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监督制度1(全文完整)

时间:2023-08-08 08:30:08  阅读:

管理监督制度第1篇为确保工程的建设质量,根据合同的有关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1、基建工程管理人员要熟悉和审查施工图和设计文件,协助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和承包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通过设计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管理监督制度1,供大家参考。

管理监督制度1

管理监督制度 第1篇

为确保工程的建设质量,根据合同的有关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1、基建工程管理人员要熟悉和审查施工图和设计文件,协助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和承包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通过设计交底,使承包单位了解设计意图、质量标准和设计人员对施工的要求,通过图纸会审,消除图纸中存在的错误和遗漏。

2、材料设备的选择,要集体研究,集体决定。坚持原则,不以权谋私,做到货比三家,增加透明度,为工程提供质优价廉的材料,确保每项工程质量。

3、会同监理工程师对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构配件、设备等,按相关标准规定要求进行检验,对产品达到合格与否做出确认。需要进行复试的材料,监理工程师与施工单位人员一起进行现场抽样,共同送以检测部门进行复试,复试报告检测后方可使用。未经检验、无出厂证明或材质证明的原材料及构配件,不准进入施工现场。

4、加强工程质量检查,建设单位要求现场监理工程师对隐蔽工程、基础工程、主体工程等项工程进行旁站监理,履行监理合同规定的职责,帮助业主把好质量关,确保工程质量。承包单位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设计图纸和合同要求进行施工。根据工程项目情况,加强工程质量管理,主要项目如土建工程(基础工程、主体工程、地面工程、门窗工程、屋面工程、防水等项工程)、给排水暖通工程、通风与空调工程、电气工程、智能工程、电梯工程、消防工程、装饰工程、外部环境工程等。基建人员会同监理工程师、施工单位及时检查隐蔽工程,做好施工纪录,合格后办理隐蔽工程签证事宜。及时检查分项分部工程,工序检查是监理工程师控制施工质量的重要手段,应把重点放在工序过程中的检查和验收上。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应要求施工单位拆除和重新施工,确保工程质量,进到符合约定标准。

5、严格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要认真审核施工企业是否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要求施工单位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保证工程项目顺利进行。

6、施工中要严格按照国家的相关管理规定进行工程质量管理,施工单位须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和组织机构,完善质量责任制。

管理监督制度 第2篇

一、目的:

①规范政府机构投资的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保障政府投资项目按批准的规划实施到位;

②合规、有效、节约地使用财政专项资金,保障并提升项目的经济效益,达到项目验收标准并通过项目的验收和审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以及《青岛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集团的实际,特制定本制度,请各部门及分子公司遵照执行。

二、适用范围:

本文件适用于集团各公司(含全资子公司、控股公司);

本文件主要针对财政专项资金,非财政专项资金的新项目建设可参考执行。

三、财政专项资金的定义和分类:

财政专项资金指公司向国家、省、市相关职能管理部门进行具有特定用途的专项申请,并获得批复或批准,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
且该专项资金形成的成果需要验收和审计。

本制度所称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主要包括:

①财政等政府机构预算内安排的建设资金;

②上级部门专项补助的建设资金;

③集团公司承担政府投资项目的融资建设资金;

④其他用于项目建设的财政性资金。

四.专项资金的管理原则:

①专户管理原则。按专项资金划拨部门、资金来源部门的要求在银行开立专户,用于接收划拨的专项资金、使用专项资金、调拨专项资金。新开立账户、注销账户按集团《集团银行账户管理办法》执行。承担项目的分公司财务经理在落实清楚专项资金划拨部门、资金来源部门不需要专户管理后,可申请非专户管理,且需报请集团财务总监批准,否则一律实行专户管理。

②专款专用原则。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不允许超过被批准(批复)的、已备案的、具体的投资项目预算内。挪用、超范围使用专项资金需项目负责人申请,分公司财务经理审核,且需报请集团相关领导批准,否则一律实行专款专用原则。

③事前预算原则。专项资金纳入公司预算管理范围,事前明确支出的具体内容、时间、规模、产出目标,项目预算按资金拨付要求进行评审,设定项目绩效目标。

④绩效管理原则。集团对专项资金的管理、项目竣工财务审计决算、项目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等进行全方位综合考评,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

五、专项资金管理操作办法:

5.1、专项资金管理职责

①各公司财务部门是专项资金的管理部门,各公司单位负责人和财务经理是专项资金的主人,负责本单位专项资金使用的日常工作,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

②集团项目部是专项资金管理的直接责任部门,负责专项资金收支计划的编制。

5.2、项目支出预算的编制与评审

①项目支出预算由集团项目部按照预算编制的要求,依据事权部门批准的项目初步设计方案、年度投资计划或项目实施方案、项目施工图等编制,并明确项目绩效目标,报市财政局评审。代建项目支出预算须经项目单位审查同意后,报市财政局评审。②项目支出预算应当按各项支出用途明细编列,并明确建设项目各项资金的具体来源;
项目前期费中的各项支出,要详细填列支出明细;
项目绩效目标要符合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要求。

③项目支出预算实行“先评审后下达”的管理方式。项目支出预算下达前,集团项目部不得组织招标采购。经过评审之后下达的预算,作为建设单位开展招标采购的控制性上限,不得突破;
招标采购价款超出预算的,作废标处理;
对部分工期要求紧的项目,预算评审与项目招标采购可同步进行,但支出预算下达前,建集团项目部不得开标。

5.3项目支出预算的执行

①集团项目部根据工程实际进度,编制年度分季用款计划,集团根据审查后的分季用款计划将资金拨付专用账户,由集团项目部按照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办理资金结报手续。

②项目支出预算执行中,凡未依法组织招标采购的,专项资金一律不予拨付。

③项目工程咨询、勘察设计、造价咨询等前期工作,可从财政局通过集中采购确定项目前期工作代理单位库中选择并委托代理单位,签订相关合同备案;
也可按照规定程序组织招标采购。

④集团项目部不得将工程或其他支出化整为零,逃避招标采购管理。对将单一工程或单一性质支出项目进行拆分逃避招标采购的,专项资金不予拨付。

⑤单位管理费应严格按照财政部规定的标准和使用范围,实行总额控制、分年度据实列支。特殊情况确需超过规定标准的,须事前报市财政局审核批准。

⑥因项目管理需要,需动用建设单位管理费购置固定资产的,建设单位须事前报市财政局批准。

⑦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查批复前,按单项工程合同价款的15%预留尾款。财政局对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查批复后,可按程序办理尾款结报。

⑧质量保证金按招标采购合同约定预留。质量保证期限到期后,建设单位可按规定办理结报。

⑨项目支出过程符合项目的合同管理制度和项目的发票管理制度。

5.4、项目支出预算的调整

①项目因初步设计调整、工程量清单变更、施工图预算调整、料工费涨价等原因造成项目支出增加,需要调整支出预算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a、凡项目总支出未超预算,单项工程支出超过预算的,专项资金在单项工程之间调剂。其中,单项工程支出超过预算10万元以下的,经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后调整,代建项目须由项目单位审核后调整;
单项工程支出超过预算10万元以上的,须报市财政局评审确认后调整。

b、凡项目总支出超出预算50万元以下的,由建设单位写出超支原因分析报告,报市财政局评审后,经市财政局会同市发改委共同研究,由市财力计划安排的结算预备费解决;
超出预算50万元以上的,经市财政局评审后,由建设单位写出超支原因分析报告,报市政府批准后方可追加预算。

②项目支出预算执行过程中,如发生项目隶属关系变更、终止引起支出预算级次或财务结算关系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自变更批准之日起30日内,办理财务关系划转、移交手续,市财政局相应办理项目支出预算调整手续。

③必须按照批准的专项资金来源执行项目支出预算。对不同资金来源之间调整的,须报市财政局批准。

5.5、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①应在项目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市财政局审批。竣工财务决算未批复前,原项目机构不得撤销,项目负责人及财务主管人员不得调离。

②市财政局根据市审计局审计报告或中介机构出具的决算审查报告,批复项目竣工财务决算。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批复意见作为建设单位办理项目尾款清算的依据。建设单位依据市财政局批复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办理资产移交、产权登记等手续。

③项目决算后如有结余,结余资金按照现行规定处理。

5.6项目绩效评价

①专项资金管理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专户开立、专款专用、事前预算等方面。

②项目绩效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功能、项目预算执行情况、项目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资金管理效率、项目效益等方面。

③项目绩效评价实行自评与考评相结合的办法。

集团项目部按照市财政局的统一要求,开展项目绩效自评工作,形成自评报告,与项目竣工财务决算一并报市财政局审查。

④建立预算分配与绩效评价相结合的激励约束机制。对完成预定绩效目标、绩效考评结果良好的部门,提出表彰,计入部门考核;
对未完成绩效目标、考评结果不合格的部门,提出通报批评,计入部门考核。

六、附则: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本内控规范的升级和解释权归集团财务部。

管理监督制度 第3篇

一、为规范公共场所卫生档案管理,增强公共场所卫生档案的实用性和有效性,特制定本制度。

二、归档范围

公共场所从业人员的健康状况、卫生知识培训情况、各项卫生设施的图纸、文字等材料、卫生许可相关资料、卫生自查记录、监管部门的监督监测资料等具有参考价值的文件资料。

三、公共场所的卫生档案管理由卫生档案管理员负责。

四、卫生档案管理员的职责:保证公共场所各部门的原始资料及单据齐全完整、安全保密和使用方便。

五、资料的收集与整理

1、公共场所的归档资料实行“季度归档”及“年度归档”制度,即:每年的四、七、十和次年的一月和每年二月份为公共场所卫生档案资料归档期。

2、在卫生档案资料归档期,由卫生档案管理员分别向各主管部门收集应该归档的原始资料。各主管部门经理应积极配合与支持。

3、凡应该及时归档的资料,由卫生档案管理员负责及时归档。

4、各部门专用的收、发文件资料,按文件的密级确定是否归档。凡机密以上级的`文件必须把原件放入卫生档案室。

5、卫生档案管理员实施卫生档案归档整理。

六、卫生档案的借阅

1、总经理、副总经理、办公室主任借阅非密级卫生档案可直接通过卫生档案管理员办理借阅手续。

2、因工作需要,公共场所的其他人员需借阅非密级卫生档案时,由部门经理办理《借阅卫生档案申请表》送总经理办公室主任核批。

3、公共场所卫生档案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个级别,绝密级卫生档案禁止调阅,机密级卫生档案只能在卫生档案室阅览,不准外借;
秘密级卫生档案经审批可以借阅,但借阅时间不得超过4小时。秘密级卫生档案的借阅必须由总经理或分管副总经理批准。总经理因公外出时可委托副总经理或总经理办公室主任审批,具体按委托书的内容执行。

4、卫生档案借阅者必须做到:

①爱护卫生档案,保持整洁,严禁涂改。

②注意安全保密,严禁擅自翻印、抄录、转借、遗失。

七、卫生档案的销毁

1、公共场所任何个人或部门非经允许不得销毁公共场所卫生档案资料。

2、当某些卫生档案到了销毁期时,由卫生档案管理员填写《公共场所卫生档案资料销毁审批表》交总经理办公室主任审核经总经理批准后执行。

3、凡属于密级的卫生档案资料必须由总经理批准方可销毁。

4、经批准销毁的公共场所卫生档案,卫生档案管理员须认真核对,将批准的《公共场所卫生档案资料销毁审批表》和将要销毁的卫生档案资料做好登记并归档。登记表永久保存。

5、在销毁公共场所卫生档案资料时,必须由总经理或分管副总经理指定专人监督销毁。

管理监督制度 第4篇

第一条产品经销公司物资(或服务)采购坚持集团公司物资采购管理原则和“统一管理、分级实施”的管理模式,隶属于集团公司一级采购物资(或服务)的由集团公司集中采购,产品经销公司负责二级物资(或服务)或集团公司授权采购的一级物资(或服务)的集中采购。

第二条公司企业管理部(法律事务部)负责产品经销公司采购招标管理。

第三条全资公司和绝对控股公司日常所需小额物资(或服务)和生产建设急需物资,可以由全资公司和绝对控股公司进行采购,其他物资采购由集团公司或产品经销公司采购。产品经销公司授权所属单位采购的物资,需要对采购过程进行监督管理。相对控股公司和参股公司物资采购经内部审批后自行实施,大额物资采购接受产品经销公司监督管理。

第四条采购计划管理

物资采购实行计划管理。所有采购物资必须依据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或财务预算安排编制采购计划,按照分级管理权限,经计划或预算管理部门审核后,按计划实施采购。采购时尽量采用招标采购方式。

产品经销公司负责编制二级物资采购计划,并报集团公司审批。所属单位编制本单位采购计划,报产品经销公司审批。

第五条供应商管理

产品经销公司及全资公司采购物资应尽量在集团公司物资供应商库内选择供应商。采购前期应做好供应商调查工作,采购过程中做好供应商管理工作,采购过程结束后应对供应商进行评价,并报公司企业管理部(法律事务部)备案。

第六条采购实施

产品经销公司及全资公司采购实施应按照集团公司规定标准,尽量采用招标采购方式。不符合招标采购条件的可采用竞争型谈判采购、询价采购、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

公司企业管理部(法律事务部)应加强对全资公司物资采购或其他所属单位大额物资采购过程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公司招标工作应遵守的原则

(一)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

(二)坚持科技创新优先、效率优先、节能环保优先、质量优先、性价比最优的原则;

(三)实行“统一制度、二级管理、分级授权、归口审查”的原则。

1.统一制度:统一招标制度,统一业务流程和工作程序,统一建立的专家库、协作企业准入目录。

2.二级管理:实行产品经销公司及所属单位分级管理。

3.分级授权:产品经销公司招标工作实行两级实施,由产品经销公司或授权所属各企业自行组织招标。

4.归口审查:对招标项目中的有关内容,按业务性质,分别由各级相关专业部门审查。

第八条招标管理机构

产品经销公司成立招投标管理委员会,负责本单位的招投标管理工作,是公司招投标管理的专门研究机构,负责对公司招投标决策进行研究,并做出审议。

招投标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招标办设在公司企业管理部(法律事务部),负责招投标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九条招标的范围与权限

产品经销公司负责所属单位招标工作的监督和对重大项目招标方案的初审,并负责上报集团公司审批;

产品经销公司招投标的管理权限包括公司机关及所属全资公司的工程、设备、材料和服务全部招标项目。

所属全资公司负责对其授权范围内招标工作的实施、监督及管理。

第十条评标专家库管理

公司建立集团公司评标专家库产品经销公司专家分库,由公司招标办负责组建和动态管理,根据业绩考核和年度资格审查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的评标范围是非国家强制招标范围和生产消耗性材料的招标活动。

第十一条招标代理机构管理

产品经销公司及全资公司在集团公司制定的招标代理机构准入目录中选择合作单位。选定后产品经销公司报集团公司备案,全资公司报公司企业管理部(法律事务部)备案。控参股公司优先选择集团公司准入目录中机构。

产品经销公司所属单位每年底应将服务于本单位的招标代理机构的服务情况进行分析、评价,并将材料上报公司,公司招标办汇总整理后上报集团公司。

第十二条招标实施管理

(一)招标必须满足公司规定的条件才能组织实施。

(二)招标应当按不高于批准的概算投资额或财务预算额进行限额招标,超额的作废标处理。特殊情况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报投资或预算管理部门审批。

(三)招标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规定,采取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形式。

(四)招标应建立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应当在相关部门监督下,抽取5人以上单数专家组成,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第十三条产品经销公司所属单位招标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所属单位不得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二)所属单位不得利用划分标段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单位,不得利用划分标段规避招标;

(三)所属单位不得设置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单位或者投标单位;

(四)其他违反公司招标规定的行为。

第十四条非招标采购管理原则:

(一)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

(二)坚持科技创新优先、效率优先、节能环保优先、质量优先、性价比最优的原则;

(三)产品经销公司实行“统一制度、二级管理、分级授权、归口审查”的原则。

管理监督制度 第5篇

一、总则

第一条设备的重要性(管理思想)

在现代化生产条件下,产品的数量、质量、成本消耗等在很大程度上是依赖于设备,设备是生产的物质技术基础。因此,必须处理好生产与设备的辩证关系,摆正现代设备在当今企业生产活动中的应有地位,充分认识其重要性。确保设备稳定运行。

第二条意义、目的(管理目标)

设备使用、维护要求生产操作人员与维修人员密切配合,严格履行各自应承担的责任,对设备切实做到正确使用、精心维护、讲究文明、严格管理,使设备保持良好的工作环境和工作条件。

第三条维修业务分工

公司实行全员维护制,即凡参加生产过程的一切人员都要关心和参加设备维护工作。其中,生产操作人员负有用好、维护好设备的直接责任,要承担设备的清扫、紧固、调整、给油脂、小修理和日常点检等业务。停机检修(特别是定、年修)期间,生产操作人员应按责任分工或任务分配承担设备管理、环境清扫等设备检查准备工作以及清洗加油、搬运、刷漆等检修辅助工作。承担的具体项目内容,应与维修人员协商确定,并以双方签订的生产与维修分工协议为准。

二、设备的使用

第四条“三好、四会”

岗位操作工、岗位维修工必须按各自岗位的要求,切实做到“三好、四会”,“三好”即用好设备、管好设备、修好设备,“四会”即会使用、会维护、会点检、会紧急处理故障。

第五条使用设备必须遵守“六不准”规定。

1、不准拼设备.严禁超压、超速、超载、超温等超负荷运行。

2、不准乱开、乱停、乱拆、乱装、乱割、乱焊、乱改造。

3、不准随意改动整定值,严禁取消安全装置。

4、不准在无润滑状态下运行。

5、不准考试不合格的人员上岗操作及独立从事维修工作。

6、特殊岗位不准未持有“岗位操作证”的人员操作及检修设备。

第六条规程、标准

启用设备前必须具备设备操作规程、设备维修技术文件。

设备维修技术文件应包括维修技术标准(即油脂使用标准、继电保护标准和法定检查标准等),详见设备维修技术管理制度。

第七条执行

有关人员必须严格执行规程、标准和制度。如需修订应按规定程序审批,未批准前仍按原文件执行。

第八条发现异常时的处置

生产操作人员和岗位维修人员在使用、点检或交接班检查中对所发现的问题应做好记录并及时处理,若有困难时应由专职点检人员提交检修人员处理或列入检修计划。

三、设备的环境

第九条设备环境管理的责任与标准

设备使用单位要把设备环境划分为责任区,把管理责任落实到工段、班组及个人,设备环境管理的标准:

1、无垃圾、无积尘、无积水、无油垢。

2、根据设备性能的要求和工作条件,分别设有防火、防爆、防漏、防鼠等措施无易燃、易爆危险。

3、规定安全走行路线,设置安全标记及安全设施。

4、特种设施及管道按规定喷涂不同颜色油漆,易于识别。

5、场地平整,物品定位堆放整齐有序。

第十条“四整”活动

各责任单位及个人对责任区要经常进行“四整”活动:

1、整理:把不用的物品清除掉。

2、整顿:把有用的物品有秩序的存放好。

3、整洁:工作场地要每天清扫,责任区要定期清扫,保持清洁整齐。

4、整修:物品、道路、场地、标志、安全保护设施等若有损坏时要及时修复。

第十一条清扫分工

对设备的清扫工作实行分工责任制,设备的外表清扫工作由岗位操作工负责,岗位操作工不能承担的,如电气室的设备外部的清扫工作由岗位维修工负责,设备内部的清扫工作由检修工根据专职点检人员提出的委托按计划进行。

第十二条紧固

设备的各部螺丝要经常保持紧固状态,为防止松动,必须定期检查和紧固。设备内部螺丝的紧固工作一般都纳入检修计划,平时容易松动的螺丝则列为日常点检项目,随时发现随时紧固。

第十三条设备的润滑工作

1、润滑是设备正常运行的必备条件,因此必须加强润滑工作,凡需润滑的设备部必须严格执行给油脂标准。

2、需人工注油或手动加油设备由岗位操作工按规定进行加油,难以承担时,可由岗位维修工或专职点检员按规定进行加油,润滑作业表见附表。

3、凡自动加油或一次性加油的设备,由专职点检人员委托检修人员按计划定期加油或更换油脂。

4、点检中发现漏油、油质不佳或其它异常现象时要及时处理。

5、要严格进行油质管理,防止杂物混入,油脂必须有合格证,按牌号使用,储油、加油用器具要妥善管理,保持清洁。

第十四条安全装置的检查,校正试验

对设备上的安全防护、行程控制等装置,必须严加监护检查,及时校验。责任分工的原则是:谁点检、谁负责。如责任者不能承担时,可委托有关部门的专业人员进行。

第十五条设备的防腐工作

1、周围有腐蚀性气体的和要求控制环境温度的设备,必须经常开动排气或空调设备,使设备处于正常的工作环境。

2、安装在地下的设备,必须保持排水设施的良好和畅通。

3、做好设备本体及钢结构构件、管道等防腐工作。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生效,解释权属设备部。

管理监督制度 第6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校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制度,结合学校特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学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
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
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三条 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学校预算,有效控制预算执行,完整、准确编制学校决算,真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
依法多渠道筹集资金,努力节约支出;
建立健全学校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实施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加强资产管理,真实完整地反映资产使用状况,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防止资产流失;
加强对学校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四条 学校财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

第五条 学校财务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分管财务的副校级领导协助校长管理学校财务工作、承担相应的领导和管理责任。

校长对财务工作的领导职责:领导本校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和其他人员执行《会计法》,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和完整,保障会计人员的职权不受侵犯。

第六条 学校单独设立计划财务处。计划财务处是学校唯一的一级财务机构,在校长和分管财务副校级领导的领导下,履行学校财务管理职责。

计划财务处的工作职责:合理编制学校预算,如实反映财务状况;
依法组织收入,努力节约支出;
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经济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对学校经济活动进行财务控制和监督。

计划财务处与其他职能部门的关系:计划财务处是学校管理职能部门之一,财务工作是一项综合性的管理工作,与各个职能部门有着密切的联系。各个职能部门所发生的与价值有关的经济业务需要通过会计核算来反映和监督,会计核算上的部份原始资料要通过各个职能部门提供,而且计划财务处和各个职能部门均肩负着互相及时反馈信息的职责,因此计划财务处与学校其他职能部门之间相互影响、相互制约、相互促进。

会计核算的组织形式:学校的会计工作集中在计划财务处。学校内部各部门对所发生的经济业务,只负责取得或填制原始凭证,并对原始凭证根据需要作必要的汇总,定期将原始凭证和原始凭证汇总表送交学校财会部门,由财务部门进行审核,并据以编制记帐凭证,然后根据原始凭证和记帐凭证登记总帐和明细帐,再定期编制会计报表。

第七条 学校计划财务处应当配备会计机构负责人和专职财会人员并在专职会计人员中指定会计主管人员。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免,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财会人员应当具备与其工作岗位相适应的资格和能力。财会人员的调入、调出、专业技术职务评聘、任免或者撤换,应当由学校计划财务处会同有关部门办理。

第八条 学校直属二级独立核算单位必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所属行业的会计制度、规则准则,参照国家、省市、行业和学校相关规定和相应办法建立健全本单位的财务管理实施细则和有关规章制度。

学校其他非独立法人单位或部门不得设置二级财务机构。财务确需开展单独核算的,由计划财务处委派会计人员。委派人员的编制、考核归计划财务处统一管理,委派人员的工资、绩效和福利由学校承担,委派人员的相关经费在受派单位的成本费用、收益分配中考核并体现。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九条 学校预算是指学校根据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是学校年度内所要完成的事业计划和工作任务的货币表现,是学校日常组织收入和控制支出的依据。

学校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第十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综合平衡、分级编制、责权结合”的预算管理体制,执行核定收支、定额或者定项补助、超支不补、结转和结余按规定使用的预算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学校预算编制应当遵循“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不得编制赤字预算。收入预算编制坚持积极稳妥,支出预算编制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

第十二条 学校计划财务处提出预算建议方案,经学校审议通过后报财政部门,根据财政部门下达的预算控制数编制预算方案再报财政部门,经法定程序审核批复后执行。

第十三条 学校应当严格执行经批准的预算。预算执行中,国家对财政补助收入和财政专户核拨资金的预算一般不予调整;
上级下达的事业计划有较大调整,或者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增加或者减少支出,对预算执行影响较大时,高等学校应当报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调整预算。财政补助收入和财政专户核拨资金以外部分的预算需要调增或者调减的,由学校自行调整并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收入预算调整后,应相应调整支出预算。

第十四条 决算是指学校根据预算执行结果编制的年度报告。

第十五条 学校应当按照规定准确、及时地编制年度决算,报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六条 学校应当规范决算管理工作、加强决算审核和分析,保证决算数据的真实、准确。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七条 学校收入是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包括:

(一)财政补助收入,即学校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包括:

1.财政教育拨款,即学校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教育拨款。

2.财政科研拨款,即学校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科研拨款。

3.财政其他拨款,即学校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本条上述拨款范围以外的财政拨款。

(二)事业收入,即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

1.教育事业收入,指学校开展教学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学历和非学历教育向学生个人或者单位收取的学费、住宿费、委托培养费、考试考务费、培训费和其他教育事业收入。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不计入教育事业收入;
从财政专户核拨给学校的资金和经核准不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的资金,计入教育事业收入。

2.科研事业收入,指学校开展科研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承接科研项目、开展科研协作、转化科技成果、进行科技咨询等取得的收入。科研事业收入不包括按照部门预算隶属关系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拨款。

(三)上级补助收入,即学校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四)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即学校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五)经营收入,即学校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

第十八条 学校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依法组织收入;
各项收费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并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合法票据;
各项收入必须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管理,统一核算。

第十九条 学校对按照规定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的资金,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不得隐瞒、滞留、截留、挪用和坐支。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二十条 学校支出是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和损失,包括:

(一)事业支出,即学校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基本支出是指学校为了保障其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项目支出是指学校为了完成特定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之外所发生的支出。

(二)经营支出,即学校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学校在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中,应当正确归集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数;
不能归集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合理分摊。各项经营支出应当与其经营收入相配比。

(三)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即学校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四)上缴上级支出,即学校按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规定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

(五)其他支出,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支出,包括利息支出、捐赠支出等。

第二十一条 学校应当将各项支出全部纳入学校预算,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 学校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
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没有统一规定的,由学校结合实际情况规定、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学校从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的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并按照规定向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项目完成后,应当报送专项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接受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的检查、验收。

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当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等有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学校应当加强支出的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有效性。

第二十六条 学校应当依法加强各类票据管理,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使用正确,不得使用虚假票据。

第六章 结转和结余管理

第二十七条 结转和结余是指学校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结转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已执行但未完成,或者因故未执行,下一年度需要按照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

结余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者因故终止,当年剩余的资金。学校收支结转和结余应当单独反映。

第二十八条 学校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的管理,应当按照同级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学校非财政拨款结转按照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非财政拨款结余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作为事业基金用于弥补学校以后年度收支差额;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 学校应当加强事业基金的管理,遵循收支平的原则,统筹安排、合理使用,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规模。

第七章 专用基金管理

第三十一条 专用基金是指学校按照规定提取或者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专用基金管理应当遵循先提后用、收支平衡、专款专用的原则,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规模。

第三十二条 专用基金包括:

(一)职工福利基金,即按照非财政拨款结余的一定比例提取以及按照其他规定提取转入,用于学校职工的集体福利设施、集体福利待遇等的资金。

(二)学生奖助基金,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照事业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在事业支出的相关科目中列支,用于学生学费减免、勤工助学、校内无息借款、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的资金。

(三)其他基金,即按照其他有关规定提取或者设置的其他专用资金。

第三十三条 各项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办法,国家有统一规定的,按照统一规定执行;
没有统一规定的,由学校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确定。

第八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四条 资产是指学校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第三十五条 学校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三十六条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前款所称存货是指学校在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中为耗用而储存的资产,包括各类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学校应当建立健全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对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当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
对无法收回的应收及预付款项,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核销。对存货应当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清查盘点,保证账实相符。对存货盘盈、盘亏应当及时处理。

第三十七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学校的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及构筑物;
专用设备;
通用设备;
文物和陈列品;
图书、档案;
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第三十八条 学校对固定资产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计提固定资产折旧不考虑残值。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可以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规范管理。

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动植物等,不计提折旧。

固定资产折旧不计入学校支出。

第三十九条 学校应当对固定资产定期或者不定期地进行清查盘点。年度终了前,应当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保证账、卡、物相符。对固定资产的盘盈、盘亏应当按照规定处理。

学校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定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第四十条 在建工程是指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达到交付使用状态的建设工程。

在建工程达到交付使用状态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工程竣工验收、资产交付使用和财务决算。

第四十一条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学校通过外购、自行开发以及其他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应当合理计价,及时入账。学校转让无形资产,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取得的收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学校取得无形资产而发生的支出,计入事业支出。

第四十二条 学校应当对无形资产在其使用期限内采用年限平均法进行摊销。对于使用期限不确定的无形资产,摊销办法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无形资产摊销不计入学校支出。

第四十三条 对外投资是指学校依法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进行的投资。

学校应当严格控制对外投资。在保证学校正常运转和事业发展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对外投资的,应当履行有关审批程序。

学校不得使用财政拨款及其结余进行对外投资,不得从事股票、期货、基金、企业债券等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学校以实物、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合理确定资产价值。

第四十四条 学校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学校出租、出借资产,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第四十五条 学校对外投资收益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取得的收入,应当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学校资产处置收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四十六条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加强资产管理,按照科学规范、从严控制、保障事业发展需要的原则合理配置资产,建立资产共享、共用制度,提高资产使用效率。

第九章 负债管理

第四十七条 负债是指学校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劳务偿还的债务。

第四十八条 学校的负债包括借入款项、应付及预收款项、应缴款项、代管款项等。

借入款项是指学校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借入的各类款项。

应付及预收款项包括学校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和其他应付款等款项。

应缴款项包括学校收取的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应缴税费,以及其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的款项。

代管款项是指学校接受委托代为管理的各类款项。

第四十九条 学校应当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类管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归还。

第五十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财务风险控制机制,规范和加强借入款项管理,严格执行审批程序,不得违反规定举借债务和提供担保。具体审批办法由学校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制定。

第十章 成本费用管理

第五十一条 学校应当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实行内部成本费用管理。

第五十二条 成本核算是指按照相关核算对象和核算方法,对学校业务活动中发生的各种费用进行归集、分配和计算。

第五十三条 费用是学校为完成教学、科研、管理等活动而发生的当期资产耗费和损失。

第五十四条 学校应当在支出管理基础上,将效益与本会计年度相关的支出计入当期费用;
将效益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会计年度相关的支出,按照有关规定,以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等形式分期计入费用。

第五十五条 费用按照其用途归集,主要包括:教育费用、科研费用、管理费用、离退休费用和其他费用。

教育费用是指学校在教学、教辅、学生事务和其他教育活动中发生的各项费用。

科研费用是指学校为完成所承担的科研任务而发生的各项费用。

管理费用是指学校为完成行政管理任务而发生的各项费用。主要包括:校级行政管理部门发生的各项费用,学校统一负担的工会经费、诉讼费、中介费、印花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等。

离退休费用是指学校负担的离退休人员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方面的各项费用。

其他费用是指学校无法归属到本条上述费用中的其他各项费用。主要包括:对附属单位的补助、上缴上级支出、财务费用、捐赠支出等。

第五十六条 学校应当正确归集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
不能直接归集的,应当按照一定原则和标准合理分摊。

第五十七条 学校应当根据实际需要,逐步细化成本核算,开展学校、院系和专业的教育总成本和生均成本等核算工作。科研活动成本的核算应当细化到科研项目。

学校实行内部成本费用管理后,应当建立成本费用与相关支出的核对机制,以及成本费用分析报告制度。

第十一章 财务清算

第五十八条 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学校发生划转、撤销、合并、分立时,应当进行财务清算。

第五十九条 学校财务清算,应当在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对学校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做好国有资产的移交、接收、划转和管理工作,并妥善处理各项遗留问题。

第六十条 学校清算结束后,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财政部门批准,其资产分别按照下列办法处理:

(一)学校因隶属关系改变,成建制划转的,全部资产无偿移交,并相应划转经费指标。

(二)学校撤销的,全部资产由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处理。

(三)学校合并的,全部资产移交接收单位或者新组建单位,合并后多余的国有资产由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处理。

(四)学校分立的,资产按照有关规定移交分立后的学校,并相应划转经费指标。

第十二章 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六十一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学校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事业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学校应当定期向各有关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的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

第六十二条 学校报送的年度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财政拨款收入支出表、固定资产投资决算报表等主表,有关附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等。

第六十三条 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学校收入及其支出、结转、结余及其分配、资产负债变动、对外投资、资产出租出借、资产处置、固定资产投资、绩效评价的情况,对本期或者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四条 财务分析是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应当按照主管部门的规定,根据学校财务管理的需要,科学设置财务分析指标,开展财务分析工作。

财务分析指标主要包括反映学校预算管理、财务风险管理、支出结构、财务发展能力等方面的指标(财务分析指标见附表)。

第十三章 财务监督

第六十五条 学校财务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预算编制、财务报告的科学性、真实性、完整性;
预算执行的有效性、均衡性;

(二)各项收入和支出的合法性、合规性;

(三)结转和结余的管理情况;

(四)资产管理的规范性、有效性;

(五)负债的合规性和风险程度;

(六)对违反财务规章制度的问题进行检查纠正。

第六十六条 学校财务监督应当实行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第六十七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制度、财务信息披露制度等监督制度,依法公开财务信息。

第六十八条 学校依法接受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十四章 附则

第六十九条 学校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应当执行本制度。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条 学校应当根据本制度,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相应财务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报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七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布起施行。

管理监督制度 第7篇

传染病是由病毒、细菌、寄生虫等生物病原体,通过呼吸道、消化道、皮肤粘膜等不同途径侵入人体后引起发病。因传染病具有传染性,如不及时采取措施就会造成流行,做好管理不仅对保证学生身体健康、促进生长发育、完成学习任务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也是控制社会上传染病流行的重要环节。学校领导重视传染病防治工作,建立预防保健协调组织,明确校长为学校传染病防治工作第一责任人,确定专人负责预防保健工作并有疫情报告人,具体防治制度如下:

一、积极开展预防传染病的卫生健康教育,积极配合社区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消除老鼠和蚊、蝇以及其他传播传染病动物对人体的危害。

二、有计划地改造学校公共卫生设施,加强饮用水卫生的管理。

三、建立健全全学校传染病监控与疫情报告制度,做到传染病早发现,早报告,早治疗。制定晨检制度,做好晨检查,班主任根据学生的缺课情况,发现有疑似传染病及时报告给学校保健室,学校疫情报告人逐级做好疫情报告并做好登记工作。疫情报告顺序为:学生、班主任、保健室、学校领导、疾病防控中心、市教育局体卫科、市卫生局。

四、对发生疫情的班级做到及时消毒、及时隔离,定期用含氯消毒液擦拭、浸泡等。保持室内环境空气流通,经常开窗通风,做到湿式清扫。

五、学生患传染病愈后,须持医院出具的复课证明及有关化验单,经学校确认后方可复课。

六、进一步加强学校健康教育工作,通过学校网站、宣传窗、健康教育课、班会、板报、广播等途经,经常性地对学生开展传染病预防知识的宣传教育活动,使学生了解预防传染病的相应知识和要求,班主任要关注学生的身体健康状况,发现学生健康状况有异常时,应及时带学生就疹,养成勤洗手、不面对他人咳嗽等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

七、根据季节积极配合防疫部门做好学生预防接种工作,以控制疫苗相关疾病在学校的流行。当有疫情发生时,易感人群、密切接触者可在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开展应急接种。

管理监督制度 第8篇

一、把学校传染病管理工作列入我校的卫生防病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卫生室和卫生部长组成传染病管理小组,加强对染病管理工作的认识和领导。

二、对食堂从业人员和饮水供应管理员,必须每年进行有关项目的检查,凡体检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一旦发现有5病(伤寒、痢疾、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渗出性化脓性皮肤病)不得上岗。

三、对学生入学前需进行健康检查,入学后定期体检,对传染病的密切接触者进行检疫做到有病后能及早发现、及早治疗。

四、加强对卫生员的培训,通过卫生员了解学生中有无发烧、头痛、咽痛、流涕、流泪等传染病的早期症状及早报告卫生室必要时可测量体温、检查咽、喉等,甚至送医院进一步检查确诊。

五、发现疫情及时向当地卫生防疫部门或基层医疗机构报告,并及时采取隔离和消毒措施。

六、督促做好各项预防措施的落实,及时做好学生的计划免疫和预防接种工作防止交叉感染。

管理监督制度 第9篇

大学基本建设、维修工程监督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基本建设、维修工程的监督管理,规范工作程序,维护学校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招标投标的监督与管理

第一条、招投标范围

工程项目的勘探、设计、施工、监理以及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依法进行公开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物资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探、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价格不论多少;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五)学校认为应当委托招标的项目;

(六)第(一)、(二)、(四)项规定的标准以下的以及维修等项目在5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必须进行校内公开招标议标。

第二条、招标信息公告

(一)招标信息内容的确定:由该工程建设领导组(以下简称项目领导组)研究决定,信息内容确定后,参与人员会签存档。该项目领导组组长和副组长由校领导担任,成员由总务处、监察室、审计处、财务处、工会等部门或单位相关人员组成;

(二)信息发布人: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由招标代理机构发布,校内公开招标议标的项目由总务处负责统一发布;

(三)信息发布地点: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除按国家和省规定在媒体发布外,还应同时在省或合肥市招标投标统一市场网站上发布;校内公开招标议标的项目可以在校园网上发布和张贴在校内公告栏上;

(四)信息发布时间:应不少于7个工作日(校内公开招标议标的项目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五)监察室留存一份信息内容的复印件。

第三条、投标申请人资格预审

(一)参加资格预审人员:该项目领导组成员;

(二)审查内容:报名企业的营业范围、资质等级、信誉、业绩、资金规模、营业执照是否经过年检、项目经理等级和业绩等;

(三)选择原则:应选择信誉好、质量可靠、实力雄厚的企业;

(四)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原则上不少于7家(校内公开招标议标的项目一般不少于5家)。

第四条、招标文件编制与审核

(一)招标文件编制: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由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校内公开招标议标的项目招标文件由总务处编制;

(二)招标文件的审核:招标文件须经总务处、监察室、审计处、财务处、工会等相关部门审核,形成定稿后,参与审核人员会签归档,如存在不同意见,应提交该项目领导组重新复议。监察室留存一份复印件;

(三)工程结算方式、付款方式、工期、质量要求、质保期、废标条件等有关要求必须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四)澄清或者修改招标文件的,要求至投标文件提交之日止至少15日前(校内公开招标议标的项目不少于5日前);

(五)招标文件自发出之日起至投标文件提交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校内公开招标议标的项目不少于10日);

(六)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2%;

第五条、工程量清单与拦标价的确定

由项目领导组组长和副组长指定或委托有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编制(一般需要委托两家),待清单或标底价编制完成后,经监察、审计、财务和基建等部门有关人员对清单和标底价进行复核,最后报经该项目领导组全体成员研究决定拦标价,工程量清单在提交代理机构前需加盖骑缝章。

第六条、投标与评标

(一)依法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招标地点执行《合肥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合肥市政府126号令)的规定;

(二)开标前参与投标的单位项目经理和预算人员须签到;

(三)核对项目经理和预算人员的相关有效身份证件,检查项目经理证书(并检查其是否为该投标单位人员)、有无在建工程证明,审查预算员的预算员证书(并检查其是否为该投标单位人员);

(四)投标人少于3家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招投标法规定重新招标;

(五)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约定的废标条件的,应作废标处理;

(六)评标委员会由5人以上单数组成,经济类评委不少于二分之一,其中注册造价师不少于2人,其他应当为工程类。校内公开招标议标项目由分管校领导主持,该项目领导组成员以及相关部门或单位派员参加;

(七)实行有效低价中标。在评标过程中,专家应严格审查,发现漏项、缺项的即作为废标处理;

(八)依法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执行《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30号)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27号)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

(九)招标情况及结果必须及时向校长办公会议报告;

(十)招投标工作结束后,审计处应留存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及标底价原件、投标文件(含技术标和商务标)的副本。

第二章合同签订的监督与管理

第七条、签订的合同内容与招投标文件的内容应保持一致。在编制项目招标文件的同时,可约定好招标文件中的合同样本的各项条款,并在招标文件中予以说明,中标单位中标后签订的合同内容以此约定内容为准或优于此约定;或者采用在签订合同文本前,合同文本经总务处、监察室、审计处、财务处、工会等部门进行合同评审会签后,报项目领导组审议。

第八条、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招标议标文件内容的合同或协议,监察室、审计处应予以纠正,并按照招投标法有关规定,重新签订合同或按招投标文件相关内容签订补充协议。

第九条、中标单位若在一个月内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取消其中标资格。

第十条、财务处实行合同备案登记制度。即合同报经学校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人签署后,送交财务处盖章并交存一份评审后的合同原件备案。

第十一条、审计处留存合同原件一份,监察室留存合同复印件。

第三章施工现场的监督与管理

第十二条、施工现场的审计监督

(一)施工阶段必须有审计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二)审计人员

要熟悉《施工合同》、《招投标文件》等资料内容;

(三)审计人员每周要出席工程现场监理例会,收集每次例会的相关资料;

(四)审计人员要会同校方现场施工代表,不定期抽查项目经理和监理工程师是否按照招投标文件及合同要求进行工作,如未按照规定要求工作,须向校方项目负责人或学校相关领导汇报,责令其立即整改。

第十三条、现场其他人员的监督管理,执行《z医科大学基本建设、维修工程施工现场管理暂行办法》[校总字(20xx)22号文件]规定。

第十四条、项目变更或经济签证的监督与管理

(一)严格控制项目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必须签订完整、规范的`项目变更联系单;

(二)图纸会审纪要涉及项目变更的,除经设计部门签署意见外,还必须在施工过程中办理变更联系单,否则图纸会审纪要内容不作为决算审计依据;

(三)办理经济签证,校方工地代表一般应提前一天通知审计部门,特殊情况审计人员随叫随到;

(四)审计人员到达现场测量变更工程量时,双方施工代表和监理方代表必须到现场;

(五)审计人员必须当天在签证单上签署自己的意见;

(六)单方签证或签证程序不规范、内容不完整或没有审计人员现场签字确认的经济签证单和隐蔽工程量,校方在工程决算时不予认可;

(七)第(一)至第(五)条款签证审批手续,执行校总字(20xx)22号文件规定。

第十五条、工程材料和设备进场验收的监督与管理

(一)工程材料和设备进场,监理方、校方代表、供货方应按事先规定的材料、设备的品牌、材质、规格型号以及封存的样品等要求进行验收;

(二)验收结果应写在该项目材料和设备进场审查验收记录本上;

(三)符合规定要求的材料和设备予以签收,否则拒签拒收;

(四)对于重要材料和设备,应由供应方、校方工地代表、项目监理、监察、审计人员按照封存样品或事先规定,进行核对、签字验收;

(五)学校监察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已验收的材料和设备进行抽检或送检,如属不合格材料和设备,找出原因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四章竣工决算审计的监督与管理〖bt)〗

第十六条、竣工决算资料的收取

(一)工程结算(或决算)资料在报送审计处审计前,须经总务处或该项目校方工地代表进行初审。总务处或校方工地代表应向财务处索取该工程甲供材及合同付款情况统计表;

(二)施工单位和该项目校方工地代表在向校审计处提交决算资料的同时,施工单位需向审计处提交该项工程决算审计委托书;

(三)审计处收管资料人员须填制决算资料送审计清单,并按照清单的各条款要求逐一核对,报审资料全部符合清单条款要求的予以签收,否则拒收;

(四)资料收齐后两个工作日内,收管资料人应提请审计处负责人要求审计,同时要对资料进行仔细审查,发现问题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处负责人汇报;

(五)竣工决算重要依据的资料,委托审计时应复印留下原件。

第十七条、竣工决算审计单位的确定

(一)竣工结算送审计金额100万元以下的,原则上由审计处组织审计;

(二)竣工结算送审计金额在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由审计处牵头,监察室、财务处、总务处、工会等部门有关人员参加,通过议标的方式选择审计单位;

(三)竣工结算送审计金额1000万元以上的,由审计处牵头,监察室、财务处、总务处、工会等部门有关人员参加,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审计单位。

第十八条、委托社会审计事项的监督、管理和协调

(一)每项决算,审计处应安排两人参加,其中一人以业务监管为主,另一人以对账事宜管理为主;

(二)受托审计机构或人员应本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依法进行审计,并应接受委托方的监督、管理和协调;

(三)施工单位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审计处或委托审计机构应在一个月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

(四)审计对账过程若遇到问题,应及时向审计处负责人或分管校领导汇报。经集体研究得出结论,由受托审计机构向施工单位解释协调解决。

第十九条、竣工决算资料及审计报告的整理归档

竣工决算审计工作结束后,审计处应及时将委托审计的原始资料收回并与审计报告一起整理归档。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基本建设、维修工程实施过程以及相关工作中,工作人员违反程序和规定的,监察部门要予以及时纠正,并视情节予以批评教育;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索贿受贿的,由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各直属单位遵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监察室、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管理监督制度 第10篇

为严肃财经纪律,进一步规范项目资金管理,提高项目资金、财务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统一申报、建设、考评和验收程序,按照着力构建有利于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的要求,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建立会计核算制度。严格按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严禁套取项目资金,严禁公款私存,设置帐外帐和“小金库”。

(二)实行政府采购制度。对项目工程及所需的主要实物和设备,严格按照政府采购规定,进行集中采购。

(三)建立健全项目资金审查审批程序和财务制度,资金的使用必须符合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

一、项目资金的监督管理和验收审计制度

(一)坚持公示制度。对于专项资金项目,在项目实施前,项目实施单位应主动公示项目建设内容和资金等情况。

(二)定期报告制度。定期向镇政府报送项目实施进展情况。

(三)检查验收制度。杜绝在项目执行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的现象,随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的检查;
项目完工后,主动申请和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对工程项目的质量、财务等情况进行验收工作。

(四)接受审计制度。为防止发生违反资金管理使用规定的行为,上级补助资资金建设的工程,项目竣工后,应按规定由审计部门对工程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二、项目实施绩效考评制度

(一)经检查、验收和审计的项目,由分管领导组织对实施方案制定、各方面资金整合、各项资金使用和管理、项目实施效益和是否有违规违纪行为等进行绩效考评。

(二)绩效考评采用百分制打分办法,根据得分的具体情况排定名次。

三、项目资金的财务管理制度

(一)项目资金应按工程进度进行拔付,对没有开工或进度缓慢的项目应适当调整或取消补助款。

(二)项目资金使用坚持量入为出的原则,严格控制项目资金的支出范围,杜绝不符合规定支出,随时接受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及审计部门的检查、监督和审计,做到专款专用。

(三)报销用的发票必是合法的票据。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票据,一概不予报销。

购买各种物品、材料的发票,必须有购货单位全称、品名、数量、单价和金额,有收款单位章印。否则财务会计有权拒绝报销。有详见清单字样的发票应附清单。

(五)支付补助款项的原始凭证,必须有收款单位或个人的收款证明及签字,有收款人身份证号码和联系方式。有审批人签字,并有付款的依据。报销用的票据必须按财务规定办理:经手人签字,证明人签字,财务会计审核后报主要领导审批报支。

管理监督制度 第11篇

第一条 财政监督机构根据工作需要,要求财政部门内部各业务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和所属单位提供有关文件、账表、凭证等相关资料的,有关机构和单位应当全面、及时地提供,并对所提供资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负责。

第二条 财政部门应当结合本部门实际情况,综合运用日常监督和重点检查方式开展内部监督检查工作,实现对本部门管理活动的全过程监督。

日常监督是指对日常财政管理活动实施的实时、动态监督,包括事前审核、实时监控、现场核查、跟踪问效等。

重点检查是指根据年度重点检查计划,按照规定程序组织实施的有针对性、有重点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 财政部门应当制定并按照年度重点检查计划,开展内部监督检查的重点检查工作。

年度重点检查计划由财政监督机构提出,报经财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及时通知被检查的各相关业务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和所属单位。

财政部门每年对本部门有预算管理职能的内部各业务管理机构的重点检查数不得低于该类机构数的30%。

第四条 开展重点检查工作应当组成检查组,检查组组长由财政监督机构确定。检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检查人员与被检查单位或者检查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五条 财政监督机构实施重点检查,一般应于3个工作日前向被检查单位送达检查通知书。

检查通知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被检查单位名称;

(二)检查的依据、范围、内容、方式和实施计划;

(三)对被检查单位配合检查工作的具体要求;

(四)检查组组长及其他成员名单、联系电话;

(五)财政监督机构印章及签发日期。

第六条 实施重点检查时,经批准,检查人员可以向与被检查单位有经济业务往来的部门和单位核实有关情况。必要时,可以根据《财政检查工作办法》(财政部令第32号)对有关问题进行延伸检查。

第七条 检查组对被检查单位实施检查或调查、询问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证明材料应当有提供者的签名或盖章。未取得提供者签名或盖章的,检查人员应当注明原因。

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内容与事项予以记录和摘录,编制财政检查工作底稿,并由被检查单位相关人员签字或者被检查单位盖章。

第八条 检查组组长应当对检查人员的工作质量进行监督,并对有关事项进行必要的审查和复核,实施检查中遇到重大问题,应当及时报告。

第九条 检查结束前,检查组应当就检查工作的基本情况、被检查单位存在的`问题等事项征求被检查单位意见。被检查单位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在规定期限内没有回复的,视为无异议。

第十条 检查组应当在被检查单位回复意见后10个工作日内向财政监督机构提交检查报告。

检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检查单位财政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内部控制运行等基本情况及对该单位工作的基本评价;

(二)被检查单位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认定依据和处理意见;

(三)改进财政、财务管理的意见和建议;

(四)其他应当报告的事项。

第十一条 财政监督机构应当在检查组提交检查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检查报告进行复核:

(一)对被检查单位的工作评价是否恰当;

(二)与检查事项有关的事实是否清楚;

(三)检查证据是否真实、充分;

(四)对有关问题的定性和处理意见是否合法、适当,表述是否准确;

(五)提出的改进建议是否适当;

(六)其他需要复核的事项。

第十二条 财政监督机构应当将复核形成的检查报告送被检查单位征求意见。被检查单位应当自收到检查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或说明;
无正当理由逾期没有提出书面意见或说明的,视为无异议。

财政监督机构应当将检查情况、审定后的检查报告和被检查单位的书面意见,一并上报财政部门负责人。

第十三条 检查报告经财政部门负责人同意后,财政监督机构应当及时将财政部门负责人要求、监督检查结论和处理意见送达被检查单位。

第十四条 财政部门内部各业务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和所属单位,应当做好内部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有关机构和单位应当在收到监督检查结论和处理意见后30日内,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财政部门负责人,并抄送财政监督机构。

第十五条 财政监督机构应当定期回访被检查单位整改落实内部监督检查处理意见和管理建议的情况,定期检查审计机关和上级财政部门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并向财政部门负责人报告。

第十六条 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内部监督检查专题报告制度。财政监督机构应当定期对内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共性问题进行归纳总结,分析原因,提出建议,并向财政部门负责人专题报告。

第十七条 财政部门应当将内部监督检查结果作为财政部门内部各业务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和所属单位评选先进和干部考核、任用的参考依据。

财政部门有预算管理职能的内部各业务管理机构,应当将内部监督检查结果作为加强预算管理的参考依据。

第十八条 全部检查工作结束后30日内,财政监督机构应当将检查资料进行鉴别整理,依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归卷存档。

第十九条 财政部门应当推进内部监督检查信息化建设,实现财政监督机构与其他业务管理机构对于财政管理信息系统的信息共享,充分利用计算机信息化技术开展内部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十条 内部监督检查发现的被检查单位和个人的违法违纪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检查单位和个人,由财政部门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内部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
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拒绝、拖延提供情况和资料或者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的;

(二)妨碍内部监督检查人员行使职权的;

(三)拒不执行内部监督检查决定的;

(四)报复陷害内部监督检查人员的。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内部监督检查人员,由财政部门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二)滥用职权,以权谋私的;

(三)玩忽职守,给国家和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泄露国家秘密或者被监督检查单位秘密的。

第二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管理监督制度 第12篇

为进一步加强医院内部工程,设备物质招标采购的管理,提高医院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确保工程、设备、物质招标采购质量,保证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国有财产安全,特制定医院内部招标采购管理制度。

第一条

凡院内自己招标项目(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医院均可采取医院内部邀请招标和议标或询价采购管理规定。

第二条

邀请招标,议标或询价采购,可以以信誉好,履约能力强,有抗风险能力,无不良业绩等企业、公司、自然人中选择,但参与招标原则上不少于三家。

第三条

对参与招投标公司或自然人有不良业绩者(二年内)一律取消招投标资格,招标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

医院内部招标采用最低合理价及综合评估法,并结合工程、设备、物质特点以及合同方式等多方面因素选定合理的评分办法。

第五条

择优选定的中标人必须照招标人所提出有关条款为依据签订经济责任合同,并按合同条款认真履行义务。

第六条

中标人如有不良业绩,为一票否决制,择优选定的中标人报医院备案或有关会议通过方可执行,对投标人的业绩好坏可纳入评定信誉等级和评标依据。

第七条

根据招标人的招标性质和内容,为保证招标项目中合同的全面履约,凡中标人应缴纳合同、履约保证金或质量保证金xx%。

1、从做过的工程或成交的项目中结算收入中余额作为保证金提取。

2、从每月工程或项目款中扣除。

3、一次性缴纳。

合同履约金(包括安全生产、工程质量、工资、工期及业主所制定的范围及施方其它款项)违反规定者招标人可在此范围内处理并转入中标人。

第八条

凡医院内部项目,由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包括论证报告、资金审查并向院领导或学械物采购委员会报告),经形成决定后对外招标。

第九条

因其他原因,凡在中标开标前,招标人要托其它人前期施工的准备工作或临时施工等费用,由招标双方协定办理或签订附加条件说明进入合同。

第十条

中标人工程、项目、设备安装竣工或完工后按有关标准应自已进行一次实施性情况综合评定,并报送业主。

第十一条

所签订的合同必须报院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并同时报复印件给财务科备案,并按此依据作为结算凭据。

第十二条

合同履约金对工程竣工验收后,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无不良情况或质量问题归还给中标人。

第十三条

工程竣工后或大型设备的验收应进行内部审计、审计部门应提供审计报告,审计结束后,方可结算。

第十四条

在工程合同签订中应尽量明确,工程量清单和补充原则和方法,工程量调整原则及计算合法,综合单价调整原则和方法等多种因素应尽量考虑进去形成约定。

管理监督制度 第13篇

(一)为了加强全镇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明确食品安全监管责任,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全乡社会经济的健康和谐发展。及相关要求,制定本制度。镇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及成员单位,必须遵守本制度。

(二)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及成员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或本单位食品安全的责任人,对食品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分管食品安全工作负责人,对食品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单位各岗位责任人,对岗位的食品安全负直接责任。

(三)镇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乡的食品安全综合监督管理工作工作。

(四)镇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全镇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实施日常监督和督查。

(五)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按照以下职责分工,做好有关的食品安全工作:

食品安全工作在镇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由镇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实施。各职能站所根据本工作计划,负责落实监管职能范围的食品安全监管各项工作,指导帮助企业加强自律,提高食品质量和安全,改善食品安全状况,使所监管领域食品安全相关指标达到创建活动要求。

各村委会:加强行政区域内食品安全工作的领导,完善协管员和社区信息员食品安全工作制度,细化工作措施,落实工作职责。重点抓好集贸市场、社区宴席食品安全监管、食品安全宣传、食品安全信息工作,协助相关部门落实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工作。

镇农科站:负责食用农产品生产领域、生产环境、农业投入品使用和食用农产品安全以及与食品有关的植物病害的监督、监测、检疫、检验管理,深入推行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

镇畜牧兽医站:负责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生产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对动物产品中兽药残留量进行监测,负责动物防疫及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疫。

镇社会经济发展办:负责食品流通的行业管理,推进食品流通体制改革,监管生猪定点屠宰,酒类市场的行业管理,积极与相关部门配合建立食品信用体系。并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质量的日常监管,负责查处生产不合格食品及其它质量违法行为。

镇卫生院:负责食品流通环节和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的卫生监管,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卫生许可,做好食品污染及食品安全事件中受伤人员的救治,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调查处理工作。

各中小学:开展好学校食品安全教育工作,协助相关职能站所抓好学校食堂的食品安全工作。

镇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其他相关站所:根据站所职能做好食品安全相关工作。

(六)各成员单位要依据《镇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工作制度、成员单位职责》的规定,严格执行食品监管法律、法规,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明确食品安全职责,确定食品安全责任人,保障食品安全。

1、主要领导职责

(1) 在上级政府和食品安全委员会的领导下,对本地区(部门)的食品安全工作负总责;

(2)负责本辖区、本部门食品的质量监督管理,实施产品质量监控,责成有关部门和执法人员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食品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3)负责对责任制的分解和落实。

(4)负责对本部门、本辖区发生的食品安全重大案件的督办;承担因对食品安全工作领导不力而形成制售假冒伪劣食品重大案件和造成较恶劣社会影响的领导责任。

2、分管领导人职责

(1)在主要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负责分管部门及责任区的食品安全工作,以及责任制的落实。

(2)负责对分管部门及责任区内的食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3)负责组织所分管部门和辖区内发生的食品安全重大案件的查处和督办;承担因对食品安全工作组织不力、措施不当,造成分管部门、责任区内重大制售假冒伪劣食品案件和造成较恶劣社会影响的直接领导责任。

3、岗位责任人职责

(1)在分管领导的领导下负责对责任区内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2)对责任区内监管对象的基本情况及时调查、收集,落实各项责任,搞好食品质量动态管理工作。

(3)定期对责任区内的食品安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排除隐患,提供政策指导和技术服务。

(4)对责任区内的食品违法案件、违法行为及时查处,重要情况和重大事故案件,按照管理权限向领导和上级汇报,承担责任区内发生的制售假冒伪劣食品重大案件的直接责任。

(5)受理假冒伪劣食品的举报,并及时查处。

(七)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自己的职能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分工协作,切实做好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43号

《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管理监督制度 第14篇

1、目的

为了加强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提高环保管理水平;
宣传、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
及时掌握企业环境影响动态,及时对生产中存在的各种环境问题采取科学有效的处理措施,及时指导环境保护工作,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各经营单位。

3、相关文件及引用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环境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指南》

4、内容及相关要求

第一条公司每年年初进行一次环保工作总结和环保计划安排会议,部署企业全年的环保工作,并征询员工意见,形成环保会议纪要,报公司环保委员会审批执行。

第二条公司每季度召开季度环保工作会议,对上季度环保工作重点、防范区域、季节性环境问题进行总结,并督促执行下季度环保工作计划

第三条公司定期召开环保生产工作座谈会,就环保工作的管理模式、管理方法、环境问题处理意见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并回答代表的提问,形成会议纪要,提交环保委员会及时研究解决。

第四条公司根据环保工作形势,不定期召开环境问题通报和事故案例分析总结会议,制定防范措施、吸取教训、总结经验。

第五条公司就涉及生命健康安全、环保资金投入、污染源治理等重大问题,召开环保工作专题会议,听取各方面的建议、意见,并形成计划和实施方案。

第六条环境保护检查原则上与安全检查同时进行,侧重于检查所制定的措施、管理方案的实施情况,发现新风险,并及时制定解决方案。

第七条公司每月组织一次环境卫生文明大检查,对检查的情况进行通报、总结、评比、考核。

第八条安全监察部和各二级单位专(兼)职环保员不定期对所辖生产区域、生活区域等进行专项监督检查。

第九条班组环保员每日进行巡回检查,检查生产的同时检查环保工作

第十条各级环保管理人员进行的日常检查、专项检查、定期检查要有详实的记录,提出整改建议,并对整改结果及时进行验证。每月20日将检查情况进行统计分析,以书面形式报至安全监察部存档。

第十一条公司成立环保委员会办公室,配备专业工作人员,处理日常事务,并随时检查、监督各项环保工作。

第十二条公司接受全体员工、社会人士、地方政府对公司各项环保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

第十三条本制度自颁发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属公司安全监察部。

管理监督制度 第15篇

一、食堂物品采购、验收制度

1、食堂采购、验收人员必须大公无私,处处要为局里名誉着想,为干部职工考虑;

2、采购物品要把好质量关、价格关,杜绝一切霉变、伪劣和来路不明的物品进入食堂。

3、验收人员必须坚持原则,把好验收关,在确认物

品质量好、数量足价格合理的情况下,方可能验收。

4、采购大批量的物品,必须向对方索要“产品合格证”和“卫生许可证”才能验收;

5、办公室将随时对采购、验收人员进行抽查,如果发现弄虚作假、以次充好、假公济私等行为的,视情节轻重严肃处理

二、厨工卫生制度

1、从事做饭人员必须取得健康证,每年体验一次,合格方可上岗;

2、厨师必须穿戴工作服、帽,头发不得露帽外,操作直接入口食品时应戴口罩,手指不得涂指甲油;

3、从业人员操作前和大小便后,都必须要洗手,讲究卫生;

4、操作时,保证不吸烟、不挖鼻孔、掏耳朵,不得对着食品打喷嚏;

5、厨房工作人员应勤洗手、勤剪指甲、勤理发洗澡、勤换工作服、帽,不得随意吐痰和乱扔脏物。

三、厨房卫生管理制度

1、厨房工作人员上班时要穿工作服,勤剪指甲、勤洗手,保持服装整洁;

2、烧菜、发菜、售菜、做面食时,不准吸烟;

3、不买不卖腐烂、变质、质差的蔬菜及肉类、豆豆制品;

4、蔬菜要先洗好,先洗后切,菜要洗净,防止草泥、昆虫夹杂蔬菜中;

5、炊具、砧板要天天洗净,每天要清洗锅台;

6、厨房操作间、洗菜间、就餐间以及窗户地面保持全日整洁卫生;

7、餐具要做到一洗、二清、三消毒(蒸气或84消毒液)。

四、厨房工作人员职责与规范

1、应自觉遵守劳动纪律,要服从办公室的管理,遵守各项卫生制度;

2、操作时,要集中精力,谨防不安全事情发生;

3、上班时要穿工作服,戴干净的工作帽。做到勤理发、洗澡、洗衣服,保证好个人卫生;

4、强化卫生意识,确保食品卫生安全;

5、要搞好防蝇、防鼠和防虫工作,有蝇鼠虫咬食品,不准再次加工出售;

6、也售的食品严禁直接用入接触,应用夹子,防止交叉污染。

五、饮食卫生制度

1、加工前应检查原料卫生质量,不合格原料不选用,不切烹调;

2、熟食间(冷盘间)做到专室、专人、专用砧板、抹布,容器及餐具应分开;

3、接触熟食品的冰箱、刀、板、抹布、盆、秤及操作人员的手等必须清洗;

4、厨房用工具、容器等使用后及时清洗,厨房环境保持整洁。

5、熟食品应烧熟煮透,当餐未用完的食品应及时冷藏,隔餐夜及外购的熟食回锅再出售。

6、操作人员应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注意生熟分开操作,防食品受到

六、餐具消毒卫生制度

1、餐具、菜具、熟食容器应餐后立即清洗消毒,做到使用一次,清洗消费

2、负责餐具消毒工作的专职人员应身体健康、工作认真。

3、餐具清洗消毒程序:热力消毒必须严格按一刮、二洗、三消毒、四冲、五保洁的顺序。

4、餐具消毒应达到下列要求:煮沸:餐具浸没水中煮沸5分钟;蒸气:流动蒸气持续10分钟;药物:如为氯制剂,有效氯浓度为250ppm(250MG/L),食具全部浸入分钟,餐具达到光洁、不油腻、无味感官标准。

5、消毒完毕的餐具、茶具应立即放于清洁的橱、柜内保洁,防止再污染。

6、泔脚、垃圾应密封存放,日产日清。

七、配菜卫生制度

1、检查食品质量,变质和有毒有害食品不切配。

2、绞肉机等机械设备用完后拆开冲洗干净。

3、待用食品洗净或上浆后放入冰箱保存。

4、工具用具做到刀不锈、砧板不霉,加工台面、抹布干净。

5、食品容器、盛器清洁,点菜牌、木夹子等不接触食品。

6、切配水产品的刀、砧板、刮洗干净后再切配其他食品。

7、冰箱专人管理,定期化霜,经常检查食品质量,半成品与原料分开存放。

8、配菜结束拖清地面,工具、用具清洗干净,保持室内清洁卫生。

八、食品拣洗加工卫生制度

1、各类生食品必须荤素分开拣清洗净,不加工变质食品。

2、毛骨残渣要及时清理,做到随时加工随时打扫清洁。

3、每天都要清洗水池、工具、容器、地面,每周大扫除一次,保持无蝇、无

4、清洗后的食品要放置离地面的物架上,严禁随地乱放。

5、切制好的食品要防尘,并加盖加罩,必须做到容器、工具、案板清洁。

推荐访问:监督 制度 管理 管理监督制度1 管理监督制度(实用15篇) 管理监督机制是什么意思

版权所有:汇朗范文网 2010-2024 未经授权禁止复制或建立镜像[汇朗范文网]所有资源完全免费共享

Powered by 汇朗范文网 © All Rights Reserved.。鲁ICP备1202301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