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风廉政建设和构建惩防体系工作考核办法

时间:2022-05-17 11:40:02  阅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建立起教育、制度、监督、惩处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加强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党风廉政建设和构建惩防体系工作完成情况的考核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和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县局(营销部)、机关各科室、营销中心。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四条 考核主要内容:  

(一) 各县局(营销部)、各科室负责人认真履行“一岗双责”,将党风廉政建设和构建惩防体系工作与业务工作同安排,同检查、同考核;  

(二) 廉政教育经常化,注重实效性、针对性;  

(三) 不断完善工作制度,工作流程科学,权力运行监督有效;  

(四) 依法行政,本单位(部门)干部职工未发生违纪违法问题;  

(五) 严肃查处违纪违法案件,未发生瞒案不报、违规不纠、不配合调查处理等问题。  

第五条 各县局(营销部)、各科室负责人认真履行“一岗双责”,将党风廉政建设和构建惩防体系工作与业务工作同安排,同检查、同考核的情况,按照以下标准考核:  

(一) 未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与业务工作同安排,同检查、同考的。  

(二) 未贯彻落实州局党组党风廉政建设和构建惩防体系要求或工作部署的。   

(三) 未按州局党组的部署和要求及时汇报,完成党风廉政建设及构建惩防体系工作任务的。  

第六条 廉政教育经常化,注重实效性、针对性的情况,按照以下标准考核:  

(一) 未认真学习国家、省、州局关于党风廉政建设会议及有关重要指示精神,组织宣传教育的。  

(二) 本单位(部门)未按照党风廉政建设和惩防体系工作要求,组织学习的,未记录会议记录的;未撰写读书笔记、心得体会的。  

第七条 不断完善工作制度,工作流程科学,权力运行监督有效的情况,按照以下标准考核:  

(一) 工作不规范、制度不健全,管理、督促执行不到位的。  

(二) 各项廉政制度未执行的。  

(三) 加强对制度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认真执行制度,不及时执行制度和拒不执行制度的行为未及时进行严肃查处的。  

(四) 未按要求完成专项整顿、专项治理等工作的。  

第八条 发生违规行为的情况,按照以下标准考核:  

(一) 未执行局党组作出决定的;未完成局领导交办事宜的;未完成业务督办工作的。  

(二) 顶风违纪被媒体曝光或受公众遣责,损害企业形象的。   

(三) 违反“明示与承诺”制度的。  

第九条  依法行政,本单位(部门)干部职工发生违纪违法问题,按照以下标准考核:  

(一) 本单位(部门)科室负责人发生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的;党员发生重大违纪问题的。  

(二) 本单位(部门)一般职工发生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的。  

(三) 未严格执行州局制定的相关廉政制度规定,有违反行为的。  

第十条 严肃查处违纪违法案件,发生瞒案不报、违规不纠、不配合调查处理等问题,按照以下标准考核:  

(一) 对转办的信访、举报不按时限查结和报告的。  

(二) 对自查或司法机关查处的案件情况瞒案不报的。  

(三) 对违规违纪问题不认真配合调查或不执行责任追究的。  

第十一条 存在下列情况,经查证属实的,实行一票否决,取消考评成绩,并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在党风廉政建设和构建惩防体系工作完成情况的检查考核中弄虚作假。  

(二)本单位(部门)科室负责人或工作人员发生违法和严重违纪问题,被上级纪检监察部门或司法机关立案调查,经证实,被处理或处分的。  

第三章  考核方法  

第十二条 考核方法采用扣分制。发生第五条、六条、七条、八条、九条、十条所属情形的,依据标准累计扣分。  

第十三条 考核的最后得分,结合年度考核中全体干部职工对本单位(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和构建惩防体系工作满意度的测评情况进行评定:满意度(“好”和“较好”)在70%及以上的不扣分,在70%以下的作相应扣分。得分低于总分60%的,取消评优评先资格。  

第四章  考核程序  

第十四条 党风廉政建设和构建惩防体系工作完成情况的考核采用单位(部门)自查、分管领导核查、纪检监察部门抽查、日常检查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十五条 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党风廉政建设和构建惩防体系工作考核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每年12月前,各科室(部门)按照州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有关规定,定期对党风廉政建设和构建惩防体系工作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分析,提出改进意见和措施,并写出书面报告,报州局纪检监察部门。   

第十七条 每年1月前,纪检监察部门结合全局年度检(抽)查情况、日常完成工作情况和群众满意度测评情况进行审核评议,做出综合评价后报局党组审定。  

第五章 考核结果及运用  

第十八条 党风廉政建设和构建惩防体系工作考核纳入州局目标考核管理体系,作为一个重要的考核指标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在适当范围内进行通报。  

第十九条 党风廉政建设和构建惩防体系工作完成情况的考核结果,作为对本单位(部门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和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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