权叙述较细;该约:“族人相争,大干法纪,自难解免,倘属田土口争、一切家庭细故,族人可为调处者,不得邃行兴讼,告以情祠具禀宗祠,听族长、分长暨族之秉公持正者传集两造,在祖宗神位前论曲直、剖是非,其理屈与不肖者,当即随事惩罚,甚则绳以祖宗家法,令其改过自新,若顽梗不灵,轻则鸣鼓共攻,解官求治,重则祠中斥革,谱内削名,断勿徇纵”②;祠堂族长依据家法对族人的处理,各族是不同的;前述杨氏宗族对于犯“大事”者要“朴责”,庄氏宗族对于小事“随事惩罚”,不改悔者“解官求治”,最严重的“祠中斥革、谱内削名”,即开除族籍;四川唐氏的“家法”在宗规中列有专条:“置家法一具,用竹片,长三尺,宽寸半,厚五分,上书唐氏家法字样,悬祠中内高朗处,祭祀时昭然若见,令其知惧;当用则用之..只用之族人者,示家教也”③;有的宗族对于不肖者,“举族鸣其罪,纳诸竹笼,沉诸海而不为过”④;江苏镇江赵氏宗族“有干犯名教伦理者,缚而沉之江中以呈官”①;祠堂族长还可以处死族人;安徽弘农杨氏宗谱则将宗族处死族人的权力作为“家法”明确地写入宗族规条:“族长既立,家法攸司,其于不肖子弟,轻则令其拜伏自悔,重则族长执法笞惩,至若大逆不孝,则族长会合族众,鸣公处死,虽独子不恕,另立贤嗣;”宗族对族人的要求,大致可分三种类型:一是规、约,如宗约、宗规、家规、族规、祠规,是宗族要求族人共同遵守的行为规范,具有强制性;二是禁、戒,如宗禁、家戒、家禁等,规定族人不许做的事情;三是训语,教诲族人如何做人,起伦理道德的教导作用;但这三方面往往混合在一起,可混称为宗规家训;其具体内容十分庞杂,举其大者,约有以下数端;

  ①唐氏族谱卷1,宗规十条同治十年定;

  ②毗陵庄氏族谱卷11;

  ③唐氏族谱卷1,宗规十条作于同治十年;

  ④余姚孝义劳氏宗谱卷1旧谱条约并序;

  ①刘献庭:广阳杂记卷4;

  宗族最强调族人处理好家庭关系,对父子、夫妻、兄弟、婆媳、祖孙、妯娌、叔伯侄、姑嫂、叔嫂等关系加以规范,一般不出儒家伦理的要求;其中最重视父子、兄弟关系,强调孝、悌之道,并把子弟的行为都纳入进去;慈南干溪章氏宗谱嘉庆时所定族规说:“孝悌为万化之原..盖父母为生身之本,兄弟乃手足之情,不孝固天理不容,不悌亦人情所不近,倘或灭绝天良,渐染敝俗,甚至双亲冻馁,同室操戈,如此之人,不待天诛神殛,在族人必须声罪共击,到祠杖竹,或鸣官治罪,以肃规约;”

  其次是要求族人睦宗族;合肥杨氏宗族要求族人“卑不犯尊,少不凌长”②;四川李氏宗族对同族中如何处理辈份关系,强调“同族伯叔昆仲自有定序”;还规定处理贫富关系的要求,“族中贫富不齐,富者不可骄,骄则招尤,亦易起侈荡之心,贫者不可惰,惰则不惟益困,而且无所不至”①;合肥杨氏宗族也重视族中的贫富关系,认为“族间贫富自有不齐,然分则各门,合原一家,毋异视也,务要休戚相关,有无相恤,勿令无赖以致辱身,贱行陨节败名,有玷先祖也”②;

  宗族对族人的生活提出要求,涉及到娱乐、婚姻、丧葬、衣食住行、职业等等;

  宗族一般要求族人从事“士农工商”本业,做一名“四民”,反对族人成为无业游民;浙江

  越州阮氏宗谱·翼青公家训说:“培养子弟,务令执有一业,或读书、或力穑、或贸易、或操作,此之谓四民,盖有一事以束其身,心自不暇思及外务;其有不务正业者,是为游民,当禀请家、族长,随时训导,以禁止之;”苏州彭氏宗谱所载顺治时所定条例要求:“宗人生业以读书习礼为上,次则训徒、学医、务农,次则商贾贸迁,若违礼背训入于匪类者,斥而不书;”

  宗族要求族人生活勤俭,反对奢华;无锡郑氏认为:“士农工商,莫不各有其事,明而动,晦而休守,寸阴是惜,勤也;饮食淡泊,衣服不尚纷华,俭也;”③宗族对族人要求最多的是婚姻方面,强调门当户对,尤注重良贱不婚;宁波卢氏规定:“男女议亲,须门户相当及伦序不紊者,不许苟且,以坏家风,男子不可出赘,女子不可入赘,其婚嫁止称家有无,毋得强为美观;”又认为:“妻也者,齐也,凡娶以配身也,若女失节为妻,自己失节也;子姓如有娶娼妇为妻,及良贱为婚者,俱不得入宗祠;”①该族虽强调良贱不婚,但反对婚姻论财,提倡婚事“称家有无”,量力而行,反对赘婚和娶寡妇;

  ②弘农杨氏宗谱卷首碑记;

  ①李氏宗谱·宗范;

  ②弘农杨氏宗谱卷首宗谱规条;

  ③荥阳郑氏续修大统宗谱卷3四琏子格言;

  有的宗族还要求族人的丧葬不作佛事,不闹丧,不可停柩不葬;湖南匡氏规定:“父母丧,必须依礼定限安葬,若惑于风水,或托故久停不葬者,俱属不孝,杖八十;”②四川唐氏认为:“佛事道场,荒诞不经,演戏吹唱,以忧为乐,一切繁文缛节,时俗之所尚,大非丧礼之所宜,徒耗资财,实无益耳;..至于葬亲,固宜卜吉壤,然惟求其不为道路,不傍沟洫,不近城市,择厚土而安厝,切不可执福阴之说,停柩不葬,日久迁延,设遇变故莫测,以致亲骸暴露,不能归窆,不孝之罪,孰大于是乎

  ”③宗族还对娱乐作了要求,无锡郑氏“戒游手好闲之人,人之思,劳则日生,怠则日靡,即看戏一事,亦属无益,博弈好饮酒,终非善类”;④常州杨氏规定:“不许习丝竹唱词曲”;⑤宗族反对赌博,无锡郑氏提出“戒赌博:当今之世,赌风太甚,无论乡缙平等,皆好赌钱,甚至妇人女子,亦喜赌,一入赌场,废时失事,产业不能保”;认为赌博“消耗先人储业,所谓作无益害有益,诚宜切戒也;如子孙有犯者,急为禁止,能改则已,不改则宗祠重惩,仍责成其父兄伯叔督之,必改而后已,其诱人为非者同”;

  宗族要求家长善于治家,有的宗族注重从小培养子女,使其成为社会上合格的人才;湖南彭氏规定:“子弟之宜教也;少成若天性,习惯成自然,当幼小时,动静语言,便当使之归于正;姑息之爱不可也,浮薄之习宜去也,毋以轻佻为文明,毋以愚鲁为浑朴,随子弟之材质,士农工商各与本业,庶不致成为游民;若夫女儿,生长闺房,更当道以礼节,敬以孝顺,酿以和平,操以中馈,勤俭朴素,于归后,宜室宜家,斯亦父母之光也;”①要家长把儿子培养成“四民”正人,把女儿培养成讲究礼节、勤俭朴素、善于持家的未来的贤妻良母;对于不负责任教育子女的家长,有的宗族规定了惩罚的内容;无锡郑氏规定:“族中教子不严,习于败类者,宗祠戒谕,使严督其子改过自新,有自父兄检束而游荡无赖者,宗祠责治,公议其执一业,而专托近支长辈督率之;”②宗族强调族人按时交纳赋税,做国家的顺民,避免给宗族带来麻烦;

  ①甬上卢氏敬睦堂谱稿卷1宗约;

  ②匡氏续修族谱卷首原家规;

  ③唐氏族谱卷1家训;

  ④荥阳郑氏续修大统宗谱卷3四琏子格言;

  ⑤即墨杨氏家乘·家法;

  ①彭氏三修族谱卷16宗规十条;

  ②荥阳郑氏续修大统宗谱卷3宗约;

  无锡郑氏提出:“要早完国课,官银粮米,倘有拖欠,差人临户,惊鸡闹犬,好不烦恼,依时早完,

  亦一快事;”③绍兴阮氏认为:“身际承平,无苛徭杂派之苦,衣租食税,悉出君恩,故国课最宜早完,必待胥吏追呼,是负恩也;吾愿族中急公亲上,毋稍迟滞;”④镇江金坛庄氏规定:“早完国课:赋税上关国计,下系考成,草莽君臣之义,惟此为重,须率先急公,依限完纳,毋得拖欠,贻累乡里;..况且功令森严,绅衿欠粮,即行奏销,凡属平民,岂容少恕”;⑤宗族把能否按时交纳赋税,看作是否忠君爱族的行为;清廷对宗族法规的政策清代宗族首领除了重视年老分尊外,强调尚爵尚贤,宗族的领导主要由绅士充当;绅士是传统文化的载体,以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为己任,他们对宗族的领导,主要是要使宗族成为社会的稳定因素,替国家治理地方社会,把家法作为国法的补充,所谓“家之有规,犹国之有律,律不作,无以戢小人之心思,规不立,无以谨子弟之率履,惟是聊述家规”①;因此,许多宗族法规便是以国家的法规为参照系而设置的;绍兴阮氏乾隆时“,就国法所严人情易犯者,订为二十条,编入家规;后更望严正淳切家、族长,或朝夕训诲,或朔望申明;

  宗族法规维护社会秩序,受到朝廷欢迎;宗族为更好地行使权力,管好族人,往往请求政府予以支持,而朝廷则批准祠规,承认祠堂族长的审判权、族法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即墨杨氏家乘康熙时记载该族家法“数十年来,多求官批照”,自行此法数十年,该族“无具两造者矣”,县官曾说:“尽如杨宅家法,直可刑措”;再如合肥杨氏,于乾隆二十九年建好祠堂,旋修宗谱,立有规条,并置祭产,但“相传而下,习俗移人”,“间有不孝子弟,将谱所列之规条,竟弁髦视之”,甚至以少犯长,以卑犯尊,未能合宗睦族;嘉庆十五年,该族生员数人赴县呈请祠规,知县于同年批复,要求“杨氏户、族人等知悉:嗣后务遵祠规,父训其子,兄戒其弟,如敢不遵,许该族户、祠长人等指名禀县,以凭究治,决不宽贷,各宜凛遵毋违,特示”①;嘉庆十六年,该族将知县条示祠规刻石勒碑,以约束族人;不过清朝并不是予以宗族法规全部支持,在祠堂族长依据家法处死族人问题上,清朝的政策发生过变化;顺治、康熙时期,不承认祠堂族长对族人的处死权,到雍正时则得到了法律的公开承认;

  ③荥阳郑氏续修宗谱卷3四琏子格言;

  ④越州阮氏宗谱卷19家训;

  ⑤金沙庄氏族谱卷3,道光时定家规;

  ①中湘下砂陈氏族谱卷4;

  ①弘农杨氏宗谱卷首杨氏宗谱碑序、宗谱碑记;

  雍正五年,江西永新县发生了朱伦三同侄致死其屡次犯窃的弟弟的案件,刑部认为朱伦三应处以流徙的刑罚,雍正帝则认为族人犯法,使其伯叔兄弟受连累,尊长族人将其处死是“剪除凶恶,训戒子弟”,“亦是惩恶防患之道”②;不当拟以抵偿,将朱伦三的流徙罪宽免,并建议今后以此为例,于是九卿根据皇帝的旨意,定出恶人为尊长族人致死免抵之例;国家承认宗族私法惩治族人以致死的权力,表明雍正帝完全依靠宗族维护地方社会秩序的态度;

  清朝对族权处死族人的公开承认,使得族权膨胀;乾隆帝上台伊始,便对宗族问题十分重视,他说江西一些地区私立禁约、规条、碑记,贫人有犯,并不鸣官,或用竹篓沉置水中,或掘土坑活埋致死,还勒逼亲属写立服状,不许声张,种种残恶,骇人听闻;对此他提出,如果有不法之徒,应当呈送政府官员,治以应得之罪,不能随便草菅人命,要求江西省“严加禁止”③;乾隆帝的这一措施,表明了他对雍正五年条例的否定态度;接着,乾隆二年两广总督鄂必达奏称,宗族贤愚不一,如果恃有减等免抵之例,相习成风,族人难免有冤屈者,请求删改;刑部同意,并指出“况生杀乃朝廷之大权,如有不法,自应明正刑章,不宜假手族人,以开其隙”①;于是将旧例删除;尽管如此,乾隆帝仍要求宗族发挥管理族人的功能;乾隆五年他针对游民问题,要求父兄族党严加管束不守本业之人,“不遵约束者,量行惩治”②;这就等于说,承认宗族要求族人守本业做好一名“四民”、反对成为游民的职业要求,并予这些宗族私法以政权的支持;乾隆帝的“量行惩治”,没有严格的标准,等于承认族权对族人实行除处死之外的惩治权力;乾隆二十四年,西安按察

  使杨缵绪提议宗族致死有辱身贱行的族人,可否仍旧量行减等,乾隆帝则表示政权可代替族权惩治“不法之徒”,反对宗族任意处置族人;

  乾隆帝的上述政策,也基本上为以后各朝所执行;如前述合肥杨氏宗族乾隆十九年所定规条中,有处死大逆不孝子弟的内容,在嘉庆十五年,鉴于族人不听约束,请县政权批准祠规,本来这是为了加强对族人的管理,但呈请的祠规中,只规定:有匪类不安分者,该祠长率众牵祠内责罚,没有涉及到处死权问题,这是因为,乾隆规条只是宗族内部掌握的“私法”,嘉庆祠规需要官批,而政府不承认宗族致死族人的权力,所以在呈请的祠规中便没有了宗族处死权的内容;总之,清廷希望宗族法规按照国家法律办事,在政府的支持和监督之下,有限度地管理族人;族谱的修纂与收族

  ②清世宗实录卷57,雍正五年五月乙丑;

  ③清高宗实录卷18,乾隆元军五月丙午;

  ①清文献通考卷198,刑四;

  ②清高宗实录卷120,乾隆五年闰六月庚子;

  清代的宗族,多修有族谱,族谱又称家谱、家乘、宗谱等;浙江巡抚庄有恭认为,族谱之义有五善:本祖德、亲同姓、训子孙、睦故旧,更重要的是报国恩①;福建按察使彭希濂为周氏家乘作序,也认为谱义有五:纪国恩、述祖德、敬宗收族、训子孙、有无相通;综合起来,修谱目的是:第一,尊祖,即本祖德、述祖德;就是要追述自始祖以来诸位祖先的事迹,缅怀其功德,教育子孙,使子孙产生尊祖、法祖的观念;而“祖德”,一般是儒家伦理修身较深的表现;尊祖也包含按照祖先宗规家训要求自己的含义;尊祖可以收族;第二,收族,即亲同姓,敬宗收族;族谱把同一始祖或同一支祖下的子孙合于同一族谱,使族人通过确定自己同祖先、同族人的关系,在尊祖意识下加深彼此的关系,增加血缘的向心力和凝聚力;如同清人所说:“宗者总也,族者聚也,宗族而有谱,正在总聚其原本也;虽宗有大小,属有亲疏,时有远近,居有迁徙,总以一体所分,使无谱以聚之,几同陌路矣;”②收族也可更好地尊祖;第三,训子孙;族谱多载有宗规家训,用来教训子孙;还有族谱的体例含有褒贬的原则,也是教育族人的手段;第四,忠君报国,即纪国恩、报国恩;族谱多把有功名、做官视作受皇恩、国恩的结果,将其视作一种荣耀,载有官宦者沐浴皇恩的情况,更把修族收族作为忠君报国的行为;清人说“谱之修也,内以纲维人伦之大本,外以辅翼朝廷之政治,此岂小补云尔哉故苏子有云:‘观吾谱者,孝第之心,油然而生’,则移孝作忠,不亦增光家乘也乎

  ”③第五,有无相通,即通过合族,加强族人彼此间的认同感,增进联系和感情,从而恤贫穷,救患难;实际这一条也可并入第二条;第六,睦故旧,就是通过修谱加强同朋友的联系和交往;这一条对清人特别是社会影响不大的宗族来说,并不重要;事实上,在清人的修谱观里,前四条比较重要,四者的关系是互为影响,尊祖为了收族,收族可以更好地尊祖,尊祖收族才可教训好子孙,教育好子孙则能更好地尊祖收族,尊祖、收族、训子孙也就是报恩了;四者之中,又以尊祖、收族为主,尤以收族为核心;

  族谱有统族谱、支房谱之分,族谱体例的基本形式有谱序、谱例凡例、例言、修谱名目、像赞、诰敕、宗规家训、世系表、图、世系录世录、齿录、世纪、派语班派、班次、宦绩考、传记谱传、家传、世传、内传、外传、宗德、阃仪、德行、宜淑、祠堂记、图、墓图、祠产、先世考辨、艺文、余庆录、五服图、领谱字号等,其中最主要的内容是:序、例、规训、世系表、图、录、传记、祠堂、祠产、坟墓;

  ①毗陵庄氏族谱卷首乾隆辛巳谱传序;

  ②苏州彭氏宗谱,乾隆七年增修族谱序;

  ③广西平乐邓氏宗谱同治三年邓氏族谱序;

  族谱繁简不同,最简单的族谱,只有世系的记录,因此,最体现族谱功能的,当是这部分;世系记载宗族的成员及其血缘关系,以图表的形式表现,清代的族谱世系统宗谱始于始祖,支谱起于支祖,世系的记载方式基本上借鉴宋代欧阳修、苏洵的谱例纂修,“欧氏五代为图,备五服也,

  其体直序,世序横推,准以小宗法,五世不迁;苏氏九代为图,备九族也,其体平列,世序直陈,统以大宗法,百世不迁”①;最简单的族谱中只有人名,详细些的,人名后标明该人生卒、婚配、葬地等;也有的族谱将族人履历情况单列出,成世系录、世系、世系考;关于世系的功能,乾隆时大学士刘伦说:“谱之为言,布也,布一族之长幼尊卑于简端也”;①荥阳郑氏续修大统宗谱卷3宗约:“谱列先人世次,支联派别,分辨尊卑、嫡庶,以便采本寻源;”族谱就是通过祖宗的原始、支派由来,考世系、辨亲疏,增进共同感,并使族人寻找自己在血缘关系网中的位置,确定亲疏、尊卑的等级秩序;有的族谱对于“子孙有功祖宗,如坟墓、祠堂、谱牒之类,即于世表本名下直注其事,以示不祧,反是则于本名下昭书不肖事实,以为后戒”②;族谱的褒贬作用是显而易见的,一般族谱出于维护宗法的等级、名分,其记载异姓继子和本宗继子不同,守寡与再醮有别,元配与继妾区分,都反映这种情况;族谱的传记,形式多样,有辑录正史、方志、文集的列传,和记载族人言行的一般传记文,如墓志铭、祭文、行状、寿序;有的族谱还把族人的事迹按性质加以分类,如忠义、节孝等;

  族谱是由宗族负责人和文化人组织纂修的;族谱修成后,要不断续修,清人修谱的时间不尽一致,就一般而言,“修谱通例以三十年为断,迟之至六十年而止”③;三十年一修是“通例”,其原因,据余姚朱氏宗谱卷首一本堂旧立规条:“父子相继为一世,前后相告大约不过三十年,故谱必三十年一修,前者已故,来者日新,莫为之前,虽美弗彰,莫为之后,虽盛弗传;”因为有这样的“通例”,所以“三十年不修谱,即为不孝”④;六十年一修,算是“迟之”;也有的宗族修谱甚勤,所谓“世之重谱者,每五年一小修葺,十年一大修”⑤;族谱的不断续修,使新增族人入谱,保证族史的连续性,同时,每一次续修也是一次收族活动;

  修族的资料,主要来源于平时的积累,常州庄氏乾隆二十六年修谱,要求族人“自今以往,每分之人,各具素纸,岁记其亲分之名字、履历、男女、嫁娶、生卒年月,三年合成一稿,三十年后梓而颁之”①;

  ①匡氏续修族谱卷首新凡例;

  ①毗陵高氏宗谱卷1合修宗谱序;

  ②小留徐氏九修宗谱卷2凡例;

  ③匡氏续修族谱卷首自叙;

  ④古皖刘氏重修宗谱·序;

  ⑤浙江绍兴马氏分支宗谱,乾隆四十四年重修马氏分支谱序;

  ①毗陵庄氏族谱卷首;

  清人的修谱,受到朝廷的提倡;顺治十八年始修皇帝的家谱宗室玉牒,定制十年续修一次,乾隆九年修八旗满洲氏族通谱;圣谕广训明确号召“修族谱以联疏远”,以此作为笃宗族的手段;事实上,民间也是这样认识的,江苏武进潘姓便把未修族谱看作是“有违圣祖仁皇帝敦孝弟、笃宗族之训,遂招集族人,急急而续修之”②;清朝官员贯彻朝廷的要求,康熙中,湖南宜章知县蒋宗芝鉴于该地人视修谱为“不急之务”,加以劝说,该地大姓立即响应,“于是族谱之作始盛”③;

  朝廷的提倡,绅士的响应,形成了清代族谱的一个特点,即把圣谕载入谱书,或把顺治九年,清朝要求人民学习朱元璋“孝顺父母,恭敬长上,和睦乡里,教训子孙,各安生理,无作非为”的“圣谕六言”,载入族谱,大量的是把康熙上谕十六字收入族谱,有的族谱甚至把洋洋万言的圣谕广训也收入族谱,如乾隆时修湖南吴氏重修族谱、浙江萧山新田施氏宗谱收入嘉庄时抄录的圣谕广训,道光时所修四川仪陇胡氏宗谱也录入圣谕广训;而以此所制定的宗规家训就更多了;如同治十年四川唐氏所修家训十则的具体内容,基本是照搬圣谕广训①;有的族谱要求“圣谕当遵”,即以这些“圣谕”治理宗族;清代族谱的这种特点,表明族谱进一步纳入政治范畴,“圣谕”更加深入人们的生活;族田

  宗族共同体为了祭祀祖先,维持祠堂的各项费用,修纂族谱,以及赡养和培养族人,需要一定的经济费用,因此,很多宗族设置了宗族集体的公共财产——族田;族田的名称很多,大致可分为祭田和义田两类;种类不同,管理也有差别;乾隆年间江苏巡抚庄有恭就清代族田问题指出:“直省士庶之家,其笃念亲友者,每立祀产以供先世蒸尝,立义田以赡同宗贫乏,其祀产、义田岁所收获,除完纳条漕及春秋祭扫、赡给支销外,所有赢余,俱储积以备饥年之用;”②祀产主要是指祭田,又叫祠田、祀田、蒸尝田等,一般的宗族都有数量不等的这类土地,收入主要作为祭祖的费用,因祭田附属于祠堂,祭田的管理,也多同祠堂的组织形式一致;大的宗祠设专人管理,如江苏武进吴氏宗族规定:“公堂祭田,必才品兼优者方可令其经管,令举一人总理,二人监察;”③

  ②毗陵永宁潘氏宗谱卷1潘氏续修宗谱序;

  ③曹氏族谱蒋宗芝序;

  ①唐氏族谱卷1;

  ②皇清奏议卷50请定盗卖盗买祀产义田之例;

  ③吴氏宗谱卷1宗规;

  多数宗族由各支轮流管理祠堂和祭田,如乾隆时广东归善张姓共有尝田五石,由五房轮流收租办祭;江西上饶王姓有祀田十八石,由三房轮流收租供祭④;江西会昌刘氏有“公共祖遗祭田一处”,“原系各房每年佥点经管公堂首事,收租完粮祭祀用度”①;祭田数量不大,一般是几十亩,但它是普遍存在的;义田,又称润族田、公田,设立义田是为了“供一族之公用”②;主要用来赡族,赡族的费用比祭田的费用大,义田的数量一般也比祭田多,常是几百亩,甚至上千亩;义田多的宗族,除了类似祭田的管理方法外,往往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义庄;义庄有专门的房屋和人员,江苏常熟王氏有一千多亩义田,用给“力不能自养者”,并奖励孀妇和贞孝者,设怀义堂义庄,“择诚实有力者一正二副,或本族或异姓,听怀义堂后裔请定”③;义田在全国出现的地区很多,但主要集中于江苏南部;族田收入的用途,庄有恭认为是完纳国课条漕、祭祖扫墓、赡族、储积备荒;桐城方氏用于建房屋、岁祀、助葬、赈不能自存者、助学、置田,广东是祭祀、助学、赡族、救荒,综合起来,可概括为完纳国课、祭祀、赡族、助学、救荒五项,而以祭祀、赡族、助学为主;因此,就有了祭田、润族田、学田的名称;有的宗族因专门设立助学的田产,这类土地称为书田、义塾田、学田、膏火庆田等,不妨用书田概称之;设有书田的宗族,一般也同时设立义学,培养本支或本族子弟;在江苏昭文,归氏“其田之供祀事者以百计,资本支子弟读书者以千计,谓之书田”④;族正制度

  族正制是伴随保甲制而出现的;清朝十分重视推行保甲制,雍正帝以保甲制为弥盗良法,鉴于保甲制奉行不力的情况,在雍正四年严饬力行;他针对聚族而居地区的实际情形,规定:“凡有堡子、村庄聚族满百人以上,保甲不能遍查者,拣选族中人品刚方、素为J族敬惮之人,立为族正;如有匪类,报官究治,徇情隐匿者与保甲一体治罪;”①族正的作用是稽察匪类,起到保甲的职能;雍正朝以后,清朝在聚族而居的福建、广东、江西等省曾大规模地推行族正制;除通过族正制实行保甲制的作用外,还为了惩治宗族的械斗、健讼,治理宗族带来的社会问题,加强国家对地方社会秩序的控制;

  ④清代地租形态中华书局1982年版,第27页,390页;

  ①清代土地占有关系与佃农抗租斗争下册,第704页;

  ②毗陵冯氏宗谱卷20始立公帑碑记;

  ③太原王氏家乘卷7;

  ④养一斋文集卷9昭文归氏书田记;

  ①清朝文献通考卷23职役三;

  乾隆时期最先推行族正制的是福建省的漳州和泉州两府,这里械斗之风甚盛,乾隆二年,福建地方官郝玉麟等建议重惩为首起意械斗之人和因小事互相格斗者,还提出:“泉、漳等处,大姓聚族而居,多至数千余丁,非乡保所不能稽查,是以族长之外,设立族正、房长,官给印照,责令约束族丁,嗣后请严行申饬,如有作奸犯科者,除将本人定罪外,其族正、房长予以连坐;”②乾隆帝同意实行;乾隆十三年,又在全省推广族正制③;广东推广族正制是在乾隆六年,按察使潘思榘对该省宗族的械斗在于祭田收入管理不善,所用非宜,建议仿照宋代范仲淹义田法,令地方官让每族公举老成公正二人,为族正、副,管理尝租,不得用于械斗讼费,否则“究处族正、副,追出讼费买谷,增贮社仓,以赈乡里”①;被乾隆帝批准;乾隆十五年,广东又推广了族正制②;江西也在乾隆七年试行族正制③,其内容是:“酌定祠规,列示祠中,予以化导约束之责,族中有口角争讼之事,传集祠正,秉公分剖,先以家法劝戒;”④“所有祠费但充祠中正用,永不许取具讼之资;”⑤江西的族正又称祠正,职责是掌握祠堂权力,按照国家要求约束宗族;闽、粤、赣三省的族正制各有特点,族正具有的权力,江西最大,广东次之,福建最小;族正的职权是:“合族子姓俱听族正、副约束,有口事不法,听族正、副教训,不从禀究,遇有两姓互争田土钱债丧葬婚姻及一切口角微嫌失误,许两姓之族正、副公处,处断不明,将两造情事,据实直书,粘连各原词,禀官剖断,毋许两姓凶械人命”;族正被赋予了一定的管理权和司法权,可“约束”、“教训”族众,处理族内纠纷,并有“禀官”的权力;族正还管理族田的收入和使用:“除每年祭祀费用外,其余酌给族正、副饩廪,并周恤该族贫窭孤寡,如尚有余,建学延师,训课族中俊秀,不许丝毫妄干,每年底将该年所收租息共若干石,祭祀、师生修金、膏火若干石,周恤族人贫乏若干石,有无剩余,逐一开造清册,呈送州县核查存案;”族正称职与否,有赏有罚:“如果一年之内,尝租所入无私,族人安静无事,年底地方官给予花红,仍令充当,三年已满,毫无过犯,生员即以优生荐举,详给匾额,以示鼓励;”“倘有敢违,因仍前弊,尝租不归实用,以及族人造事生端,好勇斗狠,既不规劝,又复徇隐故纵,除本犯按律究拟外,族正副、保甲一例治罪;其有首先寻衅及同恶相济并挟嫌诬禀者,事发之日,依律治罪,如系生监,情轻则传教官当堂责儆,情重则详革究拟,另举充补;尝租一并入官充公,倘五年后该族众果能悔过自新,出具不敢有犯听处甘结,地方官出具印结,通送所□酌□归返尝租,以示鼓励;”①

  ②清高宗实录卷69,乾隆二年八月;

  ③清高宗实录卷313,乾隆十三年四月;

  ①清高宗实录卷317,乾隆六年二月;

  ②广东清代档案录,户役·田宅·山坟;

  ③培远堂偶存稿卷13谕议每族各设约正;

  ④皇朝经世文编卷58寄杨朴园景素书;

  ⑤西江政要,道光三年七月民间选立族正劝化章程;

  综上所述,清廷要求宗族选举产生的族正,是其所在宗族中有影响的人物,可以作为宗族的代表,向政府承诺自治的义务,同时,族正又握有政府予以的权力管理族人;族正既不同于族长,又不同于政府官员,身份具有双重性,成为政府与宗族之间的媒介,也可以说是一种“职役”,族正制的实行,目的是使宗族纳入到政权的控制之下;

  族正制的实行并非通行无阻;乾隆中叶,伴随着人口膨胀和吏治不清,宗族的势力膨胀,械斗、健讼等行为日益严重化,影响清代的地方社会秩序,族正制并没有起到清朝预期的效果;因此,清政府采取了扼制宗族发展的新措施,乾隆二十九年江西巡抚针对江西省宗族势力的发展,通饬各属,将各宗族荒诞不经之始祖牌位查毁,谱并削正,撤回在外府州县奉附的支祖,废掉在省城、府城建立的宗祠②;乾隆帝还下令全国仿照江西进行稽察③;乾隆三十一年,广东巡抚王检,也因宗族尝租每滋械斗之弊,请求散其田产,乾隆帝命令“督抚严饬地方官实力查察,如有此等自恃祠产丰厚,以致纠合族众械斗毙命,及给产顶凶之事,除将本犯按律严惩外,照该抚所请,将祠内所有田产声明,分给一族之人,俾凶徒知所警惧,而守分之善良,仍得保有世业,以赡族

  人,于风俗人心较有裨益;..着将此通谕各省督抚,饬属一体留心妥办”①;江西、广东对宗族的治理,两次都被乾隆帝向全国推广,构成了清中叶政府对祠堂、祠产打击和抑制的较为普遍行为;乾隆帝在后期也改变了对族正的看法,五十四年,福建巡抚徐嗣曾为治理福建械斗,建议责成族正约束族人“一岁之中,,族内全无命盗械斗等案,给匾奖励,三年无犯及能将滋事匪徒查缚送官者,奏给顶带”②;乾隆帝认为“各处族正,鲜有奉公守法之人;..设再明将降谕旨,责令专办,给以顶带,其弊盖无所底止”③,不准徐氏实行,乾隆帝此时对族正制持保留态度;

  ①广东清代档案录,户役·田宅·山坟;

  ②宫中档乾隆朝奏折第21辑,二十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③清高宗实录卷709,乾隆二十九年四月庚子;

  ①定例汇编卷9户例·田宅;

  ②清高宗实录卷1335,乾隆五十四年七月庚戌;

  ③清高宗实录卷1335,乾隆五十四年七月辛亥;

篇三:宗祠管理规章制度

  

  宗祠规章制度

  宗祠规章制度

  为维护宗祠的秩序和尊严,保持宗族活动的良好氛围,特制定以下规章制度:

  一、宗祠的开放时间为每周六、周日的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00。如有特殊情况,需提前向管理人员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开放。

  二、进入宗祠前,必须先登记个人信息,并接受管理人员检查。严禁随身携带打火机、刀剪等危险物品;严禁穿着拖鞋等不符合礼仪的服装。

  三、宗祠内禁止喧哗、吸烟、嬉闹、跳舞等行为,严禁损坏宗祠陈列品、意见簿等公共财物。

  四、参观宗祠需遵循宗族世系的规矩,行走由内往外,发言由老辈先讲,年轻一代后发。参与祭祀仪式需提前报备,由管理人员指定人员主持。

  五、如有违反以上规定者,一经发现,将立即予以制止并责令其离开,情节严重者将通报宗族其他成员,并进行记录,情节严重者将禁止再次进入宗祠。

  以上规定为宗祠常规管理规定,如有必要,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更为详细的规章制度。管理员有权对规定进行解释和更改,宗族成员必须遵守。

篇四:宗祠管理规章制度

  

  祠堂规章制度

  (处理内部利益暂行办法)

  一、总则

  1、管理原则:以和睦礼让为共同基础,股权利益为共同目标,会议决定为共同行为标准。

  2、休風文化。①农历九月十六日祭祖日。或农历十一月二十六日。②农历正月十六日开年日。③逢初一,十五,奉香念恩日。④农历十二月三十日,除夕娱乐日。⑤农历九月初六,寻根访亲日。

  3、理事会职能。公寓以胜利成功,理事会的任务由筹建转到管理,20名理事全部转任组成休風祠堂理事会,其中有非专职11人,专职9人。

  ①会长一名,由原总理事担任。

  ②副会长,由原四名副总理事担任。

  ③出纳会计,由原理事会出纳会计两名担任。

  ④总务,由理事两人担任。

  ⑤理事会族权会会员,休風后裔满十八岁,守族训族规国法,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话语权。话语权者敢言敢讲其办法敢负责任。强词夺理不是话语权。

  ⑥为积累管理经验培养管理人才,理事会暂不设年限。

  ⑦管理是经济活动。主要是为提高休風人口文化素质,和加强各股东的家庭经济实力而劳动,应给适当报酬。

  4、公寓股权,男丁持一万元股,有持股分红和股权转移权。转移接收人或继承者必须是四房人后裔。非男丁者仅有股权。没有族权。二百三十股权已经截止。生不增逝不减。

  5、权益分配,公寓经营是祠堂经济。如政府征收所得补偿款按百份之八十归股份分成,百份之二十归祠堂公益。平时按这两个比例分配,祠堂用于祭祖,奖学,奖考上清华北大本科生,奖考上大学最高学历博士生。抚恤,老人西去,吊唁告别,寄托哀思,加强四间屋人团结。理事会必须执行这两个百份比。

  6、房地产归属,公寓二厅及两厢房从第二层到最顶层楼房产归二百三十股东集体所有。大厅二厅及两厢房一层房产地产(含天井)归四房人后裔所有。理事会必须维护祠堂公寓房产和土地使用权。

  7、族权股东大会是祠堂最高决策机构。任何人不得假借其名誉组织活动召开大会。大会每季或半年召开一次。理事会每月一次或两次。年终例行总结会。

  二、权限与纪律

  8、会长是祠堂股权法人代表,由会长签订的合同有效。会长开支权八百元下。

  9、重大活动(或工程)巨额开支八千到数万元必须经理事会或股东大会决定。

  10、采购员必须如实报账,不得写假发票报假账谋私利。接受报账人必须核准发票商品单价金额相符。有犯者追回贪款、11、出纳会计要归档立案,每房一份,便于监督。

  12、祠堂是瞻仰膜拜祖先的圣堂。不得借祭拜搞打击报复,诅咒,谩骂伤害他人。不得用大(小)字报,短信、或微博做泄密损害祠堂公共利益。

  13、犯规处理暂行办法

  ①犯一千元至五仟元者必须交代赔退。

  ②犯一万元以上者必须交代赔退。

  ③在未赔清前,以其本人一万元股权抵押。赔清后归还股权。

  ④犯一万元以上,或犯无原则闹个人意见搞分裂,影响恶劣,又屡教不改者,取消其职务和被选举权。

  三、族训与族规

  14、族训录自族谱,先祖宗遠公遗训。

  策马登程往異疆,任从随处立綱常。

  年深冰境犹吾境,日久他鄉是故鄉。

  早晚莫忘親命语,晨昏须薦祖宗香。

  殷勤耕讀宜安分,三七男兒總熾昌。

  15、族规是休風支祠鼎建两厢房门头匾,于光绪十五年次已丑十二月二十六日鼎建休風支祠立

  孝悌

  禮儀

  四、二〇一三年二月三日,休風祠堂理事会通过。

  2013年2月25日

篇五:宗祠管理规章制度

  

篇六:宗祠管理规章制度

  

  清朝宗族制度

  宗族的法规和要求

  宗族组织为维护其血缘共同体的存在和利益,有一套要求族人的行为规范,并受传统文化和中央集权的政治体制的制约.祠堂族长对族人拥有审判权.如四川唐氏宗族,倘族人犯有种种“非为”,“各房长确知,先以理戒,以情谕,至情理所不能感服,房长告知族长,族长会同族众,以其所犯过恶告明祖先,爰请家法,从重惩责”①.宗族惩治族人,要将族人“所犯过恶告明祖先”,向祖先“爰请家法”.即墨杨氏家乘所收康熙时所定家法规定:族人相讼,族中“尊长传其本支年老正直者,焚香誓于家庙,示无所徇,吐其实,定其曲直,小事开罪..大事告于祖宗朴责之..强悍不遵约束者,则公曰于官,以法处之”.“焚香誓于家庙,示无所徇”.江苏常州庄氏祠堂乾隆时所定宗约,对于祠堂的审判权叙述较细.该约:“族人相争,大干法纪,自难解免,倘属田土口争、一切家庭细故,族人可为调处者,不得邃行兴讼,告以情祠具禀宗祠,听族长、分长暨族之秉公持正者传集两造,在祖宗神位前论曲直、剖是非,其理屈与不肖者,当即随事惩罚,甚则绳以祖宗家法,令其改过自新,若顽梗不灵,轻则鸣鼓共攻,解官求治,重则祠中斥革,谱内削名,断勿徇纵”②.祠堂族长依据家法对族人的处理,各族是不同的.前述杨氏宗族对于犯“大事”者要“朴责”,庄氏宗族对于小事“随事惩罚”,不改悔者“解官求治”,最严重的“祠中斥革、谱内削名”,即开除族籍.四川唐氏的“家法”在宗规中列有专条:“置家法一具,用竹片,长三尺,宽寸半,厚五分,上书唐氏家法字样,悬祠中内高朗处,祭祀时昭然若见,令其知惧.当用则用之..只用之族人者,示家教也”③.有的宗族对于不肖者,“举族鸣其罪,纳诸竹笼,沉诸海而不为过”④.江苏镇江赵氏宗族“有干犯名教伦理者,缚而沉之江中以呈官”①.祠堂族长还可以处死族人.安徽弘农杨氏宗谱则将宗族处死族人的权力作为“家法”明确地写入宗族规条:“族长既立,家法攸司,其于不肖子弟,轻则令其拜伏自悔,重则族长执法笞惩,至若大逆不孝,则族长会合族众,鸣公处死,虽独子不恕,另立贤嗣.”宗族对族人的要求,大致可分三种类型:一是规、约,如宗约、宗规、家规、族规、祠规,是宗族要求族人共同遵守的行为规范,具有强制性;二是禁、戒,如宗禁、家戒、家禁等,规定族人不许做的事情;三是训语,教诲族人如何做人,起伦理道德的教导作用.但这三方面往往混合在一起,可混称为宗规家训.其具体内容十分庞杂,举其大者,约有以下数端.

  ①唐氏族谱卷1,宗规十条同治十年定.

  ②毗陵庄氏族谱卷11.

  ③唐氏族谱卷1,宗规十条作于同治十年.

  ④余姚孝义劳氏宗谱卷1旧谱条约并序.

  ①刘献庭:广阳杂记卷4.

  宗族最强调族人处理好家庭关系,对父子、夫妻、兄弟、婆媳、祖孙、妯娌、叔伯侄、姑嫂、叔嫂等关系加以规范,一般不出儒家伦理的要求.其中最重视父子、兄弟关系,强调孝、悌之道,并把子弟的行为都纳入进去.慈南干溪章氏宗谱嘉庆时所定族规说:“孝悌为万化之原..盖父母为生身之本,兄弟乃手足之情,不孝固天理不容,不悌亦人情所不近,倘或灭绝天良,渐染敝俗,甚至双亲冻馁,同室操戈,如此之人,不待天诛神殛,在族人必须声罪共击,到祠杖竹,或鸣官治罪,以肃规约.”

  其次是要求族人睦宗族.合肥杨氏宗族要求族人“卑不犯尊,少不凌长”②.四川李氏宗族对同族中如何处理辈份关系,强调“同族伯叔昆仲自有定序”.还规定处理贫富关系的要求,“族中贫富不齐,富者不可骄,骄则招尤,亦易起侈荡之心,贫者不可惰,惰则不惟益困,而且无所不至”①.合肥杨氏宗族也重视族中的贫富关系,认为“族间贫富自有不齐,然分则各门,

  合原一家,毋异视也,务要休戚相关,有无相恤,勿令无赖以致辱身,贱行陨节败名,有玷先祖也”②.

  宗族对族人的生活提出要求,涉及到娱乐、婚姻、丧葬、衣食住行、职业等等.

  宗族一般要求族人从事“士农工商”本业,做一名“四民”,反对族人成为无业游民.浙江越州阮氏宗谱·翼青公家训说:“培养子弟,务令执有一业,或读书、或力穑、或贸易、或操作,此之谓四民,盖有一事以束其身,心自不暇思及外务.其有不务正业者,是为游民,当禀请家、族长,随时训导,以禁止之.”苏州彭氏宗谱所载顺治时所定条例要求:“宗人生业以读书习礼为上,次则训徒、学医、务农,次则商贾贸迁,若违礼背训入于匪类者,斥而不书.”

  宗族要求族人生活勤俭,反对奢华.无锡郑氏认为:“士农工商,莫不各有其事,明而动,晦而休守,寸阴是惜,勤也;饮食淡泊,衣服不尚纷华,俭也.”③宗族对族人要求最多的是婚姻方面,强调门当户对,尤注重良贱不婚.宁波卢氏规定:“男女议亲,须门户相当及伦序不紊者,不许苟且,以坏家风,男子不可出赘,女子不可入赘,其婚嫁止称家有无,毋得强为美观.”又认为:“妻也者,齐也,凡娶以配身也,若女失节为妻,自己失节也.子姓如有娶娼妇为妻,及良贱为婚者,俱不得入宗祠.”①该族虽强调良贱不婚,但反对婚姻论财,提倡婚事“称家有无”,量力而行,反对赘婚和娶寡妇.

  ②弘农杨氏宗谱卷首碑记.

  ①李氏宗谱·宗范.

  ②弘农杨氏宗谱卷首宗谱规条.

  ③荥阳郑氏续修大统宗谱卷3四琏子格言.

  有的宗族还要求族人的丧葬不作佛事,不闹丧,不可停柩不葬.湖南匡氏规定:“父母丧,必须依礼定限安葬,若惑于风水,或托故久停不葬者,俱属不孝,杖八十.”②四川唐氏认为:“佛事道场,荒诞不经,演戏吹唱,以忧为乐,一切繁文缛节,时俗之所尚,大非丧礼之所宜,徒耗资财,实无益耳...至于葬亲,固宜卜吉壤,然惟求其不为道路,不傍沟洫,不近城市,择厚土而安厝,切不可执福阴之说,停柩不葬,日久迁延,设遇变故莫测,以致亲骸暴露,不能归窆,不孝之罪,孰大于是乎”③宗族还对娱乐作了要求,无锡郑氏“戒游手好闲之人,人之思,劳则日生,怠则日靡,即看戏一事,亦属无益,博弈好饮酒,终非善类”.④常州杨氏规定:“不许习丝竹唱词曲”.⑤宗族反对赌博,无锡郑氏提出“戒赌博:当今之世,赌风太甚,无论乡缙平等,皆好赌钱,甚至妇人女子,亦喜赌,一入赌场,废时失事,产业不能保”.认为赌博“消耗先人储业,所谓作无益害有益,诚宜切戒也.如子孙有犯者,急为禁止,能改则已,不改则宗祠重惩,仍责成其父兄伯叔督之,必改而后已,其诱人为非者同”.

  宗族要求家长善于治家,有的宗族注重从小培养子女,使其成为社会上合格的人才.湖南彭氏规定:“子弟之宜教也.少成若天性,习惯成自然,当幼小时,动静语言,便当使之归于正.姑息之爱不可也,浮薄之习宜去也,毋以轻佻为文明,毋以愚鲁为浑朴,随子弟之材质,士农工商各与本业,庶不致成为游民.若夫女儿,生长闺房,更当道以礼节,敬以孝顺,酿以和平,操以中馈,勤俭朴素,于归后,宜室宜家,斯亦父母之光也.”①要家长把儿子培养成“四民”正人,把女儿培养成讲究礼节、勤俭朴素、善于持家的未来的贤妻良母.对于不负责任教育子女的家长,有的宗族规定了惩罚的内容.无锡郑氏规定:“族中教子不严,习于败类者,宗祠戒谕,使严督其子改过自新,有自父兄检束而游荡无赖者,宗祠责治,公议其执一业,而专托近支长辈督率之.”②宗族强调族人按时交纳赋税,做国家的顺民,避免给宗族带来麻烦.

  ①甬上卢氏敬睦堂谱稿卷1宗约.

  ②匡氏续修族谱卷首原家规.

  ③唐氏族谱卷1家训.

  ④荥阳郑氏续修大统宗谱卷3四琏子格言.

  ⑤即墨杨氏家乘·家法.

  ①彭氏三修族谱卷16宗规十条.

  ②荥阳郑氏续修大统宗谱卷3宗约.

  无锡郑氏提出:“要早完国课,官银粮米,倘有拖欠,差人临户,惊鸡闹犬,好不烦恼,依时早完,亦一快事.”③绍兴阮氏认为:“身际承平,无苛徭杂派之苦,衣租食税,悉出君恩,故国课最宜早完,必待胥吏追呼,是负恩也.吾愿族中急公亲上,毋稍迟滞.”④镇江金坛庄氏规定:“早完国课:赋税上关国计,下系考成,草莽君臣之义,惟此为重,须率先急公,依限完纳,毋得拖欠,贻累乡里...况且功令森严,绅衿欠粮,即行奏销,凡属平民,岂容少恕”.⑤宗族把能否按时交纳赋税,看作是否忠君爱族的行为.清廷对宗族法规的政策清代宗族首领除了重视年老分尊外,强调尚爵尚贤,宗族的领导主要由绅士充当.绅士是传统文化的载体,以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为己任,他们对宗族的领导,主要是要使宗族成为社会的稳定因素,替国家治理地方社会,把家法作为国法的补充,所谓“家之有规,犹国之有律,律不作,无以戢小人之心思,规不立,无以谨子弟之率履,惟是聊述家规”①.因此,许多宗族法规便是以国家的法规为参照系而设置的.绍兴阮氏乾隆时,“就国法所严人情易犯者,订为二十条,编入家规.后更望严正淳切家、族长,或朝夕训诲,或朔望申明.

  宗族法规维护社会秩序,受到朝廷欢迎.宗族为更好地行使权力,管好族人,往往请求政府予以支持,而朝廷则批准祠规,承认祠堂族长的审判权、族法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即墨杨氏家乘康熙时记载该族家法“数十年来,多求官批照”,自行此法数十年,该族“无具两造者矣”,县官曾说:“尽如杨宅家法,直可刑措”.再如合肥杨氏,于乾隆二十九年建好祠堂,旋修宗谱,立有规条,并置祭产,但“相传而下,习俗移人”,“间有不孝子弟,将谱所列之规条,竟弁髦视之”,甚至以少犯长,以卑犯尊,未能合宗睦族.嘉庆十五年,该族生员数人赴县呈请祠规,知县于同年批复,要求“杨氏户、族人等知悉:嗣后务遵祠规,父训其子,兄戒其弟,如敢不遵,许该族户、祠长人等指名禀县,以凭究治,决不宽贷,各宜凛遵毋违,特示”①.嘉庆十六年,该族将知县条示祠规刻石勒碑,以约束族人.不过清朝并不是予以宗族法规全部支持,在祠堂族长依据家法处死族人问题上,清朝的政策发生过变化.顺治、康熙时期,不承认祠堂族长对族人的处死权,到雍正时则得到了法律的公开承认.

  ③荥阳郑氏续修宗谱卷3四琏子格言.

  ④越州阮氏宗谱卷19家训.

  ⑤金沙庄氏族谱卷3,道光时定家规.

  ①中湘下砂陈氏族谱卷4.

  ①弘农杨氏宗谱卷首杨氏宗谱碑序、宗谱碑记.

  雍正五年,江西永新县发生了朱伦三同侄致死其屡次犯窃的弟弟的案件,刑部认为朱伦三应处以流徙的刑罚,雍正帝则认为族人犯法,使其伯叔兄弟受连累,尊长族人将其处死是“剪除凶恶,训戒子弟”,“亦是惩恶防患之道”②.不当拟以抵偿,将朱伦三的流徙罪宽免,并建议今后以此为例,于是九卿根据皇帝的旨意,定出恶人为尊长族人致死免抵之例.国家承认宗族私法惩治族人以致死的权力,表明雍正帝完全依靠宗族维护地方社会秩序的态度.

  清朝对族权处死族人的公开承认,使得族权膨胀.乾隆帝上台伊始,便对宗族问题十分重视,他说江西一些地区私立禁约、规条、碑记,贫人有犯,并不鸣官,或用竹篓沉置水中,或掘土坑活埋致死,还勒逼亲属写立服状,不许声张,种种残恶,骇人听闻.对此他提出,如果有不法之徒,应当呈送政府官员,治以应得之罪,不能随便草菅人命,要求江西省“严加禁止”③.乾隆帝的这一措施,表明了他对雍正五年条例的否定态度.接着,乾隆二年两广总督鄂必达奏称,宗族贤愚不一,如果恃有减等免抵之例,相习成风,族人难免有冤屈者,请求删改.刑部同

  意,并指出“况生杀乃朝廷之大权,如有不法,自应明正刑章,不宜假手族人,以开其隙”①.于是将旧例删除.尽管如此,乾隆帝仍要求宗族发挥管理族人的功能.乾隆五年他针对游民问题,要求父兄族党严加管束不守本业之人,“不遵约束者,量行惩治”②.这就等于说,承认宗族要求族人守本业做好一名“四民”、反对成为游民的职业要求,并予这些宗族私法以政权的支持.乾隆帝的“量行惩治”,没有严格的标准,等于承认族权对族人实行除处死之外的惩治权力.乾隆二十四年,西安按察使杨缵绪提议宗族致死有辱身贱行的族人,可否仍旧量行减等,乾隆帝则表示政权可代替族权惩治“不法之徒”,反对宗族任意处置族人.

  乾隆帝的上述政策,也基本上为以后各朝所执行.如前述合肥杨氏宗族乾隆十九年所定规条中,有处死大逆不孝子弟的内容,在嘉庆十五年,鉴于族人不听约束,请县政权批准祠规,本来这是为了加强对族人的管理,但呈请的祠规中,只规定:有匪类不安分者,该祠长率众牵祠内责罚,没有涉及到处死权问题,这是因为,乾隆规条只是宗族内部掌握的“私法”,嘉庆祠规需要官批,而政府不承认宗族致死族人的权力,所以在呈请的祠规中便没有了宗族处死权的内容.总之,清廷希望宗族法规按照国家法律办事,在政府的支持和监督之下,有限度地管理族人.族谱的修纂与收族

  ②清世宗实录卷57,雍正五年五月乙丑.

  ③清高宗实录卷18,乾隆元军五月丙午.

  ①清文献通考卷198,刑四.

  ②清高宗实录卷120,乾隆五年闰六月庚子.

  清代的宗族,多修有族谱,族谱又称家谱、家乘、宗谱等.浙江巡抚庄有恭认为,族谱之义有五善:本祖德、亲同姓、训子孙、睦故旧,更重要的是报国恩①.福建按察使彭希濂为周氏家乘作序,也认为谱义有五:纪国恩、述祖德、敬宗收族、训子孙、有无相通.综合起来,修谱目的是:第一,尊祖,即本祖德、述祖德.就是要追述自始祖以来诸位祖先的事迹,缅怀其功德,教育子孙,使子孙产生尊祖、法祖的观念.而“祖德”,一般是儒家伦理修身较深的表现.尊祖也包含按照祖先宗规家训要求自己的含义.尊祖可以收族.第二,收族,即亲同姓,敬宗收族.族谱把同一始祖或同一支祖下的子孙合于同一族谱,使族人通过确定自己同祖先、同族人的关系,在尊祖意识下加深彼此的关系,增加血缘的向心力和凝聚力.如同清人所说:“宗者总也,族者聚也,宗族而有谱,正在总聚其原本也.虽宗有大小,属有亲疏,时有远近,居有迁徙,总以一体所分,使无谱以聚之,几同陌路矣.”②收族也可更好地尊祖.第三,训子孙.族谱多载有宗规家训,用来教训子孙.还有族谱的体例含有褒贬的原则,也是教育族人的手段.第四,忠君报国,即纪国恩、报国恩.族谱多把有功名、做官视作受皇恩、国恩的结果,将其视作一种荣耀,载有官宦者沐浴皇恩的情况,更把修族收族作为忠君报国的行为.清人说“谱之修也,内以纲维人伦之大本,外以辅翼朝廷之政治,此岂小补云尔哉

  故苏子有云:‘观吾谱者,孝第之心,油然而生’,则移孝作忠,不亦增光家乘也乎”③第五,有无相通,即通过合族,加强族人彼此间的认同感,增进联系和感情,从而恤贫穷,救患难.实际这一条也可并入第二条.第六,睦故旧,就是通过修谱加强同朋友的联系和交往.这一条对清人特别是社会影响不大的宗族来说,并不重要.事实上,在清人的修谱观里,前四条比较重要,四者的关系是互为影响,尊祖为了收族,收族可以更好地尊祖,尊祖收族才可教训好子孙,教育好子孙则能更好地尊祖收族,尊祖、收族、训子孙也就是报恩了.四者之中,又以尊祖、收族为主,尤以收族为核心.

  族谱有统族谱、支房谱之分,族谱体例的基本形式有谱序、谱例凡例、例言、修谱名目、像赞、诰敕、宗规家训、世系表、图、世系录世录、齿录、世纪、派语班派、班次、宦绩考、传记谱传、家传、世传、内传、外传、宗德、阃仪、德行、宜淑、祠堂记、图、墓图、祠产、先世考辨、艺文、余庆录、五服图、领谱字号等,其中最主要的内容是:序、例、规训、世系表、图、录、传记、祠堂、祠产、坟墓.

  ①毗陵庄氏族谱卷首乾隆辛巳谱传序.

  ②苏州彭氏宗谱,乾隆七年增修族谱序.

  ③广西平乐邓氏宗谱同治三年邓氏族谱序.

  族谱繁简不同,最简单的族谱,只有世系的记录,因此,最体现族谱功能的,当是这部分.世系记载宗族的成员及其血缘关系,以图表的形式表现,清代的族谱世系统宗谱始于始祖,支谱起于支祖,世系的记载方式基本上借鉴宋代欧阳修、苏洵的谱例纂修,“欧氏五代为图,备五服也,其体直序,世序横推,准以小宗法,五世不迁.苏氏九代为图,备九族也,其体平列,世序直陈,统以大宗法,百世不迁”①.最简单的族谱中只有人名,详细些的,人名后标明该人生卒、婚配、葬地等.也有的族谱将族人履历情况单列出,成世系录、世系、世系考.世系的功能,乾隆时大学士刘伦说:“谱之为言,布也,布一族之长幼尊卑于简端也”.①荥阳郑氏续修大统宗谱卷3宗约:“谱列先人世次,支联派别,分辨尊卑、嫡庶,以便采本寻源.”族谱就是通过祖宗的原始、支派由来,考世系、辨亲疏,增进共同感,并使族人寻找自己在血缘关系网中的位置,确定亲疏、尊卑的等级秩序.有的族谱对于“子孙有功祖宗,如坟墓、祠堂、谱牒之类,即于世表本名下直注其事,以示不祧,反是则于本名下昭书不肖事实,以为后戒”②.族谱的褒贬作用是显而易见的,一般族谱出于维护宗法的等级、名分,其记载异姓继子和本宗继子不同,守寡与再醮有别,元配与继妾区分,都反映这种情况.族谱的传记,形式多样,有辑录正史、方志、文集的列传,和记载族人言行的一般传记文,如墓志铭、祭文、行状、寿序.有的族谱还把族人的事迹按性质加以分类,如忠义、节孝等.

  族谱是由宗族负责人和文化人组织纂修的.族谱修成后,要不断续修,清人修谱的时间不尽一致,就一般而言,“修谱通例以三十年为断,迟之至六十年而止”③.三十年一修是“通例”,其原因,据余姚朱氏宗谱卷首一本堂旧立规条:“父子相继为一世,前后相告大约不过三十年,故谱必三十年一修,前者已故,来者日新,莫为之前,虽美弗彰,莫为之后,虽盛弗传.”因为有这样的“通例”,所以“三十年不修谱,即为不孝”④.六十年一修,算是“迟之”.也有的宗族修谱甚勤,所谓“世之重谱者,每五年一小修葺,十年一大修”⑤.族谱的不断续修,使新增族人入谱,保证族史的连续性,同时,每一次续修也是一次收族活动.

  修族的资料,主要来源于平时的积累,常州庄氏乾隆二十六年修谱,要求族人“自今以往,每分之人,各具素纸,岁记其亲分之名字、履历、男女、嫁娶、生卒年月,三年合成一稿,三十年后梓而颁之”①.

  ①匡氏续修族谱卷首新凡例.

  ①毗陵高氏宗谱卷1合修宗谱序.

  ②小留徐氏九修宗谱卷2凡例.

  ③匡氏续修族谱卷首自叙.

  ④古皖刘氏重修宗谱·序.

  ⑤浙江绍兴马氏分支宗谱,乾隆四十四年重修马氏分支谱序.

  ①毗陵庄氏族谱卷首.

  清人的修谱,受到朝廷的提倡.顺治十八年始修皇帝的家谱宗室玉牒,定制十年续修一次,乾隆九年修八旗满洲氏族通谱.圣谕广训明确号召“修族谱以联疏远”,以此作为笃宗族的手段.事实上,民间也是这样认识的,江苏武进潘姓便把未修族谱看作是“有违圣祖仁皇帝敦孝弟、笃宗族之训,遂招集族人,急急而续修之”②.清朝官员贯彻朝廷的要求,康熙中,湖南宜章知县蒋宗芝鉴于该地人视修谱为“不急之务”,加以劝说,该地大姓立即响应,“于是族谱之作始盛”③.

  朝廷的提倡,绅士的响应,形成了清代族谱的一个特点,即把圣谕载入谱书,或把顺治九年,清朝要求人民学习朱元璋“孝顺父母,恭敬长上,和睦乡里,教训子孙,各安生理,无作非为”的“圣谕六言”,载入族谱,大量的是把康熙上谕十六字收入族谱,有的族谱甚至把洋洋

  万言的圣谕广训也收入族谱,如乾隆时修湖南吴氏重修族谱、浙江萧山新田施氏宗谱收入嘉庄时抄录的圣谕广训,道光时所修四川仪陇胡氏宗谱也录入圣谕广训.而以此所制定的宗规家训就更多了.如同治十年四川唐氏所修家训十则的具体内容,基本是照搬圣谕广训①.有的族谱要求“圣谕当遵”,即以这些“圣谕”治理宗族.清代族谱的这种特点,表明族谱进一步纳入政治范畴,“圣谕”更加深入人们的生活.族田

  宗族共同体为了祭祀祖先,维持祠堂的各项费用,修纂族谱,以及赡养和培养族人,需要一定的经济费用,因此,很多宗族设置了宗族集体的公共财产——族田.族田的名称很多,大致可分为祭田和义田两类.种类不同,管理也有差别.乾隆年间江苏巡抚庄有恭就清代族田问题指出:“直省士庶之家,其笃念亲友者,每立祀产以供先世蒸尝,立义田以赡同宗贫乏,其祀产、义田岁所收获,除完纳条漕及春秋祭扫、赡给支销外,所有赢余,俱储积以备饥年之用.”②祀产主要是指祭田,又叫祠田、祀田、蒸尝田等,一般的宗族都有数量不等的这类土地,收入主要作为祭祖的费用,因祭田附属于祠堂,祭田的管理,也多同祠堂的组织形式一致.大的宗祠设专人管理,如江苏武进吴氏宗族规定:“公堂祭田,必才品兼优者方可令其经管,令举一人总理,二人监察.”③

  ②毗陵永宁潘氏宗谱卷1潘氏续修宗谱序.

  ③曹氏族谱蒋宗芝序.

  ①唐氏族谱卷1.

  ②皇清奏议卷50请定盗卖盗买祀产义田之例.

  ③吴氏宗谱卷1宗规.

  多数宗族由各支轮流管理祠堂和祭田,如乾隆时广东归善张姓共有尝田五石,由五房轮流收租办祭.江西上饶王姓有祀田十八石,由三房轮流收租供祭④.江西会昌刘氏有“公共祖遗祭田一处”,“原系各房每年佥点经管公堂首事,收租完粮祭祀用度”①.祭田数量不大,一般是几十亩,但它是普遍存在的.义田,又称润族田、公田,设立义田是为了“供一族之公用”②.主要用来赡族,赡族的费用比祭田的费用大,义田的数量一般也比祭田多,常是几百亩,甚至上千亩.义田多的宗族,除了类似祭田的管理方法外,往往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义庄.义庄有专门的房屋和人员,江苏常熟王氏有一千多亩义田,用给“力不能自养者”,并奖励孀妇和贞孝者,设怀义堂义庄,“择诚实有力者一正二副,或本族或异姓,听怀义堂后裔请定”③.义田在全国出现的地区很多,但主要集中于江苏南部.族田收入的用途,庄有恭认为是完纳国课条漕、祭祖扫墓、赡族、储积备荒.桐城方氏用于建房屋、岁祀、助葬、赈不能自存者、助学、置田,广东是祭祀、助学、赡族、救荒,综合起来,可概括为完纳国课、祭祀、赡族、助学、救荒五项,而以祭祀、赡族、助学为主.因此,就有了祭田、润族田、学田的名称.有的宗族因专门设立助学的田产,这类土地称为书田、义塾田、学田、膏火庆田等,不妨用书田概称之.设有书田的宗族,一般也同时设立义学,培养本支或本族子弟.在江苏昭文,归氏“其田之供祀事者以百计,资本支子弟读书者以千计,谓之书田”④.族正制度

  族正制是伴随保甲制而出现的.清朝十分重视推行保甲制,雍正帝以保甲制为弥盗良法,鉴于保甲制奉行不力的情况,在雍正四年严饬力行.他针对聚族而居地区的实际情形,规定:“凡有堡子、村庄聚族满百人以上,保甲不能遍查者,拣选族中人品刚方、素为J族敬惮之人,立为族正.如有匪类,报官究治,徇情隐匿者与保甲一体治罪.”①族正的作用是稽察匪类,起到保甲的职能.雍正朝以后,清朝在聚族而居的福建、广东、江西等省曾大规模地推行族正制.除通过族正制实行保甲制的作用外,还为了惩治宗族的械斗、健讼,治理宗族带来的社会问题,加强国家对地方社会秩序的控制.

  ④清代地租形态中华书局1982年版,第27页,390页.

  ①清代土地占有关系与佃农抗租斗争下册,第704页.

  ②毗陵冯氏宗谱卷20始立公帑碑记.

  ③太原王氏家乘卷7.

  ④养一斋文集卷9昭文归氏书田记.

  ①清朝文献通考卷23职役三.

  乾隆时期最先推行族正制的是福建省的漳州和泉州两府,这里械斗之风甚盛,乾隆二年,福建地方官郝玉麟等建议重惩为首起意械斗之人和因小事互相格斗者,还提出:“泉、漳等处,大姓聚族而居,多至数千余丁,非乡保所不能稽查,是以族长之外,设立族正、房长,官给印照,责令约束族丁,嗣后请严行申饬,如有作奸犯科者,除将本人定罪外,其族正、房长予以连坐.”②乾隆帝同意实行.乾隆十三年,又在全省推广族正制③.广东推广族正制是在乾隆六年,按察使潘思榘对该省宗族的械斗在于祭田收入管理不善,所用非宜,建议仿照宋代范仲淹义田法,令地方官让每族公举老成公正二人,为族正、副,管理尝租,不得用于械斗讼费,否则“究处族正、副,追出讼费买谷,增贮社仓,以赈乡里”①.被乾隆帝批准.乾隆十五年,广东又推广了族正制②.江西也在乾隆七年试行族正制③,其内容是:“酌定祠规,列示祠中,予以化导约束之责,族中有口角争讼之事,传集祠正,秉公分剖,先以家法劝戒.”④“所有祠费但充祠中正用,永不许取具讼之资.”⑤江西的族正又称祠正,职责是掌握祠堂权力,按照国家要求约束宗族.闽、粤、赣三省的族正制各有特点,族正具有的权力,江西最大,广东次之,福建最小.族正的职权是:“合族子姓俱听族正、副约束,有口事不法,听族正、副教训,不从禀究,遇有两姓互争田土钱债丧葬婚姻及一切口角微嫌失误,许两姓之族正、副公处,处断不明,将两造情事,据实直书,粘连各原词,禀官剖断,毋许两姓凶械人命”.族正被赋予了一定的管理权和司法权,可“约束”、“教训”族众,处理族内纠纷,并有“禀官”的权力.族正还管理族田的收入和使用:“除每年祭祀费用外,其余酌给族正、副饩廪,并周恤该族贫窭孤寡,如尚有余,建学延师,训课族中俊秀,不许丝毫妄干,每年底将该年所收租息共若干石,祭祀、师生修金、膏火若干石,周恤族人贫乏若干石,有无剩余,逐一开造清册,呈送州县核查存案.”族正称职与否,有赏有罚:“如果一年之内,尝租所入无私,族人安静无事,年底地方官给予花红,仍令充当,三年已满,毫无过犯,生员即以优生荐举,详给匾额,以示鼓励.”“倘有敢违,因仍前弊,尝租不归实用,以及族人造事生端,好勇斗狠,既不规劝,又复徇隐故纵,除本犯按律究拟外,族正副、保甲一例治罪.其有首先寻衅及同恶相济并挟嫌诬禀者,事发之日,依律治罪,如系生监,情轻则传教官当堂责儆,情重则详革究拟,另举充补.尝租一并入官充公,倘五年后该族众果能悔过自新,出具不敢有犯听处甘结,地方官出具印结,通送所□酌□归返尝租,以示鼓励.”①

  ②清高宗实录卷69,乾隆二年八月.

  ③清高宗实录卷313,乾隆十三年四月.

  ①清高宗实录卷317,乾隆六年二月.

  ②广东清代档案录,户役·田宅·山坟.

  ③培远堂偶存稿卷13谕议每族各设约正.

  ④皇朝经世文编卷58寄杨朴园景素书.

  ⑤西江政要,道光三年七月民间选立族正劝化章程.

  综上所述,清廷要求宗族选举产生的族正,是其所在宗族中有影响的人物,可以作为宗族的代表,向政府承诺自治的义务,同时,族正又握有政府予以的权力管理族人.族正既不同于族长,又不同于政府官员,身份具有双重性,成为政府与宗族之间的媒介,也可以说是一种“职役”,族正制的实行,目的是使宗族纳入到政权的控制之下.

  族正制的实行并非通行无阻.乾隆中叶,伴随着人口膨胀和吏治不清,宗族的势力膨胀,

  械斗、健讼等行为日益严重化,影响清代的地方社会秩序,族正制并没有起到清朝预期的效果.因此,清政府采取了扼制宗族发展的新措施,乾隆二十九年江西巡抚针对江西省宗族势力的发展,通饬各属,将各宗族荒诞不经之始祖牌位查毁,谱并削正,撤回在外府州县奉附的支祖,废掉在省城、府城建立的宗祠②.乾隆帝还下令全国仿照江西进行稽察③.乾隆三十一年,广东巡抚王检,也因宗族尝租每滋械斗之弊,请求散其田产,乾隆帝命令“督抚严饬地方官实力查察,如有此等自恃祠产丰厚,以致纠合族众械斗毙命,及给产顶凶之事,除将本犯按律严惩外,照该抚所请,将祠内所有田产声明,分给一族之人,俾凶徒知所警惧,而守分之善良,仍得保有世业,以赡族人,于风俗人心较有裨益...着将此通谕各省督抚,饬属一体留心妥办”①.江西、广东对宗族的治理,两次都被乾隆帝向全国推广,构成了清中叶政府对祠堂、祠产打击和抑制的较为普遍行为.乾隆帝在后期也改变了对族正的看法,五十四年,福建巡抚徐嗣曾为治理福建械斗,建议责成族正约束族人,“一岁之中,族内全无命盗械斗等案,给匾奖励,三年无犯及能将滋事匪徒查缚送官者,奏给顶带”②.乾隆帝认为“各处族正,鲜有奉公守法之人...设再明将降谕旨,责令专办,给以顶带,其弊盖无所底止”③,不准徐氏实行,乾隆帝此时对族正制持保留态度.

  ①广东清代档案录,户役·田宅·山坟.

  ②宫中档乾隆朝奏折第21辑,二十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③清高宗实录卷709,乾隆二十九年四月庚子.

  ①定例卷9户例·田宅.

  ②清高宗实录卷1335,乾隆五十四年七月庚戌.

  ③清高宗实录卷1335,乾隆五十四年七月辛亥.

篇七:宗祠管理规章制度

  

  金堂杜氏大宗祠规章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金堂杜氏大宗祠日常事务的管理,完善理事会职能机制,明确理事会成员的工作职责、权利和义务,标准组织机构、祭祀活动和财务管理制度,特制定本制度,即日起施行,敦请共同遵守。

  一、组织机构管理制度

  〔一〕金堂杜氏大宗祠是原金堂各村落及本宗外迁支系杜氏族人的共同财产,是金堂杜氏族人集体活动、祭祀先祖的神圣重地,管理好、维护好、保护好这一圣地,是金堂杜氏族人的神圣职责。严禁任何个人有损害宗族利益、形象和荣誉的行为。

  〔二〕金堂杜氏大宗祠的一切事务由理事会全权负责管理和处理。金堂杜氏大宗祠理事会是民间社团组织,机构设立永远荣誉会长、荣誉会长、名誉会长、高级参谋、参谋、永远会长、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监事长、正副秘书长、理事、监事等职位。理事会实行会长负责制,会长是金堂杜氏大宗祠理事会的法定代表人,直接对理事会负责,由全体金堂杜氏宗亲代表推选,每届任期五年。其他职位根据当届会长及族中长老意见,结合各地宗亲代.

  表提议,必要时可协商增删。会长任期内可委任一名会长助理,协助会长处理日常工作事务。

  〔三〕理事会全体成员必须自觉树立“尊族、爱族、护族〞意识,增强金堂杜氏“一家人〞的观念,听从当届会长的统一指挥,忠实履行责任和义务,主动自觉地协助会长开展工作,积极参与宗祠管理,弘扬吾族优良传统,遵守宗祠管理制度。

  〔四〕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常务扩大会议,研究部署年度祭祀活动的有关事项,方案今后工作事务的开展,如遇重大事项可临时召开代表会议商讨决定。

  〔五〕宗祠是神圣场所,应配备一名宗祠管理员负责日常维护清扫管理。宗祠院内和附属楼要保持清洁卫生,严禁堆放物品、出借他人使用,应给本族祭祖和活动提供一个良好的环境。宗祠管理员职责:

  1、管理员必须具有强烈的责任心和奉献精神,家族观念强,人品操守好,族人信得过,工作认真负责,热心为族人办事,愿意为族人效劳。

  2、管理员每月初一、十五必须到宗祠清扫卫生、上香,察巡宗祠建筑、附属楼及其他物品的平安,观察周边.

  环境的变化是否对宗祠造成影响等,如有发现异常或损坏迹象,应及时汇报,遇到人为破坏的应及时制止,情节严重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3、管理员应建档造册,清点管理好宗祠的公共物资。如需修缮或添置的工程,应事先向会长申请审批同意前方可执行。

  4、每次活动前,管理员必须事先将场所打理整洁。如遇重大活动,个人无法单独完成的,应主动发动周边宗亲义务帮助。每年祭祀前,应检查清点必需的物品是否齐全完好,假设有损坏欠缺,应及时汇报,以便维修、添置,确保活动的正常、顺利开展。

  5、理事会应每年一次性发放给宗祠管理员适当的津贴,以鼓励、调动管理员工作的积极性,更好地为宗亲效劳。

  〔六〕联谊活动和应酬

  1、宗亲活动:各支派〔村落〕假设祖厝、祠堂或举行其他属于宗亲事务的庆典活动,需要邀请大宗祠理事会的,应呈送书面请柬,由会长决定指派人员出席参加并给予赠送礼品等,差旅费用由理事会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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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丧事应酬:凡理事会成员本人过世,尊重其家属意见,假设同意报丧理事会的,其村落宗亲应通知所在县区的负责联络员或直接通知理事会会长,由会长决定指派当地理事会其他成员,代表本大宗祠理事会出席问丧吊丧、赠送花圈一个,费用由理事会报销,假设遇特殊情况,必要时理事会再另行组织成员出席。凡对本大宗祠有特别奉献的理事会成员或其他宗亲的直隶亲属过世,需要禀报理事会的,由会长决定指派代表出席,并赠送花圈,差旅费用由理事会支付。

  3、凡邀请本大宗祠并以理事会名义出席参与的各种活动,应事先经得理事会会长的同意,假设未经同意,不准擅自以理事会的名义自行组织参与。

  4、凡以个人或其他组织名义出席参与各种活动的,其一切费用自理,本大宗祠不予报支。

  二、祭祀管理制度

  祭祖是尊崇祭拜祖先亡灵、维护宗法制度、增强宗族仍至整个社会凝聚力的一种民俗礼仪。传承和严格标准祭祀礼仪,突出祭祖的主题和目的是理事会的职责和义务。

  〔一〕金堂杜氏大宗祠的祭祀遵照旧时惯例固定为每.

  年农历十一月初十日。如果遇到祭祀日是在当年的冬至日之后,理事会应另行择日祭祀并予通知。

  〔二〕祭祀活动由理事会统一举办,在每年祭祀日半个月前召开预备会议,商讨各项事宜,以勤俭节约为原那么,详细列出工程开支标准,严格控制规模,具体分工落实到位,并由秘书组分发请柬〔通知〕。

  〔三〕祭祀前,应延请礼乐队、摆放拱门、张灯结彩、张贴标语、彩旗,宣染气氛,阵容根据实际及习惯而定。

  〔四〕祭祀包括敬天公、祭土地公和祭祖。

  1、祭祀当天凌晨应敬备五果六斋果合五牲香金烛炮敬天公,由理事会安排指定人员操办。

  2、祭祖前应先举行祭土地公仪式:设主祭、陪祭、监祭各假设干人,人员由理事会举荐,敬备十二碗筵席等必需物品,由执事、司仪主持,遵古例实行三献礼的传统仪式。

  3、祭祖仪式:祭祖由会长担任主祭、必要时可举荐多人参与,陪祭由理事会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及其他宗亲长老代表,监祭由名誉会长、参谋、监事长等担任。敬备二十四碗筵席及其他必需祭品,仪式由执事、司仪主持,.

  遵古例实行三献礼的传统仪式。

  〔五〕凡出席参加祭祖的各地宗亲代表和理事会成员应入庙朝拜谒祖,在祭祖仪式举行时,必须整齐肃立在宗祠内或埕前参礼,以表达重祖敬宗和庄严肃穆的气氛,除工作人员外,严禁随意走动。

  〔六〕各支派〔村落〕的集体或个人祭祀礼金,均由各支派〔村落〕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自行安排,原那么上不强行摊派。凡以个人名义出资500元以上者均列为捐资,长期张榜公开。

  〔七〕鼓励和欢送有一定经济实力的宗亲,以个人或其家族名义出资主办当年的祭祀活动,担任主祭官,并由理事会承办或协办,其开支费用总额可列作捐资款项。

  三、财务管理制度

  〔一〕理事会设会计、出纳各一名,负责理事会的财务管理。建立健全标准财务管理制度,实行民主理财,做到帐目清楚,收支清楚,财务收支情况的帐目由会计负责每年度在宗祠内进行张榜公布,全方位接受全体理事会成员的检查和监督。

  〔二〕本会经费来源:各支派热心于本宗族事业的仁.

  人志士捐献;省海内外族亲捐赠;各支派〔村落〕参与祭祀的礼金;其它合法收入。凡个人捐资壹万元以上者举荐为理事会荣誉会长;捐资贰万元以上者举荐为永远荣誉会长。

  〔三〕本会经费及所捐款项、物品一律用于本宗祠公益事业,不得挪作他用;

  〔四〕财务收支规定:

  1、收入:凡收入资金一律开具统一编号并盖有“江西省金堂杜氏大宗祠理事会〞印章的收据并及时记入现金收入帐。

  2、付出:凡付出资金一律凭开支票据记账支出。每张支出发票必须注明开支用途,有经手人、证明人(或验收人),并经审批前方可报账。

  3、审批:重大工程(5000元以上)开支须经理事会常务会议集体研究审定前方可支出,日常一般性开支由会长〔或会长指定人〕依据财务的有关规定直接审批。

  4、出差:因宗祠联谊工作活动需要,到外地出差办事、应酬的,须经理事会会长同意审批方可外出,并给予报销差旅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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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待遇:参与理事会工作的宗亲都应具有乐于奉献的精神,除宗祠管理员的适当津贴外,所有的人员全部为义务工。

  联络负责人:杜氏祠堂理事会:.金堂杜氏大宗祠理事会

  2021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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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八:宗祠管理规章制度

  

  中国古代的宗法制度和家族制度

  同一宗族的成员具有共同的祖先,共同的姓氏,共同的宗庙,在一定意义上又有共同的财产,同受宗法制度的约束,参加共同的祭祀,死后葬于共同的墓地。

  家族由若干具有亲近的血缘关系的家庭组成。自进入文明时代以来,我国古代的家族一直是以父系的血缘联结的,而若干出自同一男性祖先的家族又组成宗族。《尔雅·释亲》即把由同一高祖父传下的四代子孙称为宗族,实际上有些宗族还可包括更多的世代。家族和宗族密不可分,有时甚至合二为一。所以,我国古代的家族制度与宗法制度有着密切的关联,要了解古代的家族制度,必须首先对宗法制度有所认识。

  所谓宗法,是指一种以血缘关系为基础,标榜尊崇共同祖先,维系亲情,而在宗族内部区分尊卑长幼,并规定继承秩序以及不同地位的宗族成员各自不同的权力和义务的法则。它的具体内容在有关西周、春秋社会情况的文献记载中有比较详细的说明,其起源则可追溯到更远的世代。

  宗法制度是由父系氏族社会的家长制演变而来的。在父系氏族社会,世系以父系计算,父家长支配着家族成员,甚至对他们有生杀予夺之权。在父系氏族社会后期,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剩余产品的增加,私有财产也产生了。父家长死后,他的权力和财产需要有人继承,于是习惯上就会规定一定的继承程序,而一代代父家长生前的权威在其死后仍然使人敬畏,子孙们幻想得到他们亡灵的庇护,于是又产生了对男性祖先的崇拜以及随之而来的种种祭祀祖先的仪式。凡此种种,都为宗法制度的萌芽准备了适宜的土壤。

  宗庙祭祀是头等重要的大事,由宗族中地位最高的成员主持。同一宗族的人具有共同的祖先,共同的宗庙,共同的姓氏,共同的墓地,同受宗法制度的约束。

  在宗庙中,始祖的牌位居中,始祖以下祖先的牌位依左昭右穆的次序排列,族墓中穴位也分昭穆,井然有序。区分昭穆便于记住宗族

  成员的辈次,这在重视行辈尊卑、血缘亲疏的宗法社会是十分必要的。

  与宗法制度有关的还有丧服制度。丧服指居丧期间的衣服制度,共分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五等,称为五服。丧服不同,居丧期限也不同。丧服的等级是根据与死者亲属关系的亲疏远近决定的,血缘越近,丧服越重,居丧时间越长,而且嫡庶有别,男女有别。凡此,也都是宗法思想的体现。

  在宗法制度下,同一宗族的成员具有共同的祖先,共同的姓氏,在一定意义上又有共同的财产,参加共同的祭祀,死后葬于共同的墓地。

  上古宗法尊祖、敬宗、收族的原则在经过一定的调整之后,得到了实际的贯彻,从而形成了以修宗谱、建宗祠、置族田、立族长、订族规为特征的体现封建族权的宗族制度,这种宗族制度完全适应封建统治的需要,不断得到发展和完善,在封建社会后期近千年的历史时期中同封建政权、封建礼教纠合在一起,起着长期而深刻的影响。

  宗谱

  宗族是以血缘为纽带组成的,谱牒用以明统系,统系既明,宗族就不至于混淆。

  宗谱又有家谱、族谱、世谱、家乘等不同名称。有些较大的宗族族内又分若干支若干房,另有支谱、房谱。比较完备的宗谱一般由以下几部分组成:序文,谱例,目录,家训族规,族墓、祠堂、族田的情况,自始迁祖以下全族已故和现存的所有成员的谱系世表。

  有的家谱还载有祖先的画像,诰敕、传记、墓志和著作。家谱的序文可以有许多篇,而且每次续修都增加新的序文。这些序文往往出自本族辈次名望较高的成员之手,也有请非本族的地方官长或著名学者撰写的,主要叙明修谱的意义、缘起、本族得姓占籍的由来、繁衍的情况以及修牒的经过等等。谱例相当于一书的凡例,主要说明修谱的体例,规定入谱的资格,往往特别强调要防止异姓乱宗。家训族规或是祖先遗命、或是所谓合族公议而定,在宗谱中置于显著的地位。族墓、族田的面积和方位四至,祖先兆域的排列情形,祠堂的位置结构等,都有详明的记载,而且多有附图以言的,一目了然。

  家谱中最主要的部分是谱系名录。“谱者,普也,普载祖宗远近姓名讳字年号”。(明方孝孺《族谱序》)先分房支,然后以表格形式登载各房支下每一世次男性宗族人员的名、字、号,功名仕宦情况,婚姻、生育情况和享年、葬地。入谱的人,“讳某字、娶某妇、生几子、葬某处,寿若干,咸备载于后,庶几可示后昆。”(明宋濂《符氏世谱记》)女性在家谱中也有记载,但都不见名字,外族之女嫁来后就加入了丈夫的宗族,但她只能以“某氏”的名义附见于丈夫之后,有时注明原是某地某人之女;本族之女嫁出后就脱离了父亲的宗族,她只能以“第几女”的名义附见于父亲之后,并注明适某地某人。这也是实际生活中妇女附属地位的反映。能立家传的,都是本族引以为荣的名宦、名士、忠臣、孝子、烈妇、贞女等。

  日本学者秋贺多五郎在《宗谱的研究》一书中曾把家谱的内容和修谱的目的归纳为:(1)序得姓的根源,(2)示族数的远近,(3)明爵禄之高卑,(4)序官阶之大小,(5)标坟墓之所在,(6)迁妻妾之外氏,(7)载适女之出处,(8)彰忠孝之进士,(9)扬道德之遁逸,(10)表节义之乡闾十条。

  家谱或十年一修,或二十年一修,或三十年一修,长期不续修家谱,会被认为“不孝”。修家谱是宗族中的一件大事,由族中的头面人物主持,修谱的费用或由族中财力雄厚者承担,或向族众摊派。有的宗族平时置有添丁簿,随时登录族中人口变化的情况,用备查考,为修谱预作准备。家谱每次续修完毕,都在祠堂中举行仪式向祖先秉告,然后分发各房各支,有的一直分发到各个家庭。明代休宁范氏把家谱一一编号,只印刷一定的数量,随即毁去书版,还要求族众对家谱必须“收藏贵密,保守贵久,每岁春正三日祭祖时,各带所编发字号原本到统宗祠,会看一遍。祭毕,各带回收藏。如有鼠侵油污、磨坏字迹者,罚银一两入祠,另择本房贤能子孙收管”(《休宁范氏族谱·谱祠宗规》),明王士晋《宗规》也有类似的规定。这样做一方面是为了加强家族的内聚力,进行宗法教育,另一方面也为了杜绝日后发生冒宗之事。

  宗祠

  宗祠习惯上多被称为祠堂,是供奉祖先神主,进行祭祀活动的场所,被视为宗族的象征。崇拜祖先并立庙祭祀的现象,在原始社会后期即已存在。

  宗祠祭祖,仪式隆重,是最为重要的宗族活动。祭祀活动名目繁多,有每年对高、曾、祖、考的春、夏、秋、冬四时祭,有冬至祭始祖、立春祭先祖、秋分祭祢以及忌日祭等特祭,每逢年节还有年节祭。平时族人经过宗祠门口,都要下车下马,毕恭毕敬。祭祀时,合族男子会集宗祠,拈香行礼,更是极其严肃。每次祭祀,都由族长或宗子主祭,并以年辈、官爵较高者为陪祭,另外安排通赞、引赞、司祝、司尊、司帛、司爵、司馔、司盥等执事人员负责赞礼和奉献各种祭品,有时还配有钟鼓和歌诗生。其余族人则依辈次的先后和身份的尊卑,井然有序地随主祭、陪祭之后,在赞礼声中跪拜如仪。参加祭祀的人一定要衣冠端正,行礼时“尊者在前,卑者在后,务整齐严肃,如祖考临之在上,不可戏谑谈笑,参差不齐”(《京江王氏世谱·祭约》),凡“行礼不恭,离席自便,与夫跛倚、欠伸、哕噫、嚏咳、一切失容之事”,都要议罚(《浦江郑氏世范》)。祭毕会食,依次饮福、享胙。饮福为饮用祭酒,享胙为食用祭肉。祖先用过的祭品,吃了会沾有祖先的福泽,而“革胙”、“停胙”则是对犯有过失的族人的一种处分。宗祠祭祖目的在于通过追思共同祖先的“木本水源”之恩,用血缘上的联系团结族人,以免日久年长,一族之人名不相闻,面不相识,视同路人。而繁缛隆重的仪式又充分体现了封建伦理,展示了礼教规范,又是一种教化的手段。

  除了作为祭祀场所之外,宗祠又是处理宗族事务,执行族规家法的地方。竹溪沈氏的《祠规》声称“凡有族中公务,族长传集子姓于家庙,务期公正和平商酌妥协”。族人的冠礼婚礼丧礼也有在祠堂进行的。族产多以祠堂的名义进行管理。有的宗族还有定期到祠堂看谱、读谱的规约。对族人施行族规家法,必在祠堂进行。南海霍氏即在每月朔望族众会集祠堂之时对有过子侄执行家法。竹溪沈氏《祠规》规定对犯有严重过失的族人,“族长传单通知合族,会集家庙,告于祖

  宗”,然后行罚。有的宗族规定族人之间或族人家庭之中发生了争执,都要到祠堂中裁决。对奴婢佃户的惩罚也经常在祠堂中决定并执行。祠堂在一定意义上又成了衙门,具有一族“公堂”的性质。

  宗祠还是教育本族子弟的处所。在祠堂进行的祭祀、会食、团拜、读谱、对犯过族人进行惩罚等活动,都有其宣扬封建伦理道德的教化作用。不仅如此,许多宗族都在祠堂中设有家学,学中塾师由族中“品学兼优”的士人担任,办学经费由族产收入开支,“凡族中子弟入学,不另具修金供膳等费,外姓不得与入”(《郴阳陈氏族谱·创立义学记》),所以又称义学。

  宗祠或由族长直接管理,或由族中威望较高的人轮流在族长的领导之下担任管事。也有的宗族设有宗祠总理、宗祠知事,表面上由族人公推,实际上仍被族中有势力的人把持。经管宗祠的人又往往同时经管族产。许多宗祠都起有堂名,堂名被认作是该宗族的代称。

  族田

  族产又称祠产,名义上是合族公有的财产,包括山林、土地、房屋等。除祖先所置并有遗嘱规定不许分散、归子孙共享的那一部分财产以外,族产的来源主要有三:“或独出于子孙

  之仕官者,或独出于子孙之殷富者,或祠下子孙伙议公出者。”(清刘鸿翱《杜盗祭款立碣记》)此外还有把犯了过失的族人财产罚入者。族产中最重要是可以年年有地租收入的族田。族田又分祭田、义田、学田等,一般都招佃耕种,祭田的地租供祭祀用,义田的地租供赒济贫困族人用,学田的地租供宗祠办学用,但三者的区别并不十分严格。

  族田是合族公产,各宗族都立约规定不得典卖,“如或有将祭田私卖者,合族控官告祖,人则不许入祠,名则不列宗谱”(《浦城高路季氏宗谱》)。为了避免族人侵吞族田,范仲淹在《义庄规矩》中强调“族人不得租佃义田,诈立名字者同”。后世各宗族都规定族田只能佃于外族,本族之人不但不能承佃,而且不能担任租佃的居间人,以防产生弊端。族田的收入除祭祖、办学、办理一些公益事业外,主要用于赡族。范仲淹所定《义庄规矩》有“每人每月可支米三升,冬可

  置绢一匹,娶妇支二十贯钱,嫁女支三十贯钱”的规约,似是族众不论贫富,人人都可得到一份。

  族田和宗祠结合在一起,二者互相补充,“敬宗收族”的原则得到了充分的体现。被势豪侵渔兼并,而这种势豪又往往为本族的成员。这也是封建社会末世必然出现的社会现象。

  族规

  族规又称族训、族约、宗规、宗约、家规、家训、家礼、家范、祠规等等,是宗族的法律,起着维护封建秩序的作用,对族众具有强制性的约束力。《张氏宗谱·家规》即指出:“王者以一人治天下,则有纪纲;君子以一身教家人,则有家训。纲纪不立,天下不平;家训不设,家人不齐矣。夫家中之有长幼内外之殊,公私亲疏之别,贤愚顽秀之不同,苟非有训以示之,而欲一其性情遵模范,绝无乖戾差忒之虞,虽圣人不能强也。”《云阳涂氏族谱·族范志序》也强调“族宜有范,犹国之不能无法制也”,声称族规“正以辅国家法制之所不及也”。

  有相当一部分宗族的族规是某一祖先的遗训,累世相传,永不更改。也有的宗族在修谱或续谱时由族中头面人物议订族规,一经订立,同样具有不可动摇的权威。宗谱中无不包括族规,祠堂读谱,主要就是读宗谱中的族规。此外,族规家训也有单独汇编成册的,有些著名家族的族规、著名人物的家训,其影响超出本宗族的范围,在社会上广为流传。

  为了保证宗族血统的纯一,规定了立后继承的原则和办法。异姓乱宗是宗法社会的极大禁忌。许多族规对不准异姓冒姓入谱和继承财产都有严格的规定。《陇西李氏续修族谱·例言》即宣称“随母子,数岁来,带孕子,数月生,及义子、赘婿,皆异姓也,原非一本,例禁概不收录。”由于“不孝有三,无后为大”(《孟子·离娄上》)的观念深入人心,而封建家族制度又剥夺了女儿的继承权,一般人如无生育,或有女无子,都要过继嗣子,称为立后。宗族法规原则上禁止以异姓之子为嗣,即使至亲如外甥、女婿、外孙,也一概不准(在家族势力较弱地区的一些贫家小户和城市流寓之家或有例外)。

篇九:宗祠管理规章制度

  

  清朝宗族制度

  宗族的法规与要求

  宗族组织为保护其血缘共同体的存在与利益,有一套要求族人的行为规范,并受传统文化与中央集权的政治体制的制约。

  祠堂族长对族人拥有审判权。如四川唐氏宗族,倘族人犯有种种“非为”,“各房长确知,先以理戒,以情谕,至情理所不能感服,房长告知族长,族长会同族众,以其所犯过恶告明祖先,爰请家法,从重惩责”①。宗族惩治族人,要将族人“所犯过恶告明祖先”,向祖先“爰请家法”。《即墨杨氏家乘》所收康熙时所定《家法》规定:族人相讼,族中“尊长传其本支年老正直者,焚香誓于家庙,示无所徇,吐事实上,定其曲直,小事开罪..大事告于祖宗朴责之..强悍不遵约束者,则公曰于官,以法处之”。“焚香誓于家庙,示无所徇”。江苏常州庄氏祠堂乾隆时所定宗约,关于祠堂的审判权叙述较细。该约:“族人相争,大干法纪,自难解免,倘属田土口争、一切家庭细故,族人可为调处者,不得邃行兴讼,告以情祠具禀宗祠,听族长、分长暨族之秉公持正者传集两造,在祖宗神位前论曲直、剖是非,其理屈与不肖者,当即随事惩处,甚则绳以祖宗家法,令其改过自新,若顽梗不灵,轻则鸣鼓共攻,解官求治,重则祠中斥革,谱内削名,断勿徇纵”②。祠堂族长根据家法对族人的处理,各族是不一致的。前述杨氏宗族关于犯“大事”者要“朴责”,庄氏宗族关于小事“随事惩处”,不改悔者“解官求治”,最严重的“祠中斥革、谱内削名”,即开除族籍。四川唐氏的“家法”在《宗规》中列有专条:“置家法一具,用竹片,长三尺,宽寸半,厚五分,上书唐氏家法字样,悬祠中内高朗处,祭祀时昭然若见,令其知惧。当用则用之..只用之族人者,示家教也”③。有的宗族关于不肖者,“举族鸣其罪,纳诸竹笼,沉诸海而不为过”④。江苏镇江赵氏宗族“有干犯名教伦理者,缚而沉之江中以呈官”①。祠堂族长还能够处死族人。安徽《弘农杨氏宗谱》则将宗族处死族人的权力作为“家法”明确地写入《宗族规条》:“族长既立,家法攸司,其于不肖子弟,轻则令其拜伏自悔,重则族长执法笞惩,至若大逆不孝,则族长会合族众,鸣公处死,虽独子不恕,另立贤嗣。”宗族对族人的要求,大致可分三种类型:一是规、约,如宗约、宗规、家规、族规、祠规,是宗族要求族人共同遵守的行为规范,具有强制性;二是禁、戒,如宗禁、家戒、家禁等,规定族人不许做的情况;三是训语,教诲族人如何做人,起伦理道德的教诲作用。但这三方面往往混合在一起,可混称之宗规家训。其具体内容十分庞杂,举其大者,约有下列数端。

  ①《唐氏族谱》卷1,《宗规十条》同治十年定。

  ②《毗陵庄氏族谱》卷11。

  ③《唐氏族谱》卷1,《宗规十条》作于同治十年。

  ④《余姚孝义劳氏宗谱》卷1《旧谱条约并序》。

  ①刘献庭:《广阳杂记》卷4。

  宗族最强调族人处理好家庭关系,对父子、夫妻、兄弟、婆媳、祖孙、妯娌、叔(伯)侄、姑嫂、叔嫂等关系加以规范,通常不出儒家伦理的要求。其中最重视父子、兄弟关系,强调孝、悌之道,并把子弟的行为都纳入进去。《慈南干溪章氏宗谱》嘉庆时所定《族规》说:“孝悌为万化之原..盖父母为生身之本,兄弟乃手足之情,不孝固天理不容,不悌亦人情所不近,倘或者灭绝天良,渐染敝俗,甚至双亲冻馁,同室操戈,如此之人,不待天诛神殛,在族人务必声罪共击,到祠杖竹,或者鸣官治罪,以肃规约。”

  其次是要求族人睦宗族。合肥杨氏宗族要求族人“卑不犯尊,少不凌长”②。四川李氏宗族对同族中如何处理辈份关系,强调“同族伯叔昆仲自有定序”。还规定处理贫富关系的益困,而且无所不至”①。合肥杨氏宗族也重视族中的贫富关系,认为“族间贫富自有不齐,然分则各门,合原一家,毋异视也,务要休戚有关,有无相恤,勿令无赖以致辱身,贱行陨节败名,有玷先祖也”②。

  宗族对族人的生活提出要求,涉及到娱乐、婚姻、丧葬、衣食住行、职业等等。

  宗族通常要求族人从事“士农工商”本业,做一名“四民”,反对族人成为无业游民。浙江《越州阮氏宗谱·翼青公家训》说:“培养子弟,务令执有一业,或者读书、或者力穑、或者贸易、或者操作,此之谓四民,盖有一事以束其身,心自不暇思及外务。其有不务正业者,是为游民,当禀请家、族长,随时训导,以禁止之。”苏州《彭氏宗谱》所载顺治时所定《条例》要求:“宗人生业以读书习礼为上,次则训徒、学医、务农,次则商贾贸迁,若违礼背训入于匪类者,斥而不书。”

  宗族要求族人生活勤俭,反对奢华。无锡郑氏认为:“士农工商,莫不各有其事,明而动,晦而休守,寸阴是惜,勤也;饮食淡泊,衣服不尚纷华,俭也。”③宗族对族人要求最多的是婚姻方面,强调门当户对,尤注重良贱不婚。

  宁波卢氏规定:“男女议亲,须门户相当及伦序不紊者,不许苟且,以坏家风,男子不可出赘,女子不可入赘,其婚嫁止称家有无,毋得强为美观。”又认为:“妻也者,齐也,凡娶以配身也,若女失节为妻,自己失节也。子姓如有娶娼妇为妻,及良贱为婚者,俱不得入宗祠。”①该族虽强调良贱不婚,但反对婚姻论财,提倡婚事“称家有无”,量力而行,反对赘婚与娶寡妇。

  ②《弘农杨氏宗谱》卷首《碑记》。

  ①《李氏宗谱·宗范》。

  ②《弘农杨氏宗谱》卷首《宗谱规条》。

  ③《荥阳郑氏续修大统宗谱》卷3《四琏子格言》。

  有的宗族还要求族人的丧葬不作佛事,不闹丧,不可停柩不葬。湖南匡氏规定:“父母丧,务必依礼定限安葬,若惑于风水,或者托故久停不葬者,俱属不孝,杖八十。”②四川唐氏认为:“佛事道场,荒诞不经,演戏吹唱,以忧为乐,一切繁文缛节,时俗之所尚,大非丧礼之所宜,徒耗资财,实无益耳。..至于葬亲,固宜卜吉壤,然惟求其不为道路,不傍沟洫,不近城市,择厚土而安厝,切不可执福阴之说,停柩不葬,日久迁延,设遇变故莫测,以致亲骸暴露,不能归窆,不孝之罪,孰大因此乎?”③宗族还对娱乐作了要求,无锡郑氏“戒游手好闲之人,人之思,劳则日生,怠则日靡,即看戏一事,亦属无益,博弈好饮酒,终非善类”。④常州杨氏规定:“不许习丝竹唱词曲”。⑤宗族反对赌博,无锡郑氏提出“戒赌博:当今之世,赌风太甚,不管乡缙平等,皆好赌钱,甚至妇人女子,亦喜赌,一入赌场,废时失事,产业不能保”。认为赌博“消耗先人储业,所谓作无益害有益,诚宜切戒也。如子孙有犯者,急为禁止,能改则已,不改则宗祠重惩,仍责成其父兄伯叔督之,必改而后已,其诱人为非者同”。

  宗族要求家长善于治家,有的宗族注重从小培养子女,使其成为社会上合格的人才。湖南彭氏规定:“子弟之宜教也。少成若天性,习惯成自然,当幼小时,动静语言,便当使之归于正。姑息之爱不可也,浮薄之习宜去也,毋以轻佻为文明,毋以愚鲁为浑朴,随子弟之材质,士农工商各与本业,庶不致成为游民。若夫女儿,生长闺房,更当道以礼节,敬以孝顺,酿以与平,操以中馈,勤俭朴素,于归后,宜室宜家,斯亦父母之光也。”①要家长把儿子培养成“四民”正人,把女儿培养成讲究礼节、勤俭朴素、善于持家的未来的贤妻良母。

  关于不负责任教育子女的家长,有的宗族规定了惩处的内容。无锡郑氏规定:“族中教子不严,习于败类者,宗祠戒谕,使严督其子改过自新,有自父兄检束而游荡无赖者,宗祠

  顺民,避免给宗族带来烦恼。

  ①《甬上卢氏敬睦堂谱稿》卷1《宗约》。

  ②《匡氏续修族谱》卷首《原家规》。

  ③《唐氏族谱》卷1《家训》。

  ④《荥阳郑氏续修大统宗谱》卷3《四琏子格言》。

  ⑤《即墨杨氏家乘·家法》。

  ①《彭氏三修族谱》卷16《宗规十条》。

  ②《荥阳郑氏续修大统宗谱》卷3《宗约》。

  无锡郑氏提出:“要早完国课,官银粮米,倘有拖欠,差人临户,惊鸡闹犬,好不烦恼,依时早完,亦一快事。”③绍兴阮氏认为:“身际承平,无苛徭杂派之苦,衣租食税,悉出君恩,故国课最宜早完,必待胥吏追呼,是负恩也。吾愿族中急公亲上,毋稍迟滞。”④镇江金坛庄氏规定:“早完国课:赋税上关国计,下系考成,草莽君臣之义,惟此为重,须率先急公,依限完纳,毋得拖欠,贻累乡里。..况且功令森严,绅衿欠粮,即行奏销,凡属平民,岂容少恕”。⑤宗族把能否按时交纳赋税,看作是否忠君爱族的行为。清廷对宗族法规的政策清代宗族首领除了重视年老分尊外,强调尚爵尚贤,宗族的领导要紧由绅士充当。绅士是传统文化的载体,以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为己任,他们对宗族的领导,要紧是要使宗族成为社会的稳固因素,替国家治理地方社会,把家法作为国法的补充,所谓“家之有规,犹国之有律,律不作,无以戢小人之心思,规不立,无以谨子弟之率履,惟是聊述家规”①。因此,许多宗族法规便是以国家的法规为参照系而设置的。绍兴阮氏乾隆时,“就国法所严人情易犯者,订为二十条,编入家规。后更望严正淳切家、族长,或者朝夕训诲,或者朔望申明。

  宗族法规保护社会秩序,受到朝廷欢迎。宗族为更好地行使权力,管好族人,往往请求政府予以支持,而朝廷则批准祠规,承认祠堂族长的审判权、族法的合法性与有效性。《即墨杨氏家乘》康熙时记载该族家法“数十年来,多求官批照”,自行此法数十年,该族“无具两造者矣”,县官曾说:“尽如杨宅家法,直可刑措”。再如合肥杨氏,于乾隆二十九年建好祠堂,旋修宗谱,立有规条,并置祭产,但“相传而下,习俗移人”,“间有不孝子弟,将谱所列之规条,竟弁髦视之”,甚至以少犯长,以卑犯尊,未能合宗睦族。嘉庆十五年,该族生员数人赴县呈请祠规,知县于同年批复,要求“杨氏户、族人等知悉:嗣后务遵祠规,父训其子,兄戒其弟,如敢不遵,许该族户、祠长人等指名禀县,以凭究治,决不宽贷,各宜凛遵毋违,特示”①。嘉庆十六年,该族将知县条示祠规刻石勒碑,以约束族人。

  只是清朝并不是予以宗族法规全部支持,在祠堂族长根据家法处死族人问题上,清朝的政策发生过变化。顺治、康熙时期,不承认祠堂族长对族人的处死权,到雍正时则得到了法律的公开承认。

  ③《荥阳郑氏续修宗谱》卷3《四琏子格言》。

  ④《越州阮氏宗谱》卷19《家训》。

  ⑤《金沙庄氏族谱》卷3,道光时定《家规》。

  ①《中湘下砂陈氏族谱》卷4。

  ①《弘农杨氏宗谱》卷首《杨氏宗谱碑序》、《宗谱碑记》。

  雍正五年,江西永新县发生了朱伦三同侄致死其屡次犯窃的弟弟的案件,刑部认为朱伦三应处以流徙的刑罚,雍正帝则认为族人犯法,使其伯叔兄弟受连累,尊长族人将其处死是“剪除凶恶,训戒子弟”,“亦是惩恶防患之道”②。不当拟以抵偿,将朱伦三的流徙罪宽免,并建议今后以此为例,因此九卿根据皇帝的旨意,定出恶人为尊长族人致死免抵之例。国家承认宗族私法惩治族人以致死的权力,说明雍正帝完全依靠宗族保护地方社会秩序的态度。

  清朝对族权处死族人的公开承认,使得族权膨胀。乾隆帝上台伊始,便对宗族问题十分

  中,或者掘土坑活埋致死,还勒逼亲属写立服状,不许声张,种种残恶,骇人听闻。对此他提出,假如有不法之徒,应当呈送政府官员,治以应得之罪,不能随便草菅人命,要求江西省“严加禁止”③。乾隆帝的这一措施,说明了他对雍正五年条例的否定态度。接着,乾隆二年两广总督鄂必达奏称,宗族贤愚不一,假如恃有减等免抵之例,相习成风,族人难免有冤屈者,请求删改。刑部同意,并指出“况生杀乃朝廷之大权,如有不法,自应明正刑章,不宜假手族人,以开其隙”①。因此将旧例删除。尽管如此,乾隆帝仍要求宗族发挥管理族人的功能。乾隆五年他针对游民问题,要求父兄族党严加管束不守本业之人,“不遵约束者,量行惩治”②。这就等于说,承认宗族要求族人守本业做好一名“四民”、反对成为游民的职业要求,并予这些宗族私法以政权的支持。乾隆帝的“量行惩治”,没有严格的标准,等于承认族权对族人实行除处死之外的惩治权力。乾隆二十四年,西安按察使杨缵绪提议宗族致死有辱身贱行的族人,可否仍旧量行减等,乾隆帝则表示政权可代替族权惩治“不法之徒”,反对宗族任意处置族人。

  乾隆帝的上述政策,也基本上为以后各朝所执行。如前述合肥杨氏宗族乾隆十九年所定规条中,有处死大逆不孝子弟的内容,在嘉庆十五年,鉴于族人不听约束,请县政权批准祠规,本来这是为了加强对族人的管理,但呈请的祠规中,只规定:有匪类不安分者,该祠长率众牵祠内责罚,没有涉及到处死权问题,这是由于,乾隆规条只是宗族内部掌握的“私法”,嘉庆祠规需要官批,而政府不承认宗族致死族人的权力,因此在呈请的祠规中便没有了宗族处死权的内容。总之,清廷希望宗族法规按照国家法律办事,在政府的支持与监督之下,有限度地管理族人。

  族谱的修纂与收族

  ②《清世宗实录》卷57,雍正五年五月乙丑。

  ③《清高宗实录》卷18,乾隆元军五月丙午。

  ①《清文献通考》卷198,《刑四》。

  ②《清高宗实录》卷120,乾隆五年闰六月庚子。

  清代的宗族,多修有族谱,族谱又称家谱、家乘、宗谱等。浙江巡抚庄有恭认为,族谱之义有五善:本祖德、亲同姓、训子孙、睦故旧,更重要的是报国恩①。福建按察使彭希濂为《周氏家乘》作序,也认为谱义有五:纪国恩、述祖德、敬宗收族、训子孙、有无相通。综合起来,修谱目的是:第一,尊祖,即本祖德、述祖德。就是要追述自始祖以来诸位祖先的事迹,缅怀其功德,教育子孙,使子孙产生尊祖、法祖的观念。而“祖德”,通常是儒家伦理修身较深的表现。尊祖也包含按照祖先宗规家训要求自己的含义。尊祖能够收族。第二,收族,即亲同姓,敬宗收族。族谱把同一始祖或者同一支祖下的子孙合于同一族谱,使族人通过确定自己同祖先、同族人的关系,在尊祖意识下加深彼此的关系,增加血缘的向心力与凝聚力。如同清人所说:“宗者总也,族者聚也,宗族而有谱,正在总聚其原本也。虽宗有大小,属有亲疏,时有远近,居有迁徙,总以一体所分,使无谱以聚之,几同陌路矣。”②收族也可更好地尊祖。第三,训子孙。族谱多载有宗规家训,用来教训子孙。还有族谱的体例含有褒贬的原则,也是教育族人的手段。第四,忠君报国,即纪国恩、报国恩。族谱多把有功名、做官视作受皇恩、国恩的结果,将其视作一种荣耀,载有官宦者沐浴皇恩的情况,更把修族收族作为忠君报国的行为。清人说“谱之修也,内以纲维人伦之大本,外以辅翼朝廷之政治,此岂小补云尔哉!故苏子有云:‘观吾谱者,孝第之心,油然而生’,则移孝作忠,不亦增光家乘也乎?”③第五,有无相通,即通过合族,加强族人彼此间的认同感,增进联系与感情,从而恤贫穷,救患难。实际这一条也可并入第二条。第六,睦故旧,就是通过修谱加强同朋友的联系与交往。这一条对清人特别是社会影响不大的宗族来说,并不重要。事实上,在清人的修谱观里,前四条比较重要,四者的关系是互为影响,尊祖为了收族,收族

  训子孙也就是报恩了。四者之中,又以尊祖、收族为主,尤以收族为核心。

  族谱有统族谱、支(房)谱之分,族谱体例的基本形式有谱序、谱例(凡例、例言)、修谱名目、像赞、诰敕、宗规家训、世系(表、图)、世系录(世录、齿录、世纪)、派语(班派、班次)、宦绩考、传记(谱传、家传、世传、内传、外传、宗德、阃仪、德行、宜淑)、祠堂(记、图)、墓图、祠产、先世考辨、艺文、余庆录、五服图、领谱字号等,其中最要紧的内容是:序、例、规训、世系(表、图、录)、传记、祠堂、祠产、坟墓。

  ①《毗陵庄氏族谱》卷首《乾隆辛巳谱传序》。

  ②苏州《彭氏宗谱》,乾隆七年《增修族谱序》。

  ③广西平乐《邓氏宗谱》同治三年《邓氏族谱序》。

  族谱繁简不一致,最简单的族谱,只有世系的记录,因此,最表达族谱功能的,当是这部分。世系记载宗族的成员及其血缘关系,以图表的形式表现,清代的族谱世系统宗谱始于始祖,支谱起于支祖,世系的记载方式基本上借鉴宋代欧阳修、苏洵的谱例纂修,“欧氏五代为图,备五服也,其体直序,世序横推,准以小宗法,五世不迁。苏氏九代为图,备九族也,其体平列,世序直陈,统以大宗法,百世不迁”①。最简单的族谱中只有人名,全面些的,人名后标明该人生卒、婚配、葬地等。也有的族谱将族人履历情况单列出,成世系录、世系、世系考。关于世系的功能,乾隆时大学士刘伦说:“谱之为言,布也,布一族之长幼尊卑于简端也”。①《荥阳郑氏续修大统宗谱》卷3《宗约》:“谱列先人世次,支联派别,分辨尊卑、嫡庶,以便采本寻源。”族谱就是通过祖宗的原始、支派由来,考世系、辨亲疏,增进共同感,并使族人寻找自己在血缘关系网中的位置,确定亲疏、尊卑的等级秩序。有的族谱关于“子孙有功祖宗,如坟墓、祠堂、谱牒之类,即于世表本名下直注其事,以示不祧,反是则于本名下昭书不肖事实,以为后戒”②。族谱的褒贬作用是显而易见的,通常族谱出于保护宗法的等级、名分,其记载异姓继子与本宗继子不一致,守寡与再醮有别,元配与继妾区分,都反映这种情况。族谱的传记,形式多样,有辑录正史、方志、文集的列传,与记载族人言行的通常传记文,如墓志铭、祭文、行状、寿序。有的族谱还把族人的事迹按性质加以分类,如忠义、节孝等。

  族谱是由宗族负责人与文化人组织纂修的。族谱修成后,要不断续修,清人修谱的时间不尽一致,就通常而言,“修谱通例以三十年为断,迟之至六十年而止”③。三十年一修是“通例”,其原因,据《余姚朱氏宗谱》卷首《一本堂旧立规条》:“父子相继为一世,前后相告大约只是三十年,故谱必三十年一修,前者已故,来者日新,莫为之前,虽美弗彰,莫为之后,虽盛弗传。”由于有这样的“通例”,因此“三十年不修谱,即为不孝”④。六十年一修,算是“迟之”。也有的宗族修谱甚勤,所谓“世之重谱者,每五年一小修葺,十年一大修”⑤。族谱的不断续修,使新增族人入谱,保证族史的连续性,同时,每一次续修也是一次收族活动。

  修族的资料,要紧来源于平常的积存,常州庄氏乾隆二十六年修谱,要求族人“自今以往,每分之人,各具素纸,岁记其亲分之名字、履历、男女、嫁娶、生卒年月,三年合成一稿,三十年后梓而颁之”①。

  ①《匡氏续修族谱》卷首《新凡例》。

  ①《毗陵高氏宗谱》卷1《合修宗谱序》。

  ②《小留徐氏九修宗谱》卷2《凡例》。

  ③《匡氏续修族谱》卷首《自叙》。

  ④《古皖刘氏重修宗谱·序》。

  ⑤浙江绍兴《马氏分支宗谱》,乾隆四十四年《重修马氏分支谱序》。

  ①《毗陵庄氏族谱》卷首。

  修一次,乾隆九年修《八旗满洲氏族通谱》。《圣谕广训》明确号召“修族谱以联疏远”,以此作为笃宗族的手段。事实上,民间也是这样认识的,江苏武进潘姓便把未修族谱看作是“有违圣祖仁皇帝敦孝弟、笃宗族之训,遂召集族人,急急而续修之”②。清朝官员贯彻朝廷的要求,康熙中,湖南宜章知县蒋宗芝鉴于该地人视修谱为“不急之务”,加以劝说,该地大姓立即响应,“因此族谱之作始盛”③。

  朝廷的提倡,绅士的响应,形成了清代族谱的一个特点,即把圣谕载入谱书,或者把顺治九年,清朝要求人民学习朱元璋“孝顺父母,恭敬长上,与睦乡里,教训子孙,各安生理,无作非为”的“圣谕六言”,载入族谱,大量的是把康熙《上谕十六字》收入族谱,有的族谱甚至把洋洋万言的《圣谕广训》也收入族谱,如乾隆时修湖南《吴氏重修族谱》、浙江《萧山新田施氏宗谱》收入嘉庄时抄录的《圣谕广训》,道光时所修四川仪陇《胡氏宗谱》也录入《圣谕广训》。而以此所制定的宗规家训就更多了。如同治十年四川唐氏所修《家训十则》的具体内容,基本是照搬《圣谕广训》①。有的族谱要求“圣谕当遵”,即以这些“圣谕”治理宗族。清代族谱的这种特点,说明族谱进一步纳入政治范畴,“圣谕”更加深入人们的生活。

  族田

  宗族共同体为了祭祀祖先,维持祠堂的各项费用,修纂族谱,与赡养与培养族人,需要一定的经济费用,因此,很多宗族设置了宗族集体的公共财产——族田。

  族田的名称很多,大致可分为祭田与义田两类。种类不一致,管理也有差别。乾隆年间江苏巡抚庄有恭就清代族田问题指出:“直省士庶之家,其笃念亲友者,每立祀产以供先世蒸尝,立义田以赡同宗贫乏,其祀产、义田岁所收获,除完纳条漕及春秋祭扫、赡给支销外,所有赢余,俱储积以备饥年之用。”②祀产要紧是指祭田,又叫祠田、祀田、蒸尝田等,通常的宗族都有数量不等的这类土地,收入要紧作为祭祖的费用,因祭田附属于祠堂,祭田的管理,也多同祠堂的组织形式一致。大的宗祠设专人管理,如江苏武进吴氏宗族规定:“公堂祭田,必才品兼优者方可令其经管,令举一人总理,二人监察。”③

  ②《毗陵永宁潘氏宗谱》卷1《潘氏续修宗谱序》。

  ③《曹氏族谱》蒋宗芝序。

  ①《唐氏族谱》卷1。

  ②《皇清奏议》卷50《请定盗卖盗买祀产义田之例》。

  ③《吴氏宗谱》卷1《宗规》。

  多数宗族由各支轮番管理祠堂与祭田,如乾隆时广东归善张姓共有尝田五石,由五房轮番收租办祭。江西上饶王姓有祀田十八石,由三房轮番收租供祭④。江西会昌刘氏有“公共祖遗祭田一处”,“原系各房每年佥点经管公堂首事,收租完粮祭祀用度”①。祭田数量不大,通常是几十亩,但它是普遍存在的。义田,又称润族田、公田,设立义田是为了“供一族之公用”②。要紧用来赡族,赡族的费用比祭田的费用大,义田的数量通常也比祭田多,常是几百亩,甚至上千亩。义田多的宗族,除了类似祭田的管理方法外,往往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义庄。义庄有专门的房屋与人员,江苏常熟王氏有一千多亩义田,用给“力不能自养者”,并奖励孀妇与贞孝者,设怀义堂义庄,“择诚实有力者一正二副,或者本族或者异姓,听怀义堂后裔请定”③。义田在全国出现的地区很多,但要紧集中于江苏南部。族田收入的用途,庄有恭认为是完纳国课(条漕)、祭祖扫墓、赡族、储积备荒。桐城方氏用于建房屋、岁祀、助葬、赈不能自存者、助学、置田,广东是祭祀、助学、赡族、救荒,综合起来,可概括为完纳国课、祭祀、赡族、助学、救荒五项,而以祭祀、赡族、助学为主。因此,就有了祭田、润族田、学田的名称。有的宗族因专门设立助学的田产,这类土地称之书田、义塾田、学田、膏火庆田等,不妨用书田概称之。设有书田的宗族,通常也同时设立义学,培养

  谓之书田”④。

  族正制度

  族正制是伴随保甲制而出现的。清朝十分重视推行保甲制,雍正帝以保甲制为弥盗良法,鉴于保甲制奉行不力的情况,在雍正四年严饬力行。他针对聚族而居地区的实际情形,规定:“凡有堡子、村庄聚族满百人以上,保甲不能遍查者,拣选族中人品刚方、素为J族敬惮之人,立为族正。如有匪类,报官究治,徇情隐匿者与保甲一体治罪。”①族正的作用是稽察匪类,起到保甲的职能。

  雍正朝以后,清朝在聚族而居的福建、广东、江西等省曾大规模地推行族正制。除通过族正制实行保甲制的作用外,还为了惩治宗族的械斗、健讼,治理宗族带来的社会问题,加强国家对地方社会秩序的操纵。

  ④《清代地租形态》中华书局1982年版,第27页,390页。

  ①《清代土地占有关系与佃农抗租斗争》下册,第704页。

  ②《毗陵冯氏宗谱》卷20《始立公帑碑记》。

  ③《太原王氏家乘》卷7。

  ④《养一斋文集》卷9《昭文归氏书田记》。

  ①《清朝文献通考》卷23《职役三》。

  乾隆时期最先推行族正制的是福建省的漳州与泉州两府,这里械斗之风甚盛,乾隆二年,福建地方官郝玉麟等建议重惩为首起意械斗之人与因小事互相格斗者,还提出:“泉、漳等处,大姓聚族而居,多至数千余丁,非乡保所不能稽查,是以族长之外,设立族正、房长,官给印照,责令约束族丁,嗣后请严行申饬,如有作奸犯科者,除将本人定罪外,其族正、房长予以连坐。”②乾隆帝同意实行。乾隆十三年,又在全省推广族正制③。广东推广族正制是在乾隆六年,按察使潘思榘对该省宗族的械斗在于祭田收入管理不善,所用非宜,建议仿照宋代范仲淹义田法,令地方官让每族公举老成公正二人,为族正、副,管理尝租,不得用于械斗讼费,否则“究处族正、副,追出讼费买谷,增贮社仓,以赈乡里”①。被乾隆帝批准。乾隆十五年,广东又推广了族正制②。江西也在乾隆七年试行族正制③,其内容是:“酌定祠规,列示祠中,予以化导约束之责,族中有口角争讼之事,传集祠正,秉公分剖,先以家法劝戒。”④“所有祠费但充祠中正用,永不许取具讼之资。”⑤江西的族正又称祠正,职责是掌握祠堂权力,按照国家要求约束宗族。

  闽、粤、赣三省的族正制各有特点,族正具有的权力,江西最大,广东次之,福建最小。族正的职权是:“合族子姓俱听族正、副约束,有口事不法,听族正、副教训,不从禀究,遇有两姓互争田土钱债丧葬婚姻及一切口角微嫌失误,许两姓之族正、副公处,处断不明,将两造情事,据实直书,粘连各原词,禀官剖断,毋许两姓凶械人命”。族正被给予了一定的管理权与司法权,可“约束”、“教训”族众,处理族内纠纷,并有“禀官”的权力。族正还管理族田的收入与使用:“除每年祭祀费用外,其余酌给族正、副饩廪,并周恤该族贫窭孤寡,如尚有余,建学延师,训课族中俊秀,不许丝毫妄干,每年底将该年所收租息共若干石,祭祀、师生修金、膏火若干石,周恤族人贫乏若干石,有无剩余,逐一开造清册,呈送州县核查存案。”族正称职与否,有赏有罚:“假如一年之内,尝租所入无私,族人安静无事,年底地方官给予花红,仍令充当,三年已满,毫无过犯,生员即以优生荐举,详给匾额,以示鼓励。”“倘有敢违,因仍前弊,尝租不归有用,与族人造事生端,好勇斗狠,既不规劝,又复徇隐故纵,除本犯按律究拟外,族正副、保甲一例治罪。其有首先寻衅及同恶相济并挟嫌诬禀者,事发之日,依律治罪,如系生监,情轻则传教官当堂责儆,情重则详革究拟,另举充补。尝租一并入官充公,倘五年后该族众果能悔过自新,出具不敢有犯听处甘结,地方官出具印结,通送所□酌□归返尝租,以示鼓励。”①

  6③

  《清高宗实录》卷313,乾隆十三年四月。

  ①《清高宗实录》卷317,乾隆六年二月。

  ②《广东清代档案录》,《户役·田宅·山坟》。

  ③《培远堂偶存稿》卷13《谕议每族各设约正》。

  ④《皇朝经世文编》卷58《寄杨朴园景素书》。

  ⑤《西江政要》,道光三年七月《民间选立族正劝化章程》。

  综上所述,清廷要求宗族选举产生的族正,是其所在宗族中有影响的人物,能够作为宗族的代表,向政府承诺自治的义务,同时,族正又握有政府予以的权力管理族人。族正既不一致于族长,又不一致于政府官员,身份具有双重性,成为政府与宗族之间的媒介,也能够说是一种“职役”,族正制的实行,目的是使宗族纳入到政权的操纵之下。

  族正制的实行并非通行无阻。乾隆中叶,伴随着人口膨胀与吏治不清,宗族的势力膨胀,械斗、健讼等行为日益严重化,影响清代的地方社会秩序,族正制并没有起到清朝预期的效果。因此,清政府采取了扼制宗族进展的新措施,乾隆二十九年江西巡抚针对江西省宗族势力的进展,通饬各属,将各宗族荒诞不经之始祖牌位查毁,谱并削正,撤回在外府州县奉附的支祖,废掉在省城、府城建立的宗祠②。乾隆帝还下令全国仿照江西进行稽察③。乾隆三十一年,广东巡抚王检,也因宗族尝租每滋械斗之弊,请求散其田产,乾隆帝命令“督抚严饬地方官实力查察,如有此等自恃祠产丰厚,以致纠合族众械斗毙命,及给产顶凶之事,除将本犯按律严惩外,照该抚所请,将祠内所有田产声明,分给一族之人,俾凶徒知所警惧,而守分之善良,仍得保有世业,以赡族人,于风俗人心较有裨益。..著将此通谕各省督抚,饬属一体留心妥办”①。江西、广东对宗族的治理,两次都被乾隆帝向全国推广,构成了清中叶政府对祠堂、祠产打击与抑制的较为普遍行为。乾隆帝在后期也改变了对族正的看法,五十四年,福建巡抚徐嗣曾为治理福建械斗,建议责成族正约束族人,“一岁之中,族内全无命盗械斗等案,给匾奖励,三年无犯及能将滋事匪徒查缚送官者,奏给顶带”②。乾隆帝认为“各处族正,鲜有奉公守法之人。..设再明将降谕旨,责令专办,给以顶带,其弊盖无所底止”③,不准徐氏实行,乾隆帝如今对族正制持保留态度。

  ①《广东清代档案录》,《户役·田宅·山坟》。

  ②《宫中档乾隆朝奏折》第21辑,二十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③《清高宗实录》卷709,乾隆二十九年四月庚子。

  ①《定例汇编》卷9《户例·田宅》。

  ②《清高宗实录》卷1335,乾隆五十四年七月庚戌。

  ③《清高宗实录》卷1335,乾隆五十四年七月辛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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