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公共事件的网络舆情演变及行政问责制实证研究

时间:2022-07-14 10:30:02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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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明确细化突发事件问责标准,强调问责程序的规范量化 虽然从中央到地方层面均对突发公共事件的作用影响制定了行政问责的制度体系标准,在一定时期及相关事件领域对官员失范违规行为起到了惩戒、监督和震慑的作用。但是,目前在突发事件的具体领域中,相关的问责事由、领导责任认定及问责处理方式等方面仍然缺少明确合理的制度设计,问责标准不一,缺乏实际问责程序的可操作性,导致许多地方问责实施过程中,存在很大的随意性和差异化,人治色彩浓厚。这些问题通过对相关案例分析也得到了大致性的验证,例如不同领域事件的问责数量差别较大、类似事件影响的问责官员责任追究程度不一等方面。

因此,首先应建立一套科学量化的问责标准,应针对我国频发的突发性公共事件根据不同领域进行分类,每一领域都要具体说明发生突发公共事件下所对应的主要责任部门及相关领导干部的责任情况,尤其要正确区分问责部门集体和部门领导个人之间的责任关系,这有利于问责信息收集的针对性、问责客体的指向性及问责启动的及时性。同时,问责的每一领域还应按照具体的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社会影响等标准对公共事件的认定性质进行细化量化,可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重大、一般等问责事件等级,针对不同等级情况对问责部门及责任人采取不同处理等级的责任追究方式。其次,应规范问责程序内容和流程,问责主体部门应在问责启动前对相关信息收集做到及时、广泛和权威,同时强调问责主体部门的独立性和公正性;在问责过程中,严格按照制定的相关问责法规内容执行,每个环节流程都要做到有法可依、有据可查,实现问责实施过程的行为可追溯性和责任可追究性,避免因利害关系带来的问责处理结果的偏失;要提供有效的权利救济渠道,给予问责部门及行政官员发表意见的机会,有效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问责结果发布要及时有效,由于突发公共事件带来的社会影响巨大,公众对事件问责的关注程度较高[6],不仅要公布结果性信息还要对过程性信息进行跟踪性的发布,从而构建起事件问责启动快速、问责对象追究明确、问责处理等级严格、问责结果公布及时的突发公共事件问责制度标准。

3.3 加强行政问责主体多元构建,突出公民问责的有机结合 问责主体主要包括同体问责和异体问责两大类,所谓同体问责是指党政部门内部在突发公共事件下针对失范违规的相关行政部门及行政官员发起实施的问责制度。而异体问责与同体问责的主体不同,主要是指政府部门外部以新闻媒体及公众为代表的相关主体发起或实施的问责制度。通过之前的相关统计可见,在128件问责事件中异体问责事件数量较少,共42件,仅占总体数量的32.71%。可见,我国目前异体问责还处在制度体系待完善、程序标准待规范、公众意识待加强的探索发展阶段,还没有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的异体问责作用。

因此,首先应在法律层面上给予异体问责在发起、实施和监督等方面的具体法律效力,使异体问责能够在问责制度体系中真正发挥实际作用,但同时也要对异体问责进行一定的约束限制,制定相关法规文件防止新闻媒体、社会公众出于利益动机驱使对突发公共事件问责进行不实散播、虚假投诉等行为。其次,有效推进新闻媒体的问责机制建设。在最大限度保障和发挥新闻媒体在行政问责的监督优势的同时,通过政策引导、制度约束来消除各地新闻媒体监督行为不规范的问题,严格审核新闻媒体工作人员资格,制定新闻媒体行业规范;积极探索以公共服务和市场经营相结合的发展道路,既要强调新闻媒体在维护公众利益上起到的宣传和监督作用,也要突出以市场为主导的经营发展模式,做到突发公共事件问责在发起和宣传中的权威性、广泛性和有效性;加强异地媒体对本地政府的监督,这样就消除了地方新闻媒体不敢问责本地政府的现象,使得新闻媒体真正约束政府的违法行为,对政府进行有效问责[7]。最后,强调公民对行政问责的有效参与。公民参与突发公共事件行政问责能够最大范围行使公民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政府部门应加大宣传力度,积极引导公众参与行政问责的政治热情;健全信访机制、改进听证会制度,使民众敢于对问责事件进行检举曝光,相关部门要对公众意见进行及时回应。同时,以政府网站、政务微博、政务微信等多种形式的信息技术网络平台为载体建立政府与公众双向沟通的多样化渠道[8],收集公众反映表达的突发事件信息,公开行政问责内容过程,解答公众问责的投诉意见,为公众参与公共事件行政问责提供良性互动沟通的机制保障。

3.4 健全行政问责配套制度建设,着重完善官员的复出机制 有效实施突发公共事件行政问责制是一项较为复杂的系统工程,要做到整体推进,实现政府权力主体向责任主体的转变,构建民主法治的责任政府建设目标,这离不开相关配套制度的建立和完善。首先,完善问责官员复出机制。通过之前统计可以看到,突发公共事件中有52%的被问责官员在受到非常严厉等级处理后再次复出,这其中一年内复出官员比例数量占到其复出总数的52.78%。官员“带病复出”,甚至“带病提拔”现象较为普遍,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我国行政问责复出机制并不完善,官员复出程序缺乏严格规范和透明公正,制度存在形式化和人治化的特点[9]。因此,应制定严格的官员复出标准和程序,对复出的条件、时限、岗位等做出明确的说明,并且要清晰界定同意官员复出的授权部门或责任人,一旦复出官员出现失范违规行为再次受到问责时,不仅要加重处罚复出官员,相关授权部门或责任人也要进行问责。同时,应完善官员复出的公示制度,所有官员的复出都要公正公开,对拟重新启用的官员应延长扩大公示的发布时限和受众范围,以便更好地接受公众的监督。其次,完善突发公共事件的各级政府首长负责制,领导权力在明确责任的严格约束下,形成内部自上而下的责任压力和监督动力,首长责任制不仅包括对行政领导的问责,也要进一步明确内部各级政府部门的职责。再次,完成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决策评价与行政问责的有机对接,通过评价标准科学量化、公正准确的评价领导官员在面对突发公共事件中的决策行为和实施效果,并对决策失误、决策低效等绩效结果进行分析,启动对行政官员的责任追究。最后,健全信息公开机制。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公开要突出制度化和常态化原则,政府应制定相关信息公开制度法规,明确信息公开的原则、标准、程序以及责任等内容;鼓励各级政府部门通过信息化网络平台建立突发事件信息公开渠道,便于突发公共事件下政府对公众的检举投诉信息的收集,政府问责结果信息的及时发布以及政府和公众之间的沟通互动,扩大公众的参与权和知情权,安稳公众负面失控情绪,平息由此诱发的社会群体性事件的产生发展。

参考文献

[1]周美雷.完善我国公共事件行政问责制的思考[J].领导科学,2009,(2):23.

[2]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EB/OL].http:∥news.xinhuanet.com/politics/2006-01/08/content4023946.html,2006-01-08.

[3]宋涛.公众参与行政问责活动的实证研究——对2003-2013年403个行政问责案例的分析[J].福建江夏学院学报,2015,(2):49-52.

[4]周亚越.被问责官员:无原则复出和复出的原则[J].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社科版,2012,(5):4.

[5]李纲,陈璟浩.突发公共事件网络舆情研究综述[J].图书情报知识,2014,(3):118.

[6]童兵.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公开与传媒的宣泄功能[J].南京社会科学,2009,(8):40-42.

[7]丁长琴.我国行政异体问责的现状及制度重构[J].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12,(1):47-49.

[8]丁利.政务微博网络舆情传播规律与问责指向研究——基于兖州公安微博的实证[J].现代情报,2014,(12):53.

[9]黄凤兰.“问责官员”复出机制研究[J].中州学刊,2010,(1):24-26.

(本文责任编辑:孙国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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