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度关于基层法院司法改革存在问题的调研报告(10篇)

时间:2023-08-09 12:50:05  阅读:

篇一:关于基层法院司法改革存在问题的调研报告

  

  报告编号:YT-FS-6531-3县人民法院关于基层法院建设情况的调研报告(完整版)AfterCompletingTheTaskAccordingToTheOriginalPlan,AReportWillBeFormedToReflectTheBasicSituationEncountered,RevealTheExistingProblemsAndPutForwardFutureIdeas.

  互惠互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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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层工作的高度重视,是最高人民法院加强基层建设的重要举措。根据上级法院有关此次开展基层法院建设情况的调研要求,通海法院紧密结合自身实际,认真组织开展了此次基层法院建设情况调研,现将我院的具体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通海法院加强基层建设的基本情况

  ㈠、县情基本情况概述

  通海素以“礼乐名邦”而著称,这里人杰地灵、风景秀丽、物产丰富、交通便利,经济发达,境内有全省四大名山之一的“秀甲南滇”秀山和“高原明珠”杞麓湖。全县地处云南省中部偏南,平均海拔1820米,气候湿润,四季如春。总面积为721平方公里,人口26万多人,人口密度334人/平方公里,有汉族、彝族、回族、蒙古族等17个民族。全县设9个乡镇69个村民委员会,是农、工、商三结合的全省经济相对发达的县之一,全县农业生产有一定水平,商业和轻手工业历史悠久,改革开放后,乡镇企业异军突起,交通运输迅猛发展,邮电通讯网络健全,全县国民生专业报告模板|REPORTTEMPLATE

  产总值、社会总产值、国民收入和工农业生产总值位于玉溪市专业报告模板|REPORTTEMPLATE

  记员5人。从95年实行《法官法》以来,我院在审判员管理及任命上严格按照“法官法”的规定执行,从没有违法任命过任何一名法官。

  在干警的教育管理培训上,通海法院制定了“以人为本,内强素质,外树形像”的工作思路,把培养法官的综合技能作为一项长期战略任务来抓。五年来,通海法院采取学历教育和岗位培训双轨并进的方法,全院48名干警中有46人已达到大专以上学历,其中本科23人,专科23人(有16人正在攻读本科学历),有5人读完了研究生课程;对在职干警进行岗位培训345人次。

  按照20xx年法院机构改革的要求,全院的内设工作机构为14个;院党组领导班子由五人组成,整个班子平均年龄结构40.8岁,知识层次高,是一支朝气蓬勃、团结向上、求真务实、锐意进取、廉洁自律的具有坚强战斗力和凝聚力的领导集体。由于坚持“从严治院、从严治警”的原则,所以五年来没有接到过群众有关干警违法违纪的信访举报,全院干警中无任何专业报告模板|REPORTTEMPLATE

  违法违纪现象发生地,整个队伍是一支忠诚可靠、纪律严明、作风优良、廉洁自律、敬业爱岗、训练有素、业务精通的党和人民完全可以信任的具有坚强战斗力的队伍。

  ㈢、审判工作基本情况分析

  通海县人民法院现有业务庭7个(即民一庭、民二庭、刑事庭、行政庭、审判监督庭、立案庭、执行局)和四个下派人民法庭(即杨广法庭、四街法庭、九街法庭、河西法庭)。五年来我院以审判工作为中心,加强了立案、刑事审判、民事审判、行政审判、审判监督和执行工作,依法受理各类案件9532件,审结和执行各类案件9431件,结案率为98.9%,比前五年的4075件上升43.2%,年平均审结各类案件1886件,按现有人员编制48人计算,年人均审结各类案件39.3件。其中,依法受理各类刑事案件920件1193人,审结920件1193人,审结率为100%;依法受理各类民商事纠纷案件3929件,审结3927件,结案率为99.9%,涉案标的3.02亿元;依法受理并审结行政案件5件,专业报告模板|REPORTTEMPLATE

  结案率为100%,受理审查行政非诉案件71件;依法受理各类民商事执行案件4678件,执结各类执行案件4579件(含中止和部分执行),执行率为97.8%,执行标的总金额达1.47亿元。

  五年来在全院所审结的各类案件中,共有上诉案件359件,占审结案件数的0.07%,其中被发回重审12件、占上诉案件的0.3%,改判65件(含部分改判)、占上诉案件的18.1%,维持原判和部分轻微改判282件,占上诉案件的78.55%。五年来在所审结的案件各类中有超审限案件18件(主要是未及时办理延期报批手续),占结案数的0.003%,已审结18件,主要类型为民事案件;有申请再审案件6件,审结6件;无抗诉案件和超期羁押的情况。在五年来所审结的3927件民商事案件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有3616件,占民商事审结案件数的92.1%;在所审结的各类民商事案件中,通过调解方式结案的有1094件,占民商事案件结案的27.85%。五年来审判委员会共讨论各类案件49件,其中讨论刑事案件29件、民事17件、执行专业报告模板|REPORTTEMPLATE

  4件。

  ㈣、基础建设基本情况分析

  1、办公和办案经费情况

  五年来,通海县人民法院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制度,建立了统一立案收费制度,各庭室取消了银行帐户,收费由立案庭统一管理,委托银行收费,各业务庭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只开单不收费,严格实行票款分离制度和定期退费缴费清算制度(每月15号和28号),五年中全额上缴诉讼费共325万元、罚没款97万元,减缓免诉讼费131万元;办公和办案经费逐年得到了改善;地方政府五年来没有向人民法院下达过创收和招商引资指标。

  2、两庭建设的基本情况

  ⑴、审判大楼的建设情况:通海县人民法院审判大楼于1998年8月动工兴建,至20xx年9月9日竣工,经验收合格交付使用。整幢大楼总建筑面积6395平方米,总投资1089万元,共有大法庭1个(面积395平方米)、中法庭1个(面积170平方米)、小法专业报告模板|REPORTTEMPLATE

  庭7个(每个面积70平方米),有办公室若干间,并设有食堂、车库、档案室、会议室、图书阅览室、审委会会议室等,整幢大楼建筑气势雄伟壮观、功能设计齐全完善。但是,由于原来立项时的各级投资比例资金没有足额到位,到现在整幢审判大楼尚有800万元的资金缺口没有落实到位,这成为了严重影响通海法院各项审判工作顺利进行的问题,有待各级政府加大投资力度、妥善予以解决。

  ⑵、人民法庭建设的基本情况:通海县人民法院现有四个下派人民法庭(杨广人民法庭、河西人民法庭、四街人民法庭、九街人民法庭),四个人民法庭中有三个人民法庭有独立的办公、办案场所,其中河西人民法庭有办公、办案场所400平方米;四街人民法庭有办公、办案场所200平方米;杨广人民法庭有办公、办案场所160平方米,九街人民法庭无独立的办公、办案场所,暂时租用九街政政府的临时住房为办案场所。在四个下派人民法庭中,都存在办案条件差、设备极为简漏的现象,需要今后不断加大资金投入,专业报告模板|REPORTTEMPLATE

  努力改善办公条件。

  3、办公现代化信息网络建设情况

  在上级法院和通海县委、政府的大力关心支持下,经过近一年的不懈努力,20xx年投入资金五十多万元,完成了办公现代化信息网络专业报告模板|REPORTTEMPLATE

  于加强人民法院基层建设的若干意见》。通海县人民法院按照最高法院的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全面加强自身建设,认真落实了《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及《加强人民法院基层建设的若干意见》,紧紧围绕“公正与效率”主题,以司法公正为核心,着眼于队伍建设,着力于司法改革,着重抓好基层基础建设;明确提出并实现了审判方式改革有新突破、审判质量有新提高、执行工作有新进展、队伍建设有新气象、法官和法院的精神面貌出现新变化的“五新”奋斗目标;强化了审判、队伍和行政三项管理;牢牢抓住了基层基础建设这个重心;牢固树立了政治大局、为民服务、质量效率意识、学习调研和司法廉政五个意识;继续发扬了勇于争先、开拓创新、公正无私、勤奋好学、集体主义、艰苦奋斗六种精神。

  ㈠、审判改革是动力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提出的“推进司法改革、从制度上保证审判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的要求,五年来,通海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专业报告模板|REPORTTEMPLATE

  院五年改革纲要》所确立的“权责明确、互相配合、有效监督、高效运转”的司法改革原则指导下,紧紧围绕“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积极稳妥地推进了法院各项改革。通海县人民法院党组确定的审判管理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一套符合审判规律,适应我院现实状况又着眼于未来、职责明确、分工合理、运转高效、保障有力的法院审判管理体制,力求使通海法院的改革跟上全国法院改革的步伐,并争取有所创新。

  在五年来的改革中通海法院一是认真把握十六大确立的司法体制改革的价值取向和基本定位,明确了全院改革发展的目标、方向和要求;二是坚持在党的领导下,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改革;三是认真总结了过去改革过程中的宝贵经验和教训,结合实际,从中探索寻找出了适合我院改革的新思路、新方法,从而实现改革的新突破。

  1、深化审判方式改革

  深化审判方式改革,是提高审判效率、确保裁判公正的基础。传统的审判方式是当事人一纸诉状到法专业报告模板|REPORTTEMPLATE

  院,法官疲于奔命、到处调查取证,导致先入为主,形成了诉讼成本增加、审判效率不高的被动局面。为改变审判中的被动局面,五年来,我院全面落实了程序公正、实体公正、形象公正的“三公正”和双方争议的焦点、举证、质证、辩论、认证、裁判公开的“六公开”审判制度。全面推行新的庭审方式,使庭审成为审判的中心环节,变纠问式诉讼为控辩式诉讼,强化了法官主持庭审和居中裁判职责,强化了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实现了庭审公开化,增强了庭审的透明度。让当事人有理讲在法庭、有证举在法庭,官司赢得堂堂正正、输得明明白白。既降低了诉讼成本,又确保了当事人和人民群众对庭审工作的监督,防止了裁判不公和司法腐败。

  为完善审判方式改革,制定了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完善了审前程序,推行庭前证据交换制度,逐步扩大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范围,提高了诉讼效率;实行法官开庭穿法袍、用法槌制度,规范了法官庭审活动中的言行举止,树立了良好的司法文明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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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推进审判机制创新

  为树立通海法院“公正高效、廉洁文明”的形象,改革了法院内部机构职能,全院共设了14个内设机构,并理顺了内设机构关系;落实了立审、审执、审监“三个分立”制度;在全院实现微机办公现代化管理的基础上,制定并推行了案件审判流程管理制度,统一立案、统一送达、统一排期开庭,实现了对每个案件从立案、审判、执行、归档的全程有效监督,实现了全电脑智能化管理,革除了过去法官个人自收、自审、自执导致案件久拖不结、暗箱操作等弊端,强化了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保证了全院司法活动各个环节的协调运行,提高了工作效率,促进了以独立、公正、公开、高效为主要内涵的审判机制建立。

  3、完善审判体系,建立了大民事审判新格局

  按照刑事、民事、行政三大诉讼体系,通海法院撤销了经济庭,设立民二庭,全院只设刑事、民事、行政三大审判庭。为建立与三大程序法相对应的民事、刑事、行政三大审判体系,解决长期以来民商分离的专业报告模板|REPORTTEMPLATE

  格局,避免因执行同一部程序法和实体法的民商案件分属两个庭室所造成的同一法院对同一类案件在裁判和适用法律上存在的差异,按照“民商合一、相对稳定、合理平衡”的原则,根据我院的人员数量、素质状况及收案实际,于20xx年在全市法院中率先将民一庭、民二庭合并,成立了民商事审判庭,下设三个合议庭,按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将民商事案件划分为婚姻家庭、侵权、合同债务三大类,由不同的合议庭审理。通过审判实践和理论研究,不同合议庭的法官在相关法学领域对同类案件的审理具备了较高的造诣,让法官通过审判实践和理论钻研形成自己的专业领域,以此促进法官的专业化、精英化,变“全能型”法官为“专业型”法官,提高了办案的质量和效率,避免了同类案件由不同审判庭或不同法官审理作出不同裁判的结果,维护了国家法律的统一实施,为全院加快法官职业化建设、走法官职业化道路奠定了良好的基础。通过这一项改革,通海法院民商事案件的质量有大幅上升。从玉溪中院对全市近年上诉案件的质量分专业报告模板|REPORTTEMPLATE

  析来看,我院上诉案件的改判率只在15%以下,是全市上诉改判率最低的法院,在队伍人员不变的情况下,我们通过审判组织体制的改革,实现了案件质量一次质的飞跃。

  4、深化立案改革,制定并实施了案件审判流程管理制度

  在立审分离的基础上,以立案工作为基础,加快立案工作的改革步伐,规范立案工作的职能,并在微机网络办公现代化建设的基础上,结合实际,制定出适合本院的可操作性较强的《通海县人民法院案件审判流程管理制度》,实现了整个案件从立案、排期、送达、审理、执行、归档的全程控制和管理,制定了立案送达规则,建立了规范科学、高效快捷、公平公正的审判管理模式。

  5、推动裁判文书改革,提高案件裁判质量

  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是法院对每个案件审理全过程的客观反映,也是向人民群众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好材料。过去的裁判文书,由于受纠问式审判方式的专业报告模板|REPORTTEMPLATE

  影响,不注重对证据的分析认定、不注重对控辩双方意见的评判,导致判决书说理简单,当事人不能凭判决书看懂自己的官司为什么赢、为什么输。随着法院审判方式改革的深入和内设机构职能的逐步理顺,改革裁判文书的制作内容和结构已成为必然趋势,为此,我院积极探索,不断尝试裁判文书改革。通过努力,现在我院制作的裁判文书,能够客观完整地反映案件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审理经过、控辩双方的诉讼请求、理由和争议的焦点;注重对证据的分析和认定理由的阐述,对各方的主张支持或不予支持的态度明确、说理充分。通过对裁判文书规范制作,增强了裁判文书的逻辑性和说理性,体现了裁判公正。20xx年度,我院向市中院报送了6份法律文书参加评选,其中3份被评为优秀法律文书。

  5、取消院长接待日制度,建立和实行了申诉、申请再审案件的公开听证制度

  设立“接待日”的目的是为了让领导能够及时地做好群众的来访工作,为人民群众解决实际问题,但专业报告模板|REPORTTEMPLATE

  是对于法院来讲,群众来访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解决案件上存在的问题,而涉及案件问题必须严格按照程序来进行处理,院长在接待过程中实际上并不能超越程序,直接给人民群众满意的答复,因而在法院内部设立院长接待日制度,其意义和作用并不大;同时,传统的申请再审和申诉制度,存在着以下四个弊端:申诉的主体无限、申诉的次数和时间无限、申诉的审级无限、申诉的理由无限。出现了部分当事人以同一事实、同一理由对同一裁判文书反复缠诉的现象,从而增加了诉讼成本,浪费了有限的审判资源,损害了法院正确裁判的既判力和权威性。为此,我院为了减少诉讼成本,节约审判资源,坚持既维护法院正确生效裁判的既判力和权威性,又能及时纠正错误裁判的原则,于20xx年底在全省法院系统中专业报告模板|REPORTTEMPLATE

  审变为有限再审,既保护了公民的诉讼权利,又维护了法院正确生效裁判的既判力和司法权威。

  6、加大执行力度,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

  党的十六大明确提出“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这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对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高度重视和支持。抓好执行工作,事关社会稳定和经济建设大局,事关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事关人民法院的形象和声誉。要解决执行难,必先解决执行乱。执行乱是法院审判管理中的一大难点,必须花大力气彻底解决。我院于20xx年8月起,花了近半年的时间,调整了执行人员,彻底整治我院执行工作中存在的弄虚作假、瞒报与漏报未执行和执结案件、档案管理混乱等问题,纠正了执行乱的现象,为法院的审判管理改革和治理执行难奠定了基础。同时积极探索和建立了一套有效的执行管理体制,彻底改变过去多年惯用的大量投入人物力,而执行效果不佳的陈旧执行方式,使执行工作逐步进入了良性运行,并在我院已形成的有关执行工作的“调研报告”基础上,进一步探索分析了“执专业报告模板|REPORTTEMPLATE

  行难”问题,找出了切实解决“执行难”的方法和思路,并形成了专题调研材料《处理好三个关系,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

  20xx年2月,以杨宗龙院长为核心的新一届党组班子成立后,把执行工作作为法院工作的重中之重,牢固树立抓好执行工作是全面落实司法为民措施的真正体现的执行观念,积极探索和研究了新时期适合本地区的执行方法和技巧,在解决“执行难”问题上又提出了新的举措:一、法警队每周轮派二名法警到执行局,协助执行局开展执行工作,解决人员不足问题;二、加大执行力度,根据每一个案的需要,有必要强制执行的,坚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三、在执行用车上,配备全院最好的车辆,执行局在必要时可动用全院所有车辆;四、加强执行队伍自身的教育、管理,进一步提高干警的公正意识、服务意识和效率意识。干警要克服畏难情绪,热爱本职工作,以饱满的热情投入到今后的工作中,充分发挥自身的主观能动性,从固有的执行思维模式中解脱出来,积极探索和研究专业报告模板|REPORTTEMPLATE

  执行方法,穷尽司法程序,努力实现司法为民的服务宗旨。

  7、严格审判监督,建立健全案件质量评查制度。

  案件的审判质量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生命线,是司法公正的最终体现。为确保案件质量,通海法院一是根据省高院制定的“四率一限”规定,全面加强对审判工作的管理,严把案件质量,确保司法公正,制定并实施了《岗位目标责任制办案奖惩考核办法》。将“案件的审结率、裁判的正确率、公开开庭率、当庭宣判率和审理期限”五项指标具体细化到每个业务庭,用以规范审判行为,建立了严格的案件质量评查监督体系,每月一查一报。评查中,坚持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并重,严把案件的程序关、事实关、证据关和适用法律关,奖优罚劣,有错究责,确保质量。二是严格执行“四项制度”(《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纪律处分办法(试行)》、《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若干规定》),完善专业报告模板|REPORTTEMPLATE

  内部监督机制,加大审判监督力度,严把案件质量关,树立铁案意识和精品案意识;加大对发回重审案件的惩罚力度,严格执行错案追究责任制,坚决查处各种违法违纪行为,严肃审判纪律;建立了法官与律师、法官与当事人之间的两条廉政建设隔离带,杜绝司法腐败,确保司法公正。三是杜绝法院内部管理人员对案件的干预,法院领导不得过问不属自己分管范围内的案件。

  8、积极探索小法院的审判管理模式

  通海法院作为小法院,我们没有套用照搬先进发达地区的法院人财物充足的审判管理模式,而是结合实际,积极探索适合自身特点和发展的审判管理模式,在我院已经实施的民一、民二庭合并和法警队、立案庭合并的实践基础上,围绕优化人力资源,充分挖掘现有人力资源的内在潜能,公正高效地发挥作用,达到了人力资源的内部优化整合,努力寻找出了既完善机构,又要节约、集中和优化人力资源的小法院管理模式。一年来,根据审判实际需要,全院共调整轮岗专业报告模板|REPORTTEMPLATE

  人员38人次,并在大量实践和深层调研的基础上,不断总结经验和方法,形成了专题调研文章《通海法院关于探索小法院审判管理模式的思路》。

  9、切实加强指导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

  五年来,我院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最高法院有关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通知精神,就如何加强对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积极开展涉及人民调解协议案件审判工作等问题进行了专门研究。一是加大宣传引导,努力使审判工作与人民调解工作有机结合,深化民事审判方式改革,加强诉讼调解工作,努力提高诉讼调解结案率;二是加强对人民调解组织的业务指导,不断提高业务指导水平;三是加强对基层调解组织的培训,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员的素质。通过研讨会、培训和观摩庭审等形式,加强人民调解员的业务学习、培训和交流;四是加强与司法行政机关、基层调解组织之间的工作联系与信息反馈制度。帮助当事人和人民调解组织及时建立联系;法院确定9名法官兼任调解指导员职责,采取"一帮一"专业报告模板|REPORTTEMPLATE

  结对子形式,加强对调解委员会的走访,及时总结人民调解工作的经验,并对人民调解工作中反映出来的问题予以及时关注和解决,努力提高人民调解工作的质量与水平。由于工作成绩突出,20xx年通海县人民法院被最高法院表彰为“指导人民调解全国先进法院”。

  ㈡、队伍建设是关键

  五年来,通海法院40多名干警在院党组的坚强领导下,以“公正与效率”为目标,严格按照《法官法》、《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和《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政法队伍建设的决定》的要求,坚持“一手抓审判,一手抓队伍建设”的指导思想,走“以人为本、内强素质、外树形象”的精兵强审强执之路。全面加强了队伍的理论学习、纪律教育、业务培训和体制改革,进一步强化职业意识、培养职业道德、提高职业技能、完善职业监督,在队伍建设上探索出了一条成功的管理经验和特色:确立了以推行主审法官员额制改革为核心内容,实行法官助理、书记员、法警单独系列管理,来全面推进通海法院法官职业化建设的改专业报告模板|REPORTTEMPLATE

  革思路,培养和造就了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严谨、道德高尚、廉洁文明、视公正为生命的职业法官队伍,不断推进了法官职业化进程。创造了全院干警十五年来无任何违法违纪现象的司法廉政优秀纪录,树立了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的良好社会形象。为维护全县社会的稳定和促进全县经济的发展做出了积极的贡献,赢得了县委、政府和人民群众的普遍赞誉。

  1、队伍建设的主要成绩:

  1999年被省、市两级法院表彰为“人民满意的好法院”;1999-20xx年,院党组班子被考评为全市特等奖;1997-20xx年,连续五年被考评为全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专业报告模板|REPORTTEMPLATE

  度议事、靠制度管人”已成为一大管理特色。严格执行“收缴分立”和“收支两条线”制度,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现象,全面落实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省、市两级法院制定的30条司法为民措施;严格执行了《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制定了具体考核办法,层层签订了责任书,狠抓了各项责任制度的落实;严格按照省政法委和省法院要求,及时开展了年度执法检查活动,“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审判纪律处分办法、执行工作纪律处分办法和回避制度”四项制度得到了落实;确立了“公正是法官的生命、是法院形象的基础”和“公正高效、廉洁文明”的职业意识,使“公正在我心中”成为了每个法官的座佑铭。全体干警的思想作风、审判作风和纪律作风明显转变,法官职业道德素质显著提高。

  4、实行主审法官员额制,稳步推进法官职业化进程

  在新的社会环境条件下,加强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是提高法官队伍整体素质的重要途径,是当前和今专业报告模板|REPORTTEMPLATE

  后法院队伍建设的一条主线,是彻底实现“公正与效率”的必备条件。在加强法官职业化建设上,根据当前法官队伍建设的形势和任务,我院党组经过一年多的讨论和研究,提出了《通海县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法官队伍建设的工作思路》,并结合实际,制定了五项具体的规章制度。结合全院现有法官人数及素质情况,以确保公正高效、全面完成各项审判任务为标准,从全院具有法官资格的24人中,选拔出8名素质相对较高的作为主审法官,负责审理全院的诉讼案件,其他未入选的法官和一部份现职书记员列为法官助理。在法官员额确定八名后,积极争取县委、政府的支持,推行法官“相对高薪制”,实现最高法院提出的“厚其待遇,隆其地位”的从优待警政策,从物质上增强法官的自信心和自豪感,增强法官职业的吸引力。在省、市两级法院及通海县委、政府的关心支持下,经过我院党组一年来的不懈努力,通海县人民法院主审法官员额制改革工程于20xx年1月1日在正式启动。

  主审法官被任命后,负责审理全院的所有各类诉专业报告模板|REPORTTEMPLATE

  讼案件,即只负责开庭审理并作出裁判,其他辅助性工作由法官助理和其他人员来完成。主审法官是本院中最优秀的法官,他们所担负责任最大、受管束最严、素质要求最高,因此,必须对他们实行“厚其待遇、隆其地位”的相对高薪政策,才能有效推行这一制度,保证实施。具体方案是对被任命的主审法官,实行年薪总额3万元,除国家正式发放的各项工资外,不足部份由县财政通过预算补足。同时,对我院已实施的《办案奖惩考核办法》进行修订,对主审法官的办案质量和其他考核指标每月进行认真考核,严格兑现奖惩。把相对高薪与案件质量挂钩,与主审法官的工作态度和责任心挂钩,与法官的业务能力的不断提高挂钩,做到责、权、利的有机统一。

  我院的主审法官实行三年一考一任,建立能上能下的激励竞争机制,届满重考落选的,降为法官助理。优胜劣汰,彻底打破队伍建设中的论资排辈、一劳永逸、不思进取、能上不能下的常规陋习,使全院干警走上一条人人有危机感、有上进心,人人可以通过公专业报告模板|REPORTTEMPLATE

  平竞争来实现自身价值的道路,使整个队伍始终充满生机和活力,盘活内部现有的审判资源。

  我们最终的目标是以法官职业化建设为方向,推行主审法官选任制,对主审法官实行相对高薪制,将裁判权进一步向主审法官集中,既充分挖掘和发挥优质审判资源,又通过激励机制调动高素质人才的积极性。以此为基础,推行法官助理制度和审判单元制度,构建科学、合理又面向未来的审判组织体制,全面实现“公正与效率”主题。

  现在,此项工作已被云南省高级法院确定为全省主审法官员额制改革试点,此项改革在云南省基层法院中是专业报告模板|REPORTTEMPLATE

  保障。五年来,在各级党委、政府和上级法院的大力支持下,通海法院的物质基础建设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审判业务用车由五年前的4辆增至13辆;新征土地7亩多,新建了24套干警宿舍,到现在为止,通海法院共有功能齐全的干警住宅46套,基本解决了百分之九十以上干警的住房问题。20xx年投资近1100万元(至20xx年底,已支付建队700万元,尚欠400万元建筑款),兴建了一幢面积为6395平方米的审判大楼,含办公、审判、停车、食堂等为一体,功能齐全,设备完善,该审判大楼成为了通海法院的法官们掌握和运用法律进行惩恶扬善、排解纠纷、保护人民、保障改革、维护稳定的神圣殿堂和公众法制教育场所,极大改善了办公条件和执法环境。

  2、加快微机网络建设,推进办公现代化建设步伐

  近年来,为适应新形势对审判工作的需要,全面加强法院物质基础装备建设,不断推进审判工作的办公现代化进程。通海法院党组牢固树立“科技强警”意识,确立了“向现代化要效益、向网络化要信息”专业报告模板|REPORTTEMPLATE

  的改革发展思路,加快了计算机信息网络软、硬件建设的步伐,为全院公正司法、提高审判工作效率创建了一个良好的平台。

  在上级法院和通海县委、政府的大力关心支持下,经过近一年的不懈努力,到目前为止,已投入资金五十多万元,完成了信息网络建设专业报告模板|REPORTTEMPLATE

  步培养出娴熟的技术管理人才和智力消费群体,大大提高我院计算机实际运用和管理水平,实现了全院干警能够广泛使用计算机进行文字处理、信息查询和资源共享;二是实现案件流程管理、人事档案管理、车辆管理、财务管理的智能化。院领导能充分运用现代化网络管理手段,实现对案件审理流程的全程网上管理、跟踪和审判资讯、人财物资源的有效配置,提高院领导的管理水平;三是与政府电子政务工程联网,建立了我院自己独立的网站,将法院一切可以公开的案件材料、文件、规章制度向社会公开,把法院的审判活动置于社会监督之下;四是通过网络向社会提供法律帮助,如法律法规查询、诉讼指南等服务;五是通过网络干警提供了一个获取知识信息的窗口,努力实现干警利用网络进行远程教育培训,促进干警素质的不断提高;六是在我院网页上开辟了《工作动态》、《法官园地》、《诉讼指南》等栏目,通过网络及时将我院的改革成果、队伍建设经验、审判工作进程等信息进行发布,使我院的网络成为集案件流程管理、业专业报告模板|REPORTTEMPLATE

  务资讯、新闻信息、法律服务等为一体的综合信息系统,加快信息上传下达的时效性和新颖性。

  我院办公现代化微机信息网络的建成及互联网站的开通,为审判工作的办公现代化进程带来了新的契机,为我院实现“公正与效率”主题奠定了可靠的物质保证。现在整个微机信息网络已经充分发挥其功能作用,成为推动我院各项工作迈上新台阶的直接动力。

  三、目前通海法院在加强基层建设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五年来,通海法院经通过努力,在审判工作、队伍建设及法院改革等基础工作上取得了一些成绩,但面对新的形势和任务,法院自身也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主要表现在:

  一是现有法官队伍素质与“入世”后的审判工作任务、形势不相适应,思想观念落后、知识结构单一,驾驭审判活动的能力不强,法官整体素质有待提高;部分干警在政治思想素质、法律适用水平、知识结构、审判作风等方面难以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知识更新专业报告模板|REPORTTEMPLATE

  速度慢,驾驭审判活动能力差,加之个别法官还不同程度的存在一些有损司法形象的行为。因此,加强法官队伍教育,全面提高法官队伍的整体素质,仍然是重点工作,并且任务十分艰巨。

  二是不断增加的审判任务与现有的审判力量不相适应,随着社会的发展,诉至我院的各类案件不断增加,而我院原有的审判人员因年龄等关系出现了自然减员的现象,新的审判人员又无法及时得到补充,审判人员不足的缺口不断扩大,导致现有的审判力量不能完全适应审判工作的需要,办案负荷日益加重。在超负荷、高强度的审判压力下,不但司法裁判的质量遭受严峻考验,而且还会导致出现部分案件积压等问题。

  三是现有物质装备条件与现代审判方式改革的要求不相适应,在法院的办公现代化建设方面,与先进发达地区相比还存在较大差距,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和加大投入。

  四是通海县人民法院审判大楼虽然建成投入使用,专业报告模板|REPORTTEMPLATE

  但大楼欠款高达400万元,成为困扰全院干警的一大难题,制约了通海法院前进的步伐。

  五是由于受地方财力的影响,从优待警政策困难重重,难以兑现,不同程度的影响了干警队伍的稳定。

  六是因为我院主审法官员额制改革工作还处于探索试验阶段,在制度的完善、监督管理、教育培训、经费保障等许多方面有待今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

  七是司法公正的社会基础薄弱,社会法治环境较差。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法律素养和社会整体的法治环境,对于人民法院公正司法的实现影响很大。有的当事人由于法律意识淡薄、法律知识贫乏,不善于利用证据保护自己的权益,又不懂得法律活动的“游戏规则”,一旦输了官司便迁怒法院,到处告状。有的“执行难”问题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所致,而被执行人转移财产又与申请执行人没有及时而恰当地采取必要的法律手段保护自己有相当大的关系,但不少当事人及群众却片面地将执行不能归咎于法院执行不力。有当事人的则蔑视法律,专业报告模板|REPORTTEMPLATE

  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甚至发展到暴力抗法,极大地损害了法律的尊严。由于社会的法治意识环境欠佳,司法的权威性无法在人民群众心目中获得高度的认同,导致人民群众对司法机关的轻视、怀疑甚至排斥心理,影响法律的正确实施。

  四、今后通海法院进一步加强基层建设的重点和主要任务

  面对二十一世纪,面对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通海县人民法院将在今后的审判实践中,将继续不断地探索全面加强基层法院建设的方法和路子,以适应新的社会发展需要,为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发展作出更大的贡献。在进一步加强基层建设中,我院今后的重点工作和主要任务是以下几个方面:

  ㈠、以建设学习型法院为载体,着力促成法官理念现代化

  一是开展丰富多彩的业务活动,在法官群体中营造浓厚的学术研究气氛,在提升业务素质的同时提升对法律的信仰和追求。依托法院内部网络,充实完善法官图书馆,设立法官论坛,开展典型案件研讨,在专业报告模板|REPORTTEMPLATE

  有条件的情况下邀请法学专家开展系列专题讲座,举办学术交流会,潜移默化影响法官思想,培育法官的现代司法理念。二是通过弘扬先进典型等形式,大力弘扬“团结健康、清廉勤奋”的团队精神和良好院风。三是在评价标准方面,把对主审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员的司法意识的考察,同现代司法理念在实践中的运用有机结合起来。

  ㈡、以推进司法改革为动力,着力促成审判工作现代化

  一是进一步深化审判组织改革。适应审判工作的规律,继续把审判权向优秀的主审法官集中,进一步完善主审法官员额制改革工作。科学界定审判组织的权限,进一步规范合议庭工作程序,进一步明确院庭长的工作职责。二是对适用最高法院两个“证据规则”的问题进行研究,加大宣传力度,促成社会各界的认同。进一步扩大简易程序适用范围并进行规范,推行普通程序简化审理。规范裁判文书格式和基本要素,实现裁判文书制作的规范化和繁简分流。三是建立健专业报告模板|REPORTTEMPLATE

  全更加符合执行权本质属性、更加适应执行工作统一管理需要的执行机构。实现执行工作的审查权、裁决权和执行实施权的分离。四是依法加大业务指导力度。以案件质量评查制度为中心,建立科学的审判质量监督机制;规范案件请示答复制度,严格限定案件请示的适用范围。

  ㈢、以法官职业化建设为重点,着力促成法院队伍现代化

  一是坚持政治建院的指导方针,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制定学习计划,落实学习制度,举办系列党课,在审判活动中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二是积极抓好法官职业化改革试点工作,不断完善主审法官员额制和法官助理制,全面总结经验。四是研究制定各类人员的分类管理制度,制定符合法官职业特点的职务、职级序列,建立能够形成有效激励机制的法官业绩评价标准。进一步理顺主审法官、法官助理与书记员的职责、关系和审判权力的运行机制。五是统筹建立和完善系统、科学的主审法官养成制度,创造一种专业报告模板|REPORTTEMPLATE

  人才脱颖而出的机制。加大学历教育力度,在5年时间内,计划培养10名综合素质较高的优秀法官。六是加强业务培训,提高司法技能。倡导、鼓励干警加强学习,牢固树立终身培训观念、全员培训观念和全新培训观念。加强调研和学术研究工作,将调研能力和学术论文成果作为培养优秀法官的手段。七是努力推进法官道德、形象建设。把法官的政治素质、审判工作、职业操守、个人品德等方面的要求进行细化分解,加强定期考核,建立法官考评档案,形成符合审判规律和法官职业特点的法官业绩评价标准体系。八是建立健全法官惩戒制度,培养法官的自律意识。向当事人发放监督卡,组织人员进行明查暗访,违者必纠。严格约束法官行为,坚决杜绝一切徇私枉法行为。继续实行审务公开,通过建立室外公告栏、电子显示屏、实施监督卡等多种形式向群众公开诉讼程序、公开办案时限、公开收费标准、公开裁判文书,使群众更加清晰地了解法院工作。

  ㈣、以分类管理为切入点,着力促成法院管理现专业报告模板|REPORTTEMPLATE

  代化

  一是在审判(执行)管理方面,以公正为价值取向,进一步完善审判流程管理制度,在权力分解的基础上,将各项权力进行合理配置。

  二是在人事管理方面,以公平为衡量标准,以调动和激发广大干警工作潜能为目标,积极探索符合审判工作特点的管理机制,在目标考核上突出审判业务的特点。努力挖掘自身潜力,不断创新激励机制,鼓励本单位其他工作人员积极参加国家统一司法考试,以保证法官队伍和法院各项工作健康发展。拓宽法院用人渠道,选拔优秀人才充实法官队伍。

  法院现有进人(审判人员)条件苛刻、渠道单一是造成法官队伍青黄不接的主要原因之一。只有根据法院的实际情况,拓宽法院用人渠道,多方吸纳优秀法律人才,才能确保法官队伍稳定和素质提升。

  三是在行政管理方面,以效率为检验工作质量的重要标准。进一步改进综合部门工作管理模式,坚持服务审判的工作方针,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做到岗位专业报告模板|REPORTTEMPLATE

  科学、人员精干、职责明确、任务量化、考核到位。

  ㈤、以现代科技为支撑,着力促成物质装备现代化

  在三年内,配备电视庭审直播、证据展示、同声传译、审委会多媒体系统以及安全检查系统等。在场所建设中,突出审判法庭的位置,使之成为法官活动的主场所。在内饰方面,着力体现现代司法特点。进一步加快现代化建设步伐,继续充实完善现有网络,全面发挥现有网络的功能和作用,实现案件流程监督、资料浏览查询、行政公文起草、审批、签发、归档等,全部在网上进行。逐步建立对庭审活动、机关保卫、车辆出入的数字化监控系统,提高建设现代化审判机关的科技含量。

  面对今后的机遇和挑战,在全面加强法院基层建设工作中,通海法院党组及全体干警决心通过努力,发扬成绩、克服缺点,进一步抓好审判和执行,全面推进改革,继续加强队伍建设,不断改善物质装备条件。固本强基,确保司法公正,努力提高司法效率,专业报告模板|REPORTTEMPLATE

  树立通海法院“公正高效、廉洁文明”的良好形象,为全县的社会稳定和经济繁荣做出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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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关于基层法院司法改革存在问题的调研报告

  

  市2023年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2023年度市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尊敬的市委、市政府领导,各位代表:

  值此新春佳节之际,我们市人民法院召开年度工作报告会议,对2023年的工作进行汇报和总结。

  一、2022年工作回顾

  在过去的一年中,市人民法院严格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市委的决策部署,以司法为民、司法为民生为唯一标准,积极推进司法改革,认真执行各项工作任务,切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首先,我们坚决贯彻“审慎发案、快速批捕”制度,推进反腐败、反恐怖、反黑恶、反贪污、反走私等刑事案件审判。随着一批犯罪分子的被依法惩处,有效震慑了违法犯罪,维护了社会秩序。

  其次,在民商事案件审理方面,我们坚持依法审理、公正司法的原则,全力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积极推进在线诉讼等新的诉讼方式,提升了全体人民的司法获得感。

  再者,我们始终坚持人民监督、司法公开的原则,切实加强了司法透明度,着力构建开放、透明、公正、廉洁的司法环境。

  二、卓有成效的2023年工作规划

  (一)继续推进司法改革,完善司法体制

  我们将深入推进司法改革,积极探索司法体制科学化、现代化的新路径,加快完善各项司法制度,推进法官评价、招聘、任用、考核、奖惩等制度的建设。

  (二)加强法律宣传和普法工作

  我们将加强法律宣传和普法工作,在市场经济、互联网、新媒体等领域深化普法宣传,积极倡导诚实守信、规避风险的理念,引导全社会遵守法律法规。

  (三)提高基层法院司法水平

  面对日益繁重的审判工作,我们将经常性抽查基层法院审判质量,评估基层院庭法官的司法水平,开展常态化的教育培训工作,加强基层法院的建设,提高基层法官的综合素质,为公民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司法服务。

  (四)加强司法监督和预防措施的建设

  我们将加强对各项司法活动的监督和管理,积极探索司法互联网化、数字化、智能化的新模式,构建起全面、立体、多元的司法监督体系,防范司法腐败和工作疏漏,维护司法公正和权威。

  三、未来发展的创新举措

  我们将推进更高水平的智慧法院建设,加强司法科技应用,不断推动司法工作高质量发展;积极开展国际合作,引进国内外先进的司法管理模式、技术,切实提升我市人民法院的国际影响力和竞争力;同时,将放眼立法的角度,积极参与立法、政策研究和咨询工作,为政府和社会各界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和支持。

  在新的一年里,我们将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委的各项决策部署,把战斗目标设定在更高的高度,全面提升司法工作的质量和效率,问责任、落实责、守好内部纪律,为实现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伟大目标贡献更多的力量!2022年度市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指出,在过去的一年中,市人民法院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市委的决策部署,积极推进司法改革,认真执行各项工作任务,切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在新的一年里,市人民法院将继续推进司法改革,完善司法体制;加强法律宣传和普法工作;提高基层法院司法水平;加强司法监督和预防措施的建设。同时,市人民法院还将推进更高水平的智慧法院建设,加强司法科技应用,积极引进国内外先进的司法管理模式、技术,同时积极参与立法、政策研究和咨询工作,为政府和社会各界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和支持。最终,市人民法院重申把战斗目标设定在更高的高度,全面提升司法工作的质量和效率,问责任、落实责、守好内部纪律,为实现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伟大目标贡献更多的力量。

篇三:关于基层法院司法改革存在问题的调研报告

  

  关于基层法院专业化审判情况的调研报告

  一、理论之维:专业化审判概述

  现代社会发展的一个重要标志是社会职业的多样化和专门化。社会化生产产生分工和市场的扩张使得社会职业分工日益纷繁并强化。专业化已经成为现代社会结构的突出特点和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现代化程度越高,社会分工越精细,专业化的程度也就越高。为适应现代社会专业化分工的需要,各国司法活动本身也开始进一步分工。有的国家,如美国专门成立国际贸易法院、税法法院、破产法院,负责处理各行业专业性纠纷;有的国家,如德国成立了与一般管辖权的法院并列的专门法院:财税法院、社会法院、劳动法院和行政法院等。除设立专门法院外,普通法院内部分工也日益专业化和职业化,法院内部除了刑、民法庭外,还设有家事法庭、少年法庭、劳动法庭、社会保险法庭等。尽管不同的国家对司法机构内部的专业划分和机构设置采取了不同的做法,但司法的专业化分工和法官的专门化已经随着现代化程度的提高而成为一种新的职业化发展趋势。[1]

  我国的法院体系是高度一元化的体系,除了个别专门法院外,法院内部普遍设置了民事审判庭、少年审判庭、刑事审判庭、行政审判庭。随着现代社会分工专业化要求的不断提高,部分法院开始尝试设置知识产权庭、家事审判庭等专

  业法庭。《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将优化人民法院职权配置,改革和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职权运行机制作为法院司法改革的主要任务之一。司法专业化和法官职业化已经成为我国司法发展的必然要求和趋势。。

  二、实践检讨:专业化审判的必要性与可能性

  实践必要性:日益恶化的案多人少矛盾

  1、审判人员数量难以满足案件快速增长的需要。

  xx法院新收案件数自XX年突破1万件以后,即由10655件迅速增长至XX年的16290件,年均增长1127件,平均年增长速度约10%。在案件快速增长的同时,法院审判人员却增长缓慢,近五年来,xx法院在编干警由117人增加至140人,平均每年增加4.6人,年增长速度不到4%,与案件增长速度相去甚远。XX年,xx法院具有助理审判员资格以上的人员70人,其中51人在审判一线从事审判工作,一线法官人均结案304件[2],最高结案541件。在案件数逐年上涨的背景下,审判人员面临更大压力,案件质量、办案效果面临挑战,审判经验传承、青年法官培养等问题凸显,改革迫在眉睫。

  2、审判人员素质参差不齐难以适应涉诉矛盾日益复杂化新形势。随着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涉诉矛盾日益复杂化、新型化,新型纠纷的日益增多对审判人员的专业知识、综合素质要求更为严格和苛刻。xx法院在编干警最高学历为硕士

  研究生,共17人,大学本科107人。审判人员学历普遍偏低,缺少高、精、尖专业审判人才,新进青年法官审判经验不足,难以适应涉诉矛盾发展变化的新要求。

  3、法官不分工、案件不分类制约司法资源优化利用。目前,基层法院对案件处理采取的是一种随机分案为主,个别调整为辅的方法。基层法院一般不对案件的难易进行分类和对法官进行分工,法院不能将同类案件分由同一承办或合议庭处理,无法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法官围绕个案在运转,不能对类案进行统一集中专业化处理,术业有专攻的法官无法发挥自己的优势,与法官职业化发展趋势不相适应,甚至会浪费有限的司法资源。

  改革可能性:案件类型和审判人员分化

  1、基层涉诉纠纷呈现二元化特点。在二元化社会结构背景下,基层法院案件类型也呈现明显二元化特点:一是以传统婚姻家庭为代表的民事纠纷,主要包括离婚纠纷、婚约财产纠纷、赡养费纠纷、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费纠纷等案件类型。此类纠纷发生在家庭亲属等传统熟人社会之间,此类纠纷的处理重在社会关系的修复与家庭和谐的维护上,化解方式更需要调解,承办人员也需要社会经验丰富、擅长协调和做思想工作的法官。二是以合同类纠纷为代表的商事纠纷。主要包括买卖、借贷、保险、承揽、劳动纠纷等类型,此类纠纷多发生商业社会陌生人之间,与市场追求效率和利

  益的特点相适应,当事人更关注公平和效率价值。此类案件多是新型案件,需要更专业的法律知识,科班出身的法官无疑更具优势。

  2、审判人员二元分化。基层法院法官同样呈现出明显二元分化,一是未经专业法学教育而是进入法院后通过法院内部培训及其他培训方式取得办案资格,并经过长期司法实践成长起来的“经验型”法官。此类法官熟悉基层民风民俗,调解经验丰富,擅长做群众工作,但专业理论知识和适用法律能力不足,解决新型纠纷的能力不够。二是经过法学专业教育,但欠缺基层办案经验的“知识型”法官,此类法官专业知识丰富、理论功底深厚、适用法律能力强,但调解经验不足,群众工作能力欠缺,解决传统纠纷能力不够。为适应诉讼纠纷二分化的特点和需要,对二者进行合理搭配和分工,有利于提高审判效率和办案质量,这也正是专业化审判的题中之义。

  三、路径尝试:专业化审判实现路径

  xx法院经过近几年对专业化审判的探索和实践,形成了基层法院专业化审判的三种模式:巡回审判法庭模式、专业审判法庭模式、专业审判人员模式。三种模式均追求司法公正与效率的统一,并着力缓解因案多人少及其所所引发的办案效果不佳、信访投诉多发等司法难题,同时尝试解决青年法官审判经验不足、培养周期长等问题。

  巡回审判法庭模式——交通巡回法庭

  1、交通巡回法庭成立背景:必要性与可能性探究

  交通事故案件多发为交通巡回法庭成立提供了现实基础。xx县因过境公路多、机动车多等原因,交通事故多发。以交通巡回法庭成立前后两年的情况来看,XX年,该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共接交通事故报警4286起、受理4100起,伤2182人;XX年,接警4638起、受理4512起,伤2058人。交通事故多发直接导致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类案件数量巨大,XX年xx法院受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类案件1289件,XX年受理1629件。交通事故案件多发为交通巡回法庭成立提供了现实基础。

  交通事故案件特点对交通巡回法庭设立提出了必要性。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类案件涉诉主体多、程序复杂,当事人之间多矛盾深、调解难度大,案件审理周期长、自动履行率低,受害人诉累大。在交通事故纠纷传统处理模式下,交通事故处理程序复杂,且普遍存在送达难、取证难、审理难、调解难、执行难等难题。而受害人多急切需要医疗费用进行救治,处理不及时容易激化矛盾。此类案件的处理既需要较强的审判、调解能力,同时要有效缩短案件审理、执行期限,减轻当事人诉累。组建交通巡回审判法庭成为迫切需要。

  2、交通巡回法庭实践检讨:模式与效果考量

  xx法院自XX年开始组建交通巡回审判法庭。交通巡回

  法庭是民一庭下属的一个合议庭,由民一庭选派三名擅长处理交通事故案件纠纷的审判员和三名书记员组成,常驻交警队事故组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类案件进行集中专业化审理,由民一庭一名副庭长负责主持日常工作的开展,至今已经成功运转四年。

  实现司法公正与办案效率的统一。法谚语有云:迟来的正义非正义,交通巡回法庭有效实现了司法公正和效率价值。交通巡回法庭设在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设有专门的审判庭和办公室,配备远程立案系统、电子签章系统等硬件办公设施,工作人员长驻办公。从交通事故的受理、勘察、认定、诉前调解到诉讼案件的立案、审理、法律文书的制作、送达、兑现款的给付都在交通事故处理中心完成,当事人不出交警队便处理完整个事故,在彰显司法公正与效率的同时,有效减轻了当事人诉累。以XX年为例,交通事故巡回法庭受理各类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1058件,审结1024件,审判人员人均结案341件,结收案比为96.79%,法定正常审限内结案率达100%,案件平均审理天数不足30天。

  实现权利保障与审判质量的统一。交通巡回法庭设在交警队,事故当事人提起诉讼,申请诉前保全、证据保全、先予执行等更为快捷,避免因多次奔波导致权利救济的不及时或不充分。法院立案、传票送达、采取强制措施、开庭、调查取证等也更为便利,个案审理过程中,法庭事实调查更方

  便,交警出庭作证更容易,案件事实真相更易还原,当事人程序权利和实体权利保障更为充分,案件处理质量和结案效果更为良好。XX年交通事故巡回法庭审结1024件案件,案件调撤率高达80.47%,上诉率仅为0.25%,仅有一件发回案件。

  实现审判经验传承与法官培养的统一。xx法院交通巡回法庭经过近四年运转形成了较为成熟的交通事故案件专业化审理模式。审判人员长期专职处理此类纠纷,审理更为专业,审判、调解经验更为丰富,并形成了较为成熟的交通事故案件审理经验。新进青年法官到交通巡回审判法庭工作上手更快、成长更快,专业化审判所形成的类型化案件审理经验得以传承。《人民法院报》、《xx法制报》等媒体多次对xx法院交通巡回审判法庭模式进行专题报道,交通巡回审判经验曾在全省法院会议上进行交流,常州市中院、南京江宁区法院曾专程到我院就道路交通事故巡回法庭开展情况进行考察交流。

  专业审判法庭模式——家事审判庭

  1、家事审判庭成立背景:必要性与可能性探究

  家事纠纷多发为家事审判庭成立提供了前提。家事纠纷是基层法院最常见和多发纠纷类型。近三年来,xx法院法院所受理以离婚、子女抚养、赡养等为代表的家事案件均超过1500件,占当年民商事案件总数的15%以上。家事纠纷多发

  为家事审判庭成立提供了现实基础。

  年度

  家事案件

  合同案件

  权属及其他

  总数

  案件数

  占民商事案件比重

  案件数

  占民商事案件比重

  案件数

  占民商事案件比重

  案件数

  XX

  15817.35%

  53658.62%

  220124.03%

  915XX

  163416.56%

  643265.17%

  180318.27%

  986XX

  191417.66%

  660260.91%

  232321.43%

  1083家事纠纷案件自身特点要求专业化审理。家事案件与普通的民事诉讼程序不同,具浓厚的人身属性,亲属关系是彼此之间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原始依据。家事案件不仅涉及到法律关系,更涉及到社会伦理关系。家事案件中人身权和亲属关系是终身而非一时,一旦处理不好,可能影响到家庭成员之间原本稳定的血缘关系,严重的甚至造成数代人的恩怨纠葛。在家庭观念浓厚的中国,成立专门的家事法庭,对

  家事纠纷案件进行集中专门化审理有重要的社会伦理意义,有助于修复破损的亲情,维护家庭和谐和社会稳定。

  家事案件专业化审理是各国通行做法。因家事纠纷案件的特殊性,日本、英国、美国、澳大利亚、新西兰等都设有专门的“家事纠纷法院”或是“家事纠纷法庭”,专门处理家事纠纷案件。我国香港和台湾地区也分别在1983年、XX年设立了专门的家事法庭。各国家事审判普遍强调先行调解、不公开审理,并邀请心理学、未成年人教育专家、妇女协会等专职人员参加。域外的成功实践为家事审判庭的设立提供了参考和借鉴。

  2、家事审判庭实践检讨:模式与效果考量

  XX年3月份,针对婚姻家庭案件数量持续上升的实际情况和此类案件自身特点,xx法院对部分审判资源进行重新整合,将原受理破产案件的民三庭调整为家事审判庭,专门集中审理婚姻家庭类和民间小额借贷类案件[3]。适应婚姻家庭案件的特殊性,家事审判庭运转突出家事审判特色,将案件审理定位于维护家庭和谐稳定,强调调解优先,注重亲情修复,同时强调家事审判经验的总结传承。

  首次尝试引入心理干预机制。婚姻家庭纠纷中部分当事人因性格、心理等原因不善处理家庭矛盾,在矛盾发生后偏激、固执,甚至走极端,产生报复、伤害对方心理;婚姻家庭纠纷往往影响少年儿童身心健康,对其健康成长造成不利

  影响。针对这一情况,xx法院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从该县康复医院聘请3名具有心理咨询师资格的心理辅导专家参与部分婚姻家庭案件的调解和审理,有针对性的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对性格偏激、心理存在障碍的当事人进行心理矫正,对涉诉未成年人进行心理辅导。从家事审判庭实践来看,心理干预对于化解家庭纠纷、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等具有重要作用。

  动员社会力量参与亲情修复。婚姻家庭建立在亲情基础之上,家事纠纷的解决重在亲情修复。家庭纠纷的化解、亲情的修复需要社会力量参与,特别是当事人近亲属、当地社会威望高的人员对家庭矛盾化解有着不可忽视的作用。为此,xx法院从各乡镇、妇联特聘23名同志为特邀调解员参与家庭纠纷处理。特邀调解员长期驻扎基层,熟悉乡俗民情,群众工作经验丰富,更善于用群众容易接受的方法化解纠纷,修复亲情。特邀调解员参与后,家事审判庭审理婚姻家庭案件的社会效果更加良好。

  强化隐私保密和未成年人保护。我国有着“家丑不可外扬”的古老传统,而家事纠纷案件往往涉及当事人之间的家庭隐私,当事人虽然对簿公堂,却还是存在着家丑不可外扬的面子心理。有时往往还有挽救的婚姻,却常常因为法院处理方式不当,造成家丑外扬的恶果而导致当事人最终走向分手的悲剧。家庭的分解和破裂以及其他的家庭纠纷漩涡往往

  会给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造成不良影响,甚至是不可磨灭的噩梦。为了保护家事纠纷当事人之间的家庭隐私和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尽可能弥补一切可以弥补的亲情,家事纠纷案件普遍采取不公开审理的方式[4],即便公开审理的案件也对旁听人员进行限制,减少案件处理对该家庭带来的后续不良影响。

  强化主动调查取证。“清官难断家务事”,家事纠纷当事人在纠纷产生前基于亲情信任一般不会存在要打官司收集证据的想法,同时一些“家庭内部证人”也往往基于自身利益不愿出庭作证或者出庭作伪证,因此纠纷发生后往往难以举证,案件常常会陷入“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尴尬局面。为真正断明家务事,家事审判庭强调法官主动介入,多方调查取证,弥补当事人举证不足,保证案件处理的质量。

  XX年,家事审判庭共审理家事纠纷及小额民间借贷案件2147件,法官人均结案358件,其中审结家事案件699件,家事案件调解撤诉59%。撤诉案件当事人普遍重归于好,家庭审判庭的设立既提高了案件审理效率,也达到案件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统一。

  专业审判人员模式——姜霜菊调解工作室

  与交通巡回审判法庭及家事审判法庭关注案件审理效率和质量有所不同,姜霜菊调解工作室在强化日常办案的同时,更关注审判、调解经验的传承、青年法官的培养、人民

  调解员和特邀调解员的培训,以及司法形象和司法公信力的提升。

  1、姜霜菊调解工作室成立背景:必要性与可能性探究

  姜霜菊先进典型的树立和调解经验的成熟。姜霜菊是法院系统的先进典型[5],在长期基层司法实践中,针对基层农村涉诉群众文化水平低、法律知识欠缺的现状,善于把法律化为朴素的道理,并用朴素的道理去说服当事人。姜霜菊总结出七种适应基层需要行之有效的“姜霜菊调解工作法”[6],也是基层老百姓认可的工作方法。运用这些方法,姜霜菊近5年来审结案件3000多件,案件调撤率达81%,上诉率仅为0.85%,所办案件无一错案,无一当事人上访、无一当事人申诉。为将这一发源于基层的宝贵审判经验传承下去,并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带动作用,xx法院经过调研决定设立“姜霜菊调解工作室”。

  基层法院法官断层与青年法官培养的需要。近几年来,xx法院新招青年干警42人,绝大部分充实到审判一线,成为审判一线的重要力量。青年法官法律理论功底深厚,但审判经验、调解经验、基层群众工作经验不足,化解基层纠纷能力欠缺,导致部分案件处理社会效果不佳。适应基层纠纷化解需要的“姜霜菊调解工作法”恰好可以弥补青年法官的这一不足。

  2、姜霜菊调解工作室实践检讨:模式与效果考量

  XX年3月份,xx法院在诉讼服务中心成立以姜霜菊命名的“姜霜菊调解工作室”,负责速调速裁工作。新民事诉讼法修改实施后,小额速裁工作由姜霜菊调解工作室负责。目前调解工作室除姜霜菊本人外,配备见习助理审判员一名,书记员两名。

  办案与青年法官培养同步进行。调解工作室自运作以来,月均结案180余件,案件平均办理时间为10天,快速高效地化解了大量矛盾纠纷,并成功化解了多起矛盾严重激化案件和老上访案件,办案效率、质量、结案效果高度统一。“姜霜菊调解工作室”因此被省妇联评为“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工作品牌”。为推动姜霜菊工作经验传承,xx法院安排新进青年法官轮流到调解工作室工作,在姜霜菊带领下既要独立办案,同时协助姜霜菊办案,在亲身实践中学习感受姜霜菊调解工作法,丰富审判、调解经验,提高化解基层纠纷的能力。

  审判、调解经验得以传承。通过培训青年法官传承:在安排青年法官到调解工作室锻炼学习的同时,xx法院不定期开展由姜霜菊主讲的审判经验总结学习活动,对青年干警进行培训。通过培训人民调解员传承:为将姜霜菊调解经验进一步发扬和传承,xx法院与司法局联合开办人民调解员培训班,由姜霜菊对全县70余名人民调解员进行授课培训。通过培训特邀调解员传承:为促进家事纠纷化解,xx法院从各

  乡镇、妇联特聘23名同志为特邀调解员,为提高其依法调解纠纷的能力,xx法院多次组织由姜霜菊进行法律知识与调解技能培训。通过广泛开展的培训活动,姜霜菊调解工作法得以传承和发扬,这对青年法官的培养成长,审判经验传承,以及涉诉矛盾化解效果和司法公信的提升将起到深远的积极作用。

  结语

  司法专业化是司法工作特点和规律的内在要求,符合现代司法的发展方向。xx法院近几年专业化审判实践表明,适应基层需要的司法专业化分工对缓解案多人少矛盾及其所引发的一系列问题具有重要作用,对于实现司法公正、权威和高效具有重要意义。不仅如此,专业化审理还有利于总结发现多发性案件产生的社会治理方面原因,法院可以通过司法建议等形式向行政部门反馈,推动行政机关改进社会管理,从而从源头上减少涉诉纠纷,形成司法与社会管理的良性互动。xx法院在推进专业化审判中,经过充分调研,先后就民间借贷治理、加强社会管理减少涉诉纠纷向该县县委、县政府发送司法建议,得到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一把手亲自批示要求相关机关做好社会治理工作,两份司法建议均被省法院评为当年度“全省优秀司法建议”。

篇四:关于基层法院司法改革存在问题的调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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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县法院、检察院司法体制改革工作情况调研报告

  关于县法院、检察院司法体制改革工作情况调研报告

  主任、副主任,各位委员:

  依据县人大常委会2017年工作计划和主任会议安排,10月中旬,法工委牵头,组织部分县人大常委会委员和人大代表在人大常委会主任范东升带领下,采取听取县法院、县检察院工作汇报,实地视察法院、检察院服务大厅、办案区域,与两院有关部门负责人、员额法官、员额检察官、司法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进行座谈等方式,对我县司法体制改革工作情况进行了调研。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

  目前,我县法检两院全部完成了员额法官、检察官的遴选,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基本建立,新的司法权力运行模式逐渐开始运行,办案数量大幅增加,办案效率有所提升,办案质量有所提高,司法体制改革取得阶段性成果。

  一、稳步推进,以员额制法官、检察官为基础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初步解决了司法体制改革中最基础、难度最大的“人”的问题。

  首先是员额制改革顺利推进。结合各自实际,创设相应的配套措施,主动化解改革过程中出现的利益调整冲击大、遗留问题破解难、岗位变化矛盾多、责任提升压力大等问题,实现了向员额制改革的平稳过渡,确保了符合条件的32名法官和24名检察官顺利入额。其次是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基本建立。已经按照〈河南省司法体制改革工作方案〉及相关要求的比例完成了法官、检察官、司法辅助、司法行政三类人员的分类工作,并分类制定相应的工作流程和工作标准,促进各类人员各司其职,专业高效地完成本职工作。

  二、围绕“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和“让审理者裁判,让裁判者负责”的以审判为中心的改革任务,着力构建权责明晰、权责统一、管理有序的司法权力运行机制。

  一是遵循“充分放权”、“应放尽放”原则,突出法官、检察官主体地位。法院按照案件类型相对专业、案件数量基本平衡的原则,组建了12个由员额法官加审判辅助人员组成的审判团队,实现案件随机分配,合议庭随机组建,裁判文书由独任法官或合议庭签发。组建民事、刑事2个专业法官会议,为合议庭提供业务咨询和参考意见,通过专业法官会议进一步过滤压缩审委会讨论案件数量,90%放权给独任法官和合议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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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检察院将原有的17个内设机构调整为11个,其中业务部门下设7个办案组,办案组长全部由员额检察官担任。确定“抓两大、放两小”的工作原则,将重大复杂案件和可能影响执法机关、司法机关裁判、决定的诉讼监督案件由检察长、检委会、科室讨论决定,将一般案件的处理决定权和所有案件的非终局性事项、事务性工作决定权授予检察官。领导干部积极发挥履职示范作用,业务部门负责人、法院院长、副院长,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除从事组织、指挥、协调等司法行政管理职责的同时,还以员额法官、员额检察官身份直接办理案件。二是司法人员权力与责任清单制度开始建立,明晰了司法人员在司法活动中的权力和责任边界,夯实了司法责任。县法院在上级相关规定的基础上,建立了司法人员的“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厘清了院长、庭长、合议庭、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执行员等职权、责任,以及无权作为的事项。县检察院根据最高检和省市检察院的相关规定,结合本院实际制定了《商城县人民检察院关于完善司法责任制的实施办法》《商城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办案责任暂行办法》,建立各个岗位职权清单,既坚持检察一体化、检察长负责制原则,又突出检察官主体地位,将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必须由检察长行使的职权,尽可能授予检察官行使。三是逐步完善和落实对司法人员的责任认定、追究机制和监督机制,确保司法人员依法正确行使司法权。

  三、员额法官、检察官依法独立行使司法权力的外部环境得到一定改善,办案质量、效率和责任感、公信力有所提升。

  一是员额法官、检察官薪酬制度已经建立,部分已落实。二是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和中央zd委印发的《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两院都建立了对过问案件行为采集记录信息的制度,做到全程留痕,并将有关信息录入信息专库定期汇总上报给党委和上级有关部门。三是采取多种有效途径,提升法律共同体对现代司法理念的认同。无论是在侦查、诉讼,还是在审判、辩护等各个环节,两院都比较重视当事人的人权保障和律师辩护权行使,普遍建立了律师接待室。

  四、行政执法检察监督和公益诉讼稳步开展。

  检察院把开展好行政执法检察监督和办理公益诉讼案件作为服务大局的新的切入点和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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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察工作发展新的增长点,从关注民生角度出发,重点加强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危害人民健康和生命安全领域行政违法行为的监督。从8月1日至31日,开展为期一个月的“行政执法检察监督集中活动月”专项活动,通过走访、调查、摸排等方式,对行政机关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发现有履职不当情况,即发出检察建议,并跟踪监督,确保监督到位。积极探索公益诉讼,主动与林业、环保、水利、土地、住建等行政执法部门会商,拓展信息共享的深度和广度,结合人民群众关注焦点和控告举报等多种渠道摸排公益诉讼案件线索。现已成功收集公益诉讼案件线索4件。法检两院召开座谈会,共同协商探讨,就一些法律问题取得共识,并与一些环保公益组织、环保志愿者取得联系,为提起公益诉讼做了大量准备工作,待条件成熟将及时依法提起公益诉讼。

  (二)

  在看到我县司法体制改革工作进展比较顺利,成效比较明显的同时,也要看到存在的一些问题。具体是:

  一、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尚未完全到位,案多人少矛盾十分突出。由于随着经济新常态而来的新问题、新矛盾和潜在风险浮出水面,社会治安和WW形势严峻复杂,人民群众运用法律解决矛盾和问题的维权意识逐渐增强,再加上案件受理制度从过去的立案审查制变为现在的立案登记制的重大改革和有案必立、有诉必理的制度约束与要求等原因,使审判机关立办案件数量大幅度增多,检察机关立办刑事案件数量也显著增多。与此不相适应的则是,司法改革造成有办案资格人员数量的大幅缩减。助理和书记员短缺,司改要求的“1:1:1”(即,1名员额法官或检察官:1名助理:1名书记员)的司法团队难以足额保障,加之由于待遇偏低、职业预期不明朗等原因导致辅助人员工作积极性不高。这种案件数量大幅增加与办案力量大幅缩减导致了法官办案数量、工作量比过去成倍增长的现象,尤其是错案责任终身追究制的实施,使员额法官、检察官办案压力非常之大,部分同志不堪压力。如何留住年轻的司法人才成为当下一个亟需解决的问题。

  二、司法人员的教育培训和能力提升工程没有及时跟进。座谈中,大家反映由于培训学习跟不上,司法人员的工作能力还不能完全适应司法体制改革的要求。一是部分司法人员尤其是侦查人员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对罪刑法定、证据裁判、非法证据排除、无罪推定、疑罪从无、宽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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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济、轻微犯罪认罪认罚从宽等现代司法理念学习、认识、贯彻不到位,使出现错案的隐患没有排除。二是案多人少的压力使法官、检察官只顾埋头办案,缺少学习培训条件和机会,不能及时掌握应用最新法律规定,办案能力与司法责任制要求不能完全适应,很多员额法官、检察官感到本领恐慌。三是部分员额法官、检察官理念陈旧,习惯于过去依赖庭长、科长审核,分管院长、检察长签字、审委会、检委会决定等老方式,不敢独立承担办案责任。

  三、对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保护措施还不到位。2016年7月28日,中办、国办联合印发的《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定》中第三条,明令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要求法官、检察官从事超出法定职责范围的事务。”可是,我们在调研中发现中央的这一禁令没有得到遵守,拉用员额法官、检察官从事法定职权以外工作的情况还比较严重。

  此外,因为公益诉讼还刚起步,尚存在审理权限、办案程序等配套法律制度不完善、案件线索移送不及时、执法合力未形成等等问题。

  (三)

  针对上述存在问题,我们提出以下几个建议:

  一、要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正确处理好坚持党的领导、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和依法独立行使司法权的关系。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司法体制改革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必须在党的领导下,始终坚持“四变四不变”(人事管理体制变,党组织关系不变;司法管理体制变,党委zd委领导统筹zd工作不变;司法责任制变,司法机关维护地方稳定、服务一方百姓的职责不变;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变,基层法院检察院接受同级人大监督并报告工作的机制不变)原则,增强依法接受人大监督自觉性,正确处理好加强人大监督与保障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司法权的关系。对司法体制改革中的重大决策部署、重要事项按中央和省市有关文件要求,要在及时全面、准确规范地向党委请示报告的同时,也要争取人大对两院执行宪法和法律,开展各项司法工作,尤其是落实司法制度和司法政策、人事工作,能力建设等方面工作情况的监督。

  二、要以落实司法责任制为核心,全面推进新的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切实增强司法公信力。一是深入推进以法官、检察官员额制改革为重点的司法人员分类改革。积极主动争取上级的支持以能尽快启动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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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批员额选任,缓解案多人少的矛盾。配齐办案团队,落实各类司法人员应享受的职务及工资待遇,保持司法辅助队伍的稳定性。二是要充分发挥律师、人民陪审员和人民监督员的作用,努力推进阳光司法。要为律师正常执业和参与诉讼提供优质的执业环境,进一步规范和疏通律师与法官、检察官、公安干警的沟通渠道,建立平等、和谐、健康的法官、检察官、公安干警与律师的关系。要切实关注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充分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采取各种有效途径,增强人民群众在改革中的获得感,要充分认识到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是人民主权原则在司法制度中的具体体现,是人民群众直接参与和监督司法的有效途径,对实现司法公正、防止司法腐败、保障人权具有重要意义,切实解决人民陪审员陪而不审、人民监督员参与案件过少的问题,通过组织培训、业务能力竞赛等方式,着力提升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履职能力,增强其责任感和使命感。把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改革工作相关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三是要深化司法公开,在推进司法体制改革中落实普法责任制。要不断扩大司法公开内容的覆盖面,最大限度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法官、检察官要利用办案的各个环节宣传法律,及时解疑释惑,充分释法说理,解答有关法律问题,加强典型案例的收集、整理、研究和发布工作,开展经常性的以案释法活动,并依托现代信息技术,实现司法公开载体多元化,使司法信息便捷易得,增强司法透明度。做到实时普法、精准普法,以生动直观的方式让人民群众感受法治精神,增强全民法治观念,切实提高司法公信力。

  三、要完善司法人员各项执业保障机制,为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机关提供有效支撑。一是改善办公环境,配备必要的安保设施和信息化设备,增强司法人员的职业安全感、责任感和荣誉感,保持司法队伍稳定,提高司法工作质效,进一步发挥司法在全面依法治国中的重要作用。二是加强司法人员的教育培训,采取集中培训和自学相结合、走出去和请进来相结合的形式,坚持问题导向、需求导向,突出抓好现代司法理念教育和崇尚遵从司法伦理行为的养成,尤其是要加强法官、检察官和公安干警正确面对以庭审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不断增强适应罪刑法定、证据裁判、非法证据排除、无罪推定、疑罪从无、优品课件

  宽严相济、轻微犯罪认罪认罚从宽的规定和要求,提高大家准确理解、正确适用法律的能力和水平,进一步提升办案质量和效率,做到司法为民、公正司法。三是落实中央有关规定,减少行政事务对员额法官、检察官的干扰,保障司法人员能够全身心投入到工作中。四是提高规矩意识,严格落实领导干部和内部人员干预司法和过问案件责任追究的相关规定,为司法人员公正司法排除各种干扰。

  四、要深入推进公益诉讼制度,为我县生态环境建设提供强有力司法保障。由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制度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既丰富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内涵,又为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提供了新思路,既有深厚法理依据,又有重要法治价值和现实意义。司法机关要充分理解这一制度设计的意图和重要意义,认真总结办理公益诉讼案件的经验,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为这一工作的全面开展奠定坚实基础。要注重宣传引导,特别是要加大对公益诉讼制度的宣传力度,通过典型案例使人们了解公益诉讼,敢于并且能够提出公益诉讼,消除社会各界对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疑虑,达成共识,在全社会营造有利于公益诉讼发展的良好氛围。要积极摸排线索,畅通案件来源渠道,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司法能动性,善于通过新闻宣传、社会舆论等发现案件线索,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要积极主动深入摸排,发现行政机关怠政懒政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使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行为,应当及时启动法律监督程序。要善于通过诉前程序进行纠错,检察机关要把促进问题解决作为履职尽责的首要目标,把提起诉讼作为法律监督的最后手段,充分发挥检察建议的作用,加强与有关部门沟通协作,督促行政机关纠正违法行政行为或依法履行职责,力求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要及时组建专业公益诉讼队伍,加强队伍专业素养和业务能力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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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五:关于基层法院司法改革存在问题的调研报告

  

  法院司法改革工作报告

  法院司法改革工作报告篇1近日,上海市闸北区人大会召开第三十三次会议,听取闸北法院司法体制改革工作情况的报告。闸北区人大会杨惠德主任主持会议。

  闸北法院朱建国副院长受陈萌院长委托,就该院根据高院统一部署和要求,结合自身实际,积极稳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努力构建符合司法职业特点的人员分类管理制度和符合司法规律的审判权运行机制等方面取得的阶段性成效进行了详细汇报,并对该院在推进司法改革各项工作中面临的问题和困难以及下一步工作打算作了介绍。

  在听取汇报后,闸北区人大会和代表们对闸北法院司法体制改革工作的推进情况给予充分肯定。闸北区人大会杨惠德主任指出,司法体制改革是党的以及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明确提出的战略任务。20XX年以来,根据全市统一布局和安排,闸北区法院按照改革试点的要求并结合自身实际,正确把握改革重点,凝聚改革的正能量,在实施司法人员分类管理、法官以及司法辅助人员职业保障、司法责任制方面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果。同时,也应该认识到,司法体制改革进程也面临亟待解决的难题,要强化

  大局意识,在“撤二建一”的大背景下,始终保持改革的信心和定力,树立一盘棋的思想,加强组织协调,推进并努力探索积累可复制、可推广的改革经验;要坚持问题导向,紧紧抓住区法院改革过程中存在的重点问题,研究改革措施,拿出有针对性的解决办法,确保试点各项工作稳妥地推进;要加强舆论导向,把宣传重点放到落实司法责任制和提高司法公信力上,把着力点放在提高司法人员职业素质和专业水平上,有效引导社会热点,积极营造公正司法、司法为民的社会氛围,努力形成法治建设良好的区域环境。

  法院司法改革工作报告篇2尊敬的___

  法院司法改革工作报告篇3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代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报告上海法院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有关情况,请予审议。

  20XX年6月6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审议通过了《上海市司法改革试点工作方案》,上海高院被确定为全国首批

  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单位之一。上海法院的司改工作于20XX年7月在市二中院、徐汇、闵行、宝山区法院等四家法院先行试点,20XX年4月在全市法院全面推开。一年多来,我们在市委的领导下,在最高法院的指导下,在市人大及其会的监督下,在市政府、市政协及社会各界、相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按照试点先行、先易后难、于法有据、稳步推进的工作思路,有重点、有步骤、有秩序地推动改革,并取得了阶段性成效。20XX年7月全国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推进会在上海召开,会议对上海及上海法院改革的成效给予了高度评价和充分肯定。

  一、上海法院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主要做法

  (一)抓好思想发动,形成改革共识,凝聚改革力量。这次司法体制改革涉及到司法领域的体制性、机制性、保障性等深层次、关键性问题,特别是中央确定的上海司法体制改革试点五项任务,更是破冰之举,困难多、风险大、关注度高。鉴于上海法院是首批试点单位,无经验可循,同时还担负着为全国司改先行探路的重任,责任重大、使命光荣、任务艰巨,因此,我们把统一思想认识放在试点工作的首要位置。改革试点开展以来,全市三级法院先后召开有关司改的动员会、答疑会、培训会70余次,教育引导全市法院干警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的重大战略部署上来,以形成改革共识,凝聚改革力量,保证改革顺利推进;

  深刻理解司法体制改革的重大意义和上海试点工作的重大责任,从而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

  (二)抓好顶层设计,遵循“三个坚持”,明确目标任务。司法体制改革是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顶层设计十分重要,我们遵循“三个坚持”,着力在方案设计上狠下功夫。一是坚持问题导向。推进司法体制改革,首先必须找准影响司法公正、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问题。为此,我们先后召开了各类调研座谈会150余场,梳理出100多个问题,形成了10余份专题报告,确保改革方案接地气,具有针对性。二是坚持司法规律。司法规律是司法活动中必须遵循的规律,凡不符合司法规律的改革都难以成功。为此,我们认真研究司法的本质特征和内在规律,如在推进审判权力运行机制改革和人员分类管理改革中,对审判权作为判断权、裁决权的权力运行规律的研究和对司法人员职业特点及管理的内在规律进行研究,并将研究成果运用到改革方案的制定中,确保改革方案符合司法规律的要求。三是坚持实事求是。司法体制改革既要符合中央精神,确保改革的正确方向;又要符合司法规律,按规律办事;还要符合中国的国情,即中国的司法实际。要做到这三者的统一,必须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说真话、报实情,紧密结合本地实际。如在推进人员分类管理改革过程中,我们深入调研、反复测算,形成了28份人员情况分析表,做到底数清、情况明,掌握真实可靠的第一手资料,为制定改革方案及过渡期政策奠定了基础。四是精心制定实施方案。我们根

  据中央、市委、最高法院关于司改的部署和要求,在深入调研、反复论证的基础上,历经34稿研究制定了《上海法院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明确了改革方向、原则、目标、任务、方法、步骤,以此指导全市法院推进改革,确保不犯颠覆性错误。

  (三)抓好先行先试,以点带面,整体推进。我们按照先易后难、先行试点的工作思路,分阶段、分步骤,有序推进,以先行试点推进和重点改革事项的突破带动改革的全面开展。一是确定了先行试点。确定了市二中院、徐汇、闵行、宝山区法院等四家法院为先行试点法院,为全面推进先行探路。二是重点抓好中央确定的改革试点五项任务的完成。高院突出抓好审判权力运行机制和人员分类管理两项改革试点,配合相关部门完成其他三项改革试点任务。三是同步推进最高法院《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XX—2018)》(简称《四五改革纲要》)的落实。研究制定了《上海法院贯彻四五改革纲要实施意见》,将最高法院《四五改革纲要》确定的改革任务分解为11类116项具体任务,并明确了责任单位,形成了以点带面、全面推进的态势。

  (四)抓好组织领导,强化责任监督,积极稳步推进。为确保改革积极稳妥,落到实处,高院始终坚持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落实责任,自觉接受监督,确保改革顺利推进。我们一是建立司法改革领导机构。高院党组成立了“上海法院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及办公室,下设司法改革办公室和试点工作推进办公室,抽

  调专人集中办公,负责协调、指导、督查司法体制改革试点的推进工作。二是建立工作责任制。根据先行试点任务要求,将改革任务分解,明确5类27项改革任务及牵头领导、责任部门和完成时间。三是建立督察督导制度。对全市司法改革情况进行督察督导,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确保改革任务落实到位。四是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全市各级法院进一步强化自觉接受人大监督的意识,主动向人大及其会汇报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高院共组织召开各类座谈会10余场,邀请人大代表视察法院、指导司法改革工作400余人次。积极配合市人大会专题调研司法改革试点工作,改革试点开展以来,市人大会领导及相关委员会在法院召开调研座谈会10余场,对我们的改革给予了强有力的监督与指导,促进了改革的深化与发展。

  (五)抓好宣传引导,注重舆论导向,营造良好氛围。我们全力做好司改的宣传引导工作,与媒体共同策划,精心组织以“审判权力运行机制改革”、“司法改革促进司法公正”等为主题的系列宣传活动,在社会上引起较强反响。在上海法院局域网开设司法改革专栏,截至今年9月底共编发《司法改革专刊》146期;设立司法改革宣传栏目,截至今年9月底共刊发各类宣传报道300余篇;中央及上海媒体共刊发上海法院司法改革报道万余篇,及时公布改革信息,介绍改革情况,回应内外关切,营造了良好的改革氛围。

  二、上海法院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取得的阶段性成效

  (一)以司法责任制为重心,推进审判权力运行机制改革。完善审判权力运行机制改革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确定的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任务之一。我们以落实司法责任制为重点,积极稳妥地推进以审判权为核心、以审判管理权和审判监督权为保障的审判权力运行机制改革。一是以审判权为核心,建立完善了独任法官、合议庭办案机制,落实“让审理者裁判”。制定了独任法官、合议庭审判规则及审判人员权力清单,规范案件分配、裁判文书签发等审判规则,明确院、庭长不得对未参加审理案件的裁判文书进行审核签发。建立专业法官会议制度,促进法律适用统一。完善审判委员会工作机制,规范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范围。二是以权责统一为原则,建立完善了独任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由裁判者负责”得到落实。制定了审判人员责任清单,明确法官应当对履行审判职责的行为承担责任,在职责范围内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法官在审判工作中,故意违反法律法规的,或者因重大过失导致裁判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应当承担违法审判责任。三是以审判管理权、审判监督权为保障,健全完善了审判权监督制约机制。制定了关于院、庭长行使审判管理权、审判监督权的职责规定,规范院、庭长行使管理权、监督权的职责和方式,切实做到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四是以保障审判权高效公正廉洁行使为目标,建立完善司法廉洁监督机制。建立了案件廉政回访制度和廉政风险环节监督提示系统。

  20XX年至今年9月底,全市法院共发放廉政监督卡90.24万件,案件廉政回访11640件次;风险提示系统累计发现并提示2131次。严格落实《上海法官、检察官从严管理六条规定》,健全完善了“法官任职回避制度”和“一方退出”机制,目前上海法院配偶或子女是律师的103名法官已全部实行一方退出。

  通过改革,长期以来存在的审判分离、权责不明、层层审批、请示汇报等行政化问题正在得到解决,法官的审判主体地位进一步凸显,“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真正得到落实,权责明晰、权责统一、监督有序、制约有效的审判权力运行机制基本建立。如改革后全市法院直接由独任法官、合议庭裁判的案件比例为99.9%,依法提交审委会讨论案件为0.1%。截至今年9月底,院、庭长直接办案数为51313件,同比上升19.4%。

  (二)以落实员额制为重点,推进人员分类管理改革。指出:“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司法人员管理制度,在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中居于基础性地位,是必须牵住的‘牛鼻子’。”我们牢牢牵住改革的“牛鼻子”,积极稳妥推进人员分类管理改革。一是探索建立了符合司法规律和职业特点的人员分类管理制度。将法院人员分为法官、审判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三大类,并确立了33%、52%、15%的员额比例,实行员额制管理。二是初步完成了人员分类定岗。确定了公开透明、公平公正、考核考试、差额择优的工作原则,经过双向选择、业绩能力考核考试、差额遴选等

  九个程序性步骤,较好地完成了人员分类定岗任务,实现了预期目标。今年9月全市法院首批人员分类定岗完成后,入额法官总数为2296人(包括四家先行试点法院),占总编制数的25.5%。不仅确保了高素质法官进入员额,而且留有余额补充新法官,确保了改革过渡期间法官队伍不断层。三是探索建立了法官助理体制机制。明确不再任命助理审判员,增设了法官助理。研究制定了法官助理的职责、选拔、任命等制度规定。全市法院已选拔任命法官助理1153名。四是探索建立了符合司法规律和职业特点的法官选拔任用制度。高院成立了“法官遴选(惩戒)办公室”,提高法官的准入门槛和选拔条件,明确法官今后主要从法官助理中选拔;高、中院的法官从基层法院择优遴选,同时建立从优秀律师、法律学者中公开选拔法官的制度。今年5月从优秀律师中公开选拔一名三级高级法官。五是探索建立了符合职业特点的法官晋升机制。明确法官等级晋升采用按期晋升和择优选升相结合的方式,不受行政职级限制。没有行政职务的法官,也能晋升成为高级法官。六是探索建立了符合法官职业特点的职业保障制度。积极配合市职能部门,推动建立与法官单独职务序列配套的薪酬制度。七是探索建立了法官日常考核机制。创新考核机制,制定了法官岗位考核管理办法,明确入额后考核不合格的将退出法官员额,破除了一次入额、终身入额,能进不能出的难题。八是探索建立了高素质人才培养机制。制定高素质人才培养规划,对改革后三类人员实行分类分层培训,10月已完成对首批入额、由助理审判员晋升为审判员职务的436名法官的培训,确保入额法官的能力素养符合审判需要。

  推进人员分类管理改革,实行员额制管理,是一场动自己“奶酪”的硬仗。20XX年底全市法官占在编人数的56%,按照33%的法官员额比例,将有730名法官不能入额,改革难度非常之大。我们顶住压力,迎难而上,将思想政治工作贯穿于改革始终。在推进人员分类管理改革过程中,全市三级法院领导与干警谈心累计3000余人次,教育引导广大干警要从全面深化改革的大局出发,正确认识人员分类管理改革,正确对待个人得失,积极支持改革,自觉为改革作贡献,确保了人员分类管理改革的顺利推进。

  通过改革以及员额制的落实,长期以来存在的人员混岗、审判资源配置不合理、审判人员职务晋升不畅等问题正在得到解决。以法官为核心,以法官助理、书记员为辅助,以司法行政人员为保障的分类科学、结构合理、权责明晰、管理规范、保障有力,符合司法职业特点,具有上海法院特色的人员管理制度基本建成。其成效主要体现在:一是审判人员资源配置得到优化,审判一线实际力量得到增强。全市法院配置到司法一线的法官人数比改革前增加了1.4%,主要办案部门的法官实有人数比改革前增加了7.6%。二是法官与辅助人员配置更加合理,辅助人员比例明显增加。法官与审判辅助人员的比例从改革前的1∶0.75变为改革后的1∶1.5。法官助理的设置,使法官能有时间和精力

  更加专注于审判中心业务。三是法官队伍结构得到优化,提升了法官队伍的职业化、专业化水平。入额法官中45岁以下中青年骨干比例提高4.1%,硕士以上学历的比例提高4%,平均从事司法工作年限18年。

  (三)聚焦国家战略,围绕上海工作大局推进改革。一是紧紧围绕市委关于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的战略部署,高院出台了《服务保障上海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的意见》,知识产权法院出台了《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服务保障上海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的意见》,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机制,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二是紧紧围绕上海自贸区建设的需要,深入推进涉自贸区审判体制机制改革。20XX年11月5日成立了“浦东法院自贸区法庭”。为适应自贸区扩区后的司法需求,高院指导浦东法院制定了《深化上海自贸试验区建设司法保障机制改革方案》,及时调整自贸区法庭收案范围。最高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在浦东法院建立了“自贸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调研联系点”。20XX年4月9日、27日,先后成立了“浦东法院自贸区知识产权法庭”和“上海海事法院自贸区法庭”。三是紧紧围绕国家“一带一路”战略和上海“四个中心”建设的需要,高院制定了《关于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实施意见》,海事法院制定了《关于强化海事司法职能服务保障国家战略的工作意见》,为国家战略和上海大局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四)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切实维护公民合法权益。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三项改革任务之一。我们严格公正司法,切实落实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一是认真实施落实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严格贯彻罪刑法定原则,充分保护被告人获得辩护的权利。目前,市一中院、二中院及9家基层法院已实现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案件指定辩护全覆盖。二是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高院制定了《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意见》,支持和保障律师依法执业,构建法官与律师的新型关系。三是健全防范冤假错案机制。坚决贯彻罪刑法定、疑罪从无、非法证据排除、证人和鉴定人出庭作证等法律原则和规则。

  (五)构建阳光司法机制,提升司法公信力。上海高院是最高法院确定的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试点单位,我们以此为契机,按照韩正书记关于建设“阳光司法,透明法院”的要求,坚持“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的原则,以解决人民群众反映的“六难三案”等突出问题为重点,制定了《关于推进阳光司法、透明法院建设的意见》,积极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在抓好三大公开平台建设的同时,自我加压,敢于担当,打造了“12368”诉讼服务平台、律师服务平台等具有上海法院特色的十大司法公开服务平台。20XX年1—9月,全市法院网络庭审直播768场次;裁判文书上互联网11.2万余份;“12368”诉讼服务平台提供各类服务33.4万余次;律师服务平台已有126家上海律师事务所使用,占上海律师事务所总数的91%,累计提供服务量43万余次,日均1423次。

  (六)探索跨行政区划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院改革。根据中央、全国人大会以及最高法院关于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和在北京、上海建立跨行政区划法院的重大改革部署,积极推动两个法院的建立。20XX年12月28日正式挂牌成立了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和跨行政区划法院——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完成了组建任务。截至今年9月底,三中院共受理案件495件,审结249件;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共受理案件1164件,审结393件。

  (七)推进立案登记制改革,切实保障当事人诉权。今年5月1日全国全面实施立案登记制改革以来,我们结合上海实际,及时研究制定了《关于〈最高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规定〉的实施细则》,对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诉权。今年5—9月全市法院收案数为328494件,日均3128.5件,比去年同期上升13.52%。其中,当场立案324031件,日均3086件,当场立案率为98.64%。

  (八)积极推进制度创新,为全国司改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的制度借鉴。指出:“治理国家,制度是起根本性、全局性、长远性作用的。”韩正书记指出:“司法体制改革不仅仅是要解决上海的问题,要始终把工作着力点放在为全国司法体制改革提供可

  复制、可推广的制度上。”我们紧紧抓住制度创新这个根本,在推进改革的同时,研究制定了涉及司法体制改革的相关配套制度34项,不仅为全市司法体制改革提供了遵循,而且为全国司法体制改革提供了可复制、可推广的制度借鉴。

  (九)促进审判质效全面提升。今年1—9月,全市法院共受理各类案件46.52万件,审结43.98万件,同比分别上升13.3%和11.4%。全市法院审判质效良好,审限内结案率为99.18%,92.17%的案件经一审即服判息诉,经二审后的服判息诉率为98.8%。

  三、需要的难题及下一步打算

  (一)需要的难题

  上海法院司法体制改革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但我们清醒地认识到,工作中还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需要进一步解决。

  一是案件大幅上升和改革任务繁重带来的双重压力,需要在下一步推进改革过程中解决好案多人少矛盾,提升审判质效,体现改革的成效。案多人少是我们面临的突出矛盾,尤其是今年1至9月,全市法院受理案件数较去年同比上升13.3%。案件大幅增加和改革任务繁重的双重压力,不仅会影响审判质效,甚至会影响到司法公正。因此我们既要坚定不移地推进改革,又要解决好案多人少突出矛盾,确保公正高效地办理好每一起案件,通过

  审判质效的提升体现改革的成效。第一要坚定不移地推进人员分类管理改革,落实员额制管理,明确入额法官一律在审判一线办案,让有限的司法资源得到最有效的利用。第二要进一步推进审判机制改革,通过推动繁简分流改革,开展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推进刑事案件速裁程序改革试点,探索庭审方式改革,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等,提升审判质效。第三要进一步加强信息化建设,向科技要人力、要效率。第四要探索建立科学的人员编制适时增长和相匹配机制,保证审判人员的设置与日益繁重的审判任务相一致。

  二是审判权、审判管理权和审判监督权之间的关系需要进一步理顺,以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落实司法责任制。推进审判权力运行机制改革,落实司法责任制,取消了提请院、庭长审核把关,减少了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数量等,审判权力运行机制中的“行政化”问题得以解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得以真正落实。但是,审判权的“独立”行使不等于不要“监督”,“去行政化”不等于“去审判管理”,缺乏对审判权独立行使的监督制约可能会带来审判质效下滑,甚至会产生新的司法不公、司法腐败等问题。因此,在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中,一方面要坚持“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原则,将司法责任制落到实处;另一方面要加强对审判权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和完善对审判权的法律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内部监督机制,确保审判权依法独立公正行使,促进司法公正。

  三是部分法官的综合素养还不能完全适应形势和任务的需要,必须加快建立高素质法官队伍的培养机制,为公正司法提供队伍保障。党和人民对公正司法的要求,需要法官具有相应的实践经历和社会阅历,具有良好的法律专业素养和司法职业操守。司法改革后法官的权力更大,责任更大,对法官的素质要求将更高。但在现有的法官队伍中,一些法官的素质及能力与其承担的法律赋予的审判职责和日益繁重的审判任务还有一定差距。特别是入额法官中,有部分年轻助理审判员,从事司法经历较短、办案经验不足,亟待提升。因此,加快健全高素质法官队伍的培养机制,加强对法官的教育培训和实践锻炼,是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需要我们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法官的选拔、遴选和交流机制,健全和完善以培养法官的政治素质、法律素质、专业素质、职业操守等为重点的法官教育培养机制,努力提升法官依法履职的能力和水平。

  四是要高度关注改革推进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改革顺利推进。韩正书记强调:“司法改革不是一般的改革,而是对司法体制机制的重大变革,改革的推进难度很大。上海法院已经扎实、稳妥地走出了第一步,但面临的困难不能低估。”前一阶段上海法院的改革虽然取得了较好的成效,但也有少数法院还

  存在认识不到位、推进不平衡等问题,而随着改革的深入全面推进,还会出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改革的难度不会减弱。因此,我们一方面要坚定不移地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完成好中央交给我们的改革试点任务;另一方面要继续加强思想政治工作,解决好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确保工作持续、队伍稳定。

  (二)下一步工作打算

  全市法院将认真学习贯彻全国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推进会精神,按照中央、市委、最高法院关于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部署,在市委的领导下,在市人大及其会的监督下,攻坚克难、迎难而上,全力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工作。

  一是坚持以提高司法公信力为根本尺度,深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要坚持公正司法、严格司法,公正高效办好每一起案件,以每起个案的公正来确保司法公正,切实守好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让人民群众有更多司法改革的获得感。

  二是坚决完成好中央确定的上海司法改革五项试点任务,继续当好全国司法改革的排头兵。要在总结前期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加大推进力度,完善工作机制,扩大改革成效,把中央交给上海的改革试点任务完成好。

  三是紧紧围绕上海工作大局推进改革,全力做好司法服务保障。要紧紧围绕上海自贸区建设、“四个中心”建设和加快建设

  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等重大工作,进一步推进审判体制机制改革,加强知识产权审判、金融审判、海事审判,服务保障好上海经济社会发展大局。

  四是继续抓好最高法院《四五改革纲要》的实施,确保改革整体推进。要抓好高院制定的《上海法院贯彻四五改革纲要实施意见》中的11类116项改革任务的推进,突出抓好立案登记制改革、行政案件集中管辖改革试点、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等重点改革项目,确保各项改革取得实效。

  五是以改革为动力,促进审判任务的完成。坚持推进改革和抓好执法办案紧密结合,一手抓改革的推进,一手抓执法办案第一要务,以改革促进审判工作,以良好的审判质效体现改革成果。

  六是坚持从严管理,打造过硬法院队伍。按照关于“五个过硬”的要求,加强法院队伍建设。继续深入开展“三严三实”专题教育和向邹碧华同志学习的活动,严格落实《上海法官、检察官从严管理六条规定》等司法廉政制度,教育干警坚定理想信念,坚守法治信仰,遵循职业道德,恪守职业良知,公正为民司法。

篇六:关于基层法院司法改革存在问题的调研报告

  

  关于基层法院司法改革存在问题的调研报告

  -----以M县法院司法改革现状为样本

  司法体制改革正以“中国速度”向前发展,改革涉及范围之广,触及层次之深,改革力度之大,都是前所未有的,对未来产生的意义也是深远的。“顶层设计”足以彰显领导层的谋略与睿智,具体举措更体现出改革的“决心”与蜕变的“艰辛”。但在实践中仍存在一些或多或少的问题,本文以M县基层法院司法改革现状为考察样本,基于基层法院司法改革现状来发现问题、总结经验,并就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建议。

  一、基层法院司法改革推进情况

  (一)工作人员分类情况。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是指法院中纳入中央政法专项编制,依法履行审判、审判辅助、行政事务职能,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在编在职的除工勤人员以外的人员。根据顶层设计的改革方案,M县法院将工作人员分为法官、审判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三类,审判辅助人员包括法官助理、执行员、书记员、司法警察、司法技术人员等。在分类比例方面,员额法官根据以案定额原则确定,司法行政人员总体不突破中央政法专项编制的15%,其余人员全部作为审判辅助人员,确保85%的人员在审判执行一线工作。根据这一分类原则,M县法院将当时在编在职工作人员分类为:员额法官29人;审判辅助人员58人,其中法官助理27人、书记员4人、司法技术人员1人、司法警察11人、行政人员15人。员额法官配置

  到审判业务部门和审判综合部门,具有法官身份但未进入法官员额的人员,大部分转为法官助理,少数转为行政人员。

  (二)审判执行团队配置。在人员定岗及团队编配方面,M县法院保留原有庭室格局,以原审判庭为单元组建办案团队,为每名员额法官配备相对固定的审判辅助人员。各团队与审判庭重合,兼具审判与调研、指导与协调的职能。原则上按照员额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1:1:1的模式组建办案团队,结合审判工作和现有人员编制实际,组建民事审判团队8个、刑事审判团队2个、行政审判团队1个、执行团队1个、立案团队1个、综合团队1个,共计14个团队。各办案团队严格按照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要求实行扁平化管理,团队内各类人员根据所定岗位履行职责。进入员额的院领导、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编入相应的审判团队,带头办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三)建立新型审判权运行机制。对独任法官、合议庭和审判委员会的职权范围进行了重新界定,除法律和司法解释等明确要求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外,其他案件一律由独任法官或合议庭审理并裁决。文书签署权得到了落实,独任审理案件由独任法官自行签发法律文书,合议庭审理案件依规定签署,并由审判长签发法律文书。院庭长不再列席其未直接参加审理的案件合议,不再签发其未直接参加审理案件的裁判文书。同时,明晰院庭长“权责清单”,做到“放权不放任”,制定了《M县人民法院院、庭长审判管理职责和审判监督管理办法》《M县人民法院院庭长审判监督管理职责清单》,在“放权”的同时,明确了涉及四类案件和特殊情形下院庭长的审判监督管

  理职责,今年以来共有125起案件提请监督管理或院庭长主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审委会讨论案件范围根据改革要求进行大幅限缩,工作重心转为总结审判经验、加强审判管理、研究审判工作重大事项。并且组建了三个专业法官会议为独任法官、合议庭适用法律提供咨询意见,今年来共召开专业法官会议35次,讨论案件100余件,绝大部分案件依据专业法官会议形成的参考意见能够得到妥善处理,切实减少了提请审委会讨论的案件数量,为审委会更好发挥宏观指导功能提供了空间。

  (四)建立院庭长办案制度。为充分发挥法院院庭长对审判工作的示范、引领和指导作用,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加强各级人民法院院庭长办理案件工作的意见(试行)》要求,制定《关于院庭长办案工作的若干意见》,就院庭长的办案数量、建立保障院庭长办案的工作机制以及建立院庭长办案情况通报制度等进行了明确,实现院庭长办案常态化。按照实施方案要求,庭长办案量应当不低于其所在审判领域法官人均承办案件数量的50%;院长办案量应当不低于本院法官平均办案量的5%,其他院领导办案量应当不低于分管部门法官平均办案量的30%。今年以来,M县法院院领导共办理各类案件540件,占全院总结案数的20.38%,案件类型涵盖刑事、民商事、行政、执行各个方面,且办理案件多为发回改判等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切实起到了模范带头作用。

  (五)积极推进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试点改革。近年来,M县法院不断加快“两个一站式”诉讼服务中心建设,通过“三分法”实

  现繁简案件各行其道。即来诉案件首先经过驻院特邀调解员诉前调解或委托律师调解,调解不成的快速分流至速裁团队筛查处理,速裁团队认为不宜适用小额或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及时分流至业务庭。经过分流“连手棋”,简单案件在特邀调解员及速裁法官手中快速办结,疑难复杂案件由院庭长精细化办理。今年以来,该院90%以上的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42.06%的案件适用小额程序一审终审,46.6%以上的案件调解撤诉结案,案件审理平均用时降至42天,审判效率显著提升,切实减轻了审判一线压力,真正做到了简案快审、繁案精审。

  (六)建立司法绩效考核制度。按照省法院相关文件精神,M县法院成立了绩效工作考评委员会和考评办公室,分类制定本单位的绩效考核方案和奖金分配细则。员额法官绩效考核由办案业绩考核和审判团队运行评价组成,其中办案业绩考核包括办案数量考核、办案质量与效果、办案效率考核,审判团队运行评价根据审判调研、案例编选、司法建议、司法公开、法制宣传等反映审判团队运行的情况进行评价。审判辅助人员绩效考核以岗位职责和承担工作为基本依据,重点考核其辅助法官办案的工作实绩、专业技术能力和团结协助意识,注重听取法官和所在团队负责人的意见。司法行政人员重点考核其服务审判中心的工作实绩、贯彻执行力和服务保障水平及阶段性目标及重点工作的完成情况和成效。绩效考核结果与奖金分配直接挂钩,并向一线办案人员倾斜,体现工作实绩,按考核档次适当拉开差距。

  (七)加快推进人、财、物统一管理。根据河南省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要求,省委政法委、省委组织部、省高院、省检察院、省发

  改委、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医保局、省机关事务局等九家单位联合下发豫政法(2019)56号《关于落实员额法官检察官单独职务序列有关待遇问题的意见》,对员额法官有关待遇做了明确规定。文件下发后,员额法官单独职务序列有关待遇问题,正在积极向县有关领导和部门汇报,等待落实。关于人、财、物省级统管方面,M县法院正积极按上级有关部门要求做好上划人事、经费、资产管理等准备工作,前期配合组织、编制、财政等部门开展了人员编制、资产及债务清查等,并在单位自查的基础上,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清查结果进行专项审计,各项工作正根据上级部署有序推进。

  二、基层法院司法改革中存在的问题

  (一)员额法官配比不足,法官办案压力并未缓解

  员额法官配比不足,基层员额法官办案压力进一步加大。以M县法院为例,现有员额法官共计29名,其中审判委员会以上院领导12名,正职庭长9名,副职庭长5名,审判员3名。以2017年3月司法改革开始为时间节点,从图表中可以看出M县法院年审执结案件数逐年递增,法官人均结案数从55件上升至242件,呈逐年递增态势。如果再考虑上院领导办案数量的特殊性,普通员额法官年均结案数远远超过242这个数字。而往年由于有很多助理审判员加入到一线办案队伍中,在一线办案的法官并不需要办结如此多的案件。员额制改革后,员额法官对自己办理的案件实行终身责任追究制,各庭室的庭长不再签发法律文书,也不再对具体案件进行业务指导,员额法官们不仅感受到了办案数量上的压力,更感受到了办案质量上的压力。

  图表:司改前后三年M县法院法官人均结案数情况对比

  时间

  审执结案件数

  法官数

  人均结案数

  司改前2014.4-2015.3309756552015.4-2016.3484556872016.4-2017.352525694司改后2017.4-2018.35933292052018.4-2019.36839292362019.4-2020.3751131242(二)员额制改革挫伤了部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一方面员额法官遴选条件的限制使得一批在一线办案多年的老法官离开了审判岗位。员额法官遴选条件其中之一要求必须进行公务员登记,这一限制使很多法官没有机会进入员额,大大挫伤了他们的工作积极性。以M县法院为例,原有法官56人,但其中12人是工勤编制,还有部分不符合公务员登记条件的行政编制,这些法官均是经县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如今被员额制改革直接拒之门外;同时由于身份的限制,亦不能进行法官助理等级确定与晋升,从严格意义上来讲,已经失去了办案资格,对从事了多年审判工作的他们来说,心理上是难以接受的,工作积极性严重挫伤。另一方面员额制改革中的增资并未最大限度调动所有人员的积极性。根据员额制改革的要求,员额法官的工资要高于普通公务员工资的50%,司法辅助人员的工资要高于普通公务员工资的20%。以M县法院为例,现有正式在编干警94人,其中政法编制(已登记公务员)62人,地方行政编8人,工勤编制

  12人,事业编制12人。也就是说全体干警中除去6名法警,能参与员额法官、司法辅助人员工资套改的只有56人,将近40.43%的干警不能享受改革增资,全体干警的薪资水平分为了三个档次。可以说,员额制增资只是一部分人的增资。当然,这种情况估计只有基层法院较普遍,只是基层的个性问题,我们不能因此而否任顶层设计。在这种情况下,享受增资的认为责任与收入依然不成正比,没有享受增资的更是满腹牢骚,大家的工作积极性没有预期的那么高。

  (三)司法辅助人员职责分工不够明确

  按照职责分工,除核心审判实务外,庭审记录、卷宗装订等工作由书记员完成,送达、保全、调解、接待等非审判核心事务可以由法官助理来完成,而在很多基层法院的实际工作中,除庭审记录是必须由书记员完成外,包括保全、调解、接待当事人、信访接待等工作都是由法官一人完成的,使得法官在非审判核心事务上浪费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大量的司法辅助性事务不断的打断法官的审判思路、打乱法官的工作节奏,以至于案件多的法官甚至要利用每天下班后和周末的休息时间来加班完成裁判文书的撰写工作,难以最大化的发挥法官的知识。

  (四)司法辅助人员选任晋升制度不健全

  基层法院的司法辅助人员主要有两种选任方式,一种是公务员考试,通过遴选和选调生考试在其他法院或从应届大学生中选拔法官助理、书记员等司法辅助人员;另一种是签订聘用制合同,因为近年来法官助理的选任有通过司法考试的要求,签订聘用制合同的司法辅助

  人员大多为书记员。长期以来基层法院对于司法辅助人员缺乏明确的分类管理制度,一方面对于法官助理来说,在法官员额制改革之后,何时能进入员额法官序列并不明确,在基层法院领导职数普遍不高的情况下,长期在级别上也得不到晋升,无法实现其对自身发展的预期;另一方面,书记员的选任标准混乱,通过公务员考试的书记员会有明确的专业要求,但是签订聘用制合同的司法辅助人员,并无明确的专业要求,法院书记员的工作并不只是简单的记录,如果没有相关的法律专业基础,就没法领会法官的专业化需求,限制法官工作的顺利开展。而且很多聘用制人员虽然签订了劳动合同,但并未经过编制部门的审核备案,随时都有被清理的风险,而且多数基层法院对于聘用制人员执行的都是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与其他签订劳动合同的工作相比没有薪酬上的优势。司法辅助人员专业化程度不高,发展空间有限,保障措施不到位,导致很多通过公务员考试的法官助理转而从事律师或公司法务等职业,一些聘用制的书记员在劳动合同到期后从事其他工作,司法辅助人员的长期性、稳定性得不到保障,不利于法官审判质效的提高,司法改革的顺利开展。

  (五)工作业绩考评还不够健全和完善

  从考核内容看,注重业绩考核,忽视综合素能考核。从考核对象看,不同岗位人员的考核标准和细则可操作性还不够强。如对员额法官的考核,其办案业绩能够具体量化,考核相对客观,但对综合素能的考核量化困难。另外,没有区分审判综合部门法官和审判业务部门法官的考核,把审判综合部门法官和业务部门法官用同一标尺来考

  量,显失公平。因为审判综合部门法官的审判工作毕竟只占其工作的一小部分,其余大部分的综合工作未在绩效考核中体现出来。法官助理和书记员的工作相对繁琐,很难以案件来量化,考核更是流于形式。所以,整体看来,考核方式除一些硬性指标外,考核者难以把握考核标准,往往从印象出发和受人际关系的影响,考核缺乏系统性、针对性、科学性,信息化程度低,不能准确、客观、公正地评价各类人员业绩。在考核结果运用方面,目前除用于绩效奖金分配外,并没有将其作为干部使用的依据。

  (六)内设机构改革后续问题突出

  内设机构改革的初衷是为了精简机构,实行扁平化管理,集中优势资源到审判一线,提高工作效能。但从实际情况来看,内设机构改革只是完成了部门整合,减少了部门设置,工作内容并没有减少或实质性变化。“上边千条线,下边一根针”是对基层工作的真实写照。以M县法院为例,原有部门15个,内设机构改革后仅有8个,主要表现在综合部门职能整合。如M县法院综合管理办公室包含了后勤服务、财务管理、纪检监察、法警大队、办公室等工作,原来5个部门的工作现在集中在一个部门,但每一项工作都有其上级对口部门,工作内容并没有实质性变化,行政人员工作压力极大。即使将来中级法院完成内设机构改革,这种现状也不会得到很大改观,内设机构改革的成效没有凸现出来。同时,基层法院内设机构改革后,对于领导职数在相关文件中仅有一句话表述,即“内设机构合并后,领导职数不予核减”。但皮之不存,毛将焉附?各内设机构的领导职数职级如何

  配备?虽然各基层法院与组织部门沟通协调后重新分配了领导职数,但无省级编制部门的文件依据,各基层法院对于领导职数如何设置目前仍处于各行其是状态。

  三、对于完善司法体制改革的几点建议

  (一)以法院工作量为依据,科学确定法官员额数量

  目前,法院法官员额比例基本确定为不超过39%,这一数据的来源缺乏科学性。法院的职责就是审判案件,因具体法院不同的实际情况,法院编制配备只能以法院工作量为基础加以核算。一是根据法院工作量确定员额法官编制数。二是根据员额法官及其与司法辅助人员的比例确定司法辅助人员编制数。三是根据员额法官、司法辅助人员等一线办案人员的数量确定司法行政人员编制数。三者之和就是法院的编制数和各类司法人员的编制数。

  (二)明确司法辅助人员职责分工

  首先,根据最高院《人民法院法官助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部分地方人民法院开展法官助理试点工作的意见》中的相关规定,法官助理从事的主要是审判业务性工作,接受并服从法官的指导和管理。比如代表法官主持庭前调解、协助法官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准备与案件相关的参考性资料、接待案件来访当事人、办理委托评估鉴定、以及根据法官的审判思路草拟法律文书,这些工作的进行,都需要具有相当的专业素养,并能和法官在整个裁判过程中的整体思路保持一致;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

  法》以及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人事部、最高人民法院通过的《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书记员从事的主要是审判事务性工作,比如办理庭前准备工作、宣布法庭纪律、庭审纪律、整理装订案卷材料等工作,这些工作只需具备一定的法律常识及一定的专业技能即可完成,是纯粹的程序性、重复性、事务性工作。“按照现代社会分工理论,没有哪个行业是能够单凭一个主体力量完成的,将内部事务区分由不同的人按分工承担,是社会化大生产的基本原理在审判领域中的体现。”只有改变现有的分工模式,法官才能以更短的时间、更高的效率来完成审判工作,满足当今社会对司法效率越来越高的要求。

  (三)优化司法辅助人员配置

  司法辅助人员的合理配置,一方面要求司法辅助人员的数量充足,另一方面要求探索出对于基层法院最可行的有利于审判流程高效运作的人员配置模式。而且在司法辅助人员的配置方式上,法官助理与书记员的要求也不一样。法官助理需要接受法官的指导和管理,并在接待来访当事人、协助当事人查阅案件材料、准备与案件审理相关的参考性资料、草拟法律文书等工作中与法官的思路保持一致,因此在为法官配备法官助理的时候,不仅要考虑法官的实际需求,也要参考法官助理的意见,采取双向选择模式,保证人员的搭配能够使审判工作更有效的开展,产生“1+1大于2”的效果。

  (四)完善司法辅助人员管理制度

  司法体制改革的一项重点内容就是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不同人员分别实行不同序列的人员管理制度,在保证人员合理配置的前提下,最大限度提高各类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对于不同序列的管理要结合对应人员的工作性质来进行。结合基层法院的实际情况,法官助理的工作主要是代表法官组织庭前调解、根据法官的裁判思路草拟裁判文书以及结合实际工作中的问题撰写调研文章,所以对于法官助理的考核管理可以从组织庭前调解的调解数量及成功率、草拟裁判文书的数量及质量,以及公开发行的期刊中发表调研文章的数量和调研成果在实际工作中的转化情况等方面来进行。书记员的主要工作是庭审记录和装订归档,所以对于书记员的考核管理可以从参加庭审记录的数量、卷宗扫描归档的数量等方面来进行,因为书记员所从事事务性工作的特殊性,很多基层法院都要求从事庭审记录的书记员需要经过速录培训,达到每分钟固定字数的要求才能上岗,因此对于书记员的记录速度和准确率也应作为工作能力的一项在考核中予以考虑。而对于通过社会招聘签订劳动合同的聘用制书记员,应根据业务能力和工作表现进行考核,在年终分别给出优秀、良好、合格、不及格等不同评价,并作为是否续签劳动合同和劳动报酬高低的参考依据。

  (五)健全内设机构改革机制

  内设机构改革不能仅仅停留在法院内部部门整合的层面,最重要的还是彻底改变自上而下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作风,切实减轻基层工作压力。要正确处理内设机构改革中机构精简与上下对口之间的关

  系,不能一味的突出审判中心地位,而削弱行政人员力量,建议根据行政工作量、工作岗位的需要合理配置行政人员。针对内设机构改革后领导职数设置未规范问题。建议先由省院出台相应的指导意见,再由各基层法院按照原有领导职数对内设机构改革后的领导职数进行重新配置,拟定新的配置方案报省院后,由省院协调省委组织部、省编办对各基层法院的领导职数配置进行重新明确。

  (六)完善考评激励机制

  考核制度的建立,须以尊重司法职业的特点和司法规律为前提,不能照搬一般公务员的考核制度。一是要全面完善对法院各类工作人员的考核办法和评价标准。目前来看,法官审判绩效考核标准和内容相对要完善一些,而审判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的考核标准与内容都欠缺。二是要细化考核评价标准和内容。三是完善考核方式和手段,要注重考核信息化、系统化以及科学性、与有效性。在定量考核方面,需建立信息化、系统化的考评系统和相应的技术平台,以确保其科学性、有效性。在定性考评方面,则要细化考评事项、考评内容和考评标准,进行系统、客观、真实评价。

篇七:关于基层法院司法改革存在问题的调研报告

  

  浅论司法改革中面临的问题和对策

  司法改革是

  目前

  社会

  的热点话题之一,从90年代初期开始,司法改革开始成为最高人民法院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年度报告的一部分。1995年江泽民总书记在十五大提出“推进司法改革,从制度上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以执政党文件的方式提出要进行司法改革。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成为我国司法改革的指导性文件。十六大又进一步提出推进司法体制改革,使司法改革再度成为人们关注的热点。司法改革是顺应了社会

  发展

  和

  时代

  的需要,不论是实行三权分立制度的国家,还是实行议会至上的国家,都进行过司法改革。我国的司法改革尽管有其特殊性,但始终是围绕公正与效率,向适应社会主义市场

  经济

  需要并与国际规则接轨的现代

  司法制度的方向发展。笔者想结合宜昌市两级法院司法改革实践,从宏观的角度探讨改革中遇到的问题,提出进一步深化改革的对策,借此展望改革的前景。

  一、推行改革的社会背景及动因

  现行司法体制在运行中与社会需要的冲突日益明显。在改革开放初期,我国的司法状况多表现在“无法可依”。经过20多年的努力,立法日趋完备,这种状况得到了根本的改变,中国

  社会主义

  法律

  体系的基本框架已经形成,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取得了很大成就,无论是司法人员队伍建设,还是制度建设都取得了长足的进步;诉讼渠道不断拓宽,受案范围日趋扩大。在打击犯罪、惩治罪犯,维护社会治安和稳定方面,在保护当事人法定权利和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等方面,各级司法机关都发挥了积极作用。现在存在的问题多体现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问题上,法律不能得到很好的实施,社会公平无法实现,挫伤了人们对法律的信心。司法机关权威不足、效率低下,许多民事案件的判决得不到完全执行,执行难成为每年人大会代表们提议较多的突出问题。同时,法官的素质,法官的地位和待遇,法官的产生与管理、法院的经费来源等等,在目前呈现出不少弊端,严重地

  影响

  了法院的公正审判,审判独立受到削弱,在这样的情况下,司法改革是必然的。

  司法地方保护主义严重地干扰了法制的统一,阻碍了法治的进程。这些年来,司法地方保护主义盛行,成为诉讼当事人寻求司法保护时难以去除的一块心病。一些地方的司法机关及其司法官员成了地方利益、部门利益的忠实代表。他们凭借司法裁判权,依地域划线,对一方当事人的利益给予特殊保护,其手段日益隐蔽和巧妙,形式上更加合法化。司法地方保护主义盛行之处,凡是案件的两造不属于同一司法辖区的,与审案机关同一辖区的一方当事人的利益便得到加倍照顾。若其为原告,则无论是诉讼保全,还是追加诉讼当事人,受案法院总是有求必应,尽心尽力;当被告的,则受案法院在庭审前与之仔细商议,庭审中共谋对策,庭审后尽力帮助其解脱责任。“拖延”和“吓唬”是某些司法官员用来对付外地当事人的两种最常见的手段。以最小的代价吓走原告;或者干脆拖延时日,审理期限一拖再拖,拖垮原告或使被告逃遁。结果,法制统一遭到严重地破坏,司法机关的公正性与神圣性大打折扣。

  少数司法官员受特权观念和拜金主义等腐朽思想的侵蚀,腐败问题突出,毁坏了法院的声誉,动摇民众对法律的信仰和信心。司法腐败分子是极少数的,但司法腐败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轻者吃请受礼,重者受贿索贿。司法腐败的严重性,主要表现为司法官员吃请受礼等违纪违法行为普遍化,司法职业道德规范约束无力与司法官员自律意识淡薄,以及司法机关腐败案件发案率和司法官员中受处罚人员的比例居高不下。司法腐败对法治建设的破坏往往是致命性的。首先,司法腐败的直接后果必然表现为司法不公和徇情枉法或者贪赃枉法,对一方或者数方当事人的利益造成直接损害。司法不公,直接影响到司法功能的正确发挥,毁坏了司法机关的声誉,使得国家确立的通过诉讼这一法律程序来调节关系、化解纠纷、解决矛盾、进而促进社会稳定的司法宗旨难以实现。其次,我们还要看到,司法腐败所引起的较为间接却又更加严重的后果是对各种行业已存在着的法律纠纷起着推波助澜的作用,激化矛盾,加剧社会的不稳定状态,进而从根本上动摇人们对法律的信仰和信心。这对于我们正在推进的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伟大事业来说,无疑是釜底抽薪,直接损害了党和国家的威信。

  二、《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实施近四年来我市司法改革成就之概况

  进行了机构、人事和审判方式的改革,精简了机构,合理调整了审判力量,重新划分审判职责,形成了完善的刑事、民事、行政三大审判体系。根据《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的要求,通过审判方式的改革,强化了审判组织的职责,在全市推行了主审法官、审判长和独任审判员选任制度。例如,宜都市法院审理十三个乡镇(办事处)38万人口的各类案件,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改革深入,各类诉讼案件大幅度上升,仅1998年该院业务庭45名审判人员结案逾2000件之多,人少案多使合议案件和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与日剧增,审判人员素质和责任性不高,“审而不判”的情况严重存在,人为延长了办案周期,降低了工作效率,使审判质量也无法保证。

  为改变这中现状,宜都市法院果断实行改革,将现有审判人员分为主审法官和综合组两部分,明确规定了主审法官的权利和义务,凡案件实体和程序方面出现问题,主审法官负70%的责任,综合组人员负30%负责。出现违法违纪行为等情况的,则取消主审法官资格。在立案的运行机制上,宜昌市夷陵区法院进行了大胆改革,即建立了一种“统一立案、专业审判、强化执行、重视监督、科学

  管理”的审判工作运行新机制。重视立案和执行工作,突出专业合议庭的作用,实行法庭管理体制单列和书记员管理体制单列,从而使审判工作全面实现立审分立、审执分立、审监分立。“大立案”模式已在宜昌市两级法院得到全面推行。在庭审方式上,对举证、质证、认证等规则进行了有益的探索;科学地设置内设机构,以前部门职能交叉、行政人员比例过大的现象得到了克服;各基层法院有计划地撤并了部分法庭,法庭的设置规范合理,法庭建设得到加强。从目前的运行状况来看,改革比较成功。

  积极推行法官助理试点改革,为优化配置审判资源积累了经验。根据《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关于“随着审判长选任工作的开展,可以对法官配备法官助理工作进行试点”的精神,秭归法院和夷陵区法院推行了法官助理制度的改革。秭归法院实行法官助理,是法官定编的配套改革,法官助理在定编法官的指导或指令下开展工作,其职责是:1、法官助理不享有审判权,但可以参加合议庭合议案件,在合议案件时与其他成员享有同等的权利。2、协助定编法官或主执行官指导书记员做好庭审前和庭审后的辅助性工作;3、在资深法官的指导下参与案件评查;4、负责案件材料的登记、统计、文书校对,但不起草裁判文书;5、负责调查取证等工作。夷陵区法院的法官助理改革只在刑事审判庭进行试点。主要是实行实体法官与法官助理的职权分离,构建了每2名实体法官配备1名法官助理的模式。实体法官负责对案件的实体部分作出裁判,是独任审判员或合议庭组成人员;法官助理负责案件程序上的操作及案件辅助性工作,对不独任审判员或合议庭负责。这项改革优化了审判队伍结构,促进了审判工作质量的提高。

  对法官定编进行有益的探索,为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秭归法院于2001年3月中旬在第一次人事制度改革的基础上,进行了法官定编的试点改革。所谓“法官定编”,就是根据审判任务和工作需要确定法官编制,从具有审判资格的人员中选择胜任审判工作的优秀法官到审判岗位工作,成为在编法官。该院法官编制确定为36名,除了原已产生的25名审判长和主执行官是当然的定编法官外,还有11名则通过公开竞争的方式产生。36名在编法官占全院工作人员总数的44%,占具有审判资格人数的61%.在编法官负责案件的审理,享有审判权,不是在编法官的人员称之为法官助理,虽然保留审判资格,但只能从事审判辅助工作,不享有独立的审判权,只有在参加合议庭时才能行使审判权。法官助理纳入审判辅助人员序列进行管理。从审判的公正与效来率看,秭归法院的法官定编的改革是十分成功的。该院2001年各类诉讼案件审结率为96%,在编法官承担了全部案件的审理,人均结案87.7件,比2000年人均结案数增加了30件。在已审结的案件中,无一件错案,无一件超审限案件,2001年共执结案件1505件,执结率达92.5%.从根本上扭转了“执行难”的被动局面。通过实行法官定编,优化了审判队伍结构,改革了过去“人人当法官、个个审案子”的局面,为迅速造就一批高素质法官创造了条件。

  司法改革的理念深入人心,公正和效率的世纪主题得到了广阔的发展

  空间。我市两级法院经过近四年的司法改革,已经取得显著成绩,按照党的“十五大”提出的总要求,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五年改革纲要的指导意见,把纲要的精神列入改革的议事日程,先后出台了种种重大改革举措,改革的诸多举措得到实施,成效显著;法官们表现出高涨的热情对司法改革认真

  研究,发表了很多好意见,提出了很多好的设想。法院的整体形象得到不断提升,审判机构得到发展和完善,审判组织趋于合理。

  三、司法改革存在的主要

  问题

  及对策

  国家缺乏司法改革的总体纲要或者宏观上的规范性文件,对司法改革的指导方针并不明确,从而加大了司法改革的成本。就现阶段的司法改革而言,每个

  社会

  层面的司法改革动机是不同的,对司法机关来说,主要是为改变自己的形象;对学者来说,主要是为实现司法公正、司法独立的理念;对民众来说,则主要是现实的利益保护、受到公正对待的问题。由于司法改革的动机不同,司法改革在

  目前

  的结果是:权力机关、政法委对司法的监督得到了强化;上级司法改革方案与下层的改革需求距离很大,“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就有空洞化的倾向;司法改革著述与基层社会、司法机关的实际需求相脱离,如法官职业化与现实对基层法院法官的需求相脱离,现实的“人治型改革”使改革成效一般取决取司法机关领导的个人能力、社会关系,法官与司法辅助人员的比例不协调,以及法官的职业素质与道德等问题也很明显。由于地区间差别很大,同一改革在不同的地区可能会有不同标准。以审判长选任改革为例,尽管改革方案的目的是选择素质高的法官当审判长,实现法官的精英化。但在实施此改革方案的过程中出现了五花八门的做法,并且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一些改革措施不能得到地方党政机关的充分理解和积极支持,反倒为未来的改革加大了成本。

  专家学者对司法改革的设计和公众对司法的需求与法院自身主导改革的矛盾难于排除。

  谁来设计司法改革?谁是司法改革的主体?司法改革是否需要一个对司法改革要达的目标进行周密计划的权威的组织与决策机构?怎样才能把公众对司法机关形象和职能的要求与尊重司法特点的具体改革措施结合起来?这是司法改革走到今天突显出来的另一个矛盾。回顾司法改革所取得的成就,必须充分肯定法院积极性和主动性。视改革为已任,在体制允许的范围内采取了许多非常有意义的改革措施。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人民法院改革五年纲要》,为各级法院每一年的改革提出了具体要求。然而这种改革模式所产生的问题首先是,由于法院自身权力范围的限制,改革难免头疼医头脚疼医脚,没有办法解决深层次的问题。诸如法院的财政体制和进人机制这类问题都不是通过法院自己的改革所能解决的,而法院的人事和财政又是关系司法改革的关键问题。

  法院对自身职业化的努力和司法制度行政化的矛盾,使得改革方案与现实差距十分突出。司法改革的一个主要目的是把法院从结构性的行政模式中解放出来,使司法权力系统成为从人员构成到工作方式到社会使命都完全不同于行政机关的社会争端仲裁机构。但我们看到的现实是,司法机关自身职业化的改革在行政制度的包围中,要么改革的结果大打折扣,要么改革的过程本身就成了行政化操作并且产生行政化后果的过程,这几乎成了近年来司法改革的一个普遍问题。同时,众多的基层法院无疑应该是司法改革的主体。但现实情况经常是,这些法院不得不被动接受上级的改革计划,而有些计划对它们来说是脱离实际的,特别是山区、边远地区及少数民族地区同城市的经济

  文化差距很大。这是我们进行司法改革所面临的现实问题。

  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法官职业化建设成为人民法院司法改革中的一个迫切问题。近年来出现的少数案件裁判不公、效率不高,极少数法官腐败、枉法裁判等违纪违法现象,可以说与法官队素质有直接关系。现在,法官专业素质不高的问题仍比较突出,离《法官法》规定的要求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审判工作的需要还有很大的差距,法院工作人员“进”和“出”的渠道不畅通的问题普遍存在,急需的人才进不来,个别不符合审判工作的人员又调整不出去,这成为制约法官队伍建设的瓶颈,法官队伍建设要走精英之路仍困难重重。

  人民法院的改革是从司法观念、工作

  方法

  、管理机制到司法制度的全面改革。法院的设置和法官的职业保障等问题应是高层考虑的事情,作为中级法院的法官,谈改革应当结合实际,有的放矢。有鉴于此,笔者提出以下几点改革对策:

  第一、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要求,加强和改善各级党委对法院的领导,强化人大的司法监督,确保审判独立。坚持党对司法改革的领导是我们不可动摇的基本原则,司法权是党的领导权中的一项重要

  内容,在新形势下加强

  和改善党对司法改革的领导,也是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有效途径,作为地方党委更应加强领导,使基层法院的改革稳妥进行。法院的改革必须有利于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对人民法院的监督,人大对法院改革的监督应当体现尊重审判权的独立统一,加强集体监督,防止地方保护主义;按照《法官法》的要求,严格审核法官的任职资格;监督司法经费以及法官工资待遇的落实情况。

  第二、在改革方案的设计和实施上,各级党委、人大应当积极参与、加强监督,并且针对城市与

  农村

  、经济发达地区与中西部等实际情况的差异,稳步推行改革方案。从宏观角度而言,和任何其他的机构一样,法院也不能超脱于自身的局限性。我们需要一个能够从宏观上设计来推动司法改革的组织机构,这个机构要明确司法改革的宏观理念,而且要有能力协调各个不同的权力部门之间的关系。为了能够履行这样的职责,对法院的改革方案的设计以及实施上,各级党委、人大应当积极参与、加强监督,组成相应的司法改革委员会,吸收党政部门、司法机关的成员、法律

  学者和律师参加,既能集思广益,又能协调各种关系,更为重要的是能够超然于部门利益之外,从国家

  政治

  体制改革和法制统一的角度出发,提出司法改革的方案并监督其实施。这可以避免司法改革中的成本浪费,加快司法改革进程。同时,在改革方案的设计,应当充分考虑山区农村的实际情况,在法律制度的移植和借鉴国外司法改革的成功经验的时候,要多一份清醒的思考和冷静的分析,一切从实际出发,拿出具有操作性强的方案,使我们的司法改革根植于人民代表大会制的沃土中。

  第三、严格法官的选拔条件和程序,尽快实施法官定额和法官助理改革,逐步推进高素质的德才兼备的职业化法官队伍建设。法官职业化是

  现代

  法治国家的一个基本特征,是司法文明发展的重要标志和必然结果。随着改革的深化,社会经济成分、利益分配的多样化,人民法院依法调整的社会关系也随之多样化和复杂化,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也使法院司法审查的范围进一步扩大,新类型的案件不断出现,法官职业化的要求显得尤为重要、更为迫切。

  法官队伍要走职业化之路,笔者认为,关键在于能否通过司法人事制度的改革,建立起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法官队伍。把好法院的进人关,所录用的法官应当从通过国家司法

  考试

  的人员中进行选拔,强化法官的职业意识、培养法官的职业道德、提高法官的职业技能、树立法官的职业形象、加强法官的职业保障和完善法官的职业监督,从根本上提高法官的政治、专业素质。每个地方都有一些考生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现在要实现司法职业的正规化、专业化,并不是缺乏相应的人才,而是人事制度的改革滞后于司法改革的要求。各级党委和人大要加强对《法官法》的实施情况的监督,这是关

  键。因此,要逐步推行法官定额和法官助理的改革,先在部分法院实行试点改革,应当尽快出台这方面的改革措施,合理划分审判工作职责,理顺法官与其他各类审判辅助人员的关系,保证法官专司审判工作。待时机成熟便将成功经验推广,使法官队伍逐步实现职业化。

  第四、建立书记员单独职务序列。在审判实践中,我们已经认识到书记员在审判工作中的不可缺少的辅助作用,但是,多年来,我们忽视了书记员工作专业化的要求,对书记员的管理重视不够,书记员队伍不够稳定,人员流动性大。书记员单独序列管理是法官职业化建设一项重要内容,符合人民法院审判工作

  规律,这是一个新事物,但我们缺乏相关的配套措施。为解决这问题,笔者认为,应根据五年改革纲要的要求,提出书记员单独职务序列的改革措施,提高书记员的素质和相关待遇,稳定书记员队伍。

  -全文完-

篇八:关于基层法院司法改革存在问题的调研报告

  

  基层法院法官断层问题调研报告

  一、**市三个基层法院法官队伍的基本情况

  **市共有3个基层法院,设有基层人民法庭11个,共有干警174人,其中法官92人,占总人数的52.8%。

  (一)队伍年龄结构

  174名干警中,51岁以上32人,占18.4%;41至50岁的57人,占32.8%,31至40岁59人,占33.9%,30岁以下26人,占14.9%。92名法官中,51岁以上23人,占25%;41至50岁的47人,占51.1%,31至40岁21人,占22.8%,30岁以下1人,占1.1%。

  (二)司法考试通过情况

  自2002年实施全国统一司法考试以来,全市各基层法院总共有15人通过司法考试,其中2005年1人,2008年14人,其他年度通过率均为零。

  (三)人员编制情况

  **市3个基层法院共核定政法专项编制196个,现有在编人员161人(包括离岗退养人员10人),空编35人;地方编制10人,现有在编13人,超编3人;总编制数206个,总人数174人,合计空编32人。

  综合以上情况,我市基层法院队伍结构尤其是法官年龄结构十分不合理,法官各年龄段分布不均衡,年轻干警中法官比

  例尤低。自2002年实施司法考试以来,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法官为数极少,案件数量却逐年增长。种种迹象表明,我市基层法院法官断层现象尤为突出。

  二、法官断层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法官年龄结构不合理

  各年龄段的法官分布不均匀,特别是年轻法官与年长法官相比数量偏低,显示出法官后备力量不足。随着法官不断新老更替,必然导致法官数量逐年下降,引发法官断层的危机。以我市基层法院法官年龄结构为例,30岁以下以及31至40岁法官分别只占法官绝对数的1.1%和22.8%,两者相加仅为23.9%,41岁以上法官却占了76.1%,法官老龄化趋势明显。法官年龄结构不合理客观上造成法官数量逐年下降,这是法官断层最直接也是最表层的原因。

  (二)司法考试通过率低,法官后备来源不足

  2002年新修订的《法官法》开始实行后,将通过全国统一司法考试作为任命法官的基本条件,从而提高了法官职业的准入门槛。全国统一司法考试有“中国第一考”之称,难度相当大。自2002年以来,我市各基层法院司法考试通过率极低,每年取得法官职业资格的寥无几人。司法考试在推动法官职业化、精英化进程的同时,也引出了法官断层问题。

  (三)法官压力大、待遇低,难以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

  众所周知,伴随着市场经济的日益发展,群众的权利意识和法律意识日渐增强,司法权威也日渐提高,案件数量不断攀升,利益需求向多元化发展,社会矛盾复杂化,案件审理难度增大,审判执行工作任务繁重,法官工作强度很大。与此同时,法官面临着来自各方面的监督,受到各种关系的干扰,担当兼顾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重任,部分法官的人身安全也受到威胁,法官承受着极大的身心压力。法官职业的高风险性,使一些缺少事业心的人不想多办案,以免“做多错多”,而有事业心的人则屡屡受挫的情况下萌生去意,另觅岗位。在这种情况下,法官队伍步入一种模式,即经济条件不理想—心理不平衡—办案“不求有功,只求无过”—负担重、办案效果不佳。法官压力大和待遇低的不对称性,极大削弱了法官职业的吸引力,使优秀人才不愿选择法院,法院内部通过司法考试的一些人才流向律师等行业,法官数量有减无增。

  (四)缺编现象严重

  全市法院现有编制206个,共空编32个,3个基层法院中,每个法院都缺编,按照公务员招录办法补充录用新公务员,但由于法官压力大和待遇低的不对称性,使一些通过司法考试的优秀人才不愿选择法院,所以招录公务员大多是没有通过司法考试的人员,这些人员进入法院后因司法考试难以通过,又想办法调出法院,法院内部通过司法考试的一些人才也

  流向律师等行业,这就造成法院缺编现象更加严重,法官数量有减无增,这不仅与案件数量的增加,法官压力大、负担重,法院人力不足的格局不协调,也为法官断层问题埋下了更大的隐患。

  三、解决法官断层问题的出路

  法官断层是我国实施司法改革,走

  美女学院的禁书异体——我的绯色天空理工大风流往事我的老婆是杀手一剑惊仙重生之官道基层法院法官断层问题调研报告法官职业化、精英化道路所无法避免的问题,但如果解决不好,必然成为法官队伍建设的重症,势必影响司法改革的大局和法治建设的进程。增加法院编制,重视法官后备人才的培养,推进法官职业化进程,提高法官的待遇和社会地位,建立科学合理的法官晋升交流机制,这些都是解决法官断层问题的出路。

  (一)增加法院编制

  全市法院系统案多人少、审判力量不足的矛盾将越来越突出,解决法官断层问题必须补充法官后备人才,只有招录或选调一批年轻骨干充实法院队伍,解决基层法院法官青黄不接现象,破解“新鲜血液”输送的“循环障碍”。也只有充实了法院队伍,才可能减轻法官压力,并把精力放在提高法官素质上,焕发法官队伍的活力,提高审判工作水平。

  (二)重视法官后备人才的培养

  司法考试制度使法官断层的现象凸显出来,但是司法考试制度是提高法官职业整体素质,推进司法体制改革,走法官职业化道路的必然选择,司法考试制度也在不断的改革当中。法院只有重视和支持年轻干部备战司法考试,从时间、经费和培训上予以保障,提高考试通过率,不断将潜在的资源练就成合格的审判骨干,才能长远地避免法官断层现象的出现。

  (三)推进法官职业化进程

  确定法官员额和实行法官助理制度是解决法官少、案件多之矛盾的有效途径。实行人员分类管理制度,建立起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的审判队伍梯队模式,推行法官员额和法官助理制度。要根据现有队伍状况和案件数量,确定法官员额,并按照规定条件和程序进行选拔,让法官中的精英肩负起行使审判权的重任,走法官精英化之路。同时,将法官以往从事的一些工作事务分离出来,由法官助理承担。法官将从大量繁杂琐碎的具体事务中解脱出来,集中精力行使审判权,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

  (四)提高法官的待遇和社会地位

  目前,法官职业待遇低于法官队伍的普遍期望值,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社会对法官职业的尊重没有达到应有的高度,法官社会地位并不高。要留住现有法官并把优秀法律人才吸引到

  法院系统,就必须建立科学的法官保障制度,把法官从目前的公务员待遇向职业化保障制度转变。一是要提高法官经济待遇,建立法官经济保障制度。法官断层问题比较严重的往往是边远和落后地区,要建立起全国或全区范围内的经费保障机制,把法院经费从地方财政中独立出来,从而平衡发达地区和落后地区法官待遇差距,提高边远落后地区法院吸引力,并通过地区补贴等逐步提高法官收入,完善法官各种福利待遇。二是要提高法官政治待遇,建立法官职务和身份保障制度。在法官素质不断提高的基础上,逐步建立法官任职终身制和司法豁免制度,使法官一经任命,非因法定事由经法定程序,不受降级、免职、辞退处分,不因客观原因造成的裁判错误受处罚,以保证法官公正独立行使审判权而无后顾之忧。自2002年实施司法考试以来,全国共有13.5万人通过司法考试,但这其中在法院工作的人员只占了很少一部分。也就是说,符合法官资格的后备人才储量并不少,如果法官职业有较高的待遇和社会地位,法院系统必定能吸收更多优秀人才填补年轻法官疲乏的尴尬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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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总结

  (1)基层法院法官断层问题调研报告

  一、**市三个基层法院法官队伍的基本情况

  **市共有3个基层法院,设有基层人民法庭11个,共有干警174人,其中法官92人,占总人数的52.8%(2)全国统一司法考试有“中国第一考”之称,难度相当大

  (3)(三)推进法官职业化进程

  确定法官员额和实行法官助理制度是解决法官少、案件多之矛盾的有效途径

篇九:关于基层法院司法改革存在问题的调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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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篇:关于基层法院民商事审判情况的调研报告

  近年来在经济增长的大背景下,商事案件的审理在社会生活中占据着越来越重要的地位,随着社会关系的重新调整,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为了全面推进我市法治建设,为促进我市经济快速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提供法律服务和司法保障,我市各基层法院在民商事审判工作的稳步发展中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同时存在的问题和困难也不容回避:

  一、案件涉及的专业知识加深,处理难度增大。在近些年的审判实践中,新类型及专业性强的案件数量不断上升,如建设施工合同纠纷,股东权益纠纷,保险合同纠纷。这些纠纷无法避免对专业知识的使用,有时候专业知识是判决的决定性因素,给知识背景相对单一的法官带来了很大挑战。另外,传统的民商事纠纷也存在相互交叉的现象,一案中会存在多个不同的法律关系,虽然最高院出台了新的案由规定,但在具体案件适用上往往争议较大,同一类案件的结案案由存在不一致的情况。

  二、案多人少的困难持续存在。2019年司法改革完成后,入额法官数量有限,审判力量不足,案多人少矛盾突出。这个问题也是各个法院中普遍存在的问题,在案多人少的办案条件下,法官工作任务重、压力大,一定程度上也影响到民事案件的快审快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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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送达困难。很多案件因无法顺利送达而耽误了审理期限,降低了审理效率。比如相对方当事人提供的地址不够详细或有误,导致无法送达;受送达当事人不配合法院工作,甚至恶意逃避送达,电话联系时受送达人常以不在为由拖延时间,或明答应领取文书却故意躲避着不予领取;送达时,明明是被送达人本人或者是被送达单位负责人却不承认,法院无法证明其身份的情况,法律也没有明文授权给法院工作人员有事前查验其身份证的权利,使法院送达工作无所适从。

  四、调解与诉讼效率之间的矛盾。当前,在注重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统一的办案精神的指导下,法院对调解工作的重视程度有所提高。案件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有时为了促成调解,往往需要多次“背对背”、“面对面”地调解,反复征询当事人的意见,而最终的结果也未必能使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那么势必会形成调解时的耗时耗力与诉讼效率之间的矛盾。

  五、涉诉信访压力不断加大。随着新型案件、敏感案件、群体性案件的日益增多,当事人闹访思想严重,处理这类纠纷的难度越来越大。一些是当事人法律意识和诉讼风险意识不强,把自己举证不能、诉讼决策失误、不当行使诉讼权利、不积极履行诉讼义务导致的不利诉讼结果,视为司法不公,因而申诉、缠诉不止。而有关部门在接到这类申诉、信访后,往往会通知承办法官报送各种材料,形成较多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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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量,而且对无理缠访人员尚无有效应对措施。

  针对目前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结合实际情况,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进一步加强司法能力建设。法官司法能力的高低直接影响着人民法院的威信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商事审判要针对队伍特点,采取持续性、系统性的培养方法。继续发挥老法官的传、帮、带作用,加强对年轻法官在审判能力、审判技巧方面的指导;邀请行业组织联合开展有关技术规范、交易规则方面的培训,补充更新相关领域的专业知识,丰富商事法官的知识结构内容;进一步加强审判管理,加大评查力度,全面提高审判质量和审判效率。

  二、合理配置审判资源,不断创新工作方法。在现有情况下合理配置审判资源,进一步充实商事审判力量;进一步做好诉前、诉中、判后的和解息诉工作;调动律师主持和解的积极性,扩大其参与和解工作的空间,共同实现双赢的结局。

  三、加强裁判文书的说理性,提高案件质量。“程序是看得见的正义”,人民法院尤其是基层法院和法庭应特别注重程序的公正和完备,让当事人直接感受到程序的公正。开庭时合议庭成员均应按规定参加,做好对当事人做释法明理、服判息诉的工作。现阶段裁判文书中普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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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据采信的理由、事实认定及法官逻辑思维过程的分析过于简单,对当事人提出的诉讼主张和抗辩意见不作事实和理论分析,简单地以“当事人的主张或抗辩意见与事实、法律不符,不予采纳”作出结论,导致当事人缠诉和上访不断。在今后的工作中应以加强裁判文书对证据采信、事实认定过程的分析为突破口,提高案件的整体质量。

  第2篇:关于基层法院民商事审判情况的调研报告

  在上级法院指导下,我院结合自身实际,紧紧围绕“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严格贯彻执行《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依法保护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狠抓执法办案,加强自身建设,延伸审判职能,各项民商事审判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非公有制经济合法权益亦得到有效的保护,为我县经济建设及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一、近二年民商事审判工作情况施甸县人民法院2019年审结一审民商事案件共计1176件,其中民间借贷案件60件,涉及非公有制经济的111件,占民商事案件的比例分别为5%和9.4%;2019年审结一审民商事案件1456件,其民间借贷案件87件,涉及非公有制经济的54件,占民商事案件的比例分别为6%和3.7%。其中,我院近两年民间借贷案件的审理情况为表1。

  年度

  民间借贷案件总数

  调解

  撤诉

  判决

  驳回起诉

  涉诉标的(万)

  2016151134614.2018212342130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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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3634761923.(表1)

  二、非公有制企业涉诉案件基本特点

  (一)群体性纠纷呈上升趋势

  群体性纠纷增加是我院近几年非公有制经济涉诉案件的一个显著特征,且主要集中于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纠纷、小额借款合同纠纷和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这些案件通常存在以下两个方面的特点:1、人数众多。原则上一方当事人为非公有制企业,另一方当事人为公民个人的情况颇为常见,作为个人的一方少则四、五人,多则几十人。2、矛盾激化。作为弱势群体的一方,往往把法院当做最后一根救命稻草,他们也是先通过种种渠道得不到救济后转而把希望寄托在法院身上,希望拿起法律来维护自身利益,在这个时候,双方的矛盾容易激化,稍有不慎容易将本来就存在的对立情绪扩大化,此类案件事关民生,全文共计13906字

  安全隐患多,社会反响大,导致潜在的社会矛盾爆发点增多。

  (二)新类型案件大量出现且适用法律困难

  新类型案件大量出现是非公有制经济广泛参与市场经济活动的必然结果,这类案件由于面临法律法规调整范围的空白且无审判实践经验的积累,在处理上备感困难。新类型案件的大量出现,反映了非公有制经济和人民法院在社会转型时期,新问题、新情况层出不穷而调整市场经济的法律法规相对粗疏与滞后时所面临的窘境。

  三、非公有制企业涉诉案件处理中存在的问题

  在相关案件的处理中,主要出现以下问题:

  (一)保全难

  许多企业根本无任何财产可供保全,有的企业资不抵债;

  (二)审理难

  由于涉案企业往往处于停产状态,人去楼空或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或者当事人明知对方到法院起诉,避而不见甚至四处躲避,首先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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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法院面前的就是送达难,承办法官为送达,经常是全国跑,早晚堵门,花费大量精力,直接应用案件的审理进度。而一方当事人的不配合,不应诉,也导致案件事实难以查清。

  (三)执行难

  判决之后的执行也困难重重,很多企业早已资不抵债,仅有的一点资产甚至已经被多家法院查封过几轮,债权人权利得不到实现。

  (四)、配合、协调难

  由于仅仅是民事纠纷,法院常常处于孤军作战的状态,达不到其他政府部门的帮助和配合,不利于纠纷的彻底解决。

  四、新形势下法院服务非公有制企业的对策与建议

  (一)要把握大局,认清使命,增强服务和保障非公有制企业发展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面对越来越复杂严峻的政治经济形势,人民法院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扩大国内需求、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决策部署,坚决依法保障非公有制企业发展、依法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为非公有制企业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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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造良好的生产经营环境。法院要真正成为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发展的坚强靠山,为非公有制企业经营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法制保障,真正为非公有制企业发展保驾护航。这是政法机关服务于经济发展的首要的政治任务,也人民法院的政治责任和法律责任,更是检验法院审判工作的重要标准。

  (二)要发挥职能,服务大局,在推进区域经济跨越式发展中争取更大的作为

  当前,我县正处在经济社会加速发展的关键时期。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就必须充分发挥审判职能,积极采取有效措施,为非公有制企业生产经营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为区域经济实现跨越式发展建立良好的经济秩序。

  1、要增强“三个意识”。全体法官要进一步强化大局意识、服务意识、责任意识,在审判工作中树立“急企业之所急、想企业之所想”的思想,充分发挥审判工作调节和疏导经济关系的职能,为非公有制企业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2、要加强决策服务。一方面,法院要在搞好涉企纠纷案件,特别是涉及非公有制企业审判工作的同时,认真总结纠纷调处经验,研究制定具体的、可操作性强的措施,为非公有制企业经营发展加强法律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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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务和保障。另一方面,要及时研究当前宏观经济形势变化给非公有制企业发展带来的新情况新问题,为党委政府的科学、依法决策出谋划策。在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促进经济发展过程中,土地征用、房屋拆迁、金融纠纷、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引发的纠纷等也会相应增加,因此必须结合审判实际,积极开展前瞻性调研。

  3、要注重保护引导。对于非公有制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因经济纠纷发展引发的矛盾、问题,要善于从全局上考虑,尽可能通过推动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通过发挥政治、组织优势予以解决。要从有利于促进非公有制企业生存发展、有利于保障员工生计、有利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高度,依法慎用、善用查封、冻结、罚款、没收和拘留等强制措施,决不能因为司法不当,对非公有制企业生产经营活动造成阻碍和影响;要更加优化、简化司法服务的举措,帮助非公有制企业应对防范经济风险,渡过难关。还可以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充分考虑非公有制企业的诉求和发展,及时向有关单位提出司法建议和进行法制宣传,以进一步扩大办案的社会效果,充分发挥法院保障和服务非公有制企业发展的职能作用。

  (三)要强化措施、狠抓落实,服务和保障非公有制企业生产经营

  在审判执行工作中,必须依法公正、公平地审理好每一起涉及非公有制企业纠纷的案件,依法促进矛盾纠纷得到快速、高效、合理的解决,全文共计13906字

  确保当事人在法院打一个公正平等、便捷高效、明白满意、受尊重的官司;必须积极延伸司法审判职能,不断拓宽服务面,完善配套措施,努力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非公有制企业的合法利益。在具体的保障措施、服务措施和工作措施上,应当着重开展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依法及时妥善处理发生在非公有制企业的各类纠纷案件。对非公有制企业因外欠货款支付导致被诉的案件,应当按照和谐司法的要求,尽量多做原告方的协调工作,争取原告的理解,尽量不采取强制措施,为非公有制企业营造一个良好的发展缓冲环境;对非公有制企业作为原告的案件,应当特事特办,优先受理,公正高效审理,集中力量全力执行,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尽最大努力维护非公有制企业的合法权益;对非公有制企业历年遗留的案件,应当继续做好矛盾消化和稳定工作,主动与非公有制企业沟通协调,争取尽快圆满结案,为非公有制企业集中精力谋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2、积极延伸审判职能。指导非公有制企业的调解组织及时依法处理各类矛盾纠纷;主动深入到非公有制企业为其讲授法律课、提高员工法制观念;定期走访非公有制企业召开座谈会,听取非公有制企业对司法工作的意见和建议;通过审判人员联系企业界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时了解法院工作的社会满意度和非公有制企业对司法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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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依法审理好涉及非公有制企业债务的纠纷案件。在处理涉及因资金短缺但仍处于正常经营状态,有发展前景的负债非公有制企业的纠纷时,要注重调解工作,运用综合手段,协调解决发生在非公有制企业的各类矛盾纠纷,促进非公有制企业健康发展。

  在当前经济社会形势急剧变化、经济发展可能面临更大困难的形势下,无论是对于非公有制企业的生产经营,还是对于法院的司法审判,挑战与机遇并存、困难与希望同在。人民法院必须进一步发挥经济审判职能,积极采取有效措施,为非公有制企业生产经营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为区域经济实现跨越式发展建立良好的经济秩序,推动法院保障和非公有制企业发展双赢上水平。

  第3篇:关于基层法院民商事审判情况的调研报告

  根据县人大常委会2019年工作安排,县人大内司委于3月上旬,组织部分县人大代表和内司委委员专题调研了县人民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情况。调研组实地查看了县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随后听取了县人民法院关于民商事审判工作情况的报告,并进行了座谈。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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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商事审判工作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经济社会发展息息相关,涉及面广、案件量大,在化解社会矛盾、规范社会秩序、维护社会稳定方面担负着重要职责。

  近年来,县人民法院紧紧围绕“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和“公正司法、一心为民”工作方针,坚持为服务大局、为人民司法,认真遵循司法规律,积极回应社会关切,不断延伸审判职能,依法公正审理了一批新型、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审判质效大力提升,审判体系更加健全完善,管辖格局更加合理,为优化发展环境、维护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据统计,去年以来,县人民法院共受理民商事案件9673件,审结9394件,分别占收结案件总数的61.17%和62.85%,从数字上我们可以看出,民商事案件的数量之大及其审判工作的任务之重。

  (一)围绕中心大局,认真发挥审判职能

  县人民法院以解决纠纷,化解矛盾为己任,切实增强大局观念,确保民商事审判始终服务工作大局。针对各种利益诉求增多,特别是一些敏感、重大突发性事件和群体性纠纷等突出问题,坚持事前介入,积极参与疏导协调,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及时化解矛盾纠纷,有力地维护了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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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创新审判机制,大力提高审判质效

  县人民法院按照司法公正高效的要求,一方面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审判运行管理机制,全面推行主审法官、合议庭为核心的审判团队工作模式;另一方面,积极建设集诉讼服务、立案登记、诉调对接、涉诉信访等功能于一体的综合诉讼服务平台和诉讼服务中心。在二者的协同作用下,我县案件质量不断提高,去年以来,上诉案件发回改判率1.81%,案件质量居全市之首。

  (三)坚持司法为民,稳步落实便民措施

  县人民法院把保障涉案民生作为民商事审判工作的出发点,坚持调判结合,注重裁判统一,认真审理涉及民生的婚姻家庭、赡养抚育、劳动报酬、交通事故等案件,较好地维护了各类民商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去年以来,共审结婚姻家庭、赡养抚育、交通事故、医疗损害、工伤赔偿等案件4131件,着力维护群众的切身利益,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强化司法服务意识,完善和落实各项便民措施,充分发挥诉讼服务大厅“一站式”服务功能,建立“诉讼服务窗口”、“预约立案”、“网上送达”等便民机制,切实提供便利、快捷的司法服务,努力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

  (四)注重教育培训,逐步提升队伍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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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人民法院围绕法官职业化建设的目标,坚持以人为本,牢牢抓住队伍建设这个关键。通过开展“周报月考”、“月学季考”、“季述年考”和审务督察通报、审管督察通报、信访督察通报的“三考核”、“三通报”工作机制,切实解决内部管理、规范化建设和纪律作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打造一支公正廉洁、敬业奉献的民商事审判队伍。

  二、存在问题与不足

  去年以来,县人民法院在司法能力、办案质量、工作效率、队伍建设等方面得到明显提升,民商事审判工作取得了丰硕的成果,但也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

  (一)人案矛盾十分突出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公民民主法制意识的不断增强,新类型案件不断出现,特别是近年来受经济大环境等因素影响,民商事案件收结案数大幅增长,与2019年相比受理案件数增长了67%。但另一方面,由于受法官门槛和进人渠道等因素制约,审判力量严重不足,导致民商事审判工作“案多人少”矛盾特别突出。据统计,2019年县人民法院民商事审判法官人均结案数达到294件,结案最多的法官高达479件,远超全省法官人均结案数204件。一线法官长期超负荷工作,15全文共计13906字

  任务重、压力大,不仅影响身体健康,而且客观上还挤占了学习时间,制约了法官业务水平和综合能力的提高,影响了法院工作的发展。

  (二)司法环境有待改善

  一是有的部门和组织对发生在本部门和本地区的民商事纠纷,缺乏协调配合意识,没有形成联动化解机制的合力。二是有的当事人诉讼能力和法律意识不强、只强调自身权利,当自己的主张得不到完全满足时,就到处缠诉上访,对法院审判工作造成负面影响,损害了司法权威。三是审判工作经费保障和法庭的基础设施建设还需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如法院院内仅有12个法庭,远远不能适应新形势下民商事案件迅猛增长的实际需要。

  (三)队伍建设尚需加强

  在县法院民商事审判法官中,有一批精通业务、甘于奉献的优秀法官。但不可否认,也有极个别法官不能适应新形势,司法水平和能力有待进一步提高,主要表现在:一是缺乏钻研业务的主动性,以办案任务重为由,忽视对新颁布法律法规的学习,对法律知识的理解和掌握不系统。二是关注大局、服务大局的忧患意识不强,满足于就案办案,机械执法,不能很好地实现办案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三是不善于与当事人沟通,驾驭庭审能力不强,应对处理疑难复杂案件和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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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社会矛盾的能力还有所欠缺。

  三、意见和建议

  (一)进一步加紧审判队伍建设

  要进一步增强民商事审判力量,优化民商事审判的资源配置。遵循司法体制改革对法院人事制度改革的精神,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司法人员管理制度,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和选任招录,健全相关职业保障制度。同时,相关部门要保障审判工作经费,增设财政负担的审判工作辅助人员编制,努力解决人案矛盾,提升法院工作效率。

  (二)进一步加大诉前调解力度

  始终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原则,将调解结案作为民商事案件的第一选择,对有条件的案件要尽量适用调解、协调等方式来处理,真正做到案结事了人和。同时,要积极推进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建设。充分发挥政治、组织优势,尽可能使大量的矛盾纠纷在进入司法程序之前,通过非诉手段化解,努力实现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行业调解、仲裁调解、行政调解的“双赢共赢”。

  (三)进一步加快审理执行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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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强化司法为民理念,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严格履行审判职责。要严格遵守审限规定,提高司法效率,减少当事人讼累,防止案件久拖不决,久审不判。进一步加强审限的跟踪管理,对确需延长审限的,要严格审批手续。完善“繁简分流”和速裁工作机制,依法扩大简易程序适用范围,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办案效率。同时,要高度重视“执行难”问题,强化审执兼顾和执行监督,提高执行工作效率,切实维护当事人的胜诉权益。

  (四)进一步加深环节对接沟通

  健全和完善审判流程管理制度,对案件的立案、送达、排期、开庭、裁判、执行、结案、归档等环节进行全过程跟踪和动态监督管理,确保每个办案环节之间分工合理,流转顺畅,并从根本上解决审判效率低、案件质量差、法官责任心不强等问题。通过对案件进行全方位、全过程的动态管理,进一步提升审判质效,促进司法公开。

  (五)进一步加强部门联动和结果运用

  通过司法建议等方式,就案件审理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与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加强交流联系,积极构建多部门联动的化解和执行机制。同时要加大司法宣传力度,结合我县“七五”普法规划要求,通过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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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千名代表听百案”、“法律六进”、以案释法和典型案例警示教育等活动,充分发挥舆论的正面导向作用,努力扩大民商事审判工作的社会效果。

  第4篇:关于基层法院民商事审判情况的调研报告

  当前,我国经济体制、社会结构、利益格局、思想理念正在发生深刻嬗变,经济社会生活中深层次矛盾日益显现,党委、政府着力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加快产业转型升级,推进城乡统筹协调发展,加大社会管理创新。民商事案件审理工作任务重、责任大,在人民法院工作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长武县法院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工作主线,充分发挥审判职能,认真开展各类民事审判活动,在民商事案件审理中积累了一些好经验,也发现了许多新特点、新问题。2019年以来,长武县法院在县委坚强领导、人大有力监督和政府、政协及社会各界的关心支持下,紧紧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牢牢把握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主线,自觉将民商事审判融入全县工作大局,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保障人民安居乐业做出了积极贡献。一、近三年来民商事审判工作情况(一)适应民事审判新形势,抓好执法办案第一要务。2019年以来,该院共审结各类民商事案件1864件,结案标的额3160余万元,妥善化解了大量矛盾纠纷。积极应对经济社会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认真回应人民群众的新期待、新要求,1全文共计13906字

  审判质效和司法公信力稳步提高。总体来看,该院民商事审判工作呈现出一些突出特点:一是民事案件受理数持续上升。2019年,该院共受理各类民商事案件616件,2019年受理739件,今年1-8月份受理509件,年均增长13.6%。二是民商事案件占全部案件的比重逐年提高。2019年,该院受理的民商事案件占全部案件数的61.9%,2019年占68.3%,今年1-8月份占72.7%,年均提高5.4个百分点,说明民商事审判工作在法院工作中的地位更加突出,任务更加繁重。三是涉及范围越来越广。在婚姻家庭、权属纠纷、债权债务、损害赔偿等传统民事案件之外,公司、金融、房地产等各种商事案件所占的比例逐年加大,涉及到经济社会发展的诸多方面。四是部分传统案件出现新变化。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物质生活的丰富,财产类型日趋多样化,给传统民商事审判带来了新的问题。比如在离婚案件中,由于财产的内涵更加丰富,使财产分割更具复杂性。五是新型案件不断增多。在经济和信息技术迅速发展的背景下,涉及民间借贷、非法集资等方面的疑难复杂案件大量出现,特别是有的案件权利义务关系不明确,专业知识背景要求较高,给民商事审判带来了很大挑战。六是民商事案件信访压力居高不下。近年来,涉诉信访呈现出利益诉求多元化、意愿表达情绪化的趋势,民事案件信访压力一直得不到有效缓解。同时,上访方式日趋极端,息访难度越来越大,给民商事审判甚至法官的身心健康带来了不同程度的影响。在工作量不断攀升、工作难度不断加大的情况下,该院重点做好了以下几类案件的审理:一是依法审理权属、侵权案件。保障民生权益是民事审判工作的首要任务。201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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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来,该院共审结权属争议和侵权纠纷案件544件。其中审结道路交通事故、医疗损害、工伤赔偿等人身权纠纷441件,审结财产权属、相邻关系等物权纠纷103件。通过界定权属关系,化解权利争议,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二是依法审理婚姻家庭案件。2019年以来,该院共审结婚姻家庭案件1094件。其中审结婚姻纠纷1015件,赡养、抚养、收养等纠纷57件,继承纠纷22件。通过依法明确夫妻权利义务,保护妇女、儿童、老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了家庭关系和睦,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三是依法审理民商事合同案件。2019年以来,该院共审结民商事合同纠纷223件。其中审结民间借贷纠纷65件,支持实体经济特别是中小微企业的发展;审结房地产买卖、建设工程合同纠纷34件,规范房地产投资开发秩序;审结买卖合同纠纷37件,促进市场经济规范有序运行。设立了果品销售“流动法庭”,及时调处果品销售纠纷87起,依法保护果农和客商的切身利益。四是依法审理破产案件。认真慎重办理破产案件,指导清算组依法开展工作,坚持资产变现“阳光操作”,有效推动了破产企业改制工作依法、稳步进行。目前,城关供销合作社、县烟叶复烤厂破产案件已审结,机械厂破产清算程序正在依法有序推进,有力的维护了社会稳定,保障了各方债权人及职工的合法权益。(二)创新调解机制,力求案结事了。该院进一步加大对民商事案件的先行调解、诉调对接机制的研究和探索,开展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从制度完善、队伍建设、调解方式等各方面着手,努力实现调解的最大化。一是加强诉前调解。该院针对审判工作实际,成立了诉前调解中心,制定了《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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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调解规则》。凡是起诉到法院的纠纷,适宜调解的,都要由法院在受理前进行调解,或引导当事人通过相关调解组织进行调解。特别是对一些重大、敏感、群体性、民生案件,在立案前,都尽量以调解方式促使纠纷和谐化解。2019年以来,该院共诉前调解案件149件。二是强化诉讼调解。对已经受理的案件,无论是在庭审前、庭审中、裁判前、执行等各个诉讼环节,都坚持调解手段的运用,力求案结事了。2019年以来,该院共调解结案1231件,调解率66.0%。特别是对涉及土地征用、商品房买卖等纠纷,变被动受案为能动服务,指派人员提前介入,辨法析理、细心疏导,将大量群体性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如2019年7月份西关村一组85户群众与宝鸡九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安置房群体纠纷发生后,该院迅速派员在3日内成功调处,得到了县委、政府的高度肯定。又如2019年审结的南关村29名当事人因火灾发生财物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该院办案法官多次深入事发地进行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的调解工作,最终该案调解结案,及时化解了矛盾纠纷,有力地维护了社会稳定。三是建立健全联动调解机制。与人民调解、行业调解、行政调解等调解组织建立联动调解机制,引导社会力量发挥各自优势,参与矛盾纠纷的化解。建立了交通事故、医疗纠纷、工伤赔偿纠纷诉调对接机制等。加强民事诉讼与人民调解的相互衔接,该院与县司法局联合出台了《关于完善诉调对接工作机制的实施方案》,推进基层社会管理创新,提高化解矛盾纠纷的机率和效果。四是落实司法确认制度。对经有关调解组织调解后达成的调解协议,如双方当事人申请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的,按照人民调解法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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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予以确认,使非诉调解成果有效转化。(三)加强执行工作,维护法律尊严。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最终能否实现,执行是关键。该院着力破解制约执行工作的瓶颈,加大执行工作力度,强化执行案件流程管理,健全执行工作监督审查、申诉处理和威慑联动机制,不断提高执行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巩固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成效,实现执行工作良性循环;2019年以来,该院用足执行惩戒手段,采取查封、冻结、司法拘留等强制措施1863件次,开通网上“点对点”查控系统,通过系统发出查询单305件;受理执行案件706件,执结689件,案件执结率为97.6%,执行标的2149.7万元,执行实际到位率为92.6%。(四)深化机制改革,加强内部管理。1、完善司法公开机制。完成了审判流程公开、裁判文书公开、执行信息公开三大平台建设任务。依托法院门户网站、官方微博等信息化平台,全方位公开法院工作。2019年以来,长武法院网共编发新闻和公开案件审理信息1697篇(条),公开民商事裁判文书1767篇,在网络上公开庭审直播案件69件;2019年3月开通了长武法院官方微博(腾讯和新浪微博),截止目前共发布微博信息571条,与网民互动交流700余条,微博粉丝5000余人;设置了司法监督台,公示法院全体工作人员姓名、职务和监督电话,方便群众监督。发挥人民陪审员监督作用,促进司法民主,一审普通程序陪审率上升至96.4%。2、完善司法便民机制。一是推进立案信访大厅规范化建设,在原有服务基础上,制定了司法调解、非诉确认、诉调对接等各种工作流程图,新增了立案接待、法律咨询、司法确认、案件查询等服务窗口,购置安装了电子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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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幕和案件触摸查询一体机,滚动提示引导诉讼,司法便民水平有了新提升,2019年以来,有106件简易案件在立案大厅得到了“门诊式”化解。二是完善“一村(社区)一法官”便民服务网络,在全县建成法官工作室160个,实现了全县行政村和居民社区全覆盖,2019年以来,驻村法官走访群众1.2万余人次,为群众解决纠纷129件,提供法律咨询1369件(次),参与案件调解74件,司法为民的基层服务平台更加稳固。三是落实便民利民“十项措施”,采用“五进”(进农村、进社区、进企业、进学校、进军营)方式巡回审理案件991件;采用小额民事速裁程序审理案件13件;开展追薪维权专项行动,为农民工追回劳动报酬15.5万元;判后答疑36件次;为59名经济困难的当事人缓减免交诉讼费7.2万余元;协调落实涉执行救助资金,向122名特困申请人发放司法救助金69.7万元;对涉诉信访实行首问负责制、登记督办制和院领导定期督查制,成功化解、稳控了多起信访案件,信访化解率100%;开通了法院官方微博和网上院长信箱;建立了网上举报投诉平台,拓宽群众举报渠道、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3、完善审判管理机制。公正司法是人民法院工作生命线,良好的案件质量就是公正司法的具体实践。该院进一步强化内部监督机制建设,狠抓提高案件质量,确保司法公正。2019年以来,共评查民商事执行案件2553件,评出优秀案件1472件,占评查案件总数的57.7%,良好案件1081件,占评查案件总数的43.3%,无不合格案件,同时,为有效提升办案效率,通过严密监控办案时限,研判审判数据特点,掌控审判数据走势,督促办案进度,平均办案用时被2019年同期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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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短3.2天。坚持常规案件质量评查,细化了案件差错评定标准,加大案件质量管理纠错力度,严格差错案件责任追究,切实做到了凡案必评,有错必究,促使案件质评的纠错功能得到有效贯彻实施。严格执行最高法院颁布的“五个严禁”和省法院提出的“六个不准”的规定,制定《随案监督卡》、《廉洁执法档案》两项制度,大力推进公正廉洁执法。去年来,未发生违法违纪的人和事,树立了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良好形象。二、民商事审判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在肯定成绩的同时,该院民商事审判工作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一是在制度机制方面,民事诉讼法修改实施后,对小额诉讼、再审程序等新的诉讼制度缺乏深入研究,简化办案程序、纠错防错等机制还不够完备;二是在审判质效方面,少数案件裁判不公、效率不高,个别法官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还不够强;三是在司法作风方面,个别法官群众观念仍然不够牢固,不愿做、不善做群众工作,导致案结事不了,也成为涉诉信访发生的重要原因;四是在司法廉洁方面,个别法官行为举止失范,关系案、人情案仍有发生,违纪问题还未能完全杜绝,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司法公信力。同时,在全面深化改革的大背景下,民商事审判工作还面临着一些亟待解决的困难:一是案多人少的矛盾仍然比较突出。近三年来,该院审理民商事案件数年均增长13.6%,但法官人数没有相应增加,反而还有所减少(2019年调出2人);二是民商事纠纷化解难度不断增大。当前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和矛盾凸显期,民事纠纷矛盾比以往更加尖锐,特别是涉及企业改制、劳动争议等案件中,人民法院利益平衡和矛盾化解的难度不断加大;三是民商事审判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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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环境有待进一步改善。当前,司法权威还不强,司法公信还不高,有的当事人对审判人员不理解、不尊重,甚至谩骂、恐吓、攻击法官,法官的人格尊严乃至人身安全缺乏保障,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工作积极性。三、加强基层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的建议及对策一是进一步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更加自觉地把民商事审判工作置于县委工作大局之中,找准法院服务全县中心工作的结合点和着力点,依法妥善处理在加强开放招商、企业发展、产业结构优化升级过程中引发的各类案件,服务保障经济社会的科学发展,促进各项改革的有序深化。二是进一步提高民商事案件审判质效。以推进司法责任制改革工作为抓手,通过提升改造诉讼服务中心,不断规范审判权运行机制,提升民事案件质效;通过强化执行指挥中心建设,逐步完善分权制约机制,努力破解执行难题。探索实行新型合议庭制度,努力实现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持续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扎实开展案件评查,努力确保司法公正。三是进一步加强民商事审判队伍建设。扎实“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活动,集中解决审判执行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使司法为民的意识更加牢固、成效更加显著。更加注重司法能力建设,加大教育培训力度,开展裁判文书评比等岗位练兵活动,切实增强民事法官化解纠纷能力和判决说理能力。更加注重人民陪审员队伍建设,加强培训和考核,提升参与审判、监督司法的能力。坚持以“零容忍”的态度铁腕反腐,以铁的纪律打造过硬队伍,确保司法廉洁。加强审判资源优化配置,统筹解决民事法官流失、短缺、断层等问题,逐步缓解案多人少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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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十:关于基层法院司法改革存在问题的调研报告

  

  基层法院司法行政改革的现状及建议

  基层法院司法行政改革的现状及建议

  基层法院司法行政改革的现状及建议

  自《“十一五”规划纲要》实施以来,各级法院针对司法审判领域的改革如火如荼,也取得了累累硕果。然而,司法行政领域特别是基层法院司法行政领域的改革,则表现出涉及不多、调研不细、讨论不深、改革方向不明的特点,以致目前基层法院在司法行政管理上存在一些问题,工作不够顺畅,司法行政的总体效能没有得到很好地发挥。在《“十二五”规划纲要》实施的开局之年,法院司法行政领域的改革终于被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作为基层法院司法行政工作人员,笔者拟从本院的实际情况出发就司法行政体制改革问题谈谈自己粗浅的看法。

  一、司法行政改革的现状

  (一)、地位被弱化。司法行政工作是法院整体工作中非常重要的一项内容,它担负着上传下达,对外交往和后勤服务等繁重的工作职责,是协调机关各部门,连接领导和基层的桥梁和纽带。肩负着为审判工作提供物质保障和后勤服务的任务,发挥着综合处理、协调平衡的重要作用。司法行政工作从小处着眼就是法院后勤工作,它是以事务管理为主,以政务管理为辅,其职能主要是由办公室(行政科)行使。近年来,人们习惯于将司法行政管理、队伍管理和审判管理一起称为法院的三大管理。随着法院改革的深入和发展,队伍建设管理、审判管理改革已走到司法行政管理改革前面并越来越引起高层的重视,其管理机构的地位和形象在不断提升。而作为行使司法行政管理职能专门机构的办公室,其地位和职能却被不断弱化。主要表现为:一是司法行政管理工作将与司法审判管理剥离,进入单独系列,逐步在法院内部建立起以审判工作管理为中心,其他工作为审判工作中心服务的新的法院工作管理机制,司法行政工作自然而然的退居次席。由于法院行政管理人员不

  须具有法官身份,今后将可能完全按公务员对待,不享受《法官法》规定的法官应该享有的相关待遇的权利。这对于当前正处在法院司法行政工作岗位上的同志来说心理上是一个的打击。二是随着基层法院政治部、执行局、法警大队相继升格

  为实职副科级单位,而担负着参谋助手、桥梁纽带等重要职能作用的办公室依旧原地踏步,相形之下,办公室的政治地位实际上在下降。这样,办公室的工作威信受到影响,协调工作的阻力将进一步加大,司法行政工作的一些职能也将受到削弱,这对法院整体工作的全面推进也会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三是人员素质进一步弱化。按照法院改革大势,将逐步建立起“大立案、精审判、强执行”的工作格局。按照把精兵强将都选到了业务部门,老弱病残留在了办公室,这与基层法院办公室综合事务繁、多、杂、细、精等要求极不相适应,因为办公室虽然事务性工作占主导地位,但每项工作都有很强的专业性,又都有自身的特点,它不仅是一个后勤工作部门,更是一个综合管理部门,光有专业性还不够,更重要的是要有管理技能,同样也需要优秀的人才。

  二、经费难保障。司法行政管理是要办具体事的,是要为审判工作提供最好的服务条件,使审判工作无后顾之忧。要做好此项工作,除了要建立起科学系统完善的规章制度外,关键在经费保障。然而基层法院普遍存在“队伍难带,经费难保障,关系难协调”的问题,虽然各地党委、政府近年来对基层法院建设比较重视,支持力度也很大,人员工资和办案经费也列入了预算,但随着新的《诉讼费收费办法》实施、案件数量的逐年增多和办案成本的进一步增加,基层法院的诉讼费收入大幅减少,办案、办公经费大幅增加以及地方政府财政预算不足、历年基建项目的欠款等因素,经费缺口的矛盾日益突出。

  三、人心不稳定。目前基层法院司法行政工作,涉及的都是综合业务,主要协助院领导组织协调政务工作,起草综合性文件,负责文秘、会议组织、新闻宣传、综合信息、司

  法统计、调查研究、督查督办、人大代表联络;负责院机关固定资产、行政事务、财务、基建、环境秩序的管理工作;负责本院警械、车辆、服装等专项物资装备计划、管理及分配等工作。而目前基层法院司法行政管理人员,大多是从审判岗位过来了,一般都具有法官职务,就内心而言,他们仍然希望在审判业务部门工作。但目前的现状是,岗位的选择并不是由个人决定的,而是由法院党组根据岗位的具体要求安排的,因此,在司法行政工作人员中还存在“人在曹营心在汉”的思

  想,担心自己在后勤岗位呆长了,做不了法官,总是在考虑一旦有机会还是去搞审判业务。其次,就个人前途而言,司法行政人员普遍认为,法院是审判业务部门,其个人价值应该体现在审判一线上,在法院工作如果不能审判案件,就好像是个局外人,感觉自己被边缘化,只有坐在审判台上才是名符其实的法官,对个人发展也很有利,故而也都想到审判岗位。由于条块的分割和体制的限制,使多数人认为后勤工作前途不明朗,名声不好听,工作不实惠,故而人心不稳定。

  四、工作任务重。司法行政管理工作,点多面广,琐碎而又细致,来不得半点马虎。目前,大多数基层法院办公室仍是一个综合性的大办公室,其主要工作有:一是协调政务工作。起草文件、领导讲话、组织审委会、院务会,督查督办院务决策的落实等,需要大量的人手和时间;二是机关事务管理工作,机关事务管理包括机关秩序、卫生、接待、维护等,这些工作天天要落实、处处要到位。三是信息、调研、宣传、案例编报、司法统计等工作,这不仅要有一定的写作知识和技能,而且还要精通审判业务,属于“高层次的审判”,需要耗费大量的精力。可以这样说,写好一篇调研文章,胜于办理同类的数十起案件。四是基层基础建设工作。我院现有审判大楼和五个人民法庭建于上个世纪,均急需重建或修缮,基层基础建设任务十分繁重。去年,我院的审判大楼建设和长仑、城南法庭建设项目均已报国家发改委并已批准立项。征地拆迁工作已经启动,但要完全建好预计至少

  也得2至3年时间,工作任务将十分繁重;五是财务管理工作。如何理好财,用好有限的资金,这也是一个难题。除此之外,还有警车管理、档案管理等项工作,每一样都是不容忽视的。

  上述这些问题如果不解决好,不及时建立与审判管理相匹配、相协调的管理机制,那么,它的负面效应也是不可低估的。因此,笔者认为,规范化的司法行政工作和强有力的后勤保障工作是实现“公正与效率”这一主题的重要前提。

  二、司法行政改革的几点建议:

  今年是“十二五”的开局之年,笔者希望基层法院司法行政领域的改革能得到上级的充分重视,并进一步加大改革的力度。具体建议如下。

  (一)、地位要加强。基层法院司法行政的职能主要在办公室(行政科),办公室是负责司法行政、后勤服务保障的综合部门,在法院整个管理体系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去年12月27日,王胜俊院长在全国法院司法行政工作会议上强调,“司法行政工作是人民法院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为审判执行工作与法院队伍建设提供坚实的物质装备基础和有力信息技术支撑等重要职责。”审判工作能否搞好,关键在司法行政工作是否能服务到位。首先,司法行政工作,虽属司法政务的范畴,但与审判工作息息相关,二者密不可分,是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的关系。审判工作侧重解决纠纷,通过解决纠纷实现公平与正义;而司法政务侧重管理,通过管理使审判工作井井有条,从而保证审判工作健康有序的开展。不仅如此,对于司法政务管理来说,如果没有权威,没有号召力,也就无法充分有效地行使协调管理职能,更无法建立起良好的管理机制,也就无法支持审判工作正常运行。因此,司法行政的地位不仅不能削弱,而且还应该加强。其次,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法院

  是以审判工作为中心,司法行政应该为审判工作服务。但是,服务不应该是被动的,被动的服务容易成为应付。相反,服务应该是主动的,应该充分发挥司法行政工作的主观能动性,带动或促进审判工作的开展。第三,由于司法行政部门担负着上传下达,对外交往和督促工作等重要职能,是院领导的参谋和助手,既是联系院领导和各审判业务庭室的桥梁和纽带,又是落实院务会议决策的助推器,工作职能任务都非常重要,如果无一定的权威,光凭协调,效果一定不够理想。第四是司法行政部门政治地位待提高。在法院内部,过去与办公室职能有联系的政工科升格为政治部,政治部主任高配为副科级实职,形成强势;在法院外部,与其他单位办公室相比,地位处于弱势,因为大多数外单位的办公室主任都是班子成员。由此可见,法院司法行政管理也应该得到足够重视,职能与地位应当相称。

  (二)、经费要单列。由于各县在综合考虑、全面平衡的情况下,对人民法院的经费预算只能够“量体裁衣”,一般等同于其他行政机关,而法院是属于审判业务单位,其办案经费成本比行政机关高,再加上法院的建设任务又相当繁重,物质装备又十分落后。因此,各级法院经费都十分短缺。由于经费的短缺,必然致使法院审判工作的开展受到限制,审判职能作用不能完全发挥,还容易引发一些人民群众

  不满意的问题。行政办公经费和审判业务经费增长过快,使法院依赖政府的程度增加。所有这些都严重损害了人民法院的形象,制约了人民法院的发展,也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违背了司法为民的宗旨,同时也使法院越来越受制于地方政府,行政倾向化加剧。笔者认为,应实行人民法院经费单列。各地法院应该将自己年度开支进行预算,交由当地政府提请人大审议,实行年度经费单列,一次性拔付到位。由于县委对政法工作的重视,自今年起我县的公、检、法、司四家政法单位的行政办公经费都已限额列入财政预算,各项经费逐步实现财政保障。

  (三)、力量须整合。司法行政职能广泛,工作任务繁重,十分需要有能力的人才。但有的基层法院将原来的办公室分为办公室、研究室、行管科或机关服务中心等相应机构。这样划分自有其科学道理,但是,基层法院人手本来就少,审判执行岗位尚且人手不足,如果再将司法行政这一块机械地与上级法院相对应,分到“麻雀虽小、五脏俱全”的程度,势必将本来就力量薄弱的司法行政再次削弱,这样必然导致基层法院疲于应付,难以实现改革者的初衷。笔者的建议是,首先,要加大办公室人才资源的培养。人是生产力中最活跃因素。司法行政管理是一门科学,人的因素在管理过程中显得尤为重要,因此,要建立司法行政人才储备制度,要在政治上、工作上、待遇上重视他们、关心他们,既要培养出适应司法行政管理工作的复合型人才,更要留得住人才。其次,应该进一步整合司法行政部门的力量,充分发挥司法行政管理的优势,形成强势的协调和管理。要在院党组的统一领导下直接开展工作。这样,必将能达到司法行政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更好地为审判工作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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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扩展阅读:新时期对基层法院行政管理工作的思考

  新时期对基层法院行政管理工作的思考

  人民法院特别是基层人民法院的司法行政管理工作,承载着为法院全面履行各项职能提供后勤保障的重要任务,是人民法院全面推进司法改革、公正高效地开展审判工作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涉及到资产的管理使用、财务的具体运作、经费物资的保障和基础设施建设等方方面面。长期以来,由于受制于传统的封闭性

  管理体制的束缚,至今仍然沿袭着以行政化手段为主要管理方法的落后机制,加之专业司法行政管理人员的缺乏,检查监督职责不清,司法管理制度缺失和不规范,严重制约着基层法院的司法行政管理工作,在很大程度上迟滞着法院司法改革的深化推进。因此,如何搞好法院司法行政管理工作,真正实现全面高效的优质服务,已是人民法院司法行政管理改革一个刻不容缓的课题。

  一、对司法行政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法院司法行政事务从功能上有广狭之分,从广义上来讲,一是与案件审判直接相关的司法行政工作,我们称之为事务性司法行政管理工作,如立案、裁决等具体事务;二是与人、财、物直接关联的司法行政管理工作,我们称之为政务性的司法行政管理工作,如人事管理、财物配置等。因此,无论是前者还是后者,对于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都是至关重要的。

  (一)为法院决策机构高效有序运转提供机制保障。决策机构是一个组织的中枢神经。法院工作目标能否完成,工作质量和效率能否得到保证,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法院党组会、审判委员会、院长办公会、院务会等决策机构的组织和运行状况,而决策机构的组织和运行状况则决定于依靠一系列规章制度确定的严密的运行机制。只有建立起科学的行政管理机制,细化其工作流程,并使之有效运转,决策机构的各项决策才能得以贯彻执行和落实,决策机构才不会成为被架空了的“司令部”。因此,行政管理是将决策机构的意志转变为具体行动和工作实绩的重要手段。

  (二)为建设现代化审判机关提供组织保障。为审判工作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障,是人民法院人事管理的根本任务。法院队伍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到组织建设、思想建设、业务建设、制度建设等诸多方面。因此,法院的人事管理,一方面必须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的原则,选拔那些政治坚定、精通审判业务、有较高的法律专业水平、工作成绩突出的人担任一定的领导职务,做到贤者在位,能者在职;另一方面,还要引入竞争机制,完善激励机制,正确运用各种激励方式,坚持帮助干警解决工作和生活中遇到的困难,保护干警的首创精神和进取精神,使干

  警才有所展、力有所用、劳有所得、功有所奖、难有所问、需有所帮,不断提高审判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与主动性,以满足审判工作的需求。

  (三)为完成法院各项工作尤其是审判工作提供物质保障。所谓物质保障主要包括一定的办公场所和审判设施,必需的办公用品和物质装备,以及为广大干警创造必要的生活条件等。人民法院的后勤管理就是要建立起科学的后勤管理运行机制,使法院人财物以最佳的方式结合,发挥其最大效用,推动人民法院工作的整体发展。人民法院的审判设施与装备管理,是要突出抓好的两项重点工作。后勤部门必须事先安排好干警生活所必需的条件和设施,安排好职能活动所需要的各种物质条件,为干警提供良好的办公、生活条件,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以最大的热情投入到工作中去,最大限度地发挥干警的工作积极性。

  二、当前基层法院行政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机关职能交叉。当前基层法院的行政机构的设置,基本上沿用了计划经济年代的模式,没有体现出基层法院自身的职能特点。在人员配备上,基本上是处于“官多兵少”

  状态,有些工作不得不靠临时工作人员完成;在管理层次上,一项工作从院决策机构到落实到具体人,一般要经过三至五个层次,效率低下;在职能上,行政管理部门内部之间,与审判部门之间不少地方存在职能交叉,职能模糊现象;在工作任务的分配上,不少单位存在“以人定事”现象,谁能干就让谁干,不管机构职能,不管任务轻重缓急,造成工作能力强的人累死,干不了事的人闲死,严重地影响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二)相关专业人才奇缺。司法行政工作需要一批擅长财务、基建、计算机等方面的专业人员,但不少法院长期以来上述岗位均由法律专业或其他人员进行轮岗或顶岗,有的法院甚至找不出一名专业人员。同时法院分管领导由于法官职务的特殊性,也缺乏相关的财务管理等专业知识,导致管理工作乏力。

  (三)行政管理制度不配套。行政管理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必须建立和完善一套规章制度。从目前基层法院落实情况看,尽管大都建立了一些规章制度,但是

  还很不全、不细,缺乏具体可操作性,在运行过程中抓得不严、抓得不死、落实乏力,有了问题是临时搭班子、抽人员,头疼医头、脚疼医脚,工作没有秩序,考核没有标准,奖惩不能到位,使行政管理处于一种紊乱状态。

  (四)经费保障欠缺,管理难度加大。从近年来的运行管理情况看,基层人民法院日常经费供给和保障机制已初步形成,但由于受制于地方财政体制上的影响,法院的经费保障仍然停留在比较分散的层面上,省及中央财政给予的适当补贴,加大了地方财政的依赖性,法院所需经费拨付不能及时到位,使法院后勤行政管理难度大、压力重,一定程度上影响法院正常工作的开展。

  三、对基层法院行政管理工作的思考

  新时期法院司法行政管理工作要面对现实、面向社会,采用市场化管理的方式进行运作,方可提高其效能,而不能仅仅依靠行政手段来维系,要将行政服务职能从现行职能中分离出来,成为优质性的经营性的服务实体,实现管理运行社会化、企业化,只有这样人尽其才,物尽其用。基层人民法院司法行政管理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要求行政管理工作要精心安排,合理配置人财物的比例和比重,树立科学管理理念,注重学习和掌握司法管理科学,掌握法院行政管理工作的规律,讲究管理的方式方法,用科学管理保证领导决策的落实。

  (一)实现办公管理的科学化。1、规范化。办公管理的规范化,就是要求行政工作按制定的原则、标准去实施。一是会议安排规范化。按格式化和程序化的要求,将会议安排涉及的各方面元素逐渐按定制模式固定下来,避免重复操作,避免浪费时间和精力。二是接待工作规范化。要根据接待对象的级别、来访目的,明确接待规格,制定接待工作规范和接待方案等,以便按章接待。2、程序化。办公管理的程序化,就是把日常行政工作分解成若干步骤并固定下来,以后办事就按规定的步骤去做。制定工作程序时注意按工作的先后顺序,把每一个步骤的做法、要求都要规定清楚。3、制度化。通过制定岗位责任制,对每个工作人员的职责、分工和任务都必须作出明确而具体的规定,进行目标管理和考核,使每项工作都有章可循。

  (二)不断引进专业性高素质行政管理人员。做好行政管理工作,离不开专业性高素质的行政管理人员。近年来,对法官职业化强调很多,但对法院行政管理人员的专用性讲得比较少,在客观上造成了行政管理工作缺乏专业性人才,使其变成了一项是什么人都可以干、可有可无的工作,行政管理队伍庞大,效率低下,并且形成了一种恶性循环。为此,必须加强专业管理人才的引进。如从事司法财务工作人员应具备会计师职称,司法秘书工

  作人员要有较强政策理论水平和文字工作功底,党务人事工作人员要有很强的党性和公道正派的作风,所有人员都要会运用计算机等现代化办公工具,不断提高办公效率。要建立能者上、平者让、庸者下的竞争激励机制,精简机构和人员,提高效率和效能,畅通行政管理人员进口和出口,对于不适合岗位的人员要及时清除出行政管理队伍,建设一支专业性高素质的行政管理队伍。

  (三)加强行政管理人员的培训。长期以来,由于缺乏对行政管理重要性的认识,上级法院只注重对审判业务性的学习和培训,而从未对法院行政管理人员进行系统化培训,导致上下级法院、区域性法院之间在行政管理上不平衡、不统一和不协调。因此,应当从体制、机制和保障功能上入手,制定与现代审判管理相配套的行政管理机制,在纵向和横向上加强管理事务的经验交流和培训,以适应审判改革和发展的需要。

  (四)加强聘用人员的管理。近年来,由于基层人民法院审判任务的不断加重,加之在编人员少,法院和基层法庭为弥补力量,减小压力,从社会上聘请一部分临时工来充实法院的一系列工作,但由于存在临时性的观念,难免在聘请人员上存在一些问题,有时甚至会给法院审判工作带来较大负面影响。因此,行政管理上要从多方面入手把好聘入关、用人关和监督关,全面落实聘用人员责任制,做到规范管理,规范使用。

  (五)强化管理制度建设,完善司法行政管理措施。狠抓管理和强化功能是基层法院司法行政管理工作的两个关键节点。由于人民法院工作的特殊性,光靠行政手段来搞好司法行政管理工作已经不能再适应司法行政改革和审判管理工作的需要,要用行政和经济相结合的手段逐渐变革不合理的管理体制。为此,要以强化管理制

  度建设为抓手,不断探索和完善司法行政管理的新途径、新方法。1、强化管理措施。要紧密联系法院工作的特点和

  实际需要,出台一系列完善的司法行政管理规章制度,及时交流、学习和推广先进的管理做法经验。2、处理好管理和服务于审判的关系。在整个司法行政管理制度改革进程中,必须着力解决好管理和审判效益的关系,既要从强化管理要以效益,也要从服务审判工作要效益,要突出管理服务于审判工作这个中心。3、加强上级法院对司法行政工作的指导监督。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事务性工作进行监督的同时,还必须对下级法院行政性事务进行检查监督,进行上下级法院司法行政管理的联动机制,及时发现问题,便于整改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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