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中国法制史简答题(五篇)

时间:2023-07-26 15:30:09  阅读: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3中国法制史简答题(五篇),供大家参考。

2023中国法制史简答题(五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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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简答题篇一

中国法制史本学期实行课程考核改革(机考,电脑抽题),终结性考核的题目有两种类型:名词选配题15个(以单选的形式出现),每题4分;
问答题4个,每题10分。复习参考资料有:书面材料主要为教科书、学习指导和复习指导,网上的复习资料主要为期末复习考试重点提示。由于中国法制史终结性考核的题型与形成性考核的题型不一致,因此形成性考核作业只作复习内容范围之参考,建议多根据期末复习重点提示的内容全面复习。

请大家全面复习,祝大家考试顺利。

第一章重点难点

1.禹刑是夏朝法律制度的总称。它虽然以禹命名,但并不是大禹所作,而是夏朝统治者制

定的,为了追念其祖先而名为“禹刑”。文献记载,禹刑规定了五刑,共三千条。2.甘誓是夏启在准备讨伐有扈氏时,在“甘”(陕西省户县西南)发布的战争动员令。《甘誓》里规定了“威侮五刑,怠弃三正”的内容。

3.圜土是夏、商、西周监狱的名称。因其在地下挖成圆形土牢,或是在地上用土筑成圆形土墙而得名。

4.夏朝的监狱。夏朝已建立囚禁罪犯的监狱。据《竹书纪年》载:“夏帝芬三十六年作圜土”。“圜者,圆也”,“圜土”,是监狱的形象称呼,在地下挖成圆形的土牢,或是在地上用土筑成圆形的土墙。夏朝在都城阳翟“均台”(今河南禹县)这个地方还设有中央直辖的监狱。相传夏桀曾把商汤“囚之夏台”。均台也叫夏台。所以后来“均台”和“夏台”都成为夏朝监狱的代称。

5.《甘誓》的发布及其主要内容。

甘誓是夏启在准备讨伐有扈氏时,在“甘”(陕西省户县西南)发布的战争动员令。

其中规定了:(1)“有扈氏威侮五刑,怠弃三正。天用剿绝其命。今予惟恭行天罚。”夏启向他的臣民宣告有扈氏的罪行,有扈氏不学习黄帝、尧、舜、禹四世的德行与政绩,不走正道,逆天而行,引起天怒人怨,因此上天要灭绝他,夏启奉上天的意志对他进行讨伐。

(2)“左不攻于左,右不攻于右,汝不恭命;
御非其马之正,汝不恭命。用命,赏于祖;
弗用命,戮于社。予则孥戮汝。”意思是说,在战车左边的兵士,如果不好好从左边攻杀的人,你们就是不奉行命令;
在战车右边的兵士,如果不好好从右边攻杀的人,你们就是不奉行命令;
驾驭战车的兵士,如果不好好驾驭战马,你们就是不奉行命令。在先祖的神位前赏赐那些奉行命令的,在社神面前惩罚那些不奉行命令的。6.夏朝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

(1)“夏有乱政,而作禹刑”。禹刑是以禹命名的夏朝法律制度的总称,其具体内容已无从查证。据后人追述,夏朝已经有了“五刑”,共三千条。

(2)“威侮五行,怠弃三正”。这是夏启在准备讨伐有扈氏时发布的战争令,即军令《甘誓》中一条罪名。

(3)“昏、墨、贼,杀”。其中的昏、墨、贼是夏朝的三个罪名,杀是刑名。“己恶而掠美为昏”。“贪以败官为墨”。“杀人不忌为贼”。

(4)“吕命穆王,训夏赎刑”。夏朝已经有了赎刑。当时用青铜来赎罪。

第二章重难点

1.汤刑是商朝法律制度的的总称。汤刑并非商汤时所作,而是商朝统治者为了追溯他们的祖先而以汤来命名。其内容已不可考。

2.炮烙是商朝的死刑适用方法,即在铜柱上涂油,下加炭加热,令有罪者行其上,很快就会坠入炭中烧死。

3.醢是商朝的死刑适用方法,即把犯罪者捣成肉酱。4.脯是商朝的死刑适用方法,即把犯罪者晒成肉干。

5.劓殄是商朝的死刑适用方法,将犯罪者本人及其亲属和后代都杀掉,相当于后世的族诛。6.墨刑是奴隶制五刑的一种,也叫作黥刑。即在犯罪者的面部或额上刺刻后,涂以墨色,从此犯罪就带有了永久性的标记。墨刑,在四种肉刑中是最轻的。

7.劓刑是奴隶制五刑的一种,就是割鼻子的刑罚。甲骨文中有劓刑的象形字。劓刑比墨刑重一等。

8.剕刑是奴隶制五刑的一种,也叫作刖刑。即断足的刑罚。剕刑比劓刑重一等。

9.宫刑是奴隶制五刑的一种,破坏犯罪者生殖器官,进而残害机能的刑罚。宫刑最初适用于淫乱行为,所以也叫作淫刑。宫刑是仅次于死刑的一种重刑。10.刑名从商

这是荀子对商朝法律制度的总结。意思是说后世历朝历代的刑事法律制度大体上沿袭商朝的,说明商朝的刑罚种类多且残暴。11.兄终弟及

兄终弟及是中国古代出现的一种继承制度,指的是兄长死后,其王位由弟弟继承。12.父死子继

父死子继是中国古代出现的一种继承制度,指的是父亲死后,将王位传给自己的儿子。

13.嫡长继承制

所谓嫡长继承制,就是“立嫡以长不以贤,立子以贵不以长。”指的是父亲死后,将王位传给正妻生的长子。它是中国古代的主要继承制度。14.商朝的主要立法。(1)《汤刑》:左传·昭公六年》记载:“商有乱政,而作汤刑。”汤刑时商朝法律制度的总称。它并非汤所作,而是商朝统治者为了追述他的祖先而以汤来命名。汤刑的内容亦不可考。但可知,它是因乱政而作,主要是关于如何镇压奴隶和平民反抗的规定。(2)《汤誓》:《汤誓》是商汤讨伐夏桀时发布的命令。(3)《汤诰》:在《汤诰》里,商汤将夏王的罪恶和商朝的政治纲领宣告给老百姓。15.奴隶制五刑:奴隶制五刑包括墨、劓、刖、宫和大辟。

(1)墨刑。也叫作黥刑。即在犯罪者的面部或额上刺刻后,涂以墨色,从此犯罪就带有了永久性的标记。墨刑,在四种肉刑中是最轻的。

(2)劓刑。劓刑就是割鼻子的刑罚。甲骨文中有劓刑的象形字。劓刑比墨刑重一等。(3)剕刑。也叫作刖刑。即断足的刑罚。剕刑比劓刑重一等。

(4)宫刑。即破坏犯罪者生殖器官,进而残害机能的刑罚。宫刑最初适用于淫乱行为,所以也叫作淫刑。宫刑是仅次于死刑的一种重刑。

(5)大辟。即死刑。死刑的适用方法很多,主要包括:斩、戮、炮铬、醢、脯、劓殄。16.商朝的死刑适用方法。

商朝处决死刑的方法很多,主要介绍以下几种:(1)戮。就是活着刑辱示众,然后再斩杀。

(2)炮烙。就是在铜柱上涂油,下加炭加热,令有罪者行其上,很快就会坠入炭中烧死。

(3)醢。也叫“菹醢”。即把犯罪者捣成肉酱。(4)脯。即把犯罪者晒成肉干。

(5)劓殄。即刑殄,把犯罪者本人及其后代都杀掉,相当于后世的族诛。17.商朝的监狱。商朝的监狱名称分别是:

(1)圜土,与夏朝的监狱同名,因在地下挖成圆形的坑或在底上为诚圆形的墙而得名。

(2)羑里,羑里是一个地名,在今河南汤阴县。“纣囚西伯(即周文王)羑里。”

(3)囹圄也是商朝监狱名称。18.商朝王位继承制度的发展变化。

(1)商初,王位继承是兄终弟及与父死子继,但以弟及为主。皇兄死后,由皇弟继承王位。

(2)商朝中后期,随着私有制的发展,私有观念进一步加强,父死子继逐渐取代兄终弟及。父皇死后由皇子继承王位。

(3)实行父死子继以后,商朝后期,又逐渐实行嫡长继承制。所谓嫡长继承制,就是“立嫡以长不以贤,立子以贵不以长。”嫡长继承制自商朝后期实行后,就一直作为我国古代主要的继承制度而存在。

第三章重难点

1.周礼:周公为了调整统治集团内部的秩序,巩固宗法等级制度,用以加强统治奴隶的力量,将夏商原有的礼加以补充、厘定而成的法定的典章制度。

2.九刑:西周实行的九种刑罚,即墨、劓、刖、宫、大辟、流、赎、鞭、扑。3.《九刑》:《九刑》是西周成文刑书的统称。《左传·昭公六年》:“周有乱政,而作九刑。” 4.《吕刑》:是西周穆王时期命令司寇吕侯所制定的有关刑法和赎刑的规定。

5.田里不鬻:西周初期土地所有权的一种制度,天下土地的所有权归周天子一人所有,诸侯和臣属对分封的土地只有占有、使用权而无处分权,不许买卖。

6.明德慎罚:西周的刑事立法指导思想。在对付社会犯罪问题上,提倡德治,也就是提倡伦理道德的强行灌输,以期在人们头脑中构预防犯罪的精神堤坝,有效地预防可能发生的犯罪。同时在镇压时,采取审慎的方针,即区分严重犯罪与一般犯罪的界限,对一般犯罪采取宽缓的原则;
对严重犯罪才施以重刑。

7.义刑义杀:西周的刑事立法指导思想。即针对国内不同地区,不同的情势选择最适宜的刑罚手段来对付社会犯罪,反对不分青红皂白,一味刑杀的方法。

8.刑罚世轻世重:西周定罪量刑的原则。即“刑新国用轻典,刑平国用中典,刑乱国用重典”。意思是说刑罚手段的运用要以形势而定,要视社会治安状况的优劣而分别实施。9.傅别:西周时期出现的借贷契约。

10.质剂:西周时出现的买卖契约。把两份买卖的内容写在一片竹简上,然后一分为。竹简有两种,长的叫质,用来买卖奴隶或牛马;
短的叫剂,用来买卖兵器或珍品。

11.七去:又称“七去”、“七弃”。中国古代休弃妻子的七种理由。包括无子;
淫佚;
不事舅姑;
口舌;
盗窃;
妒忌;
恶疾。

12.三不去:这是古代对丈夫休弃妻子的三种限制。西周法律规定,如果出现三种情况,丈夫不得休弃妻子。即“有所娶无所归,不去;
与更三年丧,不去;
前贫贱后富贵,不去。” 13.大司寇:西周时期全国最高司法机关。辅佐周王“掌建邦之三典”。

14.五听:审判官在审判活动中观察当事人心理活动的五种方法,即辞听、色听、气听、耳

听、目、听。

15.囹圄:西周监狱的名称。囹圄不仅关押各类犯罪分子,而且承担者教化的职责。

16.坐嘉石:西周的刑罚,指对于有罪过但尚不够判处徒刑的人,要给他们戴上刑具,强迫他们在官府门外左侧的嘉石旁坐一定的时间反省自己的罪过,然后把刑具去掉,由司空监督他们服一定期限的劳役。.

17.礼不下庶人:是周礼的特点之一,一方面是说作为统治阶级特权的“礼遇”,庶人百姓不得享有或无从享有;
另一方面是说作为禁忌用的“礼”,无论是贵族与平民、百姓,一律具有约束力,如违礼则入于刑。

18.刑不上大夫:周礼的特点之一。是说在一般情况下,大夫以上的贵族犯罪不受处罚,但重罪除外。

19、小宗五世则迁:小宗五世则迁是宗法制的原则,即只允许小宗祭祀四世内的高祖,一旦满五宗,就要将远祖的神位迁入祧庙。20.西周的刑事立法指导思想。

(1)义刑义杀:即是针对国内不同地区,不同的形势,选择最适宜的刑罚手段来对付社会犯罪,反对不分青红皂白,一味刑杀的方法。

(2)明德慎罚;
这一思想要求,在对付社会犯罪问题上,要提倡德治,提倡伦理道德的强行灌输,有效预防可能发生的犯罪。同时在镇压时,采取审慎的方针,即区分严重犯罪与一般犯罪的界限,对一般犯罪采取宽缓的原则,对严重犯罪才施以重刑。21.西周的司法机关:
西周的中央司法机关有:

(1)大司寇,全国最高司法机关。

(2)小司寇,中央直辖地区的司法机关。(3)士师,国都之内的司法官吏。

西周的地方司法机关有:(1)乡士(2)遂士 22.西周定罪量刑的原则。

(1)耄悼之年有罪不加刑:意即7岁以下,80岁、90岁以上的人犯罪,不处以刑罚。(2)区分眚、非眚、非终、惟终:即故意或一贯犯罪从重处罚,过失或偶然犯罪从轻处罚的原则。西周统治者已经开始区分犯罪者主观形态的差别,灵活地运用刑罚手段。

(3)“慎测浅深之量以别之”:断狱时,首先要考虑犯罪者的罪行严重程序,谨慎测度罪犯的动机,以此区别量刑的轻重。

(4)罪疑从赦:即对于定罪有一定根据,不定罪也有一定理由的案件,从轻处罚或赦免的原则。

(5)刑罚世轻世重:即所谓的:“刑新国用轻典,刑平国用中典,刑乱国用重典。”意思是说,刑罚手段的运用要以形势而定,要视治安状况的优劣而分别实施。其适用须有节度,不能一味的使用重刑手段。

23.西周的“六礼”:六礼是中国古代的六道结婚程序,即纳采、问名、纳吉、纳徵、请期、亲迎。

(1)纳采指男家请媒人去女家提亲,女家答应议婚之后,男家用一只大雁并备上其他礼物前去求婚。

(2)问名指男家请媒人问女家的名字和出生年月日,然后去占卜。

(3)纳吉指男家卜得吉兆之后,男家仍以大雁作礼物请媒人通知女家,决定缔结婚姻。(4)纳徵后来也叫纳币,指男家向女家送聘礼,即后来所说的订婚礼。(5)请期指男家选定婚期,备礼告诉女家,求得同意。(6)亲迎指新郎亲自去女家迎娶。

24.西周的诉讼制度。

(1)诉讼,西周时期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有了区别。民事诉讼用“讼”表示,刑事诉讼用“狱”表示。

(2)起诉,刑事案件的书状叫“剂”,民事案件的书状叫“傅别”。起诉是要交纳诉讼费,否则不予受理或被认定败诉。民事诉讼交纳“束矢”;
刑事诉讼交纳“钧金”。

(3)审理,审理时“以五声听狱讼”。所谓“五听”,是指审判官在审判活动中观察当事人心理活动的五种方法,即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

(4)判决,要有司法机关制作法律文书,还要向当事人宣读。西周的判例叫“成”,即以往的办案成例,可以作为断案的参考。(5)上诉,当事人不服,允许上诉。25.西周的法律形式。

(1)誓,即誓词,多位周王或诸侯于战前对臣下发布的军令。在以誓作为形式的王命中,被讨伐之罪,即成为刑法的罪名;
被宣布的处罚,便成为刑罚的种类和惩罚的手段。(2)诰,即统治者关于施政的训令。

(3)命,是周王针对具体事务临时向行政机关发布的命令。

(4)礼,礼涉及范围广泛,不仅有政治、经济、军事,也同时有法律、婚姻家庭,伦理道德等各方面的内容,故法律成为周礼不可或缺的重要构成部分。

(5)遗训,是指由先王发布的誓命,其中也包括长期以来有利于奴隶主阶级统治的某些习惯。

(6)殷彝,是指商代法律规定有利周朝统治的那些内容

第四章重难点

1.仆区法:仆区法是春秋时期楚国楚文王仿照周文王“有亡荒阅”制定的一部法律。2.茆门法:茆门法是春秋时期楚国楚庄王制定的一部法律。3.被庐之法

被庐之法是春秋时期晋国晋文公制定的,有关官吏的职权和等级名位的法律。因该法在“被庐”这个地方制定,所以取名“被庐之法”。

4.郑、晋两国公布成文法的措施及所引起的争论。(1)公布成文法的措施

郑国公元前536年,郑国的执政子产“铸刑书于鼎,以为国之常法”,第一次正式公布成文法典。公元前501年,郑国公布由邓析私造并写在竹简上的竹刑。

晋国曾制定“被庐之法”、“常法”,但未公布于众。直至公元前513年,晋国将范宣子的刑书铸在鼎上,正式公布成文法。(2)公布成文法所引起的论争

郑国子产公布刑书时,遭到晋国以叔向为代表的旧贵族的反对。晋国铸刑鼎,遭到孔丘的反对。

5.公布成文法的意义。

成文法的制定和公布,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旧贵族的特权,标志着奴隶制的瓦解,促进了封建生产关系的发展,反映了新兴地主阶级的要求,为封建法制的形成奠定了基础。但由于其锋芒仍然是指向劳动人民的,从这个意义上说,它加强了对劳动人民的统治。6.战国时期立法指导思想的主要内容。(1)“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

不论是谁,不分贵贱等级、亲疏远近,只要违法犯罪,都要按法律论罪处刑,以打破奴隶制“刑不上大夫”的壁垒。

(2)“法者,编著之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

由官府统一制定成文法,向百姓公布,使人人皆知法而又有法可依。否定“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秘密法。

(3)“重其轻者”:定罪量刑时,加重对轻罪的处罚。7.《法经》的主要内容、阶级本质和历史意义。

(1)《法经》是战国时期魏文侯李悝所作,是我国封建社会最早的一部粗具体系的法典。共六篇,分别是盗、贼、囚、捕、杂、具。

(2)阶级本质:锋芒指向劳动人民,《法经》开宗明义规定盗、贼两篇,认为“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表明镇压盗贼是地主阶级专政的主要任务;
维护君主专制;
维护封建等级制。(3)《法经》在我国法制史上具有重要意义。首先,《法经》初步确立了封建法制的基本原则和体系,是后世封建法典的蓝本;
其次,《法经》对当时封建经济的形成和巩固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8.商鞅变法的内容及其历史意义。

第一次变法的重点是打击奴隶主贵族的政治势力。具体内容是:(1)整顿户籍,设立连坐法,防止隐匿坏人;
(2)奖励告奸;
(3)奖励农业生产;
(4)奖励军功。

第二次变法的重点是废除奴隶制的土地制度。具体内容是:(1)进一步强调分户居住;

(2)取消分封制,普遍建立郡县制;
(3)废除井田制,确立封建土地私有制;
(4)统一度量衡制度。

通过变法改革,促进了封建生产关系的发展,使得秦国国势日强,为后来秦始皇统一大业奠定了基础。

第五章重难点

1.睡虎地秦墓竹简

1975年12月在湖北云梦县睡虎地出土的一批秦代竹简,经专家整理并命名为《睡虎地秦墓竹简》。其内容大部分是秦代的法律和公文。后人整理为十部分,其中主要包括《秦律十八种》、《效律》、《秦律杂抄》、《法律答问》和《封诊式》。《睡虎地秦墓竹简》为研究秦代法律提供了极为珍贵的历史资料。

2.廷尉:秦朝的“廷尉”是全国最高司法机关,其长官也叫“廷尉”。廷尉的职责有二:一是负责审理“诏狱”;
二是审理地方移送的疑难案件以及重大案件的复审。3.封守

秦朝法律规定,司法机关在调查案件中,查封财产或看守家属的行为,称为“封守”。“封”是指查封财产,“守”是指看守家属。

4.三重选官法:秦朝选任官吏的制度。一重客士,即重用国外的贤人能人;
二重军功,起用有军事才能的人;
三重法律,选用懂法的人作官。5.考课

“课”指的就是官吏的考绩,考课则是指对官吏的考核。秦朝的考课分两种,一种是集中考课,为大考;
一种是平时考课。

6.五善五失:五善五失是秦朝考核官吏政绩和品性的内容。所谓五善,就是忠、廉、慎、善、谦。五失,就是自夸、自大、刚愎自用、犯上和重财货轻。

7.具五刑:具五刑是秦朝的一种酷刑,即对一个囚犯几乎同时施用五刑。8.枭首:首始于秦的一种死刑,即斩下人头,高悬在木杆上示众。

9.定杀:秦朝的死刑适用方法,是活着将罪犯投入水中使其淹死。在秦朝,它是专门针对患有麻风病的犯罪者使用的刑罚。

10.城旦、舂:城旦即男犯白天筑城;
舂即女犯春米以供刑徒口粮。

11.鬼薪、白粲:鬼薪、白粲是秦代的徒刑。鬼薪即男犯入山采薪供祭祀鬼神;
白粲即女犯择米使之正白。

12.司寇、作如司寇:司寇、作如司寇是秦朝的徒刑。司寇即强制男犯到边远地区防御外寇或看管刑徒。作如司寇是指强制女犯服相当于防御外寇入侵的刑罚。

13.罚作、复作:罚作、复作是秦代的徒刑。罚作适用于男犯,强制其到边远地区戍守;
复作适用于女犯,强制其女犯到官府服劳役。

14.赀:秦朝的一种财产刑。赀指处罚犯人缴纳一定的财物或服一定的劳役的刑罚。15.以古非罪:以古非今罪秦朝的一种罪名,就是以过去的事例指责现实的各项政策和制度。在秦朝,以古非今罪处以族刑。

16.妄言罪:妄言罪是秦朝的一种罪名,就是指煽动、宣传反对或推翻秦朝统治的言论。在秦朝,妄言罪处以族刑。

17、非所宜言罪:非所宜言罪是秦朝的一种罪名,就是说了不该说的话。

18.盗徙封罪:
盗徙封罪是秦朝的一个罪名,指偷偷移动田界的标志而侵犯他他人的土地所有权。对此罪要判处”耐”刑,但允许出钱赎罪。这中罪的基本精神是维护封建土地所有制。20.公室告

公室告是秦朝的一种受诉案件类型。秦律《法律答问》记载:“贼杀伤,盗他人为公室告”,即控告他人的杀人、盗窃行为属于“公室告”,官府予以受理。21.非公室告

非公室告是秦朝的一种受诉案件类型。秦律《法律答问》记载:“子盗父母,主擅杀、刑、髡其子、臣妾,是谓非公室告。”即父母对儿女盗窃自己财产的行为提出的控告,儿子对父母或者奴妾对主人肆意加诸自己的刑罚提出的控告,为“非公室告”,凡属“非公室告”官府不予受理。

22.读鞫:秦朝把宣读判决书称为“读鞫”。

23.乞鞫:秦朝规定,当事人不服判决,可以在法定时间内请求复审,叫做“乞鞫”。24.秦朝的立法指导思想。(1)法令由一统

先秦法家提出“壹法”,即统一立法权,统一法令的内容,统一人们的思想。秦王朝发展了这一思想,提出“法令由一统”、“法出于一”的思想。这一思想有两层意思,第一层含义是全国实行统一的法律;
第二层含义就是最高立法权属于皇帝。(2)事皆决于法

秦朝建立后,以此作为指导思想,加强封建立法,做到凡事“皆有法式”,制定了各种法律。通过云梦秦简可知,秦朝在政治、军事、工农业生产、市场管理、货币流通、交通、行政管理、官吏任免、案件审理等方面均有法律规定。(3)以刑杀为威

这一思想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法网严密;
二是严刑重罚;
三是滥施刑罚。

25.秦朝的中央行政机关实行“三公九卿制”。秦朝的中央行政机关实行“三公九卿制”。皇帝之下设三公,三公为丞相、太尉和御史大夫。丞相是“百官之长”,承受皇帝之命,辅助皇帝掌管天下的行政的官。太尉是掌管军事的最高官吏。御史大夫的地位相当于副丞相,主要职责是管理图籍、奏章,监察文武百官。

三公之下设九卿,作为中央行政机关分掌具体行政事务,如祭祀、礼仪、军事、行政、司法、文化教育等。九卿分别包括:奉常;
郎中令;
卫尉;
太仆;
廷尉;
典客;
宗正;
治粟内史;
少府。

26.秦朝的法律形式。

(1)律。秦朝的律还没有法典化,而且非常零散,但律已经成为秦最基本的法律形式,为后世律的法典化奠定了基础。

(2)令。秦朝的命、令、制、诏,在法律意义上没有原则性的区别,都是皇帝针对特定的事项、特定的对象临时发布的命令、批示等。

(3)式。在秦朝式指的是关于案件的调查、勘验、审讯等的程序、文书程式以及对司法官吏审理案件的要求。

(4)法律答问。法律答问是指国家官吏统一用问答形式对秦律的条文、术语以及立法意图所做的解释。

(5)廷行事。秦朝的廷行事,就是司法机关的判例,已行的成例。27.秦朝关于自然资源保护方面的立法。秦朝关于自然资源保护方面的立法,主要规定在《田律》里。其内容主要以下几方面:第一,春天2月正是林木生长时期,不要砍伐;
土地干旱需要水,不要堵塞水道。但有例外,人死要用木料做棺材,砍伐树木不受季节限制。第二,不到夏天(春夏之交),不准取草烧灰,免得影响幼草生长,不准采取刚发芽的植物。第三,不准捕捉幼兽、鸟卵和幼鸟;
不准毒杀鱼鳖;
不准设置陷阱和网罟(gu,音古)捕捉鸟兽。到七月便解除禁令。第四,居邑靠近养牛马的苑囿和禁苑的幼兽,正在繁殖期不准带狗去打猎。第五,老百姓的狗进入禁苑,如果未追捕兽,不准打死;
如果追捕兽,要打死。在有专门警戒的地区打死的狗,要完整的上缴官府,在其他禁苑打死的,可以吃掉肉而上缴狗皮。28.秦朝关于农业生产管理方面的立法。

秦朝关于农业生产管理方面的立法,主要规定在《田律》里,还有《仓律》等。其主要内容有以下几方面:第一,管理粮食的官职分三级,全国最高农业官员为大司农,负责规划总体农业事务,负责农业生产的执行官员为大田,县一级的农业官员叫田啬,管理粮仓的官员叫做仓啬夫。第二,下了及时雨和谷物抽穗,应即使书面报告受雨、抽穗的顷数和已经开垦而没有耕种的田地的顷数。第三,庄稼生长后下了雨,也要立即报告雨量的多少和受雨田地的顷数。第四如果旱灾、暴风雨、涝灾、蝗虫、害虫等灾害损伤了庄稼,也要报告受灾顷数。第五,距离近的县,文书由走得快的人专程送递。距离远的县,在8月底以前送达。第六,粮仓要专职管理,负责粮食管理的官员要保管好粮仓,粮食的进仓和出仓要履行严格的手续。29.秦朝关于官营手工业管理方面的立法。

秦朝关于官营手工业管理方面的立法,主要规定在《工律》、《均工律》、《工人程》等法律令里。其内容主要有产品的规格、质量、生产定额以及劳动力计算方法等(1)关于产品规格。凡制作同一种类的器物,大小、长短和宽窄必须相同。(2)关于产品质量。秦朝建立生产责任制和产品检查评比制。首先,产品要按不同要求登记入帐,不得混杂,出帐时也要统一规格,以便检查核对。其次,每年进行一次质量评比,被评为不合格者,罚工师一甲,罚丞和曹一盾,如果连续三年评为下等者,要加倍惩罚,主管官吏啬夫不仅受到赀二甲的惩罚,而且撤职永不叙用。第三,为了追查生产责任,要求在器物上刻有制作官署名或工匠名。始皇陵出土的陶俑衣襟等部位都有印记和刻文,记载的地名、官署名、工匠名。(3)产品定额与劳动力计算方法。首先根据季节的不同计算了劳动量。其次根据劳动工种、性别、年龄、熟练程度等因素计算产品数量。30.秦朝关于市场贸易管理方面的立法。

秦朝关于市场贸易管理方面的立法,主要规定在《关市律》、《金布律》、《钱律》、《效律》、《工律》里。

(1)保护合法的商品交换,要求明码标价所出售的商品。(2)规定了货币的比价与使用。(3)关于度量衡的使用与管理。

第六章重难点

1.《九章律》

汉高祖时萧何制订,共九篇。萧何在《法经》六篇的基础上,又吸收了秦律,增加了《户律》、《厩律》、《兴律》三篇,合为九篇,故称《九章律》,这是一部综合性的法典。2.汉律六十篇

汉朝的几部主要法典的总称,包括《九章律》九篇;
《傍章律》十八篇;
《越宫律》二十七篇;
《朝律》六篇。

3.科:科是汉代的一种法律形式,是针对某类事情的一个方面制定的单行法规。

6.比:比是汉代的一种法律形式,是指可以用来比照断案的典型判例,也叫“决事比”。7.征辟:征辟是汉朝对特定人才的任用方式。分征召和辟举两种。

8.征召:征召是汉代选任官吏的一种方式,或者由皇帝诏令各郡推举并皇帝面试后任用,或者皇帝直接征用有才能之人。

9.辟举:辟举是汉代选任官吏的一种方式,也叫辟除,是高级主管官吏或地方上郡守以上的官吏在其辖区境内对有名望又有统治才能的人,向中央推荐人才或自选属吏的制度。10.女徒顾山:汉代专为女犯设立的刑罚,女犯定罪判决后可以释放回家,但每月必须出钱三百由官府雇人到山上砍伐木材,以代替女犯应服的劳役。

11.僭越罪:汉代的罪名,汉代诸侯百官的器用、服饰、乘舆各有规制,如有“逾制”,即构成僭越罪。

12.左道罪:汉代的罪名,即凡以邪道蛊惑民众者依律处以死刑。13.首匿罪:汉代的罪名,指主谋藏匿罪人。首匿者处重刑。

14.通行饮食罪:汉朝的罪名,指给农民起义军通情报、当向导、供给饮食。汉律严格镇压此种行为,犯者处死刑。

15.见知故纵:汉朝的罪名,是指吏民看见或知道有人犯法,特别是看见或知道“盗贼”在活动,则必须举告,不举告即为故纵。见知故纵者与罪犯同罪。

16.券书:汉代的买卖契约。一式两份,买卖双方各执一份,日后发生纠纷,以契约为证。17.《春秋》决狱

18.汉朝定罪量刑的若干原则。(1)关于刑事责任年龄(2)亲亲得相首匿

亲亲得相首匿是汉朝定罪量刑的原则之一,指一定范围的亲属之间除谋反、大逆以外,可以互相首谋隐匿犯罪而不负刑事责任。最早提出这一伦理原则的是孔子,将该伦理原则上升为刑罚适用原则的是西汉宣帝。(3)先自告除其罪(4)贵族官僚有罪先请

贵族官僚有罪先请是汉朝定罪量刑的原则之一,即一定级别的官僚贵族犯罪后,一般司法机关不得擅自处理,须奏请皇帝,由皇帝根据其官职高低、功劳大小等因素,决定刑罚的适用及减免。

19.汉代立法指导思想先后的发展变化。

从汉初到武帝七十多年间,由于社会政治经济前后发生很大变化,汉王朝的法制指导思想,也相应发生很大变化,总体上看,大致分为两个阶段:

(一)汉初至文景时期

汉初至文景时期以黄老思想为主,并辅以法家思想为法治的指导思想。

(二)汉武帝以后

汉武帝以后是以儒家思想为主,并辅以法家思想为法制指导思想。其核心是“德主刑辅”。20.“春秋决狱”的要旨。

汉朝断案的方式,汉代在断决案件的时,不是根据法律,而是根据儒家经典《春秋》一书中所表达的儒家经义为准绳。在审理案件的时候,要根据犯罪的事实,考察行为者的动机;
只要有犯罪动机,就应当加以惩罚,不必待其成为行为;
对于首犯要从重惩处;
如果只有犯罪行为,而没有犯罪动机,就应当从轻发落。21.汉代刑制改革内容和意义。

(1)汉代刑制改革源于“缇萦上书”。

(2)汉文帝时期的改革内容是:以徒刑、笞刑、死刑分别取代黥刑、劓刑和斩趾刑。即黥刑改为髡钳城旦舂,劓刑改为笞300,斩左趾改为笞500,斩右趾改为弃市。

汉文帝改革出现的问题:斩右趾改为弃市,扩大了死刑范围;
以笞刑替代劓刑和斩左趾,受刑者都被打死。

(3)汉景帝时期的改革内容是:第一、减少笞数。最终将劓刑改为笞100,斩左趾改为笞200;
第二、制定法令规范笞刑。规定刑具规格、受刑部位以及中途不准更换行刑人等。(4)改革意义:文景时期废除肉刑的改革,在中国法制史上意义重大。它是中国古代刑制由野蛮阶段进入较为文明阶段的标志,为封建制五刑的建立奠定了基础,而且也有利于封建经济的发展。

22.两汉监察机关

(1)中央监察机关:西汉时期,中央监察机关为御史府(也叫御史大夫寺)。东汉时期,御史府更名为御史台(也叫兰台)。

23.君权神授:此理论的最早提出者是董仲舒,目的是把皇帝神秘化。意思是说皇帝受天之命,所以皇帝被称为“天子”。

24.德主刑辅:这是汉武帝之后汉代的立法指导思想的核心。以儒家的德为主,并辅以法家的刑,采取刚柔相济的治国之道。

第七章重难点

1.服制,是指死者的亲属按照与其血缘关系的亲疏和尊卑,穿戴不同等差的丧服制度。2.登闻鼓,是指在朝堂外悬挂大鼓,臣民有进谏或重大冤案可击鼓以闻。这是一种直诉制度。

3.魏律,三国时期魏国一部主要法典。在汉九章律的基础之上增加九篇,并改汉之具律为刑名,列于全律之首。魏律在体例上的特点(1)增加了篇条,由原来的九篇增加到十八篇,基本上解决了因篇少带来的缺陷;
(2)改具律为刑名,冠于律首,使体例更加科学。魏律在内容方面的改革:(1)吸收律外的傍章科令,调整、归纳各篇的内容,文字简要而通顺;
(2)在律中正式规定了维护封建统治阶级特权的“八议”条款;
(3)改革了刑罚制度,法丁刑有死刑、髡刑、完刑、作刑、赎刑、罚金、杂抵罪,并减轻某些刑罚;
(4)限制从坐的范围,如改革妇女的从坐,规定出嫁之女只“从夫家之罚”等等。4.晋律,晋代法律的总称(主要是《泰始律》)。

5.北齐律,南北朝时期北齐的法典,共十二篇,九百四十九条,篇目依次为名例、禁卫、婚户、擅兴、违制、诈伪、斗讼、贼盗、捕断、毁损、厩牧、杂律。它沿用了前代法律中的“八议”,新列了“重罪十条”,以“科条简要”而著称,是南北朝后期一部具有代表性的法典,对以后的隋律、唐律发生了重要影响。

6.御史台,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建立的皇帝直接领导的独立的监察机关,对中央和地方的各级司法机关和官吏进行监督。

7.杂抵罪,是指以夺爵、除名、免官来抵罪的总称。此制为“官当”的雏形。

8.登闻鼓,是指在朝堂外悬挂大鼓,臣民有进谏或重大冤案可击鼓以闻。这是一种直诉制度。

9.八议”:
是指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功、议贵、议勤、议宾。中国封建王朝规定的对八种人犯罪要上奏皇帝进行特别审议,以便对其减刑或免刑的一种制度。这一制度是为庇护统治集团成员除“十恶”以外的犯罪而规定的,三国曹魏正式入律,至唐进一步完善,以后历代封建王朝相沿不改。这种制度反映了人们在法律上不平等的特点,从而使得贵族官僚地主更全面地获得了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权,加深了广大人民的苦难。

第八章重难点

1、《开皇律》

开皇三年,隋文帝本着删繁就简,以轻代重的原则,对新律重新更定,最后完成了历史上著名的《开皇律》。《开皇律》的结构和内容对唐律有着直接的影响,是制定唐律的蓝本,在中国法制史上占有重要地位。其主要内容如下:(1)确立死、流、徒、杖、笞封建制五刑,废除前代车裂、枭首等酷刑;
(2)将北齐律的“重罪十条”发展为“十恶”大罪,加强对危害封建统治秩序行为的镇压;
(3)吸收魏晋南北朝以来的“八议”、“官当”、“听赎”,并创设“例减”,进一步完善和扩大贵族官僚在法律上的特权。《开皇律》的结构和内容对唐律有着直接的影响,是制定唐律的蓝本,所以在中国法制史上占有重要地位。

2、唐律:从广义上说,它是唐代法律的总称;
从狭义上说,是指保存至今的《唐律疏议》这部具有唐一代代表性的律典。

3、《贞观律》:是唐大宗命长孙无忌、房玄龄等人在《武德律》基础上历经十年完成的法典,共十二篇五百条。《贞观律》的制定,奠定了唐律的基本面貌,形成了具有自己特色的一代律典。

4、《唐律疏议》(《永徽律疏》):唐高宗永徽年间,以《贞观律》为基础编纂《永徽律》,十二篇五百条。此后又对五百条律文逐条逐句进行注释,并附在律文之后,称作疏议。律与疏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称《永徽律疏》,是唐代法典的代表作。后人又称之为《唐律疏议》。

5、《大唐六典》:唐玄宗开元年间由李林甫主持编定,详细规定了从中央到地方的行政管理体制以及各机关的组织与职权,是保存至今最早的、最完整的、具有封建国家行政法典性质的官修政书。

6、三省六部:在魏晋南北朝时期相继出现并逐渐形成的,是隋唐时期的最高行政机关;
三省是指中书省、门下省、尚书省,六部是指尚书省所辖的吏部、户部、礼部、兵部、刑部、工部。

7、封建制“五刑”:隋《开皇律》废除前代车裂、枭首等酷刑,确立了刑名为死、流、徒、杖、笞新的封建制五刑,从而取代了奴隶制五刑,标志着我国古代刑制的历史进步。新封建制五刑作为法定刑,为以后历代律典所沿用。

8、御史台:中国封建社会最高监察机关,御史大夫为长官,唐御史台下设台院、殿院、察院。

9、刑部:中国封建社会掌管刑法和狱讼的中央官署,隋朝时称“刑部”,以后历朝相沿,直至清末。

10、“三司推事”:唐朝时逢大案,常由大理寺卿会同刑部尚书、御史中丞共同审理,叫做“三司推事”。

11、牵掣:唐律为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不受损失,允许其扣押债务人的财产抵债,这叫做牵掣。

12、义绝:唐朝强制离婚情形之一,是指夫妻之间的情义断绝。

13、唐初的立法指导思想:(1)礼刑并用。(2)法令简约。(3)宽仁慎刑。

14、唐朝的法律形式:律、令、格、式四种。

15、《唐律疏议》的篇数和篇名

《唐律疏议》共十二篇,其篇名依次为:名例律、卫禁律、职制律、户婚律、厩库律、擅兴律、贼盗律、斗讼律、诈伪律、杂律、捕亡律、断狱律。

16、唐律对贵族官员及其亲属特权的保护

依据唐律规定,贵族官员及其亲属犯罪,在法律上享有以下特权:

(1)议。“八议”者除犯“十恶”罪以外的死刑,司法机关不能直接审理,必须先将其所犯之罪行及符合“议”的条件,奏请皇帝,由皇帝作出裁决,享受减免特权。

(2)请。享受请的人包括皇太子妃大功以上亲,应议者期以上亲及孙,官爵五品的上者;
这些人犯死罪者通过上请程序来减轻刑罚。

(3)减。指七品以上官员及有爵位应“请”者的祖父母、父母、兄弟、姐妹、妻子、子孙犯流罪以下,可以享受减免一等的优待。

(4)赎。指应议、请、减和九品以上的官及应“减”者祖父母、父母、妻子、子孙犯流罪以下,可以享受以铜赎刑的优待。

(5)官当。指官员犯罪可用官品和爵位折抵徒刑和流刑的刑罚。(6)免官。指有品级的官员犯徒罪,通过免去官职折抵刑罚。

17、唐律对化外人相犯案件的处理原则

1)属一国侨民之间的犯罪,则依其本国法律处断;

2)不同国籍侨民之间相犯或唐朝人与化外人之间相犯,则按照唐律处断。

18、“八议”制度。“八议”最初源于西周时期的“八辟”,自三国时期正式写入魏律后,一直是后代封建法典中一项基本的重要制度。此后历代相沿,至《大清律例》。唐律对此予以确认,在具有总则性质的《名例律》中作了更加全面而详细的规定。

“八议”者除犯“十恶”罪以外的死刑,司法机关不能直接审理,必须先将其犯罪事实及应享受的特权的理由奏请皇帝,由皇帝交朝臣“集议”后,最后由皇帝作出裁决,一般均可免除死罪;
若犯流以下的罪,则可直接减一等处罚。但是,犯“十恶”者不得适用“八议”的规定。根据《唐律疏议·名例》中“八议”条的注疏,享有这一特权的人包括:
议亲,皇帝的亲属。议故,皇帝的故旧。

议贤,封建德行高尚,其言论行动可作为法则者。

议能,能整顿军旅,治理内政,为皇帝出谋划策,师范人伦者。议功,对封建朝廷尽忠效力,建立大功勋的人。议贵,指三品以上高级官员及爵一品者。

议勤,指高级文武官员中恪尽职守,专心致志办理公务的人。议宾,指国宾,前朝皇帝的后代。

18、“十恶”制度。

最早规定在《开皇律》中,“十恶”由《北齐律》“重罪十条”发展而来。它是以隋唐为代表的封建法律所规定的十种最严重的犯罪总称。具体指:

一曰谋反,指企图推翻封建国家统治,夺取皇位的活动,视为最大的犯罪,列于“十恶”之首。二曰谋大逆,指预谋毁坏宗庙、山陵及宫阙的行为。三曰谋叛,指图谋叛国投降敌国的行为。

四曰恶逆,指家庭内部或一定亲属间卑幼殴打和谋杀尊亲属的行为。五曰不道,指犯罪者手段残忍,“违背正道”即违背做人的正道。六曰大不敬,指侵犯皇帝尊严的行为。七曰不孝,指严重违反孝道。八曰不睦,指亲族内部互相侵犯不相和睦的行为,因违反礼之“亲亲”原则,所以列为“十恶”。

九曰不义,指本非血缘亲属关系,根据名分应遵守道义,但却违反正常道义的行为。十曰内乱,指亲族内部紊乱人伦的行为。

24、唐朝的定罪量刑原则

(1)维护贵族官员及其亲属的法定特权。(2)老、幼、废疾、笃疾犯罪减免刑罚。(3)自首减免刑罚。(4)同居有罪相为隐。(5)共犯区别首从。(6)二罪以上俱发。

(7)本条别有制与例不同。(8)断罪无正条。(9)化外人相犯。

25、唐律的主要特点

(1)体例完善,结构严谨。(2)用刑持平。第三,从刑罚加减看,以从轻为原则,规定“二死三流同为一减”、“至死不复加”;
第四,从设立加役流看,以此取代可杀可不杀而不杀的死刑犯。

26、唐律的历史地位

(1)在中国法制史上居于重要的历史地位。

第一,一部具有代表性的完备的封建法典,为后世立法提供样本;
第二,在封建法制的发展历史中,处于承前启后的重要历史地位。

(2)在世界法律发展史上具有重要的地位。

第一,对亚洲许多国家立法具有示范作用,如朝鲜、日本和越南等;
第二,为中华法系的典型代表。

27、唐朝的司法机关

(1)中央司法机关为大理寺、刑部、御史台。地方司法机关仍由行政机关兼理,直接管理诉讼的属吏州一级有司法参军,县设司法佐史等。

28、唐朝的监察制度:唐朝的监察机关是御史台,其下设台院、殿院、察院。

第九章重难点

1.《宋刑统》:于宋太祖建隆四年编成,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刊版印行的封建法典。《宋刑统》12篇、502条;
不过在每篇之下设“门”,合计213门。2.刑统

所谓“刑律统类”或“刑统”,即以刑律为主,将其它刑事性质的敕、令、格、式分载在律文各条之后,依律目分门别类地加以汇编的法规。从秦商鞅“改法为律”,直到唐律,历代法典无不称律,“刑统”的出现是法典编纂上的一个变化。

3.编敕:是宋朝最重要、最经常的立法活动。由于宋朝是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高度发展的朝代,因而皇帝发布的诏敕是最有效力的法律形式,可以随时补充、修改甚至取代法律,也可以对特定的案件作出裁决而置律于不顾。但由于敕通常对特定之事或特定之人而发,为一时之权制,起初并未成为具有相对稳定性和普遍性的法律。把日积月累的单行敕令,加以分类整理,删去重复矛盾之处,然后再颁布,使之具有普遍的法律效力,就是所谓“编敕”。4.重法地,即凡在所谓“重法地”犯罪,加重处刑。最初以京城开封府诸县为重法地,强化京畿地区的治安。待创立“盗贼重法”后,河北、京东、淮南、福建等路,皆用重法。

5.盗贼重法:宋朝的“盗贼重法”实际上是“重法地法”的扩展,无论在何地,凡属劫盗罪当死者,籍没其家以赏告密者,妻子编制千里外,逢赦也不移不释。

6.红契:是宋朝初年出现的官府承认土地私有权的凭证。它实际上是地主占有土地进而剥削农民的法律依据。

7.刺配之法:宋太祖统治后期以宥恕死罪为借口,推行“刺配之法”,即赦免犯死罪者的死刑,而处以“决杖、流配、刺面”三种合用的代用刑。刺配之法的施行,实际上是古代肉刑之一——黥刑的复活。

8.凌迟:所谓凌迟刑,是中国古代最残酷的生命刑。适用方法说法不一。

9.折杖法:折杖法是宋朝适用的刑罚变通方法,即用笞杖刑取代流刑、徒刑,并减轻笞杖数。

10.审刑院:宋建隆年间在宫中设置司法机关。宋律规定:凡大理寺审判的案件,经刑部复核后,须送审刑院详议,再奏请皇帝批准。审刑院是为了加强皇帝对司法权的直接控制而建立的。

11.《元典章》:是元朝的一部法典,但它并不是元朝中央政府颁布的法典,而是当时地方政府所纂集的自元初至英宗至治二年五十余年间有关政治、经济、军事、法律等方面的圣旨、条画的汇编。《元典章》共六十卷,十类,下分三百七十三目,每目有若干条格。当时它为各级官吏熟悉法纪提供了方便。

12.宋朝的断例、指挥、申明和看祥。

断例,即判案的成例。例本来是弥补法律规定之不足,但在司法实践中,例的作用很大,往往超过法令。

指挥,指尚书省和中央其它官署对某事所作的指示或决定,对以后同类事件具有约束力,往往与敕、令并行。

申明,指中央主管官署就某项法令所作的解释。解释刑统的,称“申明刑统”;
解释敕的,称“申明敕”。“申明”也具有法律效力。

看详,是中央主管官署根据过去敕文或其他案卷所作出的决定。13.元朝的主要立法有哪些?

(“大法令”(蒙语叫“大札撒”);
《至元新格》,这是元朝最早实施的一部法典;
《风宪宏纲》,这是一部关于纲纪、吏治的法典;
《大元通制》;
《大元圣政国朝典章》(简称《元典章》);
《至正条格》。

第十章重难点

1、“重点治乱世”:明朝开国皇帝朱元璋的立法指导思想,包括重典治吏和重典治民。

2、《大明律》

是明朝最根本的法典,经过三十多年的修订最后于洪武三十年(公元1397年)将《钦定律诰》附后并颁布,分名例律、吏律、户律、礼律、兵律、刑律、工律七篇,隋唐以来沿袭已久的封建法律篇目至此一变。

3、明《大诰》

明朝一部重要法典,共4编,汇集了当时用严刑峻法惩治官民犯罪的典型案例,制定了新的法律规范,兼有朱元璋对臣民的训诫,反映了朱元璋重典治天下的主张、实践和措施。

4、《大明会典》

是明朝仿照《大唐六典》体例编制的,它以六部官制为纲,分述各行政机构的职掌和事例,是明朝调整封建国家各机关权力职责的行政法典。

5、参汉酌金

是清朝立法原则。“参汉”就是吸收明朝的封建法制;
“酎金”则是有条件地授用女真族的习惯法。

6、《大清律集解附例》

清顺治三年制定,是清朝正式颁行的第一部成文法典。除个别条款有所增删改并外,无异于《大明律》的翻版。

7、《大清律集解》

清雍正五年颁行,在《大清律集解附例》基础上修订完成的。

8、《大清律例》

它是经过近一百年的多次修订而成的中国封建社会最后一部封建法典。其结构分名例律、吏律、户律、礼律、兵律、刑律、工律七篇,律文436条,律后分别附以奏准的“条例”。

9、《大清会典》

详细记载了清代从开国至光绪朝各级行政机关的职掌、事例和活动原则,是中国封建时代最完备的行政法规,也是中国封建时代行政立法的总汇。

10、禁榷制度

是中国封建社会国家对某些重要的商品实行的专管制度,最早两汉时实行盐铁官营。

11、都察院:是明朝的最高监察机关,唐宋时期称为御史台。

12、九卿会审:是指清代遇特别重大案件,由三法司会同吏、户、礼、兵、工、各部尚书及通政使共同审理,是清朝中央的最高审级,但判决仍须奏请皇帝核准。

13、小三法司会审:明清时期遇有重大案件,由御史台、大理寺官员和刑部官员共同审理的活动。

14、大三法司会审:明清时期遇有重大案件,由都御史、大理寺卿、刑部尚书共同审理的活动。

15、秋审:是指清朝三法司会同其他官员于每年秋季复审各省监候死刑案件的制度。

16、朝审:是指清朝三法司会同其他官员于每年霜降后复审刑部或京师附近监候死刑案件的制度。

17、热审:是指清朝由大理寺左右二寺官员,会同小三司于每年小满以后十日至立秋前一天审理发生在京师的笞、杖刑案件的审判活动。

18、充军:明代创设一种刑罚方法,近似流刑但比流刑重。清律有所发展,按远近分为“五军”。

19、迁徙:清朝的一种刑罚,是将罪犯强制迁出一千里外安置,永远不许回原籍。

20、发遣:清朝的一种较充军更重的刑罚,即把罪犯发充边疆地区为驻防官兵充当奴隶,且一经发遣非有皇帝命令,终身不得开脱。

21、明初的立法指导思想。

(1)重点治乱世,包括重典治吏和重典治民;

(2)礼刑并用,主张将礼的预防犯罪职能与法的镇压犯罪职能有机地结合起来;
(3)加强法制宣传。

22、明朝严惩贪官污吏的法律规定

朱元璋深知贪官污吏是激起农民反抗斗争的重要原因,了解其对封建国家所造成严重的危害。所以他从维护封建国家的根本利益出发,从法律上严惩贪官污吏。《大明律》规定:(1)对受财枉法的所谓“枉法赃”,从严惩;

(2)对于监守自盗,不分首从,并赃论罪,满四十贯即处斩刑;

(3)对于执行监察职务的“风宪官”御史,若犯贪污罪比其它官吏加重两等处刑。明《大诰》也侧重打击贪官污吏,且刑罚残酷,如有“剥皮实草”等。

23、明朝严禁臣下结党和内外官交结的法律规定

《大明律》中专设“奸党”条,规定:“若在朝官员,交结朋党,紊乱朝政者”;
“若犯罪,律该处死,其大臣小官巧言谏免,暗邀人心者,”;
“若刑部及大小各衙门官吏不执行法律,听从上司主使,出入人罪者”等都构成奸党罪,要受到严厉惩治:本人处死,妻子为奴,财产入官。

同时,还严禁内外官交结,《大明律》规定,“凡诸衙门官吏,若与内官及近侍人员互相交结,漏泄事情,夤缘作弊,而附同奏启者,皆斩,妻子流二千里安置”。

24、清朝制定的适用于少数民族聚居区的法律。

为了巩固统一多民族的国家,加强中央对少数民族聚居区的司法管辖,清王朝制定了适用于少数民族聚居区的法律,如《回疆则例》、《苗例》、《蒙古律例》、《番例条款》等。其中,《番例条款》是雍正年间制定的,它是适用于宁夏、青海、甘肃等地少数民族的法律。25.大清律的制定。1)清顺治三年(1646年)制成《大清律集解附例》,这是清朝正式颁行的第一部完整的成文法典。(2)康熙十八年(1679年),鉴于刑部现行条例处罚过严,皇帝特谕刑部编成现行则例,刊刻通行。(3)雍正即位(1722年)以后,以析异同归、删繁就约、轻重有权、宽严得体为指导原则,修订大清律,于雍正五年(1727年)颁行《大清律集解》。(4)乾隆时,重修大清律,对原有律例逐条考正,折衷损益,于乾隆五年(1740年)完成,定名《大清律例》,“刊布中外,永远遵行”。它是经过近一百年的多次修订而成的中国封建社会最后一部封建法典。其结构分名例律、吏律、户律、礼律、兵律、刑律、工律七篇,律文436条,律后分别附以奏准的“条例”。

26、《大清会典》的制定。康熙时仿《明会典》制定《康熙会典》,此后雍正、乾隆、嘉庆、光绪四朝均加以修订。它详细记载了清代从开国至光绪朝各级行政机关的职掌、事例和活动原则,是中国封建时代最完备的行政法规,也是中国封建时代行政立法的总汇。

27、明清司法的机关,中央仍为大理寺、刑部和都察院。

28、明清监察机关的变化。明清时期由于君主集权制度的加强,监察机关的组织与职权都有了更大的发展。(1)明初,监察机关的组织沿用唐、宋旧制,中央设御史台;
至洪武十五年扩大监察机关组织,改御史台为都察院,又叫“风宪衙门”。它对全国上下大小官吏的一切违法犯罪行为,都有权纠察弹劾;
对重大刑事案件还可以会同刑部、大理寺一同审判。所以,明朝的都察院是监督法律执行、维护封建吏治的最高监察机关;
同时,依当时省制将全国划分为13道,设十三道监察御史一百一十人,分别掌管地方的监察工作。(2)清朝监察制度的一个重要发展,就是在都察院内增设了六科给事中,以加强对六部的监督。

第十一章重难点

1、“五不议”原则

是清政府改革中央官制的原则,即“军机处事不议”,“内务府事不议”,“旗事不议”,“翰林院事不议”,“太监事不议”。

2、谘议局:是清末“预备立宪”过程中清政府设立的地方咨询机构,于1909年开始在各省设立。

3、资政院:

是清政府在清末“预备立宪”过程中设立的中央咨询机关,于1910年设立。

4、《钦定宪法大纲》

清末预备立宪的一部宪法性文件,光绪三十四年颁布,中国法制史上首部近代宪法意义的法律文件。大纲的内容基本抄自1898年日本帝国宪法。共二十三条,分正文和附录两部分(“君上大权”和“臣民权利义务”)。光绪三十四年(公元1908年)迫于内外政治压力,颁布《钦定宪法大纲》,成为中国法制史上首部具有近代宪法意义的法律文件,用资产阶级宪法形式为君主专制制度披上了合法外衣。宪法的产生,要求其它法律与其相适应,这就必然导致旧有中华法系诸法合体的破裂,从而使清末立宪成为中华法系解体的开端。主要内容:内容基本抄自1898年日本帝国宪法,《钦定宪法大纲》共二十三条,由正文“君上大权”和“臣民权利义务”两部分组成。“君上大权”共十四条,赋予了皇帝颁行法律、发交议案、召集或解散议院,设官制禄、统帅陆海军队、宣战媾和、订立条约、宣布紧急戒严以及总揽司法审判等大权。“臣民权利义务”九条,重心是纳税、当兵及遵守法律等项义务。同时规定了在法律范围内,所有言论、著作、出版、集会、结社等事项,准其自由,臣民非依法规定,不受逮捕监禁处罚;
以及进行诉讼,专受司法机关审判等。

《钦定宪法大纲》的历史意义。(1)《钦定宪法大纲》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具有近代意义的宪法,客观上对当时人们思想起到不小的冲击作用。(2)《钦定宪法大纲》打破了传统中华法系的传统结构,使宪法作为根本大法独立于刑法、民法等普通法之外,全面、集中地规定了国家与社会制度的基本原则。(3)《钦定宪法大纲》的机构比较完整。

5、《十九信条》

清末预备立宪的一部宪法性文件。辛亥革命爆发后不久制定和通过。在体例与内容上不同于《钦定宪法大纲》。

6、《大清现行刑律》

《大清现行刑律》在《大清律例》基础上修订而成,篇目、内容仍不脱旧律窠臼,但作为近代社会产物,已具有过度性法典的性质。

7、《大清新刑律》

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近代意义上的专门刑法典。从草订到颁布,历经五年。分总则和分则两编,并附《暂行条例》5条。

8、《大清明律草案》

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典。共五编,按其特点分两部分,总则、债权、物权前三编和亲属、继承后两编。

9、“礼法之争”

是指在清末变法修律过程中,以张之洞、劳乃宣为代表的“礼教派”与以修订法律大臣沈家本为代表的“法理派”围绕《大清新刑律》等新式法典的修订而产生的理论争执。

10、《大理院审判编制法》

清廷1906年12月颁行,一部明确大理院职权的法律。它引入了资产阶级的司法独立原则、确立四级三审制、审检和署等制度,是模仿资产阶级国家制定的我国第一个单行法院组织法规。

11、法部

在清末司法机构改革中,清廷将刑部改为法部,是专任司法行政的中央司法机构。

12、大理院:在清末司法机构改革中,清廷将大理寺改为大理院,是全国最高审判机关。

13、领事裁判权:所谓领事裁判权,乃是外国侵略者与清廷在不平等条约中规定的一种非法特权。即凡在中国享有领事裁判权的国家,其在中国的侨民不受中国法律的管辖,中国司法机关无权对他们裁判,只能由该国的领事等人员或设在中国的司法机构依据其本国法律裁判。

14、会审公廨

是在租界内设立的会审机关,对于中国人与外国侨民之间发生的诉讼,由中国地方官与领事官会同审断。

15、清末《法院编制法》中规定的审级制度。

按照《法院编制法》的规定,清末的司法审判机关划分为,初级审判厅、地方审判厅、高等审判厅和大理院。在司法审级上实行四级三审制,即:向初级审判厅起诉的案件,不服,可上诉到地方审判厅直至高等审判厅;
向地方审判厅起诉的案件,不服,可上诉到高等审判厅直至大理院。

16、如何全面理解领事裁判权?所谓领事裁判权,乃是外国侵略者与清廷在不平等条约中规定的一种非法特权。即凡在中国享有领事裁判权的国家,其在中国的侨民不受中国法律的管辖,中国司法机关无权对他们裁判,只能由该国的领事等人员或设在中国的司法机构依据其本国法律裁判。

(1)领事裁判开始于1843年《中英五口通商章程》,以后根据其他不平等条约,其范围不断扩大。

(2)领事裁判权是外国侵略者与清廷在不平等条约中规定的一种非法特权。即凡在中国享有领事裁判权的国家,其在中国的侨民不受中国法律的管辖,中国司法机关无权对他们裁判,只能由该国的领事等人员或设在中国的司法机构依据其本国法律裁判。

(3)这一制度严重破坏了中国的司法主权,是旧中国半殖民地的重要标志。

17、何谓会审公廨?

1858年在第二次鸦片战争中,俄、美、英、法各国强迫清政府分别订立《天津条约》,强行确定中国官员与外国领事的“会审制度”。对于中国人与外国侨民之间发生的争讼,在调解不成时,即由中国地方官与领事官“会同审断”。

1864年清廷与英、美、法三国驻上海领事协议在租界内设立会审公廨,以后又在汉口、哈尔滨、厦门鼓浪屿等地设立了会审机关。这些会审机关名义上还是中国司法机关,但不论是直接与外国人有关的华洋案件,还是无约国侨民之间的诉讼以及外国人雇佣的中国人的诉讼,外国领事均有权参加会审。名为“会审”,实则会审公廨完全为外国领事一手把持,任意断案。

第十二章重难点

1、《天朝田亩制度》

1853年太平天国定都南京后制定颁布的纲领性文件。它规定了平等平均的土地制度,描绘了农民理想社会的蓝图,并提出了太平天国的其他一些重要制度。

2、《资政新篇》

1859年担任军师的洪仁玕总理朝政后制定,是太平天国后期带有资本主义色彩的施政纲领。《资政新篇》在政治方面主张“权归于一”,加强中央集权;
在经济方面主张兴办近代化的工矿交通事业;
在改良社会方面主张发展近代文化卫生和福利事业,革除封建陋习;
在法律方面主张“宜立法以为准”、“先教以天条而后齐以国法”、“罪人不孥”、“善待清犯”、改革刑罚制度,等等。但由于缺乏阶级条件和经济基础,加之处于战争状态,《资

中国法制史简答题篇二

名词解释

1《禹刑》 夏朝奴隶制法律制度总称,统治者为镇压奴隶反抗制定,体现法律的阶级本质。据记载规定五种刑罚(大辟、劓刑、墨刑、宫辟、膑辟),共三千条

2《政典》夏代行政法规,维护奴隶主国家机器运转。对懈怠政令官吏“不及时杀无赦”。依法治吏的先河。

3《汤刑》是商代成文刑书,商代法律泛称,为平定乱政,在禹刑基础上制定,“刑名从商”,形成奴隶制刑制的基本轮廓。

4八议:指八种人犯罪享有法律特权。源于西周八辟,规定八议:既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功、议贵、议勤、议宾。贵族地主享有特权,凌驾于法律制裁上,反映封建法制公开不平等。

5五听;
审判案件时判断当事人陈述真伪的五种观察方式指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6云梦秦简:1975年12月在湖北云梦县睡虎地十一号墓挖出大量量秦简,建国后第一次发现秦简,记载秦朝法律与公文,为研究秦朝法律提供第一手资料。这些秦简收进《睡虎地秦墓竹简》简称云梦秦简。云梦秦律是在死于秦始皇三十年的一个名为“喜”的墓主的坟墓中发现的,7鬼薪、白粲:秦代强制男犯为鬼神砍树,女犯为祠祀择米。

8法经:是战国初期李悝制定的,是我国封建社会早期的一部粗具体系的法典,是适应日益发展的封建经济关系的要求出现的。9春秋决狱:指在审判案件时,如果法律无明文规定,则以儒家的经义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汉朝断案时,如遇律无条文和判例可依情况,直接引用《春秋》代表的儒家经义,作为审案法律依据,又称引经决狱。

总原则是论心定罪,即根据犯罪动机、目的来定罪,衡量动机是否正当标准是儒家伦理道德 春秋决狱是汉律儒家化的标志,对后世法制产生重要影响,形成儒法结合的法制特点。主观随意性,破坏法律的稳定,助长专制擅断

10服制入律:服制,是以丧服为标志表示亲属血缘关系尊卑,儒家礼与宗法关系具体化。分为斩衰、齐衰、大攻、小功、缌麻

晋首次将准五服以制罪入律,做为定罪量刑的原则,服制愈近,以尊犯卑处刑愈轻,反之愈重,反映礼与律的融合

11留养:
存留养亲.是指犯罪人直系尊亲属年老需要伺养,家无别的成丁,犯罪人如是死罪,可以上请,免死罪以侍奉尊亲.流刑免发谴.徒刑可缓期,将人犯留下以照顾老人,老人去世后再实际执行。

12官当入律:中国封建社会官员犯罪可用官品或爵位折抵徒刑和流刑的刑罚。与九品中正制紧密联系。

13《竹刑》公元前501年,郑国邓析私编一部刑法,把条文写在竹简上得名。邓析被杀后郑国统治者公布《竹刑》,认可为国法,具有法律效力。竹刑便于携带流传,促进法律的发展。14开皇律:隋代统治集团总结以往立法经验而制定的一部具有代表性的封建成文法典。他承袭北齐律“法令明审,科条简要”的传统,对刑律体例加以调整,对法律内容作了重新修订。因此,在中国封建立法史上起到重要作用。

15唐六典:我国现存一部最古老的行政法典,传至后世称其为大唐六典,其出现不仅反映了唐代法律制度的完备,以及古代行政立法的突出发展,而且使以往法典形式为之一变,自此产生了封建刑律与行政法既相分离又相互为用的两大法典体系。

16保辜制度:在被害人伤情未定情况下,予一定期限,令加害者为伤者治疗,期满之日根据被害人伤之情况确定加害人刑事责任,目的是在一定时期内确认伤害行为与结果之间关系,促使加害者尽力为伤者医治,减轻自身罪责。

17理雪制:定案后由囚犯或家人审诉另审而理冤雪诬制度,有规定时效制度。

18洗冤集录:宋慈〈洗冤集录〉我国古代第一部法医学专著,总结办案经验,汇集多方面知识,指导古代司法实践,产生世界影响,法医学的经典。

19翻异别勘制:被告犯人推翻原来口供,改换审判官重新审理的重审制度。是宋朝慎刑精神体现 20编敕,21折杖法:折杖法是指宋太祖建隆四年颁行并载于《宋刑统》的一种代用刑方法,是将流、徙、杖、笞刑分别折成杖刑以减轻刑罚的法律规定。

22宣政院:本是主持全国佛教事务和统领吐蕃地区军民之政的中央机构,由于职掌的特殊性,自成系统

23元典章:全称《大元圣政国朝典章》,是由地方官吏抄集的法律文书的分类汇编,分两集。收录了当时原始法律令及判例文献,其史料价值高。

24明大诰:朱元璋亲自编纂的一部特别刑法。是严刑峻法惩治吏民犯罪的法令,有初编、续编和《大诰武臣》,包括典型刑事案例,严酷刑罚、重刑法令、训导法令方面。用刑严酷随意,恢复肉刑。

25九卿圆审:凡特别重大的案件,二次翻供不服,根据皇帝的诏令,可由大理寺卿,都察院左都,御史通政使以及吏户礼兵刑工六部尚书会同审理,最后由皇帝审核批准的制度。26廷杖:是指在皇帝决定和监督下,在殿廷前对“违抗”皇命的大臣直接施以杖刑的法外刑罚。

27领事裁判权:

28会审公廨:清政府在租借内设立的特殊司法审判机关,主管租借内的中外诉讼案件,是领事裁判权的延伸,最早设立于上海,属于上海道下辖的机构。这一机构主要是中国司法官员和外国领事进行“会审”的机构。

29马锡五调解方式:抗日战争时期,陕甘宁边区陇东专署专员兼边区高等法院陇东分庭庭长马锡五创造的将中国共产党群众路线的工作方式运用于司法审判工作的审判方式。其特点是,在巡回审判中深入农村、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地了解案情,贯彻群众路线,诉讼方便、审理公正、手续简便等。这套被总结为“马锡五审判方式” 的审判工作经验,曾在各抗日根据地加以推广,使人民司法工作有了进一步发展,得到人民群众的拥护。

问答题

1,何为礼、刑?西周礼的礼刑有什么关系?

礼源于原始社会祭祀活动,改造为调整奴隶制社会关系的规范。周礼是周代政典,以宗法等级制度为基础的典章制度和礼仪形式,作为人们的行为规范。关系:1“礼之所去,刑之所取”,2“出礼则入刑3 礼刑并用。

4.礼与刑都是维护社会秩序统治工具、礼具有预防犯罪作用,积极规范,正面提出要求、指导5.重在教化。刑对违礼的处罚,惩恶的制裁。6二者互相联系,互为表里。构成西周完整的法律体系。

2春秋时期成文法公布的背景、内容与意义

成文法公布:郑国子产“铸刑书于鼎”(第一次公布),晋国范宣子铸刑鼎,楚国作《仆区法》《茆门法》

意义:打破旧“礼仪”传统,否定旧“礼治”,申明新兴地主“法治”精神。破除贵族垄断法律特权,打破奴隶主“临事制刑”原则,确立“事断于法”原则

从家本位、判例法向国本位、成文法转变,促进封建生产关系发展,促进封建法制的萌发。

3简评汉代“德主刑辅”的法律思想及影响

严格维护封建伦理纲常关系

规定儒家化的刑罚原则和司法制度

汉律尊儒术,在法律精神制度上有浓厚儒家色彩,对于后世封建立法与中华法系特色形成,具有深远的影响。

4论述汉代文景时期刑罚改革内容与意义

改革内容:

汉文帝废除肉刑:起因——缇萦救父

以劳役刑、笞刑、死刑取代黥刑、劓刑、斩趾 对正服刑的犯人减刑处理。

本意宽减刑罚,实际办法加重刑罚,以死刑代替斩右趾,景帝进一步改革 汉景帝改革笞刑

改革意义: 改革正式废除肉刑,使中国古代刑制从野蛮步入文明阶段,较为人道,有利于生产力发展与社会历史进步。

刑制改革规范劳役刑与笞刑,为确立笞、杖、徙、流、死的封建五刑奠定基础,是奴隶制五刑向封建五刑过渡的标志

5简述魏晋时期律学的发展对古代法制的影响

律学始于汉代,以儒经注释律典,有董仲舒,东汉马融、郑玄等。晋代律学全面发展,成为一门独立学科 产生律学家王朗、杜预、张斐等人,为

晋律做注释,对法律体例、法律术语、刑名等经典解释,影响很大 律典编篡技术逐步成熟完善

律典注释成就空前,晋律注对刑法总则有明确认识,罪名概念清楚了解,规定刑罚适用的变通原则。

罪刑原则与刑事理论取得一定进步,对如何运用法律手段科学定罪量刑有深入的总结。

6论述唐律的特点及其地位影响

特点:一准乎礼、礼法合一,规范翔备、科条简约,中典治国、用刑持平,诸法合体、以刑为主。以礼指导法律制订,内容上使儒家三纲法律化,贵贱有别,良贱异法,体现封建等级,礼典入律,礼的规范法律化,司法实践中以礼为出入,原情执法,循礼折狱。完备性:调整对象全面,法律体系完备,立法技术发达。思想性:充分体现儒家伦理思想,成为唐律的灵魂。

地位:

1、是中国古代法学的结晶,更是中国封建社会进入繁盛时期的反映

2、在中国法制史上,唐律集封建法律之集大成者

3、它是世界封建社会中最辉煌的一部法律。

影响:我国封建立法楷模,承前启后,集历代立法成果大成,是我国封建社会最完备、最具代表性法典,对唐代的封建治世产生重要影响,直接影响中国封建法制,是后世封建立法的楷模。(宋刑统、大明律)唐律集封建法律之大成,是中华法系的代表作,在中国及东南亚法制史上具有深远影响。唐律的完备,标志着中华法系走向成熟。以中国封建时代的唐律为内涵,以周边封建国家法律为外延,构建了区域性的法律系统,形成了中华法系,以其独特的风采影响着亚洲与其交往的各地,在世界法制史上占有重要的地位。唐朝为亚洲中心,世界先进地位,唐律对亚洲国家封建立法具有示范性作用,成为“东方法制史枢轴”

朝鲜〈高丽律〉日本〈大宝律〉以唐律为蓝本,越南〈刑书〉吸收唐律。唐律成为中华法系典范。

7简述唐律关于化外人原则的规定的意义

化外人,指蕃夷之国的人,及外国人,按照唐朝规定,同属一国的侨民之间的犯罪,由唐代按其本国的法律处断,不同国籍的侨民犯罪,由唐代按照唐律处理。这种将刑法的属人主义与属地主义的巧妙结合,在当时世界各国还是罕见的。这不紧维护了国家主权,同时也比较妥善的解决了外国侨民的犯罪问题。

8简述宋代关于《盗贼重法》的法律制度具体规定及作用

重法地是宋仁宗开始划分的对盗贼等犯罪从重判刑的地区,初限于京城开封及属县,后不断发展,重法地的设立反映宋朝社会矛盾的加剧与对人民的镇压加强。

《盗贼重法》是宋神宗制定的从重打击盗贼犯罪的法律,维护统治秩序和财产人身安全,严刑峻法打击民众反抗。

凡犯有《盗贼重法》所定各罪者,无论是否在重法地内犯罪,都依《重法地法》从重惩处。其实只是为了维护统治阶层的人身财产和利益,以严刑峻法打击民众的反抗。后果:一定程度上打击了贼盗犯罪,但激化了社会矛盾。

9简述清代末年的司法会审制度及其作用 清朝会审制度有:

(1)秋审。是清朝时于每年秋天由中央各主要机关的官员对地方判决的死刑案件的进行复审的制度(2分)。审理结果通常有:情实、缓决、可矜与留养承祀。(2分)

(2)朝审。除审理案件对象为京师地区监候案件外,其他内容与秋审同。(1分)

(3)三司会审。对重大或疑难案件由刑部、大理寺与都察院共同审理。(2)

(4)九卿会审。遇有特别重大或疑难案件由六部尚书、大理寺卿、都察院左都御史会同通政使共同审理。

作用:
一种慎刑思想的反映,但却导致多方干预司法,以致皇帝家奴也插手司法;
最终结果是司法更加冤滥,法律制度与实际执法日益脱节,加速了王朝整个政体的腐朽。

10论述清代末年的改革修律成果与影响

清末修律的历史意义。

(1)清末变法修律导致中华法系走向解体。清末修律标志着延续几千年的中华法系开始解体,中国传统的封建法制开始转变成在形式和内容都有显著特点的半殖民地半封建法制。

(2)清末变法修律为中国法律的近代化奠定了初步的基础。通过清末大规模的立法,参照西方资产阶级法律体系和法律原则建立起来的一整套法律制度和司法体制,对后世特别是北洋政府和南京国民党政府法律制度的形成与发展提供了条件。

(3)清末变法修律在一定程度上引进和传播了西方近现代的法律学说和法律制度。清末变法修律在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全面而系统地向国内介绍和传播了西方法律学说和资本主义法律制度,使得近现代法律知识在中国得到一定程度的普及,从而促进形成了一部分中国人的法制观念。

(4)清末变法修律在客观上有助于推动中国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和教育制度的近代化。清末修律导致中华法系解体。使中国近代法走上半殖民地半封建道路。(2)清末修律为中国法律近代化奠定了基础。(3)清末修律引进和传播了西方近现代的法律学说和法律制度。(4)清末修律在客观上有助于推动中国资本主义的发展和教育制度近代化。

11论述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的历史发展进程及影响

一、西汉——法律儒家化的发端

1儒家注释法律,儒家对法律产生如此浓厚的兴趣决非偶然,儒家重视法律,是由于他们认识到了法律在政治上的重要作用,有著突出的现实意义。他们可以用儒家的观点来解释法律,改变法律条文的实质内容,借以使儒家的法律观得以实现。

2依据经义决狱,儒家思想作为最高司法原则,并以此为准绳,来判决是有罪还是无罪,罪轻还是罪重

二、魏晋南北朝——法律儒家化的发展阶段

魏晋南北朝时期是古代法律儒家化的发展阶段,有着承前启后、继往开来的意义。从西汉的“纳礼入律”到这时期的“礼律并重”,古代法律的儒家化已经走过了500多年的历程。儒家的思想体系和道德观念从影响司法实践到全面融入律法当中,对中华法系的形成有着巨大的作用。法律的进一步儒家化主要表现在:

1、“五服制罪”入律。儒家伦理观念在刑罚上的体现

2、“重罪十条”的确立。

3、八议、官当制度的确立。

三、隋唐时期——法律儒家化的完成

隋唐时期,法律儒家化集其大成。隋朝尽管是个短命的王朝,但在隋文帝“使生人从化,以德代刑”立法思想指导下所制定的《开皇律》,却充分体现了儒家法律观。作为中国封建法典楷模的唐律,则更是依礼制律,礼法合一的集大成者。

唐律的“礼法合一”是两汉以来儒家引经断狱、以礼入法的必然结果,它标志着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的最终完成。唐以后历代封建王朝的立法均以“一准乎礼”为指导原则和核心思想,只是侧重点根据当时的社会状况有所不同。唐律的儒家化不仅影响了中国社会,而且影响了东亚及东南亚各国的法律思想和文化,尤其是日本、朝鲜、越南等国。

四、法律儒家化对中国法律的影响

中国古代法律的儒家化,是中国法律发展史上的一件大事,它对中国法律的影响极为深远。其中,既具积极作用,也有负面影响。

1儒家化的法律极端重视礼

2、儒家化的法律作用在于刑罚

3、儒家化的法律目的在于维护君权、父权和夫权。

4、儒家化的法律极端重视人们的身份地位。

5、儒家化的法律日趋繁琐具体。中国古代法律的儒家化,使“礼”成为了中国封建社会制定法律的依据。在中国封建社会,国家的各项法律制度都是依据礼的原则制定的。中国古代法律的儒家化,使“德治”成为了中国封建社会国家法律的正统。

12论述中国古代慎刑思想及制度,谈谈对于法制建设的设计

1.早在公元前1000余年的西周初年,执政者周公等就提出了“明德慎罚”、“慎刑恤罚”的主张春秋战国时期,儒家在推行“仁政”的过程中,也提出了“以德服人”、“宽则得众”、“省刑罚”的主张。

2.汉代以后,经历了贾谊的“省刑恤罚”、曹操的“慎刑”、诸葛亮的“执法公允”,西晋杜预、刘颂、张斐等人的“文约而例直、听省而禁简、理直而刑正”,3.北魏孝文帝拓跋宏的“民命尤重”、“惟刑之恤”等等的主张。至唐代,“慎刑恤罚”的思想得到了空前的发展,并成为唐初君臣的共识 4.中国自汉代以后,就用法律明文规定了对判处徒刑以上案件的严格审理程序和上诉纠错程序,如“乞鞫”和“录囚”等

5.在汉代,这种程序称为“上具狱”。至唐代,这种程序获得了更好的发展,并在统治阶级“慎刑”思想的指导下,进一步完善了“三复奏”制度。

6.死刑复核复奏制度萌芽于汉代,确立于北魏,定型于隋唐,完善于明清,是中国古代刑事审判中的重要制度,是慎刑思想在立法与司法上的体现。这一制度对现今司法改革仍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它能够有效的减少冤假错案,使中国刑法更加科学化、人道化,促进我国人权状况的进一步完善。

7.清代在此基础上,还创造了“秋审”制度

中国古人关于“慎刑恤罚”的思想,以及为了实现这一思想而作出的制度设计,对我们今天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关注民生,关注社会弱势群体,尊重和保护人的生命,尊重和保护公民的各项基本人权,仍然有着重大的理论和实践价值,当代的死刑制度沿袭着古代“慎刑恤罚”的思想

中国法制史简答题篇三

三.简答题

1.简述中国法制文明起源的主要特征。1.‚礼‛源于祭祀;

2.‚刑‛起于兵;

3.礼刑结合;

4.家族本位

2.简述夏代‚天讨‛、‚天罚‛的神权政治法律观。在中国文明史的初期,‚天‛的观念在人们思维中占有重要位臵。‚天‛被视为万物的最高主宰和本源。这种‚天道‛观被统治者用来作为解释行使政权、适用法律的最终依据。他们声称自己是奉‚上天‛之意来治理天下;
适用法律、实施刑罚也是奉行‚天意‛;
即所谓‚天讨有罪‛,‚天命殛之‛,‚恭行天之罚‛等。以此来加强其政权和法律制度的威慑力量。在夏及以后的商周时期,‚天讨‛、‚天罚‛的观点是当时最为流行的官方政治法律观,直接影响到当时的法律理论和法律实践。

3.简述商朝的罪名与刑罚。

1.罪名:不吉不迪、颠越不恭、暂遇奸宄、舍弃啬事、不有功于民等;

2.刑罚种类:死刑、肉刑、徒刑、流刑四种。其中五刑包括墨、劓、剕、宫、大辟。

4.简述奴隶制‚五刑‛。

1.‚五刑‛是指长期存在于中国奴隶制时代的墨、劓、剕、宫、大辟五种常用刑。这五种刑罚由轻至重,构成了中国早期法律中完备的刑法制度。

2.墨刑:在罪人面上或额头上刻刺并涂上墨,作为受刑人的标志;
劓刑:割去受刑人的鼻子;
剕刑:砍去受刑人足的重刑;
宫刑:破坏受刑人生殖器官的残酷刑罚;
大辟:死刑

5.商朝的法律制度在夏朝的基础上继承了些什么,发展的又有些什么?

在法律思想上,商朝继承了夏朝天讨、天罚和神判的特色,并且在此基础上还发展出与占卜巫术相结合。上网在哦喂上帝申领在人间的代表和祖先神灵在当世的代表,为了取得天命神意,往往借助占卜,从而在宗教思想上对人进行统治,所以这也成了法律上进行判决的一大依据,这有利于统治者权力的巩固。法律制度方面,商朝继承了夏朝的制度,同样仿夏朝的禹刑制定了汤刑,但在此基础上的刑法,商朝的刑罚制度相当严酷,具有‚临时制刑‛的特点。主要罪名也比之于夏朝更为丰富,刑罚种类也多了徒刑这一种。出现了类似于后世的族诛的刑罚。商朝还出现了一些行政法律、民事法律,如婚姻、继承制度。

6.夏朝的法律主要规定可哪些罪名? 夏朝法律中虽然尚未形成完整的罪名体系,但是统治者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形成了一些定型化的罪名。夏朝确定的罪名主要有以下三类:

(一)据史书所载,夏朝初期的司法官皋陶对‚昏‛、‚墨‛、‚贼‛三种犯罪均处以死刑。己恶而掠美为昏,贪以败官为墨,杀人不忌为贼。

(二)夏朝的军事法令中规定有‚弗用命‛、‚不恭命‛之罪,即在作战中对于不努力执行君王诰命、不服从君王诰命的人处以死刑。

(三)为保护血缘关系的稳定,夏朝法律中规定了不孝罪。据史书记载,不孝罪是夏朝最严重的犯罪之一,所谓‚五刑之属三千,而罪莫大于不孝‛。

7.简述商朝‚内外服‛的司法机构。

商朝的政治、司法统治比夏朝有了很大的发展。在商王的权威进一步加强外,商朝将中央与地方的统治关系以‚内服‛、‚外服‛的方式加以确定。商王直接统治的区域为‚内服‛;
与商部落联盟、听从商王命令的其它地区为‚外服‛,在这些地区生活的部落,其首领被商王封为诸侯、伯,有很大的独立性。在司法机构的设臵上也是如此,‚内服‛地区由商王直接控制,‚外服‛则由诸侯实施司法统治。商朝的司法官由高级贵族以世袭的方式担任。8.简述春秋时期的立法指导思想。

参考答案:1.事断于法,强调法在治理国家中的作用,主张将法公之于众,作为规范臣民言行的标准;

2.重刑轻罪,即对轻罪亦适用重刑处罚;

3.刑无等级,即在法律适用上,反对宗法制时代的‚礼有差等‛,而主张‚刑无等级‛

4.法布于众,即向全社会公布国家的法律,让全体臣民清楚知道,什么是合法,什么是非法,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9.简述成文法公布的意义。(7分)

答案:1.成文法宣布了‚行不可知,则为不可测‛的中国奴隶制法律形态的结束,毁了旧贵族垄断法律的特权,是法律内容走向公开化,开创了我国古代法律制度发展的新纪元,成为历史进入新时代、新阶段的重要标志。(3分)

2.成文法事件,也拉开了春秋战国成文法运动的帷幕。(1分)成文法事件动摇了旧制度的政治基础,剥夺了旧贵族的世袭特权,动摇了宗法等级制的社会基础,确立起法家代表人物所倡导的‚法治‛原则。(2分)

3.成文法的公布,也标志着法律观念和法律技术的发展和进步(1分)10.简述《法经》的特点及影响。(10分)

答案:(1)确立‚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的立法宗旨。(2分)

(2)贯穿了‚重刑轻罪‛的重刑主义法制原则。(2分)

(3)初步确立了封建法典体例。其中包含了总则与分则、实体法与程序法、刑事法律规范与其他法律规范等各方面,首次创立了诸法合体、以刑为主的篇章体例结构。(3分)

(4)《法经》的制定,标志着中国古代的立法技术已开始走向成熟,对后世两千多年的各代立法产生了深远影响。《法经》作为中国古代封建成文法典之源头,也适应了封建统治的需要,有利于维护新的地主阶级政权,有利于防范和镇压民众反抗。(3分)11.简述秦朝定罪量刑的原则。参考答案:

1.确定刑事责任年龄,以身高作为确定刑事责任年龄的标准;

2.区分故意和过失,故意处刑重,过失处刑轻;

3.区分有无犯罪意识,以有无明确的犯罪意识作为认定是否犯罪的依据之一;

4.教唆同罪,教唆未成年人犯罪加重处刑;

5.集团犯罪、累犯加重。集团犯罪一直是秦朝刑法惩处的重点,五人以上为集团犯罪,对集团犯罪的惩罚大大重于单个人犯罪;

6.自首减刑,消除犯罪后果减刑;

7.诬告反坐,对于诬告者,处以诬告他人所犯的罪的刑罚;

8.连做。即一人犯罪,全家、邻里或其他有关的人连同受罚。12.什么是亲亲得相首匿原则?

答:亲亲得相首匿原则是汉宣帝时期确立的,是汉代刑罚适用原则之一,具体指汉代法律所规定的直系三代血亲之间和夫妻之间,除犯谋反,大逆以外的罪行,有罪应相互包庇隐瞒,不得向官府告发;
对于亲属之间容隐犯罪的行为,法律也不追究其刑事责任。这种亲属之间隐匿犯罪不负刑事责任的原则,来源于孔子宣扬的“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

13.简要说明‚三纲‛的含义以及它在汉朝立法思想中的地位。

答:所谓‚三纲‛,是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它是以严格的封建等级制度为基础的君权、父权、夫权的集中体现。汉朝的立法思想以‚三纲‛为最高立法原则。

14.什么是‚秋冬行刑‛,为什么要实行‚秋冬行刑‛?

答:汉代对死刑的执行,实行“秋冬行刑”的制度。汉代统治者根据“天人感应”理论,规定春夏不执行死刑。除谋反大逆“决不待时”以外,一般死刑犯须在秋天霜降以后,冬天以前执行。因为这时“天地始肃”,杀气已至,便可以“申严百刑”,以示所谓“顺天行诛”。

15.汉朝的立法成果有律法共60篇,请列出这时期制定的法律。

答:《九章律》、《傍章律》、《越宫律》、《朝律》 16.简述汉代监察制度的特点。

汉代监察制度在承袭秦制的基础上,又有了进一步的发展,逐渐形成了中央与地方两大监察体系;
而且监察机构日趋完善、监察官员的职责更加明确。(1)在中央,御史台是专门的监察机构,它在名义上隶属于少府,但是其地位很高,与尚书台、谒者台并称‚三台‛,可以独立行事。汉代的御史台是我国历史上第一个专门的监察机构。原来御史大夫主管的文书事宜,已改由尚书令负责,使其专事监察之职。在御史台中由御史中丞实际负责,御史中丞与尚书令、司隶校卫并称‚三独坐‛,地位甚高。

(2)在地方,汉初由丞相临时派出监察御史;
至汉武帝时期,为了强化中央集权,进一步控制地方官吏,他把全国分为十三个监察区,每区派刺史一人。刺史在御史中丞的领导下,依照‚六条问事‛行使监察权。17.简述春秋决狱在西汉中期得以盛行的历史原因。

西汉初期,汉律的制定是在秦朝法制的基础上完成的。因此汉朝主要的法律制度基本上仍然是法家思想的产物。到了西汉中期,儒家思想确立了官方正统地位。但是儒家思想不能影响到已经制定的法律,所以只能通过春秋决狱的司法途径,把儒家的春秋经义渗透到法律中去。用司法来改变以制定的法律,实现法律的儒家化。

春秋决狱也适应了建立统治秩序的需要:其一,春秋决狱所宣扬的‚罪止其身‛、‚以功覆过‛原则,利于缓和矛盾,稳定统治秩序;
其二,‚论心定罪‛可以随心所欲地解释文义深奥的儒家经书,以便更好地为统治者服务,同时对法制的不完备之处也起到弥补作用。

因此,春秋决狱自西汉中期能够风靡一时,绵延七百余年。直到唐代制定出真正完全儒家化的法典,引经注律的风气才得以息湮。18.汉朝刑制改革的主要内容及其意义。

内容:(1)文帝时期具体内容是:以徒刑、笞刑、死刑分别取代墨刑、劓刑和剕刑。即墨刑改为髡钳城旦舂,劓刑改为笞300,斩左趾改为笞500,斩右趾改为弃市。

(2)景帝时期进一步改革,内容涉及两个方面:第一、减少笞数。将劓刑改为笞100,斩左趾改为笞200;
第二、制定法令规范笞刑。规定刑具规格、受刑部位以及中途不准更换行刑人等。

意义:文景时期废除肉刑的改革,在中国法制史上意义重大。它是中国古代刑制由野蛮阶段进入较为文明 阶段的标志,而且也有利于封建经济的发展,同时为封建制五刑的建立奠定了基础。

19.简述汉朝刑事立法中定罪量刑原则。

(一)刑事责任年龄

最低和最高年龄区别:八岁以下,八十岁以上;
七岁以下,七十岁以上;
七岁以上,八十岁以上;
十岁以下,八十岁以上。

根据犯罪情节,确定科刑轻重。一般劲刑、免刑,这些人因“矜老怜幼与正常人在处刑上有区别。反映“德主刑辅”。

(二)亲亲相首匿

直系三代血亲和夫妻之间除犯谋反、大逆外,均可互相隐匿犯罪行为,不受法律追究或轻免刑罚。

“父为子隐,子为父隐”,为后来封建法律继承。

(三)先自告除其罪 汉自首叫自告,犯罪者在罪行未被发觉以前,自己到官府报告犯罪事实,可以免其罪。

(1)数罪并罚,只免除自首之罪

(2)犯罪集团出划策者,自首也不免。(3)杀伤父母、奴伤主等不免。

(四)贵族官员有罪先请

保护汉官员法律特权。公侯及其嗣子、官吏三百石以上享受有罪“先请”特权,一般减刑或免刑。

20.简述汉律危害中央特权和封建统治的犯罪。

(一)危害中央集权:即分裂对抗朝庭罪。阿党、附益罪:诸侯有罪,互相不举奏为阿党,即中央派的官和中央要一致,否则为阿党,附益诸侯王结党共反朝庭,或左官必不可与诸侯王结党。

(二)主要罪名:(1)僭越:百官器皿、服饰、乘舆各有规定,逾制即犯罪。(2)出界:诸侯王擅自出禁封国界,处重罪或死刑。

(3)泄漏中省语:泄漏朝庭秘密,死刑。危害封建统治罪。(4)大逆不道:造反、群盗、盗贼,父母妻子同产皆弃市。

(5)首匿罪:主谋藏匿罪人弃市。通行饮食,为造反、起义者送情报、做向导、供饮食大辟。

(6)见知故纵:见知人犯法不举告的故纵,为官不报《沈命法》处死,迫使官吏防范农民起义。

21.简述《北齐律》的法典结构渊源。答:《北齐律》的制定前后经过15年完成,共12篇949条。《北齐律》的主要特点表现在:一是在体例上将“刑名”、“法例”合为一篇,称为“名例”,仍臵于全律之首,作为总则统帅其余11篇。这种体例为隋唐及明清封建法典所相沿不改。12篇的规模及篇名也基本上为隋唐宋代法典所继承;
二是在内容上,首次将严重危害封建统治秩序的重大犯罪归纳为“重罪十条”,至隋唐被确立为“十恶”,成为封建法典中一项核心内容,直至明清相沿不改;
三是在封建刑罚体系的确立上,也起到了承前启后的作用。《北齐律》集中总结了汉魏晋以来的封建立法经验,使封建法典的体例和内容进一步完善,在中国法制史上以“法令明审、科条简要”而著称,体现了较高的立法水平,成为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成就最高,对后世封建法典影响最直接、最深远的法典。

22.简述死刑复奏制度的形成。

答:死刑是各种刑罚中最重的一种。因此,决定是否适用死刑无疑是一项重要的司法权力。秦汉时期,对于死刑复奏制度尚无明确的法律规定,一般情况下,郡主即有权决定判处死刑而无须奏请皇帝事先批准。至三国时期,这一行为开始受到限制。为了减少错杀无辜,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开始将死刑权收归中央。魏明帝曾规定,除谋反、杀人罪外,其余死刑案件必须上奏皇帝。南朝自宋开始,死刑奏报皇帝批准已经渐成惯例。至北魏时,法律对此也有明确规定。从此,地方的死刑决定大权控制在以皇帝为首的中央,死刑奏报制度正式形成。它规定,凡属死刑必须奏报中央批准。否则,违反者,以杀人最论处。这一制度为后世各封建王朝所继承。

23.论述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法典结构和内容的变化。答:该时期法典结构的革新主要表现在: 曹魏新律首先从《九章律》的《具律》一篇中创立了《刑名》,冠于法典之首;
《晋律》在其基础上增加了《法例》一篇;
到了北魏北齐修律,《北齐律》又将两篇合为《明例律》一篇,仍臵于法典之首。这一变革历经隋唐至明清,为后世封建法典所遵从,直至清末变法修律而告终。

该时期法典内容的变化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八议”入律与“官当”制度的确立。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律制度表现出封建特权法的鲜明特征,其突出代表就是曹魏《新律》中的“八议”制度以及《北魏律》和《陈律》中的“官当”制度的确立。“八议”制度规定8种人犯罪,一般司法机关不得审判,必须奏请皇帝裁决。“官当”制度是封建社会允许官吏以官爵折抵徒刑的特权制度。这表明了当时封建特权有了进一步发展。二是“重罪十条”的产生。《北齐律》首次规定了“重罪十条”,并臵于篇首,作为重点打击的对象。所谓“重罪十条”,是指危害地主阶级的根本利益的十种重罪的总称。

三是刑罚制度的改革。该时期的刑罚制度规定了绞刑、斩刑等死刑制度;
规定了流刑、鞭刑、杖刑等制度;
并废除了宫刑制度。四是“准五服制罪”制度的确立。《晋律》与《北齐律》相继确立了“准五服制罪”的制度。规定根据服制将亲属按远近分为五等,以此确定继承与瞻养等权利义务关系,并据此确定亲属间是否犯罪及犯罪时的定罪量刑标准。(24.简述三国两晋南北朝婚姻制度中,‚士庶有别,良贱不婚‛。

答: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由于门阀士族制度的盛行所带来 的士族与庶族间严格的对立,使得尊卑等级格外森严,‚士庶有 别,良贱不婚‛成为婚姻的一条重要原则。法律禁止士族与庶族 通婚,良民与贱民也不得通婚。如果成婚,会被称为‚失类‛,将遭受人们的讥评、奏弹甚至是法律制裁。

‚士庶有别,良贱不婚‛这种强调门当户对的婚姻制度,本质 上是希望以此来维护士族的特殊地位,巩固其等级特权。25.简述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立法的主要成就?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由于律学的兴盛,魏晋和北朝的许多统治者对法律的高度重视,使得这个时期在立法方面取得可观的历史成就。体现在:

(1)律学对传统法律的发展影响日益深远。这一时期律学成果逐渐为传统法律所吸收,《北魏律》的‚累犯加重‛、‚共犯以造意为首‛就是例证。

(2)礼律日趋融合。汉代儒家思想只能通过司法影响法制,自魏晋时期开始,儒家思想已经开始直接指导立法。八议、官当、服制定罪、重罪十条,这些都是儒家礼治的法律化。(3)封建法律形式日益完善。严格区别律、令的不同,格、式都成为比较成熟的法律形式。

(4)律典的篇章体例更加合理。从魏律、晋律、北魏律到北齐律,逐渐形成了《名例律》为开篇的精当的十二篇的律典体例。

(5)经过无数律学家解释,法律概念日趋准确。

26.简述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中央监察机关的发展?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中央监察机关仍为御史台,由皇帝直接掌握御史台,仍以御史中丞为长官,拥有‚震肃百僚‛的威仪。

魏晋以后,皇帝还允许御史学‚风闻言事‛,而无须持有真凭实据。如百官有罪,御史中丞失纠,则要免官。同时,还规定大士族不得为御史中丞,以防止徇私隐庇,影响监察职能的发挥。晋朝以后,御史中丞以下设殿中侍御史,也偶臵检校御史、督运御史、监军御史。总之名目繁多,机构庞大,且多系因事设臵,职权也不统一。

曹魏以后不再设臵固定的地方监察机关。对地方官的监察,由中央不定期派出巡御史担任。东晋逐废除汉代设臵的司隶校尉并其行政权于扬州刺史,并其监察权于御史台。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中央监察机关的职权与机构的扩大,以及官职人选的严格,一方面,说明监察机关是皇帝的耳目之司和纠弹封建官吏失职的重要工具;
另一方面,也说明了统治者从长期的统治经验中逐渐认识到只有整肃吏治,强化统治效能,才能维护封建国家的统治。

27.简述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法律形式的发展变化?

魏、晋、南北朝时期对先朝的法律形式有所改进。其时律令已经有所区别,科为格取代,式的出现,比的沿用等成为变化的主要内容,特别是刑名法例的出现意义尤为深远。

(1)律的发展与法典结构的变化。这一时期律仍是法律的主要形式。其变化较大的是律典的篇章体例的逻辑结构。首先是《名例律》的形成。魏律把汉《九章律》的第六篇《具律》改为《刑名》篇,臵于全律之首。晋律分《刑名》为《刑名》、《法例》两篇,至北齐将晋律的《刑名》、《法例》合并为一篇,名为《名例》,冠于律首。《名例律》集中规定了封建法典的重要原则,类似于近代法典的总则。

其二是律典的篇目趋于简约。魏《新律》在汉《九章律》的基础上删繁就简,全律十八篇;
《晋律》、《北魏律》均为二十篇;
《北齐律》最后确立了十二篇的体例,完成了自汉律以来,我国封建法典由繁至简的改革历程。

(2)令的发展与变化。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令和律一样,仍是法律的主要形式,但其内涵开始有别于秦汉时代。律是固定性规范,令是暂时性法律。违令有罪者,依据律定罪处刑。

(3)以格代科。曹魏时期,科是当时主要的法律形式。至魏明帝制定《新律》,将科按性质分为律、令。科作为一种独立的法律形式走向衰落。北魏中期,开始以格代科,格成为一种辅律而行的法律形式。北魏后期至北齐初期,格取代律成为当时主要的法律形式。《北齐律》的颁行,律从新取得主要法律形式的地位,而格虽然与律并行,但是退回复法地位,在律无正条情况下暂作定刑依据。

(4)式的出现。西魏文帝时期编定《大统式》,成为隋唐以后律、令、格、式四种基本法律样式之一的‚式‛的先声。

此外,这一时期仍沿用汉以来,用‚比‛和经义断案的传统。

28.简述《晋律》与汉、魏律相比的特点?

《晋律》又称《泰始律》,是由贾充、杜预、?楷、羊?等律学家以汉、魏律为基础修订而成的。颁行之后又经张斐、杜预作注释,律文与释文合为一体,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晋律为东晋、宋、齐沿用,是两晋、南北朝时期行世最久远的一部法典,对后世影响深远。与汉、魏律相比较,《晋律》具有以下特点:

(1)经过张斐、杜预对法律概念系统地解释,使得法律概念更加规范化、科学化。

(2)篇章体例更加合理。晋律将魏律《刑名》分为《刑名》、《法例》两篇,臵于全篇之首,进一步加强了他们作为刑法总则的功能。(3)礼法合流进一步完善。晋律首创服制定罪,以峻礼教之防。在沿用八议同时,还规定官吏可以通过除名或免官来抵罪。

(4)晋律将法定刑简化为死、?、赎、杂抵罪和罚金五种,每一种又细分数等。

29.简述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刑罚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立法方面成绩可观,刑罚制度改革主要涉及几个方面:

第一方面:法定刑的规范化。魏《新律》将法定刑分为死、?、完、作、赎、罚金、杂抵罪数种。晋律定刑为五种:死、?、赎、杂抵罪和罚金。北魏律定刑为六种:死、流、宫、徒、鞭、杖。北齐律承其后,最终确立死、流、徒、鞭、杖五刑。

第二方面:刑罚更加宽缓。体现:

首先,免除宫刑,进一步废除肉刑。自汉武帝改革刑制以后,宫刑时用时废。北魏律还把宫刑作为一种法定刑。西魏文帝大统十三年,北齐后主天流五年,先后诏令废除宫刑,从此宫刑不复作为一种法定刑。

其次,连坐的范围有所缩小。曹魏时期所定《新律》缩小连坐范围,并开连坐不及出嫁女的先例。南朝《梁律》进一步缩小连坐范围,创连坐妇女免处死刑的先例。《北魏律》孝文帝以诏令特加缩小:非干名犯义之重罪者,连坐处死皆止自身。

再次,定流刑为减死之刑。北魏、北齐均按‚降死从流‛原则,将流刑降为法定刑,从而填补了自汉文帝改革刑罚以来,死、徒二刑间的空白。30.唐律的主要特点及历史地位。

答案:唐律的主要特点有规范详备、科条简要 ;
中典治国、用刑持平;
诸法合体、以刑为主。它的最主要特点是‚依礼制刑、礼法合一‛。

首先,统治者在制定、修撰法律的活动中坚持以礼为纲的指导思想。其次,唐律的条文皆‚一准乎礼‛。例如唐律将人们划分成不同的等级,实行同罪异罚;
规定了‚八议‛制度、‚七出‛、‚三不去‛等;
规定了‚老小废疾减免刑罚‛、‚同居相隐‛等原则;

唐律的历史地位 :(1)唐律是一部完备的具有代表性的封建法典,在漫长的封建法制发展史中,处于承先启后的重要历史地位。(2)唐律对亚洲许多国家的封建立法也有重要的示范作用。

31.唐朝的监察制度。

答案:唐朝的监察机关是御史台,以御史大夫为最高长官,御史中丞二人为辅佐。其下设台院、殿院、察院。台院和殿院的御史主要纠察中央及京城的各级官吏;
察院御史则巡察州县,纠察地方官吏的违法失职行为。御史台的主要任务是监督国家各级官吏是否遵守法律,以整顿‚吏治‛、提高国家机关的效能。

32.唐朝的法律形式。

答案:唐朝的法律形式有律、令、格、式四种。律、令、格、式,互为配合,互相补充,构成了唐王朝完备的法律体系。律是刑事法规,相当于近代的刑法典;
令是关于国家体制和基本制度的法规;
格是国家机关各部门在日常工作中据以办事的行政法规;
式是国家机关的公文程式。33.唐朝的主要立法。

答案:唐朝较大的立法活动主要集中在高祖、太宗、高宗、武则天、玄宗、宣宗六朝。

高祖武德元年制定了五十三条新格,这是唐朝立法的开端。随后制定了《武德律》十二篇。同时制定了《武德令》三十卷、《武德式》十四卷。

太宗重视法制,于贞观年间制订了《贞观律》十二篇、《贞观令》三十卷、《贞观格》十八卷、《贞观式》二十卷。

高宗时期,编纂《永徽律》十二篇、并颁行了《永徽律疏》。

玄宗开元年间主要制定了《唐六典》三十卷,内容涉及国际机关的职掌和活动的各个方面,是中国封建时代最早的一部综合性行政法典。宣宗时,编成了《大众刑律统类》,将律文按性质分为成121门,并把同性质的令、格、式分别附于各门律后。这种法典体例叫做刑统,改变了自秦、汉以来律的传统体系。

34.简述《永徽律疏》的历史地位。

第一,《永徽律疏》总结了汉魏晋以来立法和注律的经验,不仅对主要的法律原则和制度做了精确的解释与说明,而且尽可能引用儒家经典作为律文的理论根据。

第二,标志着中国古代理发达到了最高水平。作为中国封建法制的最高成就,《永徽律疏》全面体现了中国古代法制制度的水平、风格和基本特征,成为中华法系的代表性法典,对后世及周边国家产生了极为深渊的影响。

第三,是中国历史上迄今保存下来的最完整、最早、最具社会影响的古代成文法典。

35.试述唐朝法制的知道思想。

(1)唐太宗继位前夕,确定了‚安人理国‛的总方针,初房法制的知道思想,便是这一总方针在立法、执法上的体现。

(2)

唐朝初期的法制指导思想寸以下三个方面:其一,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德主要是指君主要以‚宽仁治天下‛:礼主要是指封建纲常对臣民进行教化。强调治国必须兼有德礼和刑罚,二者的关系是‚本‛和‚用‛的关系,德是根本的、主导的,刑是辅助的、派生的。其二,立法要宽简、划

一、稳定。宽,是宽大,主要指立法内容方面。其基本点是轻刑,尽可能使人不致陷于犯罪,或犯罪后得到较轻的处理:简,是简约,主要指立法形式方面,其基本点就是简明,使百姓通俗易懂,使官吏便于掌握。立法划一是保证断罪量刑准确的必要前提,不但要将律文统一,还要将律条的解释统一,还要求保持法律的稳定性。其三,执法要求审慎。强调办案必须严肃、慎重,审断应有证据:对于死刑的执行尤其慎重。

36.简述《宋刑统》的特点 答案:

1)与永徽律疏的篇目,内容大体相同

2)将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律条及有关敕、令、格、式起等条文作为一门

3)收录了五代时通行的部分敕、令、格、式,成为一种律令合编的法典结构 4)删去永徽律疏每篇前的历史渊源部分,对个别字也有改动 37.简述两宋法律的立法思想

答案:首先,立法指导思想在于强化中央集权,严厉惩治犯罪,以防痹症;
其次,随着宋朝逐步实现国运亨通、海内悉平的大好局面,统治者为保政权的长治久安,十分注意恤狱慎刑,崇尚宽刑;
第三,宋朝的思想主要受程朱理学和‚永嘉‛功利学派的影响。受这种思想的影响,传统的‚重义轻利‛思想转化为‚义利并重‛。38.试述宋朝审判制度的特点 答案:

1)皇帝亲自断案

2)证据制度重视勘验 3)鞠谳分司制

39.宋朝的刑事特别法主要有哪些? 答案:在打击对象上,1、重惩盗贼

2、惩贪之法

在刑罚制度中,1、折杖法

2、刺配之法

3、凌迟

4、管制

40.宋朝的立法特点? 答:(1)首先它将以往的律改为刑统。所谓刑统,是按照新的体例编撰的刑书,一般以刑律为主,而将其他刑事性质的赦 令 格 式分载在律文之后,依律目分门别类地加以汇编。

(2)宋朝的以赦代律,进行‚编律‛。赦是皇帝发布的一种形式,具有至高无上的法律效力,起初并不是具有相对稳定性和普遍性的法律。编赦是对于散赦的汇编,是使赦上升为一般法律形式的立法程序,从而使编赦在宋代成为重要的法律形式。

(3)宋朝宗嘉佑中朝,加重处罚犯罪,开始实行‚重地之法‛。

41.宋朝法律的变化? 答:(1)制定‚盗贼重法‚,加重对盗贼发最的惩罚。(2)确认封建的租佃关系和田宅典卖制度。(3)折杖法 刺配之法与‛凌迟‚入律。(4)加强皇帝和中央对司法权的控制。在中央设刑部及大理寺分掌司法以外又于建隆年间在宫中设臵审刑院。

42.《宋刑统》与编敕有何关系? 答:刑统以刑律为主将其他刑事性质的敕令格式分载律文各条之后,依律文分门别类加以汇编的法规。编敕是把皇帝发布的日月累计的单行敕令加以分类整理删去重复矛盾,然后在颁布使之具有普遍法律效劳,编敕是宋朝最重要的经常的立法活动。宋太祖是就开始编敕,建龙年编成《建龙编敕》与《宋刑统》并行天下。编敕和以敕代律是宋朝立法活动的主要特点。

43.简述宋朝的“折杖法”?

答:折杖法是宋朝的主要刑罚,在北宋初年宋太祖制定折杖法,并正式列入《宋刑统•名例律》,它的出现在啊一定程度上缓和了日益尖锐的阶级矛盾。其主要内容分为:流刑,徒刑,杖刑,笞刑。种种刑罚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刑罚,但却带有相当的局限性。

44.请简述明朝最重要的立法成果,并简要阐述其创新之处(行政体制方面)

答案:明朝的立法《大明律》为正典。主要表现是行政立法上废除宰相制度和三省制度,进一步强化君权。45.自编材料题:

某犀利男平时不好好学习,终日沉迷于看穿越类小说,某日竟真的不小心穿越到了明朝。但不巧的是,他穿越的时间段正好是朱元璋在位之时。于是该犀利男看到了洪武七年斩杀起义军的恐怖画面,但同时也听到了各种贪官不断被抓的振奋人心的消息。但犀利男终究是现代的犀利男,某日因为言辞偏激,受到了不同于过去的刑罚。请结合材料,简要归纳刑事法律制度的特点。答案:

1、加重对逆反大罪的打击,处刑极为严酷。

2、严法整饬吏治

3、加强文化思想领域的专制统治

4、刑罚制度的变化

46.简述明朝的民事法律制度中的身份的一些内容。三点即可。答案:1.、身份大体分为官吏、士、农、工、商、平民六等。

2、有良贱民之分,良贱民之间等级森严,法律地位悬殊

3、明代以年龄确定民事主体的行为能力

47.试论元朝建立以后的重要法典及其影响。答:(1)《至元新格》

《至元新格》是元朝建立以后制定并颁行的第一部成文法典。《至元新格》是一部综合性的成文法典,在行政、财政和民事方面 稍有侧重。(2)《大元通制》

《大元通制》由英宗主持制定,于至治二年(1322)编成颁 行。《大元通制》不是一部像唐宋法典那样的成文法,而只是一部 由法规和判例组成的汇编,是成文法与判例法的结合。(3)《元典章》

地方官员开始将元中期以前的法令文书分类整理汇编,编成 后得到朝廷的认可,中书省批准在全国刊行。《元典章》共60卷 373目。全书仿照《唐六典》体例,以各部职掌分列法条,有诏令、圣政、朝纲、台纲、吏部、礼部、户部、刑部、兵部、工部门等,目下有条格和断例。这种编纂体例对后来的法典编纂有直接影响,开启了明清律六部分篇之先河。(4)《至正条格》

这是元朝最后一部法典。颁行当年,农民起义爆发,至元朝统治被推翻,《至正条格》未及实施。综合元朝各次法律编纂活动和各部法典的情形可以看出,元代的法律基本形式以条格和断例为主,因为没有统一的成文法典,这些条格和断例有时会互相矛盾,加上民族歧视和民族矛盾等因素,官吏按照它们司法断案,导致元朝法制出现不同程度的混乱。48.简述元朝的司法机构

总体来说,元代的司法机关职责不清,设臵混乱,司法官员的任命带有浓厚的民族歧视色彩。中央司法机关,主要有宗正府(主管蒙古及色目人案件)、刑部(主要司法行政机关及审判机关)、宣政院(最高的宗教管理机关与宗教审判机关)、奥鲁(主管蒙古军人、军户案件及军民之间的民事案件;
与地方行政官员共管严重的军民间刑事案件)。地方司法机关分设于省、路、府、州、县各级,由达鲁花赤审断案件。路一级是重要的审判机关,设总管府审理案件。在审判权限上,地方可以处罚杖罪以下案件,徒、流、死由司法监察机构审复,审判无误则移文本路,然后申奏刑部。49.简述明朝的会审制度?

答:第一,三司会审和九卿会审(又称‚圆审‛)。明继承唐朝‚三司推事‛制,遇有重大、疑难案件由三法司长官共同审理,称‚三司会审‛,最后由皇帝裁决。对于特别重大的案件或已判决但囚犯仍翻供不服之案,则由皇帝令六部尚书及通政使司的通政使、都察院左都御使、大理寺卿九人会审,称为‚圆审‛,但判决仍须邹请皇帝批准。

会官审录/由皇帝直接任命中央各行政机构官吏审理大案重囚的制度。五军都督府,六部,都察院,六科给事中,通政司,詹事府等审理大狱,死罪及冤案奏闻皇帝,其他依律判决。

第二,朝审。朝审是对已决在囚犯的会官审理,是古代录囚制度的延续和发展。洪武年间令五军都督府、六部、都察院、六科给事中、通政司、詹事府以及驸马都尉等共同审理大狱,死罪及冤案奏闻皇帝,其他依律判决。仁宗时又特命内阁学士参与会审。英宗时命每年霜降之后,三法司会同公侯、伯爵,在吏部或户部尚书主持下会审重案囚犯,从此形成制度。清代秋审、朝审皆渊源于此。

第三,大审。大审是一种定期由皇帝委派宦官会同三法司官员录囚的制度,始于英宗正统年间,至宪宗成化十七年(1481)成为定例,每五年举行一次。这是明朝独有的审判制度。

第四,热审。即每年暑天小满后十余天,由宦官和三法司会审囚犯,一般轻罪决罚后立即释放,徒流罪减等发落,重囚可疑及枷号者则请旨定夺。热审创制于成祖永乐二年(1404),目的是在炎热天气里疏通监狱以宽贷罪囚。明朝的会审制度是慎刑思想的反映,有利于皇帝控制和监督司法活动,纠正冤假错案。但也导致多方干预司法,特别是宦官的操纵,使得司法更加冤滥。50.《大明律》与《唐律》相比较有哪些变化?

(1)《大明律》在内容上承袭《唐律》,在体例上则继承了《元典章》,即按照名例篇及行政六部分篇的顺序来编排律文,与《唐律》十二篇的编制体例截然不同。

(2)与《唐律》相比,《大明律》继承了宋元两代的法律编定成果,律文门类划分较细,便于检索。它共30卷,460条,较《唐律》精简了42条。

(3)《大明律》在刑罚制度上,在徒刑、流刑外,增加了充军刑,在斩、绞死刑外,增加凌迟死刑。同时,在总结以往犯赃各罪,定为六赃罪,使赃罪种类更明确,更便于司法官吏的审判工作。

(4)《大明律》在文字上较浅显简明,通俗易懂,便于百姓通读,不象《唐律》那样儒雅难读。

(5)《大明律》在律文之前附有《服制图》、《六赃图》,使人一目了然。51.清代的刑法适用原则体现在哪些方面?

答案:⑴‚自首‛原则 ⑵共犯的处理原则 ⑶公罪与私罪区别对待原则 ⑷依法定刑与有线类推并⑸关于涉外案件的处理原则 52.试述大清律的制定和发展

答案:清律的制定和发展大体有四个阶段,包括顺治三年《大清律集解附例》、康熙《刑部现行则例》、雍正三年《大清律集解》、乾隆五年《大清律例》。(1)《大清律集解附例》。顺治三年清朝第一部法典《大清律集解附例》初步完成。该律沿袭明后期形成的‚集解附例‛形式,律例并行。这部法典虽然有很多缺陷,律颁较匆忙,因袭明律过多,但作为清朝第一部正式颁行的国家大法,对于稳定当时社会秩序起着重要作用。

(2)《刑部现行则例》。由于《大清律集解附例》诸多弊端日益显露,为弥补其不足,顺治十二年编订了《简行则例》。康熙继位后,继续顺治朝的律例修订工作。康熙十九年完成《刑部现行则例》二百六十余条,之后又继续进行厘正、修订。现行则例的修订是清代立法从简单因袭明律到结合本朝实际立法的开始。(3)《大清律集解》。雍正三年,颁布第二部法典《大清律集解》。其律文及注释都有增损改易,律条调整为436条,尤其是每条律文后增加总注,标一‚注‛字。总注对本律文的立法意图、量刑原则,法理精神、执行要点等均作出尽可能详细的解释,力图统一对律义的认识以及对法条的适用。雍正三年律不仅规范律文,而且条例附于律,将条例分为原、增、钦定三类。共计b24条,并在凡例中规定了它们的适用顺序,即‚刑官遇事引断,由钦例而增例、而原例、而正律‛。(4)《大清律例》。乾隆五年,清朝颁布第三部法典《大清律例》,是为清律的定型,由于例有不断增加的趋势,该律进行了一些调整:改以律条为门,取消了雍正律的钦定例、增例、原例的区别,全部条例分门别类按年代顺序排列于律文之后,总计1049条。篇目仍依明律,分名例、吏、户、礼、兵、刑、工七篇。《大清律例》是中国古代法制史上最后一部以刑为主、诸法合体的传统法典。

53.材料:1840年鸦片战争前,以自然经济为基础的中国农业社会是封闭保守的。鸦片战争后,中国的封建法律面临挑战。清朝统治者迫于内外压力,于20世纪初下诏修律,以收回领事裁判权为契机,法的现代化从制度层面上在中国正式启动。

新中国成立后60年来,伴随着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伟大进程,中国法的现代化以社会主义的民主法制为建设目标,历经曲折考验,取得巨大成就。特别是改革开放30年来,社会主义的法治思想和观念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中总结凝练开拓创新,与时俱进地指引中国法治现代化建设不断发展并推向深入,形成了以“三个至上”重要观点为精神实质和根本原则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问题:

请结合中国法治现代化发展进程,简答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三个至上”重要观点的认识。

答案: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指导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思想观念体系,它反映了社会主义法治的性质、功能、价值取向和实现途径,是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精髓和灵魂,是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的指导思想。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由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五个方面的主要内容构成。

同时,‚三个至上‛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属性。胡锦涛总书记在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第一次正式提出了‚三个至上‛即‚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的重要观点。这是对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规律的科学总结,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原则,因而也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属性。)

中国法治现代化发展进程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关系密切,相辅相成,缺一不可。中国法治现代化发展进程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有重大的影响,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对中国法治现代化发展进程有指导作用。同样,中国法治现代化发展进程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有独立的反作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对中国法治现代化发展进程有保障作用。因此,中国法治现代化的水平的好坏决定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发展的好坏。结合三个至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对中国法治现代化发展进程有影响,从而影响了三个至上的发展。

联系材料,鸦片战争后,中国的封建法律面临挑战。清朝统治者迫于内外压力,于20世纪初下诏修律,以收回领事裁判权为契机,法的现代化从制度层面上在中国正式启动。但是,由于没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指导,最后并没有取得成功,让中国走向法治、繁荣和富强。而伴随着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伟大进程,中国法的现代化以社会主义的民主法制为建设目标,历经曲折考验,取得巨大成就。特别是改革开放30年来,社会主义的法治思想和观念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中总结凝练开拓创新,与时俱进地指引中国法治现代化建设不断发展并推向深入,形成了以“三个至上”重要观点为精神实质和根本原则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实现了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

综上所述,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三个至上是我国一切立法活动的思想先导,如它提高立法者的法治理念和法治的水平,完善了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指引中国法治现代化建设不断发展并推向深入;
它是确保我国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统一的思想基础,如实现‚依法行政‛,维护了人民的根本利益;
是确保我国司法坚持正确方向、实现司法公正的思想保障,如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
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增强全社会法律意识的价值指引,如推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发展;
是推动法学研究繁荣和发展的重要保障,是连接中国法治现代化发展进程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重要指导力!

54.简述清朝的秋审制度。

答案:秋审是清代最重要的死刑复审制度,因在每年秋天举行而得名。清代针对死刑有一种独特的制度,即立决和监候制度。清律规定,除凌迟外,死刑有斩、绞两种,分为立决与监候两种情形。一般罪名确实,应该处死者,可判斩立决或绞立决.即在当年的法定执行期内处死。如罪有可疑,或情有可悯,则判斩监候或绞监候,在监收押,留待秋审时再审。秋审审理的对象是全国上报的斩监候、绞监候案件,每年秋八月在天安门金水桥西由九卿、詹事;
科道以及军机大臣、内阁大学士等重要官员会同审理。秋审被看成是‚国家大典‛,清统治者较为重视,还专门制定了《秋审条例》,作为进行秋审大典的基本规范。

案件经过秋审复审程序后,分四种情况处理:(1)情实:指罪情属实、罪名恰当者,奏请执行死刑。(2)缓决:案情虽属实,但危害性不大者。可减为流三千里,或减发烟瘴极边充军,或再押监以待下次秋审。(3)可矜:指案情属实,但有可矜或可疑之处.可免于死刑,一般减为徒、流刑罚。(14)留养承祀:指案情属实、罪名恰当,但有亲老丁单情形,合乎申请留养条件者,按留养案奏请皇帝裁决。

清民事立法的变化:1 律文与律后附例称为民事立法的基本形式;
2 《户部则例》的颁布成为清代民事立法发展的重要标志;
3 家法族规丰富了民事立法的内容 债权制度:1 契约订立更加规范,内容更为详备;
2 严格区分买卖与典当契约的界限,用以避免产权纠纷;
3 认可一些地区流行的永佃权制。

继承制度:1 严格宗zhao继承的法定顺序;
2 规定独子兼zhao制度;
3 确立遗嘱继承的法定效力。55.大清现行刑律? 答案:《大清现行刑律》是清政府于1910年5月15日颁行的一部过渡性法典,它是在《大清律例》的基础上作局部调整删改而成,共36卷,389条,另有附例1327条,并附《禁烟条例》12条和《秋审条例》165条。与《大清律例》相比,《大清现行刑律》的变化主要是:

①取消了《大清律例》中按吏、户、礼、兵、刑、工六部名称而分的六律总目,将法典各条按其性质分隶30门;

②关于继承、分产、婚姻、田宅、钱等纯属民事性质的条款不再科行;

③废除了一些残酷的刑罚手段,设臵了新的刑罚体系,删除了凌迟、枭首、戮尸、刺字等残酷刑罚和缘坐制度,将主体刑罚确定为死刑(斩、绞)、遣刑、流刑、徒刑、罚金等五种;

④增加了一些新罪名,如妨碍国交罪、妨碍选举罪、私铸银元罪以及破坏交通、电讯的犯罪等。而对于律例合编的模式以及‚十恶‛重罪等封建内容未作更改。可见《大清现行刑律》只是在局部和形式上对《大清刑律》进行修改而已,无论在表现形式、法典结构以及具体内容上都称不上是一部近代意义上的专门刑法典。

56.简述清末诉讼审判制度之改革。

(1)实行四级三审终审制;
(1分)

(2)实行刑事公诉、民事代理制,证据制度,保释制度。律师制度也同时建立。(2分)

(3)实行审判公开、法官回避以及预审、合议、公判、复判等程序。(1分)(4)实行法官检察官考试任用制。(1分)

(5)设罪犯习艺所,对罪犯实行感化教育。(1分)57.论述清末诉讼制度的特点。

清末诉讼制度的特点主要表现在有关诉讼法律、法规的制定上。在《现行刑律》和《大清新刑律》公布之前,修订法律馆就于光绪23年拟定出了一部《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该法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近代意义上的诉讼法草案,公分总则、刑事规则、民事规则、刑事民事通用规则、中外交涉事件处理规则五章。在该法律草案中首次引进了近代的陪审制度和律师制度。但未及颁行即遭夭折。其后,修订法律馆、法部等机构相继又制定了《大理院审判编制法》、《法院编制法》等诉讼法规或草案。1910年,终于完成了《大清刑事诉讼法草案》和《大清民事诉讼法草案》,但未及公布,清朝就灭亡了。58.简述清末诉讼审判制度的改革。

答:清廷修律过程中陆续颁布的《各级审判厅试办章程》、《法院编制法》等对诉讼审判进行了重新规定。

(1)《各级审判厅试办章程》的规定。清末的司法管辖分为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两项,在中国法制史上第一次正式作出了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的区分。各级审判机关内,也相应设立了刑事厅和民事厅,分别受理刑事、民事案件。在中国法制史上,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分开具有划时代意义。

(2)根据《法院编制法》的规定,废除了清初三法司制度,实行四级三审制。(3)在司法审判上采用了近代西方国家的一些原则和制度,如回避、辩护、公开审判、合议等,并规定了起诉、预审、公判、上诉、判决之执行等程序。(4)在一些诉讼法规或法律草案中还规定了刑事案件公诉制度、附带民事诉讼制度、民事案件的自诉及代理制度、证据制度、保释制度等中国传统法制所没有的新式制度,并承认律师制度的合法性,还初步规定了法官、检察官考试任用制度,等等。

必须指出的是,清末的系列司法改革,因为时间太短、方案不成熟等原因,大多只是法律上的纸面上的规定,有些措施即使实施,也往往流于形式而已,真正实行并产生影响的几乎没有。但是,这些措施为后来的司法改革积累了素材、打下了基础。

59.简述观审制度的形成及影响。

答:(1)形成:观审制度是西方列强取得在华领事裁判权以后确立的又一项对中国司法审判进行强行干预的制度。观审制度肇始于1b76年英国政府强迫清政府签订的《中英烟台条约》。条约中规定,在原告是外国人、被告是中国人的案件中,原告所属国领事官员有权前往‚观审‛,中国承审官应以观审之礼相待;如果观审官员认为审判、判决有不妥之处,有权提出新证据、再传原证,甚至参与辩论。

(2)影响:观审制度是对中国司法主权的粗暴践踏。在这一制度下,西方各列强的领事裁判权得到进一步的扩充,中国官员无法直接审判,只能按照观审官员的价值标准和喜好来断案。60.简述清末司法机构的调整

答:l906年11月清廷通过官制改革,司法机构得到大幅度调整,从而形成相对较为完整的近代化司法系统。

(1)改刑部为法部,专掌全国司法行政事务,不再承担任何审判职能,以示将行政与司法分立。同时改按察使司为提法使司,负贡衄方司重行政工作豆地方司睡监督。

(2)改大理寺为大理院,作为全国最高审判机关,‚专掌审判‛。同时,在地方分别设立高等审判厅、地方审判厅、初级审判厅等审判机构。

(3)在各级审判厅内设臵相应的检察厅,实行审检合署制度。(4)设立警察机构。

(5)建立新式监狱,改良狱政管理制度。光绪二十九年前后,以改造教育罪犯为目的的‚罪犯习艺所‛开始在京城及部分省份设立。

61.西方法学思想对清末立法活动的影响?

答:①清末的《钦定宪法大纲》效仿德日采取君主立宪制。

②人道主义精神:清末立法修律中,废除了一些残酷刑罚手段,如凌迟、枭首等;
对于青少年犯罪采用教育和惩治相结合的手段等。

③罪刑法定理念:清末修律中,删除了自秦以来的比附原则,体现了西方‚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原则。

④自由刑的理念:仿效西方的刑法体系,并首次使用‚缓刑‛、‚假释‛等制度,体现了以自由刑为中心的理念。

⑤《大清民律草案》引进了西方平等、公平的民法理念,促进中国民事思想的转变。

⑥西方权力分立,保护私权等重要思想也对清末立法活动产生了重要作用。62.清末法制变革的积极意义?

答:从制度层面看,大规模的立法活动及带有资本主义色彩的法制体系的形成,打破了几千年来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基本格局,形成了新的法律架构,为清以后中国法制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从观念层面看,晚清法制变革对近代法律观念的形成和民众法律意识的培养有着重大影响。

63.简述预备立宪的影响与意义。

答:短短几年的预备立宪活动,在中国历史上仍然有其积极 意义,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首先,它推出的系列政策在实施的过程中枷剧了中央与地方、满洲贵族与汉族权贵之间、阶级之间的矛盾,在本来就矛盾交错 的社会背景下引发了更多的社会混乱,加速了辛亥革命的发生,也加速了清朝的灭亡,从另一个方面催生了新的民主共和政治制 度的诞生。

其次,‚预备立宪‛过程中产生的一些新机构,如资政院、谘 议局等,却是封建政体的异体。

再次,引进了西方国家的近代法律理念,传播了宪政文明。宪法、议会等第一次被引进中国的政治生活,皇帝的权力不是与 生俱来的,而是宪法赋予的,皇帝也不是可以为所欲为的,也必 须遵守法律的规定。这些观念在中国逐步传播的过程,也是中国 人法律观念逐步改变的过程。这个过程也培养了一大批具有初步 宪政法律素养的法律人才,为我国近代宪政运动的发展创设了条 件,也为我国近代法律的现代化奠定了基础。

64.简述清末《钦定宪法大纲》的内容及影响。

答:《钦定宪法大纲》由‚宪政编查馆‛编订,共23条,内容包括‚君上大权‛和‚臣民权}1义务‛两部分。‚君上大权‛是‚正文‛,共l4条;‚臣民权利义务‛是’‚附录‛,共9条。

《钦定宪法大纲》首先强调君权的地位和君主的神圣,第1 条、第2条即规定:‚大清皇帝统治大清帝国,万世一系,永永尊 戴‛,‚君上神圣尊严,’不可侵犯。‛第3条到第14条分别赋予了 君上种种失叔,包括颁行法律、设官剁禄、黜陟百司、.迄揽司法、召集和解散议院、统帅军队、宣战媾和以及发布可‚代法律之诏 令‛,等等。为了防止议会对军权的干扰,《大纲》还对议院做出 种种限制,如:‚用人之权操之君上,而大臣辅弼之,议员不得干 涉‛;‚凡法律虽经议院议决而未奉诏令批准颁布者,不得见诸施 行‛:‚凡一切军事,皆非议院所得干预‛;‚国交之事,由君上亲 裁,不付议院议决‛;‚皇室经费,应由君上制定常额,自国库提 支,议院不得臵议‛;等等。

《钦定宪法大纲》中关于臣民权利义务的部分,主要是规定人 民有当兵、纳税和服从清政府法律的义务,虽虚伪地规定了人民 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和人身等自由权利,但又规定必要时皇 帝‚得以诏令限制臣民之自由‛。

由以上内容可以看出,《钦定宪法大纲》的重心仍然是维护君 上大权,根本没有限制任何皇权,不过是用宪法的形式把皇帝至 尊的‘地位和至高无上的权力加以确认而已。所以,《大纲》一经颁 布,清廷立宪的真实意图立刻暴露,马上遭到国内外的强烈批评 与反对。不仅资产阶级革命派没有因此停止革命活动,就连统治 集团内部的部分改良派也大感失望,清朝的统治陷入更深的危机 之中。

65.清末修律的特点、影响与评价。

1、特点。(1)立法指导思想方面表现为仿效外国资本主义法律形式及固守中国封建法制传统,既主张‚参酌各国法律‛,又强调‚不戾乎中国数千年相传之礼教民情‛。(2)内容方面表现为封建专制主义传统和西方资本主义法学最新成果的混合。(3)形式方面表现为区分法律部门、区分实体法与程序法,形成了近代法律体系的雏形。(4)立法程序方面表现为既没有真正的民主形式,当然不能反映人民群众的要求和愿望。

2、影响与评价。(1)清末修律导致中华法系解体。使中国近代法走上半殖民地半封建道路。(2)清末修律为中国法律近代化奠定了基础。(3)清末修律引进和传播了西方近现代的法律学说和法律制度。(4)清末修律在客观上有助于推动中国资本主义的发展和教育制度近代化。

66.简述《大清新刑律》对《大清现行刑律》的改革及其意义。

答案:和 《 大清现行刑律 》 相比,《 大清新刑律 》 的变化主要表现在:(l)《 大清新刑律,分总则和分则两编.它抛弃了以往旧律‚诸法合体‛的编纂形式.成为一部纯粹的专门刑法典:(2)确立了新的刑罚制度.规定刑罚分为主刑和从刑两种。主刑包括死刑(仅绞刑一种)、无期徒刑、拘役和罚金五种;
从刑包括剥夺公权和没收两种;
(3)采用了一些近代西方资产阶级的刑法原则和近代刑法学的通用术语.取消了‚八议‛,采取了缓刑、假释等制度和术语。从单纯技术角度和形式上看,《 大清新刑律 》 属于近现代意义上的新式刑法典,但它对于传统旧律并没有作实质性的修改,特别是附录 《 暂行章程 》 依然存在于法典之中,依然保持着旧律维护专制制度和封建伦理的传统. 《 大清新刑律 》 并未正式施行,但是它是中国近代史上第二部专门的刑法典,同时它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近代意义上的专门刑法典。67.请简要介绍清末司法机构改革的基本情况。

答案:清末司法机构改革主要表现为:(i)改刑部为法部.掌管全国司法行政事务,以使行政与司法分立;
改按察使司为提法使司,负责地方司法行政工作及司法监督.(2)改大理寺为大理院,作为全国最高审判机关:在地方设立高级审判庭以及初级审判庭.形成新的司法系统。(3)实行审检合署.在各级审判庭内设相应检察庭对刑事案件进行侦察,提起公诉.并实行审判监督,且可参与民事案件的审理.充当诉讼当事人成公益代表人。68.简述领事裁判权侧度的主要内容

答案:所谓领事裁判权,乃是外国侵略者在强迫中国订立的不平等条约中所规定的一种司法特权.依照这种特权,凡在中国享有领事裁判权的国家,其在中国的侨民不受中国法律管辖.不论其发生何种违背中国法律的违法或犯罪行为,或成为民事或刑事诉讼当事人时,中国司法机关无权裁判.只能由该国的领事或设在中国的机构依据其本国法律裁判.故领事裁判权也称治外法权.领事裁判权的主要内容:(1)中国人与享有领事裁判权国家的侨民间的 民事、刑事诉讼案件,均依被告主义原则适用法律和实行司法管辖:(2)享有领事裁判权的国家的侨民之间在中国发生的诉讼案件,由所属国领事法院或相应机关审理,中国司法官员一律不得过问:(3)不同国家的侨民之间的争讼,一般均适用被告主义原则,由被告一方所属国的领事法院或相应机构审理.中国司法官员亦不得过问 :(4)享有领事裁判权国家的侨民与非享有领事裁判权国家的侨民之间的争讼案件.如前者是被告.则适用被告主义原则,如后者是被告.则由中国法院管辖. 69.简析‚兼采列邦之良规,无违中国之礼教‛的修律原则.

答案:这是清廷发布的指导清末变法修律的基本原则。其大意是以‚中学为体,西学为用‛的思想为指导,学习和采用西方法律的一些理论、形式、原则和规范,但是这必须以不违反儒家的伦理纲常精神、有利于继续维护清王朝的专制统治为前提。正因为如此。所以虽然清末修律给中华法制文明带来了新的内容,但并没有从根本上改变清朝的法律制度。实际上。西方近代法律的基本精神与中国的文化传统存在着根本冲突。要想在不改变内在精神的前提下学习到西方法律的精髓是不可能的。清朝统治者变法修律也仅仅是迫于形势,不得己而为之,他们希望通过采用西方法律的一些原则规范就能欺编人民,继续其专制统治。其结果必然以失败而告终。

70.简述 《 中华民国民法》的地位及其主要内容特点。

答:《 中华民国民法 》是南京国民政府参照德国、日本、瑞士等大陆法系国家的民法典制定的。该部民法典的内容共分为总则、债、物权,亲属和继承五编.《 中华民国民法 》 是中国历史上正式颁行的第一部民法典. 《中华民国民法 》的内容特点是:第一、采取’‘国家本位‛为主的立法原则,强调只有个人利益不边背国家利益时,始予保护.在一般地承认‚私法自治‛的问时,对于权利的行使、契约的订立以及其他民事法律行为作了较严格的限制。第二.对旧民律草案进行了较多的修订,并有明显的发展.第三.注重维护私有财产的所有权和封建地主的土地经营权。尤其是‚物权‛编突出反映了以法律手段维护地主买办官僚资产阶级私有财产权和剥削利益的精神。第四,婚姻家庭制度带有浓厚的封建色彩.首先.肯定了包办买卖娇姻和其他封建习惯.其次,维护夫妻间的不平等关系。再次.维护封建家长制度。第五,维护具有封建色彩的继承制度。

71.试简单说明‛保安处分‛制度。

答:南京国民政府于1928年 3 月公布了第一 《 中华民国刑法 》,并于1935 年将其修订并公布,通称为‚新刑法‛ 此次引入了‚保安处分‛制度.保安处分制度有以下规定:(1)时间效力上,采取‚从新主义‛和裁判后的‚附条件从新主义‛。“ 2)适用对象是未成年的少年犯及有犯罪或妨碍社会秩序之嫌疑之人.(3)有拘禁和非拘禁两种形式.(4)作为刑罚的补充,实施保安处分无需有犯罪事实,无需经过诉讼程序和判决.因此成为迫害共产党人及革命人民的重要方式之一

72.简述南京国民政府的自治法规的优缺点

答.(1)优点。与清末及北洋政府的自治法规相比,应该说,南京国民政府的自治法规在形式上具有明显的进步意义,主要表现在:①取消了居民在选举权与被选举权上的性别、财产资格上的限制,扩大了自治基础。②赋予了选民对施治的自治团体、代议机关的代表及行政首长有罢免权。③在自治单位实行直接民主制。④要求各级地方自治团体积极创办各项公共事业,促进社会发展。

中国法制史简答题篇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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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期末模拟试题

中国法制史期末模拟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

1.夏朝的法制观是

a.奉“天”罚罪 b.威侮五行

c.禹刑 d.“昏、墨、贼、杀”

2.商朝思想政治范畴的罪名是

a.腹非罪 b.“乱政”、“疑众” c.“好党” d.妄言罪

3.赎刑作为一个制度始于

a.夏 b.商 c.西周 d.春秋

4.春秋时期,首次公布成文法典的国家是

a.郑 b.晋 c.齐 d.楚

5.战国时期,提出“刑无等级”法治主张的是

a.韩非 b.商秧

c.李俚 d.吴起

6.秦时主张在全国实行郡县制的是

a.李斯 b.韩非

c.商鞅 d.李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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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盐铁论》称之为“论心定罪”的司法审判方式指

a.文字狱 b.春秋决狱

c.秋审 d.三司推事

8.中国古代社会中第一部儒家化的法典是

a.《九章律》 b.《傍章》

c.《泰始律》 d.《唐律疏议》

9.科举制首创于

a.隋 b.唐

c.元 d.清

10.三国两晋南北朝的官史选任采取

a.任子 b.察举

c.九品中正制 d.征召

11.中国古代经济立法最活跃的时期是

a.秦 b.唐

c.宋 d.元

12.封建五刑和“十恶”最早规定于

a.《北齐律》 b.《晋律》

c.《唐律疏议》 d.《开皇律》

13.汉朝提出一套唯心主义“君权神授”理论的思想家是

a.董仲舒 b.班固

c.蔡邕 d.叔孙通

14.唐律规定,殴打或谋杀祖父母、父母的行为构成 a.不孝 b.恶逆

c.大不敬 d.不义

15.首创以程朱理学为程式的经义取士制度的朝代是

a.唐 b.宋

c.元 d.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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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元朝地方官吏编制的一部法律汇编是

a.《元典章》 b.《大元通制》

c.《经世大典》 d.《至元新格》

17.元朝中央最高行政机关是

a.理藩院 b.宣政院

c.大宗正府 d.中书省

18.充军作为正式刑名,始自

a.宋朝 b.明朝

c.清朝 d.元朝

19.明代中央的审判机关是

a.大理寺 b.都察院

c.刑部 d.御史台

20.首创市舶制度的朝代是

a.唐 b.宋

c.明 d.清

21.清朝特别创立的刑罚有

a.发遣 b.充军

c.枷号 d.刺字

22.中国历史上最后一部以刑为主、诸法合体的法典是

a.《大清律集解附例》 b.《大清律例》

c.《大清新刑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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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演讲稿 工作总结 调研报告 讲话稿 事迹材料 心得体会 策划方案

《大清会典》

23.清朝在广州设立的对外垄断代理商行称

a.申明亭 b.十三行

c.官本船 d.市舶司

24.清末立法中带有商法总则性质的是

a.《商人通例》 b.《公司律》

c.《奖励华商公司章程》 d.《大清商律草案》

25.首次规定废除帝制、确立共和制的立法是

a.《临时约法》 b.《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 c.“天坛宪草” d.“贿选宪法”

26.《临时约法》规定的立法机关是

a.立法院 b.参议院

c.参政院 d.国会

27.南京国民政府普通法院的审级制度为

a.二级二审制 b.三级三审级制

c.四级三审制 d.四级四审制

28.南京国民政府实施时间最长的宪法性文件是

a.《中华民国宪法》 b.“五?五宪草”

c.《训政纲领》 d.《训政时期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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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抗日民主政权的最高权力机关是

a.党中央 b.参议会

c.全国工农兵代表大会 d.人民代表会议

30.新民主主义时期,规定少数民族自治权的立法是

a.《中国人民解放军宣言》

b.《华北人民政府施政方针》

c.《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

d.抗战施政纲领

二、多项选择题

1.《九章律》在《法经》六篇基础上增加了

a.《傍章》 b.《户律》 c.《兴律》 d.《厩律》 e.《张杜律》

2.唐律规定的赃罪有

a.受财枉法 b.受所监临 c.强盗 d.窃盗 e.坐赃

3.元代科举包括的级别是

a.乡试 b.差遣 c.会试 d.殿试 e.致仕

4.明初“刑乱国用重典”的内容包括

a.“重典治史” b.镇压“犯上作乱” c.德主刑辅 d.治乱世用重典 e.推行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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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南京国民政府的民法篇目包括

a.总则 b.债 c.物权 d.亲属 e.继承

三、名词解释

1.宗法制

2.编敕

3.朝贡贸易

4.地丁合一

5.三三制

四、简答题

1.“准五服以制罪”的原则是什么?

2.简述清末修律的指导思想。

3.简述《中国土地法大纲》的主要内容。

五、论述题

1.试论唐初法制的指导思想。

2.试述《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主要特点及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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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a 2.b 3.c 4.a 5.b 6.a 7.b 8.c 9.a 10.c 11.c 12.d

13.a 14.b 15.c 16.a 17.d 13.b 19.c 20.a 21.a

22.b 23.b 24.a 25.b 26.b 27.b 28.d 29.b 30.c

二、多项选择题

1.bcd 2.abcde 3.acd 5.abcde

三、名词解释

1.宗法制--是以宗族血缘关系为纽带,与国家制度相结合,维护贵族世袭统治的制度。周初系统地确立了宗法制。西周实行嫡长子继承制,周天子是天下的大宗,而受封的诸侯对天于是为小宗,但在本诸侯国则为大宗,以下的卿大夫同理。对于异姓贵族,通过联姻也纳入宗法关系。全国上下以周天子为核心,由血缘亲疏不同形成了竞相拱卫的等级体制。

2.编敕--是宋代编纂历年所颁敕文的立法活动,由此所产生的敕文集也称编敕。编敕属于一般法,具有普遍适用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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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朝贡贸易--明朝官方允许的一种对外贸易,是受到严格限制的政治性贸易。通商国家要受明朝的册封、经明廷发给朝贡“勘合”方可来华朝贡,同时允许附带与中国商人贸易,这一阻碍海外贸易的落后制度一直被明坚持。

4.地丁合一--雍正年间,在全国推行“摊丁入地”的赋役改革,即以省为单位,将已固定的丁银数额平摊至田赋银之上,使丁银成为田赋银的附加税。丁银的征收与田赋银的征收完全合一,总称“地丁银”,也被称作为“地下合一”。地丁合一制完成了唐两税法以来赋役合并的演变,是中国赋役制度的重大发展,对社会经济的发展有一定意义。

5.三三制--为团结各阶层人民参加抗战,抗日根据地的施政纲领规定,在政权建设中贯彻“三三制”的原则,即在抗日政权中,共产党员占三分之一,代表无产阶级和贫农;
非党的左派进步分子占三分之一,代表农民和小资产阶级;
中间分子占三分之一,代表民族资产阶级和开明绅士。

四、简答题

1.《晋律》第一次将之列入律典,作为定罪量刑的原则。封建礼制以丧服为标志表示亲属间的远近关系,共有五等,即“五服”制。按五眼制的标准,愈亲近者,卑犯尊,处罚越重;
尊犯卑,处罚越轻。愈疏远者,卑犯尊,处罚较亲近者为轻;
尊犯卑,处罚较近者为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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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原则使法律成为“峻礼教之防”的工具,从而确立了后世法定亲等制度。

2.1902年,清廷命沉家本等为修律大臣,并下达下谕,规定修律的指导思想是:“参酌各国法律,悉心考订,妥为拟议,务期中外通行。”此后又陆续发布上谕,反复强调其指导思想,表示绝不能动摇“三纲五常”这一“数千年相传之国粹,立国之大本。”

3.宣布废除封建性、半封建性剥削的土地制度;
确定以乡村为单位、按人口平分一切土地的土地分配方法;
确认农民对所分得土地的所有权;
确定土地改革的合法执行机关为乡村农民大会、贫民团大会、区县省级农民代表大会;
确定保护工商业原则。

五、论述题

1.(1)唐大宗继位前夕,确定了“安人理国”的总方针,初唐法制的指导思想,便是这一总方针在立法、执法上的体现。(2)唐初的法制指导思想有以下三个方面:其一,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德主要是指君主要以“宽仁治天下”;
礼,主要是指以封建纲常对臣民进行教化。强调治国必须兼有德礼和刑罚,二者的关系是“本”和“用”的关系,德是根本的、主导的,刑是辅助的、派生的。其二,立法要宽简、划

一、稳定。宽,是宽大,主要指立法内容方面,其基本点是轻刑,尽可能使人不致陷于犯罪,或犯罪后得到较轻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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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是简约,主要指立法形式方面,其基本点是简明,使百姓通俗易懂,使官吏便于掌握。立法划一是保证断罪量刑准确的必要前提,不但要将律文统一,还要将律条的解释统一,还要求保持法律的稳定性。其三,执法要求审慎。强调办案必须严肃、慎重,审断应有证据;
对于死刑的执行尤其慎重。

2.《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特点是,试图从各个方面限制和防范袁世凯的复辟,巩固辛亥革命的成果。其中包括:第一,改《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的总统制为责任内阁制,以“防总统之独裁”;
其二,进一步扩大了参议院的权力,加强国会对总统的监督;
其三,规定了严格的修改程序,以防袁世凯随意撕毁约法。(2)《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是中国近代历史上唯一一部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宪法性文献,其主流是好的,使民主共和观念深入人心,具有积极的意义;
但也有局限性,其旨在约束反革命力量,却又拱手交出政权,没有涉及土地问题,没有充分地发动群众,因而最终被袁世凯所背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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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简答题篇五

法制史作业

一. 名词解释:

1..以德配天:这是西周时期的法律思想,意思是说周公的权力“天”授予的,这是天命,但他不是固定不变的,只有有德者才可承受天命,失德就会失去天命。

2.三国三典(世轻世重):根据犯罪主体的不同和社会形势的变化,灵活调整刑事政策和法律适用。

3.铸刑鼎:把制定好的刑书铸于鼎之上。4.《法经》:战国时期魏国李悝制定的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成文法典。

5.以刑去刑:用刑罚来遏制刑罚,以达到不用刑罚而成大治。

6.德主刑辅:治国要更多地倾向以德治国,以刑治国为辅,从而才能得到百姓的支持和拥护。

7.无为而治:治理国家就要彻底铲除礼义制度,完全顺应自然,敬天法地。8.春秋决狱:根据《春秋》提倡的精神原则审判案件,必须根据案情事实,追究行为人的动机,动机邪恶者即使犯罪未遂也不免刑责。

9.登闻鼓:古代帝王为表示听取臣民谏议或冤情,在朝堂外悬鼓,许臣民击鼓上闻。

10.肺石函:古代时设于朝廷门外的赤石,民有不平,得击石鸣冤。

11.重罪十条:反逆,大逆,叛,降,恶逆,不道,不敬,不孝,不义,内乱。12.十恶:谋反,谋叛,谋大逆,恶逆,大不敬,不道,不孝,不睦,不义,内乱

13.开皇律:隋朝开皇年间,隋文帝下令修订的一部十二篇,五百条的法律。14张杜律:西晋由张斐,杜预对晋律先后加以注释,经汉武帝批准的律学著作。

15七去三不去:七去:不顺父母,去;
无子,去;
淫,去;
妒,去;
有恶疾,去;
多言,去;
窃盗,去。三不去:有所取无所归,不去;
与更三年丧,不去;
前贫贱后富贵,不去。

16.五刑:奴隶制五刑:墨,劓,刖,宫,大辟。封建五刑:笞,杖,徒,流,死。

17.化外人:教化之外的人,指外国人。

18.律例并行:篇例和基本法典并存,同时作为国家的重要法律形式和立法活动。

19.质剂:买卖契约,写在简牍上,一分为二,各方各执一份。

20.女徒顾山:汉代专为女犯设立的赎刑,女犯定罪判决后可以回家,但每月必须出钱三百由官府雇人到山上砍伐木材,以代替女犯应服的劳役。21.准五服以折罪:尊长犯卑幼减免处罚,卑幼犯尊长加重处罚。

22.绿囚:是封建时代皇帝或上级司法机关对罪因的复核申录,监督和检查下级司法机关的决狱情况,平反冤狱及督办久经未决案件的一项制度。23鬼薪:男犯入山采薪供祭祀鬼神。

24.白粲:女犯择米使之正白的劳役刑或与之相当的其他劳役刑。25.以例破律:指用判例代替或优先于律法的一种制度。

26.商鞅变法:战国时期,秦国商鞅运用法家思想在秦国掀起的一场变法运动。

27.傅别:借贷契约:傅:把债的标和双方的权力义务等写在契券上。别:是在简牍中间上写字,然后一分为二,双方各执一半,简牍上的字为半文。28.通行饮食罪:指给农民起义军通情报,当向导,供给饮食而犯的罪行。29.礼法之争:是指清末变法修律过程中,以张之洞,劳乃宣为代表的礼教派和以沈家本为代表的法理派因《大清新刑律》等新式法典的修订而产生的理论争执。

二.简答.论述题。

1.试述西周的“明德慎罚”思想及礼与刑之关系。

答:a.西周统治者在吸取夏商灭亡教训和继承夏商两代“天命”和“天罚”的神权法思想基础上形成的;
它强调注重礼德教化,慎用刑罚镇压以及因人,因事,因时,因地制宜地灵活调整刑事政策和决定法律适用;
有利于统治者更能获得百姓的拥护和支持,从而维护自己的统治;
标志着西周统治者的立法技术日趋成熟,适用法律的手段更为灵活丰富,为后世的“德主刑辅”的法律思想的产生奠定了基础。b.相互联系,互为补充,相辅相成,密不可分:“礼”是经过统治者制定或认可的要求人们自觉遵守的指导性规范,全面规定国家基本制度,社会等级秩序及日常行为规则,其功能在于正面的积极指导:刑事制裁违法犯罪的惩罚性规范,其功能和作用在于处罚及遏制犯罪;
推行“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的法律适用原则,礼与刑的适用对象有所不同。

2.简述儒家的法律思想。

答:礼治:推崇西周宗法等级秩序和礼乐典章制度,“以礼治国”。

德治:以德礼教化引导民众,用宗法礼仪制度规范人们的言行;
反对以

严刑峻法震慑犯罪,“以德治国”。

人治:为政在人,治理国家在于得贤人,“以人治国”。

推行“仁政”,禁止滥用刑罚;
“民贵君轻”。

3.解释“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
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

答:用政令来治理百姓,用刑法来整顿他们,老百姓只求能免于犯罪收惩罚,却没有廉耻之心;
用道德来治理百姓,用礼制去同化他们,老百姓不止有羞耻之心而且有归服之心。

4.试述汉文景帝刑制改革的基本内容和历史意义。

答:汉文帝:用徒刑,笞刑和死刑代替黥刑,劓刑,斩左右趾三种肉刑:将黥刑改为五年劳役;
劓刑改为笞三百;
斩左趾改为笞五百;
斩右趾改为弃市(死刑)。把终身服役的劳役刑制度改为有期限的劳役刑制度。

汉景帝:斩左趾笞五百改为三百;
劓刑笞三百改为二百;
到公元前144年又各自改为二百和一百。至此,肉刑基本被其他刑罚所代取。

历史意义:积极:废除肉刑顺应历史发展潮流,有利于保护社会生产力;
为封建五刑的形成奠定了基础;
是我国古代法制史上具有历史意义的事件,是由奴隶制五刑像封建制五刑过渡的重要标志。

(消极:刑制比较繁杂,封建五刑经过长时间的酝酿才最终在隋唐确立。)

5.试述唐代适用类推时的原则。

答:a.应“出罪”的,采用“举重明轻”的办法,即应免除刑事责任的,则举出一个更为严重的,却没有被判罪的行为作为例证。b.应“入罪”的,采用’举轻明重”的办法,即应定罪的,则举出一个明显轻微而被定罪的行为作为例证 6.明清时的例与律有何特殊关系?

答:律例合编:把条例,断例等归之于典律,和典律一并成为法典的两个构成部分。

7.试述唐律的历史意义及影响。

答:a.登上了中国法律发展的顶峰,成为中国古代法律的典范,唐律的特点就是中国古代法律的特点:1.充分体现儒家思想,礼法融为一体;
2.唐律是比较完备的封建法律;

b.不仅对唐代政治经济起到巨大的促进作用而且直接影响后代中国封建法制的发展,被后世奉为立法的楷模;

c.在唐与各国的交往中,其法律制度也被传播四方,影响远及东亚国家,成为这些国家封建立法的渊源。

d.消极:维护封建统治,儒家思想更加根深蒂固,儒家思想的消极方面在后世中不断体现出来,后世封建统治弊端异常突出。8.试述《法经》的结构,主要内容及历史意义。

答:
结构上:以惩治盗贼罪为核心,根据罪名类型,囚捕程式,量刑标准等各项不同内容分立篇目,包含了总则与分则,实体法与程式法,刑法法律规范与其他法律规范等各方面的内容,共有六篇。

主要内容:第一部分包括前四篇,主要是惩治盗贼犯罪的法律规定;
第二部分即第五篇,主要是惩治盗贼犯罪以外其他犯罪的法律规定;
第三部分即第六篇《具法》,是关于定罪量刑原则的法律规定。

历史意义:a.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成文法典;
b.对后代在法律篇纂,立法技术,刑罚制度的发展等产生了深远影响;
c.不仅成为秦国商鞅变法制定秦律的直接蓝本,而且也为后世的魏晋南北朝等各代立法所宗;
d.作为中国古代成文法典之源,开创了中华法系独树一帜的立法先河。

9.试述唐代“礼法合一”的表现。

答:a.“三纲五常,礼之大体”是儒家思想的核心内容。唐律以“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为立法的主导思想,把维护君权,父权,夫权作为法律的根本任务。b.儒家思想强调贵贱有等,轻疏有分。唐律不仅赋予贵族,官僚法律上的种种特权,就是普通人也以身份确定罪名和量刑,同罪而异罚。c.反对重刑,强调宽仁慎刑,是儒家的又一主张。唐律中,死刑条款比前朝后代均有所减省;
五刑体系中,刑罚均为独立的刑种,无附加之刑,且行刑规范;
量刑幅度也相对为轻;
有疑罪从轻的明文规定,等。

10.试述唐代的立法思想。

答:a.重视以法律为治国手段,建立完备的法律体系;
b.强调法律简约,稳定,以利于执行和遵守;
c.严明法制,一断以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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