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固定资产使用管理办法(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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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哈尔滨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固定资产使用管理办法

  

  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央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部门)。

  第三条

  各部门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合理配备并节约、有效使用固定资产,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保障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第四条

  各部门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应坚持统一政策、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物尽其用的原则。

  第五条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国管局)负责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界定、清产核资等项工作,负责制定固定资产的配备及使用标准,对纳入政策采购范围的固定资产进行统一购置;负责闲置资产的调剂,对各部门的固定资产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各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本部门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并对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经济实体占用的固定资产实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

  各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设有专人承担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并对所管资产的安全完整负有责任。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工作调动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七条

  各部门必须对专用设备的管理和操作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建立健全专用设备的操作、维修、保养、检验等管理制度;技术复杂、精密度高的专用设备的操作人员,应在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二章

  固定资产的范围、分类与计价

  第八条

  符合下列标准的列为固定资产:

  (一)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

  (二)单位价值虽不足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按固定资产管理。

  第九条

  固定资产分为六类:房屋及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它固定资产。

  (一)房屋及建筑物。指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房屋包括办公用房、生产经营用房、仓库、职工生产用房、食堂用房、锅炉房等;建筑物包括道路、围墙、水塔、雕塑等;附属设施包括房屋、建筑物内的电梯、通讯线路、输电线路、水气管道等。

  (二)专用设备.指各种具体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的设备,包括各种仪器和机械设备、医疗器械、文体事业单位的文体设备等。

  (三)一般设备。指办公和事务用的通用性设备、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家具等。

  (四)文物和陈列品。指古玩、字画、纪念品、装饰品、展品、藏品等。

  (五)图书.指图书馆(室)、阅览室的图书、资料等。

  (六)其它固定资产。指未能包括在上述各项内的固定资产。

  第十条

  固定资产的计价:

  (一)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买价、调拨价以及运杂费、保险费、安装费、车辆购置附加费等记账;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记账;

  (三)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按改建、扩建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值,增记固定资产账;

  (四)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者有关凭证记账,接受捐

  赠固定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五)无偿调入固定资产,不能查明原值的,按照估价入账;

  (六)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重置完全价值入账;

  (七)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估价入账,待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

  (八)用外币进口的设备,按当时的汇率折合成人民币金额,加上国外部分的运费及其它费用(外币应折合成人民币金额),再加上支付的关税、海关手续费等计价入账;

  (九)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协议确定的设备价款、运杂费、安装费等记账;

  (十)购置固定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不实行折旧,按原值入账.

  第十二条

  已经入账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任意变动固定资产账面价值:

  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进行重新估价的;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的;将固定资产一部分拆除的;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暂估价值的;发现原来记录固定资产价值有误的。

  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的价值变动,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办理,并及时通知财务部门,对固定资产有关账目作相应调整.具体账务处理,按《行政单位会计制度》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增减变动

  第十四条

  购置固定资产应分清资金渠道,属于基本建设范围的(单台设备和单项工程在五万元以上的),由基本建设投资解决,不属于基本建设投资范围的由行政经费、事业经费或其它经费解决。属于专项控制商品,必须按规定报主管部门批准后才能购置。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对本部门占有、使用的由不同资金渠道形成的固定资产进行统一管理。

  第十五条

  购入、调入和自制、自建完工交付使用增加的固定资产,应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统一验收,属于技术设备的还应会同技术部门验收。验收合格后,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据发票、固定资产调拨单或基建项目交付使用验收单据等凭证,填制固定资产增加通知单,办理有关入库、财务报销和使用单位领用等手续。

  第十六条

  接受捐赠或盘盈的固定资产,应由国家资产管理部门办理接收和交接,并据固定资产交接单、发票或固定资产盘盈盘亏报告单等凭证,填制固定资产增加通知单,办理有关入库、财务报销和使用单位领用手续.

  第十七条

  调出、变卖减少或盘亏的固定资产,按《中央国家机关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权限范围报批,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持国管局或本部门的国有资产处置意见、固定资产盘盈盘亏报告单等凭证,填制固定资产减少通知单,办理有关调出或注销手续.

  第十八条

  正常报废的固定资产,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技术部门进行技术鉴定,据鉴定意见及上级部门的国有资产处置意见等,填制固定资产减少通知单,办理有关注销手续.

  第十九条

  非正常损失减少的固定资产,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技术部门进行技术鉴定后,对非正常损失要查明原因,追究责任;据鉴定意见、对非正常损失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及上级部门国有资产处置意见等,填制固定资产减少通知单,办理有关注销手续.

  第四章

  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

  第二十条

  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是指在日常行政工作或业务活动中对所需及占用的国有资产实施不间断的管理及核算,包括从编制固定资产预算、计划采购、验收入库、登记入账、领用发出到维修保养、处置等各个环节的实物管理和财务核算.

  第二十一条

  在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中,财务部门负责按固定资产的价值分类核算,审核固定资产预算并对固定资产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固定资产的预算编制、计划采购、验收入库、登记保管、领用发出、维修保养、调拨处置等具体管理,并负责

  分类进行实物量核算,根据各部门的实际情况,某些日常管理工作也可委托资产占用单位承担;技术部门参与专用设备的维修保养和技术鉴定;使用部门负责合理、有效使用和日常维护管理,杜绝浪费。

  第二十二条

  固定资产预算及购置计划既要从实际需要出发又要注意节约,要根据各类资产的配备情况及使用标准合理配置,充分利用现有固定资产,防止积压浪费。对按规定实行统一采购的固定资产,要提供详细的使用目的并写明详尽的功能等要求。

  第二十三条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必须完善固定资产账卡、领用、处置、清查盘点等日常管理制度.使用部门须指定专人负责办理本部门固定资产和其它物品的领用、保管、清点等工作。

  第二十四条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验收入库及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须建立《固定资产卡片》并记入《固定资产明细账》,按物登卡、凭卡记账;已入库存的固定资产,要按照各类资产的使用说明和存放要求进行保管,填写保管单位并定期检查,库存固定资产未经管理人员同意,任何人不准领用或调换;处置固定资产须填写《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单》或《固定资产调拨单》,据单入账;使用部门领用固定资产须填写《固定资产领用单》,经主管领导同意后,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凭单填写固定资产使用记录卡并记入《固定资产卡片》.不经批准,任何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占用固定资产。如需借用固定资产,须经主管领导同意后,办理借用手续.

  第二十五条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配备给个人使用的固定资产或物品,要建立领用交还制度,并督促使用人爱护所用资产。工作人员工作调动时,应在其办理所用资产交还手续后,方可办理调动手续。

  第二十六条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和使用部门应每半年对账一次,使账实、账卡、账账保持一致.每年对本部门的固定资产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查明固定资产的实有数与账面结存数是否相符,固定资产的保管、使用、维修等情况是否正常。对清查盘点中发现的问题,应查明原因,说明情况,编制有关固定资产盘盈盘亏表,按管理权限报经国管局或本部门主管领导批准后,调整固定资产账目。

  第二十七条

  各部门发生国有资产产权变动、财务和账务异常、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严重或挂靠单位脱钩等情况,按国家规定必须进行清产核资的,应由本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国管局确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不符合固定资产标准的各种办公用品、用具、生活用品、器具、材料等资产,也要分类登记,参照本办法管理。

  第二十九条

  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和机关后勤企业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凡违反本办法的,按《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

  各部门应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固定资产管理的实施办法,并送国管局备案。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1987年7月31日印发的《中央国家机关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国管财字[1987]第169号)同时废止。

篇二:哈尔滨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固定资产使用管理办法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办法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办法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已经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下面是烟花美文xxxx小编分享的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欢迎阅读参考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管理,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率,保证国有资产的完整,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和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本镇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xx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各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合理配备并节约有效使用固定资产,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率,保障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第四条各单位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应坚持统一政策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物尽其用的原则。

  第五条xx财政所负责对各单位的固定资产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对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固定资产进行统一购置。各单位要成立由一把手负总责的固定资产管理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本单位固定资产的产权界定配备清查变动处置,以及资产使用维护过程中的监督任务。

  第六条各单位应确定专人负责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资产的配置登记统计维护保管等,并对所管资产的安全完整负有责任。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工作调动时必须办理交接手续。

  第二章固定资产的范围分类与计价

  第七条符合下列标准的列为固定资产

  (一)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一般设备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来的物质形态的资产。

  (二)单位价值虽不足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如1学校的课桌椅图书等,均要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三)各单位认定的需要按照固定资产进行管理的其它物资或耐用品。

  第八条固定资产的分类,固定资产分为六大类:

  第一类土地房屋和建筑物

  1土地:指单位具有使用权的土地(含陆地和水面)。

  2建筑物和附属物:指单位控制所有和使用的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其中房屋包括办公用房教育用房仓库宿舍食堂用房锅炉房等建筑物包括道路围墙操场长廊亭子假山桥雕塑绿化景观等附属设施包括房屋建筑物内的电梯通讯线路输电线路水气管道等。

  第二类一般设备

  1设备:包括计算机复印机碎纸机打印机速印机扫描仪空调机录像设备电风扇洗衣机电视机等。

  2设备:包括电话总机电话机传真机等。

  3设备:包括保险柜樘柜沙发茶几床办公桌椅等。

  4工具:包括汽车摩托车非机动车辆及船只等。

  第三类专用设备:指各种具有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的设备,包括教育用实验仪器量具衡器机械设备医疗器械网络设备监控设备投影设备广播音响和视频设备文体事业单位的文体设备等。

  第四类图书:指图书馆(室)阅览室的图书数据等。

  第五类文物和陈列品:包括展览室陈列室等收存的文物字画和陈列品等。

  第六类其它固定资产:指未能包括在上述各项内有固定资产。

  第九条固定资产的计价

  (一)新建成(包括自建)房屋建筑物等固定资产按竣工决算审计金额计价土地按征用时支付的费用计价若基建项目经验收合格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决算审计的,按项目的批准金额入帐。待审计后,按审计确定的金额进行调整。

  (二)购入有偿调入的固定资产分别按购进价调拨价计价入帐。

  (三)自制的固定资产按实际开支的工料费计价入帐。

  (四)盘盈接受捐赠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有价格的按原价入帐,不能查明原价的,可以按同类产品的市场价入帐,没有同类产品的可估价入帐。

  (五)房屋和建筑物因扩建改建装修等增加的价值,按竣工审计决算的实际成本计价局部拆除房屋建筑物的部分,按拆除部分占原值比例计算减少固定资产价值。

  (六)固定资产因进行技术改造或改进其质量的,按其实际支出费用增加其价值由于各种原因造成成套设备损坏但仍可以使用的按其损坏程度减少其价值。

  (七)报废变卖调出遗失损坏的固定资产,需核实并经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后按帐面原值注销。

  第十条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按原值入帐。

  第三章固定资产的管理

  第十一条固定资产帐册设置

  (一)固定资产总帐的设置,由镇财务结算中心和未纳入结算中心管理的单位财务部门设立单位固定资产总帐,按照六大类设立明细科目核算固定资产各大类的金额。

  (二)固定资产明细帐的设置,由单位负责资产管理的部门或人员根据固定资产分类,按固定资产的品名设置明细帐,进行数量金额核算,以反映固定资产的增加和减少情况。明细帐应设置资产的购进日期规格型号单位单价数量存放地点来源等栏目。

  (三)固定资产使用登记表的设置,单位对在用的固定资产,以使用部门或在放点为单位,填制固定资产使用登记表,该表一式二份,一份由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存查,一份由使用部门保存,若发生变动,重新填制固定资产使用登记表。

  (四)固定资产总帐明细帐应使用电算化软件设置核算,对于无电算化软件的单位,明细帐应统一购置固定资产明细帐页进行设置核算。

  第十二条固定资产增加管理

  固定资产增加,分为购建(包括新建自建扩改改建等)购入自制调入盘盈捐赠和其它形式等。

  (一)购建的房屋建筑物等固定资产要按照基本建设有关规定建立基建帐户进行独立核算,待基建项目竣工验收和审计决算后,转入单位固定资产帐核算。

  (二)购入的固定资产,要按照xx政府采购制度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购入后填制xx固定资产增减申报单验收入帐。单位要编制年度固定资产采购计划,3列入当年单位预算。

  (三)自制调入盘盈或其它方式增加的固定资产,由单位填制xx固定资产增减申报单验收入帐。

  第十三条固定资产的处置管理

  固定资产的处置,是指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进行产权转让及注销产权的一种行为。包括无偿调出出售盘亏报废报损等。

  (一)固定资产处置的审批权限

  1各单位占有使用的单位原值在2万元以上(包括2万元),属大型精密贵重资产的处置,应当详细说明相关原因,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批准。

  2各单位占有使用的单位原值在2万元以下,但成批处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资产处置,必须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批准。

  3固定资产无偿调入外单位的,批量价值在1万元以上的,必须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批准。

  4向个人出售和转让固定资产(包括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单位原值在3000元以上及批量价值在1万元以上的,必须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批准。

  5不在1234项范围内的资产处置,只需填制xx固定资产增减申报单,经单位领导审批后方可核销。

  (二)固定资产处置申报程序

  1各单位处理上述规定标准的固定资产,首先应向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进行申报,填报xx固定资产处置申报核准表,经审批后方可处理。

  2各单位处理固定资产时,应根据不同情况提交有关文件证件及资料:

  (1)资产价值的凭证,如购货单(发票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帐凭单复印件固定资产卡片等)(2)资产报废的技术鉴定(未达到正常使用年限)(3)报损资产的名称数量规格单价损失价值清册,以及鉴定数据和对非正常损失责任者的处理文件。

  (三)固定资产处置的帐务处理

  1各单位无偿调出出售报废报损的资产,申报单位可凭xx固定资产处置申报核准表或xx固定资产增减申报单的核算联,调整有关资产帐目。

  2固定资产的处置收入,包括出售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卖收入,均属国家所有,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四条固定资产清查核对管理

  (一)固定资产的清查登记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公共资源国有固定资产进行全面彻底的清查核实登记造册对固定资产盘盈盘亏等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建立基本情况数据库。

  (二)各单位每年度要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全面彻底的清查,在清查中要把实物盘点同核查帐务结合起来,以物对帐以帐查物见物盘点不重不漏,查清固定资产来源去向和管理情况,做到帐帐相符帐物相符帐表相符。

  (三)清查登记要求

  1单位占有使用的房屋建筑物,依据国家核发的房屋产权证进行清查登记。未办理房屋产权证的单位按照国家划拨使用的有关档案先行清理登记。待清查登记工作结束后,按国家房产管理的有关政策办理。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购定的房屋建筑物,应按实际购买价格进行清查登记。自行建造的房屋建筑物,工程未审计前按工程造价清查登记,工程审计后按审计确认价进行调整。

  2对固定资产要查清帐面价值。清理出待报废和提前报废固定资产的数额及固定资产损失核销数额等。

  3对清查出的各项固定资产盘盈重新估价入帐,对清查出的盘亏固定资产,要认真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

  4经过清查后的各项固定资产,要区别固定资产用途和使用情况进行重新登记调整,建立健全实物帐。

  5各单位针对在清查登记中发现的问题,要调整和完善相应的固定资产管理制度,防止前清后乱,明确责任,形成单位内部有效的监督管理机制。

  第十五条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制度

  各单位要制定一套完善的符合本单位实际的资产管理岗位责任制度,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体系,包括固定资产请购制度验收制度保管制度赔偿制度报损报废制度维修制度资产租赁制度清查核对制度等。

  第四章责任

  第十六条各单位的财务部门资产管理部门资产使用部门都有管好用好国有5资产的义务和责任,保障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第十七条若在固定资产管理过程中,出现未按规定履行职责,擅自处置固定资产,以各种名目和手段侵占固定资产或利用职权谋取私利,而造成固定资产损失或流失的,要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和处罚,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其法津责任。

  第十八条镇财政所要加强对各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检查和监督,并建立相应的固定资产管理考评制度,实行单位固定资产管理与绩效挂钩。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各单位可根据本制度,结合单位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管理制度。以加强对本单位固定资产的管理和核算。

  第二十条本制度由xx财政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自20XX年7月1日起实施。

篇三:哈尔滨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固定资产使用管理办法

  

  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保障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责和促进各项事业发展,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第35、36号令)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产、对外投资和其他资产等。

  固定资产是指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且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房屋及建筑物、一般设备、专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他固定资产。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为固定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使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按固定资产管理。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库存材料、暂付款等。

  无形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能提供某种权力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以及其他财产权利等。

  对外投资是指事业单位利用货币资金、实物和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

  (二)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

  (三)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

  督、检查;

  (七)向市政府和省财政厅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手续。房屋建筑物类固定资产、通用及专用设备类固定资产、交通运输类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以及其他资产等要全部进行清查登记,建立台账管理,做到“账物相符”。

  协商不能解决的,由市财政局或市人民政府调解、裁定。

  要求相适应。

  (三)资产配置应当做到科学合理,优化结构,勤俭节约,从严控制。各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工作需要,科学合理地编制配置规划或计划,充分发挥存量资产的作用,避免重复配置。市财政局可根据需要,对不同单位及部门之间的资产进行调剂使用。

  通过调剂解决的,原则上不重新购置。

  单位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经验收合格后,由单位办理与购入固定资产相同的入账手续。

  行政事业单位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合理定价、验收,由单位办理与购入固定资产相同的入账手续。

  行政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依据财务制度规定,不计提折旧。

  本单位占有、使用的资产移交工作,由单位编制资产移交清单,离任领导、新任领导在移交清单上签字确认,并由市财政局负责监交。

  (三)事业单位根据审批结果开展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活动。

  (四)市财政局和主管部门对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行为进行全程监督,加强风险控制。

  事业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用于对外投资、出租和出借的资产实行专项管理,并在单位财务会计报告中对相关信息进行充分披露。

  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为完成国家行政任务和开展业务活动所占有、使用的资产。经营性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在保证完成本单位正常工作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用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资产。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形式主要有出租、出借等。

  (一)无偿调出(调剂)。指以无偿调拨的方式变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的一种资产处置形式。

  (二)出售。指以有偿转让的方式变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的一种资产处置形式。

  (三)置换。指以非货币性交易的方式变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的一种资产处置形式。

  (四)报废。指由于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已经达到使用年限而出现老化、损坏、市场型号淘汰等,经科学鉴定或按有关规定,已不能继续使用,必须进行产权注销的一种资产处置形式。

  (五)报损。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发生呆账损失、非正常损失(自然灾害导致)等,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产权注销的一种资产处置形式。

  (六)对外捐赠。指事业单位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无偿捐赠给其他单位的一种资产处置形式。

  (四)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五)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

  (六)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并报送市财政局备案;

  价值在3万元至50万元的,由主管部门签署意见,报市财政局审批;

  价值在50万元以上的,由主管部门、市财政局签署意见,报市政府审批。

  (四)资产处置行为经批准后,资产占有单位委托具备资产评估资质的中介机构对拟处置资产进行评估,评估结果报送市财政局备案,作为确定资产处置价格的参考依据。未经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不得作为资产处置的价格依据。

  (五)资产占有单位根据市政府或财政局的批复处置资产,并按现行会计制度规定做好被处置资产的账面核销工作。

  关系发生改变时,应当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清查登记,编制清册,报送市财政局审核、处置,并及时办理资产转移手续。

  市财政局与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对国有资产实行绩效管理,监督资产使用的有效性。

  (一)未按其职责要求,放松资产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不按规定权限,擅自批准国有资产处置的;

  (三)对所管辖的资产造成流失不反映、不报告、不采取相应管理措施的。

  (四)不如实进行产权登记、填报资产报表、隐瞒真实情况的;

  (五)擅自占有、使用和处置国有资产资产的;

  (六)擅自提供担保的;

  (七)弄虚作假,以各种名目侵占国有资产和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八)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的;

  (九)对用于经营投资的资产,不认真进行监督管理,不履行投资者权益、收缴资产收益的。

  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篇四:哈尔滨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固定资产使用管理办法

  

  加强公有资产监管办法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国有资产的管理,确保国有资产购置、处置的规范化,防止国有资产在购置、处置中发生流失和商业贿赂等腐败行为,根据财政部令第35号《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省人民政府令第10号《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经营使用管理办法》(2021年1月16日)及《哈尔滨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固定资产使用管理办法》哈财行资等法规,结合我市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隶属我市管理的,除实行企业化管理以外的所有行政、事业单位。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是指国家依法取得和认定的,或者国家以各种形式对企业投资和投资收益、国家向行政事业单位拨款等形成的资产。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车辆、无形资产及国有土地等)。

  第三条国有资产购置,各单位、各部门购置国有资产金额在5000元以上(含5000元)的,必须依据《政府采购法》进行审批和采购,并报市监察局备案。购置的车辆在20万元以下的必须报常务副市长审批;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必须经常务副市长审核后,报市长审批。新增加的固定资产必须入固定资产账,并及时到市国资办办理产权登记。

  第四条资产占有单位对国有资产拥有使用权,一般情况下不得变卖或变相处置。对于闲置已久或破损严重无法使用、确需处置的国有资产,处置时必须依法进行,严格履行以下程序:

  (一)提出申请。资产占有单位处置资产前,必须经单位班子集体研究,以正式文件形式上报市政府相关领导审批后,到国资办履行相关手续,方可进入资产评估程序,在市纪委监察局和国资办监督下进行公开处置,收益资金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及时上缴国库。

  (二)审核批复。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根据资产占有单位的实际情况及时申报意见,进行审核,对于闲置已久或破损严重且产权明晰、债务债权清

  楚、单位内部无异议,可以依法处置的,由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根据额度提出初步意见:处置资产额度在5万元以下的,必须由主管副市长审批;资产额度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30万元以下(含30万元)的,必须经主管副市长审核后报常务副市长审批;资产额度在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必须经主管副市长和常务副市长审核后,报请市长审批;资产额度在50万元以上的,必须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三)审计评估。经批准,拟进行资产处置的,处置前要到市纪委监察局备案,然后由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组织资产占有单位进行清产核资。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要建立中介机构质量和信用档案,选择资信好,业务强的中介机构进入中介机构库,审计评估时要在市纪委监察局监督下随机抽取中介机构,确保审计评估工作的公正。

  (四)进场交易。资产处置要由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指定专业的产权交易机构进行,可以进入产权交易中心,也可以由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委托拍卖机构进行公开拍卖。不允许暗箱操作、私下交易。拍卖要由纪检、监察部门全程监督,杜绝商业贿赂等腐败现象发生。

  (五)备案归档。国有资产处置后,履行完资金入库手续,由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填写国有资产处置审批单,处置单位方可调整账目,并将管理机构、交易机构出具的相关手续同账目共同归档。

  第五条由市国资办、市监察局、市审计局等部门对全市国有资产进行日常监督和专项检查

  第六条凡国有资产占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中国***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追究其党政纪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未经审批私自购置在规定标准以上额度的国有资产或单位购置国有资产落在个人名下的;

  (二)未经审批私自处置国有资产的(包括出售、出租、出借等);

  (三)擅自用国有资产进行抵押担保的;

  (四)未按规定申报、缴纳国有资产收益的;

  (五)未经审批将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的。

  (六)违法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七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国资办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篇五:哈尔滨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固定资产使用管理办法

  

  哈尔滨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固定资产使用管理办法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施行日期

  文号

  主题类别

  效力等级

  时效性

  2008.12.222008.12.22财务制度

  地方规范性文件

  现行有效

  正文:

  ----------------------------------------------------------------------------------------------------------------------------------------------------哈尔滨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固定资产使用管理办法

  (哈尔滨市财政局2008年12月22日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固定资产使用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财政部令第35号《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财政部令第36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单位是指市直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各民主党派机关;本办法所称事业单位是指除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之外的各类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自用、出租、出借、对外投资和担保等管理。

  第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一)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审批程序;

  (二)推动国有固定资产的有效使用和合理配置;

  (三)

  保证国有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四)实现国有固定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应该遵循安全、保值、高效、增值的原则。

  第二章

  自用固定资产管理

  第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要明确固定资产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固定资产数量较多、额度较大的,应争取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管理人员。

  第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国家国有固定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内部固定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规范固定资产使用行为。

  第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固定资产验收登记制度。对新增固定资产,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办理验收登记手续,并将相关凭证送达财务部门进行账务处理;对需办理入库手续的固定资产,要严格把关,履行验收入库手续,不符合要求不能入库。严禁将没有经过固定资产管理部门验收的固定资产,直接送达使用部门使用。

  第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认真做好固定资产的使用管理工作,对需要办理固定资产权属证明的,要积极办理相关手续,保障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防止固定资产使用中的不当损失。

  第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固定资产保管清查制度。固定资产使用保管人负责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固定资产使用人员离职,所用固定资产应按规定收回。各部门的固定资产管理机构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每年至少一次,做到账、卡、实物相符。

  第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固定资产统计报告制度。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应定期(半年或年度)向单位领导报送固定资产统计报告,反映本单位固定资产使用和增减变动情况,接受单位领导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除应付突发事件的专用设施外,对超标配置、低效运转或长期闲置的固定资产,事业单位原则上由主管部门调剂,报财政部门备案;行政单位由财政部门调剂。

  第三章

  出租、出借固定资产管理

  第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拟将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的,应当报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财政部门审批。其中对行政单位要严格控制,从严审批。

  第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申请办理固定资产出租、出借的,应当向财政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固定资产出租、出借的申请报告;

  (二)固定资产价值证明;

  (三)固定资产产权证明;

  (四)非经营性固定资产转经营性固定资产申报审批表;

  (五)出租出借房屋建筑物除提供权属证明外,还需提供房屋建筑物的坐落地点、面积、规划用途等资料;

  (六)其他需要提交的文件、证件及资料。

  第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出租应当按照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采取“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公开招租。

  第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出租期限一般为一到三年,最长不得超过五年。合同履行期间因故中止,继续寻租的应重新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七条

  行政和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出租所得收益,全额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纳入单位部门预算;财政补助和经费自筹的事业单位按规定纳入单位部门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用于出租、出借的固定资产,其国家所有的性质不变,应当实行专项管理。

  (一)专项登记。应当对出租、出借的固定资产建立专门台账,如实登记和反映固定资产的数量、价值、出租(借)形式、租(借)用单位的名称等。

  (二)专项考核。应当建立出租、出借固定资产管理考核的指标体系,对固定资产的使用情况进行严格考核和监督检查。

  第四章

  对外投资固定资产管理

  第十九条

  行政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利用固定资产创办经济实体。

  第二十条

  事业单位利用固定资产对外投资,应当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并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财政部门审批。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事业单位申请办理对外投资,应当向财政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利用固定资产对外投资的申请报告;

  (二)可行性论证报告;

  (三)拟开办经济实体的章程;

  (四)投资、入股、合资、合作、联营意向书、草签的协议或合同;

  (五)固定资产价值证明及固定资产评估报告;

  (六)近期会计报表和固定资产报表;

  (七)固定资产产权证明;

  (八)非经营性固定资产转经营性固定资产申报审批表;

  (九)其他需要提交的文件、证件及资料。

  第二十二条

  对外投资事业单位,承担投入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的责任。所得投资收益,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全额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纳入单位部门预算;财政补助和经费自筹的事业单位按规定纳入单位部门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事业单位用于对外投资的国有固定资产应当与出租、出借同样实行专项管理。

  第五章

  对外担保固定资产管理

  第二十四条

  行政单位不得用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对外担保,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事业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对外担保;其他事业单位确需对外担保的,应当报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

  事业单位申请办理利用固定资产对外担保的,应当向财政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利用固定资产对外担保的申请报告;

  (二)固定资产价值证明及固定资产评估报告;

  (三)固定资产产权证明;

  (四)主管部门审核意见书;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文件、证件及资料。

  第二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利用固定资产出租、出借、对外投资和担保数额较大的,应报市政府审批同意。

  第六章

  国有固定资产产权登记管理

  第二十八条

  占有、使用固定资产的行政事业单位应向财政部门申报、办理产权登记,并由财政部门核发《黑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以下简称《产权登记证》)。

  第二十九条

  产权登记分为设立产权登记、变动产权登记、注销产权登记。

  第三十条

  产权登记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单位名称、住所、负责人及成立时间;

  (二)单位性质、主管部门;

  (三)单位资产总额、负债、国有资产、固定资产总额、主要财产情况、经营资产情况;

  (四)其他需要登记的事项。

  第三十一条

  《产权登记证》由财政部门统一印制,任何单位不得随意制发。

  第三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领取的《产权登记证》,是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法律凭证,应妥善保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产权登记证》。《产权登记证》遗失或者毁坏,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规定向财政部门申请补领。

  第七章

  固定资产使用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财政部门、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认真执行固定资产使用的各项规定,切实履行固定资产管理职责,依法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第三十四条

  财政部门、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固定资产管理和监督,坚持单位内部监督

  与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监督相结合。

  第三十五条

  财政部门、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依照本办法有关行政单位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九条

  ——结束——

  各区、县(市)行政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使用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未规定事宜,以财政部第35、36号令为准。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篇六:哈尔滨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固定资产使用管理办法

  

  XX市财政局固定资产管理方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全局处室、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固定资产,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率,保障固定资产平安和完整。依据《XX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方法》(X政办发〔xx〕58号)关于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章

  适用规范

  第二条

  本方法适用于局机关各处室、单位。

  第三条

  固定资产范围。

  (一)使用期一年以上,设备单位价值在1000元(含1000元)以上,在使用中基本保持物质形态的资产。

  (二)单位价值虽不足以上起点,但耐用期在一年以上的大类物资,按固定资产进行管理。

  第四条

  固定资产分类。

  (一)房屋及建筑物,指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备。

  (二)一般设备。指办公和公务用的通用设备。

  (三)专用设备。指各种具有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的设备。

  其他固定资产,按现行固定资产分类标准执行。

  第三章

  管理要求

  第五条

  局固定资产实行“统一政策、归口管理、分级负责、—

  —

  责任到人”的管理原则。办公室负责局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各处室、单位负责本处室、单位的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本部门有人员变更时,需做好关于资产登记交接手续,账、标签、实物核对全都后报办公室,签署交接文书。

  (一)办公室要建立固定资产台账,及时做好固定资产的新增、更新、使用、维护、登记等管理工作,保证固定资产的平安完整和账目与实物相符。

  (二)各处室、单位加强对固定资产的日常保养,严格按规范要求操作,提高设备使用寿命,削减维护成本。

  (三)建立、健全、整理、保管好固定资产档案及相关资料文件资料,每年进行一次固定资产清查盘点。

  第六条

  局各处室、单位需新增固定资产或固定资产需要更新的,由处室、单位填制《新增固定资产审批表》(附表一),报处长审核后送局办公室,办公室依据处室人员数量、资产配置状况进行审核,报局领导批准后予以更新。正常更新的电脑、电子产品等一律实行先交旧后领新的原则。

  第七条

  处室人员调出、退休时须办理国有资产交还手续,办理完相关手续后人教处再办理其他相关手续。

  工作人员沟通换岗,资产交接时需联系办公室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并调整变更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电脑、打印机等办公电子用品坚持随人走的原则。未调整相关资产信息的,原资产使用人仍为该资产负责人,对该资产承担保管责任。

  正常报废的固定资产,由局办公室会同相关技术人员进行技

  —

  —

  术鉴定,依据鉴定建议或意见及国有资产处置建议或意见,确属无修理修缮使用价值的,填写固定资产变更通知单,经局主要领导批准后,办理关于注销手续。可修理修缮使用的,应在修理修缮后列入公物仓管理。

  非正常损失削减的固定资产,由局办公室会同技术人员进行技术鉴定后,对非正常损失要查明原因,追究责任;依据鉴定建议或意见、对非正常损失责任人的处理建议或意见及固定资产处置建议或意见等,填写固定资产变更通知单,办理关于注销手续。

  第八条

  打印机、复印机、传真号码机等设备所需的一般性耗材,各处室、单位可依据使用状况,填写《耗材使用申请表》(附表二),处室、单位负责人签字后送办公室审核办理。大型电子设备的修理修缮和日常维护由办公室统一管理。

  第九条

  局办公室建立固定资产公物仓,对处室超标准配置缴回、更新后经修理修缮可以继续使用,人员调出、退休等收回的资产,可列入公物仓管理,用于临时机构、临时活动及审计检查等配置设备时周转借用。

  第十条

  凡上级赐予配备的设备,各处室、单位要报办公室备案,纳入固定资产统一登记管理,严禁处室擅自处置。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方法由局办公室负责说明

  第十二条

  本方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XX市财政局新增固定资产审批表

  —

  —

  2.XX市财政局耗材使用审批表

  —

  —

  附件1XX市财政局新增固定资产审批表

  申请处室、单位

  事由:

  涉及类别:□信息化产品

  □其他

  申

  报

  状

  况

  经办人:

  处室、单位负责人:(盖处室、单位章)

  年

  月

  日

  负责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办公室审核

  局领导建议或意

  —

  —

  见

  —

  —

  附件2XX市财政局耗材使用审批表

  申请处室、单位

  事由:

  申

  报

  状

  况

  经办人:

  处室、单位负责人:(盖处室、单位章)

  年

  月

  日

  负责人:

  年

  月

  日

  办公室审核

  —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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