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好纪检监察工作研讨发言材料汇编(9篇)

时间:2023-08-09 18:55:03  阅读:

篇一:做好纪检监察工作研讨发言材料汇编

  

  2018年党建和纪检监察工作要点与2018年党建工作总结汇编

  2018年党建和纪检监察工作要点

  (一)加强学习教育,全面提升干部素质。一是落实学习计划,采取集中学习培训和干部自学等方式,不断提高政治素养和业务能力,提升综合素质;二是抓好专题教育,深入开展党性党风党纪教育。持续开发廉政文化进机关、党风廉政建设月等专题活动,提高党员干部廉洁自律意识。

  (二)推行党务政务公开,强化党组织监督检查。一是加强党组织决议和执行情况公开、民主评议党员结果公开、行政审批程序公开、“三公”经费公开和项目建设结果公示,加强党内监督,推动党内民主,增强党组织工作的透明度;二是健全党组成员分工负责制、民主生活会、党组织生活会、“三会一课”、民主集中制、集体领导与分工负责制、党员管理教育等制度,加强督导检查,并将督查结果纳入年末考核,不断完善党务政务公开栏和信息更新工作,建立党务政务公开档案和台帐。

  (三)积极开展联村和社区“结对共建”活动。一是紧紧围绕“加快农村发展、促进农民致富”目标,统筹城乡共建资源,充分发挥项目、人才、信息和技术等方面的优势,结合共建村实际,因地制宜创办1个带动力强、群众致富快的产业项目;二是建立机关党组织与社区资源共享,每季度与结对共建单位召开一次联席会议,每半年结对开展一次教育管理、社区服务和精神文明建设等主题实践活动。

  次党风廉政教育讲座;三是创建廉政文化氛围。充分利用公共平台等有效载体展示廉政文化图片、警示语、格言等,通过可视廉政文化建设提升党员干部廉政素养。

  (三)完善工作机制,强化监督考核。一是建立用制度管事、靠规章管人、用纪律管“权”的工作机制。强化“三重一大”事项报告制度,严格执行财经制度和工作纪律,加强“治庸问责”,努力转变机关工作作风;二是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六条意见”。加强明查暗访和日常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整改,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三是加强日常工作监督力度,防控排查风险点,落实信访监督“三制”、政风行风评议、行政执法、普法教育和综合治理等工作的考核,对履责不到位,导致出现党风廉政建设问题的,实行“一票否决”,并严格追究责任。

  三、反腐败工作

  (一)突出重点,落实决策部署。认真贯彻落实《聚焦中心任务创新体制机制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工作报告和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以及省委“六条意见”、省农业厅《关于在全省农业系统全面执行“严禁”规定的通知》、县纪委《关于严禁元旦春节期间用公款购买赠送烟酒等年货节礼的通知》等一系列关于廉洁自律、厉行节约的各项规定,坚决制止各种不正之风和奢侈浪费行为,促进干部廉洁自律。

  (二)加强教育,增强廉洁自律意识。一是认真落实廉洁自律各项规定,严厉禁止各种奢侈浪费行为。党员干部要带头执行党风廉政建设各项规定,坚决纠正讲排场、比阔气、奢侈挥霍等不良风气。取消团圆饭、茶话会、联欢会、团拜会等节庆活动,做到不相互宴请,不接受吃请,严格控制会议经费、公务接待等一般性支出;二是严格预算支出管理,严格财经纪律。党员干部严禁借机违反规定收受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严禁参与任何形式的赌博,严禁用公款组织游山玩水、安排私人度假旅游活动,严禁借各种名义组织和参与用公款支付的高消费娱乐活动,严禁违反规定驾驶公车,严禁大操大办婚丧嫁娶等事宜和借机敛财,严禁巧立名目突击花钱和违反规定发放奖金津贴补贴。

  (三)提高认识,做好安全防范工作。遵行“工作不马虎,生活不含糊,廉政不贪婪,多一份清醒,少一次后悔”的工作原则,大兴密切联系群众、求真务实、艰苦奋斗、批评和自我批评之风,以优良的党风促政风带民风,做到思想认识到位、安全措施到位、责任落实到位,切实消除事故隐患,坚决遏制和有效防范腐败行为。进一步健全防范腐败的体制机制,建立廉政风险信息化防控体系,推进权力透明运行,从体制机制上堵塞漏洞,铲除滋生腐败的土壤和条件,确保相关制度落实到位。

  局纪检工作负责人全力协助党组抓好党风廉政建设的组织协调工作,认真履行党章赋予的职责,主动介入,经常开展调查研究,参与党组织建设、党风廉政、纪检监察和反腐败工作的部署、督查、督办和检查。加强与各方面的联系与沟通,使纪检工作渗透于畜牧业生产发展、项目建设、疫病防控、卫生监督、食品安全、规模养殖、新农村建设、科技培训、机关党建等工作全过程,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的矛盾和问题,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保障全县畜牧兽医事业的健康发展。

  2018年党建工作总结

  一年来,大山乡党委在县委的坚强领导下,在县委组织部的精心指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围绕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这个重点,全面推进基层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和制度建设。紧密结合新时期党建工作特点,积极改进党组织建设的领导方法和管理方式,不断巩固和扩大先进性教育成果,为大山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和人才支持。现把我乡XX年党建工作总结如下:

  一、党组织基本情况

  二、工作开展情况

  (一)加强乡党委的自身建设,发挥党委的龙头作用

  农村工作的好坏,领导班子起着重要作用。乡党委、政府班子始终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以建设“五个好”党委为目标,切实加强了自身建设,提高驾驭农村工作的能力。

  1、抓领导班子的学习,促进乡领导班子提高思想政治水平。根据中央提出的建立学习型社会的要求,我们针对领导班子成员年龄较轻的特点,建立和健全了乡党委中心组学习制度,认真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党的十七大精神。通过加强学习,不断增强领导干部的思想觉悟、政治素质、工作水平和领导能力。年初确定了6个学习专题,结合实习实践活动开展共完成8个专题的集中学习。

  通过以上的努力,使乡党委建设成为坚决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朝气蓬勃、奋发有为、干净干事的坚强领导核心,保证了党在农村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强化责任落实,加强党建制度建设

  1、强化党建工作的领导。党委成员实行联系点制度,确定各自党建工作联系点,每名党委委员联系1个党(总)支部指导检查督促党建工作。

  4、抓党建工作调研和信息上报。认真分析总结我乡在党建工作中取得的经验和不足,确定专题对农村党建工作进行调研,乡党委委员都分别到所联系挂钩的党(总)支部进行调研,汇总并形成了《农村党支部书记如何转变工作作风》的调研报告。指定专人负责全乡党建信息的收集,共上报县委党建办信息18条。

  5、认真推行党务公开。今年我乡党务公开以乡党委党务公开为主,8个村党(总)支部都完善了党务公开制度。

  (三)加强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

  1、加强村党支部书记队伍建设。充分发挥村支部书记抓党建的关键作用。5月15日至16日对全乡各党支书记进行了一次业务培训,党支部书记的业务水平进一步提高,增强了村党支部书记抓党建、带队伍、促发展的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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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栏目列表】3、认真抓好“三级联创”工作。一是继续抓好无职务党员设岗定责工作,与无职务党员签定责任书185份;二是抓好党建示范点建设,重点抓半坡村和南美村党支部建设,配齐了开展党员教育活动的设备、图书、宣传栏等,健全了各项党建制度;三是深入开展“三培养”活动,不断增强了农村党员干部带头致富、带领致富的能力。共推广党员科技示范户7户,投入资金21000元,做到示范户有农业科技人员全程跟踪服务,使项目真正起到示范带动作用;机关党员领导干部共挂钩联系农村党员蚕桑种植17户,蚕桑示范面积58亩,投入专用肥2.9吨,并实行挂牌联系和指导服务。

  (四)以提高党员干部队伍素质为着眼点,抓好党员教育管理和发展工作

  2、认真做好党员发展工作。在党员发展上,严格按照“坚持标准,保质保量”的原则,制定了《大山乡XX发展党员计划》,共培养入党积极分子33名,接收预备党员15名,预备党员转正16名,达到了每个党员空白村组至少有1名以上入党积极分子的目标。

  3、切实加强对流动党员管理。对全乡外出党员半年以上进行了调查摸底,建立了名册,流动党员得到有效管理。

  4、加强党费收缴和使用管理。按季度做好党费的收缴工作。

  5、完成了党员党组织信息库建设,共录入414名党员基本信息,党员信息管理工作得到进一步规范。

  6、认真开展“三个一”活动,乡党委召开了1次动员大会,各党(总)支部分别由乡挂钩联系领导对党员进行了动员。要求每名党员干部都要以“一面旗,一团火,一盘棋”为标准,进一步转变了党员领导干部的作风。

  (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进一步转变党员干部工作作风

  乡党委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一项重大政治任务抓紧抓实。深化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筑牢党员干部拒腐防变思想道德防线。通过健全制度、落实规定、加强监督检查、开展专项治理、查处违规典型,逐步规范了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行为,增强了廉洁自律意识。年内狠抓落实了家庭廉政建设,党员领导干部及家庭签订了家庭廉政公约;签订了廉政承诺书。形成组织和制度管人、管事,确保了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六)深化精神文明建设工作

  乡党委、政府把精神文明建设作为重要工作来抓。一是大力倡导“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基本道德准则,增强群众文明意识、发展意识。二是利用“七一”、国庆等重大节日开展丰富多彩的文体活动,丰富了群众的文化生活。三是以“文明”创建为突破口,确实抓好群众性精神文明建设。认真做好文明单位、村组的复评检查工作。同时,做好十星级文明户的参评工作。

  (七)深入贯彻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切实把思想认识统一到党的十七大上来

  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召开后,按照县委的安排部署,我乡坚持把学习贯彻落实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作为重点工作来抓,结合乡情,开拓创新,多途径、多举措、多形式地深入学习贯彻落实全会精神,切实把思想认识统一到党的十七大精神上来,呈现出了抓落实促发展的良好势头

  (八)认真抓好第三批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按照县委的统一部署认真开展学习实践活动,乡中小学、卫生院、各村已进入总结阶段,机关正进行整改落实。

  三、取得的经验

  (一)把党建工作与深入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紧密结合起来,做到相互促进,共同发展,是推进大山乡各项工作的保证。

  (二)把党建创新贯穿于全部工作的始终,突出重点、体现特点、突破难点,展现亮点,是各项工作取得成效的不竭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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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造就了一支作风过硬、业务精良、精神饱满、战斗力强的党支部队伍,是各项工作顺利推进的坚强后盾。

  (四)要切实加强党组织党员管理工作,明确责任,强化考核,促使乡村各级党组织将党员管理工作作为党建中心工作来抓,从根本上提高党员队伍素质。

  (五)要加强党员思想教育,健全党员履行义务的工作机制,完善对党员监督机制。使党员进一步提高思想觉悟,端正工作态度,改进工作作风,更好地发挥带头作用。

  四、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一年来全乡党建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也存在不少问题:一是部分村级党组织仍然存在结构不合理现象,如党员老化、能力弱化等,导致有的党员思想跟不上时代发展的步伐,带头致富、带领群众致富有困难;二是各种制度有待进一步完善;三是少数党员干部思想解放不够,观念更新不力,大局意识、长远意识、发展意识和开拓进取意识较差;四是由于受经济条件的制约,“三培养”工作存在一定难度,党员中的致富带头人所占比例不多。

  五、XX年工作打算

  (一)进一步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增强党组织的战斗力和凝聚力,充分发挥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应有的作用。

  (二)加大培训力度,把党员培养成致富能手,把致富能手发展成党员,把党员致富能手培养成村组干部。

  (三)进一步优化党员队伍结构,加强党员队伍的教育管理,加大对党员的服务力度,切实关心困难党员和老党员。

  (四)进一步加强干部管理,努力转变干部作风,不断改善党群、干群关系。

  (五)多渠道增加对农业和农村工作的投入,加快基础设施建设步伐,千方百计增加农民收入。

  (六)认真学习和贯彻党的十七大、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力求在党建工作上有新的创新。

  (七)认真做好村“两委”换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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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做好纪检监察工作研讨发言材料汇编

  

  政策法规类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监督职责

  第三章监督制度

  第一节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

  第二节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

  第三节述职述廉

  第四节民主生活会

  第五节信访处理

  第六节巡视

  第七节谈话和诫勉

  第八节舆论监督

  第九节询问和质询

  第十节罢免或撤换要求及处理

  第四章监督保障

  第五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党内监督,发展党内民主,维护党的团结统一,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增强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坚持党的先进性,始终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党内监督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坚持民主集中制和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

  第三条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是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

  第四条党内监督的重点内容是:

  -1-

  (一)遵守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维护中央权威,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决定及工作部署的情况;

  (二)遵守宪法、法律,坚持依法执政的情况;

  (三)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的情况;

  (四)保障党员权利的情况;

  (五)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执行党和国家有关规定的情况;(七)廉洁自律和抓党风廉政建设的情况。

  第五条党内监督要与党外监督相结合。党的各级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应当自觉接受并正确对待党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第二章监督职责

  第六条党的各级委员会在党内监督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领导党内监督工作,明确同级纪委和党委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关以及相当于这一级别的党组(党委)在党内监督方面的任务和要求;

  (二)制定贯彻上级党组织和同级党的代表大会关于加强党内监督工作决议、决定的措施,研究解决党内监督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三)对党委常委、委员,同级纪委和党委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关以及相当于这一级别的党组(党委)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监督;

  (四)对下一级党组织及其领导班子,特别是主要负责人进行监督;

  (五)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和基层委员会监督上级党委、纪委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党的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派出的工作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对所属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进行监督。

  第七条党的各级委员会委员在党内监督方面的责任:

  (一)对所在委员会、同级纪委和党委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关以及相当于这一级别的党组(党委)的工作进行监督;

  (二)对所在委员会、同级纪委的常委、委员和党委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关以及相当于这一级别的党组(党委)的负责人进行监督;

  (三)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和基层委员会委员,对本条第(一)、(二)项所列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的问题和意见,署真实姓名以书面形式或其他形式向党委

  -2-

  (六)密切联系群众,实现、维护、发展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情况;

  常委会、同级纪委常委会提出或向上一级党委、纪委反映;形式向中央政治局常委会或中央纪委常委会反映。

  (四)中央委员对中央政治局委员、常委的意见,署真实姓名以书面形式或其他对委员署真实姓名反映的问题、意见和建议,有关部门或人员应当及时转达,不得扣压;有关党组织应当及时研究、处理并以适当方式答复。

  第八条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的专门机关。中央纪委在中央委员会领导下,党的地方各级纪委和基层纪委在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领导下,在党内监督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助同级党的委员会组织协调党内监督工作,组织开展对党内监督工作的督促检查;

  (二)对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和行使权力情况进行监督;

  (三)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

  (四)向同级党委和上一级纪委报告党内监督工作情况,提出建议,依照权限组织起草、制定有关规定和制度,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的权利。

  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派出的纪律检查工作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监督职责。

  纪委对派驻纪检组实行统一管理。派驻纪检组按照有关规定对驻在部门的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进行监督。

  党的地方和部门纪委、党组纪检组可以直接向上级纪委报告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发生的重大问题。

  第九条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在党内监督方面的责任:

  (一)对所在委员会及其派驻机构、派出的巡视机构的工作进行监督;

  (五)受理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行为的检举和党员的控告、申诉,保障党员(二)对所在委员会常委、委员和派驻机构、派出的巡视机构的负责人进行监督;

  (三)党的地方各级纪委委员和基层纪委委员,对本条第(一)、(二)项所列纪检机关(机构)和党员领导干部的问题和意见,署真实姓名以书面形式或其他形式向纪委常委会、同级党委提出或反映,对所在委员会委员、常委的意见还可以向上一级党委和纪委反映;

  -3-

  (四)中央纪委委员对中央纪委常委的意见,署真实姓名以书面形式或其他形式向中央纪委常委会或中央政治局常委会反映。

  对委员署真实姓名反映的问题、意见和建议,有关部门、机构或人员应当及时转达,不得扣压;有关党组织应当及时研究、处理并以适当方式答复。第十条党员在党内监督方面的责任和权利:

  (一)及时向党组织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群众的正当利益;

  (二)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在党的会议上或向党的组织提出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反映,但不得公开发表同中央决定相反的意见;

  (三)在党的会议上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勇于揭露和纠正工作中的缺点、错误;

  (四)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纪违法的事实,同消极腐败现象作斗争;

  (五)参加党组织开展的评议党员领导干部活动,发表意见。

  第十一条党的各级代表大会代表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除履行党员的监督责任和享有党员的监督权利外,按照有关规定对其选举产生的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及其成员进行监督,反映所在选举单位党员的意见和建议。第三章监督制度

  第一节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

  第十二条党的各级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方针政策性的大事,凡属全局性的问题,凡属重要干部的推荐、任免和奖惩,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党的委员会成员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同时要关心全局工作,积极参与集体领导。

  党的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应当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支持领导班子成员在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领导班子成员要互相信任,互相支持,维护和增强领导班子的团结。

  第十三条党的各级领导班子应当制定、完善并严格执行议事规则,保证决策科学、民主。

  按照议事规则应当由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必须列入会议议程。

  党的各级领导班子讨论决定事项,应当充分发表意见,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

  -4-

  见,应当认真考虑。各种意见和主要理由应当如实记录。讨论干部任免事项,还应当如实记录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的情况。领导班子成员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

  党的各级领导班子决定重要事项,应当进行表决。表决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或记名投票等方式。表决结果和表决方式应当记录在案。第十四条对于应当经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而未经集体讨论,也未征求其他成员意见,由个人或少数人决定的,除遇紧急情况外,应当区别情况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责任。党的各级领导班子成员不遵守、不执行集体的决定,或未能按照集第二节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

  第十五条中央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决定和中央政治局会议的内容,根据需要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通报或向全党通报。

  地方各级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作出的决议、决定,一般应当向下属党组织和党员通报,根据实际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地方各级党委常委会会议的内容和本地区的重要情况,根据需要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通报或向本地区的党组织和党员通报。

  第十六条党的各级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同级党的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需要将有关决策、重要情况向本次党的代表大会代表通报。

  第十七条党组织对于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事关全局和社会稳定的重要情况以及重大问题,应当按照规定时限和程序向上级党组织报告或请示。同时,地方各级党委应当在职权范围内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作用,支持政府和有关方面独立负责地处理好有关问题。

  对隐瞒不报、不如实报告、干扰和阻挠如实报告或不按时报告、请示的,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对下级请示不及时答复、批复或对下级报告中反映的问题在职责范围内不及时处置,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八条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向党组织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自觉接受监督。个人重大事项的具体内容,另行规定。

  第三节述职述廉

  第十九条中央政治局向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工作。

  -5-体的决定和分工履行自己的职责,给工作造成损失的,应当追究责任。

  中央纪委常委会向中央纪委全体会议报告工作。

  地方各级党委常委会、纪委常委会分别向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报告工作一次。

  设常委会的基层党组织的党委常委会、纪委常委会分别向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报告工作一次。

  第二十条中央各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关以及相当于这一级别的党组(党委),地方各级党委、纪委和党委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关以及相当于这一级别的党组(党委)的领导班子成员,分别在届中和换届前一年在规定范围述职述廉一次。

  基层党委、纪委,党总支、党支部负责人,每年在规定范围述职述廉一次。述职述廉时可以邀请群众代表参加会议。

  在届中和换届前的述职述廉后,上一级党组织应当结合当年的年度考核组织民主评议或民主测评。

  第四节民主生活会

  第二十一条党组织应当坚持和健全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制度,按照规定开好民主生活会。通过民主生活会,统一思想,改进作风,加强监督,增进团结,提高依靠自身力量解决问题和矛盾的能力。

  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党员领导干部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双重组织生活会。

  第二十二条领导班子召开民主生活会要切实保证质量。民主生活会的主题应当按照上级党组织的要求、针对党性党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确定。

  领导班子成员在民主生活会上,应当针对自身存在的廉洁自律方面的问题以及党员、群众、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和下级党组织提出的意见,负责任地作出检查或说明,积极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对开好民主生活会负责,并承担制定和落实领导班子整改措施的领导责任。

  第二十三条党员、群众和下级党组织对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意见、民主生活会情况和整改措施,应当按照规定如实上报,并将民主生活会情况和整改措施及时在一定范围通报。

  党员有权了解本人所提意见和建议的处理结果。

  第二十四条上级党组织应当加强对下级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的指导和监督。发现下级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主题不符合要求,应当提出明确意见,必要时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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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直接确定;认为下级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不符合规定要求,可以责令重新召开。

  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和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领导班子成员,除参加所在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外,每人每年应当参加一个以上省部级领导班子的民主生活会,了解情况。

  地方各级党委、纪委和党委组织部门领导班子成员,除参加所在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外,每人每年应当参加一个以上下一级领导班子的民主生活会,了解情况。

  第五节信访处理

  第二十五条各级党委、纪委通过信访处理,对下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实施监督,及时研究来信来访中提出的重要问题。对重要信访事项的办理,应当督促检查,直至妥善处理。

  第二十六条凡向党组织检举党员或下级党组织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以及党员控告侵害自己合法权益行为的,党组织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调查处理。党员署真实姓名检举的,应当视情况将处理结果告知该党员,听取其意见。第六节巡视

  第二十七条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建立巡视制度,按照有关规定对下级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监督。

  第二十八条巡视工作的主要任务是:

  (一)了解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决定和工作部署的情况,执行民主集中制的情况,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政勤政的情况,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情况,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情况,中央要求巡视的其他事项;

  (二)向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报告巡视工作中了解到的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九条巡视组可以根据巡视工作需要列席所巡视地方的党组织的有关会议,查阅有关文件、资料,召开座谈会,与有关人员谈话,了解和研究群众来信来访中反映的有关领导干部的重要问题。

  巡视组不处理所巡视地方的具体问题。

  第七节谈话和诫勉

  第三十条各级党委、纪委领导班子成员和党委组织部门负责人,应当不定期与党委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关以及相当于这一级别的党组(党委)和下级党

  -7-

  组织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谈话,主要了解该地区、该系统、该单位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民主集中制、实施党内监督的情况和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廉政勤政的情况,提出建议和要求。

  第三十一条党委(党组)或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任职谈话,应当把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廉政勤政方面的要求和存在的问题作为重要内容。

  第三十二条发现领导干部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等方面的苗头性问题,党委(党组)、纪委和党委组织部门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时对其进行诫勉谈话。对该领导干部提出的诫勉要求和该领导干部的说明及表态,应当作书面记录,经本人核实后,由组织(人事)部门或纪律检查机关留存。

  第八节舆论监督

  第三十三条在党的领导下,新闻媒体要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通过内部反映或公开报道,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

  党的各级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应当重视和支持舆论监督,听取意见,推动和改进工作。

  第三十四条新闻媒体应当坚持党性原则,遵守新闻纪律和职业道德,把握舆论监督的正确导向,注重舆论监督的社会效果。

  第九节询问和质询

  第三十五条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有权对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决议、决定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询问或质询。

  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有权对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决议、决定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询问或质询。

  第三十六条询问可口头提出,也可以书面形式署真实姓名提出。有关部门应当作出说明。

  第三十七条询问人在对有关部门所作的说明不满意的情况下,可以书面形式署真实姓名对同一问题提出质询。有关部门应当作出书面解释或答复。

  对质询中发现的问题,有关党组织应当及时研究处理。质询人利用质询故意刁难、无理纠缠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追究责任。第十节罢免或撤换要求及处理

  第三十八条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有权向上级党组织提出要求罢免或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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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换所在委员会和同级纪委中不称职的委员、常委。

  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有权向上级党组织提出要求罢免或撤换所在委员会不称职的委员、常委。

  受理罢免或撤换要求的党组织应当认真研究处理。

  第三十九条罢免或撤换要求应当以书面形式署真实姓名提出,并有根据地陈述理由。

  提出罢免或撤换要求应当严肃慎重。对于没有列举具体事例,不负责任地提出罢免或撤换要求的,给予批评教育;对于捏造事实陷害他人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第四章监督保障

  第四十条各级党委、纪委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发挥监督作用。

  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应当正确履行职责,自觉接受监督。度的,视情节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第四十一条各级党组织应当认真贯彻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健全工作制度,有效防范各种违纪行为的发生。对党组织和党员反映的问题,应当认真处理。

  第四十二条鼓励、支持、保护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党员、党的代表大会代表在党内监督中发挥积极作用。对署真实姓名反映问题或检举、控告违纪违法行为的,党组织和有关人员应当为其保密;对泄露的要追究责任。对检举、控告党员或党组织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经查证属实的,给予表扬或奖励。对打击报复监督者的,对以监督为名侮辱、诽谤、诬陷他人的,以及在监督中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第四十三条党组织发现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或接到检举、控告,认为需要查明事实、纠正错误、追究责任的,按照职责和权限,及时调查处理。

  经过调查,需要追究党组织责任的,责令其纠正错误或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需要追究党员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党纪处分;没有发现被调查的党组织或党员有违反规定行为的,应当作出书面结论,消除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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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党内监督职责、不遵守党内监督制

  第四十四条党员、党组织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处理决定的党组织申诉。有关党组织应当认真复议、复查,并作出结论。如仍有意见,可以向上级党组织直至中央申诉。

  申诉期间,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党组织实施党内监督的规定,由中央军委参照本条例制定。

  第四十六条本条例由中央纪委商中央组织部解释。

  第四十七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一编

  总

  则

  第一章

  指导思想、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一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依据党章和宪法、法律,结合党的建设的实践制定。

  第二条

  本条例的任务,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教育党员遵纪守法,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

  第三条

  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原则。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应当遵守和维护党的纪律。对于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必须严肃处理。

  第四条

  坚持党员在党纪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党内不允许有任何不受纪律约束的党组织和党员。凡是违犯党纪的行为,都必须受到追究;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必须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五条

  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的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准确地认定违纪性质,区别不同情况,恰当地予以处理。

  第六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实施党纪处分,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和批准。上级党组织对违犯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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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纪的党组织和党员作出的处理决定,下级党组织必须执行。

  第七条

  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处理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应当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

  第八条

  本条例适用于违犯党纪应当受到党纪追究的党组织和党员。

  第二章

  违纪与纪律处分

  第九条

  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依照规定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

  第十条

  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撤销党内职务;

  (四)留党察看;

  (五)开除党籍。

  第十一条

  对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的纪律处理措施:

  (一)改组;

  (二)解散。

  第十二条

  党员受到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第十三条

  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是指撤销受处分党员由党内选举或者组织任命的党内各种职务。对于在党内担任两个以上职务的,党组织在作处分决定时,应当明确是撤销其一切职务还是某个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某个职务,则必须从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开始依次撤销。对于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依照规定作相应处理。

  对于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是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的,应当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其中,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

  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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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留党察看处分,分为留党察看一年、留党察看二年。对于受到留党察看处分一年的党员,期满后仍不符合恢复党员权利条件的,再延长一年留党察看期限。留党察看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留党察看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期满后恢复其党员权利;坚持不改或者又发现其他应受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的,应当开除党籍。

  党员受到留党察看处分,其党内职务自然撤销。对于担任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恢复党员权利后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第十五条

  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另有规定不准重新入党的,依照规定。

  第十六条

  对于严重违犯党纪、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领导机构,应当予以改组。受到改组处理的党组织领导机构成员,除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外,均自然免职。

  第十七条

  对于全体或者多数党员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应当予以解散。对于受到解散处理的党组织中的党员,应当逐个审查。其中,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重新登记,并参加新的组织过党的生活;不符合党员条件的,宣布除名;有违纪行为的,依照规定予以追究。

  第三章

  纪律处分运用规则

  第十八条

  故意违纪受处分后又因故意违纪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应当从重处分。

  第十九条

  从轻、从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分则中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轻或者较重的处分。

  第二十条

  减轻、加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分则中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或者加重一档给予处分。

  本条例规定的只有开除党籍处分一个档次的违纪行为,不适用前款减轻处分的规则。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规定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一)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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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主动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三)主动挽回损失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四)主动退出违纪违法所得的;

  (五)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六)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

  第二十二条

  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由中央纪委决定或者经省(部)级纪委(不含副省级市纪委)决定并呈报中央纪委批准,对违纪党员也可以在本条例规定的量纪幅度以外减轻处分。

  第二十三条

  对于党员违犯党纪应当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但是具有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可以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组织处理,免予党纪处分。对违纪党员免予处分,应当作出书面结论。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一)强迫、唆使他人违纪违法的;

  (二)串供或者伪造、销毁、隐匿证据的;

  (三)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四)包庇同案人员或者打击报复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的;

  (五)有其他干扰、妨碍组织审查行为的;

  (六)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

  第二十五条

  一人有本条例分则中规定的两种以上(含两种)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应当合并处理,按其数种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如果其中一种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即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六条

  基于一个违纪故意或者过失,其行为触犯本条例分则中两个以上(含两个)条款,依照处分较重的条款定性处理。

  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全部包含在另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中,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

  第二十七条

  二人以上(含二人)共同故意违纪的,对为首者,除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外,从重处分;对其他成员,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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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党纪处分。

  对于经济方面共同违纪的,按照个人所得数额及其所起作用,分别处分。对违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违纪的总数额处分;对其他共同违纪的为首者,情节严重的,按照共同违纪的总数额处分。

  教唆他人违纪违法的,应当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追究党纪责任。

  第二十八条

  党组织领导机构集体作出违犯党纪的决定或者实施其他违犯党纪的行为,对具有共同故意的成员,按共同违纪处理;对过失违纪的成员,按照各自在集体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处分。

  第二十九条

  对于本条例没有规定但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确需追究党纪责任的违纪行为,比照分则中最相类似的条款处理。需要比照处理的案件,按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应当由省(部)级党委、纪委批准处理的案件,报请中央纪委批准;应当由省(部)级以下党委、纪委批准处理的案件,由省(部)级纪委(不含副省级市纪委)批准并报中央纪委备案。

  第四章

  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

  (二)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

  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一般应当开除党籍。对于个别可以不开除党籍的,应当对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报请再上一级党组织批准。

  第三十一条

  依法被劳动教养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但是中共中央和中央纪委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

  党员受到党纪追究,需要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其他纪律处分的,作出或者批准作出处理决定的党组织应当向有关机关或者组织提出建议;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

  第三十三条

  党员依法受到刑事追究的,党组织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和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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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党员依法受到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可以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决定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经核实后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党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的规章制度受到其他纪律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在对有关方面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进行核实后,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所称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党的工作人员和国家工作人员。

  党的工作人员,是指党的各级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和党的基层组织中专职、兼职从事党内事务的党员。

  对国家工作人员和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人员的认定,依照法律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法律解释以及司法解释执行。

  本条例所称非国家工作人员,是指企业(公司)或者其他单位中除国家工作人员和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人员之外的人员。

  第三十五条

  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轻,尚可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应当对其批评教育或者延长预备期;情节较重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第三十六条

  对违纪后下落不明的党员,应当区别情况作出处理:

  (一)对有严重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党组织应当作出决定,开除其党籍;(二)除前项规定的情况外,下落不明时间超过六个月的,党组织应当按照党章规定对其予以除名。

  第三十七条

  违纪党员在党组织作出处分决定前死亡,或者在死亡之后发现其曾有严重违纪行为,对于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开除其党籍;对于应当给予留党察看以下(含留党察看)处分的,作出书面结论,不再给予党纪处分。

  第三十八条

  失职、渎职行为有关责任人员的区分:

  (一)直接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党员或者党员领导干部。

  (二)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三)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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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所称主动交代,是指涉嫌违纪的党员在组织初核前向有关组织交代自己的问题,或者在初核和立案调查其问题期间交代组织未掌握的问题。

  在案件的初核、立案调查过程中,涉嫌违纪的党员能够配合调查工作,如实坦白组织已掌握的其本人主要违纪事实的,可以从轻处分。

  第四十条

  直接经济损失,是指与违纪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而造成财产损毁的实际价值。计算经济损失主要计算直接经济损失。

  第四十一条

  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收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职务、职称、学历、学位、奖励、资格等其他利益,应当由承办案件的纪检机关或者由其上级纪检机关建议有关组织、部门、单位按规定予以纠正。

  对于依照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处理的党员,经调查确属其实施违纪行为获得的利益,依照本条规定处理。

  第四十二条

  党纪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在一个月内向受处分党员所在党的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及其本人宣布,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将处分决定材料归入受处分者档案;对于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还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职务、工资等相应变更手续;涉及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及时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特殊情况下,经作出或者批准作出处分决定的组织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

  第四十三条

  执行党纪处分决定的机关或者受处分党员所在单位,应当在六个月内将处分决定的执行情况向作出或者批准处分决定的机关报告。

  不按照规定落实党纪处分决定和其他相关处理手续的,应当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其中情节较重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总则适用于有党纪处分规定的其他党内法规,但是中共中央发布或者批准发布的其他党内法规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第二编

  分

  则

  第六章

  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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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五条

  组织、参加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或者重大方针政策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或者以提供信息、资料、财物、场地等方式支持上述活动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第四十六条

  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公开发表反对四项基本原则,或者反对改革开放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公开发表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违背改革开放或者其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违反党和国家有关规定,播出、刊登、出版第一款、第二款所列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七条

  从国(境)外携带反动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等入境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八条

  组织、领导旨在反对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敌视政府或者危害国家安全的非法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九条

  组织、领导会道门或者邪教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的参加人员,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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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条

  拒不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重大工作部署、决定,或者故意作出与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重大工作部署、决定相违背决定的,对直接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一条

  在党内以组织秘密集团等方式进行分裂党的活动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参加秘密集团或者其他分裂党的活动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二条

  参加国(境)外情报组织或者向国(境)外机构、组织、人员非法提供情报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三条

  投敌叛变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向敌人自首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四条

  在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申请政治避难,或者违纪违法后逃往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在国(境)外公开发表反对党和政府的言论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故意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五条

  挑拨民族关系制造事端或者参加民族分裂活动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有其他违反党和国家民族政策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六条

  组织、利用宗教活动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煽动骚乱闹事,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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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者不予处分。

  有其他违反党和国家宗教政策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七条

  组织、利用宗族势力对抗党和政府,妨碍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或者制造宗族矛盾破坏社会稳定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情节较重的,给予开除党籍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较轻,能够认真检讨并有悔改表现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第五十八条

  编造谣言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传播谣言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五十九条

  在涉外活动中,其行为在政治上造成恶劣影响,损害党和国家尊严、利益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章

  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

  第六十条

  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规定,采取弄虚作假或者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者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对主要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违反有关规定程序发展党员的,对主要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六十一条

  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或者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事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六十二条

  下级党组织拒不执行上级党组织决定的,对主要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六十三条

  在党内搞非组织活动,破坏党的团结统一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十四条

  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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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在选举中,进行违反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其他有关章程活动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

  第六十五条

  拒不执行组织的分配、调动、交流决定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六十六条

  在干部、职工的录用、考核、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和征兵、安置复转军人等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规定为本人或者其他人谋取利益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六十七条

  在考试、录取工作中,有泄露试题、考场舞弊、涂改考卷等违反有关规定行为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十八条

  以不正当方式谋求本人或者其他人用公款出国(境),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六十九条

  临时出国(境)团(组)或者人员中的党员,擅自延长在国(境)外期限,或者擅自变更路线,造成不良影响或者经济损失的,对主要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七十条

  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擅自脱离组织,或者从事外事、机要、军事等工作的党员违反有关规定同国(境)外机构、人员联系和交往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七十一条

  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脱离组织出走时间不满六个月又自动回归的,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脱离组织出走时间超过六个月的,按照自行脱党处理,党内予以除名。

  故意为他人脱离组织出走提供方便条件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较轻并认真检讨的,可以免予处分。

  第八章

  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

  -20-

  第七十二条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非本人经管的国家、集体和个人财物,或者以购买物品时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非法占有国家、集体和个人财物,或者无偿、象征性地支付报酬接受服务、使用劳务,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人或者亲属应当由个人支付的费用,由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支付、报销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应当由个人支付的出国(境)留学费用,由他人支付、报销的,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

  第七十三条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占用公物归个人使用,时间超过六个月,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占用公物进行营利活动或者非法活动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十四条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馈赠,不登记交公,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前款所列人员接受其他礼品,按照规定应当登记交公而不登记交公,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在国内公务活动或者对外交往中接受礼品,按照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的,依照本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处理。

  第七十五条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收受对方财物的,应当追究该人员的责任,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前款所列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指定其他第三人从中收受财物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有第一款规定情形,查实本人知道的,依照本条例第八十五条规定处理。

  -21-

  第七十六条

  党员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反有关规定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或者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的,该党员领导干部应当按照规定予以纠正;拒不纠正的,其本人应当辞去现任职务或者由组织予以调整职务;不辞去现任职务或者不服从组织调整职务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经商办企业的;

  (二)个人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

  (三)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

  (四)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的;

  (五)有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行为的。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其亲友的经营活动谋取利益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违反有关规定兼职或者兼职取酬的,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

  第七十八条

  挥霍浪费公共财产,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用公款旅游或者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

  (二)违反规定参与用公款支付的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的;

  (三)购买、更换超过规定标准的小轿车或者对所乘坐的小轿车进行豪华装修的;

  (四)有其他挥霍浪费公共财产行为的。

  第七十九条

  在分配、购买住房中侵犯国家、集体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用公款购买住房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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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十条

  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八十一条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借机敛财或者有其他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第八十二条

  有其他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章

  贪污贿赂行为

  第八十三条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贪污党费、社保基金和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款物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第八十四条

  党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有关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执纪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违反有关规定将应当上缴国家的罚没财物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八十五条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前款所列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变相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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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受贿给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因索取财物未遂而刁难报复对方,给对方造成损失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八十六条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有关规定收受财物或者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依照本条例第八十五条规定处理。

  第八十七条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本人职务上的便利,通过其他党和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变相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依照本条例第八十五条规定处理。

  第八十八条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退(离)休后,利用本人原有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在职党和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利益,而本人索取或者非法收受、变相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依照本条例第八十五条规定处理。

  第八十九条

  党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或者非法收受、变相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前款所列单位,在经济往来中,在账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受贿论,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因索取财物未遂而对下属单位、客户刁难报复,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将索取或者非法收受、变相非法收受的财物合伙私分的,以受贿论,根据个人所得数额和所起作用,依照本条例第八十五条规定处理。

  第九十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以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24-

  在经济往来中违反有关规定,给予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以财物或者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因行贿给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依照本条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第九十一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党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有关规定给予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单位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九十二条

  向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介绍贿赂,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十三条

  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有关规定给予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以财物或者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因行贿取得的违纪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条例第九十条规定处理。

  第九十四条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挪用党费、社保基金和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款物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时间不足三个月,但数额较大的,依照本条规定处理。

  第九十五条

  农村党组织、社区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中的党员从事下列公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挪用公款,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变相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分别依照本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八十五条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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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党费、社保基金和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款物的管理;

  (二)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

  (三)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

  (四)土地征用补偿费的管理;

  (五)代征、代缴税款;

  (六)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

  (七)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八)依照党内法规从事党的纪检、组织(人事)、宣传等工作。

  第九十六条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其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较大的,可以责令其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隐瞒境外存款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十章

  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行为

  第九十七条

  进行走私,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进行走私的,从重处分。

  单位走私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九十八条

  企业(公司)或者其他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十九条

  企业(公司)或者其他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超过三个月未还,或者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进行非法活动,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挪用本单位资金不退还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时间不足三个月,但数额较大的,依照本条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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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处理。

  第一百条

  国家机关、国家拨给经费的团体和事业单位,挪用财政资金或者科研、教育、卫生、军工等专项资金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挪用党费、社保基金和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款物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第一百零一条

  企业(公司)或者其他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变相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前款所列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有关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零二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企业(公司)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单位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零三条

  国有企业(公司)的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企业(公司)同类的业务,谋取非法利益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前款所列人员以他人名义登记注册企业(公司),实则本人经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零四条

  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和集体所有制企业(公司)中的党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有下列行为之一,损害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其亲友经营的;

  (二)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其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商品或者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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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其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销售商品的;

  (三)向其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不合格商品的。

  第一百零五条

  党和国家机关违反有关规定经商办企业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零六条

  金融从业人员违反金融法律、法规,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强迫金融企业或者国家金融监管机构违纪违法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由于党和国家机关非法干预致使金融从业人员违反金融法律、法规的,对金融从业人员可以依照第一款规定从轻或者减轻处分。其中,金融从业人员进行了抵制的,不予处分。

  第一百零七条

  不履行法定纳税义务,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单位不履行法定纳税义务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零八条

  虚开、伪造、非法出售、非法购买、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用于骗税、抵扣税款的其他票据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单位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零九条

  非法占用、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出让、转让土地使用权,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单位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一十条

  从事资产评估、验资(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工作的社会中介组织,出具虚假评估、虚假资信证明、虚假鉴证等文件的,追究主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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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一十一条

  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

  (二)知悉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进行证券、期货交易的;

  (三)捏造并散布虚假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或者对商品和服务作虚假宣传的;

  (四)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或者商业秘密的;

  (五)利用行政垄断或者行业垄断地位,实施或者变相实施妨碍公平竞争行为的;

  (六)限制外地商品和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者限制本地商品和服务流向外地市场的。

  第一百一十二条

  有其他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一章

  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一百一十三条

  隐瞒、截留、坐支应当上交国家的财政收入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将隐瞒、截留款合伙私分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第一百一十四条

  党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国家财政拨款、退税款或者补贴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将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的钱款合伙私分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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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一十五条

  不按照预算或者用款计划核拨国家财政经费、资金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擅自动用国库款项或者财政专户资金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一十六条

  个人借用公款超过六个月不还的,追还所欠公款,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确因生活困难到期无力归还的除外。

  个人借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个人借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违反有关规定将公款借给他人,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一十七条

  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一十八条

  党和国家机关违反有关规定,在对内对外活动中接受礼品应当上交而不上交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将接受的礼品集体私分的,以私分国有资产论,根据个人所得数额和所起作用,依照本条例第八十四条规定处理。

  第一百一十九条

  违反有关规定擅自开设银行账户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条

  擅自使用、调换、变卖或者损毁被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收缴的财物,或者擅自处理应当委托拍卖的物品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一条

  违反有关规定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30-

  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二条

  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三条

  违反“收支两条线”规定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将应当纳入法定账簿的资产未纳入法定账簿或者转为账外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四条

  党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政府采购和招投标法律、法规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五条

  党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在财务管理活动中违反会计法律、法规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或者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第一百二十六条

  在财经方面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二章

  失职、渎职行为

  第一百二十七条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前款所列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在工作中徇私舞弊的,从重或者加重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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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一百二十八条

  党组织负责人在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或者不负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一)不传达贯彻、不检查督促落实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或者作出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错误决策的;

  (二)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和本单位发生公开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或者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行为的;

  (三)不制止、不查处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和本单位发生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的;

  (四)在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以及党风廉政建设方面有其他违反有关规定或者不负责任行为的。

  有上述情形之一,造成巨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对有关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加重处分。

  第一百二十九条

  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部门、单位工作人员,在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中失职、渎职,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三十条

  国有企业(公司)和集体所有制企业(公司)工作人员,在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一)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违反有关规定或者不负责任的;

  (二)对本单位、下属单位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和其他危害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产品发现后不采取措施处理或者措施不力,或者因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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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严重不负责任购进假冒伪劣商品的;

  (三)对本单位、下属单位发生的破坏国家自然资源的行为,发现后不采取措施处理或者措施不力的;

  (四)对本单位、下属单位违反财政、金融、工商管理、海关、会计、统计等方面法律、法规的行为长期失察或者发现后不予纠正的;

  (五)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公共财物被贪污、挪用、盗窃、诈骗或者物资丢失、损坏、变质的。

  有上述情形之一,造成巨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对有关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加重处分。

  第一百三十一条

  在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或者不负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一)在决定基本建设项目的立项、设计、施工、投产等工作中造成重大失误的;

  (二)在文教卫生、邮电通信、环境保护、社会福利等社会管理和服务方面发生严重事故的;

  (三)在灾害、事故面前未采取必要和可能的措施,贻误时机,使本可以避免或者减少的损失未能避免或者减少的;

  (四)对突发事件、重大事故和其他重要情况瞒报、谎报、缓报、漏报的;

  (五)对涉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能解决而不解决的。

  有上述情形之一,造成巨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对有关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加重处分。

  第一百三十二条

  在管辖范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33-

  (一)对发生的反对党的基本路线的集会、游行等活动放任不管,致使本单位多数党员、群众参加集会、游行等活动的;

  (二)对存在的问题不认真解决,致使矛盾激化,造成闹事、罢工、罢课或者其他重大事件,严重影响生产、工作、教学和社会正常秩序的;

  (三)对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的;

  (四)对发生的重大事件不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的。

  有上述情形之一,造成巨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对有关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加重处分。

  第一百三十三条

  在安全工作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较大损失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一)不认真执行劳动保护、安全生产和消防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发生爆炸、火灾、交通安全、建筑质量安全、矿山安全以及其他事故的;

  (二)在组织群众性活动时,对可能发生的问题未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发生责任事故的;

  (三)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学校、幼儿园或者公共场所发生人身伤亡事故的;

  (四)生产、销售假劣药品、有害食品,发生危害人身健康的事故的。

  有上述情形之一,造成巨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对有关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加重处分。

  第一百三十四条

  在执纪、行政执法和司法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或者不负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开除党籍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一)在查处违纪违法案件中,瞒案不报、压案不办的;

  (二)对他人要求保护合法权益的申请,无正当理由不予答复和办理的;

  (三)违法采取保全措施或者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的;

  -34-

  (四)对依照规定应当移交其他机关或者组织的案件不移交的;

  (五)在办案工作中因违反有关规定或者不负责任导致有关人员伤亡等事件的。

  在行政裁决或者案件侦查、起诉、审理、审判活动中徇私舞弊或者枉法裁判的,或者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的,或者经查证确属冤假错案而不予纠正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三十五条

  违反有关规定,强令他人履行非法定义务,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以各种方式乱收费、乱摊派的;

  (二)擅自向他人征收、征用财物的;

  (三)有其他强令他人履行非法定义务情形的。

  第一百三十六条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强令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违反有关规定行使职权,情节较重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强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违反法律规定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三十七条

  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所属人员叛逃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所属人员出走,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三十八条

  丢失秘密文件资料或者泄露党和国家秘密,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在保密工作方面不负责任,致使发生重大失密泄密事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较大损失的,对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损失的,对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三十九条

  对因工作失职、渎职,所造成的后果虽不够较大损失的标

  -35-

  准,但给本地区、本单位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直接责任者,以及所造成的后果虽不够重大损失的标准,但给本地区、本单位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主要领导责任者,根据损失的数额及影响程度,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十三章

  侵犯党员权利、公民权利的行为

  第一百四十条

  对批评、检举、控告进行阻挠、压制,或者将批评、检举、控告、申诉材料私自扣押、销毁,或者故意将其泄露给被批评人、被检举人、被控告人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打击报复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第一百四十一条

  对党员或者公民的申辩、辩护、申诉、作证等,进行压制,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四十二条

  侵犯党员或者公民的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伪造选举文件、篡改选举结果或者以威胁、贿赂、欺骗等手段,妨害选民或者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四十三条

  侵犯他人人身权利,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侮辱、诽谤他人的;

  (二)对他人进行殴打、体罚、非法拘禁、非法搜查的;

  (三)非法侵入或者非法搜查他人住宅的;

  (四)有其他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行为的。

  第一百四十四条

  违反劳动管理法律、法规侵犯他人权利,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四十五条

  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邮件、信件,侵犯他人通信自由,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

  -36-

  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犯他人通信自由的,依照前款规定加重处分。

  第一百四十六条

  干涉他人婚姻自由,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四十七条

  诬告陷害他人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四十八条

  有其他侵犯党员权利、公民权利的行为,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四章

  严重违反社会主义道德的行为

  第一百四十九条

  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五十条

  与他人通奸,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与现役军人的配偶通奸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重婚或者包养情妇(夫)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五十一条

  利用职权、教养关系、从属关系或者其他相类似关系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五十二条

  拒不承担抚养教育义务或者赡养义务,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虐待家庭成员情节较重或者遗弃家庭成员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五十三条

  遇到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时,能救而不救,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五十四条

  有其他严重违反社会主义道德的行为,情节较重的,给予

  -37-

  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五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一百五十五条

  进行色情活动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一百五十六条

  嫖娼、卖淫,或者组织、强迫、介绍、教唆、引诱、容留他人嫖娼、卖淫,或者故意为嫖娼、卖淫提供方便条件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五十七条

  制作、复制、出售、出租、传播淫秽影视书画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较轻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五十八条

  观看淫秽影视书画,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观看淫秽表演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组织进行淫秽表演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五十九条

  进行淫乱活动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猥亵、侮辱妇女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六十条

  违反有关规定吸食、注射毒品、精神药品或者其他违禁品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以牟利为目的,违反有关规定种植毒品原植物或者制造、运输、贩卖毒品、精神药品和其他违禁品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单位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六十一条

  侵犯公私财产,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盗窃公私财物的;

  (二)诈骗公私财物的;

  (三)抢夺公私财物的;

  -38-

  (四)破坏或者哄抢公私财物的;

  (五)有其他侵犯公私财产行为的。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情节较轻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六十二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参加赌博屡教屡犯,或者赌资较大,或者在工作时间赌博,或者在国(境)外赌博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党员领导干部参加赌博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故意为赌博活动提供场所或者其他方便条件,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六十三条

  妨碍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依纪依法执行公务,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六十四条

  扰乱和破坏生产、交通、工作等公共秩序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搞封建迷信活动,扰乱生产、工作、社会生活秩序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第一百六十五条

  伪造、变造或者买卖、使用伪造的党和国家机关、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公文、证件、印章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抢夺党和国家机关、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公文、证件、印章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伪造、变造或者买卖、使用伪造的学历、文凭的,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六十六条

  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超计划生育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破坏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实施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六十七条

  违反国家关于保护环境、自然资源和文物古迹等方面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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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法规,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单位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六十八条

  编造、散播虚假信息或者其他对社会有害的信息,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六十九条

  违反有关规定,侵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七十条

  包庇犯罪分子,情节较轻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包庇恐怖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及其主要成员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包庇有严重违纪行为应受纪律处分人员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七十一条

  被犯罪分子蒙骗而为其犯罪活动提供方便条件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七十二条

  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触犯驻在国家、地区的法律、法令或者不尊重驻在国家、地区的宗教习俗,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七十三条

  违反国(边)境管理法律、法规,偷越国(边)境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七十四条

  有其他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三编

  附

  则

  第一百七十五条

  本条例由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一百七十六条

  中央军委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实际情况,制定补充规定或者单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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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七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及其他实行垂直管理部门的党委(党组),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各自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单项实施规定,报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备案。

  第一百七十八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条例发布前,已结案的案件如需进行复查复议,适用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尚未结案的案件,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不认为是违纪,而本条例认为是违纪的,依照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处理;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认为是违纪的,依照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处理,但是如果本条例不认为是违纪或者处理较轻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处理。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检查中国共产党内违纪案件是中国共产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的一项重要工作,是严肃党纪的中心环节。为使案件检查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结合案件检查工作的实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案件检查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通过执纪办案,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保护改革开放,促进经济发展,保证党的基本路线的贯彻执行。

  第三条

  纪检机关依照党章和本条例行使案件检查权,不受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的干涉。

  第四条

  案件检查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党纪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

  第五条

  案件检查要坚持在党的纪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对任何党员和党组织违犯党的纪律的行为,都必须依据本条例进行检查。

  第六条

  案件检查要依靠党的各级组织,走群众路线,加强纪检系统内部以及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

  -41-

  第七条

  案件检查要贯彻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达到既维护党纪的严肃性,又教育本人和广大党员的目的。

  第八条

  案件检查中,要切实保障党员包括被检查的党员行使党章所赋予的各项权利。

  第九条

  案件检查实行分级办理、各负其责的工作制度。

  第二章

  受理和初步核实

  第十条

  纪检机关对检举、控告以及发现的下列违纪问题,予以受理:

  (一)同级党委委员、纪委委员的违纪问题;

  (二)属上级党委管理在本地区、本部门工作的党员干部的违纪问题;

  (三)同级党委管理的党员干部的违纪问题;

  (四)下一级党组织的违纪问题;

  (五)领导交办的反映其他党员和党组织的违纪问题。

  属下级党委管理的党员和党组织重大、典型的违纪问题,必要时也可以受理。

  第十一条

  纪检机关受理反映党员或党组织的违纪问题后,应根据情况决定是否进行初步核实。需初步核实的,应及时派人进行,必要时也可委托下级纪检机关办理。

  第十二条

  初步核实的任务是,了解所反映的主要问题是否存在,为立案与否提供依据。

  第十三条

  初步核实可以采用本条例第二十八条中(一)、(二)、(三)、(四)、(五)、(八)的方法收集证据。

  第十四条

  初步核实后,由参与核实的人员写出初步核实情况报告,纪检机关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处理:

  (一)反映问题失实的,应向被反映人所在单位党组织说明情况,必要时还应向被反映人说明情况或在一定范围内予以澄清;

  (二)有违纪事实,但情节轻微,不需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建议有关党组织作出恰当处理;

  (三)确有违纪事实,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应予立案。

  第十五

  条初步核实的时限为两个月,必要时可延长一个月。重大或复杂的问题,在延长期内仍不能初核完毕的,经批准后可再适当延长。

  -42-

  第三章

  立案

  第十六条

  对检举、控告以及发现的党员或党组织的违纪问题,经初步核实,确有违纪事实,并需追究党纪责任的,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立案手续。

  第十七条

  对党员的违纪问题,实行分级立案。

  (一)党的中央委员会委员、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违犯党纪的问题,由中央纪委报请中央批准立案。

  (二)党的中央以下各级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基层党委、纪委为书记、副书记)违犯党纪的问题,与党委常务委员同职级的党委委员违犯党纪的问题,由上一级纪委决定立案,上一级纪委在决定立案前,应征求同级党委的意见。其他委员违犯党纪的问题,由同级纪委报请同级党委批准立案。

  (三)其他党员干部违犯党纪的问题,均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相应的纪委或纪工委、纪检组决定立案,在决定立案前应征求同级党委或党工委、党组的意见。未设立纪委或纪工委、纪检组的,由相应的党委或党工委、党组决定立案。

  (四)不是干部的党员违犯党纪的问题,由基层纪委决定立案。未设立纪委的,由基层党委决定立案。

  第十八条

  党的关系在地方、干部任免权限在主管部门的党员干部违犯党纪的问题,除另有规定的外,一般由地方纪检机关决定立案。

  若地方纪检机关认为由部门纪检机关立案更为适宜的,经协商可由部门纪检机关立案;根据规定应由部门纪检机关立案的违纪问题,经协商也可由地方纪检机关立案。

  第十九条

  对于党组织严重违犯党纪的问题,由上一级纪检机关报请同级党委批准立案,再上一级纪委在征求同级党委意见后也可直接决定立案。

  第二十条

  属于下级纪检机关立案范围的重大违纪问题,必要时上级纪检机关可直接决定立案。

  第二十一条

  上级纪检机关发现应由下级纪检机关立案的违纪问题,可责成下级纪检机关予以立案。

  第二十二条

  凡需立案的,应写出立案呈批报告,并附检举材料和初步核实情况报告,按立案批准权限呈报审批。

  立案审批时限不得超过一个月。

  经批准立案的案件,纪检机关应通报同级党委组织部门。

  -43-

  第四章

  调查

  第二十三条

  对已经立案的案件,立案机关应根据案情组织调查组。

  第二十四条

  调查组要熟悉案情,了解与案件有关的政策、规定,研究制订调查方案,并将立案决定通知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

  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应积极支持办案工作,加强对被调查人和案件知情人的教育。未经立案机关或调查组同意,不得批准被调查人出境、出国、出差,或对其进行调动、提拔、奖励。

  第二十五条

  调查开始时,在一般情况下,调查组应会同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与被调查人谈话,宣布立案决定和应遵守的纪律,要求其正确对待组织调查。调查中,应认真听取被调查人的陈述和意见,做好思想教育工作。

  第二十六条

  调查组认为被调查的党员干部确犯有严重错误,已不适宜担任现任职务或妨碍案件调查时,可建议对其采取停职检查措施。停止党内职务,属党委批准立案的,停职检查由党委决定;属纪检机关直接立案的,停职检查由纪检机关征求同级党委意见后决定。停止党外职务的,由纪检机关向有关党外组织提出建议。

  第二十七条

  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证据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受侵害人的陈述、被调查人的陈述、视听材料、现场笔录、鉴定结论和勘验、检查笔录。

  证据应经过鉴别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二十八条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组织和个人都有提供证据的义务。调查组有权按照规定程序,采取以下措施调查取证,有关组织和个人必须如实提供证据,不得拒绝和阻挠。

  (一)查阅、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文件、资料、账册、单据、会议记录、工作笔记等书面材料;

  (二)要求有关组织提供与案件有关的文件、资料等书面材料以及其他必要的情况;

  (三)要求有关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就案件所涉及的问题作出说明;

  (四)必要时可以对与案件有关的人员和事项,进行录音、拍照、摄像;

  (五)对案件所涉及的专门性问题,提请有关的专门机构或人员作出鉴定结论;

  (六)经县级以上(含县级)纪检机关负责人批准,暂予扣留、封存可以证明违纪

  -44-

  行为的文件、资料、账册、单据、物品和非法所得;

  (七)经县级以上(含县级)纪检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对被调查对象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进行查核,并可以通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暂停支付;

  (八)收集其他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证据。

  第二十九条

  调查取证要做到:

  (一)收集物证、书证,应尽量收取原物、原件;不能收取原物、原件的,也可拍照、复制,但须注明保存单位和出处,书证还须由原件的保存单位或个人签字、盖章。

  (二)收集证言,应对出证人提出要求,讲明责任。证言材料要一人一证,可由证人书写,也可由调查人员作笔录,并经本人认可。所有证言材料应注明证人身份、出证时间,并由证人签字、盖章或押印。证人要求对原证作出部分或全部更改时,应重新出证并注明更改原因,但不退原证。与证人谈话,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收集被侵害人的陈述、被调查人的陈述,适用本项规定。

  (三)对于有关机关移送的调查材料,必须认真审核,经调查人员认定后才可作证据使用。

  第三十条

  调查中,如需公安、司法机关和其他执法部门等提供与违纪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有关机关应予积极配合。

  第三十一条

  应认真鉴别证据,严防伪证、错证。发现证据存在疑点或含糊不清的,应重新取证或补证。

  第三十二条

  认定错误事实须有确实、充分的证据。只有被调查人的交待,而无其他证据或无法查证的,不能认定;被调查人拒不承认而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

  第三十三条

  调查组应将所认定的错误事实写成错误事实材料与被调查人进行核对。对被调查人的合理意见应予采纳,必要时还应作补充调查;对不合理的意见,应写出有事实根据的说明。

  被调查人应在错误事实材料上签署意见。对拒不签署意见的,由调查组在错误事实材料上注明。

  第三十四条

  调查取证基本结束后,调查组应经过集体讨论,写出调查报告。调查报告的基本内容是:立案依据,主要错误事实及性质;有关人员的责任;被调查人对错误的态度;处理建议。对调查否定的问题应交待清楚。对难以认定的-45-

  重要问题用写实的方法予以反映。调查报告须由调查组全体成员签名。

  如调查组内部对错误性质、有关人员的责任及处理建议等有较大分歧,经过讨论仍不能一致时,应按调查组长的意见写出调查报告。但对不同意见应在报告中作适当反映,或另以书面形式反映。

  调查组应将调查报告的主要内容向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通报,并征求意见。

  第三十五条

  调查中,发现检举人确属诬告或证人出具伪证等妨碍案件检查的行为,应予追究。

  第三十六条

  要保护办案人、检举人、证人。对上述人员进行诬告陷害、打击报复的,应予追究。

  第三十七条

  调查中,若发现违纪党员同时又触犯刑律,应适时将案件材料移送有关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八条

  调查结束后,调查组要总结工作,并应协助发案单位党组织总结经验教训。

  第三十九条

  案件调查的时限为三个月,必要时可延长一个月。案情重大或复杂的案件,在延长期内仍不能查结的,可报经立案机关批准后延长调查时间。

  第五章

  移送审理

  第四十条

  凡属立案调查需追究党纪责任的案件,调查终结后,都要移送审理。

  个别重大复杂的案件,调查过程中,可提前介入审理。

  第四十一条

  移送审理时,应移送下列材料,并办交接手续:

  (一)分管领导同意移送审理的批示;

  (二)立案依据;

  (三)调查报告和承办纪检室的意见;

  (四)全部证据材料;

  (五)与被调查人见面的错误事实材料;

  (六)被调查人对错误事实材料的书面意见和检讨材料;

  (七)调查组对被调查人意见的说明。

  第四十二条

  案件经审理并报本级纪委常委会讨论后,应将调查报告、被调查人对错误事实材料的书面意见和检讨材料以及调查组对被调查人意见的说明材

  -46-

  料的复制件,送交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作出处理决定。

  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应在一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并按照处分党员的批准权限呈报审批。

  特殊情况下,由县以上纪检机关直接作出处分决定的,事前应征求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的意见。

  第四十三条

  审理过程中,发现证据不足的,应予补证;认为案件主要事实不清的,应补充调查。

  第四十四条

  对公安、司法机关已处理的案件中所涉及的党员,需要给予党纪处分的,由纪检机关直接审理。如需进一步调查的,应由纪检机关办理立案手续。

  第六章

  对办案人员的要求

  第四十五条

  办案人员应遵守以下纪律:

  (一)不准对被调查人或有关人员采取违犯党章或国家法律的手段;

  (二)不准泄露案情,扩散证据材料;

  (三)不准伪造、篡改、隐匿、销毁证据,故意夸大或缩小案情;

  (四)不准接受与案件有关人员的财物和其他利益。

  第四十六条

  办案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被调查人、检举人及其他与案件有关的人员也有权要求回避:

  (一)是本案被调查人的近亲属;

  (二)是本案的检举人、主要证人;

  (三)本人或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四)与本案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查处案件的。

  办案人员的回避,由纪检机关有关负责人决定。

  对办案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办案人员不停止对案件的调查。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是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的规则,各级党组织和纪检机关都必须严格执行。

  第四十八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的案件检查工作,军委纪委可参照本条例的精神作出规定,报中央军委批准施行,并报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备案。

  -47-

  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实施细则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制定。

  第五十条本

  条例自1994年5月1日起施行,《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试行)》同时废止。

  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

  (中共中央

  2010年11月10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明确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责任,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保持和发展党的先进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

  人民团体、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事业单位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参照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扎实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保证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决策和部署的贯彻落实。

  第四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要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党的建设和政权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和业务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第五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第二章

  责任内容

  第六条

  领导班子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是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应当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

  -48-

  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七条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上级党委(党组)、政府和纪检监察机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目标要求和具体措施,每年召开专题研究党风廉政建设的党委常委会议(党组会议)和政府廉政建设工作会议,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进行责任分解,明确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职责和任务分工,并按照计划推动落实;

  (二)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洁从政教育,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理论和法规制度,加强廉政文化建设;

  (三)贯彻落实党风廉政法规制度,推进制度创新,深化体制机制改革,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四)强化权力制约和监督,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推进权力运行程序化和公开透明;

  (五)监督检查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和下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

  (六)严格按照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七)加强作风建设,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切实解决党风政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八)领导、组织并支持执纪执法机关依纪依法履行职责,及时听取工作汇报,切实解决重大问题。

  第三章

  检查考核与监督

  第八条

  党委(党组)应当建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检查考核制度,建立健全检查考核机制,制定检查考核的评价标准、指标体系,明确检查考核的内容、方法、程序。

  第九条

  党委(党组)应当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对下一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检查考核。

  第十条

  检查考核工作每年进行一次。检查考核可以与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工作目标考核、年度考核、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检查工作等结合进行,也可以组织专门检查考核。

  检查考核情况应当及时向同级党委(党组)报告。

  -49-

  第十一条

  党委(党组)应当将检查考核情况在适当范围内通报。对检查考核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督促整改落实。

  第十二条

  党委(党组)应当建立和完善检查考核结果运用制度。检查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总体评价和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纪检监察机关(机构)、组织人事部门协助同级党委(党组)开展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检查考核,或者根据职责开展检查工作。

  第十四条

  党委常委会应当将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作为向同级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十五条

  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应当列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并在本单位、本部门进行评议。

  第十六条

  党委(党组)应当将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每年专题报告上一级党委(党组)和纪委。

  第十七条

  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巡视组应当依照巡视工作的有关规定,加强对有关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巡视监督。

  第十八条

  党委(党组)应当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实际,建立走访座谈、社会问卷调查等党风廉政建设社会评价机制,动员和组织党员、群众有序参与,广泛接受监督。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违反或者未能正确履行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不力,以致职责范围内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得不到有效治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不传达贯彻、不安排部署、不督促落实,或者拒不办理的;

  (三)对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发现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

  (四)疏于监督管理,致使领导班子成员或者直接管辖的下属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

  -50-

篇三:做好纪检监察工作研讨发言材料汇编

  

  公司(企业)纪检监察工作先进事迹材料和公司“劳动竞赛”倡议书汇编

  公司(企业)纪检监察工作先进事迹材料

  公司纪检监察工作先进事迹材料

  河南省00实业有限公司位于中国食品名城漯河市,成立于1997年6月。经过持续发展,经营范围涉及粮油加工、储运、贸易等多个领域,是河南省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河南省政府重点扶持的小麦加工转化龙头企业。目前,公司总资产00000万元,现有员工0000余人,下设大型面粉厂、挂面车间、河南粮食储备库等分支机构。在企业发展中,我公司重视纪检监察工作,在党总支的领导下,通过各种措施认真做好企业的纪检监察工作,促进了党风廉政建设和企业的健康持续发展。我们主要做了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制订有效措施,抓好廉政建设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中,积极做好党总支帮手,主动发挥好组织协调作用。年初,结合纪检监察工作新精神和企业实际,修订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督促领导班子成员和全体党员按程序签订了责任书,强化了领导班子和党员的责任制意识。为进一步增强班子成员廉洁自律意识,规范工作行为,我们给班子成员和每个党员发放了廉洁自律手册,并在党员中开展了“学法规、守法规”活动,个别党支部还在广泛自学的基础上组织了学习讨论,党员还写出了心得体会。结合实际,我们还组织收看了廉政建设的反面典型电教片,对班子成员起到了警示作用。我们还在企业开办宣传专栏,宣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宣传勤政为民的楷模——牛玉儒同志的先进事迹,年底,我们又在领导班子目标责任的考核中对班子成员执行责任书的情况进行了认真检查,真正使责任制落实工作做到年初有布置、年中有检查、年末有总结,落到实处。

  二、做好行风评议,促进廉洁自律根据工作安排,我们全力组织并实施了企业的工作评议工作,从活动方案的策划,到公开民主评议的测评,再到整改方案的制定,紧扣我公司的实际及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边查边纠。在此期间突出关注班子成员在工作事务中的行为规范,要求在工作中廉洁自律,并在公司开展了构建节约型社会等方面的宣传教育。

  三、加强制度建设,推进工作规范纪检监察工作必须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各项工作制度为依据。为了更好开展检查监督,保证纪检监察工作的规范性、科学性、合理性,我们针对过去工作中的薄弱环节,适应形势发展要求,修订了《党总支领导班子成员党风廉政建设岗位责任》等制度,把多年实施监督的工作上升到理论高度,促进了纪检监察工作向法制化迈进。

  四、坚持企务公开,提高职工地位在工作中,我公司还在企业公开栏中对公司发展的各种重大事项进行公开,接受职工的监督。如企业新项目的开发、贫困职工的确定等等,通过企务公开,使各种工作透明化,充分把职工群众当作了企业发展的主人,增强了他们工作的积极性,进一步促进了企业的良性发展。通过以上工作的扎实开展,我公司的纪检监察工作取得了令人满意的成绩,多年来,领导班子成员廉洁高效,没有一个人员违反各种纪律规定,全体党员凝聚力明显加强,企业发展形势稳定,职工情绪高涨,有力的促进了的良性发展。特别是在20**年工作中,由于纪检监察工作的扎实开展,公司各项事业得到了全面提高,销售收入和利税有了大幅增加。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一如既往的做好纪检监察工作,使企业领导班子更加廉洁高效,全体党员党性和责任心进一步增强,从而推动企业快速稳步发展。

  公司“劳动竞赛”倡议书

  公司“劳动竞赛”倡议书

  公司“劳动竞赛”倡议书集团全体员工:当前,在金融危机的严重影响下,中国经济回升的基础还不够稳固,市场形势依然复杂多变,公司的整体经济效益通过全体员工的共同努力有所好转,但仍然没有步入正常的发展轨道,公司的生存和发展还面临着巨大的压力,全体员工必须做好长期应对困难的思想准备。随着第一阶段项目建设任务的圆满完成,公司的工作重心已发生重大转变,加强安全生产、经营管理、全面提高经济效益将是今后的长期中心工作任务。我们要坚定发展的信心,坚定战胜危机的决心,挖潜增效、节能减排,战危机、保生存、促发展,全面提高公司的经济效益,确保企业健康快速持续发展。值此关键时期,公司党委决定,自7月1日起,在各分、子公司之间、车间之间、班组之间、个人之间深入持久地开展“劳动竞赛”活动。全体党员干部和员工要积极响应公司党委的号召,以饱满的热情参与劳动竞赛,在劳动竞赛中比干劲、比创造、比效益、比贡献,使“劳动竞赛”活动开展得有声有色并富有成效,为公司又好又快发展作出积极的贡献。为此,公司党委向全体员工发出倡议:

  全体党员干部和员工要按照公司的统一部署,认清形势,提高认识,统一思想,以昂扬的斗志投身到“劳动竞赛”活动中,全面掀起轰轰烈烈的劳动竞赛高潮。各单位要在集团公司的统一部署下,利用会议、报纸、网站、黑板报、橱窗等各种有效载体进行全面发动、全体动员,为“劳动竞赛”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各基层党组织和工青妇组织要齐抓共管,密切配合;全体党员干部要率先垂范,走在前列,为全体员工作出表率;全体员工要积极响应,坚定发展的信心和决心,全身心地投入到“劳动竞赛”中,努力实现公司经济效益最大化,不断满足员工日益增长的物质需要和精神文明需求。各单位要拿出活动具体方案,通过层层发动,使全体员工的思想更加统一,

  认识更加清醒,作风更加务实,行动更加自觉,确保“劳动竞赛”活动取得成效。各单位要严格执行集团公司一号文件精神,按照模拟法人、分灶吃饭的要求进行科学管理,以一流的装备水平、灵活机动的经营战略抢占市场。各单位要建立组织、明确目标、强化措施、层层分解,有力推动“劳动竞赛”的深入开展。各单位要在安全生产、经营管理、财务管理等工作方面大力开展“对标”活动。电力要和登封华润电厂比指标,铝二要与林丰铝电公司比指标,银湖铝业、铝合金材料分公司要向林丰铝电公司、明泰铝业学习。通过生产指标和经济指标相对比,要找出管理中的薄弱环节和漏洞,采取一切有效措施,提高精细化管理水平,降低各项成本消耗,实现经济效益最大化。各单位在“劳动竞赛”活动中,要以先进的企业文化统领广大员工的思想,在你追我赶的“劳动竞赛”中让“诚信、团结、务实、发展”的企业精神结出更加丰硕的成果。要尊重全体员工的工作热情和首创精神,激发全体员工的创造性,为岗位练兵、技能比赛、技术革新、小发明、小创造等提供宽广的舞台,把劳动竞赛深入到基层、班组、岗位和个人。各单位在活动中要及时发现和树立典型,总结经验,表彰先进,弘扬正气,为“劳动竞赛”活动不断增添新的活力。全体党员干部要充分发挥中流砥柱作用,率先垂范,身先士卒,体现党员干部应有的先进性,做干事创业的楷模,做厉行节约的楷模,做创造效益的楷模。全体员工要从自身做起,从岗位做起,从点滴做起,节约“一度电、一克煤、一两油、一滴水、一分钱、一张纸”,聚沙成塔,集腋成裘,用实际行动为公司无私贡献、多创效益。为促进“劳动竞赛”深入持续开展,达到节能降耗、增加效益的目的,集团公司将设立“劳动竞赛节能降耗”建议奖,集思广益,鼓励党员干部、广大员工对公司经营、管理等方面广泛提出合理化建议,对在生产经营、成本节约、指标优化、技术革新等方面具有重大推动作用的合理化建议,将评出一、二、三等奖给予物质奖励和精神鼓励。全体党员干部和员工同志们,公司处于顺境时要居安思危,公司困难时更要珍惜成绩,看到光明和希望。开展“劳动竞赛”活动是当前公司战胜困难的重大举措,将为公司转危为机、迎来新一轮发展高潮提供有力的保障。让我们在集团公司党委、董事会的正确领导下,众志成

  城、振奋精神、只争朝夕、克难攻坚,通过“劳动竞赛”活动的深入开展和全体员工的不懈努力,公司一定能够战胜当前危机,迎来新一轮的发展高潮,全面实现“建设一个团结文明、管理科学、环境优美、效益一流、职工安居乐业”的大型现代化国际企业、打造百年企业、常青企业的宏伟目标。

篇四:做好纪检监察工作研讨发言材料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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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纪检监察工作总结及2018年工作思路

  (一)开展学习沈浩同志主题教育活动。号召全局干部职工要像沈浩同志那样爱岗敬业、无私奉献、勤奋工作、清正廉洁,组织局机关部分单位党员干部观看展现沈浩同志高尚公仆情怀的大型梆剧《民声的印记》,进一步增强领导干部的工作责任感和为民服务意识,结合各自的工作岗位,结合年度工作任务,结合党风廉政建设,结合机关效能建设,努力形成学沈浩、强责任、抓落实的良好氛围。

  (二)开展党纪法规专题学习活动。印发《关于认真学习宣传贯彻〈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的通知》《关于学习宣传贯彻〈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关于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加强管理的暂行规定〉两项法规、制度的通知》《关于学习贯彻〈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分别就我局学习宣传、贯彻落实这四项法规制度作出部署,要求深入学习领会,提高思想认识,引导各级领导干部增强道德意识和法纪观念,准确把握廉洁从业的各项政策界限,切实增强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自觉性,自觉接受党组织的监督,掌握三重一大事项的主要范围和决策的基本程序。同时

  1/14要制定实施办法,严格规范操作,严格要求自己,自觉接受监督,自觉报告个人有关事项、配偶子女有关情况,依据《意见》制定本单位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

  12345678912345678(四)开展廉政文化四进活动。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关于加强廉政文化建设的意见和我局文化建设规划,积极构建廉政文化阵地,营造廉荣腐耻良好氛围。全局各单位贴近、贴近干部、贴近基层,确立以七廉为活动载体,唱响廉政文化主旋律。即会议讲廉,不断增强廉政思想意识;读书思廉,深入开展自我教育活动;活动促廉,增强廉政文化的实践性;文化倡廉,营造倡廉拒腐良好氛围;典型导廉,发挥示范作用警示作用;网络传廉,增强廉政文化的广泛性;制度保廉,夯实廉政文化建设基础。通过廉洁文化进单位、进班子、进岗位、进家庭等系列活动,大力营造了依法经营、廉洁从业、遵守制度的良好氛围。倡导一单位一品牌建设,充分发挥示范单位带动作用。此项工作得到省直纪工委的肯定,最近将我局推荐为省直机关申报第二批全省廉政文化建设示范点对象。二、加强制度建设,坚决堵塞滋生腐败的漏洞坚持把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作为促进党风、行风根本好转的治本之策来抓。认真落实局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2018年工作细则,按照治本抓源头的工作部署,建立监督机制,规范权力运行。

  1234567892、完善和健全制度,坚决堵塞滋生腐败的漏洞。结合深入贯彻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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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把落实廉洁从业规定与完善经营管理制度结合起来,与本单位本部门的业务工作紧密结合,细化本单位廉洁从业要求,完善本单位内部廉洁从业机制。各单位结合实际,在去年收集、整理和汇编各项制度规定的基础上,针对生产经营管理的重点领域和重点环节,针对制度建设盲区,以领导人员和关键岗位为重点,加强对廉政风险点的排查、分析、评估和监察,按照务实、管用的原则,继续修订细化内部管理制度,完善创新内控制度,增订新的规章制度,限制自由裁量权,加强对权力运行环节的防范控制,促进廉政风险预防的关口前移,有效堵塞体制机制和制度上存在的漏洞。

  3、加强对已制定制度的学习和教育,使干部职工了解和掌握制度,增强制度执行意识。各级领导干部带头学习制度、遵守制度、维护制度,做严格执行制度的表率。严格执行民主生活会、述职述廉、民主测评、诫勉谈话、函询、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责任制报告、廉政档案等制度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局属单位领导干部述职述廉人次,局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对照廉洁自律规定进行了自查,认真查找和解决在廉洁自律方面存在的问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人次。健全党内民主集中制,对重大问题,通过党委会,行政办公会或党委扩大会讨论决定。凡属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重要问题,必须经集体讨论做出决定。继续推行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加强对重点专项资金和重

  3/14大投资项目的内部审计。

  1234567894、加强对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特别是制度落实的质量和效果进行日常监督,切实把制度转化为干部职工的行为准则,增强制度的约束力。加强对各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监督,有效地增强了广大党员、干部廉洁自律的自觉性,使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从制度建设到工作实践形成长效机制。

  5、建立经常性的领导干部谈话制度。在局管干部管理上坚持做到四谈即任职廉政谈话、,沟通激励谈话、帮助提醒谈话、批评诫勉谈话。今年以来,局领导分别与处级干部谈话多次,领导干部任前廉政谈话人次,提醒干部善待手中权力、善待工作岗位、善待家庭幸福、善待职工群众,较好地做到了对苗头性问题提醒在前,对倾向性问题防范在前,对普遍性问题约束在前,形成了领导提示、干部承诺、共同倡廉的良性互动。

  三、围绕中心工作,紧抓重点环节,落实监督服务职能

  1、根据有关要求,纪检监察全程监督参与干部选拔工作,规范操作,保证干部选拔的公开、公平和公正。参与考察谈话,对14名拟提拔干部人选进行廉政考察,填写《选拔任用干部征求纪检监察部门意见表》提出廉政鉴定意见,名新提拔的处干部开展任前廉政谈话,对全程参与局属单位领导班子及成员的年度考核工作。

  2、继续开展巡视工作,加强对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监督。认真贯彻《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试行)》和《党内监督条例》,继续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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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展对部分地勘单位专项巡视,加强对各单位班子成员特别是党政一把手贯彻执行《廉政准则》情况的日常监督和领导干部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行为、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擅自决策行为的专项检查。积极配合省委巡视办开展巡视工作调研,提交我局开展巡视工作的情况及效果书面总结材料,并在省委巡视办召开的有省直8个厅局参加的座谈会上交流。

  1234567893、加大对领导作风和干部作风的监督检查力度,进一步加大推进厉行节约工作力度,确保厉行节约的八项措施落实到位。采取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等形式,切实加强对落实厉行节约规定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职能部门及时报送落实厉行节约要求工作情况统计表和因公出国(境)情况统计表,落实确保局机关今年厉行节约各项量化指标落到实处。扎实开展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通过深化改革来解决导致铺张浪费的深层次问题,为贯彻厉行节约要求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

  4、加强效能监察,实行关口前移,积极围绕局重点工作、重点项目、经营管理的突出问题、行政领导关注的难点问题,进行选题立项,开展效能监察,采取事前参与、事中监督的工作方式,规范工作程序,堵塞管理漏洞,提高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防止权力失控、决策失误、行为失范。今年局审定安排的20个效能监察项目,经各项目单位的努力,业已按计划结项。

  5、建立健全工程项目监督机制,加强对招标过程的监督检查,规

  5/14范对外经营活动。参与和项目、和项目审计决算和现场监督,参与局招考事业单位员工考试、工人技术等级考试的考场巡考等监督监察工作共次,督促有关职能部门、公司严格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原则,规范操作,确保程序规范,公正、公平。

  6、认真贯彻落实省纪委、省委组织部《关于开展党员领导干部遵守〈廉政准则〉情况登记报告工作的通知》精神,切实做好组织实施工作,严格按照规定动作做好局机关和局属各单位党员领导干部遵守《廉政准则》情况报告登记工作,局系统共有党员领导干部人按要求参加了登记报告。其中局机关人(厅级人、处级人)事业单位人(厅,级人、处级人),除人在县里挂职、人常住国外公司外,均按要求参加了登记报告。在此基础上顺利完成统计分析任务,按照规定报送了专题报告。统计情况表明,全局党员领导干部能够实事求是报告个人重大事项,认真遵守廉政规定,基本未发现违反《廉政准则》的行为。

  1234567891、继续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加强对中央、国务院新修订印发《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的宣传教育,扎扎实实地抓好《规定》组织实施工作,各部门各单位要围绕责任分解、责任检查考核与监督、责任追究3个重要环节,加强领导,各司其责,密切配合,增强监督的合力和实效,严肃责任追究,确保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2、继续抓好惩防体系建设。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范文最新推荐------------------------------------------------------

  推进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突出重点,紧密结合工作实际,围绕查找风险点和制定防控措施这两个关键环节,稳步推进风险防范试点工作,并根据权力运行的风险点、主要表现形式和不同等级,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

  1234567893、以预防为主,与时俱进地抓好党风廉政教育工作。继续认真抓好党纪政纪条规教育、正反两方面的典型教育和警示教育,继续抓好学习贯彻《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工作,创新教育形式和载体,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示范教育、警示教育、岗位廉政教育和廉政风险教育,不断提高党员干部拒腐防变的意识,积极引导各级领导人员准确把握廉洁从业的各项政策界限,严格要求自己,自觉接受监督,增强道德意识和法纪观念。大力加强廉政文化建设,大力营造依法经营、廉洁从业、遵守制度的良好氛围,推进廉洁文化进单位、进班子、进岗位、进家庭,提高广大党员干部遵纪守法意识和自律能力。

  4、继续适时开展专项巡视检查工作。加强对有关单位领导班子和一把手的作风建设及廉洁自律情况的监督,并有选择地巡视到所属二级单位实体。改进巡视工作方式,加强巡视成果运用。

  5、进一步建全各项规章制度,完善监督机制。把落实贯彻落实《廉政准则》和《廉洁从业规定》与完善经营管理制度结合起来,与本单位本部门的业务工作紧密结合,细化本单位廉洁从业要求,完善本单

  7/14位内部廉洁从业机制。进一步抓好反腐倡廉各项制度的建设和落实工作,加强对已制定制度的学习和教育,使干部职工了解和掌握制度,增强执行制度意识。加大对制度执行力度的监督检查,切实把制度转化为干部职工的行为准则,增强制度的约束力。

  1234567896、进一步加强党员干部作风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促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坚持和完善民主生活会制度,把党性分析、对照《廉政准则》自查作为民主生活会的重要内容,增强党内生活的原则性和实效性。严格执行《廉政准则》《廉洁从业规定》和十七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重申的领导干部五个严禁要求,坚持领导干部任职前廉政谈话、诫勉谈话、述职述廉、个人重大事项报告等制度,建立领导干部廉政电子档案,把住房、投资、配偶子女从业等情况列入报告内容,并加强对报告内容的监督检查,切实把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落到实处。

  7、认真做好调研工作,有重点地选择项目调研,检查指导效能监察项目的开展,力争效能监察取得新成果。

  8、做好来信来访工作,畅通投诉渠道,及时处理投诉件,对涉及广大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投诉件做到件件有落实,对举报的问题进行认真核实,严格依纪依法查办案件。

  9、加强自身队伍建设。要按照政治坚强、公正清廉、纪律严明、业务精通、作风优良的要求,加强自身队伍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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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尊敬的党组织:

  到今年8月底为止,我提交入党申请书已经整整两年了,回顾自己两年来的思想动态,我发现自己发生了以下一些明显的变化:第一、自己的思想觉悟有所提高了。

  递交入党申请书之后,我经常会下意识地鞭策自己:我已不是一名普通群众,我的言行举止一定要符合一个入党积极分子的身份。在平时工作和生活中遇到困难或需要做利益取舍时,我开始习惯于站在全局利益、集体利益的立场处理事情。身边的党员同志都是我的好榜样,观察他们的为人处事,我清晰地看到党员同志的先进性和先锋作用,他们的思想觉悟确实高于普通群众。看在眼里,记在心里,我时刻鞭策自己:我虽然组织上未入党,但思想上一定要先入党!一切向党员看齐,以一个党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第二、比以前更关心时事政治了。

  3月20日下午,我第一时间通过互联网浏览了台湾的“公投”情况,结果是:不得民心的“公投”因投票率不过半数,最终以流产告终,简直是一场闹剧;2004年3月5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召开,我通过报刊和党章学习小组,认真学习了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对全国人大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与大家一起回顾了过去一年,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各级政府和全国各族人民一同取得的显著的成果以及所经受的巨大考验。我深刻的感受到,去年在非典疫情爆发的情况下,我们国家还能在各方面取得如此显著的成果,着实来之不易!

  9/14第三、学习文化知识的主动性大大提高了。

  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对于电信员工、对于党员的专业素质和综合能力的要求也在不断提高。我认识到自己必须及时转变观念,变以前的被动学习为主动学习,不断掌握新知识,增加新本领,方能在自己的工作岗位上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事业添砖加瓦。因此在递交入党申请书的当年我参加了高考成人高考,并考取了上海市工程技术大学夜大工商管理本科专业,开始接受为期5年的学历教育;此外从今年起,我坚持每天晚上花一些时间补习英语。

  2008奥运会、2018世博会,一个个盛会召开在即,我觉得我必须掌握好英语这门工具语言,以具备一名电信员工应有的素质。以上是两年来接受组织对我的全面考验后,自己的一些思想动态和感想。路漫漫其修远兮,我将持之以恒地以更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同时也恳请党组织继续对我进行全方位考验。我坚信,钢铁是一定能炼成的!

  自2018年6月我镇正式启动创先争优活动以来,镇根据县委创先争优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统一安排和部署,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立足实际,围绕“争创党员先锋号,共建幸福新家园”的活动主题,以“两创”为目标,切实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和基层党组织建设。通过扎实开展党组织争创“五个好”、党员争当“五带头”等鲜明具体、切实可行的活动,团结和带领全镇党员干部群众,进一步解放思想、顽强拼搏、虚心务实,开拓创新、争创一流。目前,创先争活动的各项工作正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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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有序的逐步开展。现将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党员基本情况

  二、活动开展基本情况

  按照开展创先争优活动的安排部署,在本年度活动中,我镇党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二)制定活动方案,精心设置载体。按照县创先争优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求,结合我镇实际,在广泛征求各层次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经过反复修改,制定出《镇深入开展

  “创先争优”活动实施方案》,对基层党组织和党员参加活动提出了明确目标和具体要求,从实际出发,精心设计各具特色、务实管用的活动载体,分类提出开展创先争优活动的具体要求,形成发展主题突出、创建特色鲜明、竞相比学赶超的生动局面。

  (三)加强督导检查,推动全面落实。为确保活动开展落到实处,我镇创新工作机制促进活动开展。一是镇党委从领导和党员干部中挑选精干力量为每个支部下派包教领导和指导员,指导、协助各支部认真组织落实活动安排。二是要求驻村干部督导各支部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各项工作安排,确保各项活动安排全面落实。三是落实目标责任书,要求各支部将开展“创先争优”活动列入工作日程,并把目标责任书进行层层分解,目标到人、责任到人。

  (四)抓学习型组织,促党建工作上水平。要求各支部坚持每月固定两天为创先争优活动学习,采取集中学习、分组讨论、个人自学等

  11/14多种形式,认真学习创先争优活动实施方案及相关文件,使全体党员明确活动主题、总体要求和方法步骤,教育引导党员干部进一步深化对党的各项方针政策、惠农政策的认识与理解。为了全面了解党员的创先争优活动中的学习情况,提升机关党员的服务理念、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镇于8月21日在机关全体党员中开展了“创先争优”知识竞赛活动,进一步增强了机关党员的学习积极性和服务意识,让党员在学习中思考,帮助党员进一步加深对中央开展创先争优活动的理解。

  同时,镇要求各支部充分利用农村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平台,加大对实用技能、市场经济、法律法规的学习与培训,不断加强党员干部自身综合素质,使学习成果转化为指导工作的正确方法,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开展,为建设争创学习型党组织营造良好的学习氛围。同时也为下一步活动开奠定了基础。

  三、活动成效

  通过开展创先争优活动,为推进我镇经济、政治、民生的高速运转增添了动力,我镇在六个方面取得了新成果:

  一是在学习和学习能力的提高方面取得新成果:通过健全镇党委中心组和干部学习培训制度,落实党员干部述学、评学、考

  学等学习管理制度。不断研究、探索镇创先争优的方法途径,带头建设学习型党组织,本年度共形成调研报告9篇。同时不定期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创先争优相关文件,累计培训党员干部300余人次,使农村党员干部队伍素质得到进一步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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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是在解决“热点”、“难点”的工作上取得新成果:针对鄢回路口车辆乱停乱放问题,镇联合各方力量,对重点区域进行了集中整治,通过整治,今年我镇新规划停车位143个,树立交通标识标牌18个,新安装路灯70余盏,有效地改善了“鄢回路口”人车混杂、治安状况复杂,交通拥堵的现状。针对场镇居民饮水困难的问题,镇积极向上级部门申请物力支持,通过多方努力,现场镇饮水工程已经开始实施,老百姓即将用上干净卫生的自来水。

  三是在树立党员的新形象,创出新品牌的实践上取得新成果:通过抓考勤、考绩、考廉的“三抓”活动,深入开展干部作风整顿,提升行政效能,增强工作活力。进一步激发了党员干部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全面提高了干部的工作积极性。同时深入开展了

  “民情下访”和“领导干部接访”等活动,要求党员干部经常下基层,变群众上访为干部下访,切实把矛盾化解在基层、问题解决在一线。密切了党员干部和群众的关系,提高了党员干部在群众心目中的形象。

  四是在规范党支部的活动,激发党员的工作热情方面取得新成果:坚持推行党员活动日制度,切实把

  “党员活动日”活动作为党员参与村级事务,增强大局意识的主要途径。规定各支部每月固定一天作为党员活动日,党员活动日活动除与党组织活动内容相同外,还围绕新农村建设和群众生产生活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有针对性地安排活动内容。通过开展党员活动日活动,进一步加强了党员干部的理论知识,同时还进一步加大了党员干部之间的联系,激发了党员群众为民办实

  13/14事的热情。

  四、主要问题

  由于创先争优活动开展周期长、范围广、任务重,我镇将在领导、组织、活动主题等方面进一步抓好落实,继续提高党员的思想认识,把活动开展和推进工作紧密结合起来,防止出现麻痹松动、流于形式、走过场等问题,确保活动顺利开展。

  五、下步计划

  为继续扎实推进创先争优活动,我镇将抓好以下几项工作:一是继续抓好“党性教育”活动,采取重温入党誓词、学习党史、领导干部讲话等形式,对党员进行党性教育。二是开展撰写分析报告、党员评议等活动,召开党员会议、不同层次的座谈会,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并深入基层,听取群众的意见,搞好调查研究,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三是结合全镇当前的重点工作,促进各项工作顺利开展。按照县创先争优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安排部署,扎扎实实地把活动推进深入,确保收到实效。

篇五:做好纪检监察工作研讨发言材料汇编

  

  2020纪委监委干部培训心得体会汇编集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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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纪委监委干部培训心得体会范文汇编【篇一】

  紧张而又充实的纪检监察干部业务培训学习结束了,三天来,通过聆听市纪委市监委领导的精心讲授,所有参训同志都享受了一份知识大餐,使我们每个人都明确了纪检监察干部在新时期、新形势下所肩负的重任,感觉受益匪浅。

  从事纪检监察工作说起来也有几年了,业务培训也参加过两次,但总感觉收效甚微。市纪委市监委案件监督管理室柳主任的授课,更深刻更详细的讲述了十九大报告中关于反腐败方面的论述、监委会的职责特点;胡主任讲述了新旧纪律处分条例的相互运用;刘主任结合自己的实际,教我们如何在繁杂的线索中找到对案件有用的线索、如何突破违纪嫌疑人的心理防线、怎样审讯嫌疑人;马主任就如何做好执纪审查的工作程序和规范资料整理等进行了系统的讲述,这一课解决了我们在问题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方面存在不会办案、怎样办案、如何办好案、案卷整理的问题,从理论上我们已经初步掌握了一般案件查办的整个程序,熟练掌握还需在今后的工作中进行锻炼,达到熟能生巧。

  这次培训,一是增强了我们做好纪检监察工作的信心。辅导学习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使我对党的规章制度有了更深刻的理解,问题线1索处置的基本技巧与方法等,这些课程对我们平时的工作极为有益,让我对我们的工作不但有了更专业的理解,还了解了目前党和国家在纪检方面新的政策和知识,对当前反腐倡廉形势有了更清醒的认识,同时也感受到县纪委领导在新年伊始安排这次培训学习的目的和我们肩上的重担。新时代,新思想,新任务,需要纪检监察干部内强素质,外树形象,肩负起自己的使命。如果我们没有足够的专业和文化知识,就难以胜任。二是增强了工作主动性。人常说“努力做事只能将事情作对,用心做事才能将事情做好。”这里的用心,是指动脑子、想点子、有担当,要有宏观的眼光,积极思考、尽力优化。主动性不足,我觉得是我们的认识不到位,原来我们对于本职工作基本是“拨一拨、动一动”,那是因为我们没有把自己融入到这支正风肃纪的队伍中,把自己当做一个“路人”,如果我们站在“主人”的角度去看,那就应在本职工作上勤于思考、主动学习、奉献价值,这样才能在工作中有所收获,但这不仅仅局限于完成工作任务,而是更好。三是增强了责任感。纪检监察是一项长期、繁杂、艰巨的政治工作,必须常抓不懈,所以我们就必须提高党性修养,怀着对党和人民负责的态度开展工作,一个人的思想品德、工作作风体现的是党的形象,公道正派、同心协力、讲实话、办实事,把引导教育和惩处相结合,使每一个人都能忠诚、干净、担当,更好的服务人民。我们的工作是一项政策性、专业性很强的工作,这就要求我们每一名纪检监察干部不仅要在政策水平、知识结构和业务能力方面要与时俱进,而且要更注重自己的思想品德和工作作风,以此促进执纪监督工作质量的提升。

  培训学习虽然时间短暂,但我会用饱满的精神状态和工作热情来完成新一年的工作任务,为营造风清气正的工作环境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纪委监委干部培训心得体会范文汇编【篇二】

  2018年3月正逢监察体制改革进入关键阶段之际,县纪委、县监察委安排三天时间集中培训,充分体现了对监察体制改革工作的重视。这次培训班,时间不长,但课程安排非常丰富,针对性和操作性很强,既有党的十九大精神、新党章的学习,又有职务犯罪证据采集、分析研判及党内法规等业务方面的讲授。培训期间,大家都能严格遵守各项纪律,营造了良好的学风。下面就这几天的培训谈几点个人小结。

  首先是增长了业务知识。这次培训给我的感觉,领导非常重视,安排了县纪委业务强将、法检转隶过来的同志及州报社专家讲课,他们授课深入细致、生动精彩,既深入讲解理论知识,又剖析典型案例,介绍在办案过程中面对各种困难、认真履行职责的真实案例,让我受益匪浅。特别是董书记在开班式上的讲话,重点对十九大报告中关于全面从严治党战略的辅导讲课,深入浅出、通俗易懂,使我更进一步领会了十九大报告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工作提出的新要求,明白了反腐倡廉的新提法,例如用“留置”取代“两规”、在州县党委建立巡察制度等。这次学习对于提升我们的专业理论素养、提高理论指导实践的能力、更好地做好纪检监察工作具有非常好的现实指导和启示作用。

  其次是拓宽了工作思路。纪委、监委不是司法机关,而是政治机关,是党内监督机关,也是国家监察机关,是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建设的专责机关,承担着惩治腐败、纯洁党风、严肃党纪的神圣使命。监委主要查处官员违法犯罪问题,违纪的问题主要由纪委办理。这样,既体现纪委作为党内监督的专责机关,又能够加强监察机关查办违法犯罪案件的力量......

  纪委监委干部培训心得体会范文汇编【篇三】

  为期六天的鹤壁市纪检监察干部集中学习业务培训已经告一段落,经过此次培训,我的理想信念更加坚定,法纪意识持续增强,执纪能力得到显著提升。通过交流讨论,我学到了许多执纪审查工作的办案经验;通过深入思考,我认识到了只有不断学思践悟,才能当好“护林员”,成为一名合格的纪检监察干部。

  坚定了理想信念。“党政军民学,东西南北中,党是领导一切的”。通过学习党章和马书记的专题辅导报告,我对纪检监察干部讲政治、讲忠诚有了更为深刻的理解。讲政治就是要把是否符合人民的利益、是否符合党的需要、是否有利于厚植党的执政基础、是否能够提升政府的公信力作为基本考量。讲忠诚就是要把忠诚于党、忠诚于国家、忠诚于人民当作第一位的政治品格,不断铸牢思想之基、补足精神之钙、把稳思想之舵、不断锤炼党性修养。打铁必须自身硬,作为纪检监察干部就要突出纪律检查工作的政治性,尤其要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

  增强了法纪意识。在认真学习聆听《纪检监察工作中相关法律的4运用与解读》《查处贿赂犯罪中的疑难实务问题》等辅导讲座后,我对十九大报告中依法治国的本质有了更深、更全面的了解,增强了四个自信,坚定了中国道路,更对党的全面领导下的良法善治充满了信心和期待。同时,作为纪检监察干部要把纪律和法律作为维护自身安全的第一保障,要求别人做到的必须自己首先做到,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自觉做守纪、守法的标杆表率;要自觉遵守政治纪律、政治规矩,增强“四个意识”,增强政治定力、纪律定力、道德定力、抵腐定力。

  提升了执纪能力。纪委监委合署办公后,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全覆盖,有效集中统一了反腐力量。这是对体制和制度的改革创新,也对纪检监察干部赋予的新期望,提出的新要求,既要执纪又要用法,不同的专业背景、不同的业务技能,相互融合,互促提升,对于纪检监察工作的开展来说可谓是翻开了新篇章。随着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不断推进,我深刻感受到能力不足的本领恐慌,除了要达到“坐下能写、站起能讲、遇事能干”的要求之外,还要相互学习、共同进步,不断提升监督执纪的能力水平,才能在履职时心中有底,无愧于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忠诚、干净、担当的品质。

篇六:做好纪检监察工作研讨发言材料汇编

  

  审计机关纪检监察工作会议讲话稿

  同志们:

  在审计署、审计厅和市局召开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后,市局党组决定召开全市审计机关纪检监察工作会议,这是一个贯彻上级会议精神抓落实、抓执行的会。前面,四个区县局纪检组作了工作交流发言,钦元总结了去年的工作,对今年的工作进行了全面的安排部署,我完全赞同,请大家抓好贯彻落实。下面我讲几点意见。

  一、充分肯定XX年全市审计系统纪检监察工作取得的成绩

  XX年,市、县、区审计局纪检组在各级纪委和驻在部门党组的领导下,在全系统纪检监察干部的共同努力下,围绕中心、服务大局、聚焦主业、扎实工作,着力当好党的纪律的捍卫者、作风建设的监督者、反腐工作的执行者,全市审计机关纪检监察工作取得了新的进展和成效:一是强化责任意识,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得到有效落实;二是认真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十项规定,狠抓作风建设,切实纠正发生在群众身边的“四风”和腐败问题;三是积极开展廉政警示教育,强化审计人员廉洁自律、廉洁从审的意识。四是全面加强制度建设,规范领导班子决策行为和审计人员工作行为;五是深入开展廉政风险防控工作,抓好清权确权、排查风险、制定防控措施、规范审计流程等工作,对重点权力运行实行全过程监督;六是突出监督重点,加强对重大决策、重大审计项目、重要工作岗位、审计工作现场等的监督。通过各级纪检监察干部切实履行职责,转变工作职能,加强监督检查,强化责任追究,加大问责力度,为各级审计机关履行审计监督职能,促进各项审计工作任务的完成提供了坚强的纪律保证。

  二、充分认识当前审计机关面临廉政风险的严峻形势,进一步强化反腐倡廉意识

  在以前的讲话中谈反腐倡廉形势严峻,大家可能还认为腐败离我们还很远,我们xx审计还太平无事,我们xx审计人都还遵纪守法、廉洁奉公。

  神,不断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推向新的高度。特别是作为审计机关的纪检监察干部,更应该对当前反腐倡廉的严峻形势有一个清醒的认识和判断,这是我们搞好审计机关纪检监察工作,履行好监督执纪问责职能的一个重要前提。

  三、充分履行纪检监察职能,确保审计人员依法审计、廉洁审计

  新的时期,新的形势,审计机关党风廉政建设被赋予新的要求和内涵,做好今年乃至今后我们审计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各级纪检组一定要牢牢把握住以下“五个”关键环节,充分履行监督职责。

  (一)强化廉政教育,打好“预防针”。树立依法审计、清正廉洁的良好形象,最基本、最关键的就是从思想上、作风上、制度上加强审计机关勤政廉政建设。要始终把教育放在首位,坚持“教育为主、预防在先”的原则。

  一是在教育内容上,要以党性党风党纪教育为主线,以岗位廉政教育、职业道德教育为重点,以典型示范引导教育和反面典型警示教育为载体。二是在教育形式上,要注重推陈出新,努力使教育体现时代感、亲和力和影响性。注意将不同阶段的教育主题和审计工作实际紧密结合起来,通过开展一系列廉政主题教育活动,不断提高审计人员的廉洁从政意识,在思想上筑牢拒腐防变的防线,促使审计机关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推动反腐倡廉教育向纵深发展。三是在教育时间上,要把廉政教育作为一项经常性工作来抓,坚持每月、每季度、每半年、每年都有安排,使党风廉政教育走上规范化、制度化轨道。同时,要充分利用我们身边的人、身边的事,大力宣传审计干部的廉政勤政事迹,激励广大审计人员廉洁从审、严格执法。

  (二)强化制度建设,筑牢“防火墙”。作为监督部门,审计机关要把制度建设贯穿于反腐倡廉各个环节,体现在各个方面,形成用制度规范从政行为、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管人的机制,提高反腐倡廉法制化水平。

  一要确保责任落到实处。强化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的主体责任是党中央

  对反腐倡廉形势正确判断后做出的重大决策。主动抓好党风廉政建设,把主体责任落实到位,是执行党章规定、落实中央部署的实际行动,也是努力打造审计铁军、有效履行审计监督职责的重要保证。作为纪检组,要切实履行好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监督责任,监督好党组履行主体责任、“一把手”的第一责任、班子其他成员职责范围内的领导责任,努力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真正做到廉政重担大家挑、人人肩上有责任。同时,要强化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测评及检查,并纳入年度考核内容,严格奖惩。二要强化审计工作纪律。要把廉政纪律作为审计人员不能触碰逾越的“高压线”,要结合审计“八不准”工作纪律要求,通过制定完善《审计廉政纪律监督办法》、《审计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和《审计廉政情况回访制度》等系列制度,进一步提升审计人员遵守“八不准”规定的自觉性,确保审计干部切实过好“权力关”、“金钱观”、“名利关”和“人情关”。三要完善内部风险防控制度。要对审计各环节的廉政风险点进行再清理,针对重点风险领域和重点风险岗位制定强制性的防控措施,完善好我们的廉政风险防控制度体系,并且使各项规定更具体、各项措施更具可操作性,真正做到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管人,用制度规范我们的审计行为。

  (三)强化作风建设,织密“安全网”。机关作风形象是党风廉政建设的一个缩影。结合今年全市审计系统开展的作风整顿,要通过大力倡导以下四个方面的良好风气,切实加强审计干部的作风建设,使机关作风建设与党风廉政建设同安排、同促进、同发展。一要坚持廉洁修身,兴好学助廉之风。要结合“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活动,注重加强对廉政纪律规定的学习,多形式、多层次开展廉政学习教育,并按各自岗位的工作要求,制订详细的学习计划,明确具体的学习内容,努力营造审计廉政文化的浓厚氛围。二要坚持艰苦奋斗,兴勤俭节约之风。要认真落实好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市十项规定、《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等要求,建设“节约型”机关。在日常开支中要注重加强管理,厉行节约,严控“三公”经

  费,确保开支的合法合理性。三要坚持秉公执法,兴廉洁从政之风。要把廉政建设作为审计工作的生命线,坚持实行“一岗双责”,围绕审计“八不准”工作纪律,开展“阳光审计”,在审计工作中要进一步加强审计组长和审计人员之间上下监督,审计人员之间相互横向监督,纪检监察人员现场监督,确保审计人员依法审计、廉洁审计。四要坚持生活正派,兴健康高尚之风。要自觉按照“自重、自省、自警、自励”要求,把廉政教育作为一项经常性工作来抓。要大力弘扬“责任、忠诚、清廉、依法、独立、奉献”的审计人员核心价值观,紧密围绕新时期党的重心工作和审计工作中心,通过开展演讲、征文、专题讲座、参观廉政教育基地等活动,不断增强干部职工对审计工作的感情,促使党员干部理想信念进一步坚定,能力作风得到新的提升。

  (四)健全监督机制,当好“消防员”。一要加强内部监督,提高机关管理的透明度。认真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切实把民主集中制、民主生活会、党内情况通报等制度落到实处,动员全体党员自觉参与监督。对干部职工比较关注、关心的人事变动、经费开支、评先选优等工作要及时通过公开栏予以公布,扩大干部职工的知情权和监督权。二要加强外部监督,提高审计工作的透明度。一是积极推行审计公示,实现双向监督。实现由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的单方面监督,向被审计单位及社会各界共同参与多方位监督的转变,认真落实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加强对审计人员的廉政监督,树立审计机关良好形象;二是坚持由纪检组负责人定期不定期深入被审计单位对审计人员执行审计“八不准”工作纪律情况进行跟踪检查,有效筑牢审计人员廉洁自律、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防止违法违纪现象的发生;三要落实监督员制度,保证社会有效监督。定期或不定期向特约审计员、政风行风监督人员、审计中介机构、离退休干部通报审计工作和党风廉政建设及效能建设方面情况,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并对审计项目进行抽查、回访,通过召开被审计单位有关人员座谈会,对审计人员的依法审计、工作效率和执行廉

  政纪律的情况进行检查,进一步促进审计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和机关效能建设。

  (五)强化职责履行,做好“助推器”。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从严治党的新常态下,审计部门扮演着监督和接受监督的双重角色,作为审计机关的纪检监察工作人员尤其要扮演好以下角色。一要当好卫士。要时刻监督审计干部把好“五个关口”即:把住政治关口、经济关口、生活关口、权力关口和交往关口,守住“三道底线”即:守住政治底线、道德底线和生活底线。二要当好谋士。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贯彻落实中,纪检组要充分发挥全面协调的作用,为党组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切实履行党组的主体责任当好参谋和助手,积极出谋划策,做到履职尽责。三要当好勇士。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纪检监察干部要勇于当“黑脸包公”,严格执纪问责。把问责追究作为落实监督责任的重要内容,以严格责任追究倒逼责任落实。

  四、强化自身建设,提高反腐倡廉的工作能力

  “打铁还需自身硬”,审计机关是监督部门,各级纪检组作为审计机关的监督机构,更应立足本职,精通业务,努力提升自身素质,不断锤炼自身反腐倡廉的本领和能力。强化纪检监察自身建设,就是要努力实现“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

  (一)要大力宣传纪检监察工作“三转”的重要意义。这是推动审计机关了解掌握纪检监察工作“三转”要求的前提。要抓好党风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离不开一支忠诚可靠、坚强有力的监督队伍。审计机关和纪检监察机关虽然履行的都是监督职责,但是分工有所不同,各有侧重,在监督对象上更是明显有别。审计机关在履行审计监督职责时,同样必须接受来自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因此,要强化各级审计机关领导班子特别是主要领导同志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一定要使他们明白,纪检监察监督既是依法开展的一项重要工作,也是促进审计事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在审计机关,纪检监察工作不是可有可无的,更不是来给审计工作“当配角”和

  “找麻烦”的,而是同审计工作者站在一起,帮助审计事业发现问题、改进工作、促进发展的。要强化对审计机关纪检监察工作的领导和支持。要提供必要的人员、经费等保障,支持纪检监察人员大胆开展工作,特别是在查处违法违纪行为和办案过程中遇到说情、阻挠,甚至威胁、干扰时,要坚决支持纪检监察干部履行职责,为纪检监察工作撑腰壮胆,做纪检监察干部的坚强后盾。

  (二)要大力强化监督执纪问责。这是推动审计机关纪检监察干部队伍贯彻“三转”要求的关键所在。监督执纪问责是党章和行政监察法赋予纪检监察机关的职责,对同样履行监督权利的审计干部队伍而言,其意义和作用尤显重要。要建立健全报告工作、定期述职、廉政谈话等制度,通过经常性听取工作进展汇报、开展专项检查、专题约谈等多种方式,督促纪检监察干部切实转变观念,放开手脚,集中精力抓好主业。

  在具体工作中,要针对审计机关的特殊性,注重教育引导全体纪检监察干部正确处理好三个关系,即:既要有转的意识,又要有转的行动;既要依靠上级支持推动,又要理直气壮做好工作;既要坚决落实上级要求,又要讲究方式方法。特别是要经常深入到审计现场和审计干部之中,及时了解掌握各方面信息,保障审计人员依法履职,防范审计人员擅权弄权、违纪违法。面对反腐败斗争的艰巨任务,我们必须始终如履如临,来不得丝毫懈怠。只有自己站得稳、立得端、行得正,才能保证监督执纪问责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三)审计机关纪检监察干部要乘势而上有所作为。从审计机关内部机构设置和工作开展看,纪检监察部门在一定时期处在被边缘化状态,人员配备的随意性很大。由此也导致一部分同志甚至有少数领导同志认为纪检监察工作可有可无,工作中不能自觉接受纪检监察人员的监督,甚至产生较为强烈的抵触和排斥情绪。另一方面,作为审计机关的纪检监察干部,有的同志对严格履行岗位职责心存疑虑,工作作风不实,存在“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好人主义行为,片面强调干部自律,有意无意地放松了对审

  计人员的经常性监督检查,加之机关管理、干部教育等方面也存在着落实不力、管理不严等问题,多方面原因导致纪检监察工作不到位,监督不得力的情况存在。现在,“三转”要求为纪检监察干部队伍营造了更加宽松的环境和更为宽阔的舞台,作为审计机关的纪检监察干部,也要珍惜机遇,乘势而为,充分展示出对“监督者实施监督”的勇气和魄力,大胆工作,勇于担当,有所作为。

  (四)要坚决做到“打铁还需自身硬”。在审计机关工作的纪检监察干部,从某种意义说是“双料”的监督者,责任重大。对“监督者实施监督”难度不言而喻,且不说来自被监督者因为思想认识、配合程度、纪律遵守等方面的问题。就监督者自身而言,能否做到一身正气至关重要。缺乏担当精神和好人主义者都肯定不是合格的纪检监察干部。在审计干部队伍群体中从事纪检监察工作,必须具备更为过硬党性原则和政治素质。全体纪检监察干部都要牢固树立执纪者必先守纪、监督者必受监督的意识,自觉接受方方面面的监督。要不断加强学习,提升自身素质,提高履职能力。要始终以“自身硬”为标准,将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的决策部署上来,统一到党组的各项要求上来,严格要求自己、自觉接受监督,做严守纪律、改进作风、拒腐防变的表率,锲而不舍、持之以恒地抓好反腐倡廉工作。

  同志们,面对严峻形势,做好新形势下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责任重大。我们要在市委、市政府和审计厅的坚强领导下,逆水行舟,攻坚克难,为重塑xx审计形象,重整xx审计雄风,不断开创xx审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新局面做出新的贡献。

  审计系统干部就职演讲稿

  自从走出校门,我一直在建筑行业里工作,从温泉到、从双鹤房地产开发公司到县建筑总公司,我走过了许多的地方,也辗转了几个单位,如今命运又把我推到了审计岗位,成了审计人。

  我认为审计是一种职业,是一种荣誉,但更多的是一份责任。既然领导把这一个岗位交给了我,也就把这一份责任交给了我,站在这个岗位上,就要守好这一份责任。

  因各人的施工经验不同,也因为存在人的主观原因,不管施工单位或社会中介机构的决算书,都存在些高估冒算的现象。在审计时有些人劝我:有些事只要你睁只眼闭只眼可能没人知道,就过去了,你何必那么认真,弄得自已浪费了许多精力又得罪了人呢?

  我不认为把那些不应计算的“水份挤掉是在得罪人。我认为它既是对单位的负责、是对自已的负责,同时也是对他人的负责,是自已应尽的责任。

  不是审计人的时侯,很多的事可以随心而定,只要计算的造价中无大的失误,别人都能理解,但变了审计人后,我总认为自己在工作时是代表了单位,故应比其它单位的同行多一份责任,对自已应有更严格的要求。许多在中介机构工作的朋友,总是说只要工程资料有甲乙双方签证就可以计入造价,这样既工作效率高又不得罪人。但我们审计人不能这样,我们的职责是监督工程中相关各方在施工过程中的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故在对待工程资料时比他们多一个程序:要对这些资料问几个为什么----为什么要这样施工?有没有损害某方利益?

  去年办理某大楼决算时,在审查资料时发现,双方签证的材料全部是价格上涨的材料,心中出现了疑问,再将预算中材料价格与施工过程中材料市场价对比,发现预算中的600多吨钢材价比市场价高了很多:施工单位故意对应进行扣减的材料没有进行签证。我把这一情况向分管领导汇报后通知了甲方,要求双方单位对施工中的钢材补签证。后来甲方对钢材进

篇七:做好纪检监察工作研讨发言材料汇编

  

  成本会计工作总结

  目录

  类学习及专业培训,工作中立足本岗位,虚心向老师傅请教。

  (一)严于律己,遵章守纪,团结同事。自到公司上班以来,我能严格要求自己,每天按时上下班,正确处理好工作与私事的关系;同时我认真学习并严格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团结同事,积极合作,努力做好车间工作和部门工作的沟通与衔接。另外,我会充分利用业余时间进入公司内网了解公司的财务制度或者做好理论知识的储备和更新。

  (二)能够做好本职财务工作。作为一名制造企业成本会计,我深知成本管理是财务工作中十分重要的一项工作内容,在前任成本会计巫连安的指导下,我认真学习公司成本管理流程,现已基本掌握本岗位的工作方法,每月能按时编制成本报表做好成本核算工作,及时跟进费用预算开支进度做好成本控制工作,并以成本报表为基础努力做好成本分析工作,另外,协助科长做好项目的财务分析成本预测工作。

  四、存在不足

  虽然我已经认真投入到了工作上,但是在工作中仍然出现了很多问题,不过这些问题都在领导的指导和同事的帮助下一一得到了解决。总结这些出现的问题,暴露出了我主要存在以下方面的不足:

  (一)实践经验不足。来成本管理科近半年时间,会遇到很多新问题,遇到这些新问题有时会手足无措。在制造企业的财务中成本核算本身是很重要也是很复杂的一项工作,再加上铸造车间和其他车间相比的特殊性,也使得工作开展稍显困难。而且成本核算工作需要十分清楚生产流程和领料流程,仅仅懂财务知识还不够,这些方面实践经验的不足都会使我遇到一些问题。

  (二)理论联系实践不紧密。刚开始,我未能把从书本上学到的理论知识充分运用到实际工作上来,未能有效运用理论知识来指导实际工作。

  (三)成本管理不到位。成本核算仅仅是基础工作,真正的成本核算要为成本管理服务,要能为公司决策提供有效信息。成本核算不是目的,重要的是要以成本核算为基础,认真做好成本分析、成本控制、成本预测以及成本决策,上升到成本管理、管理会计的高度。

  五、努力方向

  根据自身在工作中暴露出来的问题,我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努力:

  (一)注意积累实践经验。虚心向师傅请教,多向身边同事学习,全面掌握工作内容。多去车间走动,了解生产和领料,以防今后再出现不必要的失误。

  (二)逐步向成本管理工作转变。先掌握好基础的成本核算工作,然后学会运用各种财务分析方法做好成本分析等成本管理工作,真正让成本核算为成本管理服务。

  (三)加强理论学习,做好知识更新。财经政策日新月异,需要我们不断更新知识结构,全面掌握知识体系。并把学到的理论知识充分运用到实际工作当中去。

  六、工作感想

  作为一名成本会计,虽然每月我都能按时完成工作,但是我觉得我并没有尽到一名成本会计人员应尽的责任,深感惭愧!作为成本会计我没有对车间的成本状况做出有效分析,基本的成本核算数据都没办法做到90%的准确和完善!以下是我对财务工作的一些想法:

  降低成本使公司利润达到最大化。在xx,销售市场基本没有什么变化,在这种情况下,要使公司达到利润最大化,那我们只有在保证产品质量和性能的情况下使成本消耗最小化,企业的核心力量的竞争归根到底就是成本消耗的竞争。利润是企业生存的命脉,而成本是这个命脉的主脉。不论是市场价格的竞争还是

  市场占有份额的竞争都要源于成本!结合xx实际,我觉得公司还存在较大的降低成本的空间,不仅是生产成本,还包括采购成本、销售成本等。降成本并不是财务部一个部门能做好的事情,因为成本主要发生在五大车间和各个部门,这就需要公司全方位、全过程、全员管理成本,各部门能够协调联动配合。也许实行起来比较困难,但是如果公司上下齐心协力,把成本控制在一定范围之内,我想这就能给公司带来很大的效益。

  成本管理是财务工作的核心。成本核算是财务会计的范畴,而成本管理是管理会计的范畴。成本核算是基础工作,为财务报表提供数据,成本分析是在成本核算的基础上利用财务分析方法为成本决策和经营决策服务。成为一名合格的财务人员,不应仅仅停留在核算层面,应承担起一定的管理职能。

  科学节税,减少税负成本。节税是在合法的条件下进行的,是在对政府制定的税法进行比较分析后进行的最优化选择。市场竞争日趋激烈,成本的降低也有一定的限度,通过税收筹划降低税负成本逐渐成为一种趋势。如果能够合法利用税法漏洞、科学选择会计制度和会计方法,将能够给企业带来很大的税收效益。我个人认为公司可以适时朝这个方向做些努力,逐步建立起税收筹划体系。

  以上仅仅是我个人一点肤浅的认识,由于刚刚踏上工作岗位,还对具体实践工作认识不深、经验不足,这是我需要继续努力的地方。可能这些想法不具现实性,但能帮助领导了解我。如果上述想法有不妥当的地方,还请领导多多指导,我将虚心学习。

  最后,感谢领导和同事们一直以来对我的关心和帮助。希望在我成为公司一名正式员工之后能更好的一起工作,团结协作,共同努力,为公司的发展而努力。

  项工作取得了较大的进展,回顾半年来的工作,我个人工作以成本核算为重心,做好日常费用报销和采购核算工作,通过加强自身学习、努力掌握生产工艺流程以及严格执行费用报销制度等措施不断提高会计服务质量,促进工作正常有序地进行,圆满完成了各项财务工作。作为我个人而言,上半年的工作让我感受颇深,现将工作总结如下:

  一、积极做好成本核算和费用报销工作。

  负责公司成本核算工作,成本管理是财务工作中重要的一项工作内容,只有掌握生产工艺才能准确的计算成本,工作期间我认真学习公司生产工艺流程,主要包括产品结构构成、产品生产工艺、设备运转基本知识等,在费用报销和付款单据审核过程中,做到及时准确,严格把关,把不符合公司报销规定和付款条件的单据予以退回,责令整改。具体工作如下:

  (一)积极协调各部门做好成本核算的基础工作。成本管理工作来说,它是一项综合性很强、涉及面很广的管理工作,仅靠财会部门和成本会计工作是难以完成的。为了使公司成本管理工作有计划地进行,根据我自身工作特点,发挥成本岗位主导作用,积极协调生产统计和仓库保管员对账,到生产现场和仓库进行实物盘点工作,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协调各部门,做好成本管理基础工作。

  (二)及时、正确地进行成本核算,开展成本分析。制定公司成本核算规程,及时准确的核算成本。成本核算在月末生产和仓库、财务对账正确,现场成品、废料盘点结束后,三日内完成成本核算。在完成成本核算基础工作后,认真、全面地开展成本分析工作。通过成本分析,分析出影响成本升降的各种因素及其影响程度,正确评价公司内部各有关单位在成本管理工作中的成绩和公司成本管理工作中的问题,从而促进成本管理工作的改善,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

  (三)严格审核和控制各项费用支出,努力节约开支,不断降低成本。在审核

  公司报销单据过程中,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成本费用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以及公司各项制度和规定,严格控制各项费用的开支,审核各部门是否按照规定办理,签字是否齐全等,并积极探求节约开支、降低成本的途径和方法,以促进公司更好的节约成本,提高效益。

  二、与成本会计交接,交出成本岗位工作,与原财务部长交接,接手财务部工作。(一)4月份根据公司安排着手成本会计交接工作。首先为接手人详细介绍工作内容和岗位职责,其次为接手人进行会计电算化软件方面的培训和指导,在为期两个月的时间内完成交接工作,接手人基本能顺利开展工作,为公司工作持续稳定的开展做好了基础。

  (二)6月末根据公司人事调整安排,进行财务部门工作交接。

  1、接手部门日常事务和基础工作。

  2、核对现金、银行账务,盘点现金、银行和承兑汇票。

  3、做好银行、税务和项目贷款工作的交接。

  4、做好账目核对,完善交接手续。

  三、协调财务部工作,保持财务工作的一贯性和稳定性。

  6月末接手财务部工作,由于在月底结账时间紧,在接手工作后立即着手工作,积极做好财务日常工作,严格审核付款手续,做好物资清产盘点和账务整理工作。审核6月份凭证,协调财务人员积极做好6月份结账工作。

  一、主要工作:成本会计的中心目标是根据各部门提拱的材料入库、出库,车间的机物料耗费,车间

  工人的工时、工资,当月费用,产品的入库、出库等数据统计各种产品的成本及各项费用。

  二、在工作中存在以下问题:

  1.各部门所提供的原材料的领料数量虽然有按机种领用,但实际上并没有全部耗用在所填写的机种上,因此成本会计按领料单核算的领料金额与真实的成本会有一定程度的偏差。

  虽然自12月起,双面胶,保护膜及pin等按卷发出的材料有要求各领用部门按卷领用

  后,在生产时按各机种实际耗用的数量填写,领用部门也有填写。但在本次盘点在线材料中有发现,生产部登记的在线材料结存数量跟实际结存的实物数量有一定的偏差,有一些材料领出后并没有登记任何机种耗用此材料,但盘点时整卷材料已经全部用了。经了解,领用后的在线材料并没有专人保管,有些人用了材料并没有按要求去填写表格,所以导致了以上问题。本人建议,自XX年1月份起,各生产车间按卷领用的材料设一位专人负责兼管。

  2.公司的边料也很多,因此导致部份产品的领用材料偏高,而部份产品的领用材料偏低。这也会影响成本的真实性。希望通过什么好的方法,可以争取各产品的领料数量与实际耗用的材料比较接近,尽量少以“边料”的领料情况出现。

  3.各产品在报表上所体现的生产工时及生产过程中实际耗用的工时是否有差异。因为公司各月的费用比较大,工时不准对此产品的总成本会有较大的变动。在新的一年里希望生产工时的数据是比较真实的。

  以上问题如果得不到解决,成本会计所提供的各月生产成本表的数据会与实

  际的成本表有很大的差异,也可以说生产成本表统计了根本没有什么用处,因为它并不能真实的反应各产品的实际成本。

  在新的一年里我为自己制定了新的目标,那就是要加紧学习,更好的充实自己,以饱满的精神状态来迎接新时期的挑战。也会不断的向身边的其他同仁学习,取长补短,相互交流好的工和经验,共同进步。

  同时也希望公司各领导可以想到好办法解决以上所存在的问题,争取在新的一年里,成本分析表的数据是可以分析各产品的实际成本的。

  三、合同印花税税金计提工作。每月月末能够及时把本月收到的新合同按类别计提印花税,报给税务会计马昱,确保税金及时缴纳;

  四、做好其他日常事务。已批未付准确管理,每天早上把最新的数据汇总完毕后报给出纳,其他各项报表及时更新。

  两个月来,我尽管围绕自身工作职责做了一定的努力,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我知道这与公司的要求和期望相比还存在差距,在工作中也存在不足之处。主要表现在:

  一、自己来公司时间短,一些情况还不熟悉,很多工作不能及时做出反应,做出让领导满意的结果。我相信随着工作的深入,我会做得更好。

  二、自身的业务知识和能力还有欠缺,需要不断地学习和提高。

  针对上述不足,今后的工作中,我会不断加强财务专业知识学习,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在细节方面完善自己,严格要求自己,更好的做好本职工作。

  最后,感谢领导和同事们一直以来对我的关心和帮助。希望在我成为公司一名正式员工之后能更好的一起工作,团结协作,共同努力,为公司的发展而努力。

  毕业出来社会工作近三年中,两年是从事成本核算工作。走过好几家企业,接触过sap、infor、用友、金蝶erp软件,采用过分步法、品种法、分批法核算,涉及到标准成本、工作中心、成本还原、因素分析、结构分析、完全变动成本分析、非正常损失跟踪、损耗浪费分析、毛利率分析、量本利分析、替换材料考核等。为此一直想好好总结一下,梳理一下积累下来的经验。一、成本基础资料建立企业管理水平在不同阶段成本核算分析重点是不同的。成本都是由料工费三部分组成,材料一般占大部分。占用企业流动资产最大的是存货(材料、产品、在成品)存货的周转率高低取决于产品生产周期,销售接单与排产模式,采购到货周期、采购成本与材料价格趋势,pmc与制造部门的管理水平。在控制存货量之

  前首先保证帐实相符。企业比较混乱,管理水平较低的企业账实不符,收发记录错乱不齐。这是仓库管理的难点与重点之一。规范物料收发存之前,首先如何科学规范物料编码与代码的归类命名,应考虑到简便操作易记忆与区分;物料存放方式;计量单位的设定;收发流程的控制,二、成本核算流程设计。三、成本分析。四、成本控制决策。

  我于xx年x月xx日开始到公司上班,从来公司的第一天开始,我就把自己融入到我们的这个团队中,不知不觉已经三个多月了,现将这三个月的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非常注意的向周围的老同事学习,在工作中处处留意,多看,多思考,多学习,以较快的速度熟悉着公司的情况,较好的融入到了我们的这个团队中。

  二、帮助采购核对前期的应付账款余额,并对账袋进行了分类整理,为以后的工作提供便利;并协助采购带新员工,虽然我自己还是一个来公司不久的尚在试用期的新员工,但在4月份,还是积极主动的协助采购带新人,将自己知道的和在工作中应该着重注意的问题都教给xxx,教会她如何记账袋,如何查错,如何发传真等。

  三、根据核对后的应付账款余额重新建产新账,并及时的填制应付凭证、登记应付账款明细账,除外协厂供应商的期初余额尚需核对外,大部分的应付账数据已经准确。

  四、建立库存明细账。在三四月份,因为原来的成本会计突然离职,在没有任何交接的情况下,变压力为动力,要求自己尽快的熟悉公司情况,不断的对工作进行改进,以期更适合公司的现状。将库存明细账分为青岛库、公司流动库、公司原材料库、沈阳库、济南库、北京库、上海库和生产车间库,并对成品库进行了汇总,形成公司总的库存明细账。在建账的同时,将当期该处理的单据进行

  相应的处理,但因期初数据不准确,影响了报表的可信度,不过在这个过程中已经积累了一些经验,在以后的工作中会做的更好。

  五、在工作中,善于思考,发现有的单据在处理上存在问题,便首先同同事进行沟通,与同事分享自己的解决思路,能解决的就解决掉,不能解决的就提交上级经理,同时提出自己的意见提供参考。

  六、接手公司及分公司的手工库存明细账(外部)。

  七、接手运费的登记工作。由于开始时未交待明白,,所以前段时间一直延用前期的做法,对运费进行流水登记。运费管理修正后,根据应付报表及运费管理的要求,重新设计了一套运费统计的表格,我想在以后的工作中再根据需要进行相应的调整。

  八、热心回答同事询问的问题。由于自己以前接触计算机应用多一点儿,积累了一些经验,在工作中,经常会有同事询问,我总是会把自己知道的分享给大家。我认为大家的能力都提高了,我们的公司才会整体的提高。

  关于我们目前的状况,我提一点看法,就是关于月末结账的问题,应收、应付、采购、制单、库务等相关人员口径要一致,统一时间结账,便于账账之间进行核对。要强化月末盘点的概念,盘点就是要进行账实核对,目的是要达到账实相符。账面数和实数之间差了未达单据,所以盘点时一定要处理好未达单据,不仅是送货单,入库单、库与库之间的送货单等与库存相关的单据都存在着未达情况,都要列全,而且要注明单据的性质(是送货单还是入库单还是库与库之间的送货单,只列单据号不易区分),单据的情况(做废或改单)现在这

  些方面做的还不够,未达单据提供不是很全,有些入库单未提供,未达单据如果不准确,库存核对就无法有效的进行,更谈不上账实相符了。还有盘点日的单据一定要和库务确定好是盘点前还是盘点后,不能再出现同一天的单据,有的是盘点前,有的是盘后的情况,这样我们在处理单据是会出现混乱。

  总之,经过三个月的试用期,我认为我能够积极、主动、熟练的完成自己的工作,在工作中能够发现问题,并积极全面的配合公司的要求来展开工作,与同事能够很好的配合和协调。在以后的工作中我会一如继往,对人:与人为善,对工作:力求完美,不断的提升自己的业务水平及综合素质,以期为公司的发展尽自己的一份力量。

  制造费用!各车间再根据材料的耗费,人工工资,车间所耗费的制造费用!组成车间的生产成本!各车间的生产成本总和理论上应该等于完工产品的成本!4、设备和工具的台帐的建立!!包括分布情况,损坏情况等!5、车间的在产品,完工半成品,产成品的统计台帐和日报表!其次、就这段时间的工作汇报:

  一、对各个车间的人工工资按工序,工种不同进行月份,年度汇总,因为在做此项工作时,8月发生尚未完结,我的汇总日期由xxxx年8月到xxxx年7月。(附件1)二、配合行政后勤对所发生的费用进行月度、年度汇总,并帮助理出明细!(行政部工作汇报已经有)三、8月所发生业务的帐务处理,包括记帐凭证的记帐,登帐,明细表和科目余额汇总表的出据,凭证的装订等工作。

  四、制定统计员培训教材(附件2)。

  五、做出仓库报表/单据填写、传送,粘贴的注意事项(附件3)。

  六、每周的现金盘点和月末的银行对帐(附件4)。

  七、参加公司安排的培训:一个是参加打样的培训,学习遮阳篷的组装(bw10000系列)(附件7);(感谢访问好)二是观摩鲁柏祥教授《顺理成章》管理讲座(附件5);三是观摩余世维的《职业经理人常犯的11种错误》管理讲座(附件6);四是去余杭地税学习个人所得税软件的下载安装以及申报。

  成本核算数据都没办法做到90%的准确和完善!成本管理是一个公司核心,要使公司达到利润最大化,那我们只有在保证产品质量和性能的情况下使成本消耗最小化,企业的核心力量的竞争归根到底就是成本消耗的竞争。利润是企业生存的命脉,而成本是这个命脉的主脉!不论是市场价格的竞争还是市场占有份额的竞争都要源于成本!所以对于我现在的工作来说,我认为自己作为成本会计很不称职!为此我对自己目前的现状找了很多的借口和理由,我也列出来,首先我认为车间帐务不清晰不明确,仓库数据流不畅通甚至是数据根本就不准确,仓库的出入貌似真空状态,这还造成应付帐款难对,材料消耗未知,仓库库存不明,等等基本的核算数据没有,会计的分析是基于数据来的,没有数据何谈分析?那我的建议是先建立基本的数据,而且要对数据进行备份存档!我的工作当中,我回顾了一下,我发现我的大部分时间都用在了记帐,登帐……也就是说本来应该记帐会计做的事情,我想既然公司安排我做这个事情,也无可厚非,我也在不断的努力,争取能把记帐会计和成本会计的双重角色扮演好,但是目前看来做的并不好,还请荆总谅解!以后如果我能顺利的度过试用期而得以在公司继续工作的话,我会对于这块工作加倍的努力,但是我不知道以我的能力能否扮演这个双重角色!找了这么多的理由,为自己开脱不是我的原意,只是想给自己一点缓冲的空间,也不知道是对是错,但是我从没有向任何人推脱过责任!因为这的确是我自己工作的失误和能力的欠缺!我对以后的工作特别是关于成本控制的思路我也想跟你说一下,我的三步走;第一步我想做的是建立起直观的数据报表,第二步是对于数据上出现的异常做出分析,第三是对分析后的问题找出解决的办法,形成规范,保证同类问题不自发生,对于第一步,目前我想做的是差异成本数据,也就是定额成本和实际消耗的差异,在仓库出入库数据以及报表基本准确后,在统计员的工作完备后,在技术部的单耗表我进行成本核算摸板改过后,结合各项单价进行差异汇总,作出成本分析表!这需要生产部,仓库,技术部等各部门的支持,目前面临的困难是做记帐会计的工作占用了更多的时间,淡季如此,我不知道旺季怎样?我更担心的是旺季的数据流程和数据的准确性能否保证,起码不至于混乱!而我的后两步,必须依据第一步来,作为会计没有事后的数据我无法对事中进行有说服力的分析和说明!希望可以顺利的度过又一个旺季!前几次我也听了余世维的讲座,我认为他一味的强调了西方管理制度的优越性或是西方人文的先进性,一味的强调国人的缺点……而忽视了中国的国情,国情不一样管理方式当然应该不一样。他自己也说了一把钥匙开一把锁啊!中国的管理缺陷和不足岂是一把西方管理学的钥匙就能打得开的?而且我认为他还忽视了中国员工的很多优点,难道说西方人的执行力强,中国人的执行力就一定不如他们?西方人的自觉性高,中国人就真的不如他们?……其实不是,因为同样的一个人在不同的企业他的表现和发挥,他的贡献都是不一样的?也就是说不是人不行而是管理不行,不是员工有问题而是管理有问题?如果人有问题就不会让他进入公司!每个公司有每个公司的实际情况,管理也得对症下药!我来公司已经有快两个月时间了,对于公司的情况也了解了一些,我觉得公司现在有一个不好的风气,那就是不负责任,喜欢推卸责任。荆总你也看到了这个问题,如果一个公司不负责任的员工太多的话,那真的是个危险的信号!我从我的角度分析了一下为什么会出现这种现象:1、责任来源于什么?他为什么要对这件事情负责?公司目前的回答应该是:公司请你来是工作的,来为公司创造效益的,你就应该对你做的事负责。但是他会不会觉得与自己本职无关的工作他不需要负责?会不会觉得目前自己被公司的重视程度还达不到需要为这件事负责的程

  度?2、我经常听到的话就是“这点工资混个什么?”意思似乎是这点工资我用得着这么卖命、这么负责吗?当然公司不可能满足所有人对待遇的无道理要求,我觉得李勋实在难得,所有主任中同是主任级别他工资最低,能做到如此负责实在是难得!我们无法让所有人都达到这种境界啊!毕竟出来打工的人就是为了挣钱啊!我抽时间到想问问为什么他能做到如此!那我想他在乎的是现在的成长机遇和发展前景!我曾经在上海参加公司培训的时候,讲师说的一句话我至今记得相当清晰“别人答应帮你做一件事的时候,请想想他为什么要帮你做?”这对我以前请朋友帮忙,或是有人请客吃饭等等事情,我都想他为什么必须帮我?他为什么会突然请我吃饭?生活如此,工作亦然!管理亦然!3、责任来源于权利,试想一个人没有直接或间接参与决策,他凭什么对这个决策负责?4、员工的认知度不高,工作能力和素质的不足!当然这都是我的个人见解罢了!就公司目前提出的目标责任制,我还有几个疑惑:一是我们的评价标准是什么?谁去评价?谁对评价标准负责?二是针对什么评价,是分类分明细?还是大而划之,以车间总体做评价?也就是单项考核评价还是笼统考核评价?没达到的惩罚措施,达到了激励政策有没有?有!大家是否都知道?我认为政策要透明,奖惩要分明,有惩必须有奖励。二者缺一不可,一来约束员工,二来激励员工提高积极性!最后,说了很多,也很大,又似乎有不该我说的话,有的话也说得很直接,很不中听!只能说对不起,因为我的认知高度决定我只能说出这样的话,因为我真的希望公司在不久的未来,运转正常,人员流失率降低趋于稳定,各项制度健全,不再是一次次全体总动员的迎战旺季,不再是揭开第一页纸发现下面全是真空的,全是管理的漏洞和控制的盲点……两个月很快就过去了,试用期我知道我的工作很不尽人意,以至于在最后胡会计和我谈工资的时候和开始面试的时候有一定的出入!我知道自己的能力也的确不够,只能勉强任之,如果荆总觉得我还能留

  下来,我当然很高兴,你认为我值多少工资就给多少,我没任何怨言!公司给了我一片土,我怎能不珍惜这片土,让它长出一棵树呢?默认推荐相关范文:

  成本会计工作总结

  成本会计工作总结

  成本会计工作总结

  成本会计工作总结汇报

  如何写成本会计工作总结

  我乡纪检监察工作总结

  XX年我乡纪检监察工作在上级纪检监察部门的正确指导下,在乡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与支持下,**纪委坚持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和上级纪委的工作部署,结合我乡年初纪委工作计划,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全乡工作大局,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干部工作作风,加大对部门的监督,治理经济发展环境。现将我乡纪委工作总结如下:

  一、抓作风建设

  一年来乡党委组织班子成员集中学习三次,进一步提升了整个乡党委委班子的理论水平和业务素质,为全面开展好**的纪律检查工作打下了坚实的组织基础,同时乡纪委进一步建立健全了村级纪检、宣传信息员制度,明确各村、各支部,由支部书记任纪检宣传信息员,完善了纪检宣传网络,扩大了纪检监察工作信息来源,确保纪检工作顺利开展。在抓好纪检干部队伍建设的基础上,乡纪委突出狠抓干部作风建设和机关效能建设。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乡纪委以教育为主基础,以制度为重点,以督查为手段,狠抓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建立健全、责任落实,成效巩固,进一步巩固党风廉政建设的成果。在干部作风方面。乡党委在全乡范围内开展了以整顿玩风活动,要求全乡党员干部特别是乡政府机关党员干部做到深入基层,务实工作,提高素质、服务群众,切实当为民事的勤务兵,助民致富的领路人,帮民解难的调解员,同时加强了对党员干部的学习教育,认真开展了“创五型政府”活动,全体乡干部坚决制止了赌博、大吃大喝、进入娱乐场所等不正之风,树立党委政府和党员干部队伍的良好形象。在效能建设方面。乡党委突出抓好了岗位责任制度等五个方面制度,制作了便民联系卡,方便了群众办事,同时结合本乡实际,根据县纪委要求,开展效能建设年活动。开展“创五型机关”活动等为主题的效能建设活动。

  回音,案案有落实。二是抓信访接访工作。年初我们制定并实行领导接访日。一年来,我乡共接待群众纪检方面来信、来访举报2起,上级转来1起案件。当我们接到案件后,及时向乡主要领导汇报,并进行广泛调查、研究、核实情况。事情查清后,我们立即找到举报人,向他们说明情况,还干部清白,给老百姓明白。

  一年来,我乡的纪检监察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一是工作上办法不多;二是纪检干部自身的业务素质与上级的要求有些差距。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将克服困难,把我乡纪检监察工作推上一个新的台阶。

  中共**纪委

  XX年12月18日

篇八:做好纪检监察工作研讨发言材料汇编

  

  写给纪委地违纪检讨书汇编5篇

  检讨书也称认识书,是一种常用的日常应用文,是犯了错误的个人或领导向当事人或组织写出的检讨错误、并保证绝不再犯的书信。下面是作者为大家整理的写给纪委地违纪检讨书汇编5篇,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第一篇:写给纪委地违纪检讨书

  尊敬的学校政教处:

  关于我在星期四晚上翻围墙外出上网的事情,在此向您表示深深歉意,而我也对于错误感到无比的愧疚与懊恼。总的来说,我知道自己的错误最合适用一个词来概括,那就是“愚蠢”!按理说,距离中考也已经剩下60天了,我本应该老实本分、用心专注地投入到中考当中。可是我恰恰没有按捺住“玩游戏”的萌动,竟然做出了晚上翻围墙外出的愚蠢行为。要说,我如果将来的职业规划是演员,现在趁着初中时期演绎一出现实版“越狱”也可以理解。可恰恰不是这样,学校不是监狱,我更不是迈克尔.斯科菲尔德。

  我做出这样的行为,完全是愚蠢的,不知深浅的,不懂得忍耐的。这次错误充分暴露出了我的诸多错误,我的行为也让学校老师很失望,学校念在“校丑不可外扬”的份子上不将我的错误公诸于众已经是对我很大的宽容了。而如今学校给我的处理,我一定虚心接受,我知道这次错误的原因很复杂,可能还得追随到我的成长经历。可是事情发生以后,我感受到了前所未有的悔恨,我深刻明白这份悔恨已经痛入骨髓,会令我终身难忘。

  对不起,老师!我犯的是一个严重的原则性的问题。我知道,老师对于我的犯校规也非常的生气。我也知道,对于学生,不触犯校规,不违反纪律,做好自己的事是一项最基本的责任,也是最基本的义务。但是我却连最基本的都没有做到。如今,犯了大错,我深深懊悔不已。我会以这次违纪事件作为一面镜子时时检点自己,批评和教育自己,自觉接受监督。我要知羞而警醒,知羞而奋进,亡羊补牢、化羞耻为动力,努力学习。我也要通过这次事件,提高我的思想认识,强化责任措施。

  无论在学习还是在别的方面我都会用校规来严格要求自己,我会把握这次机会。将它当成我人生的转折点,老师是希望我们成为社会的栋梁,所以我在今后

  学校的学习生活中更加的努力,不仅把老师教我们的知识学好,更要学好如何做人,犯了了这样的错误,对于家长对于我的期望也是一种巨大的打击,家长辛辛苦苦挣钱,让我们可以生活的比别人优越一些,好一些,让我们可以全身心的投入到学习中去。但是,我犯的错误却违背了家长的心愿,也是对家长心血的一种否定,我对此很惭愧。

  希望老师可以原谅我的错误,我也会向你保证此事不会再有第二次发生。对于这一切我还将进一步深入总结,深刻反省,恳请老师相信我能够记取教训、改正错误,把今后的事情加倍努力干好。同时也真诚地希望老师能继续关心和支持我,并却对我的问题酌情处理。

  此致

  敬礼

  检讨人:

  xx年x月x日

  第二篇:写给纪委地违纪检讨书

  尊敬的单位领导:

  回顾错误:当天是由于我在饮食方面不注意,导致我当晚肚子很疼。之后由于肚子疼痛,我又硬在岗位上坚持,后来出现了瞌睡情况,遭领导发现。

  在此,我怀着深深自责的心情向您递交这份检讨,以深刻反省我于这段时间打瞌睡的错误。我知道,我身为保安的睡岗行为是严重的,睡岗期间公司的财务安全就得不到有效看管与保护,一旦出现安全问题就得不到及时处理,后果也是不堪设想的。为此,我要就我的睡岗行为先跟领导诚恳地道歉。

  作为一名保险人员,自己的职责就是在工作期间保持时刻警惕,保证公司场所的安全。然而,我无论出于什么原因,确实存在了工作期间睡觉的行为,是违反了工作纪律条例的。错误发生以后,我深刻知道单纯的检讨、道歉是苍白无力的,我唯有从这次错误当中吸取充分教训,确保今后不再犯此类错误,才是向领导最好的检讨、最好的答复。

  经过深刻反省,我清楚地意识到这次错误我违反了工作规章条例暴露出我的工作纪律心不强,而且也说明了我缺乏工作经验,一旦身体不适应该及时向领导

  汇报,不应该硬撑硬抗。也说明了我日常没有很好地注意照顾好个人身体,是生活经验有些缺乏了。

  在此,我要向领导郑重保证:从今往后,我一定要深刻牢记身为一名保安的职责义务,在日常生活当中注意从各方面调整好自己,尤其是在饮食方面,并且我也要注意工作经验的积累,一有问题就及时向领导汇报,在工作之余我也要注意休息调整,以最好的精神状态做好保险工作。

  检讨人:

  时间:

  第三篇:写给纪委地违纪检讨书

  在这里,我表达我对工作失职、疏于监管、对下属要求不严、对业务掌握的不精不透,并给相关当事人造成了一定损失的无比愧疚心情。首先我作为一名科长,我的职责就是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区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并组织实施落实上级相关的法规政策,做好各项程序落实监督管理及指导工作。

  近期因我们具体工作人员,因业务不熟、责任心不强,而使申报业务出了重大失误。给我们工作及当事人造成了一定的损失。

  分析其原因有下面几点:1、本人在思想没有重视此项工作,平时也很少过问;2、没能及时安排必要的学习培训,而使我及我们的工作人员对业务不精甚至不透;3、平时对下属要求不严,办事程序疏于监管。

  对于我在工作上的管理监督失职,我觉得很大程度上是由于我的主观方面疏忽,没有很好的履行职责所致。我这样的工作错误给当事人造成了一定损失,给领导以及我们地区的工作形象上抹黑,造成的不良影响。

  在此,我向当事人、领导及同志表示深深地歉意。并郑重地向你们说一句:非常抱歉,我错了!我此项工作管理监督的失职,是我工作以来这么长犯下的非常严重的错误。错误的发生,充分地说明我在思想上、政治意识上存在严重欠缺,在监管方面上存在严重疏忽,在工作上怠慢。

  总而言之,我工作管理监督失职的原因种种,然而我的工作管理监督失职已是不争事实,我并不想说出其它种种缘由来掩盖我的错误。此次我这项工作管理监督失职,归根结底是我主观方面犯下的严重错误。

  以后,首先我要与我们相关责任人尽全部努力,采取补救措施,全面逆补当事人的损失,其次要进一步认真总结这次事件前因后果,引以为戒,制定出有效的措施,全面完善我们的工作,坚决杜绝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

  第四篇:写给纪委地违纪检讨书

  尊敬的领导:

  这里,我只向您作出检讨。通过最近一段时间的学习和深刻反省,我已认识到自己所犯错误的严重性。为了更好的开展今后的工作,锻炼和提高自己,将书本上的自己彻底消灭,而替之以与现实接轨的自己。

  现在本着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诚恳态度,向您及您所有的党委作出检讨。

  一是工作经验欠缺,不适应工作,并且在种。种原因下,越发不能接受这种让我灵魂不得安宁的工作现状。

  今天,我痛定思痛,按照纪委书记和人大主席的谈话精神,在今后的工作中,首先要坚持自己的追求,并且要对残存在我思想深处的理想主义分子彻底肃清,不让其有抬头蔓延之空间。

  让自己整整齐齐地脱胎换骨,变成一个对党,对社会“有用”的人,而非“无用”的人;其次,要积累对工作有益和有良的经验,并将这种有益和有良的经验运用到实际工作中去。

  二是纪律性不强,自由主义泛滥。由于各种不适应,加之自由主义在心中作祟,才犯下了今天这样严重的错误。

  在今后的工作中,要严格按照规则办事,认真遵守单位的规章制度和组织纪律,做到早请示、晚汇报。

  在努力工作的同时,要毫不留情地铲除掉隐藏于我身各个角落的自由主义成分。自始自终相信“不以规矩,难成方圆”这一古训。

  通过这次事件的发生,给我教训最大也是震憾我灵魂最深的经验只有一句话:无论做事还是做人,都要循规蹈矩。也只有循规蹈矩,方可成圆。

  通过此次教训,我将当作极其宝贵的经验财富加以吸取,并深刻铭记于心,时常警醒自己。

  检讨人:#

  #年xx月xx日

  第五篇:写给纪委地违纪检讨书

  X年x月x日,在考试的时候,我抱着侥幸的心理带了复习资料去,结果导致了现在的局面。如今我非常懊悔。

  我意识到自己错误的严重性。这种行为在学校同学间造成了极坏的影响,破坏了考场上的公平性。同学之间本应该互相学习,互相促进,而我这种表现,给同学们带了一个坏头,不利于班风、学风建设。这次作弊行为让我更深层次的认识到了错误,事后我已追悔莫及。这几天我一直在反省,每天都问自己同一个问题:"为什么我会变成这个样子?"真的不敢想象我是怎么会丧失了这个一般做人的准则。这个作弊的阴影时时在我的脑海里回荡,让我每天寝食难安,难以集中精力学习。对自己作弊的行为感到羞愧,希望老师念在我是初犯,给我一次机会,原谅我这一次可耻的作弊行为。我真的错了,深知要想通过考试,只有靠平时的努力,不应该像我这样在考试中作弊。我保证以后不再有类似的事情发生了。

  老师常教育我们做人要诚信,不应该在考试中作弊,而我没有听从老师的教诲,考试作弊不仅让自己难堪,更让班级丢脸,让老师丢脸。考试作弊说明我已经堕落到一种诚信缺失的地步,同学会从此嘲笑我,老师会看轻我,走上社会,人人都会看不起我,这样对自己影响实在太大了,但自己毕竟已经犯了这样的错误了。只有好好读书,不再犯错,希望日后能靠自己真正能力,而不是耍这种不明智的小手段;希望早日得到同学们的信任,早日恳求学校的原谅,因为我真的知道错了。从某种程度上来讲,我要感谢监考老师帮我发现自己思想上的严重缺陷,感谢您对我的耐心、及时的教育。现在,我认识到做人应诚实,做事不该投机取巧,没有经过自己的辛勤付出就妄想有好的收获。

  其次,我考试作弊的行为也是一种对老师的工作不尊敬的表现。中国是一个礼仪之邦,自古就讲究尊师重道,这是一种传统的美德,过去我一直忽视了它。抛开着一层面,不单单是老师,无论对任何人,我们都应该尊重他,尊重他的劳动,他的劳动成果。我这样做,直接造成了不尊重老师,不尊重他人,不尊重他人劳动的恶劣影响。作为一名当代大学生,一名正在接受高等教育的人来说,这种表现显然不符合社会对我们的要求。

  我决定有以下个人的纠正措施:

  1,要求按照老师要求写一篇1#字的检讨书!从而纠正自己的思想根源上的错误,承担后果。

  2,制定学习计划,认真克服种种缺点,在今后的每一门测试中,做好考前复习工作。

  3,以自己的实际行动弥补过错,考出好成绩为班级争得荣誉。

  检讨人:

篇九:做好纪检监察工作研讨发言材料汇编

  

  2018年终纪检监察宣传教育工作总结与2018年终统战、科协工作总结汇编

  2018年终纪检监察宣传教育工作总结

  XX年党工委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贯彻落实中纪委五次全会、区纪委五次全会和市纪委六次全会精神为重点,狠抓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推动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工作的发展,结合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认真贯彻落实(实施纲要)为丽景街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的顺利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政治保证。

  一、提高认识,强化责任,促进党员干部自觉做到廉洁自律

  今年以来,街道党工委和纪工委始终把落实党员干部廉洁自律的有关要求提高到党风廉政建设和反****工作的重要位置。一是党工委组织班子成员认真学习了中央、省、市、区纪委四级全会精神和中央《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体系实施纲要》,每位班子成员都撰写了学习体会文章,进一步从思想上提高了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二是街道党工委制定下发了《关于XX年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工作的实施意见》,对每位班子成员进行了明确的责任分工,做到责权统一,坚持在平时工作中对分管科室进行督察,取得了良好效果。三是严格规范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行为,认真落实区纪委《关于实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承诺制度的意见》。四是按要求及时对领导干部半年收入以及个人重大事项进行了申报。二、结合实际,开展六个一为主要内容的反腐倡廉教育活型。认真开展好向任长霞、牛玉儒等同志学习的活动,以先进典型教育人、激励人,宣传好先进典型,形成弘扬正气,褒扬先进的良好氛围。

  三、切实落实政务公开制度,抓好村(居)政务、财务公开工作。

  一是在办事处设立了政务公开栏,对外公开了干部竞聘上岗、评优评先、发展党员情况、援藏捐款等内容,同时每季度对办事处的财务也进行公开。二是认真贯彻落实《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中央关于加强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实施意见》,坚持政务村务定期公开,村务、财务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每季度定期上栏公布。对事关村民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土地征用补偿及分配、粮食直补、计划生育指标发放、宅基地审批、救济、救灾款物发放,享受低保户名单等热点、敏感问题,全部通过召开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对村队帐目进行严格的审批,办事处实行审批制度,大笔项目开支均召开办事处会议研究决定。

  四、继续加大查办案件工作和纠风工作力度。,街道纪委认真履行职责,从严执纪,接待群众来信来访案件xxxx,其中涉及房屋拆迁xxxx,反映党员干部违纪xxxx,协助上级纪检委查办案件xxxx。继续加强对农民负担和中小学乱收费、公款流放和奢侈浪费等行为的纠风检查力度。

  五、XX年工作打算

  一是深化反腐倡廉形势政策的宣传教育,根据区纪委的要求,大力宣传中纪委五次全会、省纪委六次全会和市、区纪委五次会议精神,宣传《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体系实施纲要》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进一步增强了广大党员干部的反腐倡廉意识。二是进一步落实党员干部廉洁自律各项规定,继续抓好党工委成员“一岗双责”责任制的落实,坚持领导干部三项申报制度,把有关制度抓细抓实,杜绝任何****问题的发生。三是结合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对认真查摆出的问题,进行整改提高,抓好落实,使先进性教育取得成效。着力解决居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切实把执政为民落实到实际工作中。五是加强机关作风建设,提高服务质量和行政效能,把品牌服务和机关人员的良好作为贯穿于办事处整体工作中,促进街道党风廉政建设。

  2018年终统战、科协工作总结

  本文作者:宣红才

  原创投稿

  根据县委分工,下面将XX年前三季度分管的统战、科协等项工作开展情况、第四季度工作安排及XX年具体工作思路,做如下汇报:

  一、XX年前三季度统战、科协工作简要总结

  ——统战部机关建设工作。一是加强对统战工作的领导。把统战工作纳入乡镇和县直部门党政主要领导的实绩考核内容,在年初召开的全县组织、宣传、统战工作会议上认真总结了去年的工作,安排部署了今年工作任务。同时,根据县委、县政府的中心工作和市委统战部的工作部署,制定下发了《XX年统战工作要点》,进一步明确了工作目标。二是认真开展“创先争优”活动。按照县委统一部署,认真完成“创先争优”活动各阶段各项任务,进一步增强了以“创先争优”重要思想统领统战工作的自觉性和坚定性,党员和机关干部职工的思想素质得到提高,工作效率得到加强。三是强化统战宣传工作。到目前累计向市委统战部门及各大新闻媒体报送各类信息40多条,被市委统战部、工商联、市民委及县新闻中心、中国广播网、网易、新浪等媒体采用了20多条。组织机关干部、党外干部等统战成员向市委统战部报送文化统战征文12篇。今年5月份,配合市委统战部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了统战理论大宣讲活动,围绕“和、合、善、义、根”等统一战线理论方针政策,组织开展统战理论知识宣讲活动,全县300多名统战干部、统战成员参加了宣讲活动。

  ——服务民营经济发展工作。今年以来,县委统战部、工商联积极发挥职能作用,采取各类措施,为民营企业发展提供了优质高效的索党外干部培养选拔使用工作的新途径、新举措,认真完善了抓好党外干部培养选拔工作的四项制度:一是完善联系制度。积极和党外干部结对子、交朋友,全面掌握他们工作、生活的情况,有针对性地进行帮助教育,为他们排忧解难,确保他们健康成长。二是完善培养制度。将党外干部的培训纳入全县干部培训的总体规划,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培训。根据不同层次、不同类别、不同岗位的需要,本着“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有针对性地进行培养,在今年6月份和10月份先后安排5名党外干部到市社会主义学院和江苏社会主义学院培训学习。三是完善档案制度。对全县党外干部的整体状况、队伍的综合素质等情况进行调查摸底,了解和掌握党外干部的新情况新特点,加强对党外后备干部动态管理。通过向各级党组织选优推荐,请知识分子集中的单位重点推荐和发动广大干部群众踊跃推荐等渠道,现已健全了党外干部简明情况档案和党外后备干部人事档案。四是完善选拔任用制度。在选拔任用党外干部时,组织部和统战部明确职责、分工合作、协调配合,按照“统筹兼顾、全面安排”的方针进行统一考核任用,并真正做到在同等条件下对党外干部优先任用。今年协助组织部通过公开选拔的方式,选派了2名享受副科级待遇的党外干部到镇场任镇长助理,使镇场副科级党外干部达到了1/3配备要求。

  ——光彩事业暨名誉村主任工作。自XX年5月名誉村主任换届选聘以来,全县名誉村主任总数达51人,名誉村主任工作在全县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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