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金融财税体制改革,金融业营改增税收政策与企业应对策略(4篇)

时间:2023-07-04 12:30:10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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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金融财税体制改革,金融业营改增税收政策与企业应对策略(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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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财税体制改革 金融业营改增税收政策与企业应对策略篇一

一、我国税制现状

第一,流转税占主导地位的税收体制。目前,我国的税制结构中占主体税种的是流转税,包括对销售货物进口货物及提供加工、修理分配劳务征收的增值税;
选择部分消费品征收消费税;
对特定行业征收营业税等。在近10年的实施过程中,我国的税收收入保持较快的增长速度,年均增长1,400多亿元。1994年全国税收收入5126亿元,1999年突破

10000亿元,到了2001年全国税收收入突破了150000亿元,2003年达到20000亿元。在连续增长中,流转税的增长一直处于主导地位,2001年流转税收入占全部税收收入的69.3%。

第二,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个人所得税法并存。1994年税制改革时,将原先的个人所得税、个人收入调节税和城乡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三税合并成一税,统一开征个人所得税;
将原来的国营企业所得税、集体企业所得税和私营企业所得税合并,统一开征企业所得税,以适用于内资企业。同时,原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继续执行,形成了“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三种所得税并存的现状。将所得税分设为内资企业所得税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主要是考虑我国开放初期,有利于吸引外资,鼓励外资机构来华投资。所得税在我国税制中处于与流转税并重地位。2001年,所得税收入占全部税收收入的23.9%。

第三,资源税、财产税、行为税、农牧业税为流转税及所得税的必要辅助税种。

第四,税务征管实行分级财政管理,由中央与地方两级税收征管体系和金库体系分别负责中央税和地方税的征收管理及收入入库工作。

二、我国税制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税制改革的目标包括简化税制、提高税收比率、促进经济持续稳定发展以及建立双主体税制模式。可是,简单的税种合并,并不能代表征纳制度、程序、手续的简化;
税收比率(税收收入占gdp的比例)仍然连年下滑;
生产型增值税不利于鼓励技术更新和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有碍潜在的经济增长;
流转税比重过大,并没有形成双主体税制,特别是增值税一项收入就占整个税收收入的43%(1995年),税收很难成为稳定经济运行的杠杆。在所得税会计制度尚未建立,个人收入福利化的情况下,全面实施自行申报纳税制度是否行之有效值得怀疑。地下经济活动猖獗,工资之外的福利分配日益普遍,逃税行为有增无减,特别是假造、倒买倒卖增值税发票行为屡禁不止,这些都说明了新税制的副产品是不合意的。

首先,生产型增值税抑制投资增长,不利于企业技术进步、产业结构调整以及国内产品竞争力的提高;
流转税中消费税及营业税的有关政策已不能适应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的变化,不利于刺激消费需求和经济结构调整。

其次,内外两套企业所得税税制造成内外资企业税负不公平,不符合世贸规则,不利于企业公平竞争,抑制国内投资,影响企业深化改革。

再次,个人所得税税制与经济发展、收入分配格局的变化很不适应,其组织收入与调节分配的功能受到抑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对高收入阶层调节不力;
二是在个人所得税制中,还存在着应税所得额确定不合理,不能适应收入形式分配多元化的现实及申报制度不健全等方面的问题。

最后,税收法制建设方面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突出的表现是税法立法层次低、权威性差。多数税收法律法规是以条例的形式发布,很少有正式立法;
同时,由于立法层次低、立法程序难以保证,法律漏洞问题严重。

三、深化税制改革的基本思路

税制改革是否成功,需要用三个标准来判断:

第一,税制改革在多大程度上实现了政府确立的目标。

第二,税制改革的可持续性。

第三,税制改革产生的合意的或不合意的副产品的程度,这些副产品是指税制改革所产生的(可能预测到也可能没有预测到的)主要影响,在估价这些影响时,加之判断是不可避免的。例如,税制改革明显地加重了收入分配的不公平性,那么,这项税制改革是否成功,就取决于对这种收入分配状况的价值判断。

从这三个标准来看,我国要真正实现成功的税制改革还需要进一步努力。我们首先应当明确一下我国在今后一段时期内的税制模式。根据税收理论,一般认为商品税有助于提高效率,所得税有助于促进公平。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大国,提高效率、促进经济增长仍然是主要政策目标。

1、合理调整直接税和间接税,建立双主体税制结构模式

(1)优化流转税体系

第一,改革增值税。改生产型增值税为消费型增值税,将固定资产购入时所支付的增值税纳入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范围,并允许一次性全部扣除,这样不仅有利于企业加速更新设备和积极采用新技术,也有利于减少资源配置中的税收扭曲、公平税负。目前,在东北老工业基地的八个行业已经开始试行消费型增值税,待总结经验和时机成熟后,便可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实施消费型增值税。同时,要拓宽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将交通运输业和建筑业并入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使增值税的抵扣链条能够顺利连接。在保证财政收入的前提下,逐步降低税率,以充分发挥税收中性的作用。

第二,改革营业税。调整营业税的征收范围,按照新的《三次产业划分规定》,将第三产业(主要是单环节经营的服务业),全部征收营业税。同时简化税目税率,以促进从事第三产业的各类企业平等竞争。但为了保持对某些行业的特殊税收调节,可以对这些行业实行幅度比例税率,其中奢侈性消费项目税率还应当从高。

第三,改革消费税。调整征税范围。对酒精、汽车轮胎、护肤护发品等普通消费品停止征税;
对一些收入一般的消费者极少问津的高档消费品、奢侈品和不利于资源、环境保护的消费品征税,并课征高税率,这不仅符合优化商品税理论的原则,也能加强消费税的调节力度。

(2)优化所得税体系,增强其经济调控功能

首先,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并适当降低税率,减轻企业税负,使企业能在同一起跑线上,公平地展开竞争。税收优惠应按照产业性优惠政策为主、区域性优惠政策为辅,间接优惠方式为主、直接优惠方式为辅的原则,把优惠的重点放在基础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和环保产业,并采用加速折旧、投资抵免、特定扣除、亏损弥补等多种优惠方式,以促进企业技术改造和产品的升级换代,实现经济模式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

其次,改革个人所得税。一是实行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二是根据我国目前的经济发展水平,调整个人所得税的免征额,将纳税人界定为中等以上收入者。费用扣除项目应综合考虑纳税人抚养子女、赡养老人的情况,以及子女受教育支出等因素,同时适当考虑纳税人配偶收入的情况,并设置费用扣除随物价变动而相应调整的规范方法,以便更充分发挥个人所得税的征管效率。三是健全个人收入监测办法,逐步扩大征收范围,拓宽税基,加大收入分配调节力度,同时简并税率档次,并适当调低最高边际税率,适度降低税收负担,更好地体现税收的公平和效率。

再次,开征社会保障税。彻底取消各种社保的统筹收费,设立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保障项目,以雇员的工资总额为计税依据,由单位和单位雇员按同一比例税率共同承担,个体经营者以其收入总额计税。社会保障税的开征,为财政实施转移支付提供了稳固的资金来源,是配合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的良好工具。

2、规范税费改革,进一步优化我国税制

名目繁多的收费,严重侵蚀了税基,不仅加重了纳税人的负担,而且对经济产生了极强的扭曲作用,不利于税收公平和效率两大目标的实现。因此,必须取缔一切不合理的收费。对某些具有合理性但不宜改为税的费,可继续采取收费形式,但管理办法和制度一定要加以完善,而且要尽可能转为预算内的规费形式。对具有税的性质的合理性的收费,加快创造条件改为开征新的税种。

3、建立适应知识经济发展的税收制度

高新技术产业是知识经济的支柱,它以知识、技术、智力等无形资产的投入带动经济高速发展,而中小企业则是个人创新和创业活动的主要载体。但现行的科技税收政策不适应高新技术产业各个阶段的发展要求,也无法有效地调动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积极性。因此,在税制改革时,对高新技术的发展和中小企业的创建必须制定相应的税收优惠,如中小企业创办高新技术企业投资的税收抵免;
允许企业设立科研开发费用和风险准备金,并可在税前扣除;
加速先进设备的折旧等等,其实这些优惠政策的制定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的改革方向是不谋而合的。另外,要大力促进人力资本的形成。制定企业对科研人才培训投入支出方面的优惠政策。对个人的专利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对因科技创新所获得合法的个人高收入不采取税收歧视,适用低的边际税率,这也是符合优化所得税理论最高收入边际税率应下降的理论。

4、建立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税收制度

税收制度如何适应可持续发展战略的要求,在我国尚处于摸索阶段,可考虑建立绿色环保税,保护资源和生态环境,控制污染,使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环保税在设计上要充分发挥税收的引导和激励作用,制定相应的税收优惠,鼓励企业减少污染,进行绿色产品生产,提高环保生产技术,促进绿色产业的发展。此外,在我国税制改革配套措施方面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1)合理划分中央和地方的税权。划分税权必须先科学界定各级政府的事权,使税权与事权相适应。税权的划分和下放也必须通过宪法或建立相关法律加以固定,并制定健全的监督约束机制。

(2)加强征收管理。税务机关的征收管理能力对税制改革能否顺利推行十分重要,因此,强化征收管理能力也是税制改革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3)抓住改革机遇,大力推进依法治税。完备的税收法律体系是依法治税的前提条件,因此,税制改革为依法治税工作提供了良好的机遇。我们要充分把握这一机遇,把促进依法治税的要求贯穿改革始终和改革的各个方面,以带动全面的体制创新和制度建设,努力构建依法治税的监督制约和保障体系,从体制和制度上彻底解决依法治税方面存在的问题。(

金融财税体制改革 金融业营改增税收政策与企业应对策略篇二

税制改革是通过税制设计和税制结构的边际改变来增进社会福利的过程。税制改革可能有很多形式,既有税率、纳税档次、起征点或免征额的升降和税基的变化,又有新税种的出台和旧税种的废弃,还有税种搭配组合的变化。税制改革的几项主要内容是增值税要由生产型转向消费型,鼓励企业进行固定资产投资;
同时进一步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以往缴纳营业税的金融保险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交通运输和邮政电信等行业,将改为缴纳增值税。遗产税也有可能被推出。

休掉旧税制

入世带来的压力是旧税制改革的动力之一。

加入wto之后对中国税收的影响,会通过贸易这个纽带传递到中国的税制变革上,在市场经济国家所广为接受并且长期通行的一套税收的理念及其运行规则,也要随之带入中国,这对中国的传统理念及其运行规则提出了严峻的挑战。

“中国目前的税收是以间接税为主的税收结构,所以税改的重点将是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关税等税种。”中央财经大学税务系副主任刘桓教授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说。刘曾参与中国税制改革方案制定工作。

“增值税设计向欧洲方式靠拢”不仅仅意味着现行的生产型增值税将被改为消费型增值税,以鼓励企业的投资,而且还将使更多的行业被纳入到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如农牧业、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房地产业以及社会服务业,以前没有纳入增值税的课税范围的将被包容进去。这可能会增加相关企业税负。

目前中国的企业所得税还是两张面孔,对内一套,对外一套。中国的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所得税的名义税率都是33%,但 是外资企业的税收优惠多,实际上外资享受的是超国民待遇。这等于把内资企业放在不平等的位置。两税合并后的统一税率,尚无定论,但不会超过30%,为照顾 外商实际利益和平稳过渡,两税合并不排除分步并轨或一段时间内保留一定优惠待遇的实施方式。

化妆品和护肤品等现在不再代表消费阶层的商品将从消费税中剔除,但如果你要买一艘游艇,那就对不住你了。消费税的消费对象是奢侈品;
另外一类是政府政策上想予以控制、限制的一类特殊消费品。

弥补个税制度缺陷 国家税务总局的资料显示,个人所得税是1994年税改后增长最快的税种,8年来平均增幅达48%,2001年中国个人所得税收入达995.99亿元,但仅占2001年全国税收总额的6.6%。有专家推算,个税税金漏洞至少在1000亿元以上。

本来个人收入调节税并非针对普通百姓的,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分配制度由过去的国家拿大头,个人拿小头发展为现在的个人拿大头,国家、集体拿小头。但个税的结构调整并没有反映出分配结构的变化,税法的立法滞后了。

最近的查税风暴就是针对中国个税的流失而发生的,个人收入的多元化,支付过程中现金量过大,征管手段相对落后,都是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

中国个税的缺陷是税制本身缺陷和征收制度的缺陷。税制缺陷表现在对富人收入的监控上没有健全的制度。其次,在个税征 收管理的制度上,中国目前采取分类分项征收税制,这个措施的好处在于不容易逃税,但弊端是多次征收造成免税量很大。而国外采取的是综合征收方法,把收入放 在一起,统一收税。

中国现行的税制将收入分成11类,按不同税率征税,也使同样数额的收入因其来源不同而税收不同,也就是说赚同样多的钱,交不一样的税。如果采取综合征收办法,可以避免这种不公平。

2改革热点

2010年中国税制改革热点

物业税

热议不断 谜局待解

从2009年到2010年,“物业税”这一字眼每次出现在各大网站、报纸上都会占据显要的位置,一方面是业内人士众说纷纭、莫衷一是,另一方面是权威部门的三缄其口,只字不提。物业税距离百姓是远是

物业税

近,这一问题就如同现在的房地产行业一样,迷雾重重、让人匪夷所思。

物业税,主要针对土地、房屋等的保有环节征税,在我国目前房价日渐高涨的背景下,物业税自“破题”之日起就注定了其不平凡的经历,作为房地产调控的一大“重器”,很多业内人士更是认为:物业税才是对付目前“土地财政”“炒房热” 两大房价“推手”的杀手锏。

全国政协委员、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贾康表示,开征物业税有利于房地产行业健康发展,也有利于分税制财税体制从中央践行至地方,物业税在设计上应该考虑与市场机制结合以发挥长效机制作用,促使地方政府行为进一步合理化。

值得关注的是,2010年的财政预算报告称,要完善消费税和房产税。可以预见,无论是有关部门各种文件中数次提及的改革方向,还是作为国际上通行的调整收入分配的手段,物业税的确有望推出,现在的问题更多的在技术层面。2010年,关于物业税的疑问可能会得到答案。

资源税

酝酿成熟 呼之欲出

“推出的时机已经到来。”这是目前业内对资源税改革提及最多的一句话。的确,无论是来自政府和社会层面的共识之声,还是理论和技术等层面的成熟度都说明一点:资源税改革在酝酿多年之后,目前已经具备了推出的条件,现在最重要的问题是推出的时机。

我国自1984年开征资源税以来,于1986年和1994年进行了两次改革和完善,本次改革的核心是由“从量计征”改为“从价计征”,可以说,这一改革将有利于完善资源产品价格形成机制,并可以实现通过提高税负成本限制企业对资源的过度使用。

全国政协委员、国家开发银行顾问刘克崮说,当前是推出资源税改革的较好时机,首先是当前我国经济处在回升向好时期,这是有利时机,其次是近几年实施的结构性减税,也有利于改革实施,再有就是相关行业已具备了承受能力。

2010年财政预算报告称改革资源税制度。可以预见,在我国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大背景下,产业结构的调整将会得到更多的关注,对高耗能、高污染、资源型企业也将会更多的调控,2010年,资源税改革有望正式推出。

环境税

大势所趋 积极推进

当绿色、低碳成为全球经济发展的热词,当西方国家进入全面“绿化”税制的新阶段;
当我国面临的“节能减排”目标日益艰巨,当单靠法律和行政干预已不能解决我国环境污染问题的时候,税制“绿化”在我国也成为大势所趋。

2007年6月,国家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明确提出要“研究开征环境税”。2010年,国务院批转发改委《关于2009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工作的意见》中亦明确表示,要加快理顺环境税费制度,研究开征环境税。可以看出,开征环境税的相关工作在我国已经开始积极推进。

“环境税的开征将来肯定是大势所趋,很多西方国家各方面的基础好,可以通过税收的手段来实现对环境的保护,从我国来看,一些地方开征环境税是可行的,可以更多的给地方一些小税种的权力。”全国人大代表、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厅长苏道俨说。2010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要打好节能减排攻坚战和持久战。值得注意的是,环境保护是一个世界性的难题,而出台一个新的税种难免会引起税负增加,所以如何积极的推进环境税、究竟采取怎样的征税模式,将可能在今后一段时间成为开征环境税问题的焦点。

个人所得税

目标清晰,已在改革的十字路口

个人所得税可以称为是根敏感的神经,每一次的触动都会引来极大的关注。尽管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只占全部税收收入的较少部分,但因为与亿万百姓切身相连,所以备受关注,很多人对税制的了解甚至都是从个人所得税开始的。

个人所得税

关于个人所得税改革的目标,一直以来都是十分清晰的,就是从目前实施的是分类税制走向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很多业内人士指出,解决目前个人所得税存在的所有问题都需要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体系来实现。

中国社科院财政与贸易经济研究所高培勇说:“现在的个人所得税已经处在改革的十字路口,这项改革首先要破题,改革的步伐能不能在2010年加快,要看相关部门的准备情况。”

值得注意的是,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提出,加大财政、税收在收入初次分配和再次分配中的作用。个人所得税,可以在调整收入分配方面发挥应有的作用,但从现在来看,这种作用还没有完全发挥出来,需要进一步的改革完善。

3改革影响

房产税改革对税制改革的影响

首先需要明白,“房产税”与“房地产税”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前者指的是一个税种,后者是房产税、土地增值税等与房产、土地相关税种的总称。

在 房地产调控过程中,依据中国近两年房地产市场的特殊情况,政府采取了限购的措施,以抑制房价过快上涨。由于限购是一种行政手段,于是,人们总希望用经济手 段来替代,房产税被认为是可替代限购措施的最佳手段。房产税扩大试点的消息一经传出,就有人猜测限购措施是不是要撤了。

其实,限购和房产税 是不同性质的手段,房产税即使能发挥出调节作用,也难以替代限购措施。在房地产市场投机预期浓厚的情况下,限购是最有效的措施,也是不得不采用的权宜之 计。当游资、民间资金更多地进入到实体经济领域,房地产市场恢复常态时,限购自然就会取消,不必再幻想用房产税来替代限购措施。房产税改革的必要性

依据中国的国情,房产税扩展到个人住房的必要性是:调节个人住房消费,节约住房资源,同时对住房投机有一定的预期性抑制作用。

4取得成效

1994年我国进行税制改革取得的最大成效,就是初步建立了财政收入稳定增长的机制。税制改革后,税收已成为财政收入最主要的来源。此后,我们又不断地调整和完善税制,特别是针对税收征管体制滞后于

我国历次出口税调整

税制的状况,加快了税收征管改革步伐。一个健康有效的税制,必须通过与之相适应的税收征管制度来保证实施。1998年以来,进一步加强税收法制建设,深化税收征管体制改革和以“金税工程”为主要手段的税收征管信息网络的建设运用,建立海关缉私警察制度,这对于加强税收征管,打击各种偷逃骗税、走私等涉税违法犯罪活动,发挥了重要作用。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等一批法律法规相继颁布实施,税收征管力度加强,保证了税收持续大幅度增长。2002年全国税收收入(此为国家统计局统 计口径,已冲减了出口退税部分)比1993年增长了3.14倍,年均增长17.1%,与同期财政收入年均增长数基本同步,其中1994——1997年年均 增收995亿元,1998——2002年年均增收1880亿元。税制的重大改革和不断完善,为持续大幅度增加财政收入、增强宏观调控能力、支持经济和社会 事业全面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

5改革年表

1993年

3月15日,国务院总理李鹏在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全体会议上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要进一步改革财政

税收体制,理顺中央与地方、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会议批准了上述报告。

4月19日,国务院发出《关于国务院机构设置的通知》,将国家税务局更名为国家税务总局,并升格为国务院直属机构,原国家税务局局长金鑫继续担任局长。

4月23日和29日,中共中央总书记江泽民先后两次主持召开中央财经领导小组会议,听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税收工作的汇报,研究税制改革和财政管理体制改革工作,并提出对财政、税收工作的要求。

4月28日,中共中央总书记江泽民听取国家税务总局局长金鑫、副局长关于税收工作的汇报。

5月18日,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部发出《关于中央直属机关和中央国家机关纪检、监察机构设置的意见》,其中提出中央纪委、监察部在国家税务总局设立派驻纪检、监察机构。

7月20日~26日,国家税务总局在北京召开全国税务局长会议,重点研究加强宏观调控问题,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副总理朱镕基到会讲话。

7月23日,国务院发出《关于加强税收管理和严格控制减免税收的通知》。

8月底~9月初,国务院总理办公会议、国务院常务会议、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会议先后讨论并原则通过国家税务总局起草的税制改革方案和财政部起草的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改革方案。

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即日公布,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同时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

11月6日,国家税务总局修订发布《税务行政复议规则》。

11月14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四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其中作出了有关税收的规定。

11月16日,国务院发出《关于组建国家税务总局在各地的直属税务机构和地方税务局有关问题的通知》。

12月13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均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同时取消产品税、盐税、特别消费税、国营企业所得税、国营企业调节税、集体企业所得税和私营企业所得税。

12月15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

12月20日,国务院发出通知,将国家税务总局的机构规格由副部级调整为正部级。

12月23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即日起施行。

12月25日,国务院批转国家税务总局报送的《工商税制改革实施方案》,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同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的决定》,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自1994年1月1日起适用国务院发布的增值税暂行条例、消费税暂行条例和营业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工商统一税条例(草案)》。

1994年

1月23日,国务院发出《关于取消集市交易税、牲畜交易税、烧油特别税、奖金税、工资调节税和将屠宰税、筵席税下放给地方管理的通知》。

1月27日,中共中央同意成立中共国家税务总局党组,金鑫任书记。

1月30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规定》,即日起施行。

2月5日,国务院任命财政部部长刘仲藜兼任国家税务总局局长,金鑫等人任国家税务总局副局长。

2月22日,国务院发出《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3月16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家税务总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

6月4日,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制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意见》。

1月6日,中共中央任命项怀诚为中共国家税务总局党组书记。

1月18日,国家税务总局在北京举行庆祝建局45周年大会。

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决定》,即日公布施行。

5月31日,国务院在北京召开严厉打击出口骗税违法犯罪活动工作会议,国务委员罗干主持会议,朱镕基、李岚清副总理和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任建新到会并讲话。

8月8日~11日,国家税务总局在北戴河召开全国税务系统思想政治工作会议,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副总理朱镕基到会讲话。

10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即日公布施行。

1996年

1月21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坚决打击骗取出口退税严厉惩治金融和财税领域违法乱纪行为的决定》。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其中提出了有关税收的措施。

12月17日~21日,国家税务总局在北京召开全国税务工作会议,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副总理朱镕基到会讲话。1997年

1月23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报送的《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方案》。

2月18日,国务院批转国家税务总局报送的《关于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强化查账征收工作的意见》。

2月19日,国务院发出《关于调整金融保险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2月25日,国务院发出《关于对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者委托代理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

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修订以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其中增设了第三章第六节危害税收征管罪和其他若干涉税条款。

7月7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自10月1日起施行。

同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即日起施行,其中规定文化事业建设费由地方税务局征收。

9月12日,中共中央总书记江泽民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上所作的报告中论述了有关税收问题。

10月21日,国务院发出《关于地方税务机构管理体制问题的通知》。

1998年

3月12日,国务院发出《关于加强依法治税严格税收管理权限的通知》。

3月18日,中共中央任命金人庆为中共国家税务总局党组书记。

3月31日,国务院任命金人庆为国家税务总局局长。

4月22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副总理李岚清视察国家税务总局,听取该局关于税收工作的汇报。

6月22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家税务总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1月22日,国务院发布《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其中规定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机构由省级人民政府规定,可以由税务机关征收。

3月29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副总理李岚清致信全国税收宣传月活动,号召全国大力开展税收宣传活动,增强全民纳税意识。

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9月23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修订以后的《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试行)》,自10月1日起施行。

2000年

1月11日,国务院发出《关于纠正地方自行制定税收先征后返政策的通知》。

1月12日~19日,中共中央在中共中央党校举办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财税专题研讨班,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共中央党校校长胡锦涛出席研讨班开班式并讲话,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总理朱镕基和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副总理李岚清分别为学员作了报告,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江泽民出席研讨班结业式并发表重要讲话。

2月12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报送的《关于全面推广应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意见》。3月2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

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其中作出了有关税收的规定。

9月25日,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规定》等文件。

10月22日,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12个单位报送的《交通和车辆税费改革实施方案》。

同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11月8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交通部和海关总署发出《关于将船舶吨税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

11月17日,国务院在北京召开全国打击骗取出口退税工作会议。会议由国务委员、国务院打击骗取出口退税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吴仪主持,国务院总理朱镕基、副总理李岚清和国务委员罗干、王忠禹出席会议,朱镕基作了重要讲话。

2011年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从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至此,货物劳务税收制度的改革拉开序幕。

2013年

5月2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文,对自2013年8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工作作出规定。

金融财税体制改革 金融业营改增税收政策与企业应对策略篇三

国家税务总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讲稿

“十二五”税制改革问题研究

周开君

(网络培训处处长教授)

0514-8780299***

一、“十一五”税制改革的主要成绩与深化改革的必要性

(一)盘点1994年税制改革(略)

(二)“十一五”税制改革主要成就(略)

(三)现行税制存在的主要问题

1.税制体系有待健全。货物劳务税占比较大,近60%;所得税占比30%;行为税功能不完善.2.税收调控职能缺位。增值税仅货物和部分劳务征税,重复征税问题没有消除;消费税征收范围较小,税负偏低;资源税税负较低;出口退税不规范,不利于企业“走出去”战略;

3.税收公平作用薄弱。个人所得税制度老化,税负纵向和横向不公平;
税率设计不合理,税负差异大;
资本财产税税率偏低,不利于调节高收入.

二、“十二五”税收工作面临的形势与任务

当前,我国税收管理及其改革取得了显著成绩,但也存在着很多问题,这些问题不是简单地通过局部改进或技术更新就能得到有效解决的,需要从战略高度上对税收发展与改革进行全面规划和部署。一方面,“十二五”时期,税收工作面临新的发展环境。我国发展仍处于重要战略机遇期,面临难得的历史机遇,但是发展中不平衡、不协调、不可持续问题依然突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刻不容缓,对发挥税收职能作用推动科学发展提出了新任务。另一方面,时代发展又赋予税务部门新的任务。“十二五”时期是税收事业科学发展的关键时期,必须围绕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保障和改善民生,着力健全有利于科学发展的税收体制机制,发挥税收职能作用,促进产业、区域、城乡等方面结构调整,支持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推动增加就业再就业、调节收入分配等民生问题的解决,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因此,“十二五”时期税收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记为国聚财、为民收税的神圣使命,遵循依法行政的基本准则,坚持服务科学发展、共建和谐税收的工作主题,抓好纳税服务、税收征管的核心业务,推行专业化、信息化的管理方式,完善人才强税、廉洁从税的保障机制,建设法治、服务、责任、和谐、效能、廉洁的税务机关,推进税收事业科学发展,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做出新的更大贡献。

三、“十二五”时期税收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十二五”规划:改革和完善税收制度

按照优化税制结构、公平税收负担、规范分配关系、完善税权配置的原则,健全税制体系,加强税收法制建设。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相应调减营

业税等税收。合理调整消费税征收范围、税率结构和征税环节。逐步建立健全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完善个人所得税征管机制。继续推进费改税,全面推进资源税和耕地占用税改革。研究推进房地产税改革。逐步健全地方税体系,赋予省级政府适当税政管理权限。

(二)“十二五”时期税收工作的指导思想

“十二五”时期税收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记为国聚财、为民收税的神圣使命,遵循依法行政的基本准则,坚持服务科学发展、共建和谐税收的工作主题,抓好纳税服务、税收征管的核心业务,推行专业化、信息化的管理方式,完善人才强税、廉洁从税的保障机制,建设法治、服务、责任、和谐、效能、廉洁的税务机关,推进税收事业科学发展,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做出新的更大贡献。

(三)“十二五”时期税制改革的基本内容

坚持简化税制、公平税负、完善税权、有利遵从、分步实施的原则,改革和健全货物劳务税、所得税、财产行为税制,构建有利于科学发展和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税收体制机制,充分发挥税收筹集收入和调控经济、调节分配作用,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事业新局面奠定科学的税制基础。

1.深化货物劳务税制改革。立足于普遍征收为主、特殊调节为辅,以实现增值税扩围和完善消费税为重点,优化货物劳务税制。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相应调减营业税等税收。合理调整消费税征收范围和税率结构。优化进出口税收制度。

2.深化所得税制改革。立足于促进社会公平与提升所得税收入比重,以逐步建立健全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为重点,完善所得税制。完善企业所得税制,优化政策体系和管理制度。稳步推进个人所得税制改革,更好地调节收入分配。

3.深化财产行为税制改革。立足于合理配置税权与完善地方税体系,以构建全新的房地产税、全面改革资源税、加快环境保护税费改革为重点,健全财产行为税制。继续推进费改税,深化资源税改革,开征环境保护税,研究推进房地产税改革,完善车船税,统筹实施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和契税改革。

4.调整和完善税收政策。适应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构建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推动城乡统筹和区域协调发展,调节收入分配,保障和改善民生,提高对外开放水平等要求,进一步调整完善税收政策。健全有利于支持自主创新、战略性新产业和高技术产业发展、科研成果产业化、产业结构升级和服务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加大对发展循环经济的税收政策支持力度。完善有利于合理引导住房需求的税收政策。完善促进西部大开发、中部崛起、东北等老工业基地振兴以及西藏、新疆等区域发展的税收政策。进一步完善支持就业再就业和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完善“两高一资”产品出口退税政策。完善鼓励企业“走出去"税收政策。

四、“十二五”税制改革具体进程安排(内容涉密,略)

金融财税体制改革 金融业营改增税收政策与企业应对策略篇四

中国金融税制的问题及改革对策

一、中国现行金融税制存在的主要问题

中国金融领域中许多问题的发生与现行金融税制的不健全有关。现行金融税制存在的第一个主要问题是税负偏高。目前在中国从事金融业务,主要涉及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和具有税收性质的教育费附加等税费。其中,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和教育费附加,从性质上说都属于在交易环节征收的流转税。

一流转税负担。

不论从事何种金融业务,原则上统一按照“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并按照规定的营业税税额附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营业税税率××年为%,××年降为%。好范文版权所有

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因纳税人所在区域而不同,在市区的,税率为%,在县城、建制镇的,税率为%,在其他区域的,税率为%。由于金融机构一般都坐落在城市或者县城、建制镇内,所以实际适用税率多为%或者%。

教育费附加统一按照%的附加率征收。

印花税则因交易凭据的不同,税率和税基都不尽相同。虽然与其他税种相比,印花税的税率很低,但是它一般按照涉及的交易额如贷款合同金额全额向交易的双方征收,所以,从贷方实现的营业收入和借方的借款成本的角度来看,印花税也占有一定的税负比例。

综合考虑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和教育费附加,即使营业税税率下调至%,一般金融业务的流转税综合税负也在%以上。特别是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虽然目前已经降为‰最高的时候曾经达到‰,但是与其他印花税税率比较仍然很高。这样,金融机构从事证券买卖,既要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又要缴纳税率相当高的印花税。

由于以下几方面的原因,中国金融行业的流转税实际税负会更高:

营业税是按照营业额全额征税,而不是按照净额即价差征税,更不是像增值税那样只对增值额征税,即金融服务所消耗的购进货物所承担的增值税税额不能得到扣除。所以,实际上金融业承担了营业税和增值税的双重税收负担。

营业税的营业额包括金融机构收取的各种价外费用,因此,一些实际并不构成企业收入的代收费用,如证券公司为证券交易所代扣代缴的过户费、开户费等,也被计入营业额征收营业税。

中国的一些金融机构,特别是有些大型商业银行,资产质量比较差,不良贷款率比较高,但是营业税原则上是按权责发生制的要求征税的,因此,在滞收利息比率比较高的情况下,银行对大量应收未收利息需用营运资金垫付税款,银行实际实现的利息收入所承担的税负就要比法定税率高。虽然目前对此问题税收政策上已经有所考虑现规定:银行年底以前已经缴纳营业税的应收未收利息,经过批准,可以在以后年之内冲减营业收入;
年以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若在天以后仍未收回,可以冲减当期的营业收入,但是问题并没有完全解决。

从国外情况看,金融业务一般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而且多数国家对银行信贷、保险、证券、共同基金管理等主要金融业务免征增值税因此其进项税额不能扣除,如欧盟各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韩国等。不过,免税一般只限于主要金融业务。对于金融机构的一些辅助性业务或者说非严格意义上的金融业务,如提供保险箱服务、证券或者收藏品的安全保管服务等,则按照一般情况征收增值税。对于出口业务或者与商品、劳务出口有关的金融服务,一般实行零税率,以鼓励出口。此外,对于一些属于免征增值税的业务,企业也可以申请缴纳增值税,从而使其进项税额得到抵扣,并保持增值税链条的完整性。

对于证券交易业务,从部分国家征收证券交易税或者证券交易印花税的税负来看,有些国家的税负比中国的税负略高。例如:英国对股票买方征收印花税,丹麦对股票的卖方征收证券交易税,税率均为交易价格的%。有些国家的税负则比中国的税负低。例如:法国对于在股票交易所或者柜台交易的证券,按照交易额对买卖双方征收证券交易税:交易额在万法郎以内的部分,税率为%;
超过万法郎的部分,税率为%;
每笔交易可以减税法郎,且每笔交易税额最多不超过法郎;
对在创业板上市的股票交易不征交易税。意大利对于在交易所外进行的证券交易,按照%政府债券%股票的税率征收印花税税负由买卖双方各自承担一半,对于在意大利股票交易所进行的证券交易免征印花税。瑞士对于证券买卖征收印花税,国内证券税率为%,国外证券税率为%税负由买卖双方各自承担一半。比利时对于证券买卖征收证券交易税,股票税率为%,债券税率为%税负由买卖双方各自承担一半。中国香港和台湾地区也对证券转让征税:香港对股票转让征收印花税,但是税率已经从年的%逐年降到年的%税负由买卖双方各自承担一半;
台湾征收证券交易税,且只对证券卖方征收,股票的税率为%,债券的税率为%。

各国对主要金融业务免征交易税增值税,除了理论上和操作上对金融

服务的增值额的确认都存在困难以外,主要是出于减少对资本流动的阻碍方面的考虑。

西方发达国家金融业发达,对主要金融业务免征增值税,而中国金融业发展还比较落后,金融市场发育很不完善,迫切需要得到政府的鼓励和支持,却对金融业征收多种流转税,而且税负比较高,值得考虑。

二企业所得税负担。

中国的金融企业原则上

同其他企业一样缴纳税率为%的企业所得税外资金融机构则同其他外资企业一样缴纳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且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可以享受一定的所得税优惠。金融企业所得税制的不合理,除了中外金融机构的税收待遇存在不公平以外,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企业所得税法定税率偏高,导致金融企业所得税名义税负过重。中国现行的外资企业所得税和内资企业所得税%的税率分别是年、年开始实施的,而这些年来各国、特别是中国周边的发展中国家的企业所得税税率普遍呈现出下降的趋势。中国的税率虽然略低于一些经济发达国家如比利时公司所得税税率为%,意大利为%,法国为%,奥地利为%,西班牙为%,但是已经高于韩国%、泰国%、巴西%、俄罗斯%等经济发展中国家或者新兴工业国家,也高于英国、澳大利亚%,加拿大%和新加坡%等经济发达国家。再者,多数国家对于包括证券交易利得在内的长期资本利得,通常区别于普通所得而适用较低的税率,而中国对证券交易所得等资本利得统一按照普遍所得征税。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限制较多。按照国际税收惯例,与企业经营有关的支出和费用都允许在所得税前如实扣除,但是中国现行所得税制度对于许多支出项目规定了比较严格的税前扣除标准,如工资支出、业务招待费支出、坏账准备的提取等,其中对于金融企业影响比较大的主要有两项:

一工资扣除,即按照规定的计税工资标准扣除,现行标准为每人每月元,最多可以上浮%即元。对超过计税工资标准的工资支出,企业只能从税后利润中列支,因而加重了企业的负担。金融行业属于知识密集型行业,平均工资水平比较高,因此,工资扣除的限制对金融行业的税负影响较大,加之此项规定仅适用于内资金融企业,外资金融企业的工资支出不受任何限制,内资金融企业对此反映比较强烈。

二允许税前扣除的坏账标准过严。内资金融企业应收未收利息逾期天以上的,可以冲抵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
应收未收本金则按照有关坏账损失认定的规定据实在税前扣除,即原则上应收未收本金逾期年以上仍未收回的,可以据实在税前扣除。金融行业经营风险较大,及时核销逾期不能收回的坏账,对保障金融企业的抗风险能力有着重要意义。贷款本金年不能收回才能作为坏账核销,不符合金融企业防范经营风险的要求。

三个人所得税负担。

个人所得税从两方面影响金融业务:

一是对个人投资者从事金融产品投资所实现的收益征税。中国对个人的储蓄存款利息和对从事证券不包括国债投资所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收入按照%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而对证券转让所得则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于一部分投资收益征税,另一部分投资收益不征税,本身有失税收公平,会扭曲投资流向,影响资本配置效率。好范文版权所有

二是对金融企业的职员的工资、薪金所得征收的个人所得税。由于中国个人所得税从总体上看已经存在诸多不适应,如%的最高边际税率偏高近年来各国、特别是中国周边的发展中国家的个人所得税税率普遍呈下调趋势,许多国家的最高边际税率已经降到,%以下,如英国为%,美国为%,日本、泰国为%,韩国为%,印度为%,巴西为%,等等,分项征收,税前扣除项目少许多国外比较通行的扣除项目都没有设立,扣除标准偏低如工资、薪金所得每月元的扣除额多年没有调整,从而已使个人所得税税负总体偏高。在国内,金融行业的工资水平比较高;
与国外同行业相比,中国金融企业的职工人数偏多。因此,工资成本是影响金融行业竞争力的重要因素之一。个人所得税税负偏高间接地提高了金融行业的人工成本,从而影响了金融行业的竞争力。

中国现行金融税制存在的第二个主要问题是金融税收覆盖面偏窄,一些金融业务或者收益并没有纳入征税范围,有些税收措施欠公平,税收政策也不能适应金融创新的发展步伐。其主要表现是:

一金融衍生工具税收尚未明确。

现行税制的一些方面不能适应金融衍生工具发展的新情况,例如:

对一些新保险品种的征税问题还没有明确的政策取向,如投资联结保险这一类新险种的分红收益,目前还未纳入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范围,这与银行储蓄利息所得要纳税相比较,显得不够合理。发达国家对寿险投资收益所得的征税情况较为复杂,但是许多国家将一般寿险的投资分红所得纳人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此外,从各国税制发展趋势看,对不同投资所得的税收差别待遇也在不断减少。如澳大利亚在年的税制改革中,为了使各种投资主体和投资方式的税收负担更加平衡,取消了大部分对寿险投资收益的税收优惠政策,使各种投资收益都尽可能地纳入征税范围。

涉及金融租赁公司的税收政策,主要包括三项不利于融资租赁业务发展的具体规定:一是实际具有投资性质的融资租赁业务不能享受正常投资有关的税收优惠政策如投资抵免政策;
二是在确定营业税税基的时候,租赁公司所承担的外币利息允许从收取的租金收入中扣减,而所发生的本币利息则不能扣减;
三是回租业务过程中存在相关交易税的重复征税问题如不动产回租会涉及征收两次营业税。

随着信托市场的规范和发展,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已经于年月日获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并于当年月日实施,如何科学地制定与信托业务特点相适应的税收政策是当务之急,应当尽快出台有关的税收制度和办法。

二证券资本利得没有全部纳入征税范围。

目前中国对转让股票所得这是常见的资本利得的一种形式征税的情况是,在股票交易环节不论盈亏都要征收较高的流转税,企业转让股票取得的所得按照普通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转让股票取得的所得暂免缴纳个人所得税,这样的规定显然有违税收公平。此外,个人买卖证券投资基金暂免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内资银行与外资银行税收负担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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